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瑞泉:平等如何可能:一个古老理想的现代困境

——在华东师范大学的演讲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832 次 更新时间:2006-09-05 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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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瑞泉  

平等的来龙去脉

我们并没有因为抛弃了平均主义、发展了市场经济就自动地一劳永逸地从理论上解决了平等问题。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现代化的进展,平等问题将更严峻地等待我们。

在汉语文献中,“平等”是一个古已有之的词语。这反映出中国人与其他民族一样早就意识到:作为人类,一切人之间存在着相同性。正如恩格斯所说,“一切人,作为人来说,相互之间都有一些共同之点,在这共同点所涉及的范围内,他们是平等的———这样的观点自然是自古已有的。但是近代的平等要求是和这一观点完全不同的;近代的平等要求更甚的是在于从人的一般共同特点中,从他们作为人来看是平等的这一点中,得出一切人或者至少该国所有国民,或该社会所有成员,都应该有平等的政治地位以及与之相应的平等的社会地位的要求。”换言之,只有现代社会才把平等看作达到社会和谐的必要价值,而进入文明时期后的古代社会,通常都不仅是实质上不平等的社会,而且是公开宣布不平等、将等级制度赋予神圣价值的社会。

“作为一种具体的社会和政治的要求,平等是拉开现代社会序幕的一系列重大革命的产儿。”英国哲学家洛克在他那本为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辩护的著名论文《政府论》中,就提出了平等的口号。它以“自然状态”作为其理论的逻辑起点。在他看来,自然状态不仅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也是一种平等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互相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极为明显,同种的和同等的人们既然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如果说洛克在主张平等要求时主要指的是政治平等,同时又主张保留经济的不平等的话;那么卢梭则提出了全面的更为激进的平等要求,特别是经济平等的诉求。

从那以后三百年过去了,人类社会在取得巨大进步的同时,并没有完全解决平等的问题。更精确些讲,随着现代化的浪潮,越来越多的国家将“平等”作为人类的基本权利写进自己的宪章,但是贫富差距却成为当今世界越来越严重的问题。中国古人曾经用“富可敌国”来夸张富翁的财产,今天这个成语却显得何等缺乏想象力:当全世界191个国家联合起来承诺到2015年争取使每天只有1美元生活费用的人口———总数在1.3亿———减少一半的时候,比尔·盖茨等三个最富裕的人的净资产却超过了最贫困的41个国家的国内生产总值!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1999年的《人类发展报告》,占世界总人口1/5最富裕人口的收入,与最贫穷的1/5人口的收入,两者之间的比例,由1960年的30比1,1990年增长到60比1,1997年,又增长到74比1。

反观中国,近代以来中国社会所经历的深刻革命,某种意义上是“平等”价值的胜利。中国古代像其他古代文明形态一样,决不是一个平等的社会。从制度上说,以父系家族制度为基础的大一统皇权体系,无论是政治的还是伦理的,都以人的不平等关系为基础。为两千年儒表法里的制度奠定基础的荀子所谓“明分使群”,就是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分际、分工。正如瞿同祖先生指出,“儒家根本否认社会是整齐平一的。认为人有智愚贤不肖之分,社会应该有分工,应该有贵贱上下的分野……一切享受(欲望的满足)与社会地位成正比例也是天经地义。”20世纪中国革命颠覆了这个“天经地义”。正是为了避免资本主义现代性的困境,中国人选择了社会主义。50多年以前,不但马克思主义者信奉“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真实内容,都归结为废除阶级的要求。”即使是自由主义者,也大多是抱着“每人一张票,各人一碗饭”的期望走进新中国的。但是历史注定要走曲折的路。由于非常复杂的原因,在上世纪50年代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平均主义广为流行。这不但没有实际上解决中国社会的平等问题,反而摧毁了平等原则的声誉。因为平均主义至少是普遍贫穷的原因之一,更何况在它下面还掩盖着新的制度性不平等。

作为一个重要的拨乱反正,邓小平提出改革开放要“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走共同富裕道路”。20多年中国的经济起飞证明了“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方针在当时是合乎时宜的。但是,毋庸讳言,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产生并积累了新的社会问题,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迅速扩大着的贫富差距。尽管我们的基尼系数是否已经接近临界点,学术界还有争论,但是不及时解决这一问题将危及我们的社会,是无可置疑的。这一点已经越来越成为社会的共识。

