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晔:兼容并蓄打开法理学学问新境界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46 次 更新时间:2018-10-17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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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晔  

【摘要】 第五版《法理学》的问世,满载着新时代的法理精神,牵引着科学真知的法理逻辑,开辟着淬砺致臻的法理境界。它汇聚了“以法理为中心”的学术共识,真理与时代对话、古今与中外碰撞、原理与殊理呼应、理论与实践辉映,诸多学说如涓涓细流汇入法理之中。它诠释了“以课堂为阵地”的教材定位,经验与成果互鉴、基础与前沿兼容、教与学相长,多元需求铸就了博采众长的品质。它铺展了“求真向善”的学问路径,对象与思维相称、观照与反思相栖、思想与修辞相印,真善合一勾勒出审美的治学意趣。新版教材集学术、学习、学问于一身,凝法理、学理、哲理于一体,打造了开放包容的新时代中国法理学格局。

【中文关键词】 法理;法理学;法理学教材;兼容并蓄


学问不是天生的,而是后天养成的。教材提供了学问成长的土壤,概念、命题、论述、话语和逻辑被有秩序地编织在教材之中,牵系着学问从萌芽、长大和成熟的全部历程。可以说,一部教材的演变史就是一门学问的成长史,因而教材的修订关乎根本、事关全局、影响长远。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法理学》自1999年诞生以来,先后于2003年、2007年、2011年进行过三次修订,记录了法理学进入21世纪以来的发展轨迹,见证了法学理论主题愈加鲜明、思维不断升级、体系日臻完善的前进步伐,刻画出这部教材吐故纳新、去粗存精、弃末归本的生命活力。从世纪之交单纯稚嫩的理论摸索,到三次修订中对法理学定位的反复推敲,再到新时代胸有成竹的思维创新,第五版教材的问世预示着法理学实现了法学的逻辑、法律的规律、法治的价值相统一的新飞跃。它兼容并蓄、与时俱进,为法学、法理学、法治理论之成长提供了思想沃土,它博采众长、集思广益,成为中国法科学生问学、治学、成学之门径。包罗万象的论题、丰盈厚重的思想、含英咀华的表达凝结在教材中,开辟出一片求真向善、格物致知、蓬勃向上的法理学学问新境界。


一、内忧与外患之殇触发法理觉醒


直观而言,“法理学”是一个既清晰又模糊的概念:一方面,它有着自己明确的研究任务,就是研究“法”及其背后的本质、规律、价值、理念等,“法是什么”与“法应当是什么”构成了法理学追问的两大主题;另一方面,法理学从来没有能说清它自己的研究对象究竟是什么,以至于人们总是混淆它与法哲学、法教义学、法文化学、法社会学。[1]有趣的是,法理学教学和研究又总围绕着大量的关于法的抽象思考而展开,如“法是不是与道德无关”“法学是一门科学吗”“法仅仅是规则吗”“法的权威来自何处”“法官能够做出唯一正确的裁判吗”“权利和义务谁者优先”等。而对这些问题的争议和回答,往往充斥在古往今来的各种著述中,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荀子、韩非到哈特、德沃金、阿列克西、沈宗灵、孙国华,法理学思想的贡献者和论述者,以特定的法言法语提出了法理学的真知灼见。于是,我们就很容易认为,那些以法学家著作为依托的阅读和思考,就构成了这门学问最显著的表征。然而,究竟什么是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呢?难道就是这些文字或者未形成文字的观念吗?“研究对象”之辩难构成了法理学之痛。

从中国法理学的特殊境遇来看,自1994年第一部以“法理学”命名的《法理学》[2]教材出版以来,琳琅满目的法理学教材却一直徘徊于“法学基础理论”的怪圈中,扮演着一张法学的入场券,而没有真正坐上法学之王的宝座。似乎法理学研究的诸如权利义务、法律渊源、法律体系、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等范畴,以及法的制定、法的实施、法的历史等知识,都在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立法法、行政法等部门法领域得到了更丰富的阐述,法理学像是矗立在法学城堡之外的导游图,成为其他法学二级学科的入门知识。而除此之外,“法的概念与价值”归属于“法哲学”(legal philosophy),“法律方法”与“法与社会”的部分,则分别以“法教义学”(theory of law)和“社科法学”(theory about law)两大阵营的学术论战而展开。[3]部门法学的不屑一顾与法理学内部的激烈混战反映了中国法理学的特有镜像:这一方面引发了怀疑论者想要拆解法理学的企图,剥夺法理学作为核心课程和研究重点的地位;另一方面也确实导致了许多高校将法理学拆成“法理学导论”(法学基础或入门)和“法理学进阶”(法教义学或社科法学)的奇特做法。“怀疑”与“混战”之窘境构成了法理学之困。

