张淑娟: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对近代中国民族主义的形塑与修正

——以中国共产党为例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56 次 更新时间:2018-10-24 00:39

进入专题: 中华民族共同体   共同体意识   民族主义  

张淑娟  

摘 要: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产生以近代中国民族主义为基础和开端,随着抗日战争的全面爆发,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逐渐形成并确立起来,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形成是近代中国民族主义内在逻辑发展的最高成就。“中华民族”作为现代民族符号与中国既有疆域相对应,以国家认同为基础,也就获得了确定性的内涵和稳定的边界,这一民族符号符合中国社会整体利益,获得广泛认同,成为重要的精神力量和政治资源。中国共产党如何利用这一符号阐发其凝聚民族力量、维护国家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的主张,修正和限制民族主义的内在缺陷,指引和塑造民族主义的发展方向,成为当代中国培育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必须关注的重要议题。

关 键 词: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国共产党;民族国家;民族主义;形塑与修正

作者简介:张淑娟,辽宁工程技术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民族学博士(辽宁 阜新 123000)。

基金项目:2016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民族主义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近代中国的互动研究” (16BMZ003)。


在近代中国,为了挽救国家民族,各种主义纷至沓来,民族主义是其中最契合社会需要的思潮之一,凝聚民族力量、争取民族独立、实现民族复兴都离不开民族主义的社会动员,因此,其与强烈的民族情感相结合,构成了近代中国社会的底色。随着抗日战争的全面爆发,全民族同仇敌忾,共同推动了中华民族的全体自觉,中华民族观念得以确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形成,总之,近代中国民族主义催生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学术界就近代中国民族主义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产生的促进作用多有研究且已经达成共识①,并指出近代中国民族主义推动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形成的同时也给其理论建构带来了内在困境②。事实上,近代中国民族主义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密切相关,具有鲜明的互动性,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确立对民族主义的发展同样产生重要影响,学界却鲜有谈及。本文在上述研究基础上,探讨中国共产党如何根据政治实践的需要,对民族主义进一步发展进行形塑与修正。


一、抗日战争爆发后中国民族问题的现状


严重的民族危机,加上国内多民族的事实,近代中国民族问题呈现出鲜明的层次性与复杂性,抗日战争的爆发使这一特征进一步凸显出来。首先,“中华民族”自决获得了最高意义。“似乎唯有在优势民族挟其强势进行兼并的威胁下,才会使被侵略的人群生出休戚与共的民族情操,一致对外。”[1]40抗日战争的全面爆发,激发了全体中国人强烈的民族主义情绪,搁置内部矛盾团结抗日成为占主导地位的民族大义,主要社会力量所秉持的民族主义边界与中华民族边界合二为一,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理论建构基本完成。“中华民国”的现实存在与不断的政治过程使得中华民族获得了确定性的内涵和清晰的外在边界,具有了实体性。中国共产党则以国共合作为基础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号召全民族抗战,逐渐接纳“中华民族”符号。最终,虽然根本利益与意识形态上根本对立,面对日本的全面侵略,两党握手言和,实现再次合作。文化界也以“参加救国的大业”[2]为己任:《禹贡》半月刊创办并向边疆问题转向;边政学兴起;中国国家社会党建立;《再生》杂志创办;战国策派提出“国命整合”的主张;“优生救国”的思想也得以提出。“所谓民族自决即中华民族的自决”成为时代最强音。

其次,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形成与确立并不能消除单元民族民族主义产生的基础及客观存在的事实。随着“中华民族”符号的提出和广泛传播,各少数民族对其给予了不同程度的认可,他们的中华民族意识也逐渐形成。但与此同时,伴随民族主义思想的传入及影响的不断扩大,特别是新式教育的发展,国内各单元民族的民族意识逐渐发展,特别是少数民族上层和知识青年民族意识不断增强,③对民族身份、民族地位和民族利益逐渐关注,开始自觉地进行身份建构,并表达民族独立的政治诉求,加之英、俄、日等帝国主义国家的不断挑唆,一小撮上层分子企图借助外来力量达到民族分裂的目的,西藏、新疆、内蒙古等地都出现所谓“民族独立”的倾向。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威尔逊提出的“民族自决”很快成为地方民族分裂势力和帝国主义国家分裂中国的“方便法门”。随着侵略步伐的加快,日本除了安排溥仪在东北建立“满洲国”外,卢沟桥事变后,开始在内蒙古扶持傀儡政权,1937年10月,在占领的内蒙古广大领土上成立蒙古联盟自治政府,这一举动是日本分离华北政策的重要步骤,是1935年冀东防共自治政府的进一步发展,1939年又扶持德王在察哈尔和绥远等地建立“蒙疆联合自治政府”。与此同时,日本又利用历史上民族压迫造成的汉回矛盾,挑拨汉回关系,试图在甘肃、青海和宁夏建立 “回回国”。

可见,近代中国民族主义一方面促使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确立起来,同时,也作为一种肢解中华民族的破坏力量继续存在。


