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晨:反对“下等人”:历史原因、现代发展与人格重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740 次 更新时间:2018-09-06 17:36

刘晨  


引言


“下等人”的阶层表达与现代社会格格不入,这才是导致网友愤慨的原因。


最近,通信行业观察家、飞象网CEO项立刚发布的一条包含“下等人”的说法引发网友热议。之所以引起如此之大的舆论波动,主要在于其“下等人”的说法——将人格进行排序从而刺痛了现代社会的人格意识,刺痛了“人”的神经。


同样,还有一则消息也是类似的问题,话说南充男子雍某因酒后在街边呕吐,引来环卫工人抱怨。雍某称:“你(环卫工人)穿的这个‘皮皮’(衣服),就该你扫。”云云。这也体现出了一种阶层不对等的不尊重,毫无现代人格意识。


什么是现代社会的人格意识?《为了追求幸福的权利》一文(原载《新京报》)是这样说的:“影响世界历史进程的《独立宣言》提出‘人人生而平等’(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的自然权利,将启蒙运动以来的不同哲学家所阐述的自然权利、社会契约等抽象观念转化为具体的政治行动和原则。”很明显,基于权利意识与尊严意识的“平等人格”是某种具象化的生活常识,所以“下等人”称谓与其存在冲突,具体来说:一方面是权利的冲突,另外一方面是尊严的冲突。


一、制度的失灵:“下等人”的言论无视法律权利


我们通常会在新闻里看到类似这样的消息,一位拉拖车的老人把轿车刮伤,可能会发生后者对前者的毒打。就本身而言,其就是赔偿的事情,却不仅如此,老人被扇耳光、殴打,并且他还要赔礼道歉。这是为什么?


同样,项某的言论也多少暗含了这样一种“观念上的傲娇”,觉得自己是CEO,是上等人,又是所谓的成功人士,就可以堂而皇之地发表“下等人”之言论,毫无现代意识的说出这三个字。说到底,这是对他者的权利地低视和人格侮辱。


具体而言:一方面,就法律规定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第二章规定:“社会主义法律确认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表现在: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一律按法律的同一尺度一体对待;所有公民的各项权利遇到侵犯时,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同等地追究法律责任,依法给予同等的法律制裁,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所以,项某作为公众人物,其言论是触犯法律的,可惜他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同样,基于法律而造就的人格平等不容被任何人敌对,而并非是说有钱人就是高级动物,反之就是“低端人口”;有权人就是天之骄子,无权者就可以被任意践踏尊严。如果一个社会都是这样来评判人的高与低,则该社会是病态的,得治。反之,尊重法律层面的规定而在道德上有所尊重,则社会才会和谐化,而我们所追寻的不正是这个吗?


另外一方面,就人格层面而言,基于地位不对等所携带的那种歧视,本质上是不道德的。郑玉双在《不道德行为的惩罚及其限度》(2014)里有谈到:“不道德行为,简言之,就是违背一个社会的共享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行为。大多数社会都会共享着一些道德价值,比如婚姻(性道德)、友谊、诚信、宽容和宗教,侵犯和破坏这些价值的行为往往被视为不道德的而被大多数人所指责和厌恶,而且人们都倾向于采用一些手段制止和抑制这些行为。这也是对于不道德行为进行谴责甚至刑罚处罚的直觉上的原因。”显然,缺乏包容而发出“下等”之言论是不道德的行为。同时,即便是“下等人”,其也享受人格权,这一点法律意识也没有,说明项某等类似的人需要补补课了。什么是人格权?“人格权是指为民事主体所固有而由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人格权是一种非财产权,因而与财产权相区别。”相反,如果对方存在侮辱等行为,即为侵犯他者的“人格权”,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人格权是社会和个体生存发展的基础,属于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