2017年夏季刊载于《清华法学》中的一篇五万字长文《法理:法理学的中心主题和法学的共同关注》[4],以高屋建瓴的哲学洞见和切中肯綮的时代反思,提出“法理学就是‘法理之学’,以‘法理’为研究对象”[5]的观点。用高度凝练的“法理”一词统摄法理学研究对象,具有中国法学史上的里程碑意义,它把人们从有关法理学的杂多表象中解救出来,使人们的目光不再流转于各种各样的论述、命题、范畴之间,而统一到“法理”之上,实现了从“法理存在者”到“法理存在”[6]本身的革命性转变。“法理”不但从内容上概括了法理学论述、命题、范畴等的共同内涵,而且从时空向度上凝聚了古今中外法理学论题的最大共识。此外,“回归法理”一方面解除了“法理学怀疑论”的魔咒,使“法理”既成为法理学的中心主题,也成为法学(包含各个部门法)的共同关注;另一方面打破了“法理学混战”的迷阵,使“法理”成为沟通两大阵营的使者,“法理”共识为法理学内部的“法治”提供了可能。“法理”扮演了一个法学领域的立法者角色,确立了法理学的自治及其合法性,终止了怀疑论者长期潜伏的攻击,宣告了法理学内部的停战协议,中国法理学迎来了休养生息、砥砺奋进的新时代。


二、思想深处,万流归海说法理


由主编张文显教授撰写的这篇长文,充当了第五版《法理学》教材的真正序言。把“法理”明确为法学的共同关注和法理学的中心主题,把法理学定位为“法理之学”是教材画龙点睛之笔。“法理”是一个极具包容性的概念,它沟通着事实与价值、连接着各个法律部门、融贯着古往今来、维系着世界各地,在法学本体论、认识论、价值论、方法论、社会论的各个板块中,法理都不能缺席。“法理”也是个极具开放性的概念,既可以显明存在于法理命题和论述中,以“法理金句”的形态表现出来,也可以潜藏在案例、判例、法条等不同载体中,以“法理要素”的形式散见各处。教材“以法理为依归”,海纳百川,包罗万象。马克思主义经典法理学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如长江黄河般构成了教材的法理主脉,而古往今来其他学说则如涓涓细流汇入到法理支流中,整部教材呈现出“以理说法”的新气象。

(一)真理与时代对话擘画理论新篇

马克思主义的诞生让法学真正成为科学,其深刻揭示了法的本质、法的运动规律和科学的法学方法论原则,形成了历史上最先进、最科学、最有活力的法学理论体系。教材以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为思想阵地,展示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一脉相承的历史逻辑,坚持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内在逻辑和理论品格。诚如恩格斯所言:“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义,而是方法。它提供的不是现成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7]科学的方法同样促进了理论自身的进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就是马克思主义在当代中国和21世纪新的理论飞跃,其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在当代中国的新成果。教材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载入其中,不但推动了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在新的时代条件下的丰富和创新发展,而且也为整部教材输入了时代鲜血,使其更加进步、开放和年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及其法治思想不是僵化和教条的,而是建立在对历史的传承批判和对时代的科学把握基础上的,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包容性。教材的马克思主义基调和风格,展现出真理之光与时代精神的交会,散发出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根本魅力,是坚守与进步的有机统一。

教材不仅在理论立场和方法论上高擎着马克思主义真理旗帜,而且在阐释法理的细节中也传递着真理的厚重与时代的生机,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在教材中得到了生动诠释。以第十四章“全球化与世界法律发展”为例,教材首先回顾了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共产党宣言》中对“世界历史”和“全球一体化”趋势的判断:“各民族的原始封闭状态由于日益完善的生产方式、交往以及因交往而自然形成的不同民族之间的分工消灭得越是彻底,历史也就越是成为世界历史。”[8]“过去那种地方的和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互相往来和各方面的互相依赖所代替了。物质的生产是如此,精神的生产也是如此。”[9]然后,从世界格局和中国发展现状的视角,将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发展趋势总结为法律现代化、国际化、全球化、区域化,进而提出了当代全球治理体制变革的核心法理。“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合理化”“推进全球治理格局、治理体制、治理规则变革”“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法理论断,正是马克思世界历史观点与习近平全球治理思维深度融合的成果,既是历史法理被时代证明,又是时代法理被历史推动。同时,教材第二十一章“法的基本价值”在论及“法对秩序的维护作用”时,在原有“维护阶级统治秩序”“维护权力运行秩序”“维护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生活秩序”之上,又增加了“建立和维护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再次彰显了全球化时代对秩序的新理解。这样,以国内秩序为宗旨的经典法理就与以全球秩序为需求的时代法理紧密连接起来,释放出法理生生不息的创造力。

(二)古今与中外碰撞迸发法理灵光

第五版《法理学》教材借“法理”之镜窥见到中外法律思想深处的共同基因,演绎出古今经典学派学说的理性之歌。诸多“法理金句”凝结着人类共同的实践理性、科学思维和价值取向。古罗马西塞罗的“理性一存在就成了法律”[10]与我国宋代朱熹的“法者,天下之理”[11],不谋而合道出法与理性的关系,体现了中西方对法之本体论的一致观念。英国伯克所言“所有的政府形式中,只有人民才是真正的立法者”[12]与慎子名言“法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13]似心有灵犀,点出了民主立法的价值立场。“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14]与“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15]均强调了“法的实施”的重要性;“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16],与“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前提”[17]均凸显了立法在国家治理中的价值。这些穿越时空的格言如翩翩起舞的蝴蝶,飞扬在文字中,字字珠玑、句句铿锵,自然而巧妙地糅合在一起。