如何实现效益与公平的平衡,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政治家、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还有许多事情需要做,这里不能讨论这些具体措施。从哲学的角度看,我们需要讨论的是,上述现状实际上使真正确认平等原则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凸现了。十分明显,我们并没有因为抛弃了平均主义、发展了市场经济就自动地一劳永逸地从理论上解决了平等问题。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现代化的进展,平等问题将更严峻地等待我们。

平等是什么

当前社会普遍关注如何解决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分扩大问题,其实就是一个是否应该实行、和如何实行经济平等的问题。

中国古代哲学尤其是古代儒学有十分悠久而丰富的伦理学传统,但是作为非常强调实践的学问,它在政治哲学方面却表现得相对薄弱。在“平等”的论域,它所提供的资源尚需要深入发掘:从孟子性善说到后儒“圣凡平等”、人人能成为圣人的说法,蕴涵着将其诠释为人格平等的可能性;泰州学派等阳明后学就一度发展出类似的学说。从原则上说,科举考试给庶人上升到士大夫提供了平等的机会,这是中国不同于中世纪欧洲封建制度的地方之一。

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承认古代中国决不是平等的社会。尽管历代造反农民的领袖往往用“均贫富”这类原始平等作为旗帜,而像项羽这样敢于(想)对皇帝说“彼可取而代之”的,历史上也真的不乏其人;尽管佛教讲涅?平等、圣凡不二,但那本质上是建立在对现世生活的舍弃,而不是对不合理的现实的改造;尽管有着“上帝面前人人平等”教义的基督教早就传入中国,但是基督教在中国梅开数度,并没有改变中国人的信仰状况。洪秀全领导的太平天国模仿基督教创立的拜上帝会,也不过是以原始的平均主义为号召。

因此,在中国,尽管19世纪中叶开始,西方思想中的平等观念已经通过不同的途径传入中国,并且与本土的传统资源在冲突中渐渐融合,由此推动中国社会发生了类似戊戌变法那样的变革。但是,其决定性的胜利,是辛亥革命所确立的共和政体带来的。1911年武昌起义推翻了满清皇朝,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共和国———中华民国。“平等”第一次有了法律上的根据。从此,在国家根本大法的层面上肯定了“平等”的观念,并承诺将其转变为社会政治法律方面的制度安排。经过许多曲折,“平等”正在变成中国的现代传统之一。

这些法律规定,所欲保障的是公民的政治平等,即全体公民参与政治活动的权利是平等的,同时所有人的自由又同等地受到法律的限制。平等的具体类型,除了政治平等以外,还有经济平等、机会平等和社会平等。所谓社会平等,主要是指“尊重的平等”,即不管阶级和身份地位的差别,都给予平等的尊重。所谓机会平等,本来是与结果平等相对的概念;但是它不同于实质平等,因此通常是一种形式平等:它主要指竞争权利的机会平等,即人与人之间在获得职位、权力、地位和财富上有相同的机会。但它又可以指人在发展其潜能上的机会平等,如接受教育,此时就不仅仅是形式平等了。后者我们可以将它归入社会平等的范畴。而更重要的是经济平等。按照马克思的观点,现代意义上的“平等”,本来是交换关系全面发展的产物;换言之,马克思是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来解释平等观念的本质的。马克思说:“如果说经济形式、交换,确立了主体之间的全面平等,那么内容,即促使人们进行交换的个人材料和物质材料,则确立了自由。可见,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的现实的基础。”

因此,平等本质上是处理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原则。政治-法律平等、社会平等,都是它的某种折射。我们在前面所提出的当前社会普遍关注如何解决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分扩大问题,其实就是一个是否应该实行和如何实行经济平等的问题。要建设一个和谐的社会,除了其他要素以外,全面实现政治平等和社会平等固然是必要的前提,逐步切实地实现经济平等才能给和谐社会奠定长治久安的基础。

