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余浩:中美争端背景下的网络强国建设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20 次 更新时间:2018-05-15 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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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余浩  

中国社会当前热议的中美贸易争端,以及4月20日至21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使“贸易战实质是技术转移和知识产权之战”(约瑟夫·斯蒂格利茨语)和“自主创新推进网络强国”(习近平总书记语)等理念深入人心。

全面推进网络强国的建设,首先需要解决如倪光南院士曾指出的“网络空间斗争主动权的问题”。显然,在中央处理器和操作系统等核心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可控,是繁重工作的第一步。然而,要实现这种高新技术领域的自主创新,必须面对美国信息网络技术长期处于领先和垄断地位造成的技术发展路径锁定、知识产权保护下的利益固化、用户选择空间狭小等重大难题。

从根本而言,需要中国构建出在知识创新领域有助于挑战既有权威、在产业组织形态上有助于激励广泛共享与合作、在经济发展领域有助于敦促金融为实体制造业服务的制度和文化。本文拟从网络社会的基本文化理念冲突入手,探讨以开放共享的网络文化安全理念引领网络强国建设的意义,希望吸引更多思考者参与讨论有利于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和网络强国建设的基本制度创新。


法国雅虎案中的网络自由与文化安全


2000年8月11日,“反种族主义及反‘反犹主义’国际联盟”在法国巴黎高等法院起诉总部设在美国加州的雅虎,因为后者的拍卖网站上公开陈列党卫军军章、SS匕首、集中营照片等法国法律禁止销售的纳粹物品。原告要求雅虎屏蔽掉法国用户,即禁止法国用户浏览这些拍卖网。

被告则辩称:第一,该拍卖网站并不在法国雅虎旗下,而是属于美国雅虎,不能要求美国雅虎也遵从法国法律;第二,就技术而言,雅虎无法识别浏览该拍卖网站的用户是否为法国人;第三,同样是技术原因,法国也无法要求雅虎切断法国用户进入该拍卖网的所有途径(这需要关闭法国人的所有互联网接口,甚至包括电话线)。然而,2000年11月20日,主审法官作出终局裁决,认为雅虎违反法国禁止出售纳粹物品的法律,并且法国法院有权要求雅虎屏蔽掉法国用户对该拍卖网的浏览。2001年1月2日,雅虎从其拍卖网上撤走所有的纳粹物品。

在信息社会崛起之初,互联网被寄托了一种超越国家疆域和政府监管的自由民主梦想。麻省理工学院媒体实验室创始人尼葛洛庞帝(Nicholas Negroponte)曾从技术的角度讲述这种可能性:“一个个信息包各自独立,其中包含了大量的讯息,每个信息包都可以经由不同的传输路径,从甲地传送到乙地。……因为我总是有办法找到可用的传输路径,假如要阻止我把讯息传送给你,敌人必须先扫荡大半个美国。……了解这个道理非常重要,因为正是这种分散式体系结构令互联网络能像今天这样三头六臂。无论是通过法律还是炸弹,政客都没有办法控制这个网络。”

但是,恰成对照的是,仅在短短数年之后,宪法学家、公共政策专家桑斯坦(Cass Sunstein)就发现,网络社会的“自由”并不必然导向一种健康、理性、求同存异、有利于公共协商的文化。相反,个人倾向于寻找并且由此强化自己偏好的观点,网络上充斥着党同伐异、极端言论的乱象。

实际上,法国雅虎案背后是法国在二战之后长期奉行的反对美国文化普世化的“法国文化例外论”的理念。譬如,在美国大力推动下,其《1996年电信法案》(Telecommunications Act of 1996)规定的极为宽松的非法信息内容规定,获得了2001年欧盟《网络犯罪公约》(Cyber-crime Convention)的接受,但是在法国、德国等欧洲主要国家坚持下,该公约明确禁止了美国电信法案所没有涉及的“种族主义信息”。欧盟并且在2003年1月通过了《网络犯罪公约补充协定:关于通过计算机系统实施的种族主义和排外性行为的犯罪化》(Additional Protocol to the Convention on Cybercrime, Concerning the Criminalisation of Acts of a Racist and Xenophobic Nature Committed through Computer Systems)。雅虎所列出的技术性辩护在这种强大的文化理念面前,其实难以站住脚。