然而,“事实上的社会”(比如社会分身就因能力等原因分为三六九等,处在不同的社会阶层之中)却和这些基本的权利有些冲突,甚至一些没有相关意识的人对法律、道德等内容存在或多或少的冒犯,违背现代文明。正如我们在前文所说的那样,侮辱、殴打、不屑等各种看似社会地位较高的人群对低社会地位的人存在多多少少的欺压。他们并未认识到这种现代社会的权利意识,又因为深受传统中的某些等级观念的毒害,故而在行为上就表现出一种因社会地位而油然而生的小骄傲。而社会,往往又用舆论而不是采取法律来谴谪,所以这就导致了屡次出现“下等”、“低端”等言论。因为,舆论是有波动性的,而法律却不是,后者是一种刚性的强制性控制方式,对人人受用,且讲究程序。


二、文化决定论:历史维度的社会结构与传统人格排序


问题是,类似项某这样的人到底收到了什么样的历史影响?


在传统社会,人的确处在了不同的等级当中。比如《论语·颜渊》里就谈到:齐景公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公曰:善哉!信如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虽有粟,吾得而食诸? 这里所说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就是某种社会结构范式内的等级体现,它也是基于权力关系的社会秩序安排,而并非是说作为“儿子”抑或是“臣民”就是耻辱的。


还有,比如《左传·宜公十二年》里所谈到的:“君子小人,物有服章,贵有常尊,残有等威,礼不逆矣。”再比如,《左传·昭公七年》有言:“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下所以事上,上所以共神也。故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马有围,牛有牧,以待百事。”所谓“人有十等”等一系列的论述,即为社会等级的某种体现。然贵贱之处,在于权力的不对等。但,造成这样之结局,并非专为侮辱人所设,而是如《中国古代等级社会》一书所说:“等级制度是中国传统社会政治秩序稳定性的保证”。


又在官僚专制主义集权国家体系当中,传统社会的秩序安排又和生产资料不无关系,比如说傅衣凌在《中国传统社会:多元的结构》一文中所说的:“关于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讨论,必须从中国历史发展的实际出发。···自秦汉以后,这一特点表现得更为明显,奴隶制因素、地主制因素、自耕农经济成份和其它多种经济因素长期并存。从东汉‘豪人之室,连栋数百,膏田满野,奴婢千群,徒附万计’的情况到明清时期仍广泛存在的奴婢制度,生产资料所有者完全占有生产者本人的现象从未消除;···中国长期存在着地主所有制;地主阶级通过租佃制主要以实物地租形态剥削佃农的同时,劳役地租(如佃仆制)和货币地主也长期作为其附属和补充,而不表现为一种时间先后的替代;自耕农、半自耕农经济的存在更是一种长期的现象,在每个新王朝的早期还往往占有很大的比重。此外,原始村社制的残余也普遍存在。”所以,基于生产资料的占有率而言,将人无形地分配在不同阶层(class)之中,且依据“资源即权力”的定理,不同阶层的人又在权力关系中处于不同的位置,说到底,等级社会的等级就是资源在分割。


所以,从传统和历史的维度来说,人本身就是在“等级社会”中长期熏陶,导致现代社会的人依然在这样的思维下,用“等级”来区别每一个人不同的人格与尊严。这也例子,除了“下等人”之外,还有很多例子。打个比方,如果一个教授去接触政府人员和一个农民去接触,绝对是不同的。这就是阶层所带来的话语权利与人格权利,反过来,“人丑被人欺”,“你是下等人,活该你扫地”。


三、“人”的翻转:现代化视野下文明社会的人格


文艺复兴、工业革命与全球化等原因导致“人”的概念在历史的维度上发生了变化,人在阶层当中的某些东西也在发生改变,尤其是对人格的看法。


最为具体的一个体现就是:人不应该因职业、权力、财富来划定。比如说,扫地的就难道是下等人?保安是下等人?农民工是下等人?难道当了CEO就是上等人?农民工就要比CEO下贱一些?这是一种反自然权利与人格尊严的歧视表现。相反,尊重不同职业的人乃是文明。


