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周旺:权界:中国个体化社会的形成与国家转型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983 次 更新时间:2018-08-26 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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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周旺  

提 要:本文从社会心理结构角度探讨中国个体化社会形成的历史社会进程,认为中国传统社会有个体意识、家族意识而无权界意识,这是一个家族制社会;革命后,中国国家建设的逻辑是用国家意识去铲除个体意识,从而形成了一种集体社会;市场化改革的意义就在于通过界定产权,将人从集体庇护关系中解脱出来,确立权界意识,这种社会心理结构的转型,为中国个体化社会的成长提供了深层的心理基础。相应地,现代国家的成长,也意味着从传统的家族式统治、计划时代的单位式控制向对公民个人的法治化治理转型。


中国走向现代化的过程,是一个国家建设和社会成长的双重过程。国家权力向社会渗透的同时也扶助了社会的成长,社会力量的萌芽,这些都有力地支撑了政治发展。以往对这一进程的探讨,囿于现代化研究中“政府主导”模式的影响,大都只从国家视角来展开宏大的历史画卷;而不甘于“宏大叙事”的学者,则以默顿的“中层理论”为据,针对一时一地的有限时空领域,去做经验的、质性的因果机制考察,这种“新社会史”的研究进路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宏观理论建构忽视社会实践知识的不足,但始终冒着将专门的社会单位从整体社会的历史演进进程中剥离开来的风险。基于此,本文认为,对中国社会变迁的探讨,既不可忽略作为独立行动者的国家的作用,更要侧重于社会结构的演化,尤其是社会心理结构的生成。本文试图结合微观的心理史和宏观的国家-社会史研究,去探讨历史进程与个人实践经验之间的互动,对当代中国个体化社会的形成提供一种解释框架。如此一来,“权界意识”就将成为一个关键的分析概念。

所谓“权界意识”,取自于严复先生译密尔《论自由》的书名《群己权界论》,是指一种个人权利意识,即认识到任何一个人都天然地拥有一些基本的、人之所以为人所必须具备的权利,它们不能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和侵害;相应地它们也要求形成这样一种心理强制,即相互承认彼此拥有的基本权利,强制自己恪守权界,不去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这种权界意识之发端,乃是个体化社会形成的前提,它与传统农业社会血缘纽带崩落的历史进程、以借助齐一化手段敉平差异从而将较大规模的陌生人社会整合成一统的现代国家这一需求,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现代社会中的个人正是藉此而形成了新的经验,并有效地融入到现代社会之中,与之实现了一体化。


一、传统社会:权界意识的消弭


中国传统社会是否是一个存在权界意识的社会,的确值得商榷。早前梁漱溟先生就坚持中国乃是一个“伦理本位”的社会,以为在国人心目中,家庭与国家最大,居中的社会则最小,迹近于无。与之异曲同工的是,费孝通先生也指出中国社会是“差序格局”的乡土社会,按照远近亲疏关系来确定社会关系,以区别于建立在抽象的平等人格基础上的西方社会。言下之意,中国传统社会虽然存在个体意识,这种个体意识甚至比之西方社会有过之而无不及,因为整个社会关系都是以个体为中心构建的;但是,中国传统社会有个体意识而无权界意识,所谓“差序格局”,意思是中国社会的社会关系始终是一种纵向的等级关系,而不是一种横向的交错网络。照搬帕特南的分析,此中可以发展的只有纵向的“社会资本”,而不可发展横向的“社会资本”。有关个体意识与权界意识之间的界分,遂成为“五四”新文化运动中以章士钊为代表的文化激进派和以杜亚泉为代表的文化保守派之间论战的焦点。

须知横向社会网络,恰恰是权界分明社会之最根本特征,因为只有在权界意识明朗、个人权利相互尊重的社会中,才存在平等的、互惠的交往,个体才拥有相对独立的价值地位。反观中国传统社会,它是以血缘关系为依据,以家长制的伦理统治为支柱的一种秩序,在这里,个体的地位要置于一个等级结构中来加以考察,由一个更大的组织来界定他的身份,这就不存在所谓独立人格,也就称不上什么个体化社会了。