该案判决依据了大量复杂的网络技术说明,例如,雅虎虽因公司总部设在美国而获得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然而其服务器是设在斯德哥尔摩而非美国境内;雅虎还在瑞典安装了美国主站的同步更新“影像”站点。对雅虎来说,这些设置便利于欧洲用户,而在法院看来,这正说明了并不存在“网络无国界原则”这回事情——雅虎既然可以出于商业理由而自由安装其设置,主权国家为何不能基于“维护核心价值”的理念而遏制这种商业行为?在这里,最核心的价值正是维护文化特质的保持与延续。

我们看到,当互联网自由最强硬的支持者主张“网络不可能被监管”时,他并不仅仅在说明网络的技术性特征,而是在宣示这样的信念:“信息自由交流的重要性足以让许多其他担忧退居次要位置。”然而,这种信念恰恰没有认真考虑充斥在真实与虚拟世界中的文化侵略、文化冲突现象。因此,仅从技术考虑,网络自由支持者很正确地提出,网络空间中很难清晰标识出个人应当遵守的责任;但是,这种技术难题却不能成为网络规避监管的借口,如法国雅虎案中一位反纳粹主义律师所言:“法国法律不允许著作、电视或广播中出现种族主义,我看不出互联网有什么理由例外。”

无论在真实还是虚拟的世界里,信息传播都不会在真空中进行,而是与资本、权力、知识、偏见等等因素交织在一起。正是在多样性与全球化成为时代背景的前提条件下,培育健康的文化信念、维护文化自主与全面落实文化权利的责任才显得异常突出;而在网络社会这个以崇尚个性、自由、非约束为至高理想的虚拟空间里,更应当认真对待主流文化的领导力和指引作用。


开放共享的文化安全理念及策略


在2018年20日至21日召开的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系统阐释了网络强国战略思想的丰富内涵,提出“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核心技术是国之重器”,“网信事业代表着新的生产力和新的发展方向”,“推进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等一系列重要思想。非常突出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提高网络综合治理能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管理、企业履责、社会监督、网民自律等多主体参与,经济、法律、技术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综合治网格局。因此,如何在加强党对于网信事业的领导的前提下,实现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网络治理,共同推进网络强国的建设,成为新时代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的重心。

可以从葛兰西(Antonio Gramsci)的论述来理解文化领导权与多元主体参与权之间的关系和制度设置。作为西方马克思主义传统中极具原创性的理论家,葛兰西的文化思想非常深厚、复杂。本文认为,可以从四个层次简要把握其论述:

第一,“文化领导权“与”政治统治权”相辅相成。

因葛兰西而闻名的“hegemony(ege-monia)”这个术语,经常被译为“霸权”,由于中文“霸权”含有过强的强制色彩,使得读者不容易体会葛兰西使用“hege-mony”隐含着的两层不同意义:以强力支配为核心的“政治统治权”与以实现共识为目的的“文化领导权”。

在葛兰西看来,文化“是一个人内心的组织和陶冶,一种同人们自身的个性的妥协;文化是达到一种更高的自觉境界,人们借助它懂得自己的历史价值,懂得自己在生活中的作用,以及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文化不是自发演变而成,也不是强力干预的结果,而是与历史(政治)斗争紧密相联:一方面,这种文化是帮助人们“为把自己从特权、偏见和偶像崇拜中解放出来而作的努力”,经由认识“支配着人的精神的规律”,最终指向“通过别人更好地认识自己,通过自己更好地认识别人”的目标;另一方面,这种文化是无产阶级通过对资本主义的批判从而形成的统一的意识,其在群众中的传播是无产阶级革命的先导。

而政治统治权强调的是“在无产阶级集体经验的基础上建立新型的国家,以代替议会制民主国家”,以及保障人民群众“使被领导者或被支配者俯首听命”。无产阶级接管了对政治和经济生活的指导、建立起自己的秩序,并不就等于已经建立了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是一个历史过程,是从一个社会阶段发展到另一个更富有集体价值的阶段”。可以说,只有通过在政治上建立起自己的秩序,并且同时通过在文化上使人民大众保证这种发展的自主权,才有可能实现社会主义。

第二,“文化领导权”的主要作用领域在市民社会。

葛兰西赞同黑格尔关于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分的论述,然而,较之黑格尔,葛兰西更看重治理的现实约束条件:国家机器即使再如何完备,也无法深入市民社会的每一个细微领域。这就使得市民社会能够享有更多的自主权。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市民社会卓然独立于国家,相反,正需要在市民社会中实施“文化领导权”,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对于政治统治的接受和认可。