同时,人的发展是因不同社会资本与社会机遇,从而导致出不同的生存状态,继而扮演不同的角色和发挥不同的功能。社会又因不同人的作用而相互影响,彼此合作与互利。那么,社会才可能健康的运转。所以,从这个层面来说,每个人都是宝贵的,每个人都应该被尊重,而不是看不看电视,抑或是能不能做成大事等因素所决定的。所以,拥抱现代人格才是文明观念,而不是动辄以“下等”来突出封建思想的残余之深,抑或是无知地凸显自己如何之优越。被毒害之深,却从不认知到自己被毒害了,这最可怕。相反,以“人人生而平等”,尊重每个人的兴趣不同、爱好不同、需求不同等更能体现出一个人的人格之伟大。


在此不妨举例一下。“已故美国总统林肯有一次外出,路边有一个身穿破衣烂衫的黑人老乞丐对其行鞠躬礼。林肯总统一丝不苟地脱帽对其回礼。随员对总统的举止表示不解。林肯总统说:‘即使是一个乞丐,我也不愿意他认为我是一个不懂礼貌的人。’”这个故事说明了什么?有时候人与人的相互看法并非是生存状态或权力关系,而是我们是否是现代人?我们是否是现代思维?


同时,萧伯纳也曾说:“一个人无论他有多大的成就,他在人格上和任何人都是平等的。”甚至,简·奥斯汀还曾说,“当我们的灵魂穿过坟墓来到上帝面前时,我们都是平等的。”所以,现代意识上的人格平等不仅仅是成就的问题,也不仅仅是权力关系的问题,更不是财富的问题,而是“礼”的问题。


结合本案,身为网络大V,有80多万粉丝,还是北京某高校的兼职教授的项某,还需要好好补补这门课。不要再继续固执己见,收回“绝大多数网民都是猪”的言论。要想“成名”,其实有很多正道,但违背现代内涵,绝对是死路一条。


四、现代社会人格重建的路径探究


第一,破除封建等级社会的思想残存。古代社会的等级社会所要达到的并非是人格侮辱,而是为了社会秩序的建构与统治的稳定性。但今天的“下等人”之话语,项某到底要统治谁?这个我不是太明白。正如一些学者所说的,我们目前最大的问题不是现代性不足,而是封建残余的太多。


第二,提高高社会地位的人格质量。不能说“做了大事”就是上等人,只能说这类人的社会地位高一些,但人格是否有质量却不好说。反而现在我们也发现了,越是社会地位高,职位高的,越是做出反人格的行为,如贪污腐败,利用剽窃等技术去伪造知识产权,骗取国家的经费等。同理,身为CEO的项某也是如此。所以,我们不难发现,往往发出这类反现代声音的人,都继续健全一下人格。


第三,尊重每一个人的价值存在。一个人不应该被职位、职业、收入、声望、权力等内容所固定。虽然马克思·韦伯对社会分层的划分是基于后面三种,但是韦伯并非是用其侮辱人,而是增加我们厘清社会的视角。事实上,过去有“螺丝钉”之说,如今有“人无贵贱之分”,每个人在不同岗位上的功能与价值构成了我们当今所生存的世界。比如,李克强总理在2016年说道:“农民工是推动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谨向受表彰的全国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表示热烈祝贺!”如此,不看电视的农民工是否是下等人?他们也是有尊严的,这份尊严是他们自己靠双手挣得,何以不应该被尊重?何以要下等他们?相反,应该尊重每一个社会人的价值及其选择。


第四,构建文化现代化与文明社会。人格评价机制与过去的历史惯性有关系,也与目前的社会文明程度有关系。一方面,制度引导了人们的观念和行为,所以导致利益驱动下的某些个体存在错误的认知模式,却以这样的认知作为自我评价社会的标准,显然是不合适的。另外一方面,中国目前在工业化、城镇化与城市化的发展中比较富有后发优势,但文化层面的建设却略显不足,比如说在公交车上公放音乐,再比如说把公共资源私有化等,这些都是违背现代文明的行为,主要原因是文化还未现代化,进而导致文明社会的建设还不足。


最后,笔者想说的是,或许这样的一场争议之后,能引起人们对这种带着等级思想的人格与尊严排序有所警觉,这才是这场争议的意义所在,它需要借此来推动社会的进步,革命一些人的观念,从而消灭“下等”。


2018-8-21

修订于2018-8-21

再修订于2018-8-27


本文责编:川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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