因此,中国传统社会发展起来的,毋宁说是一种家族意识。中国传统社会的家族文化,毫无田园诗的浪漫色彩,相反恰恰产生于中国小农生产的低效率和社会总财富匮乏的基础之上。例如黄宗智通过对华北农业社会的研究指出,较少的农业生产剩余导致了中国村庄经济的“内向性”。换言之,由于粗放式农业经营的微薄产量只能维持家庭的基本生存需要,不存在太多剩余,但逢生老病死、红白喜事,需要额外的重大开支之时,对于传统中国普通的农村家庭而言,无异于面临破产危机。这种风险的化解,就取决于家族内部、亲戚朋友之间的互相帮助,各人将自己微薄的剩余收入以“红包”的方式集聚在一起,从而使之渡过难关,此后互相周转,久而久之,便形成中国牢不可破的家族文化。又或者可以寻求当地有财有势的士绅“庇护”,形成与家族文化两两相望的庇护制,两者一起构成了传统中国农村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图景。但无论是家族文化还是庇护制,都以权界意识的消弭为前提,惟此方可打破隔阂,融为一体,达到守望襄助。

同时,传统帝国的统治方式,也与这种家族意识相辅相成。这里当然不是要重复家国同构的陈词滥调,而是指囿于统治规模和技术条件,中央权力始终无法真正渗透到基层,而只能依靠地方士绅这一中介将国家与社会联系起来。近人研究表明,中国也的确存在一个相对独立于国家的社会,而非一直以来受魏特夫“东方专制主义”观念支配的西方理论所以为的那样,是一个中央集权权力无处不在的全能国家。这样一来,帝国的统治者就将民众的诉求局限在地方层次,从而将风险转嫁给家族这个社会单位,让家族承担了现代社会中由社会来承担的保障功能,代价就是地方性的认同有效地阻隔了国家认同,使家族意识不致遭受国家意识的侵蚀乃至替代,而成“大共同体”意识与“小共同体”意识并行不悖的格局。即便在比较先进的城市中,也仍然是乡土认同居于支配地位,而国家,在人们的视野中只是一个十分模糊的影子,更遑论及其抽象的民族概念了。

另一方面,帝国的统治者在农业经济总体效率低下的条件下,不得不有意识地模糊公共资源的产权。“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就是这种模糊产权的生动写照。按照安德森对中国食物供应的研究,中国之所以以有限的可耕地养活了如此众多的人口,是因为中国采取了比较开放的食物供应体系。推而论之,如果在中华帝国,山林、池塘、沼泽地等都具有明晰的产权归属,并依靠严酷的法律来加以保护,要想维持这样的食物供应水平,则几乎为不可能。可见,权界的消弭对于中华帝国数目庞大的人口维持生存具有一种必要性。马克思在其早期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著作中,认为穷人捡拾枯枝是符合习惯法的自然正当行为,他一针见血地指出:“习惯法基于某些财产的不确定性。”也就是说,在财产权模糊条件下的社会治理,不可能依靠权界分明的成文法律,而只能依赖于乡规民约这样的习惯法。

由此可见,中国传统社会既无法形成权界意识,也没有产生与之相对的国家意识,而只存在一种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以亲疏远近关系为划分标准的个体意识、家族意识。这种家族意识扎根于中国传统社会的生存结构之中,当中华帝国被强行卷入世界现代化的进程之中,它也随之被视为阻碍中国社会发展的心理结构,也就是鲁迅等人所批判的落后的“国民性”。


二、国家建设:国家意识的兴起


国家建设是指国家权力的集中化,并且向基层社会渗透这样一个进程,这一进程伴随着工业化和现代民族国家的形成而来。一方面,国家愈趋于集权化,对基层社会的提取能力和监控能力都大大提高;另一方面,国家需要将传统社会的认同模式整合到更大规模的民族认同上来,以唤起对国家合法性的信仰。在西方国家,这一进展相当顺利,因为始于希腊晚期(伊壁鸠鲁)、中世纪以来逐渐形成的个人主义,与现代民族国家是遥相呼应的。须知民族国家与中世纪共同体不一样,它是由众多陌生人构成的大规模社会。将不同的个体敉平为齐一的抽象人格,用统一、平等的法律来进行统治,是社会治理的前提,而只有个人主义才能满足这种前提。因此,按照查尔斯·蒂利的考察,西欧民族国家的形成,是国家集权和公民权利兴起的双重进程,后者正是通过诉诸个人主义的动员符号进行社会动员,而最终成一蔚然大观的。

