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子忠 何小嫄:关系性平等

——对阿马蒂亚·森的可行能力方法的一种解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96 次 更新时间:2018-03-22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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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子忠   何小嫄  


内容摘要:在平等主义的讨论框架中,以效用(或益品)作为平等物(equalisandum)会面临着过分关注人的精神反应(或外在益品)而忽视关系的困境。Amartya Sen提供了摆脱这个困境的一种新思路,即主张平等物应该由关注人的精神反应或外在益品转向关注介于两者间的东西,但是Sen本人对此的能力分析路径可能窄化这些东西的范围。阐释介于人与益品间的关系,将会敞开一种平等主义者应该给予充分关注的关系性平等。

关键词:阿玛蒂亚·森;G.A.科恩;可行能力;关系性平等

秦子忠,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何小嫄,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


一、引言:平等的内容与平等的形式


我们可以从两个层面来考察平等问题,一是平等的内容,另一是平等的形式。当回过头去审查主题涉及平等的那些文献时,我们大致可以提取出两种平等的形式,即由同一性规定的平等形式,和由对称性规定的平等形式。[②]因为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所构想的两个正义原则的形式及其推理过程,以及使用的“平等”、“不平等”、“平均主义”等相关术语,自觉或者不自觉地预设或者依赖由同一性所规定的平等主义语境,所以由罗尔斯的《正义论》所引发的关于平等问题的大部分争论,也自觉或者不自觉地在这样的背景下展开。[③]在这个意义上,Sen(1980)在其著名论文“什么的平等?”中所处理的主议题只涉及平等的内容,即平等主义者应当主张哪个方面的平等(同样、平均、一样)。在该文中,Sen详细地揭露功利主义者主张的效用(utilities)方面(包括边际效用和总效用)的平等和罗尔斯主张的益品(goods)方面的平等,都存在严重缺陷(下文以及第二节会论及),并且首次提出他的主张,即可行能力(capabilities)方面的平等。


在平等应当落实在哪个方面的问题上,与效用方法或益品方法相比,可行能力方法至少具有如下三点优势:一是它不像关注人的精神反应的效用方法那样过于主观,也不像关注外在于人的益品方法那样过于客观,而是介于两者之间,兼具能动性与客观性的特征或者优势(因为它兼具前两者各自所注重的价值或者说它避开前两者各自具有的不足);二是人的效用本身具有内在价值,但是其信息面过于狭窄以至于忽视像功能性活动和能力等这些人们有理由珍视的东西;而外在于人的益品只具有工具价值,因而对它的过分关注也会导致对具有内在价值的东西的忽视;可行能力方面能够同时很好地克服这两者的不足,即具有能力本身就是好的(内在价值),与此同时能力可以作为获取其它东西的有效手段(具有工具价值)。三是与作为成就的效用集合不同,可行能力集合能够表示自由;与作为手段物的益品集合不同,可行能力集合可以直接地表述自由的缺乏与充分。[④]也许正因为可行能力方法具有如上所述的优势,G.A.Cohen对Sen的平等主张给予极高的赞誉:“在我看来,森对其问题的回答是在这个论题的当代反思上的一个巨大飞跃”(1990,p.358)。[⑤]不过必须立刻指出G.A.Cohen也对Sen的可行能力平等主张给予深刻而细致入微的批评。G.A.Cohen及其他学者的批评表明,Sen的可行能力平等主张,至少存在两个内在性的不足或缺陷,一是它依然不恰当地处理个人责任问题(G.A.Cohen,1989,1990),二是它没能区分由社会性因素(如压迫关系)引起的能力缺失与由自然性因素(如遗传)引起的能力缺失,因而不能关注到乃至根除由社会性因素引起的能力缺失。(Xiaoxu Chen, 2010)


Sen一定程度认可这些批评,并通过限制或澄清其可行能力平等主张的应用范围来回应这些批评,即“作为公正要求的一个部分,可行能力平等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Sen的这一修正或者澄清,从其论述以及所引用的相关文献来看,他显然注意到由同一性规定的平等形式所具有的弊病或困境。(森,2012a,pp.274-278)以下,我们的话题将从平等在内容上遭遇的困难转向它在形式上的困难。


一般而言,在分配正义问题上,由同一性规定的平等主张,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出现,但是每一种都遭遇困境。设想这样的社会,其中A群体处境好,B群体处境坏。这样,在资源的分配中,无差别对待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之一:


一是某方面向上同一,即将B群体处境提高到和A群体处境一样好的水平上;但是这种方式遭遇自然资源承载力不足的瓶颈。二是某方面向下同一,即将A群体处境拉低到和B群体处境一样差的水平上;这种方式可以避免资源瓶颈问题,但是它却难以回应由 Derek Parfit(1991, pp.16-17)所展示的“拉平反驳”(leveling down)。三是某方面局部同一,即同一地对待某一群体而与另一群体无关。这种方式既可以避免资源瓶颈问题也可以避免拉平反驳,但是它依然遭遇困难,比如它没有很好地处理个人责任问题。[⑥]


为了回应批评或避免困境,当无差别对待从第一种方式退回到第三种方式时,由同一性规定的平等主张实际上已经从其绝对的价值立场(即平等具有内在的价值)退回到相对的价值立场(即平等的价值在于它促进其它价值的实现)。(Jeremy Moss, 2014, pp.33-40)如果(同一性)平等的价值仅是作为工具价值而非内在价值,那么,在资源的分配中,它的道德重要性就是非常可疑的。也正因如此,有学者主张用其它理念来替代平等理念,比如Harry Frankfurt(1987,pp.21-22)如此写道,“经济平等本身并不具有特别的道德重要性。从道德观点来看,就经济财物的分配而言,重要的不是每个人都应当具有相同的(the same),而是每个人应当具有足够的(enough)……我把这种对平等主义的替代物……称为‘充分性(sufficiency)学说’。”但如引文所示,Frankfurt要超越的“平等”,其内容是“经济财物”方面,其形式是由同一性规定的。本文将阐述的关系性平等,其内容不是人或物方面而是将两者关联起来的关系,其形式是由对称性所规定的[⑦]。由此而言,充分理念所超越的只是由同一性规定的平等理念而非由对称性规定的平等理念。