二、夯实中华民族的边界与内涵:激发最广泛的爱国主义


近代是中国民族双重建构的逻辑起点,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形成是近代中国民族主义发展的最高成就,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确立本身就是对近代中国民族主义的形塑,从而划定了近代中国民族主义社会动员的最大边界,与之边界相对应的政治组织即“中华民国”则应表达其诉求,执行其意图。因此,这一意识的确立将占主导地位的民族主义顺利导向爱国主义,而凝聚各民族力量谋求民族独立与解放,避免民族分裂,从而为国内族际关系安排提供政治空间,成为主要社会力量的首要选择。中国共产党根据形势的变化适时调整自己的战略:高举“三民主义”旗帜,对“中华民族”符号逐渐理解并接纳,重新审视传统文化的价值,根据抗日救国、凝聚民心的需要对传统文化进行重新选择与重构,推动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等等。整个转变过程正是中国共产党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形成过程,也是中国共产党民族主义历史叙事的真正开端。

中国共产党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形成的前提是以实践为基础的观念转变:从“绝不要带有地域的民族的色彩”“万国一致的阶级色彩”④“保卫苏联”到“中国共产党的靠山却不是共产国际,而是中国的人民”[3]721-722,“每个国家革命成功以后,都有它本身的莫斯科”。[4]343与上述观念转变相适应,中国共产党从单纯强调“阶级”分野和世界无产阶级的整体利益转向肯定“民族”与“国家”利益,以现代民族国家话语体系为基础的“民族原则”⑤逐渐成为其思考中国现实问题的基础,与这一原则相对应的民族国家构建思想也逐渐形成。

为了实现全民族抗战,建立以国共合作为基础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中国共产党逐渐调整对“三民主义”的立场,将其作为国共合作的基础,特别其中的“民族主义”是两党握手言和的基本前提,也是中国共产党接纳“中华民族”符号的理论起点。

孙中山的民族主义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所针对的对象,二是外在边界。虽然对帝国主义国家本质早有认识⑥,但是孙中山等人直到经历二次革命、护国运动和护法运动后,才将帝国主义作为民族主义的对象,在1919年10月的中国国民党《规约》中明确提出恢复“实行三民主义为宗旨”,将民族主义的目的分为“消极目的”与“积极目的”,认为推翻清政府统治只是达到了民族主义的“消极目的”,而“积极目的”是反抗帝国主义国家的侵略,使中华民族 “驾美迭欧而为世界之冠。”[5]188在随后的《修改章程之说明》中,孙中山指出,“民族主义,当初用以破坏满洲专制。……我们要扩充起来,融化我们中国所有各族,成个中华民族。若单是做到推翻满族的专制,还是未曾完成。”[6]887“有人说,‘清室推翻以后,民族主义可以不要。’这话实在错了。……现在说五族共和,实在这五族的名词很不恰当。我们国内何止五族呢?我的意思,应该把我们中国所有各民族融合成一个中华民族。并且要把中华民族造成很文明的民族,然后民族主义乃是完了。”[6]887这样才能实现从 “小中华民族”向“大中华民族”的过渡,建立“小民族国家”之外的“大民族国家”。而民族主义内涵与外延的清晰阐述是在《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国民党之民族主义,有两方面之意义:一则中国民族自求解放,使中国民族得自由独立于世界,二则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 盖民族主义对于任何阶级,其意义皆不外免除帝国主义之侵略。……故民族解放之斗争,对于多数之民众,其目标皆不外反帝国主义而已。”[5]117-118 民族主义的理论生成为中华民族提供了清晰的外在边界,也为反对帝国主义国家侵略奠定了理论基础,总之,民族主义的理论生成为国共第二次政治合作提供了平台。

共产党认为民主革命纲领与国民党一大中所阐明的三民主义纲领具有一致性,以此作为促成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基础,“中国共产党从来就赞助革命的三民主义。……因为中华民族独立自由解放的民族主义,给人民以民主权利的民权主义,改善人民生活和发展国民经济的民生主义,是与共产党的主张相容的。因此,中国共产党现在依然赞助革命的三民主义,主张恢复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继续孙中山先生的革命精神。”[7]818-819毛泽东在六届六中全会上指出:“阶级斗争必须服从民族斗争的利益与要求”,认为三民主义是国共建立统一战线并长期合作的保障。其中,民族主义的三民主义国家就是要建立独立国家,不受任何外国干涉,同时也不去干涉任何外国。对国内各民族,给予平等权利,而在自愿原则下互相团结,建立统一的政府。事实上,在抗日战争期间,特别是相持阶段到来后,“抗日”几乎成为国共合作得以继续维系的唯一基础,“除了抗日一点外,现在的国民党都不实行,只有共产党和进步派才能实行。”[8]752因此,“共产党方面,十年来所实行的一切政策,根本上仍然是符合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和三大政策的革命精神的。共产党没有一天不在反对帝国主义,这就是彻底的民族主义。”[8]368

与上述民族主义观念相对应,中国共产党积极调整自己的定位,接受“中华民族”“黄帝”等具有巨大感召力的符号,重新审视传统文化的价值,逐渐成为中华民族利益的代表和继承者,扩大了自身的社会基础,并增强了社会动员能力。

中国共产党站在国家民族的高度创造性地理解并接纳“中华民族”符号,对其内涵与外延进行重新理解和理论概括,为广泛的社会动员提供重要的思想资源。对中华民族的接纳又得益于其丰富的实践,“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共产主义革命运动为中华民族提供了成为完整‘民族’概念的全部要素:历史动因,形成机制,神话过程,文化结构,以及一系列政治文化符号。”[9]268但是,中国共产党对中华民族符号的接纳经历了漫长的过程。