而肇始于晚清的中国国家建设进程,则走上了一条截然不同的道路。孙中山凭借自己对中国传统社会的深刻体察,认识到民众不可能通过诉诸于个人主义动员符号而参与到革命中来。唯一合理的选择就是直接用国家意识来取代掉个体意识,也就是孙中山先生的“训政”思路。中国国家建设的历史进程也正好反映了这一点。发生在二十世纪的中国革命与战争,使国家权力藉一系列的武装斗争,开始向农村基层渗透。正如黄树民以及弗里曼等人所发现的那样,国家建设在农村社会导致的结果,就是农村权力格局,随着国家权力格局和政策的变换,而呈现交替变化。解放前,乡村的权力随进驻政权的更替而轮流易手,并引发一轮又一轮的报复行动;解放后,权力则是随着运动性质的更替而交替沉浮,同样也伴随着秋后算账等等。这样,农村既有的权威秩序虽然没有从根本上取缔,但已经深深刻上国家烙印。在农村社会普遍形成了一种国家意识:乡村的权力归属最终取决于国家,服从国家是保证自身生存的最好办法。无独有偶,郭于华与孙立平通过对土地改革中“诉苦”的研究,也得出了类似结论,在土地改革的“诉苦”运动中,对农村人口的社会动员不仅没有像欧洲那样形成普及化的公民权利意识,相反形成的恰恰是一种国家意识,对国家权力产生了一种敬畏和依赖心理。

城市的情形要更为复杂一些。据考察,在上海这样的大城市,民国期间民族意识已经较为有效地整合了乡土意识;另一方面,城市民族工业的兴起也促使中国权界意识在城市的萌芽。但是这一切都不具有可靠性,尤其是民族工业的产权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例如四大家族的财阀可以利用自身的政治优势,迫使民国政府通过强征中小企业税收来保证战时的财政需要。

中共政权接管城市之后,首先采取的是保护民族企业自主性的政策,以保证稳定税源的获得。但是,这种对私有产权的保护,只是政治上的权宜之计。在民族企业的生产趋于稳定的基础上,中共政权便采取公私合营等政策剥夺资本家对企业的控制权。公私合营带有一定的强制性质。值得注意的是,在进行社会主义工商业改造之前,中共政权首先开展了“三反”“五反”运动,其结果是“劳资双方的阶级关系事实上发生了大变化,工人监督生产已陆续形成制度,资本家要完全按照原来的办法管理企业已经办不到了”。这就意味着,在政权的干预下,资本家对企业的控制权在弱化。据桂勇等人考察,公私合营的过程中,由于利润分红的过程被工人代表所控制,工人分得的份额远远超过了规定的比例,这就导致资本家的所有权逐渐被剥夺。工人这种明显超越权界的行为,以“革命热情”的说法被予以合法化。“白天敲锣打鼓,晚上抱头痛哭”是公私合营高潮中资本家抑制情感的自我心理强制的表现。这样,资本家逐渐退出企业的经营领域,“不关心企业的经营活动了”。根据薄一波的回忆,私营企业的工人感到在政治上低人一等,私营企业的产权对于工人争取政治和社会地位,已经构成障碍。对于工人来说,打破权界,实行国有化,将生活的希望全部寄托在政府身上,乃是最好的选择。于是,在公私合营期间,城市工人不断向政府请愿,要求加快公私合营。总而言之,在这一进程中,资本家不得不压抑自己的权界意识,逐渐将国家权力的外部强制内在化了,最终心甘情愿地拥护国有化。


三、城市企业中的集体意识


这样,经过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在中国城乡都普遍建立了集体公社形式的生产组织和社会制度。在农村是人民公社,在城市是国营企业,两者遥相呼应。从本文来看,这两种生产组织的形成,实质就在于用国家意识或集体意识去铲除在中国扎根了两千多年的个体意识。这时候,在中国形成了一种新的社会单位,就是通常所说的“单位”,单位的实质是一种资源控制机制。生活在单位制下的人都形成了对单位的一种生存依赖,而所谓集体意识,就产生于这种依赖结构所造成的心理强制。下文以国营企业这一单位体制为例来探讨一下这种新型社会组织的心理结构。