于是,对于可行能力方法的支持者而言,在处理G.A.Cohen等人的批评意见时,可供选择的处理方式有三种:一是将可行能力方法与同一性平等理念脱钩,并与充分理念关联起来;二是重释平等理念,然后将可行能力方法与新的平等理念关联起来。三是将可行能力方法与平等理念脱钩,但允许它与多个理念关联起来。E. S. Anderson(1999)等人[⑧]选择了第一种方式。Sen在其近期作品《正义的理念》(英文原文2009年出版)中似乎[⑨]选择了第三种方式。本文选择第二种方式。因主题原因,本文的议题只限于讨论第二种方式。依循第二种方式,本文将论证关系性平等能够很好地处理上文提及的两个批评,即当可行能力方法不仅仅作为能力维度而且还同时作为关系维度来理解时,或者更准确地说,作为把能力视为其诸元素之一的关系维度来理解时,它既能恰当地处理个人责任问题也能够处理由社会制度等社会性因素引起的能力不足或缺失问题。但在具体展开第二种方式之前,扼要勾画第一方式及其不足是必要的。


Anderson(1999)认为,人能够过自由生活的前提条件在于人们共享平等的社会关系,因此为了消除压迫性关系或者为了获得平等的社会关系,国家应当保障或者促进每个人作为社会平等者而言“充分的可行能力集合”的有效可及性。因为这种有效可及性的缺乏,个人就会生活在或者滑落到压迫性社会关系之中,从而会遭遇被奴役、被边缘化、被歧视等的处境。因此,不管个人对其行为是否负有责任,只要他的可行能力集合低于门槛水平,那么国家就有权利和义务将他救助到门槛之上。很显然,在不考虑资源承载力问题下,Anderson的这一主张,即保障和促进每个人作为社会平等者而言充分的可行能力集合的有效可及性,可以有效地回应这个批评,即可行能力方法不能合理关注和处理由社会性因素引起的能力缺失。但是这个主张同时也极其粗暴地处理个人责任问题。换言之,在处理援助问题中的个人责任问题上,Anderson的处理方式的不足在于“矫枉过正”。


究其根源,也许是因为Anderson注意到德沃金等人提倡的“敏于抱负钝于禀赋”的平等主义主张没有真正支持他们所认可的要平等对待每个公民的道德理想,并且她本人欲图根本上消除这个不协调性。具体而言,在“敏于抱负“这边,他们允许那些坏的选项运气(option luck)的受害者滑落到悲惨境遇而不会施加援手,这很难说是对这些不幸者表达平等尊重和关切;而在“钝于禀赋”这边,他们对于那些坏的原生运气(brute luck)的不幸者的补偿所基于的那些理由,对这些不幸者表达的是可怜而非尊重。Anderson将这类平等主张称之为“运气平等”(equality of fortune),而将她的替代性主张称之为“民主平等”(democratic equality)。但是,运气平等存在的这些不足并不意味着,在补偿问题上完全放弃对个人责任的考虑是合理的。这里,引入R.J.Arneson的批评来加以说明。


R.J. Arneson(2000)指出,Anderson对运气平等所做的那些批评并没有直接支持她的民主平等主张,而是支持运气平等主义者转向他所谓的“迎合责任的优先主义”(responsibility-catering Prioritarianism)。这个优先论是运气平等的一个修正版本[⑩]。按照这个优先论,“正义要求最大化人类福利的函数,这个函数给予提高那些处境差者的福利以优先性,在这些处境差者中间,根据他们先前的行动,对其状况不负有实质性责任的人又享有优先性。”(R.J. Arneson, 2000, p.340)显然,运气平等主义者承认这个事实——事态中的选择只是一个程度问题(区别于有无问题)——并没有使自己的主张黯然失色。考虑以下两个方案,如下表1:[11]



按照方案1,可责备不幸者将面临滑向毁灭境遇的威胁。按照方案2,运气平等主义者不给予可责备不幸者和先天性不幸者一样多的补偿份额的主要理由是,他的不幸明显由于他的自主选择的冒险行为。R.J. Arneson的优先论支持方案2。通过对x数值进行适当设置,方案2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抵消Anderson对运气平等所做的批评,即运气平等主义者在对待坏的选项运气的受害者时,给予选项运气影响人的命运以太大空间,在对待坏的原生运气的受害者时,给予补偿的那些理由表达了对不幸者的贬低和羞辱。


然而,问题是,即便“迎合责任的优先主义”可以为修正版的运气平等在社会正义中保持其合理地位,但是它却更加无力去处理由Anderson的民主平等所揭示的那些不平等,即由于压迫社会关系所引起的系列不平等,比如能力不平等,或者说,由社会性因素引起某些人的能力缺失。因为优先论本质上只关注处境绝对差的个人而不关注个人身处其中的社会关系。不过,“迎合责任的优先主义”所展示出来的洞见,即对个人责任的考虑,必须在社会正义中占有一席之地。由此观之,一个合理平等主张,应当能够既考虑到Anderson消除压迫性关系的关切又能够考虑到Arneson注重补偿问题中个人责任维度的关切。以下,我将从平等的内容和形式这两个层面来考察或解析Sen的可行能力平等,即将平等看作是平等的内容与平等的形式之函数。在第二节,我们给定或者搁置平等的形式,而集中探讨平等的内容(以考察森的可行能力为切入点),由此敞开关系性平等的内容——即将益品、效用等元素关联起来的那种关系;在第三节,我们给定或者搁置关系性平等的内容,而集中探讨平等的形式,由此敞开关系性平等的形式——对称性。在第四节,我们对关系性平等进行评估。这个评估将描述它依然存在的不足以及笔者对这些不足的评价。