最早出现“中华民族”一词的政治文件是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宣言,《宣言》指出:推翻国际帝国主义的压迫,达到中华民族完全独立。”[10]47 “九·一八”事变之后,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宣布的对日宣言中指出:中国共产党的民族革命任务是彻底争得中华民族真正的独立与解放。[11]182在瓦窑堡通过的决议案中,面对日本企图完全吞并中国的形势,中国共产党再次用“中华民族”作为号召全民族抗战的口号。与瓦窑堡会议几乎同时的《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对内蒙古人民宣言》,揭露了日本的侵略企图,并指出,“中国红军战斗的目的,不仅是把全中华民族从帝国主义和军阀的压迫之下解放出来,同样的要为解放其他的弱小民族而斗争,首先就是要帮助解决内蒙古人民的问题。”[11]323在甘肃会宁第一、二、四方面军会师时,宣布“我有五千余年光荣历史的中华民族,处于空前未有的危机存亡的时候……将向全世界一切被压迫的国家与民族,证明我们是他们反对帝国主义的好朋友,最后我们将向苏联共和国、外蒙古共和国、内蒙人民、西北回人,证明我们是与他们共同奋斗,反对日本帝国主义与世界侵略者的最切近的好朋友。”[11]432中国共产党建党以来,一直在使用“中华民族”这一词汇,但是在内涵与外延上都是不稳定的,有时指中国,有时指汉族,也未获得确定性内涵。直到1937年5月,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兼宣传部部长的张闻天发表了《我们对于民族统一纲领的意见》。他指出,中国共产党提出御辱救亡的具体纲领作为全民族各党派各阶级各团体的共同奋斗的目标,民族独立方面的目标就是获得中华民族的独立。承认三民主义,并指出“中华民国”范围内的所有民族都是中华民族的成员,这表明中国共产党开始接纳在当时已被广泛认可的“中华民族” 符号的外延。

1938年8月,时任中共中央宣传部副部长的杨松发表了《论民族》一文,从理论上阐明中华民族的现代内涵,“近代的中华民族像法兰西、北美利加、德意志、意大利、英国等等近代民族之形成一样,乃是由各种不同的部落、种族等等共同组成的。”[11]766-767他断定中华民族是正在形成中的“近代的民族”,认为中国人是一个近代民族并不是说中国只有一个民族,“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在他看来,“近代的中国人是由汉人、满人、汉回人、汉番人、熟苗人、熟黎人及一部分蒙古人(土默特蒙古人)等等共同组成的”[11]766,其中汉族也是由许多不同血统的人组成,汉族已经与上述民族形成一个新的近代民族,即中华民族。这样,他将中国境内所有民族都纳入中华民族中来,“中华民族代表中国境内各民族,因而它是中国境内各民族的核心,它团结中国境内各民族为一个近代国家。”[11]767在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实践中,中华民族逐渐被确定为各民族的总代表,“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中华民族是代表中国境内各民族之总称。”[11]808这一论断表明中华民族与各民族的关系是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处于不同层次,将中华民族被视为中国所有民族之统称。改变了之前认为“中华民族”与其他单元民族是可以“联合”、可以“分离”的并列关系,将“中华民族”提升到各民族之上,成为与国家领土相对应的民族(nation),从此,中华民族成为中国共产党根本性的政治资源,并为随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提供了合法性基础。

1937年4月5日,国共两党共祭黄帝陵,毛泽东起草的《祭黄帝陵文》中称“致祭于我中华民族始祖轩辕黄帝之陵”[12]332-333。从而正式将“黄帝”作为中华民族之始祖,解决了中华民族的族源问题,“黄帝”成为中华民族“民族认同、血脉认同、文化认同”的精神高地。两党在族源和中华民族外在边界等关键问题上达成了共识,在国家政治认同上和精神归属上的统一是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基本前提。

与接纳“中华民族”符号和“黄帝”成为中华民族族源相适应,中国共产党重新思考和审视传统文化的价值,将其作为彰显中华民族历史连续性与文化个性的黏合剂。语言、习俗、道德等传统文化及相应的价值符号是维系民族凝聚力量和提振民族精神的主要思想根源。随着抗日战争的深入,中国共产党逐渐将中国传统文化作为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和进行社会动员的重要精神力量。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王明作了《目前抗战形势与如何坚持持久战争争取最后胜利》的报告,他揭露了日本“以华治华”“分而治之”,企图覆灭整个中华民族的阴谋,这种巨大的外来压力激发了强烈的民族情感,全民族的团结抗战为“五千年的民族美德和民族精神真正发扬”提供了契机,从而使“忠、孝、仁、勇、礼、义、廉、耻,由被封建势力曲解了利用了为统治阶级服务的道德,在民族自卫战争中发扬为真正大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13]976只有站在国家民族的高度团结动员才能使日本的阴谋破产,只有发扬“为公忘私”“为国忘家” 等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才能完成“杀身成仁”“舍生取义”的事业,“中华民族以继承中国文化的优秀传统(从孔子到孙中山)来抵抗日本。……儒教伦理是优秀的中华民族的有利之点,因为有了这个共同的伦理才能抗日。”他别特强调共产党人在抗日战争中的特殊作用,“要在这一伟大历史斗争中从事实上证明他们是中华民族的优秀儿女的一部分,是最能为民族解放国家独立事业而战斗而牺牲的英勇、坚决、先驱模范的战士”。[13]992总之,全民抗战为中国优秀传统美德得以展示提供了契机,优秀传统文化促使各民族空前团结,成为取得抗战胜利的精神保障。中国共产党开始真正拥抱基于中国传统文化的民族主义,援引传统文化资源为抗战救国提供精神动力。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形成与确立从国家层面使国内族际关系进一步安排成为可能,为单元民族民族意识的表达和利益诉求的安排提供了思想空间,民族结构安排在理论上的层次性也为相应的政治实践奠定了基础。同时,在政治斗争的过程中,随着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形成,中国共产党逐渐将自身置于中国领土继承者和维护者的位置,以此作为后续族际关系安排的现实基础。