教材中许多法理的概括,都是在总结中西方文明发展历史的前提下凝练而得。例如,它专节论述“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将其概括为“以人民为主体”、“以公正为生命线”、“以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为全人类共同价值”三方面,正是在考察中西方多元价值观念和价值体系的基础上,去伪存真、权衡利弊、科学论证后的结果。“以人民为主体”,是中国自古以来的“民本思想”与西方近代资产阶级“人民主权思想”的再度升华,彰显出“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的社会主义本色。“以公正为生命线”,则超越了“不患寡而患不均”的绝对平等和“人人生而平等”的形式平等,而更加注重公共正义以及个案中伸张正义和保护权益。而“以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为全人类共同价值”,批判并摒弃了西方“普适价值”(普世价值)论,最大程度上凝聚了实践共识。再如,“法理”的语义分析包含了“法之道理”“法之原理”“法之条理”“法之公理”“法之原则”“法之美德”“法之价值”“法之理据”“法之条件”“法之理论”十个角度,充分展现着古今中外不同的语义和用法,融通了关于法和法治的原理、理论、学说、共同价值。“法理”就是这部教材的一个窗口,透过它,我们也能领略到法理泛在的整本教材中西合璧、古今交融的包容品格。

(三)殊理与原理呼应培育法理成长

与任何以“理”命名的概念一样,法理也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也就是说,法理体现在不同层次、不同地域的运用中。从不同层次上,有一般性法律原理与部门法特殊性法律原理之分;从不同地域上,有公理、通理和殊理之分[18]。新版教材立足于法理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既架起了部门法殊理与一般法原理的桥梁,又促进了跨文化公理、通理和殊理的有效沟通。

我们知道,“法律行为”是民法的核心法理之一,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在《当代罗马法体系》中提出了法律行为的“意思学说”,将“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相提并论,从而使民法上的法律行为概念带有“意思自由”和“私人自治”的印记。这一在民法中普遍认可的法理,在一般法的意义上却只是一个“殊理”。新版教材在承认民法中“法律行为”之法理地位的同时,又追索至更具有一般化和普遍性的“原理”,即广义上的法律行为,将之解释为“法律意义上的行为”。这样,“法律行为”就成为统合“民法法律行为”和“广义上的法律行为”的一般法理。类似的一般性法理还有:权利行为,法律责任,严格责任原则,制裁,等等。同时,为了更加突出法理学以“法理”为研究对象,新版教材删除了许多与部门法基础知识重复的部分,比如关于立法体制和程序的介绍,而强调了立法原则及其关系,真正体现了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统领地位,并借助“法理”保持了与部门法的内在关联性。

此外,新版教材在一定程度上也内涵着公理、通理和殊理的区分。其在“法与人权”一章中将“人权法理”分解为三个阶梯:一是“人权公理”,即“保护人权具有超越个别国界的性质”,保护人权是全球各地的普遍性法理;二是“人权通理”,即“以联合国宪章为核心、以国际人权两个公约为主要载体的国际人权体系”,对大部分主权国家而言,国际人权体系具有共同认可的通理性质;三是“人权殊理”,即各个国家通过国内法对基本权利的保护,各国之间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这样,人权法理就涵盖了具有不同适用范围的法理集合,并使子法理之间的关系也成为重要的法理问题,促进了法理自身的体系化和丰富。

正是法理在不同层次、不同适用范围上的划分,一方面明晰了不同法理之间的界限,克服了模糊性和矛盾性,另一方面则增强了不同法理之间的沟通,使法理之间建立起科学的联系,甚至促进了法理体系的构建。

(四)理论与实践辉映共破法学新题

“知之愈明,则行之愈笃;行之愈笃,则知之益明”。[19]《法理学》教材固然是以理论论题为主要内容的,法理本身也必然以概念或判断的形式表现出来,但是,法理的形成并不纯粹依赖于形式逻辑推演,更多时候得益于实践经验。实践产生理论、检验理论、发展理论,理论指导实践、推动实践、升华实践。[20]新版教材恰到好处地处理了理论与实践的关系,既关注法理之间内在的逻辑严谨性,又尊重实践经验对法理的贡献,实践中具有典型特征的现象、规律、做法为法理成长补充了源源不断的养分和能量。

阅读新版教材最直观的感受是,它为我们凿开了一条近距离看中国法治实践的隧道,而钻过这条隧道就是生动有趣的法治细节和独具特色的实践逻辑。经济社会中风起云涌的新实践影响着传统法理的变革更新,教材触及了理论与实践的前沿热点,如第二十四章“法治与经济和科技”中指出的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对婚姻家庭法理的变革、人工智能对社会治理法理的挑战、人工智能对法律方法的创新等。当然,新版教材着墨更多的是法治实践中的法理逻辑阐释,既论证了实践的科学有效性,又激发出理论新的增长点。例如,教材第二十六章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的概括和阐释,既是对历史经验和现实选择的沉淀,又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逻辑推演,还展现出“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三者在法理上的有机统一。此章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内涵、对“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之关系、对“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之意义的阐释,都是当代中国法治实践的精致法理表达。

新版教材最可贵之处在于,它对当代中国法治实践的吸收,不是照抄照搬,不是毫无选择的移植,而是在深厚的理论沃土中对实践的境界提升、体系升华、话语转换,是在饱满的法理逻辑脉络下对经验碎片的科学化、系统化、成熟化。与摸着石头过河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探索一样,法治理论的构建和法理的凝练同样艰辛。新版教材的编者不畏艰险、迎难而上,立足实践、面向实际,把握国情、纵览文献,辛勤培育出新时代法理之花,为中国法理之春带来了希望。我们可以枚举的还有很多,如“奉法强国”“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依法治国”“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统一”“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相统一”“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以人民为中心、以公正为生命线、以全人类共同价值为依归的社会主义法治价值体系”“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人权得到切实保障、产权得到有效保护”“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等等。阅读这版教材,就是在细数中国法治走过的脚印,就是在追忆中国法学成长的点滴,这些法理传递的不仅仅是法学的基本原理和领袖的真知灼见,还有中国法学家的学术情怀和担当。