二、可行能力平等不是关系性平等的几个理由


在“什么的平等?”一文中,Sen(1980)指出,尽管基本益品(primary goods)、效用(utility)都不同程度地考虑到益品对人产生的影响,或者说关注到“人与物之间的关系”,但是实际上罗尔斯的基本益品只“关注有益的事物”,而功利主义(或福利主义)的效用“只关注个人的精神反应”。 因此,如果说前者对有益事物的过分关注而忽视关系,那么后者对人的精神反应的过分关注而在与前者形成相对照的意义上也忽视关系。与基本益品或者效用不同,Sen的可行能力(capability)提倡要给予那些介于基本益品(资源)和效用(幸福)的东西以关注。Sen(1980)注意到这类的不平等,比如,假定A和B两个人具有同样的基本益品,但是如果A是瘫痪者而B是健全人,那么,在其它条件相同的前提下,他们在可行能力上的差异性就会在他们获取效用(幸福)上导致不平等,并且阐明基本益品和效用都没能关注到这类不平等。显然,可行能力是既不同于益品也不同于效用的东西,它介于两者之间,但依然是人的某个方面,区别于那些将益品与人关联起来的关系。据此,我们可以预备性地区分出这两种类型的平等[12]:一是元素性平等,另一是关系性平等。


依此区分,资源平等、幸福平等等都是元素性平等阵营中的成员。但是,这并不能推出Sen的可行能力平等就是关系性平等阵营中的成员。Sen的可行能力平等不是关系性平等,至多只是关系性平等的某种类似物。以下我们将阐明这一点。这个阐明过程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见本节余下部分,我们将给出Sen的可行能力平等(主要就平等的内容而言)不是关系性平等的几个理由;第二阶段见第三节,我们将直接描述关系性平等(主要就平等的形式而言)是什么。


显然,与益品和效用相比,Sen的可行能力在反映或者关注益品与效用之间的关系上具有更大的优越性。因为Sen认为他的可行能力不仅关注个人具有的各种状态(beings和doings)而且关注获取这些状态的自由(freedom)。但是可行能力依然只是人的诸特性之一,或者说是人的特性集合中的一组元素(子集)。因此,可行能力很难说是与介于益品与效用之间的东西相匹配的平等物。此处,简述G.A.Cohen(1990)对可行能力的批评是有益的。


G.A.Cohen(1990)认为,Sen的工作实际上在两个互不相关的方向上对当前关于“什么的平等?”这个问题的反思性思考做出贡献,一是促使人们关注益品对人做了什么,另一是促使人们关注人能够做什么;前一个方向指向他称之中间态(midfare)的东西,后一个方向才真正指向Sen所谓的可行能力。在G.A.Cohen(1990)看来,中间态包括三个层面的(益品对人产生的)非效用效果,一是严格意义上的可行能力,人们可以运用它也可以不运用它;二是可行能力的运用,促成人们有价值活动的实现和合意状态的获得;三是益品直接导致的进一步合意状态,其受益者无需可行能力的运用:比如消灭疟疾病菌的商品导致的人们享有的那种健康环境,或者更进一步说,消除剥削、歧视的公共益品(包括法律、政策、制度等)导致的人们享有的那种平等社会风气[13]。据此,G.A.Cohen(1990)指出,只有第一、二层面的非效用性效果可以归总在可行能力这个名称之下,至于第三层面的非效用性效果,可行能力就是它的一个不恰当的名称。因为可行能力并没有穷尽中间态的范围,因此以前者来指称后者,会导致后者的内涵被没有必要地窄化。


由此观之,与可行能力相比,中间态更恰当地描述了与介于益品与人之间的东西相匹配的平等物的轮廓。因为中间态自然地包含那些将益品与人关联起来的关系。但是,这类关系是什么,在G.A.Cohen的文本中虽被论及却也没有得到充分的讨论。在本文中,我们将在平等主义框架内集中地探讨这类关系(以下,我们称之为对应关系)。


Sen(1980)的可行能力对应着那些物(比如四处活动的能力对应着免于瘫痪所必需的那些东西,自由参与共同体生活的能力对应着免于被奴役所必需的那些东西),但是基于以下的几个理由,我们认为Sen并没给予这种对应关系以正确的解读,或者更准确地说Sen给予的那些解读并不指向在关系性平等意义上所说的对应关系。


第一个理由是,益品与人之间的对应关系,Sen宽泛地将它表达为体现了“益品对人类做了什么”[14],因此,在Sen那里,关注可行能力本身似乎等同于关注这种关系。然而,如前文所言,Sen的可行能力平等理论真正关注的充其量是人的诸能力集合之间的比较(即不同个人的可行能力集之间的比较)。


第二个理由是,可行能力仅作为人的特性集合的一个真子集而存在,因此,即便假定依据Sen的可行能力平等理论能够在物和人之间建立起某种对应关系,但是这种对应关系依然只算是关系性的一个真子集。并且,如果这个假定为真,那么不仅修正的资源平等理论,而且修正的幸福平等理论,也可以算是关系性平等的一个真子集。因为这些理论都或多或少地关注益品与人之间的那些关系。但是这一点几乎毁掉了Sen的可行能力平等的吸引力,即它将与资源平等等其它理论毫无二致。


第三个理由是,由Sen开辟的可行能力方法[15]蕴含着对益品与人之间的对应关系的关注,但是他对该方法的那种具体化表述(即可行能力平等)并不能恰当地处理一些不平等的关系,比如由 Anderson(1999)的民主平等所关注的由压迫而导致的不平等社会关系[16],比如由G.A.Cohen(1989)所注意的由不对称而导致的不平等分配关系。因为按照Anderson,个人的劣势处境,可能不是根源于可行能力缺失,而是根源于压迫性的社会关系。按照G.A.Cohen,如果允许那些只对某一事态承担部分责任的人,完全得到针对资源缺失的补偿,或者完全受苦于精神抑郁,那么这样的不平等,即部分责任与完全补偿(或完全不补偿)之间的不对称而导致的不平等,是得不到辩护的。


与前三个理由不同,以下的理由将展示,即便可行能力以“集评价”而非“元素评价”[17]的形式出现,它依然不能恰当地处理本文将阐明的平等主义者应当给予充分关注的那种对应关系。