三、国内族际关系的政治安排:消除民族分离主义产生的土壤


近代中国民族主义的发展必然导致单元民族的民族意识发展,单元民族逐渐由“自在”阶段向“自觉”阶段转变。“民族自觉既是社会进步的助推器,也是酿造罪恶的发酵池。”[14]369在外国干涉势力的挑拨下,部分少数民族上层企图实现民族分裂的目的,但 “分离不是民族自觉的必然方向”[14]369。对“中华民族”符号的接纳及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确立为国内族际关系的重新安排提供了思想基础,中国共产党“中华民族”外延的扩展和层次提升的过程也是国内族际政治安排从“民族自决”到“民族自治”的调整过程。在接受“中华民族”的前提下,对构成中华民族的各民族在理论和实践上做出安排,被激发出来的单元民族意识在国家统一的前提下得到安排,限制民族主义不断细分民族族体的弊端,铲除民族分离主义产生的土壤。

中国共产党最早关于国内民族问题的主张见于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宣言中,宣言认为,资本主义国家所倡导的作为战后制度安排的民族平等、民族自决是欺骗性的,只有首先打倒帝国主义才能实现真正的“平等和自决”,在未来的中国,“联邦的原则在中国各省是不能采用的。至于蒙古、西藏、新疆等处则不然……而蒙古、西藏、新疆等地则还处于游牧的原始状态之中,以这些不同的经济生活的异种民族,统一于中国本部统一在武人政治之下,结果只有扩大军阀的地盘,阻碍蒙古等民族自决自治的进步,并且于本部人民是没有丝毫利益。所以中国人民应当反对割据式的联省自治和大一统的武力统一,首先推翻一切军阀,由人民统一中国本部,建立一个真正的民主共和国;同时依经济不同的原则,一方面免除军阀势力的膨胀,一方面又应尊重边疆人民的自主,促成蒙古、西藏、回疆三自治邦,再联合成为中华联邦共和国,才是真正民主主义的统一。”[11]17在建党之初,中国共产党已经认识到了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的差异,以这些差异为基础所建立的国家只能是 “中华联邦共和国”。这种自治基础上的联邦为后来联邦向自治的转变提供了可能,也预留了空间,绝对的大统一主义从未纳入中国共产党的视野中,这些宝贵的认识为后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积累了经验。除了建立中华联邦制国家外,另外一种选择是,民族地区还可以自决,建立属于自己的国家。当然,为了“完成加入共产国际的最后手续”,当时中国共产党民族问题的处理方法基本是按照共产国际和苏联的指示进行的。⑦

《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称:“国民党敢郑重宣言,承认中国以内各民族之自决权,于反对帝国主义及军阀之革命获得胜利以后,当组织统一的(各民族自由联合)中华民国。”[5]118这个文件既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在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关于处理民族问题的主张,又暗示了孙中山建立单一中华民族的理想,它是国共合作在民族问题上的集中阐述。但是正如松本真澄所说:“孙文所要实现的不是中国共产党要实现的无产阶级民族(nation)自由联合的联邦制,而是要实现没有阶级区别,凝聚全阶级、所有的 A、B、C 级 ethnic 群体为单一的中华民族=国族的形成。”[15]164-165随着国共之间矛盾的不断显现,两党在国家结构安排上出现明显分歧,在民族政策特别是在单元民族制度安排上也几乎处于对立状态。

在国共第一次合作失败后,随着革命的不断深入,中国共产党认识到,在中国除了蒙古、藏族、回族、满族等几个较大的少数民族外,还有黎、苗和朝鲜等少数民族。在1927年11月召开的中共中央临时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提出:“中国共产党认为必须宣言承认内蒙古民族有自决的权利,一直到分立国家,并且要极力赞助内蒙国民革命党力争自决的斗争。对于回族地域,本党也应估计当地特殊的土地关系。中国有几省还有土著的苗黎等等。本党应当努力奋斗,消灭对于这些土著民族之一切种种方式的剥削,而赞助他们进于更高的文化程度。”[11]87在文件中首次提到苗族和黎族等少数民族,认识到这些民族在宗教、语言、风俗等方面与汉族不同,将帮助他们提高文化水平、并摆脱被压迫地位作为中国共产党的职责,认为这些弱小的民族不能建立自己的国家。同时,肯定蒙古族有自决的权利。1928年夏,中国共产党第六次代表大会在莫斯科召开,在会上首次将“民族问题”作为一个专题提出,在决议案中指出:“中国境内的少数民族问题……北部之蒙古、回族、满洲之高丽人,福建之台湾人,以及南部苗、黎等原始民族,新疆和西藏。”[16]367在决议案中提及“统一中国、承认民族自决权”。1929 年 1 月,在井冈山革命根据地被包围的紧急情况下,1929年,由毛泽东和朱德联合署名的《中国共产党红四军军党部“共产党宣言”》宣布:“统一中国,承认满、蒙、回、藏、苗、瑶各民族的自决权。”承认所有的民族都能自决。这种转变是中国共产党根据战略需要进行的调整,一方面减少各数民族对汉族的抵触情绪,并通过土地改革获得少数民族群众的认可,另一方面,在战略转移的关键时刻,需要得到少数民族的支持和帮助,因此,尽量团结他们是中国共产党的必然选择,“民族自决”是其中重要的砝码,正如考纳(Connor)所指出的,为了进行人民战争,“人民”的中立立场至少是必要的,在此基础上,希冀获得他们的同情、帮助。所谓帮助就是食品、休养之地、运送物资人员等与共产党存亡息息相关的重要事项。只有顺利得到他们的帮助,中国共产党才能完成革命。[17]71-72