在中国国营企业中,在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这种管理体制下,掌握企业权力的是书记,而不是厂长。这种体制其实是出于企业本身经营手法的需要,因为国营企业一切运作都是以政治为标准,而不是以业绩为标准的。在中国的国营企业中,企业直接接受上级政府部门的领导,因此没有必要进行经营决策,而只要完成指标就可以了。这样一来,政治动员就比经济管理更具有决定性了。对于企业来说,通过科层组织一层层地进行政治动员,下压任务,促使工人完成专业工作,成为最核心的活动,从而使企业经营活动彻底政治化了。

在此基础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彻底政治化了。华尔德认为国营企业的运作建立在工人对领导者的忠诚基础上。不过这种忠诚已经超越了个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而被打上了政治烙印。因为,无论是企业的经营者还是企业的职工,其行动都存在一个显而易见的“国家指标”的引导,以“为人民服务”为目的,工人只要遵循这个指标来工作就可以了。在围绕完成“国家指标”而进行的动员中,从党委书记、厂长直到车间主任,班组长,各层次的管理者相对于下级职工干部,都成为国家的化身。对于每位工人而言,都时刻面对一个无处不在的国家的“影子”,国家借此而得以“在场”。这样,在车间政治中,工人面对的不仅是他人、上级,而是国家。

这种将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彻底政治化了的车间政治,其根本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压抑权界意识。华尔德以为中国单位组织的精神实质是一种“禁欲主义”。按照弗洛伊德主义的理解,这种“禁欲主义”可以将工人的精力有效地转移到工作中来,从而加快“文明的积累”。据考察,80年代中国国营企业工人的工资限制在一个很低的水平,14年才升一级工资,反过来,这就意味着国营企业的运营,并不依靠对工人的工资刺激,而更多地依赖工人对一般而言的国家、对具体而言的管理者的忠诚。在缺乏奖金和地位刺激的条件下,工人努力工作和进行技术发明,其动力并不在于为自己争取更多的利益,而是为了国家、为了集体。对于工人来说,任何的反抗都是不值得的,因为可能导致“铁饭碗”的丢失,而统一、固定的工资也使其变得心平气和,用劳动量衡量工资收入的“资产阶级法权”根本就没有生存的土壤,工人最合理的选择是将自己的社会地位和所在单位集体紧紧捆绑在一起。事实上,单位制的庇护体制、以及工人与其他普通民众相比在社会中的优势地位,也有效地巩固了工人的这种意识,使之逐渐形成了一种全身心服从于集体目标和国家目标的心理强制。


四、市场化改革:权界意识的萌生


从1978开始启动的市场化改革,意味着中国社会结构的根本转型。对于本文而言,这一转型的意义还涉及社会心理结构的变化,可以看作是一个权界意识逐渐萌生发育的过程。

“文化大革命”造成的社会危机,打破了既有的利益平衡机制,原有的心理强制被释放。随后的市场化改革则引发了新的利益分化组合。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改革到城市的国企改革,目标无非是要在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建立一种新的利益平衡机制。

对于本文而言,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关键问题在于,它在中国农村奠定了新的产权关系。个体家庭也不是简单地从人民公社的集体生产方式回归到传统的、个体化的小农生产方式上去,而是通过在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之间界定产权为前提来重新组织生产,实际上,权界意识已经巧妙地嵌入了这一进程之中。家庭联产承包制一步到位解决了农村社会转型最根本的社会心理结构问题,而将其它农村社会问题都抛到了身后,这一方面意味着农村权界意识的成型,另一方面,这一基本成型的权界意识,面对尚未解决的大量农村社会问题,由于权利承诺和实际满足之间的某种失衡,将不可避免地在特定问题上引发某些甚至是相当尖锐的利益冲突。顺便提一下,基层民主选举在中国农村的推进,其中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就是权界意识在农村的形成。这也许可以从一个侧面解释中国的民主建设何以没有按照某些西方学者的惯常思路,率先在经济发展水平和识字率高的城市,而是在广大落后的农村取得了发展。