三、教学高地,博采众长凝共识


教材的生命在教学,学生是教材全部价值的归宿。一部教材如果不能在教学实践中转化为学生的科学思维,就如没有实效的立法、没有心跳的身体、没有指针的闹钟一样。在影响教学的诸多因素中,教材本身的内容、体例和设计是很重要的方面,编者既要科学把握教学的客观规律,使教材符合人们基本的认知规律和学科要求,又要精准参透学生的实际需求,在教材与学生之间建立起良性互动关系。本次教材修订,是在深入分析建国以来法理学教材的变革历史、广泛调研各高校法理学教学实践、多方面征集师生课堂教学意见的背景下启动的。因而,新版教材是一次以需求为导向、以教学为中心的新尝试,是一次博采众长、广聚共识的新动态,必将引发法理学课堂的新趋势。

(一)经验与成果互鉴优化资源配置

新版教材以思想、理论和体例互鉴为指向,融合了国内外口碑较好的法理学专业教材的优势,包容性更广、开放性更强、更具亲和力。首先,它坚守了马克思主义根本立场和法学方法,保持了教材正确的理论方向和鲜明品格,是马工程法理学教材的姊妹篇。教材不但借鉴了马工程教材中关于法的本质、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历史及其中国化的论述,而且与马工程教材一样,更注重使用马克思主义方法阐释和分析法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是教材的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法理是教材的思想依托。

其次,它传承了老一辈法学家改革开放新时期主编的若干经典教材中对“中国问题”“中国意识”“中国理论”的关切。无论是孙国华先生主编的《法学基础理论》[21],还是沈宗灵先生主编的《法理学》[22],都以高度的理论自觉和学术担当聚焦中国问题、追问中国实践,从而积淀下社会主义法制与当代中国法理精粹。新版教材同样不忘初心,观照中国法体系和法实践,提炼中国法范畴和法原理,阐释中国法历史和法秩序,把当代中国和当下的事作为教材编写的原点和归宿。

再次,它在吸收国内各高校授课教材亮点的基础上,尽可能地凝聚了共识。本教材编写组成员来自全国各主要法学院校,融合了国内高校法理学教学及教材的精彩内容和特色。“法学与法理学导论”“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形成和发展”“法的本体(或概念)论”“法的价值论”“法的方法论(或认识论)”“法与社会”等,是国内法理学教材的最大公约数,也是法理学学界共同的理论结晶,这些均在新版教材中得到了传承和深化。例如,教材有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理论概括、中国法治发展过程及其特点的阐述,参考了孙国华、朱景文主编的《法理学》[23],再如,有关法学基本概念的分析,吸收了李步云《论法理》[24]一书当中的某些观点和方法。此次教材修订篆刻下法理学界凝心聚智、群策群力的优良学风,展示出21世纪法理学蓬勃向上、生生不息的理论生命,编者们的丰富经验和可贵创新为教材供给了源源不断的思想能量。

又次,它从内容、逻辑和方法上汲取了西方法理学/法哲学经典教材的经验,吸纳了在法理学教学中得到好评的国外教材精华。法学研究中的例如,语义分析方法之运用、法学体系之解析、“权利义务”“法律行为”“法律责任”等概念之阐释、“法律发现”“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等法律方法之评介、“法律与科技”“法律与文化”等法律外部性问题的论述,分别借鉴了西方有关法理学教材及论著,诸如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25]、考夫曼和哈斯默尔的《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26]、魏德士《法理学》[27]、庞德《法理学》[28]、比克斯《法理学:语境与语境》[29]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30]、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31]、哈特《法律的概念》[32]、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33]、富勒《法律的道德性》[34]拉兹《法律的权威》[35]等的研究成果。。

最后,在体例上,新版教材在体系和框架不作大改的情况下,借鉴了一些新颖的编排体例。例如,由原来的目录改为细目,参考了李龙主编《法理学》[36]、葛洪义主编《法律方法论》[37]、日本穗积重远著《法理学大纲》[38]等样式;每章加入题注的创新,借鉴了德国拉德布鲁赫《法哲学》[39]、魏德士《法理学》[40]等的形式;各编导语、各章引语、小结、课后参考题等,则博采了张文显主编的司法部规划教材《法理学》[41]、郑成良教授主编《法理学》[42]、徐显明教授主编《法理学原理》[43]、英国劳埃德《法理学》[44]等的优长;设置详细的关键词索引和人名索引,则主要是学习包括《牛津法理学与法哲学手册》[45]在内的国外教材的惯例;等等。

(二)基础与前沿合体顺应科学规律

法理学作为法学学科体系的统领者,不能仅停留于“法学基础”的低空飞行,但也不能建成高耸入云、难以攀登的高山,如何把握基础与前沿的关系,使法理学知识体系由浅入深,使法理学教学由易入难,而结束法学导论和法理学进阶分而治之的局面,是此次教材修订的要点和亮点。