Sen对可行能力的规范性表述并非清晰。但是依据Sen(1980,p.218)给出的例举性说明(即“满足个人营养要求的能力(ability),获取必要衣服和住宅的财力(wherewithal),参与社会共同体生活的权力(power)”,等)以及随后Sen(1993, p.31)给出的这一表述(即“功能性活动反映了个人状态的各个部分——特别是他或她在过一种生活时设法做或者成为的各种状态。一个人的可行能力反映了这个人可以获得的功能性活动的若干个备选性组合。”),我们可以合理地推断:Sen的可行能力一般而言是指维持普通公民幸福生活所应具有的那些能力的集合[18]。Sen(1993, p.33)认为,以可行能力集而非其核心元素作为信息基础,才能够既为“各种人类行为和状态本身具有价值留下了空间……也为评价各种自由留下了空间——以可行能力的形式。”


然而,如此理解的可行能力依然面临着来自多方面的批评。[19]为了与主题一致,此处只谈论两个批评。这两个批评将构成可行能力不是关系性平等的其它理由,这些理由与前三个理由相关但并不等同。


先看第一个批评。G.A.Cohen(1989, p.944)指出,“益品对或为人们所做的事情不等于人们能够运用它们所做的事情,甚至不等于人们实际上运用它们所做的事情。”考察以下这个事例。


假定A和B都具有等价(而非相同)的可行能力集[20],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果A打算运用全部精力进行对外在益品的占有。与A不同,B只是打算运用一半精力进行类似A所做的那些工作,另外一半精力则投入到精神性需求之中。


对这一案例的分析,将从两个方面展示可行能力平等主张的不足。但在此之前,容我们先对这个案例再补充些说明。


显然这个假定对Sen不够公平。因为Sen的可行能力平等理论的核心和吸引力建立在人际相异性(或者人与人之间的可行能力的差异性)之上。也正是“因为人与人之间的差别不仅表现在外部特征上(如继承而来的不同数量的财产财富、我们所处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等),而且也反映在个体内部特征上(即生理特征,如性别、年龄、染病几率、体能和智能等)”(森,2006,第224页),所以提出可行能力平等的主张才有内容和理论价值。因此,需要对这个假定进行必要的说明:可行能力等价的这个假定是指这类情况——尽管A、B在内、外部特征上存在着诸多差异,并且他们的可行能力也彼此不同,但是他们的可行能力如果被同样的运用,并且它们恰好分别产生了令A、B都不嫉妒对方的效果,那么这类效果就是等价的。因为两种不同的可行能力,在同样运用下产生了等价的效果,因此,这两种不同的可行能力是等价的。尽管如此,对这个案例的说明仍然没有给予Sen的可行能力平等理论以足够公平的对待,但是这个案例的主要意义不在于它自身,而在于它能够清楚地揭示出Sen的可行能力平等理论所遮蔽的那些东西。[21]


先看第一方面。因为(据假定)A、B的可行能力是相等价的,因此按照Sen的可行能力平等主张,益品对A、B的价值就是等价的。但是,实际情况是由于A、B在运用外在益品的努力程度不同从而导致外在益品最终对A、B的价值的不同。比如,同样的益品,在其它条件相同的前提下,B实际上至多占有它的二分之一,而A实际上接近占有它的全部。这种结果上的差距对平等主义者的根本性主张——充分地尊重人的自主性选择——可能产生了补偿问题,却不会对Sen的可行能力主张产生类似的问题。因此,平等主义者还会继续考察努力程度不同的原因以便决定是否给予相应的补偿,而Sen则没有相应的举措。


因此,就第二方面而言,如果B最终占有的东西是A最终占有的东西的二分之一,那么按照Sen的可行能力平等主张,B不应当得到任何补偿的理由是A、B两者的可行能力是等价的,而不管B的那些精神性需求是否出于其选择。但是当我们指出B的那些精神性需求是超出其控制范围的且必须加以满足的偏好(即不可责备性偏好),那么不补偿B的做法就违背了平等主义的基本主张——充分地尊重人的自主性选择。因此,在这个事例中,对人的自主性选择的充分尊重,不是支持而是挫败Sen的可行能力平等主张(尽管这个主张的原初动机是要关注人获取成就的自由而非仅仅成就本身)。


再看第二个批评。这个批评指出,Sen的可行能力平等最终没有摆脱对非关系性物的迷恋[22],因为它的落脚点依然是非物质化的“某物”——作为个体生理属性的那些能力,即便该物(诸能力)已经被规定为同时承载着外在益品对人的那些关系。在这一意义上,我们将Sen所批评的那些平等物连同他的平等物统称为“元素性平等”。对此,前文已经给出部分说明,以下我们将通过元素性平等与关系性平等的对比来展开另一部分说明。


当前对平等物的追求,有两种基本的路向,一种是将平等物落实在物或人的某个方面上,另一种将平等物落实在物与人的关系上,比如Anderson(1999, p.213)就明确宣称,“民主平等是一种我称之为关系的平等理论:它把平等看作一种社会关系”。[23]我们将前者称之为元素性平等的路向,而后者称之为关系性平等的路向。当然,这两种路向绝非泾渭分明。实际上,许多平等物(比如Sen的可行能力)很难被划归到其中的某种路向中去,因为其努力的方向试图兼顾这两种路向。毫无疑问,它们都是对关系性平等的某种靠近,这种靠近程度虽有不同,但是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我们没有将它们归入到关系性平等阵营之中,而是归入到元素性平等阵营之中。在给出我们的理由之前,做出以下区分是有益的。


人的特性集,包括偏好、能力、性别、年龄、性情、抱负等,用Pm(a1…ad…ae…an…)表示。


人的必需物品集,包括自然物品比如水、阳光、空气、能源等,社会物品比如权利、自由、机会、收入、财富、自尊的社会基础等,用Gm(a1…ad…ae…an…)表示。


人的选择做出努力量集,指促使Gm对Pm具有价值的不同的努力量的集合,用Cm(a1…ad…ae…an…)表示。


人的总体价值集,指Gm经过Cm对Pm具有的不同的价值量,包括对能力的价值、对偏好的价值等,用Sm(a1…ad…ae…an…)表示。


这个区分,不是德沃金的人格资源与非人格资源区分的简单扩展,而是尽可能地将同一类元素归到一起,组成一个同类元素集。为了便于后续讨论,我们将这四组集合表达为同类元素集队列。