虽然承认所有民族都有民族自决权,但是针对具体的民族还是有所区别,对于拥有独立的生存地域,居住集中的大的少数民族,认为其具有自决权,甚至可以用“民族独立”进行宣传,如蒙古族,“内蒙的运动在民族运动上说是很有革命意义的,我们应当积极领导,并作广大的‘民族独立’宣传以唤起内蒙民族的独立运动。”[18]91而小的居住分散的少数民族,“至于民族独立的口号,对于我们在苗民等的工作,并不是一个适当的口号,因为现在云南的工农群众与苗族等都是一样的需要反帝国主义,反封建势力,如果提出民族独立,客观上必然分裂云南工农与少数民族的联合战线,结果必为法帝国主义利用去。现时在宣传的口号上却是民族自决,而不是民族独立。”[19]110除上文提到的原因,法国在云南传教导致信徒反汉情绪高涨,如果再提“民族独立”,会进一步助长这一势头,因此,民族自决逐渐变成“没有民族独立的民族自决”。[15]170

从1927年秋毛泽东率领秋收起义部队创建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到1931年4月,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创建了10多块“工农武装割据”的农村革命根据地,掀起了土地革命的高潮,迫切需要建立一个全国性的政权来加强领导,中国共产党也需要统一的政权来表达自己的政策主张。在筹备建国的“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上,通过《中国苏维埃的十大纲领》,指出“根据民族自决原则,一切少数民族有完全分立与自由联合之权。”[20]119 1931年11 月7日至20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瑞金开幕,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大纲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自决权,一直承认到各弱小民族有同中国脱离,自己成立独立的国家的权利。蒙、回、藏、苗、黎、高丽人等,凡是居住在中国地域内的,他们有完全自决权:加入或脱离中国苏维埃联邦,或建立自己的自治区域。中国苏维埃政权在现在要努力帮助这些弱小民族脱离多国主义、国民党、军阀、王公、喇嘛、土司等的压迫统治,而得到完全的自由自主。苏维埃政权更要在这些民族中发展他们自己的民族文化和民族语言。”[21]172《宪法大纲》同样承认少数民族有“建立独立国家”和“平等的联合”两种选择权利。另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在承认各少数民族自决权利的同时,也赋予少数民族群众平等的政治权利。“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的工人、农民、红军士兵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种族(汉、满、蒙、回、藏、苗、黎和在汇总过程中的台湾、高丽、安南人等) 宗教,在苏维埃法律前一律平等,皆为苏维埃共和国的公民。”[21]170

随着形势的发展,特别是抗日战争的全面爆发,中国共产党在继续坚持建立联邦制国家的同时,逐渐将少数民族自决纳入中华民族自决这一历史进程中,在中华民族自决的框架下,讨论少数民族的制度安排。

蒙古族一部分上层为了实现所谓独立,甚至与日本相勾结,成为其傀儡政权,企图把内蒙古从中国分裂出去。中国共产党意识到内蒙古的“民族独立” 运动有被利用来分裂中国的危险,改变之前的态度, 1936年8月24日,《中共中央关于内蒙工作的指示》指出:内蒙绥远,形势非常紧急,日本帝国主义所制造的蒙古独立政府已经成立,其军队正向绥东大举进攻,目前在变整个内蒙为日本殖民地,以求再并吞全中国并进攻苏联。日本帝国主义占领内蒙,是打着内蒙“独立自治”的旗帜,他利用中国国民党政府对内蒙的压迫和内蒙的不满,来挑拨内蒙一切经济的政治的军事的权力,完全掌握在日本侵略者手中。……内蒙变成日本的殖民地。[11]416-418在上述认识的基础上,1937年2月7日,中共中央委员会发表了《关于内蒙工作给少数民族委员会的信》,放弃了多年来支持的承认内蒙古民族独立的观点,“目前蒙古工作的中心,应当是抗战援绥,发动全蒙的人民拥护绥远的抗战……根据这一中心任务,应着重解释蒙汉的联合一致抗日,这比任何时候都更重要。在目前宣传蒙人的独立或分裂,甚至与汉族的统治者对立,这是非常不妥当的,而且给日本以便利。”[11]451以此为界,中国共产党的文献中再未支持和赞成“民族独立”提法,还举着“民族自决权”的旗帜。