因此,市民社会的活动虽然通常不在国家法律约束的范围内,但仍可以通过习惯、思想方式和行为方式、道德等方面的演变,施加一种集体的压力而获得客观上的效果。这样实施教育的目的,是使每个人“能加入总体的人并融为一体”。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主张并不倡导将国家与市民社会融二为一。即使在“中央集权”阶段(即社会主义新秩序建立之后,“国家生活”的正常形态阶段),同样有必要保持市民社会的相对独立性:“作为一种积极的文化因素(即作为一种创造新文明、新型的人及新型公民的运动),可以使国家和个人(某个社会集团的个人)保持一致,这一论断必须有助于下决心在政治社会的外壳里建立一个既复杂又井然有序的市民社会,在这样的市民社会里,个人能够自己管理自己,而又并不因此而同政治社会相抵触,相反地,倒是其正常的延续,有机的补充。”

第三,“文化领导权”的主要承担者是知识分子。

与传统知识分子不同,葛兰西提出的是“有机知识分子”,即强调每个社会集团都能够造就自己的知识分子阶层,无产阶级的知识分子必须同化和战胜传统知识分子阶层,确定其意识形态上的统治地位。葛兰西认为,实施文化领导权的过程,既是知识分子履行其职能的过程,也是培养和制造知识分子的过程:“促进同质的巩固的社会联合体的形成,这样就能产生自己的知识分子、自己的突击队、自己的先锋队——他们反过来也会对这种联合体起作用,使它们得到发展,而不是使它们永远保持吉卜赛式的支配地位。”

第四,“文化领导权”的实施策略以“阵地战”为主。

葛兰西指出政治斗争的复杂性:战胜的一方必须长期保持战斗,不得松懈。这要求在政治领域和市民社会同时实施从运动战(正面进攻)向阵地战的转变:保持领导权的高度集中,以便采取一切控制手段反对机会主义者,巩固统治集团的领导权“阵地”,不断地进行组织工作,保障内部不可能瓦解。当然,文化领导权的具体实施过程并不要求统一规划,而是寻求一种动态的持续性:“文化政策将首先是消极的,即对过去的批判;目的在于摧毁和清除旧思想的影响。有关建设的设计还只是‘粗线条的’草图,这种设计可以(而且必须)随时加以修改,以同新基础的实际状况相适应。”

综上所述,从葛兰西的视角看,维护“文化安全”并不是为维护少数人统治地位服务,相反,是为了大多数人能够当家作主。正如一位研究者指出的,在葛兰西思想中,“统治阶级若非在它实施对于敌人的支配(专政)的同时,也维持所联合的社会力量的共识(因此需要一种大致同质化的社会和经济基础),否则不可能进行统治。支配与共识同为领导权的目的”。实施“文化安全”的策略存在着动态性(持续不断地进行)、非强制性(以求取有原则的共识为目的)、指导性(以满足人民群众共享统治权为原则)、非规划性(通过零散但指向明确的手段)等主要特征,既与政治统治权的贯彻紧密相关,又反过来成为统治权的正当性基础。

当然,作为20世纪前期意大利共产主义运动的领导人,葛兰西还没有来得及深入考虑现代社会在1960年代之后呈现出的极其多元分化的状况。这种多元分化状况在理论上使得寻找到一种高度共识的政治理念变为不可能,而任何群体求取“政治上的承认”都具备正当性,如女性主义、同性恋、环保主义、各种宗教、各类亚文化群体等等,都能够合理地提出自身的诉求,且这些诉求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冲突。为此,有必要在葛兰西的文化理论基础上,增添一种保障“政治认同”的制度设置。这就是哈贝马斯(Jurgen Habermas)倡导的“商谈原则”。

哈贝马斯既反对把秩序建立在个体的权利诉求基础上(多元分化的事实使这种秩序变得极为脆弱),也不赞同用所谓共同体伦理等抽象的集体概念来压制个体的多样性(因为这导致非自由的状况),而是主张,通过交往行为的实践,一方面保障对于多样个体的根本尊重,另一方面弥补多样个体之间相互隔膜的缺陷。

这种交往(商谈)行为的实践,必须贯彻在法律制度中:法律对权利的保护应当建立在“真理共识”或者“理想的商谈条件”下,法律从根本而言来源于生活世界的社会团结,而生活世界的非强制性沟通又赋予法律规范一种超越实在法或强制力保障的正当性。商谈原则“一方面形成道德论辩,另一方面形成政治法律商谈,这些商谈以法律形式而建制化,并且仅仅从法律规范的角度出发才把道德问题包括在内。对公民的私人自主和公共自主同时予以确保的权利体系,在民主的立法程序和公平的法律运用过程中得到诠释和阐发”。这种使“商谈原则保障下的民主化法律”转而成为保障“多元个体之间的自由平等商谈”的制度机制的思路,值得我们在关于“文化安全”的思考中充分借鉴。

