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东屏:道德:管住下限才有回升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48 次 更新时间:2018-10-08 11:22

韩东屏 (进入专栏)  


日前,笔者参加了一个有关道德建设的专题理论研讨会。会上不少专家学者针对当前让人担忧的社会道德状况,纷纷指出:提高社会道德水平,必须加强以法制为主的制度建设,加强对不良行为的惩罚力度。然而也有一些学者认为,道德是人的自由意志的体现,它反映的是人的自律精神,而一个符合道德的行为,只有在个人自愿做出的情况下,才能称得上是道德的,既然如此,我们怎么能用制度的、强制的方法搞道德建设?如果人的各种行为都是被强制做出的,那又有什么道德可言?


的确,道德行为必须有自由选择为前提,因畏惧惩罚而做出道德行为已不是真正的道德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道德建设与制度建设无关,更不意味着制度建设与道德建设的对立。人的行为在价值等级上可分为三类,一是“雪里送炭”之类的高尚行为、二是“自扫门前雪”之类的正当行为,三是“以邻为壑”之类的不当行为。前两类均是合乎道德的行为,只有最后一类行为是不合乎道德的。如果制度不仅要惩罚“以邻为壑”之类的行为,而且要象“文革”时期那样,强制人们必须抛弃所有个人利益,“狠斗私字一闪念”,从而使个人不得不大公无私、不得不“雪里送炭”、助人为乐、扶老携幼等等,那这就确实是以强制取消自由意志,以制度代替道德,用高压政策营造虚假的道德繁荣。但是,如果制度仅仅是要惩罚第三类行为即不道德行为中特别不能令人容忍的那些行为,如坑蒙拐骗、假冒伪劣、权力寻租、徇私枉法等等,那我们就还是拥有相当广阔的行为自由选择空间,根本谈不上强制人们遵从道德的问题。而现在强调的加强制度建设、加强法制建设和加强惩罚力度,正是在后一种意义上说的。它无非是说,要让那些应受惩罚而未受惩罚的行为受到切实的惩罚;要让那些应受重罚而未受重罚的行为受到重罚;同时还要把那些应受惩罚而尚未划入惩罚之列的行为也划入惩罚之列加以惩罚。


将严重的不道德行为定性为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惩罚之所以必要,自然是因为这类行为已严重地侵害了他人或社会的利益,不对其惩罚,不令其付出代价,不足以维护社会正义。同时也是为了给道德的生长提供一个必要的社会生态环境。我们相信,社会中的绝大多数人是善良的,也有一定的自律精神和提升自己道德境界的愿望。但是,在恶行频仍并得不到有效制止的情况下,他们的处境将变得极其尴尬。举个最简单的例子,排队买火车票是起码的道德,可如果不断有人夹参或强行插队并无人制止屡试屡爽,那么,那些有道德自律精神的排队者还能长久坚持排队吗?显然,继续排队就只能充当总也买不到票的吃亏者。由此可知,社会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惩治恶行,不说是鼓励作恶,也是让老实人吃亏。所以社会只有在基本管住人的行为下限之后,即让作恶者不敢轻易作恶,让坑蒙拐骗、假冒伪劣、权力寻租、徇私枉法等等要付巨大代价之后,那些勤劳致富、诚实守信、清正廉明、秉公执法的讲道德者才不会是实际生活中的吃亏者,于是,道德说教才会有现实的说服力 ,道德修养才会开始被人需要,道德自律精神才会真正发光,社会的普遍道德水准才会出现回升。而加强制度建设正是意在管住人的行为下限。


原载《长江日报》199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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