为了团结全民族的力量积极抗战,1937年8月15日,党在《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中提出“动员蒙民、回民及其他少数民族,在民族自决和民族自治的原则下,共同抗日”[11]553的方针。因为对“民族独立”的否定,这里的“民族自决”实际上就剩下选择归属什么样的政治共同体和什么样的政治体制。尽管如此,“民族自决民族自治”在抗日战争时期依然成为动员少数民族积极抗战的基本动力。

1938年召开的第六届中央委员会扩大的第六次全体会议上,洛甫在《关于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与党的组织问题》报告中,就少数民族问题做了专门说明:日本正在挑拨汉族与蒙、回民的斗争,反对中国,破坏中国的国际交通线。国民政府对蒙、回民等少数民族没有一定的方针(抗战建国纲领上,没有一条说到)。……我们的方针是:争取少数民族,在平等的原则下同少数民族联合,共同抗日。关于少数民族的工作意见:以上层活动为中心,求得上层分子的进步,不要乱把汉奸帽子戴在他们头上;多找少数民族中的开明的知识分子,给以教育,使之成为少数民族工作的干部;尊重少数民族的一切思想习惯,宗教道德,并发扬他们过去优良的传统。……在有少数民族居住地区的地方政府中,应有少数民族的代表参加,组织少数民族部(给少数民族以自治权)。[22]613-614在会议上毛泽东又着重指出:“针对着敌人已经进行并还将加紧进行分裂我国内各少数民族的诡计……允许蒙、回、藏、苗、瑶、彝、番各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在共同对日原则之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各少数民族与汉族杂居的地方,当地政府须设置由当地少数民族的人员组成的委员会,作为省县政府的一部门,管理和他们有关的事务,调节各族间的关系,在省县政府委员中应有他们的位置;尊重各少数民族的文化、宗教、习惯,不但不应强迫他们学汉文汉语,而且应赞助他们发展用各族自己言语文字的文化教育……。上述政策,一方面各少数民族应自己团结起来争取实现,一方面应由政府自动实施,才能彻底改善国内各族的相互关系,真正达到团结对外之目的,怀柔羁縻的老办法是行不通了的。”[23]1 日本妄图蚕食中国,挑拨少数民族与汉族的关系,再提” 民族自决”恰恰中了日本的诡计。各民族应该团结抗战,以建立统一的国家为己任,在国家统一的前提下,少数民族与汉族一样享有一切平等权利,包括各项政治权利。同时,毛泽东在否定民族分离权的同时,又指出在统一的国家框架下,各民族平等,居住集中的少数民族有自己管理自己的权利和文化自由权利,也就是自治权利,在杂居地区设置少数民族委员会,纠正大汉族主义。1940年3月,毛泽东在《目前抗日统一战线中的策略问题》中明确指出:“实行民族主义,坚决反对日本帝国主义,对外求中华民族的彻底解放,对内求国内各民族之间平等。”[8]752从此,“民族平等”原则作为在中华民族框架下中国共产党的处理国内民族关系基本原则确定下来,各民族以政治平等的身份正式纳入中华民族中来,并通过统一多民族国家内部的民族自治的政治制度安排解决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问题,从而实现中国共产党所主张的从民族自决到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性转变。这为中华民族填充了更为具体现代的政治内容,并解决了多民族国家如何保证各民族平等权利的基础上统一国家的历史性难题,即“新的中华民族观念”[15]229,这也成为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和国家结构安排的起点。

从“民族独立”到“民族自决”,从“民族自决”再到“民族自治”,与思想转变相一致,根据形势的发展,在条件成熟的区域,中国共产党逐步开始将“民族自治”付诸实践,1936年5月25日,毛泽东发布《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对回族人民的宣言》,提出“我们根据民族自决原则,主张回民自己的事情,完全由回民自己解决,凡原回民的区域,由回民建立独立自主的政权,凡属回民占少数的区域,亦以区乡村为单位,在民族平等的原则上,回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建立回民自治的政府。”[24]80,90同年8月,中共陕甘宁省委书记李富春和回族干部马青年等组成筹备会,筹备成立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10月20日,豫海回民自治县政府成立,回族雇农马和福当选为主席。这是中国共产党在全国建立的第一个回族自治县政权。在抗日战争胜利后,针对重新抬头的内蒙古地区民族分离倾向,中共中央发出指示:对内蒙的基本方针,目前是实行区域自治。[11]964将之前的“民族自治”调整为“区域自治”,1946年11月26日,《中共中央关于考虑成立内蒙自治政府的指示》提出:“现在既可联合东蒙西蒙成立一地方性的高度自治政府,发布施政纲领,但对蒙汉杂居地区仍容纳汉人合作,并避免采取独立国形式。”[11]1083这样,中国共产党将统一国家的构建从少数民族联邦基础上的“自由联合”转变为“区域自治”基础上的统一,实际上在向单一制下的复合制国家结构靠拢。1947年5月1日成立的以乌兰夫为首的内蒙古自治政府,管辖内蒙古自治区,是首个以居住于中国边疆地区的蒙古族为主体构成的省级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的建立为中国共产党处理国内民族问题的思想提供了实践场,也为新中国成立后民族问题的进一步安排提供了政策模式。


