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兴保:加入WTO新形势下关于金融改革发展和防范化解风险的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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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兴保 (进入专栏)  


在中央党校一年的学习期间,我们几位学员(多数来自金融系统)运用所学的理论对金融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并统一组织到上海、安徽和深圳等地就金融问题进行了调研。大家分专题各自写出了研究论文和调查报告,在这个基础上多次集中研讨,重点就加入WTO以后,金融业如何深化改革、扩大开放、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提出了若干政策意见和建议。


一、在改革和发展中控制、化解金融风险


(一)正确认识和处理控制、化解风险与合理承担风险的关系,同时重视两种风险。风险包含着不确定性,而不确定性往往与盈利机会相联系,对谋求市场机会的经济行为而言,要完全防范、杜绝风险,即将风险降为零,不可能也不合理。银行业务的基本职能,是机会与风险并存的情况下,经过认真、艰苦而谨慎地选择,在把握机会的同时,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之内。事实上,银行面临的是两种风险,不良资产率高是一种风险,款放不出去,盈利水平低也是一种风险。重视前者而忽视后者,银行的总体风险堆有实质性下降,银行处置风险的动力和机制也是受到扭曲的。从这个角度看,近三年不少银行新增贷款不良率很低(1%以下),可否以为完全是好事,还有待观察。


(二)在控制风险的同时,有效地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目前银行贷款出现了向大企业、大项目、政府背景项目集中的倾向,其中虽有促进结构调整的积极因素,但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愈加突出。在这个问题上,企业和地方政府反映强烈乃至激烈,与银行方面的意见相当对立。有的商业银行方面认为,在自身不良资产率依然较高的情况下,对前景不明朗、发展时间短、信用度低的小企业贷款,不符合谨慎原则,企业提出的“好项目”,实际上往往变数很大;企业和地方政府则认为,由于过分强调防范风险,有些颇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和项目得不到贷款支持,对有些扶一把就可能有转机的企业,银行也不愿去扶,使小企业的资金困境日趋严峻。小企业是一个复杂的集合体,不同类型的企业需要不同类型的金融服务。例如,风险和收益概率都较高、且处在创业期的高科技小企业,适合于由风险投资机构提供服务;劳动密集型的小企业,客观上承担了较大的社会责任,应当得到必要的政策性金融支持;为大企业配套的小企业,可以在与大企业合作的信用关系中获得金融支持,等等。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除了加快国有大银行的改革和政策调整外,更多地将有赖于金融组织和服务的创新,建立起能够对不同类型企业提供有效服务的金融体系。


(三)在发展中逐步化解金融风险。银行的风险的累积经历了一个过程,其化解也需要一个过程,而且必须是一个发展的、“蛋糕”不断长大、承担和化解风险能力逐步增强的过程。保持并促进稳定发展的环境,并积极利用由此带来的机遇,对控制和化解金融风险乃治本之策。一个好的发展环境对银行化解风险至关重要,而培育、保持、促进一个好的发展环境,仅仅靠银行业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有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二、深化金融改革,进行制度创新


(一)加快国有银行体制改革。要真正形成有效率的风险处置机制,有赖于国有银行体制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确立起与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真正商业化的银行体制。必须以改革的精神和思路,推动银行风险的控制和化解,而改革的基础是产权制度改革,产权制度改革不到位,银行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也难以真正到位。作为省级以下的分支机构,改革的自主程度有限,不能不等上面出政策。看来,在深化改革问题上,几大国有银行应有更大的魄力和紧迫感。交通银行在改制上已有一套较为系统的设想,包括引入两三家国际上有特色的外资银行作为投资者,以改善股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在此基础上展开重组,并力争上市;逐步形成包含多种业务的金融控股集团等。这些设想若能实施,其体制架构和市场竞争力可望有长足进步。


(二)着手研究银行混业经营问题。当前面临的一个矛盾是,固守分业经营将限制银行的发展空间,减弱其本来就不强的竞争力,混业经营则很可能加入原本就不小的金融风险。在我国现有的体制和发展条件下,混业还是分业经营显然不是一个简单的业务范围的选择问题,将取决于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体制性矛盾的解决程度;二是监管的有效程度。在这两个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以前,混业经营的风险可能很难控制,将弊大于利。如果把着力点放在争取混业经营上,而忽视或回避上述两方面问题的解决,那就是舍本逐末了。即使将混业经营作为可以争取的中长期目标,当前亟待研究的是混业经营需要银行、证券、保险业的何种内部和外部条件以及随着改革深入和监管加强,使混业经营逐步得以有序推进的途径和方法。