从宏观上看,全书共六编,次序为“法理学导论”“法理学基本概念”“法的起源和发展”“法的运行”“法的价值”“法治与经济社会发展”,主题从法学、法律到法治、从细节到宏观、从静态到动态,理论难度循序渐进、由简入繁。具体而言,“法理学导论”确立了“认识法的视角”,“法理学基本概念”概要了“法的家族成员”,“法的起源和发展”回答了“法从何而来,到何而去”,它们对应的是“法之知”;“法的运行”对应“法之行”;“法的价值”对应“法之善”;“法治与经济社会发展”对应“法之治”。“法之知”“法之行”“法之善”的统一,就是“法之治”。从微观上看,以第十六章“法的实施”为例,二级标题从概述到具体、从宪法实施到守法,三级标题从概念、意义到原则,四级标题则遵循法理展开的逻辑。而大多数章节也延续了这一规律,从概述到原则、再到法理阐释,认识从感性逐步上升至理性。有秩序、有逻辑、有条理的编排方案,既符合学生的学习规律和认知习惯,又有助于养成严谨的治学作风和法理的问学思路,使学生在本科阶段就接受到严格的学术训练。

高质量的教材必须具有鲜明的理论观点、丰富的思想含量、较高的学术品味,贴近学生、贴近时代,贴近生活,对学生具有说服力、吸引力和亲和力,并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动力和兴趣。[46]为避免与部门法学基础知识重复,并且突出法理学的特色,教材大量删减了知识性论述,更加靠拢“法理”、回归根本。鉴于统编教材的特殊性,新版教材依然以凝聚共识为主,对未形成共识、存在争议、需要理论论证和实践检验的法理,并没有纳入其中。如此安排,使法理学教材“以法理为中心主题”彰显学科本质,平衡了法学入门与法理巅峰之悬殊的角色定位;使法理学学习有灵活空间,保证了知识记忆与思维深化的功能统一。例如,相较于教材第四版,在“法的制定”“法的实施”两章,本版删去了与立法法、行政法、诉讼法等部门法学科重叠的知识内容,而是更加强调了对概念范畴的理解、对法律运行原则的论证、对宪法法律权威的阐释,“法理”色彩更加浓厚。再如,在第六编有关法治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论述中,大量删节了前几版关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本身的论述,而着重论述法治与经济(特别是市场经济)、政治(特别是民主政治)、文化(特别是当代中国文化)、社会(特别是和谐社会和社会治理)之间内在的关联性和相互作用。此外,从章后思考题的设置上,教材也注重由易入难、由浅入深,由知性认识向理性认识不断深化,体现了基础学习与法理思考的辩证统一。以第十二章“法的历史”为例,前两道思考题的提问方式为“是什么”[47],考察学生的法理学问题意识;后两道则以“如何理解”[48]“阐述其中法理”[49]为提问方式,引导学生广泛阅读、深入思考、领悟法理。于是,基础知识与前沿论题在文字中的完美交融,让教材既平易近人又底蕴深厚,前者架构法理之梁柱,后者散射法理之灵光。

(三)教与学相长契合多样化需求

新版教材适应了不同讲课风格老师的要求,既可以拉近焦距展开前沿式研讨,又可以全景式连拍做谱系性讲授。教材每一章都不乏前沿性法理学论题,比如“法的本质”“法与道德”“权利法理”“权利推理”“法治改革”“全球法治”“宪法实施”“数据处理”“人权”“法治与国家治理”“法律与科技”“法治中国”等等,教师可以结合科研前沿动态延伸对这些论题的法理学讨论,提升课堂的学术性和个性。同时,教材几乎全面覆盖了法理学理论板块和体系,包容了不同国家和法学流派的基本理论要点,课时较少或经验不足的教师只要贴进教材就能完满实现授课目标,并通过教材不断积累教学经验。从理论框架来看,教材包含了法学、法律、法治、法理四个理论要素,也涵盖了法的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价值论、实践论等理论基地;从知识谱系来看,教材将法的概念、原理、逻辑、体系融贯为一体,又将数据、案例、法条、阐释、论证建构为整体;疏而不漏的理论和知识格局为青年教师提供了积累教学经验的阶梯。因而,本教材能屈能伸、可深可浅,在保证普适性最大化的基础上,又符合了不同教学目标的要求,实现了共性与个性的统一。

新版教材满足了不同学习阶段学生的需求,集合了“知识宝库”“阅读索引”“科研指南”三种角色。第一,它为初入法学之门的本科生准备了丰盛的法学大餐。它从法学、法律、法治、法理四大板块切入,全面覆盖了法学理论的领地,是对法学知识体系和理论体系的鸟瞰,为进入任何其他法学二级学科提供了科学路径和思维方式。它站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立场上,言百家之言,汇各家学说,给了初学者以法学最开阔的视野、最富有的资源、最多元的思考。第二,这本教材的参考文献同样也是最佳的阅读导航。它分为马克思主义经典论述、中国古代和近代经典文献、其他参考文献三个部分,为深入的阅读与学习准备了充分的素材。其中,其他参考文献部分又根据教材体例区分了一般参考文献、分编参考文献和部门法哲学参考文献,满足了不同的阅读需求,是打开法理幽径的密匙。第三,它为法理学研究生的研究充当了科研指南。对术业有专攻的法理学专业的硕博研究生而言,教材中各章节所阐释的法理、所引用的格言,既是研究的起点,也是研究的线索,有助于研究者顺藤摸瓜进行扩展或批判研究。此外,作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指定参考教材,它保持了教材本身的权威性和适应性,成为学生自学和考试的必读教材。