四、对“两种民族主义”直接批判


作为中华民族继承者,中国共产党除了在国家层面夯实中华民族共体意识,维护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在此前提下铲除国内民族分离主义产生的土壤,用民族区域自治等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保障各单元民族的利益诉求。还站在中华民族的高度直接批判国家内部单元民族存在的两种民族主义倾向:一般被称为“大民族主义”与“地方民族主义”。“大民族主义”主要指汉族歧视少数民族,忽视少数民族情感,不尊重他们的语言、宗教、风俗习惯等,无视他们的各项权利。“地方民族主义”主要指以本民族利益为核心,无视国家整体利益和其他民族利益,保守排外,破坏民族团结,排斥外来民族,特别是汉族的帮助,在国家统一问题上有严重的民族分离主义倾向。

在汉族统治历史悠久的中国,汉族形成了一种优势心理,特别是汉族统治阶级,长久以来也形成了大汉族主义的传统,国民党统治时期,在思想、纲领和政策上都对少数民族歧视和压迫,造成少数民族逆反心理,产生严重的民族隔阂,既破坏民族团结、削弱抗日力量,又可能被外部势力利用,成为民族分离的助推力量。为了争取更多的少数民族抗战,防止国民党的大汉族主义助推少数民族的分裂倾向,中国共产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批判国民党和国民政府的“大汉族主义”,1940年7月,中共中央在《关于抗战中蒙古民族问题提纲》里指出:“国民党继承了满清政府与北洋军阀时代的对蒙政策,对蒙古民族继续实行大汉族主义的压迫”,因此,“从上而下的彻底肃清大汉族主义的传统与狭隘的民族观点”[25]661-667成为党民族工作的重要方面。1943年,蒋介石发表了《中国之命运》一书,他用拟血缘的方法将组成中华民族的各民族看成是“宗族”,各“宗族”“若非同源于一个始祖,即是相结以累世的婚姻,”[26]2从而结成中华民族。周恩来针对蒋介石称少数民族为“宗族”的观点,指出:“蒋介石的民族观,是彻头彻尾的大汉族主义。在名义上,他简直将蒙、回、藏、苗等称为边民,而不承认其为民族。在行动上,也实行民族的歧视和压迫。”[27]147针对国民党对少数民族的一系列镇压和屠杀,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指出,“国民党反人民集团否认中国有多民族存在,而把汉族以外的各少数民族称之为‘宗族’。他们对于各少数民族,完全继承清朝政府和北洋军阀政府的反动政策,压迫剥削,无所不至。一九四三年对于伊克昭盟蒙族人民的屠杀事件,一九四四年直至现在对于新疆少数民族的武力镇压事件,以及近几年对于甘肃回民的屠杀事件,就是明证。这是大汉族主义的错误的民族思想和错误的民族政策。”[28]1074 1948 年,中共中央西北局对伊克昭盟工作的指示文件中指出,“在政治上,它(伊盟地区)处于蒋傅大汉族主义的民族压迫下,这种民族压迫的主要形式是大量移民,强迫开垦,强迫汉化,强迫反共,设治设县,进行特务统治,并扶持反动王公,压迫与剥削蒙古人民。其实质就是土地的掠夺与侵占。”[29]1201-1202“中华民族”概念被提出后,经过广泛传播得到了普遍认可,特别是给国共两党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提供了基础。但是对中华民族内部的结构安排,两党却存在本质性分歧。国民党坚持民族同化政策,以大汉族主义心态对待少数民族;共产党则坚持民族平等原则,但是党内也存以大汉族主义心态对待少数民族的事实。

其次,在批判国民党“大民族主义”的同时,中国共产党也始终警惕并及时纠正党内的大民族主义思想。1931年2月,王明在《两条路线底斗争》中,认为李立三没有按照共产国际和中共六大的指示重视国内少数民族问题,指出:“这一点充分说明‘大汉族主义’的狭隘的传统思想的残余,在立三这类同志的头脑中有极大的影响。”[11]148 1932年2月,中共中央给四川省委的信中也同样提到四川的干部“党内对于少数民族的基本原则认识还包含着大汉族主义和民族改良主义的倾向”,要求“坚决反对大汉族主义的倾向”。[11]179 1935年9月在俄界会议上谈论张国焘的错误时,指出“他以大汉族主义去对待弱小民族。”[30]1938年在六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作了《论新阶段》报告,在谈到民族工作时,指出“纠正存在着的大汉族主义,提倡汉人用平等态度和各族接触,使日益亲善密切起来,同时禁止任何对他们带来侮辱性与轻视性的言语,文字,与行动。”[11]595“反对大汉族主义”成了中国共产党会议文件、根据地规定、部队纪律都强调的重要内容,为其族际关系政治安排的转变,防止民族分离主义情绪出现,以及新中国成立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广泛实施都做了很好的心理准备。

最后,中国共产党将少数民族看成中华民族的组成部分,将少数民族问题看成国内问题,将少数民族的自由解放纳入中华民族的自由解放中来,从维护中华民族整体利益的高度批判少数民族中存在的“地方民族主义倾向”。如在抗日战争时期,针对当时日本挑拨回族搞独立,而国民党却依旧执行大汉族主义的民族压迫政策,依旧坚持“回回问题是宗教问题”“回回汉化”等观点,指出,“历史证明,回族的解放同中华民族的解放不可分离。回族革命是中国革命的一部分,没有回族的解放,中华民族即不会有真正的自由,反之,回族如不积极参加全中华民族解放的斗争,争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也就不可能获得自己民族的真正解放。”[31]35同时,对回族中存在的狭隘民族主义提出了批评,“狭隘回族主义倾向的实质,就在于力谋离开中华民族解放运动的总潮流,而把自己关闭在自己民族的外壳之内,就在于力谋排斥一切外来的但是进步的东西,而保持自己的一切落后的东西。”警惕狭隘民族主义情绪可能被外部干涉势力和民族分裂势力利用。