如何看待平等

要回到政治经济学,而不能把经济平等看成单纯的经济学问题。换言之,单纯依靠市场将不可能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

在如何看待平等尤其是经济平等的问题上,历来是充满着争论的,因为这种争论后面有如何建构最现实的利益分配格局。围绕这一焦点,不同的社会思潮展开了长期的论争。

我们知道,在自由主义鼻祖洛克那里,“平等”既是理性的又是自然而然的观念。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都是全能和无限智慧的创世主的创造物,那么只能由造物主来做主,而不能由人们彼此之间做主;而且人们天赋有同样的能力,也在同一自然社会内共享一切,所以就不能设想人们之间有任何从属关系,使得一些人有权像利用动物一样来利用其他人。这其实是借用神学来证明平等观念。事实上,洛克甚至在机会平等的层面上讨论了经济平等,尽管这是在为私有财产占有的不平等做辩护。在他看来,上帝给了人平等地通过劳动占有土地等财产的机会和权利,这就是经济平等的形而上证明。

在现代化即理性化或“祛魅”的时代,平等原则的神学论证当然显得有些背时。在康德那里,就用道德形而上学的方式来论证平等、自由的价值。康德提出“人是目的”,即要“这样行动,无论是对你自己或对别的人,在任何情况下把人当作目的,决不只当作工具。”这样,在每个人都只能被当作目的而不是工具这一点上,人们是平等的。康德认为这是一条普遍有效适用于任何条件的道德律令,是道德得以可能的基础。可是它在其具体化的过程中却必然遇到复杂的问题。

更为常见的是平等的契约论证明,即认为平等其实是人们为了组成社会而达成的契约。美国哲学家罗尔斯继承了这样的传统,在其《正义论》中提出了两个著名的正义原则。第一条即自由原则,要求确保人们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第二条即差别原则,即如果社会经济方面要出现不平等的安排,其前提必须是让最差境遇的人的状况在这一格局中比在其他可选择格局中更好。依照这样的原则来落实平等正义,就是要求国家应对社会成员的社会经济差别予以调节,使之最大限度地改善最差者的地位。《正义论》发表以后,引起了巨大而长久的争论。在平等与自由之争中,罗尔斯试图协调两者的关系,而又偏向平等。不过,这样的理论并没有寻找到社会制度上的客观基础,它的实现更多地要倚赖人们的道德心,因而带上了道德理想主义色彩。

在中国,最近我们见得更多的是与罗尔斯相反的路径。在某些学者教授看来,似乎平等注定是自由的敌人,甚至是民主的敌人。因为他们认为,现代民主政治不再是平民政治而应该是精英政治;“平等”意味着弱者将强者拉低到与他们同等的水准。他们当然也谈平等,但是却过分强调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的对立;换言之,他们只谈机会平等或形式平等,反对认真看待实质平等的要求。他们无视当前中国社会贫富差距所带来的危险,无视某些人在形式平等的口号下制造出严重的实质不平等,继续大批平均主义,认真思考如何实现经济平等的思想都要被冠之以平均主义的帽子。这种视平等和自由为对立的两极的流行看法,与平均主义一样并不正确。实质上,平等和自由是现代价值系统的相关项:平等某种程度上是自由———即过我们所希望过的好生活———之必要条件。

在这派人中间,市民社会曾经是一个热门的话题。按照倡导者的说法,建构市民社会是第三条道路,它既要秩序、权威,又要变革、进步。但是其核心是守市场经济之成,他们认为,市民社会能培育市场和发展商品经济,养成市场经济的主体;同时能有效地制约政治权威。简而言之,是以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基础,通过“公共领域”的建设,达到民主政治的目标。在很大程度上,其实是以被理想化的西方现代社会的发展为取向,即国家和市民社会二元发展的模式。这种理论,不仅没有汲取马克思的资本主义批判,甚至没有考虑市民社会理论本身的复杂性。这种设计根本没有谈到市民社会的分化和矛盾———贫富的分化;没有顾及“企业家阶层”利用其经济政治力量占有社会资源和财富所导致的严重不平等。更没有考虑到市民社会内部,随着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广泛出现的道德分化和价值冲突。平等、共同富裕目标似乎在他们的视野之外。按照马克思的说法,要回到政治经济学来解释平等,就意味着不能把经济平等看成单纯的经济学问题。换言之,单纯依靠市场将不可能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