综合葛兰西与哈贝马斯,本文主张,开放共享的文化安全的概念必须强调一种“多元基础上整合”的文化理念:既需要百花齐放式的文化争鸣,又需要一种主流文化理念的指引,而这种主流文化也同样应该在与历史传统、政治意识形态、社会大众一般信念的对话中呈现出灵活、包容的特性。

因此,文化安全概念至少应当具备如下内容:

(1)文化战略的包容性,即通过与传统文化、当代多元文化的对话,构建主流文化理念,并且在建立主流文化的基础上,承认和尊重不同属性文化主体的正当地位,在制度上为这些多元文化的发展和阐释提供保护;

(2)文化体制的层次性,即按照国家宏观统筹、地方具体落实的原则,分层次地建立既有助于国家文化认同,又有助于培育地方多元特性文化生长的文化体制,在中央与地方文化体制之间形成互相弥合、相互促进的态势;

(3)文化政策与传播机制的多维性,即综合使用多种类型的政策工具并且建设多种类型的传播机制,或者创建具有引领功能的品牌文化产品,或者扶助频危文化种类,或者打压过于强势或压抑型的文化,总之维持多元文化得以良好发展、沟通、相互学习的生态环境。


以开放共享的文化安全理念引领网络强国建设


本文提出“以开放共享的网络文化安全理念引领网络强国建设”的策略思路,期望推动我国网络和信息化事业走向开放、共治、共享,形成有益于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和网络强国建设的治理模式。

其一,在文化战略上通过“多元基础上的整合”方式推动主流文化理念的发展。

(1)推动网络上有关中国经验、四个自信、传统复兴、社会主义现代强国等重大话题的讨论,同时通过吸引高级知识阶层人士的参与,提升讨论品质,在讨论中逐步形成和巩固有益于当前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主流文化”理念;

(2)鼓励开放式讨论,但针对有争议的近现代历史事件和问题,需要一方面允许和鼓励严肃、严谨的研究,另一方面又要求和协助将研究成果以及作为研究基础的材料建成数据库,以供互联网上自由阅读和公开甄别、说理;

(3)在严格信息安全和权利保障的基础上,支持开源技术的研发,推动开源文化的建立和发展,形成“网络创新共同体”的新型理念,为自主创新奠定坚实的知识和社会文化基础。

其二,在文化体制上持续深化改革,形成分层级、多主体参与的灵活体制。

(1)形成中央统一领导、地方探索创新的决策体制,尤其针对涉及当前重大经济社会政治问题的事项,鼓励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地探索、实施网络文化建设方面的创新,最终推动中央拓展其决策思路。例如,引导广东地区与港澳逐步实现网络传媒领域的互联互通,促进不同文化理念的交流和互信;

(2)形成政府主导的网络主流传播平台与多种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建设的网络传播平台良性竞争、有效互动的格局;

(3)整合既有的网络执法机构,形成制度化的非法信息内容监控体制。

其三,在文化政策和文化传播机制上鼓励“多元共生”的局面形成。

(1)鼓励官方主流媒体通过财政支持、拓展投资渠道等各种方法,创建多种形式、多种类型的优质文化品牌,以生动的文化形象传递主流文化信念;

(2)鼓励网络各类文化品牌的“自创生”发展,当然,与此同时严格监管其中可能出现的色情、暴力、违反公序良俗的倾向;

(3)及时回应网络文化领域的变化,有效调整主流文化传播在网络文化建设方面的引领政策与引领机制。

总之,从葛兰西和哈贝马斯论述中提炼出来的“文化安全”的启示,把网络生活中的多元与整合、自由与监管、文化与政治等重大问题集中起来加以思考,督促我们去探索党的领导与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相兼备的新型网络治理模式。

我们应当以更高的视野来引领和深化网络建设事业。很清楚,在如何改革我国的信息网络技术创新体制和网络治理模式这个议题上,美国式的自由监管体制不是有益的学习榜样(例如,美国宽松的非法信息界定标准,即使欧盟各国也难以接受),当然也不能执着于既有的制度逻辑而拒绝变革。

那种有助于凝聚政治认同、倡导非强制性文化沟通的“文化安全”理念与策略,将会帮助我们,使我们的网络生活体验走向有管理的自治、负责任的自由、尊重个性的共享,以此形成坚实的、有助于自主创新的社会文化氛围,全面推进网络强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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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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