借助以上的区分,我们更加清楚地看到德沃金的资源对罗尔斯的基本益品的扩展,这种扩展一方面表现为将资源延伸到基本益品尚未涵盖的那些物品比如能力等,另一方面表现为引入并且凸显了与资源相对的选择的作用。但是这种扩展就最终的结果来看,只是将Pm的部分元素比如抱负归入到Cm之中,部分元素比如能力归入到Gm之中,即“把他的嗜好、和抱负归于他个人,把他的生理和智力能力归于他的环境”。(德沃金,2003,第317页,第78页)因此这种扩展关注的并不是Pm、Gm、Cm之间的关系,而是如何在Pm、Gm和Cm之间进行恰当地切割与重组。这是我们将之归入元素性平等阵营的主要理由。


此处稍微离题地引入G.A.Cohen对德沃金在偏好与资源之间的切割的模糊性所进行的批评是有益的。G.A.Cohen(1989, p.929)指出,德沃金在偏好/资源上的切割并没有准确计量选择在事态中的分量。具体而言,不仅在偏好中而且也在资源中都能同时找到非选择性因素和选择性因素,因此在资源这一边,比如能力缺失,就可以区分为可责备的(如不负责任地浪费其潜能而导致能力缺失)、部分可责备的、不可责备的能力缺失三种情况;在偏好那一边,比如昂贵嗜好也可以区分出类似前者的三种情况。因此,G.A.Cohen(1989, p.922)认为,基于德沃金的切割而进行的平等主义补偿,与其根本性思想(没有人应该受苦于原生运气,而受害者要完全承担那种可以追溯到他可控制的选项运气所带来的后果)并不相一致。因此,如果资源平等只关注和纠正资源缺失引起的不平等,但却默认精神抑郁引起的不平等,那么它就导致这样的不公平的不平等——允许那些只对某一事态承担部分责任的人,完全得到针对资源缺失的补偿,或者完全受苦于精神抑郁。这样的不平等,我们简称为非对称性的不平等。在本文接下来的第三节,我们称之为关系性平等的那种平等,它的对称性原则将可以避免或者纠正这类非对称性的不平等情形。


在这里,依据以上的区分,德沃金的切割的模糊问题可以简洁地表达为,原本想对Gm与Cm及其两者的关系提供合理解释,最终却囿于Pm、Cm与Gm的混淆之中;并且将Pm的部分元素与Sm混同一起。与德沃金的资源平等不同,Sen的可行能力平等洞见了Pm与Gm之间的那种对应关系,并且注意到Pm与Sm之间的区分,但是它却如G.A.Cohen批评指出的那样,它不恰当地处理Cm(即个人的选择以及个人做出努力量)的差异性。因此,Sen的可行能力平等也不能对Pm、Cm、Gm与Sm之间的对应关系进行合理的解释。


据此,元素性平等与关系性平等在形式上的比较如下:


元素性平等,或多或少地关注到了Pm、Cm、Gm与Sm四者之中任何两者(甚至三者)之间的(对应)关系,但是并没有明确提出和论证这种关系。此外,元素性平等将平等物落实在物或者人的某个方面上,即单独的Pm或Cm或Gm或Sm上,或者四者的某种组合。


关系性平等,直接关注Pm、Cm、Gm与Sm四者之间的对应关系,并且是这种对应关系的某种规范性表达。此外,关系性平等将平等物落实在物与人的关系上,即将Pm、Cm、Gm与Sm合理地关联起来的关系。


三、关系性平等的吸引力及其原则


前面已经阐明,效用、基本益品、资源乃至可行能力,都是具有程度不同的非关系物迷恋。非关系物迷恋,是指平等物过于聚焦在人的固有特性集(Pm),或者人的必需物品集(Gm),或者人的选择做出努力量集(Cm)或者人的总体价值集(Sm),或者四者的某种组合上,而最终导致对将它们关联起来的关系的忽视(尽管忽视的程度不同)。我们将由于这种忽视而导致的困境称之为非关系物迷恋困境。以下情境组合将构成一个对非关系物迷恋困境的说明;并且我们将表明,根据平等主义的基本主张,元素性平等不能跨越这个困境,但是关系性平等却可以避免。


情境1:令P1、P2属于人的特性集(偏好、性情、能力等)。


情境2:令C1、C2属于人的选择做出努力量集(与抱负、勤奋、坚持等相关,但不相等同)。


情境3:令G1、G2属于人的必需物品集(家庭环境、自尊的社会基础等)。


情境4:令S1、S2属于人的总体价值集(对能力的满足、对偏好的满足等)。


令P1、C1、G1、S1描述个人A的情况,而P2、C2、G2、S2描述个人B的情况。


假定A、B在以上每个情境中都存在不平等。根据平等主义者的根本性主张,元素性平等都会考虑补偿的问题。但是因为它们进行补偿的理由都没有充分考虑到其它情境,因此它们给出的补偿会在这样或者那样方面上违背道德直觉。因为这些情境之间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处在一定的相互影响的联系之中。


以下我们说明这个情境组合如何挫败元素性平等。


幸福平等只会根据情境1(令P1、P2之一为抑郁)而进行补偿,但是它不仅忽视其它情境而且也忽视情境1的部分情况(令P1、P2之一为能力缺失)也可能需要进行补偿。


资源平等会根据情境3(令G1、G2之一为不幸家庭,另一为和睦家庭)和情境1的部分情况(令P1、P2之一为能力缺失,另一为能力健全)而进行补偿,但是它忽视情境1的另一部分情况(令P1为不可责备的抑郁)也需要进行补偿。因此,比如对一个由于遗传而具有精神抑郁的人不进行补偿,是与道德直觉相抵触的。