要重视实质平等

一个真正和谐的现代社会,决不能满足于形式平等。

以上所说,描写了一幅关于“平等”观念论争的简要图景,它也许并不完整,但是足以让我们意识到,像其他一些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一样,“平等”观念的理论建设还远远没有完成。

在我看来,平等是一个古老的理想,儒道释耶等古代智慧都不乏这方面的理论,但往往是不平等社会下关于平等的形上学玄思。平等又是近代一连串社会革命的结果,它与古代平等的理想有联系,但已经转变为社会的基本价值,分化为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广泛平等要求,同时也转化为法律制度的设计。西方自由主义理论为平等之实现做过连续的哲学论证,但是都有各种各样的局限。最保守的一翼只是强调法权平等,即机会平等。吊诡的是,单纯的机会平等恰恰是为了实现结果不平等的平等。现代性的弊病之一,就是在平等成为基本价值的同时,新的不平等特别是经济不平等在惊人地扩大,它成为现代社会的最大危机。

对于现代社会而言,作为基本价值的平等,不需要也不可能再从形而上的超验世界去寻找其基础,它完全可以从人本主义那里寻找到自己的阿基米德点。经过数百年的历史发展,康德的“人是目的”对于现代人来说已经是自明的真理。这与当代中国人所强调的“以人为本”,内在精神是一致的。平等的形上学所提供的信念也完全可以在经验世界获得其现实性的证明。

所有人的共同生活构成了社会,这是一切财富的历史前提,也是最为基本的经验事实。如果将平等分别为基本权利的完全平等和非基本权利的比例平等,那么完全平等就由于社会的共同生活而得以确立。譬如北大王海明教授认为,每个人一生下来便同样是缔结、创建社会的一个“股东”,应完全平等地享有基本权利、完全平等地享有人权。而在比例平等的实施中,获利较多者之所以要对获利较少者给予罗尔斯说的“补偿权利”,是“因为获利多者比获利少者较多地利用了双方共同创造的资源:‘社会’、‘社会合作’”。我们还可以继续往前推进:“社会合作”其实又有正负两个方向,最强者的成功往往同时堵塞了较强者(更不用说还有大量弱者)通往成功的道路。为了不使这种负面的“合作”转变为对抗,补偿是必要的。此外,获利多者通常还更多地利用了自然资源。现代社会所依赖的工业生产、现代科学技术在造福人类的同时,对人类的生存环境也造成了极大的破坏。换言之,获利较大者所需付出的代价中有一部分是全人类为之共同承担的;事实上还不止如此,通常情况下,环境破坏对于弱者所造成的伤害总是比对强者更甚,因为强者可以运用他们社会地位和财富的优势避免或减弱这种伤害。让他们付出一定的补偿,难道不是十分公正的事情吗?

总之,作为现代社会的价值要素,“平等”的理论应该将形上与形下打通,将信念和实践联结,这样才能真正对我们构建和谐社会产生积极的作用。

当然,我们说“平等”是价值要素,就是说“平等”是理想。就直接经验而论,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是普遍的自然的现象。平等不是单一化。平等并不能完全抹去个人之间的差异。但是既然我们将建设和谐社会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就需要认真对治现象世界的不平等,更不能听任不平等的扩大。因为没有一个和谐的社会能够建立在严重的不平等基础之上。和谐社会需要自己的价值,平等就是与此相应的价值。一个真正和谐的现代社会,决不能满足于形式平等;事实上,当我们认同“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走共同富裕的道路”时,就是在承认机会平等的过程中逐步做到最大可能地实现实质平等。

(这是作者2005年12月在华东师范大学终身教授报告会上的演讲,本报有删节,来源:解放日报)

高瑞泉1948年6月生。江苏无锡人。哲学博士。现为华东师范大学人文学院院长,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现代思想文化研究所研究员,教育部高校哲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有《天命的没落———中国近代唯意志论思潮研究》、《中国现代精神传统》、《从历史中发现价值》等著作数种,发表论文百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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