新版教材的写作汇聚了国内法理学专业的著名教授,多名曾获得过全国杰出中青年法学家,他们的学术造诣精深,研究硕果累累,教学成果斐然,桃李满天下。一流的写作队伍保证了一流的理论水平和教材质量,同时也传递出一流的法学思维和教学经验,强强联合的写作阵容必将激起法理学教育的新高潮。为保证教材编写的高效和有序,本次修订还专门组建了以主编为统领、以优秀青年学者为主体的统稿小组协助主编统稿,发挥了高校青年教师创新开放的优势,实现了编写形式和内容上的双赢。


四、学问至境,融会贯通焕生气


教材是一门学问的开始,法理学教材不是普通的法学教科书,而扮演着法学本科生的学问启蒙角色。正是在法理学教材的指引下,学生们实现了从全科教育到专业教育的转变;也正是在这门教材的陪伴中,学生们与法学结下了不解之缘。于是,一部成功的法理学教材,不能是乏味的普法指南,也不能是高深的理论著作,而应该成为法学的思维导图、法理的漫游笔记和思想的艺术素描。把思维、思考、思想注入法学,让求真、向善、审美与法理相依,是本次教材修订的用心之处。

(一)对象与思维相称挥就法理格局

法学的研究对象有法律、法治、法理三种,法律是法的静态形式,法治是法的动态过程,法理是法的内在理性。与这三种对象相应,也就产生了三种思维,即规则模式的法律思维、依法而治的法治思维和良法善治的法理思维。它们相互联系、有机统一、依次递进,是法的逻辑谱系,也是衡量法学理论素养的标准。思维要靠概念表达和支撑,教材正涵盖了法律、法治和法理三套概念系统。其中,法律概念涉及第二编、第三编和第五编,分别从范畴、历史、价值层面静观法律;法治概念涉及第四编和第六编,分别从法的运行、法与社会的关系角度考察法治;法理则穿乎各编中间,并未单独成章成编,这与法理本身的泛在性有关。这样,新版教材就以概念的形式完整呈现了法的思维图景。这三种思维、三种概念、三种对象的一一对称,是法学学科大厦特有的结构,也是每一个法律人安身立命之本。

教材第十九章“法律方法”集中体现了法律思维要义,如何将法律渊源中的权利义务发现出来,并通过解释、推理、论证落实为具体的权利义务分配(最明显的标志是裁判),是这一章的主题,也是法律思维的主体。同时,教材第一编对“法的渊源”“法律体系”“法的要素”“权利和义务”“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等法学基本概念和范畴的论述,都是法律思维的载体和零件,它们的排列组合共同传递着一个法律人对“能够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禁止做什么”的规则模式的思考。

“法的制定”“法的实施”“法律程序”三章则侧重法治思维。将“宪法实施”增添至“法的实施”一章,深化了对宪法权威的理解,夯实了法治思维的根基。守程序是法治之始,程序思维是法治思维的重要组成,“程序正义”的法理阐释有助于强化法治思维,其内涵的对人之主体性的尊重,也是法理思维的一个表征。教材第六编以法治为核心法理,更是以法治思维为旨归,论证法治在社会各领域和国家建设中的价值,就是张扬法治、培养法治思维。

以权利为本位的“权利思维”是法理思维的重心,也是新版教材的“显性特征”之一。从宏观上看,作为法的基本价值之一的“人权价值”单独成章,凸出了权利的重要地位;从微观上看,权利义务均是法的基本范畴,但教材在论述二者关系时,特别指出了权利在当代社会中具有价值上的主导性,强调“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这也是权利思维的一个显现。同时,在“法律推理”中,新版教材加入了“权利推理”,在以法律思维为主体的推理中植入法理要素,使推理具有良法善治的合目的性,具有浓厚的法理思维韵味。当然,法理思维还蕴含于每一条法理之内,存在于教材的整体脉络之中。

法律、法治、法理三种思维,从逻辑上推演出法学认识渐次深入的三层格局,法律思维是知性认识,法治思维是实践理性,法理思维是判断力。同时,三种思维也打开了学问的三重境界,法律思维是求真(何者是法),法治思维是尚善(法有何能),法理思维是审美(法何以为法)。“法”在思维上的三位一体,本质上是“人与法”之关系的三种向度,即法为人所知,法为人所用,法为人所爱。

(二)观照与反思相栖锤炼科学品质

法学之科学性并不是一种自然主义的馈赠,而是法理自身的品质与属性。“法律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别的发明让人类学会驾驭自然,而法律的发明则令人类学会如何驾驭自己。”[50]美国第36任总统约翰逊的这句话道出了法学的科学秘密,即回归法理以达至科学。法理是人对自己驾驭,是人用理性认识法又用理性批判他的认识的统一,是观照与反思的综合。观照是对存在之合理性的解读和怜悯,反思是对存在之正当性的追问和批判,前者需要“一览众山小”的眼光,后者需要“世事洞明”的智慧。正是观照与反思的如切如磋、如琢如磨,锤炼出法理的科学韧性,正是归纳与批判的兼容,铸造了一部经典教材。