从混业经营的模式来看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金融机构可以直接进入其他金融业务领域开展业务;第二种是金融机构可以设立子公司进入其他金融业务领域;第三种是允许跨行业金融机构共同组建金融控股公司,实现相同业务的合并。由于我国现有的金融机构规模较小,业务整合模式不能在较短的时间内迅速提高金融机构的规模和整体实力。因此,选择第二种和第三种模式比较符合我国现有的实际情况。这样一方面使经营具体业务的法人机构仍然保持分业的特征,有利于监管;另一方面,通过资产整合也有利于金融机构迅速提高资本规模和实力。光大集团的实践经验,也可为这种模式提供可操作的经验。


(三)要按照股份公司的模式改革国有商业银行。要从根本上解决国有商业银行人格化所有者缺位的问题,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改革要兼顾中国整体经济与政治体制改革的渐进性特征和制度突破的最终目标。在近期目标上,应定位于“国家控股的股份商业银行制度”;在中长期改革目标的选择上,可在四大银行中保持1—2家“国家控投股份商业银行”,其余则推行“一般股份商业银行”制度。


三、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降低银行不良资产比例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占比过高已成为我国目前最大的金融风险所在。这也是“入世”后我国商业银行在竞争中背负的最沉重历史包袱。开拓思路、深化改革、加大力度、综合治理,比较彻底地解决这一问题已成为我国金融业的当务之急。


(一)按五类清分办法对各银行家底状况进行全面清理,科学、真实、规范地反映存在问题,实现五类清分办法与一逾两呆办法的口径并轨。只有情况明,对策才可能有力、准确、有效。


除商业银行内审作用要充分发挥外,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应对清理结果认真检查和审核,发现弄虚作假、数字不实的要严肃处理。对风险形成原因要追查,凡主观原因导致贷款损失的要进行责任追究,在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压缩不良贷款占比,要防止搞数字游戏。


(二)将现有金融资产公司在体制上并入有关银行,在管理上做到职能、政策、账务、人员考核“五分开”,机构上另起炉灶负面效应很大,不仅成本高,而且其他弊端很多。一是在清理盘活不良资产中失去了商业银行的支持配合,公司对逃废债行为制止无力。二是商业银行往往一剥了之,不仅推卸了自身责任,而且对不良贷款形成过程中存在的许多违规违法问题不去追究,资产公司无权无力追究。“穷庙富方丈”,国家白掏了学费。三是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剥了一半、留了一半。包袱仍然很大。如果机构合并后,则商业银行其余不良贷款可以清理甄别,实行内部剥离,专户核算处理。


(三)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制定办法,全面加大处置力度。对确已绝收损失的呆账贷款,要加大商业银行的剥离能力,尽快加以核销。对真正呆滞的贷款,应拿出具体办法,允许商业银行开办投资银行的一些业务品种,并建立审批制度,批准减免利息,据实缩水,包装重组,国内外竞标拍售。对短贷长占形成的逾期贷款(含因此转入呆滞的贷款),应批准商业银行建立铺底基金贷款专户,根据企业补充流动资金能力,建立补资制度,重新核定中长期贷款期限,逐笔收回贷款。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的融资,要拿出一块来补充自有流动资金的不足,不能一味上新项目。


四、履行加入WTO的承诺,迎接银行业的进一步开放


(一)尽快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对“入世”对我银行的冲击。要运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不对称原则”,在市场准入上,根据金融业的区域发展状况,择优引进,优化布局,逐步进行,同时在准入中附加合法的限制条件,为中资金融机构适度延长缓冲时间。运用最惠国待遇条款,适度控制金融市场。有选择地引进经营稳健、实力雄厚的跨国银行,既减少金融风险因素,又可就近学习国际先进管理技术。同时坚持对等原则,均衡外资金融机构的来源分布、数量,合理掌握合资银行的控股比例,防范外资金融机构对中国金融市场的控制。此外,还可利用世界贸易组织的“保障条款”,合理合法地保护我银行业。


(二)加大对外资银行开放市场的深度和广度。按照目前的政策,外资银行不会大举进入中国金融市场,可以考虑进一步向外资银行放宽办理人民币业务的限制条件。把外资银行的外汇业务纳入外汇管制范围,开放其对境内客户的外正服务。逐步放宽对外资银行办理中间业务及收费业务的限制。创造条件允许外资银行开办投资银行业务。鼓励外资银行提供金融信息和技术服务。要以对外资银行的开放来促进对中资银行的改革,以对外资银行的有效监管来保障开放安全,以外资银行的有效服务和投入来促进综合国力的增强。要彻底摒弃那些限制准入、消极保护、放松监管、税收优惠的过时策略。


(三)正确处理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的关系。应当看到,随着外商企业实力的增强和中资企业走向国际,中国银行业必须提高自身国际化服务的能力。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必有一争,但竞争出效率,对全局有利,对客户有利。从竞争条件上看,中资银行有网络、客户、关系优势,外资银行有管理、技术、产品优势,各有所长,宜于合作。从服务对象上看,中资银行由中资企业向外商企业发展。外资银行则由外商企业沿着供应链和销售链向中资企业发展。从经常机制上看,外资银行比中资银行更灵活、更高效,加快中资银行的体制改革刻不容缓。由此可见,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之间的战略关系应当是业务上有合作、服务上有竞争、体制上有融合。