可行能力平等会根据情境4(令S1、S2之一为营养能力不足)进行补偿,但是如果指出情境4的不平等不是由于情境3和情境1的不平等,而是仅仅由于情境2(令C1、C2之一为斋戒)的不平等所导致,那么这种补偿就不会得到道德上辩护。比如,对一个富人因斋戒而营养不良进行补偿,这是违背道德直觉的。


但是,在这个情境组合中,元素性平等所面临的困境,关系性平等却能够幸免。因为关系性平等不是基于对平等物本身的考察,而是基于对物与人之间的关系的考察来决定是否进行补偿。因此,关系性平等做出补偿决定的理由,不是依据对某个或一系列圈定的东西的直接考察,而是依据对被某种对应关系连接起来的那些东西的考察。换言之,在补偿问题上,关系性平等优先考虑的不是要表征哪些方面的不平等需要加以纠正,而是依据对应关系找出造成不平等的原因。因此,只要给定的对应关系是合理的,那么关系性平等就能够因为在两个方面上的敏锐性而避免非关系物迷恋困境。


第一个方面,只要P1、C1、G1、S1之间的关系fa和P2、C2、G2、S2之间的关系fb,与给定的对应法则f相符合,那么我们就可以判断,个人A的情况和个人B的情况已经被同等地加以考虑。


第二个方面,在fa和fb与给定的f相符合前提下,如果P1、C1、G1、S1与P2、C2、G2、S2不完全相同,那么我们就可以判断,个人A的情况,或者个人B的情况可能存在需要补偿的合理要求。


以下,我们将拓展关系性平等在这两方面上的内容。这个扩展将同时预备性地涉及对关系性平等的原则的讨论。


借助数学化言语来阐述关系性平等是必要的。关系性是指两组或以上的集合之间的关系遵循某种对应关系。而关系性平等是指两组或以上的对应关系遵循同一种对应法则。依据对应关系中自变量的项数,区分为元关系性和多元关系性。自变量的项数有且仅有一个时,称为元关系性的对应;自变量的项数大于或等于两个时,称为多元关系性的对应。因此,关系性平等的原则,就其形式而言,是对称性;这种对称性表现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任何两组或以上对应关系之间的关系,与给定的关系性对应法则保持一致性;另一方面是任何两组或以上集合或者集合中的元素相互之间存在等价性。第二方面得到Sen本人所具体化的可行能力方法(或可行能力平等)的充分关注,第一方面却没得到应有的关注(尽管这个方面蕴含在可行能力方法之中),而未被充分重视的这方面在Anderson那里得到充分的关注与阐述,诚如Anderson(1999, pp.287-337)所言,“就平等而言,可行能力方法的一个优势是它允许我们从资源和其它可见物品之分配外的其它方面”(如“社会关系和规范,机会结构,公共善和公共空间”等)来分析不正义现象。


第一方面的对称性,关联到个人作为一个整体是否受到公平的对待,即这方面对称性的缺失将意味着社会成员处在一个不平等或不公正的社会关系之中。因此,我们将这方面的对称性表达为关系性平等的整体原则。第二方面的对称性,关联到构成人的诸元素是否等价,即这方面对称性的缺失将意味着某种不平等,但是这种不平等不同于第一方面对称性的缺失所导致的不平等。因此,我们将这方面的对称性表达为关系性平等的补偿原则。


以下将通过对三元关系性的平等(u=f(x,y,z))的论述来深化我们对关系性平等的整体原则和关系性平等的补偿原则的理解。


关系性对应法则的给定,不仅与自然资源条件、社会发展水平等有关,而且与法律、文化等相关。但是,在一个具体的社会中,该社会都会以法律等方式确定着一组相对普适的原则,比如罗尔斯(2009)借由无知之幕来表达的那两个正义原则,诺奇克(2008)借由自我所有权与自由市场来表达的持有正义原则等。这里,关系性对应法则的给定,类似但有别于这些原则。比如,与罗尔斯等人的正义原则相比,关系性对应法则既在宏观(构成社群的个人)上也在微观(构成个人的要素比如偏好、能力等)上具有更加敏锐的人际比较,这种敏锐性表现为,在它(即关系性对应法则)与具体的对应关系(即其对象)的比较中,当它敏于检视乃至纠正其对象时,也敏于检视乃至纠正自身(因为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是理想性的,因而是不需要纠正的)。此外,关系性对应法则引入关系性平等的补偿原则,这一点使它也与诺奇克的持有正义原则区别开来(因为诺齐克的持有正义原则排斥一切再分配,而补偿原则是以再分配为其基础的)。


为了便于讨论,我们假定,关系性对应法则(即f)为因变量的值等于所有自变量的值之积。显然,无论经过怎样的深思熟虑,做出这种假定都具有相当的直觉性。因此,这里不仅不排斥反而欲求更合理的其它的表达式。


由此,三元关系性的函数的一个表达式为:


u=f(x,y,z)


其中,x、y、z均不小于一定数值k1(赋值为10个单位),或者u不小于一定数值k2(赋值为10000个单位),否则需要按照某种函数进行补偿。k的存在及其赋值,被假定为是在充分考虑了基本人权要求、社会发展水平、社会结构等因素之后而合理给出的。(这里的数值以及以下的数值并非代表精确性,它们的作用仅限于促使复杂问题得到清晰的说明)


联系前文,如果当任何一组P、C、G与S的关系与u=f(x,y,z)相一致,那么就符合关系性平等的整体原则,否则就违背这一原则。而在任何一组P、C、G与S中,如果自变量的任意一元素的数值小于k1(=10),或者因变量的数值小于k2(=10000),那么就适用于关系性平等的补偿原则,因此需要按照某种补偿性函数进行补偿,否则就违背这一原则。


关于这个补偿性函数的具体形式,基于本文篇幅和主题的原因,我们不在此处加以谈论,而只是指出,它应该引入某种优先性原则,比如对k1的考虑应该优先于对k2的考虑,对非选择性元素的考虑应该优先于对选择性元素的考虑[24],并且被补偿后其新的因变量的数值不小于k2(=10000),则补偿终止。


