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显河:中国应更积极参与国际法治进程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21 次 更新时间:2018-07-27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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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显河  


易显河,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首席专家、外交部国际法咨询委员会委员


三一重工维权案为中国企业在海外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样本,为“走出去”的中国企业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图为三一集团位于湖南的生产车间调试泵车

作为大国,中国应该如何发挥作用,参与到国际法治进程之中,在国际法体系中,中国如何既维护自身利益,又引领国际法体系的运作,目前主要以谈判解决国际争端的中国,未来如何更好地利用司法途径?

为此,《瞭望东方周刊》专访了外交部“国际法咨询委员会”委员、武汉大学教授、国际法研究院院士易显河。


要体现命运共同体的愿景


《瞭望东方周刊》:十余年前你开始研究“领袖型国家”的问题,这个问题对中国的国际法研究有什么意义?


易显河:领袖型国家是一个对国际体系作出了重大贡献、针对未来世界提出更好的愿景并且以模范行动带动世界为实现该愿景而作不懈努力的国家。由于人口和经济量巨大,中国必须是个领袖型国家,否则世界不会好的,我们不要也不用这样说,但是必须这样想,这样做。

近年来中国在政治、经济和国际关系方面的成就足以说明这一点,如人民币波动对世界的影响,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成功发起,等等。在国际法体系、国际法治进程方面,我们也得把中国当作领袖型国家来想来做。要不,我们国际法律人就落后了,国家在政治、经济和国际关系方面的成就就得不到巩固、维护,更不用说要在国际法体系、国际法治进程中发挥积极或者引领性作用。

我们国家提出要构建合作共赢的命运共同体、推进国际体系的公平正义。这是个美好的愿景,如何让这个愿景在国际法体系中体现出来,如何利用国际法体系来实现和维护这个愿景,就是中国在国际法领域的任务。


《瞭望东方周刊》:中国具体应该如何做?


易显河:总的来说,中国应该积极参与国际法体系的三个环节(参与,内容和实施)的运作。要支持其他成员参与,要引领、促成内容上进的国际法规则、原理的制定、形成及实施,要通过模范的行为引领、促成这些规则、原理在国家行为的内在化。

我们可以检讨一下我们现有的参与是否有效有力,然后采取应对措施进行改进。一方面,我们需要审视我们的参与是否有效有力地维护了自身利益,另一方面,我们需要审视我们的参与是否有效有力地参与、引领了国际法体系的运作。

具体来说,我们可以调研一下,我们是否已经参与国际法体系运作的机制,这个机制的工作是否有效有力,是否体现了中国人的智慧、水平。也可以调研一下别的大国的做法,特别是安理会其他常任理事国的做法,然后制定我们的应对和改进方针。大方向、大方针、大政策固然重要,但是大方向、大方针、大政策落地时往往是以技术问题留下足迹的,也就是说,重要的技术问题往往凝聚着对大方向、大方针、大政策的考量,也就成了最后见分晓的决战问题。我们要把法律框架下的多种可能阐明让政治家最后定夺。2015年九三大阅兵很震撼,看到我们军队从小米加步枪到今天的东风21D,东风26,东风5B,我不禁想,我们国际法团队是不是也应该这样?我们也要问一下,知道难度后,我们除了迎难而上,知缺而补之外还有别的选择吗?

稀土案表明,中国将以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方式加强对资源类产品的管理,促进资源保护,维护公平竞争,实现可持续发展  图为江西磊源永磁材料有限公司工人在包装钕铁硼稀土材料


谈判和司法解决的区别


《瞭望东方周刊》:说到参与国际法体系,目前,在解决国际争端时,我们似乎走法律渠道并不多。


易显河:我们的一贯政策是坚持通过谈判协商解决国际争端。我理解这个政策。谈判解决争端让当事方对最后的结局有发言权,自己接受不了的结果就不会出现,因此大多数的争端都是通过谈判解决。中国的历史教训证明了这一点的重要性。

但是,有些争端或因难度大或因政治影响大,当事方都不肯让步,谈判解决不了,于是国际法体系里也有通过有约束力的第三方仲裁或司法解决。但是这种方法是让第三方裁判,当事人无法直接掌握结果。然而,这种方法的好处是以法律为基础,如果两个政府采取这种方法解决争端,他们就把争端从政治氛围中移交到法律框架下来处理,让政治上弱小的国家获得和大国平起平坐的感觉,也可以让政府对老百姓有个交代——输赢是国际法决定的,不是政府的过错,政府已经尽力而为了。


《瞭望东方周刊》:除此之外还有哪些解决方式?


易显河:有些国家政府还是认为有些案件输不起,不同意仲裁或司法解决争端。对于这种情况,国际法体系里还有折中方案,即通过无约束力的第三方调停、调解来帮助解决。调停、调解得出的是建议,当事方还要通过协商接受才能生效,因此第三方调停、调解只是当事方谈判的辅助而已。程序方面,调停比较灵活,调解可以给当事方类似诉讼的程序,能让政治上弱小的国家获得打官司的尊严和平等的感觉,在一定程度上是诉讼的替代品。

大致可以说,冷战后疑难争端通过第三方仲裁或司法解决呈上升趋势。


理智考虑利用争端解决机制


《瞭望东方周刊》:那中国未来是否应该更多采用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易显河:我们要辩证地看问题,看失败。俗话说,胜败乃兵家常事,打官司前谁都不能保证胜诉。

世贸组织争端中我们输了些案子,中国的经济如今在世界已经是数一数二了,输了几个案子又怎么样?当然了,领土、海洋权益问题和经济问题不可同日而语。但辩证点看,如果一方面亏一些,另一方面赢一些,综合起来是否合算?国际法院有些案件(如喀麦隆诉尼日利亚案)就显示,有时候一个国家在领土方面亏了一些,但是在海洋划界方面就会赢不少;有时候在划界的某段亏一些,但是在另一段赢不少。

所以,把一个大案子一揽子交给国际法院获得公正结局的可能还是比较大的。我们也应该认识到,要获得全胜的可能比较小,成熟的人、成熟的国家要理智地权衡利弊。


《瞭望东方周刊》:但是和一些发达国家比,中国打国际官司的经验还不足。


易显河:我们至少可以尝试一下调解。其实对有些海洋法问题,我们已经接受强制调解程序。这只是程序的强制性,结果还是要当事方接受才生效。

调解除了上述所说的优点外,这种程序还能让第三方来帮助当事方通过严谨的程序来重新认识自己的声索,从而成为谈判解决争端的有力助手。我们知道,争端当事方对自己的声索的夸张认识往往是争端难以解决的最重要原因之一。仲裁、司法解决都提供不了这种辅助性服务,因为仲裁庭、法院一旦开口说话,案件就终结了。调解员可以一路提供分析、建议,但是主动权一直握在当事方手里。至少,这种程序可以给我们国家赢得更多的时间,对我们有利。

而且,中国打国际官司也不是没有赢过的。比如在国际法院科索沃咨询案中提出民族自决权的观点,其实是个胜利。另外,我们在海洋法庭海底争端分庭担保国责任咨询意见案中提出的观点也大体获胜。就不少世贸组织争端的案子以及一些在其他国家的国内法院打的官司而言,如在美国法院审理的一些案件,中国都是赢家。只要在策略上和技术上做好充分准备,我们胜诉的可能是有的。


我想强调,胜败大多数情况下是国际法的实体法内容决定的,不是争端解决机制决定的。随着实体法逐渐走上公正、上进,我们胜诉的可能也越来越大。


原载《瞭望东方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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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川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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