(四)加快境内金融市场的建设。外资银行在中国能否顺利发展并发挥作用,关键取决于市场体系的形成。银行是鱼,金融市场就是水,有鱼没水,不堪设想。要加快境内货币市场、外汇市场、债券市场、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的建设;逐步放开对利率、汇率、费率的管制;加快金融结构调整和混业经营步伐;打破金融地区封锁,打破金融业中的各种垄断;创造条件建立境内国际金融中心,在有条件的城市逐步开放离岸业务;大力整顿信用秩序,增强企业和银行的透明度,建立同业自律性组织,最终构建与国际金融市场接轨的统一金融市场。


五、以加入WTO为契机,加强监管,规范和发展证券市场


我国加入WTO后,政府的职能将做较大的调整。就证券市场而言,在一个逐步开放的市场环境下,政府的职能主要是: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确保市场的透明、公正和效率;健全和完善证券市场体系,以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完善证券监管体系,确保市场的公正和效率。实现上述目标,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同时也有赖于整个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改革,有赖于政治环境、法律环境、市场环境的不断改善。在我国加入WTO的3—5年内,我们必须围绕上述几个方面,着力解决好下面两个问题。


(一)构建多层次的证券市场体系,不断开发新的市场交易品种。首先,要发挥现有市场的功能,通过逐步减少行政干预和不合理的法律限制,提高股票市场的效率,如减少行政对上市公司经营的干预、消除对大宗股票场外协议交易的限制,逐步取消佣金限制。其次,要积极推进柜台市场的发展,重点要完善柜台交易规则、信息披露规则、上柜交易条件等。除现有上市公司因不符合上市条件进入柜台交易外,允许非上市股票、债券等进入柜台交易。再次,尽快建立创业板市场。创业板市场应在建立之初就按照市场化的模式来设置,尽量减少审批审核事项,充分发挥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作用,突出市场力量,监管的重点是抓好信息强制披露和强化对投资者风险意识教育的工作。最后,进一步深入研究金融期货的投资功能,适时建立金融期货市场。可以首先恢复国债期货交易和设立股票期货交易作为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开发股票指数期货,并逐步建立起比较完整的金融衍生产品体系。金融期货市场的建立,重点做好标的物的选择、合约设计、风险控制、市场监管等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监管体系。多层次的监管体系包括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三个层次的监管体系。政府监管改革的重点是:1.坚持按照市场化改革的方向,进一步明确监管者的裁判职能,改进监管内容、监管方式,逐步减少审批、审核职能,充分发挥市场和其他机构的职能作用。2.完善证券立法,强化监管部门的执法地位,加大执法权力,选择在适当时机赋予监管机构“准司法”权力。3.理顺监管机构内部关系,进一步明确三级监管架构的权力、责任,形成责权明晰、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当前重点要抓好两项工作,一项是要理顺协会内部体制,尽快明确地方协会的地位,形成全国统一的行业自律组织,发挥地方协会一线作用;另一项是要把树立行业信用特别是机构的信誉和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信誉作为行业自律的重要内容,并以此为突破口强化行业自律组织的权威。社会监督的核心要注重加大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责任,促使其切实履行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责任。要通过完善法制,减少诉讼成本和障碍,给予投资者更多的申诉权和求偿权,发挥广大投资者监督的积极性。


六、防范和控制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指:当人们将不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后果时变得不太谨慎的行为倾向。防范和控制道德风险,一要靠制度、机制;二要靠思想教化。加入WTO以后,要抓住时机,厘清银行业战略发展思路,把防控金融风险尤其是道德风险与金融的改革与发展作为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统筹兼顾,全力推进,形成良性循环。


首先,要建立健全我国银行监管体制,全面推行风险管理。加紧制定金融监管法规以及商业银行法的实施细则,明确监管者之间的职权划分以及被监管者的权利义务。在继续注重一般合规性监管的基础上,加强风险管理,实行稳健经营。对于各种风险的控制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模型。


其次,德治法治并举,构筑信用体系。强化道德教化,是我国银行业防范道德风险的基本选择。通过道德教育、道德修养、道德评价等活动,把市场经济的道德要求变成人们内在的道德信念、价值取向和行为评判标准,进而形成适合市场经济的道德良知和人格。要在全社会加强诚实守信的道德教育,把强化信用意识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基础工程来抓。在强化以自我约束为核心的道德约束的同时,建立以外部强制为核心的法制约束体系。参照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公正信用报告法,制定有关法规,严格规范涉及信用记录、使用及评估活动的机构和组织行为;同时要完善刑法中对欺诈和非法侵占等恶意背信行为的有关规定,依法惩治此类犯罪。还要建立以覆盖全社会的信用记录和咨询为手段的社会信用监督、管理体系。完善银行信贷登记系统,在实现所有金融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可以随时查询到与其有信贷关系的企业的资信状况基础上,拓展其现有功能。


