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春:税负模式对分工的影响——分工超边际(14)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90 次 更新时间:2018-05-14 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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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于《财新周刊》2017 年第 5 期


税负如何影响分工?这是笔者的两位导师杨小凯和黄有光教授(Yang&Ng,1993)、杨小凯(Yang,2001)关注的一个问题。近年来,笔者在研究和教学中把这个重要问题具体化为: 税负模式上的差别对于分工结构的影响程度有何不同?如果仅对销售征税、 或仅对消费征税、或对销售和消费都征税, 那么这些不同的征税模式,将如何改变产品的名义和实际价格、劳动力配置、交易规模以及人均真实收入?

笔者在一个包含生产两种必需品的内生专业化的超边际模型中,把税负处理为一种会影响市场演进的交易费用, 进而解答以上问题。这项研究依赖于两个相互契合的参照系:一是把自给自足作为分工演进的纵向参照系,二是把无税负(即零税率) 的分工结构作为各种税负模式下的分工结构的横向参照系。

有 5 种可能的征税模式需探讨:对一种产品征销售税(情形 1)、对一种产品征消费税(情形 2)、对所有产品征销售税(情形 3)、对所有产品征消费税(情形 4)、对所有产品的销售和消费都征税(情形 5)。笔者借助超边际一般均衡分析,并比较这 5 种税负模式的差异,得出一系列结果。

第一,无论在哪一种征税情形,税负的存在都将降低人均真实收入;当税率低于一个临界值(即“分工税率临界值”),分工结构在均衡中出现;而当税率高于这个临界值,自给自足为均衡结构。这表明,税率越高,就越不利于分工演进,而分工税率临界值越小,对分工结构的出现所构成的障碍就越大;反之,亦然。研究显示,分工税率临界值,与产品的固定学习成本和专业化生产的报酬递增程度均呈现为正向的对应关系。这表明,如果生产的学习成本较高,那么将逼迫分工结构在税率低于一个较大的分工税率临界值时出现, 以避免较高的学习成本对自给自足者造成较大的损失;而如果专业化生产的报酬递增程度较高,那么其对应的一个较大的分工税率临界值,则可减轻分工结构形成的阻力,因此这有益于分工的正效应在抵偿税负的负效应后,仍有盈余。

第二, 不同的税负模式产生不同的分工税率临界值,其从大到小的顺序为,情形 2、 4、1、3、5。因一个较大的分工税率临界值,对分工结构的出现造成的阻力较小,故按相同税率征缴时,分工结构取代自给自足从易到难的顺序,正是分工税率临界值从大到小的顺序。换言之,对一种产品征消费税相对于其它四种模式, 对分工演进产生的阻力最小;相反, 对所有产品的销售和消费都征税相对于其它四种模式,对分工演进产生的阻力最大。

第三,与零税率分工结构相比, 不同的税负模式将不同程度地压低人均真实收入。人均真实收入从高到低依次为,情形 2、1、3、5 或情形 2、4、3、5。这表明,对照零税率的参照系发现,对一种产品征消费税相对于其它四种模式,对人均真实收入的负效应最小;相反,对所有产品的销售和消费都征税相对于其它四种模式,对人均真实收入的负效应最大。

第四,税负的存在还会改变市场组织,而这些变化随税率上升而加剧:情形 1 和 2 的名义和实际价格扭曲、情形 5 的实际价格扭曲;情形 1 和 2 的劳动力比例改变;所有情形的交易规模缩减。进而言之,对所有产品征销售税(情形 3 和 5)将最大程度压缩交易规模,而对一种产品征销售税(情形 1)和对所有产品征消费税(情形 4)的影响居中,但对一种产品征消费税(情形 2)的影响最小。

以上表明,所有情形中, “差中较好”的情形 2 对分工演进的阻力最小、对交易规模和人均真实收入的负效应最低。 然而,消费一种产品被征税,意味着在给定条件下, 实际消费支出受到扼制 ——  “实际购买力”降低。因减弱的购买力所产生的负作用,较大抵消了他(也是另一种产品的生产者) 为增加产品销售收入而提高 “名义相对卖价”的效果,故其“实际相对卖价”未升反降(或“实际相对买价”将上升)。而该缴税者作为消费者,以较高的“实际相对买价” 就仅能购得数量相对较少的产品,因此其效用将降低。而与该缴税者组成分工结构的交易伙伴(也是生产者-消费者)虽未缴税,但其效用也会随之降低,这是分工结构均衡的互动所致。又因效用是相对卖价的增函数, 故该交易伙伴的相对卖价将降低, 即相对买价上升,这导致其所购产品的数量减少以及该产品生产者的相对人数减少。

此文已证明,税负可引起分工网络的负效应 ——  税率急升可导致人均真实收入骤降到自给自足水平之下,于是分工解体、市场瘫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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