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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借助区块链技术的多主体扁平化式参与特征,构建一种“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扁平化决策”的公共责任机制。区块链技术使不同的参与主体有能力和有动力维护自身数据信息的安全性和开放性,多元主体之间相互协作同时又相互制衡的关系保证了公共决策无需过度渗入社会事务的细节之中,而只需要在维护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发展规划等重大领域做出判断,由此形成正式问责机制与非正式问责机制相衔接的公共责任结构,帮助决策者从具体事务的管理中抽身出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海量数据信息的干扰,保证公共政策的相对稳定性;同时,促使基于区块链全程开放数据而实施的公共决策工作也处于各类社会主体的全程监控之下,据此可保证公共政策的开放格局。
第四,借助区块链技术的协同开放性,构建一种旨在推动政府各相关机构“向前看”的责任机制。区块链的开放性、安全性,激励具有技术能力的企业和其他社会主体充分挖掘数据信息中蕴藏的商业价值和科技价值,而普通人在参与监督和追踪这些数据应用工作的过程中同样提升了其自身参与大数据发展的技能。与此相对应,政府承担责任的方式,就不能囿于对既定规则的遵从,而是必须通过加强保护数据安全、数据权属利益、隐私和交易秩序来促进普通公民增强面向未来事务的能力,以此确保:①产生敦促政府、社会和普通公民基于大数据之上合作治理的实际效果,使公共决策以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为根本;②在合作治理中强化共识,通过协同式发展实现多中心决策的整合。
第五,为确保区块链平台的良性运作,强化政府打造公共平台的基础责任。为推动在公共决策领域中对于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政府必须承担一些基础建设方面的责任:①通过综合建设“总对总”“点对点”的网络系统,一方面将人财物的治理全面纳入数字化管理体系,另一方面推动政府克服其自身的结构性障碍,实现国家认证能力的整合和民主化。认证,指的是在数据与人或物之间建立对应关系。作为国家基础能力之一的认证能力的建设,有助于全面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7]85-88②构建数据信息开放共享平台,依照区块链技术运作要求,为多元主体参与大数据的开放与共享创设制度途径并且配备技术辅助,同时制定协同共享与责任明晰的数据信息规则,激励多元主体支持和推动大数据发展。③强化区块链的法律保护。目前属于网络自组织形式的区块链主要依靠开源智能协议、加密算法和代码等机制来保证运作,这些机制过于强调去中心化的监管,因而存在不稳定的风险。有必要建立健全与大数据和区块链技术相适应的法律制度,以较具刚性的机制来辅助自组织平台运作,加强保护数据安全、隐私和数据交易秩序。最近,已有欧洲学者展开研究如何在欧盟《一般性数据保护规则(2016/679)》之下应用区块链技术。[28]④推动同行评议机制的制度化建设。政府推动具有大数据处理能力的企业、社会团体、专家和其他政府部门组成评议小组,使区块链技术中基于自愿而形成的同行评议机制得以制度化,在各类个性化公共服务措施之间形成相互比较、相互学习的机制,督促公共服务的不断完善(参见图2)。
图2 区块链技术驱动公共决策责任机制创新路径
综上所述,通过区块链技术,可以形成多层协作(即宏观决策与定制化服务相衔接)、多头互联(即政府部门、企业和其他社会主体相联合)的公共责任机制,在相当程度上推动公共决策克服大数据崛起所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控制风险、非民主化风险和碎片化风险。有理由展望:这种新型责任机制,将有效保障公共政策基于全面公开透明的大数据而制定,促使决策者在政策制定进程中处在政府其他各相关部门、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全景式监督之下,同时更紧密地回应社会的需求和为不同群体提供定制式服务,并且协助普通人获得更多参与决策和发展的机会。
参考文献略
作者简介:
蒋余浩(1975—),男,湖南吉首人,法学博士,华南理工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副研究员,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后,从事法律与公共政策研究。
贾开(1985—),男,四川绵阳人,管理学博士,电子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从事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的治理研究。
*基金项目:首都师范大学文化研究院2016年重大项目“‘互联网+城市治理’:智慧城市2.0的理论与政策研究”(项目编号:ICS-2016-A-03)。
本文责编:limei 发信站:爱思想(http://www.aisixiang.com),栏目:天益学术 > 经济学 > 制度分析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112090.html 文章来源:《电子政务》2018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