不仅汉族和各少数民族之间因为“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造成隔阂,在少数民族中也存在“大民族主义”,如1930年11月,《中共中央在关于内蒙工作计划大纲》中指出:“对于大蒙古主义的狭义民族观念,要从宣传上仔细去解释去反对,不要取敌视的态度。”[11]141李维汉在《回回问题研究》中也提出:“回族中的狭隘民族主义的倾向,还表现在以大回族主义的压迫政策去对待他自己统治区域内的各少数民族。”[32]854针对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出现的这一情况,采取正确措施,防止各少数民族之间产生矛盾。


余论


在接纳“中华民族”的同时,阐明中华民族与各民族是整体与部分之间的不同层次关系,“中华民族”成为中国共产党对各民族的整体称谓,在抗日战争期间发展成为得到中国各民族、各种力量普遍认同的身份象征,成为近代中国民族主义发展的最重要理论成果。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形成客观上限制了民族分裂主义的发展,随着这一观念的加强,民族分裂主义越来越失去民心,民族分裂行径遭到举国上下的一致反对,国家领土完整和民族团结得以维护。

中国共产党接纳“中华民族”的过程也是逐渐放弃“民族独立”与“民族自决”的过程,“统一”与“独立”、“自决”是“合”与“分”的矛盾,中国共产党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解决了二者之间的张力,通过民族区域自治对少数民族权利做出政治安排,从而实现了中华民族内部的整合与统一。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形成与确立,对近代中国民族主义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际上,都有巨大的修正作用,既推动占主导地位的民族主义顺利过渡到爱国主义,又限制了地方民族主义中的分离倾向。在今天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培育中同样不能忽视民族主义思潮的作用。

注释:

①见黄克武的《民族主义的再发现:抗战时期中国朝野对“中华民族”的讨论》,载于《近代史研究》,2016年第4期。郑大华的《“中华民族”自我意识的形成》,载于《近代史研究》,2014年第4期,《中国近代民族主义与中华民族自我意识的觉醒》,载于《民族研究》2013年第3期。常书红的《清末满汉关系的变化与中华民族认同的诞生》,载于《陕西师范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高翠莲所著的《清末民国时期中华民族自觉进程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宋志明的《中国近代民族主义与民族精神的觉醒》,载于《史学月刊》,2006年第6期。黄兴涛的《民族自觉与符号认同:“中华民族”观念的萌生与确立的历史考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评论》(香港),2002年第1期。沈松侨的《振大汉之天声——民族英雄系谱与晚清的国族想象》,载于《“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2000年第33期等。

②见张淑娟的《试论近代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建构的内在紧张》,载于《广西民族研究》,2017年第3期。

③欧文·拉铁摩尔就这样描述在民族主义影响下新疆的情况:在非汉族中间,对民族主义的诉求也引起许多不同的回应,有些非汉族人的世袭地位和政治特权与汉族人的统治有着密切的联系。他们并不赞同对现有状况进行任何改变。另外一些非汉族人则希望自己也可以上升到以前只有汉族人才能充任的位置,但是他们根本不想以其他任何方式改变政府和行政管理结构。有些维吾尔族人认为,维吾尔族作为新疆人口最多的民族,是绝对的多数民族,应该接管新疆,像以前的汉族人一样在新疆拥有优越于其他少数民族的权利。哈萨克人、蒙古人以及其他的民族则希望既独立于维吾尔人也独立于汉族人。还有些激进的民族主义者,希望改变社会制度和政治结构,他们主张推翻自己的伯克、苏丹和王公,建立没有汉族地方行政官员的自治统治。参见Owen Lattimore. Pivot of Asia: Sinking & the Inner Asia Frontiers of China. Boston: Little Brown Co,1950年出版,第218页。

④见和森:《马克思学说与中国无产阶级》,载于《新青年》第9卷,第4号,1921年2月11日;《李大钊选集》,第114-115页,第121页,转引自杨奎松著:《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进程》,河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65页。

⑤这里的“民族原则”指的是:“如果要用一句话来概括我们的民族原则,我们可以说:如果民族原则是用来把散居的群体结合成一个民族,那么它是合法的;但若是用来分裂既存的国家,就会被视为非法。”(见[英]埃里克·霍布斯鲍姆,著、李金梅,译:《民族与民族主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5页。)

⑥“什么是帝国主义呢?就是用政治力去侵略别国的主义,即中国所谓‘勤远略’。这种侵略政策,现在名为帝国主义。”(见《民族主义》,《孙中山全集》(第9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21页。)章太炎也指出:“西人之祸汉族,其烈千百倍于满洲。”(见汤志钧编:《章太炎政论集》(上),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194-196页。)

⑦关于中共二大对国内民族问题具体方针提出的背景因素,可参见王柯著:《中国:从天下到民族国家》,台北:政治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40-2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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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广西民族研究》 , 2018 (3),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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