考察以下几种简化的情境,如下表2:



假定,P:非选择优势;C:做出的努力量;G:必需物品;S:总体价值;k1(=10),k2(=10000);对k1的考虑优先于对k2的考虑。


我们对此表的分析如下:


按照我们前面的假定——关系性对应法则为因变量的值等于所有自变量的值之积,情境1、2、3符合关系性平等的整体原则,而情境4违背这一原则。对于情境4,不管S4是大于9000还是小于9000,都是社会结构、程序或者相关联的那些主体行为出现了问题。因此,关系性平等的整体原则的一个功能是检测社会问题的指示器,违背关系性平等的整体原则意味着要么社会结构、具体程序要被纠正,要么相关的主体行为要被纠正。


情境2、情境3符合关系性平等的补偿原则,需要按照补偿性函数对个人B、M进行补偿。M的总体价值(或处境)差于B,但是这不是M要求补偿的优先性理由。M要求补偿的优先性理由是基于他的非选择性优势P3(=9)小于k1(=10),但是当M获得补偿后,如果其S3不小于k2(=10000),那么补偿终止。对于B而言,因为他的非选择性优势P2(=P3)也小于k1(=10),因此B所得的补偿份额也应该等于M所得的补偿份额,而不能因为他的S2=18000在补偿之前就大于k2=10000而被剥夺或者减损,除非因为社会资源的匮乏以致于对B的补偿会导致不能够再进行补偿那些S同时还低于k2的其他人。


四、评估关系性平等


关系性平等可能会面临以下三种批评,我们将之概括为前提性批评、协调性批评和技术性批评。处理其中任何一个批评的恰当方式都需要一篇论文。但是在勾勒每个批评的基本要点并指出我们的回应所遵循的路线这点上,我们仍然可以做些什么。显然,这些批评从不同角度揭示了关系性平等存在的问题,但是,这些问题也许同样纠缠着其它平等理论。因此,我们的回应有两个维度:承认不足;但不放弃辩护。


第一,前提性批评。


关系性平等的基础——关系性对应法则,即便存在于既定的社会形态之中,但是在如何确定它们及其优先排序上依然面临着许多困难,比如它们可能会被指责为难以摆脱主观任意性的纠缠。其次,关系性对应法则,没有类似诸如“原初状态”证明的支持或辩护,因此,关系性对应法则本身因为来源的合理性问题而被指责为它缺少了平等理论最为根本的东西,即缺少对自身合理性的证明。这两个指责是关联一起的。


对第一个指责的回应是,尽管这个指责有些道理,但是,与把主观任意性放在信息稀薄的前提假定(如罗尔斯的无知之幕、诺齐克的自然状态下的保护性团体)上相比,把主观任意性放在信息深厚的现实关系上并不一定更差。


因此,针对第二个指责,我们给出的一个回应是,在关系性对应法则确定的前提下,关系性平等在两个方面上所做的工作并不比那些从假定前提中推导出来的其它平等理论更差。第一方面是,关系性对应法则的合理性源于现实社会关系并且置于其中被不断检验,当现实中的那些关系与之相一致时,其合理性被加强,反之被削弱;而不是如其它平等理论那样试图一劳永逸地确定一个永远合理普适的原则。第二方面是,关系性对应法则作为第一原则,在一个既定的社会中它是给定的,这是它的唯一性,但是它会因为社会环境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这是它的多元性;因此,如果承认多样的人性也具有某种共性,多元的文化也具有某种融通性,那么与在第一原则上或者偏好唯一性、或者偏好多元性的其它平等理论相比,偏好关系性的关系性对应法则可能更加具有合理性。


第二,协调性批评。这个批评指出,关系性对应法则,除非借助其它价值,否则推不出关系性平等的整体原则和补偿原则。


我们接受这个批评,但是这个接受并不影响关系性平等的吸引力。接受的理由是,关系性对应法则,从逻辑上讲,只能提供任何两组或以上(具体的)对应关系、数列、元素,是否对称的信息。因此如果不借助其它信息,比如人权概念、自然资源承载力等,那么这类对称与否的事实,就不能过渡到具有价值判断的正义或不正义。接受但不影响关系性平等的吸引力的理由是,任何关涉道德的理论,它的第一原则既可以是自由意志本身如康德的道德法则,也可以是欲求某种道德理想(是否还有其它形式,本文不做讨论)。前者无需借助其它价值而演绎自身;后者则不同,它与其它次级原则之间的推导只要求不违背那些公认的道德法则,并且只有借助这些公认的道德法则才得到很好的理解。显然,关系性平等的第一原则与其整体原则和补偿原则之间的推导,并不违背平等待人这一道德理想,相反,它的吸引力来自它试图接近和践行这一道德理想。


第三,技术性批评。这个批评指出,关系性平等将平等落实在关系而不是物或人的某方面上,这在操作层面上是无法进行。因为关系性平等的平等物是关系,因此比较任意两个人的同类元素集队列,面临着三个方面的困难。第一方面,以下这四组队列之间可能不具有任何通约性,因此它们之间不能简化为纯粹质上或者量上的比较。


人的特性集Pm(a1…ad…ae…an…);


人的必需物品集Gm(a1…ad…ae…an…);


人的选择做出努力量集Cm(a1…ad…ae…an…);


人的总体价值集Sm(a1…ad…ae…an…)。


第二方面,即便任意两个人在这四组队列上都是可以比较的,但是就单个队列的一组元素的比较而言,因为元素的排序不同,而使得这种比较看似平等实际并不平等。第三方面,任一同类元素集队列都存在异质性,即任何两类队列都可能存在重叠的地方,比如Pm中的愉悦感与Sm中的偏好满足,比如Pm中体能、智能与Cm中的选择能力就难以划清边界。