观照并不是写实,而是要在事实之“势”中求“理”。感性观之,教材写实之处居多,起先的便是历史之实,法学的历史、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历史、历史上的权利义务观、法的起源等。但历史的描写并不是印象派,而是以“法理”为喻体:中西方法学的历史隐藏着“法学范式”的转变,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发展蕴含着“实践改变逻辑”的哲学观,权利义务观的演化展现的是“何者本位”的法理沉思,法的起源证立了历史唯物主义的法哲学立场,等等。另外还有经验性写实,例如法学教育的现状。经验的梳理同样不是盘点,而是“先言他物以引起所咏之辞”,即以“法理”为目的:由大量数据支撑的我国法学教育之现状,是表明“法学教育大国要向法学教育强国转型”。观照是对过去经验的新综合,其目的并不在于积累证据以求得真相,而是为了凭借质料以证所思,即“以实证理”。

与之相应,反思追问也不是简单的否定,而是要在怀疑的“尽头”寻找“出路”。反思和追问是法理思维的特征,通过追问,发现更深层次的东西,一种我们还没有认识到的、处于朦胧状态的因素;通过追问,发现既有法理的内在矛盾,并加以修正。[51]一个概念、一个命题、一条原理,要经过思辨,经受批判,接受检验,才能够坚不可摧,屹立不倒。[52]法理泛在的新版教材处处闪现反思精神,比如对中国当代法学体系缺乏全球化思维的反思、对“党大还是法大”伪命题的反思、对“要人治还是要法治”的反思、对“以人类为中心”的生态观的反思、对“司法独立”“三权分立”的反思、对“法的效果大于法的安定性”的反思,等等。正是在这些反思的基础上,法理才得到了科学性证成和批判性创新,法理才愈发分享真理的光芒。

观照与反思的融贯整一,契合了“法理的真实”,刻画了经验与理性的互动,体现了法理学的实证性和批判性特征,体现了本体论、认识论和价值论的统一。[53]这正是良法善治的本质,也是法学以人为本、法律以人为归、法治以人为的、法理以人为心的内在要求。观照与反思不但提供了法理学研究的科学方法,而且找到了法理学的科学之途,即以法理为中心主题和研究对象。

(三)思想与修辞相印寄寓审美情趣

思想与修辞的关系,就像是灵魂与肉体的关系一样,是思想让修辞有了生命,是修辞让思想富有激情。如果说思想离开了修辞就不能存在,那么修辞没了思想也就丧失了价值。新版教材数十万字所流露的,正是法理之思与法言之词的绝配,它们天衣无缝的合作,道出的是中国法治动人心弦的法理秘密,写下的是中国法学家勤于治学的款款深情。

思想与修辞的完美结合在教材中体现为三个层次:

一是法理表达的精准练达、有力有气。比如“法律不是僵死的教条,不是神坛的经卷;守法不是对法条的熟诵,也不是对法典的供奉。”“任何人都不难想象,假如一个法律制度有着值得称许的理想和目的,却毫无权威性可言,经常对藐视法律的行为无可奈何……那么,所有美好的理想和目的就都会成为这个法律制度的‘不堪承载之重’。”“法外空间”“数据拜物教”“法的渊源将成为有血有肉的法学专门术语”,等等。这些修辞切中法理或概念要害,生动地展现出法理之生命气息,表达了对思想最崇高的敬意。

二是教材编排思路、导语、题记、引言、正文、小结的秩序之美。新版教材最养眼之处就是每一编都有导语,每一章都有题记和引言,这样的设计是为了凸显题记这一“法理之眼”,以增强全书的可读性和吸引力。导语和引言同样是法理的精粹,清新的文字与丰满的法理编织在一起,言恰达意,意尽于言,唤起的不仅是读者“知”的冲动,而且也深触读者内心,让其产生“懂”的意境,而这正是学问之至境。而小结则妙笔生花归纳全章精义,画龙点睛透射法理真谛。

三是教材本身的论证结构与中国法理思想的完美结合。中国法理之魂在“良法善治”,而良法是内容之良、形式之良、程序之良、关系之良的综合,善治是目的之善、手段之善、状态之善的统一。而这一兼容并包、不偏不倚、和谐共存的思想,也恰恰藏匿在教材体例这一宏观“修辞”的匠心独运之中。第二编“法理学的基本概念”体现形式之良,第五编“法的价值”体现内容之良,第四编“法的运行”体现程序之良,第六编“法治与经济社会发展”体现关系之良;而构成教材的理论板块,“法理”体现目的之善,“法律”体现手段之善,“法治”体现状态之善。这样的体例和理论组合本身,恰是“良法善治”的修辞化再现。这样的巧合并非偶然,而是透露出以编者为代表的中国法理学家,以及以中国法理学家为引领的中国法学家共同体,所具有的胸怀天下、和而不同的文化底蕴。


五、结语


这便是迎着六月骄阳而诞生的第五版《法理学》教材,“双子座”的双重性格也极巧妙地衬托出这部教材的特质,即兼容并蓄、博采众长、海纳百川、和谐共生。它吸收了古今中外、法理内外的学术精华,汲取了过去、现在、未来的时代灵气,荟萃了天涯海北、四面八方法学精英的智慧,满足了教、学、试的多元需求,弹奏出法、思、理、学、辞五弦共振的法理学金曲。“天高任鸟飞,海阔凭鱼跃”,法理的科学之灯已点亮,只等莘莘学子萤窗万卷写青春,法理学的问学之路已铺就,只待汗水与激情共同挥笔来逐梦。幸运的是,我们在一个朝气蓬勃的时代,又恰逢挥斥方遒的最好年华,与这样一部淬砺致臻的法理学教材不期而遇。可盼的是,这部清新法理学教材会伴着法治中国的节拍,弹奏起法理中国的启蒙之歌,而中国法理学也将在良法善治的实践中,开启一个更加美好的未来!