最后,在现有银行管理体制下,对授权管理中可能引发的道德风险实行综合治理。增强各级金融机构负责人对国有资本和金融资产经营的责任感,尽可能地弥补现有银行管理体制所隐含的道德缺陷。尽可能科学地界定法人与受权人之间的责任和义务,尤其是受权人在资本及附属资本管理方面以及资产负债主要指标考核方面的责任,细化考核栏目,减少单项性经营业绩与收入挂钩的办法,以杜绝短期行为。建立动态的内控制度,利用各种经济和技术手段,约束不当的个人利益和不当的团体利益,防范内部人的道德风险的产生。加快资产风险内部监管系统的建设,明确规定风险监管的标准、原则、程序和职责。


七、加强和改进金融系统党的建设,为金融改革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充分发挥我们的政治优势,把“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贯穿到垂直管理系统的各个环节,使之成为统一法人意志的思想基础。要办好一个机构网点遍布全国乃至世界各地,人员有几万甚至百万之众的国有企业或银行,需要有统一的思想基础和建立在这个思想基础上的企业文化和企业精神,这个思想基础就是每个人的坚定信仰、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信心和统一法人经营目标的追求。其支配着员工爱岗敬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这就是我们的政治优势。政治优势发挥好了,员工人数再多,也能做到上下统一,步调一致。我们只有坚持不懈地抓好党建,抓好思想政治教育,通过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才能使这种政治优势在激烈的竞争中转化为经营的优势。垂直领导机构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不仅要在思想上,而且要在行动上重视党建和思想政治建设,经常调查研究,真正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抓好党建,办好金融。


(二)坚持不断创新,进一步理顺党建工作机制,完善组织管理。


1.根据垂直管理机构党组织职能和任务要求,加强党的自身建设。现在党建任务重,要求高,建议增加党委成员的数量,以利于党内工作。要根据金融系统的实际工作和任务,健全必要的工作机构特别是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组织建设。同时,还要根据党组织所承担的“保证监督”的职能要求,加强调查研究和督促检查工作,有的单位工作量大,建议设置督查的专门机构。


2.根据金融机构不同行业和单位的性质和特点,安排主要领导职务配备。现在,许多机构党委和行政经营领导班子成员除纪委书记外,其余一般都交叉兼职,而且党政一把手由一人担任,这有利于集中统一,而且在行政监管机构,今后仍应如此。但是,对于一家典型的垂直管理的金融类企业,尤其是公司制的企业来说,应根据单位和干部的实际情况,安排是否“一肩挑”。公司制的企业,按照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党委书记可以担任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而不适宜担任总裁或总经理。


3.党组织实行垂直管理的金融组织应通过选举来逐级组成党委会。选举制度是党内民主的一项重要制度。但是,目前金融系统机构党组织仍实行任命制,这不利于党员行使民主权利,也不利于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应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推行选举制,并逐步扩大差额选举,使党内选举更富有竞争性,也聚合更多的民意。


4.加强对金融机构派驻境外分支机构工作的党员的管理。这部分党员业务素质高,是境外员工的骨干,有的是后备干部。今后外派人员的数量还会逐年增加。作为派出单位的党组织,对外派的党员和员工,应坚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选派时严格把好政治关;二是要求他们定期书面汇报思想状况;三是加强与使领馆的联系与沟通,及时掌握这些人的动态;四是利用本单位同志出访和外派人员回国的机会加强对他们的党性党风教育。


(三)加强党内监督,保持金融机构各级党组织的先进性。对权力的监督有多种形式,包括党内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法律监督以及财经方面的监督等。由于金融机构的业务性强,经营方式特殊,有的监督手段受到限制。地方的监督部门无约束力,群众监督也大打折扣。往往出现“上级监督不着,同级不愿监督,下级不敢监督,舆论不便监督”的现象。例如,由于经营货币的特殊性,金融行业的许多现象不便公开曝光,舆论监督受到限制。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都有支配调度巨额货币资金的权力。如果监督不到位,就很难避免权力的滥用。因此,我们要在加强和改进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法律监督以及财务监督的同时,加大党内监督的力度,进一步完善监督制度,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要改革干部人事制度,健全党内民主生活会议制度。可以考虑借鉴“三讲”的做法,试行由上级党委(党组)向下级机构派驻巡视员,进行跨区监督。


(本文曾于2001年12月在中央党校学习时作大会发言交流,并获中央党校2001年17期中青班优秀论文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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