反观城市则采取了更迂回渐进的改革办法,因此城市中权界意识的形成更复杂也更曲折,需要做更详细的探讨。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的放权让利改革,对于中国国营企业的职工来说产生了一个新事物,那就是奖金。以奖金取代忠诚的监控方式的转变,意味着权界意识的萌芽。在国营企业的管理体制下,对职工劳动的监控完全建立在庇护关系之下,如果职工有所反抗,也不能通过扣除工资的方式来加以惩戒。但是在奖金制度下,企业经营者可以通过扣除奖金来监控工人劳动。奖金的依据是劳动力报酬,是一种产权,它促使职工萌生了最初的产权意识,职工行为的心理强制就是基于这一产权意识而形成的。

一波三折的城市企业改革,其结果无非是强化了企业的自主意识,并促使政府不得不寻求规制化的方式来保证资源的提取。1992年以来的股份制改革和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可以说是权界意识形成的关键转折点。股份制改革的目标是在国有企业中建立真正意义的产权关系,用公司制打破传统的单位组织形式。公司制的法人治理结构就是一个充满权界的结构。政府作为投资者,对企业的控制权只能达到董事会层次,而不能直接干预经理层的经营决策。政府不再将自己视为企业的上级,而只是作为投资者领取投资报酬。企业普通员工的行动不再具有国家意义,而是直接与薪酬挂钩。可见,股份制改革,无非就是以制度的强制力量去界定产权,而产权制度内在化为一种心理强制,则是不可避免的结果。

与股份制改革遥相呼应的是城市住房制度改革。中国城市最基本的社会组织形式,无非就是企业和邻里。股份制改革打破了单位制,住房商品化改革则彻底改变了城市的邻里组织。在城市的新式住宅小区中,居民开始以业主身份行动,组建业主委员会这样的利益性团体,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与物业公司、尚未脱离行政化的居委会,形成了博弈关系。“朝见口晚见面”的传统邻里关系,以及居委会与居民之间的行政纽带,正被一种新的、建立在权利主体之间合作基础上的社会网络所取代。

纵观这样一个市场化的发展过程,其实质就是利益结构的不断分化,相应地,它们相互之间的博弈关系也愈趋复杂化。复杂化的结果就是,没有哪一方可以独占权力,在博弈中确立必胜之优势,而不得不寻求他者的认同和合作。因此,他们都采取了自我强制,约束自己不僭越某种尺度,也就是形成了一种权界意识。这种权界意识的形成,乃是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最终达到一种新的平衡机制的整合基础。当分化到了各个利益主体的实力都比较均衡的条件下,社会力量将达到有效的相互制约,从而使社会结构保持相对稳定;此时政府以一种超脱的地位如保留一个诉讼地位,对利益结构加以调控,使之最终达到新的平衡。用埃利亚斯的话来说,就是促使社会利益进一步分化,最终的结果,可能是在社会利益分化的基础上强化中央政府的整合能力,到此为止就意味着个体化社会作为一种新的秩序形式被构建起来了。

此时,个人恍如从集体中被“抛到”了社会中,成为一个个不得不自谋出路的人。个人对集体的依附、以及相应的集体对个人的庇护都已经不复存在了。个人身份不再由某个集体来界定,他就是他自己,能确证自身价值和尊严的就只有他的基本权利。个人不得不凭借自己的权利和能力,去跟各种不同的个人和组织打交道,去发展横向的社会交往,从而形成错综复杂的社会网络,用埃利亚斯的话来说,在“自己的自我规范和社会责任中重新建立平衡”,也就是树立一种权界意识。个体已经不可能诉诸于传统的家族式庇护,或者靠纵向的单位体制来保证自己的社会安全,他唯一能仰赖的保护机制就是法律和制度。从国家的角度,它的统治不是面对家族、或者单位,而是直接面对公民个体,界定公民个体的基本权利并给予保障使之免受他人侵害,是个体化社会最适宜的治理方式。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法治。毋庸讳言,个体在独立化之后事实上将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社会,套用卢梭的话来说,他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本文原载于《人文杂志》200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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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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