【注释】 *中国政法大学讲师,法学博士。

[1]人们对法理学研究对象的看法不一而足,或为“法律规则背后的原则”,或为“法律理念”,或为“法律或法律体系的渊源、本质、目的、效果”等。See John Burke, Jowitts Dictionary of English Law, Sweet and Maxwel1,1977,p.1035; L. B. Curzon, A Dictionary of La w, Macdonald And Evans, 1983,p.203.; Willian P. Statsky, Legal Thesaurus/Dictionary, West Publishing Company, 1985,p.439.或为“包含在一般法中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或为“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或为“法的现象运动的普遍性规律和最一般的宏观问题”,等等。参见张文显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方法和前沿》,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4页;舒国滢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2页;公丕祥主编:《法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页。

[2]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

[3]关于“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的争论,参见苏力:《也许正在发生——中国当代法学发展的一个概览》,《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3期;王启梁:《中国需要社科法学吗》,《光明日报》2014年8月13日,第16版;尤陈俊:《不在场的在场: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之争的背后》,《光明日报》2014年8月13日,第16版;雷磊:《什么是我们所认同的法教义学》,《光明日报》2014年8月13日,第16版;等等。

[4]张文显:《法理:法理学的中心主题和法学的共同关注》,《清华法学》2017年第4期。

[5]前引[4],张文显文,第5页。

[6]“法理存在者”就是法理学教材和研究中的概念、命题、论述等;而“法理存在”就是这些“法理存在者”所承载着的“法理”。“法理存在者”也被有些学者称为“法理载体”,概念、格言、法谚、命题、论述等都是承载着法理的载体,但不是法理本身,因而如何从这些载体中发现法理,就显得尤为重要。(相关讨论参见丰霏:《如何发现法理》,《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年第2期。)从“法理存在者”向“法理存在”的转变,不仅是一个术语的简单转换,而且体现了“法理”的自觉,既是转型,也是升级。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664页。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68页。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04页。

[10][古罗马]西赛罗:《国家篇法律篇》,沈叔平、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80页。

[11]《朱子大全•学校贡举私议》。

[12][英]埃德蒙•伯克:《自由与传统》,蒋庆等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283页。

[13]《慎子•逸文》。

[14](明)张居正:《请稽查章奏随事考成以修实政疏》。

[15]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3年2月23日),载《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57页。

[16]王安石:《临川先生文集•周公》,《临川先生文集》,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678页。

[17]《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9日,第1版。

[18]参见李晓辉:《论法理的普遍性:法之“公理”、“通理”与“殊理”》,《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年第3期,第6页。

[19](宋)朱熹:《朱子语类》卷十四。

[20]张文显:《法学教育中的科学研究》,载《张文显法学文选》(卷十),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08页。

[21]孙国华主编:《法学基础理论》,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

[22]前引[2],沈宗灵主编书。

[23]孙国华、朱景文主编:《法理学》(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24]李步云:《论法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

[25][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6][德]考夫曼、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2002年版。

[27][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28][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

[29][美]布赖恩•比克斯:《法理学:理论与语境》,邱昭继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30][美]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31][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32][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33][美]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

[34][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

[35][英]约瑟夫•拉兹:《法律的权威》,朱峰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36]李龙主编:《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37]葛洪义主编:《法律方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38][日]穗积重远:《法理学大纲》,李鹤鸣译,魏琼勘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9][徳]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王朴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40]前引[27],[德]魏德士书。

[41]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42]郑成良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年版。

[43]徐显明主编:《法理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44][英]丹尼斯•劳埃德:《法理学》,许章润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45]Jules Coleman, Scott Shapiro, The Oxford Handbook of Jurisprudence & Philosophy of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4.中译本参见[美]朱尔斯•科尔曼、斯科特•夏皮罗主编:《牛津法理学与法哲学手册(套装上下册)》,杜宴林、朱振、韦洪发等译,上海三联书店2017年版。

[46]参见张文显:《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哲学社会科学教材建设》,《求是》2004年第23期,第49页。

[47]分别是“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是什么”“法与原始习惯的区别是什么”。

[48]即“如何理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本质和特征”。

[49]即“‘法律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别的发明让人类学会驾驭自然,而法律的发明则令人类学会如何驾驭自己。’请结合本章内容,阐述其中法理。”

[50]Lyndon B. Johnson, Remarks to the Delegates to the Conference on World Peace Through Law (September 16,1965),in Gerhard Peters and John T. Woolley, The American Presidency Project.,http://www.presidency.ucsb.edu/ws/? pid=27259.

[51]前引[4],张文显文,第38页。

[52]邱本:《如何提炼法理》,《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年第1期,第9页。

[53]参见张文显:《命题与核心思想——〈法哲学通论〉题注之诠释》,载《张文显法学文选》(卷一),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60页。

【期刊名称】《当代法学》【期刊年份】 2018年 【期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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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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