对此的回应是,这一批评所揭示的三个方面的问题,对关系性平等都为真。第一方面的问题涉及到生物学、心理学、脑神经学等众多学科的交叉领域。显然,关系性平等是建立在假定这四组队列之间能通约的基础上。因此,如果这种通约不可能,那么关系性平等的实际应用将被严重削弱。但是,如果这种通约不可能,那么现存的其它关于平等的理论的吸引力也难免不受削弱。因此,完全否认这种通约性的可能性,也便意味着当代平等理论的不可能。


针对第二方面的问题,因为元素的排序因人而异,因此关系性平等所做的是不像其它理论一样武断地圈定一组主要/核心的元素,即不对元素进行排序而只是提供某种可以进行比较的框架,但是这会因为忽视实际上确实存在的完全因人而异的优先排序而导致关系性平等的补偿原则面临威胁。尽管这个威胁不可能消除,但是指出这一点是必要的,即关系性平等处理这一威胁的主要途径是提出一种敏于主体个性或者人际相异性的框架-多元式结构的共同体理论,或者说在这种框架-多元式的共同体中,关系性平等将不会因为这个威胁都而面临坍塌的危险。


针对第三个方面,关系性平等力图缩减这种重叠性的范围,这是同类元素集队列区分的任务所在,但是必须承认完成消除这种重叠性是不可能的,因此只能提供敏于这种重叠性的原则,这是关系性的补偿原则中k及其赋值的任务所在,比如就能力缺失而言,如果它小于k1的一定值,那么关系性平等就不会再去区分它是可责备的还是不可责备的,而是按照补偿函数直接给予补偿。但是这依然存在问题,比如在其它条件相同的前提下,M的残障导致其做出努力量恰好低于补偿的临界点,而N的残障几乎无损他的努力量,但是由于N不选择勤劳而导致他的努力量也与M相等价,那么即便我们能够察觉M、N的残障程度的不等价而能够区分对待,但是在处理努力量上的同样对待会存在一定的不合理(因为N本应可以做出更多的努力量)。关系性平等默认这种不合理性,但是默认的理由是如果不对低于k一定值的方面进行某种补偿,那么就会违背其它重要的价值比如人权的基本要求。


在实际应用中,关系性平等所做的并不一定比其它平等理论更好;关系性平等的吸引力更多的是在理论层面而非应用层面,即它侧重提供的是一种比较框架,而不是具体的举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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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Nussbaum, Martha, 1992, “Human Functioning and Social Justice: In Defense of Aristotelian Essentialism”, Political Theory, 20(2): 202-246.

[23] Nussbaum, Martha, 2000,“Aristotle, Politics, and Human Capabilities: A Response to Antony, Arneson, Charlesworth, and Mulgan”, Ethics, 111(1): 102-140.

[24] Parfit, Derek, 1995, “Equality or Priority”, The Lindley Lecture,University of Kansas.

[25] Sen, Amartya, 1980, “Equality of What?”, In S. McMurrin (ed.), Tanner Lectures on Hunan Value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6] Sen, Amartya, 1993, “Capability and Well-being”, In Amartya Sen and Martha Nussbaum (ed.), The Quality of Live, Oxford: Clarendon press.

[27] Xiaoxu, Chen, 2010, “Can Sen’ s and Nussbaum’ s Capabilities Approach be Justified as an Approach to Social Justice?”, P.H.D. Thesis, Cambridge University.


注释:


[②] 亚里斯多德在《尼克马可伦理学》第五卷中论及“公正”时,他区分了两种平等形式,即算术平等和比例平等。本文要讨论的同一性平等与对称性平等,其较为古老的传统可以追溯到亚氏这里。但是必须指出,支撑本文论题的理论资源主要来自罗尔斯《正义论》及其之后的文献,如E. S. Anderson(1999),以及在回应罗尔斯过程中应被重新阐释或发展的马克思的一些文本,如《哥达纲领批判》等。有趣的是,可行能力方法的发展者Martha Nussbaum(1988, 1992)充分地挖掘该方法的亚里士多德传统,并且Sen(1993)也承认其可行能力方法确实与亚氏文本之间存在着关联,尽管他对Nussbaum的这个做法保持警惕(因为Sen认为挖掘可行能力方法的亚氏传统仅仅是该方法前进的一种路径,而Nussbaum本人的工作似乎将该种路径视为唯一的路径)。

[③] 罗尔斯在其《政治自由主义》中则明确表明其两个原则的平均主义倾向,即“这两个原则通过三个要素表达了一种平均主义的自由主义形式。”(2011,第006页),梳理或者组编这些争论性文献的作品,请参见威尔·金里卡(2003),葛四友(2006)。

[④] 事实上,可行能力方法还应当包括这一优势,即可行能力方法蕴含着关注将人与物关联起来的关系并且允许从关系视角来看待平等。但是如本文将表明那样,森对该方法的具体化表述忽视或者遮蔽这个优势。

[⑤] 这个巨大飞跃,在G.A.Cohen(1990)那里,除了表明可行能力方法具有巨大优势外,它还具有消极层面的意义,效用方法和资源方法存在着严重缺陷。

[⑥] 此处讨论,参阅秦子忠的“如何更好地对待弱势群体?”一文;该文即将刊发于《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⑦] 与描述同一性的术语群(同样、相同、平均,等)不同,描述对称性的术语群,是适合,匹配,恰当等。

[⑧] 共享第二种方式的杰出学者是M.C.Nussbaum(1988, 1993, 2000),相比之下,她显然比Anderson在这个领域做出更多的工作。但是,基于主题原因,本文暂且不展开讨论M.C.Nussbaum的“能力清单”。

[⑨] 使用似乎一词,是因为Sen的相关论述存在模糊性。在这个问题上,从Sen的观点以及援引支持其观点的文献来看,他于《正义的理念》中的主张看起来更加靠近第一种方式,即主张可行能力方法与充分理念关联起来,但是与此同时,他又没有放弃可行能力方法与平等理念关联起来的可能性。不过有点看起来是清楚的,即他虽提及但尚未充分地从对称性视角来阐释平等理念。因此,本文暂且将之归入到第三种方式。

[⑩] 说它是运气平等的一个变体版而非修正版,或许更为恰当。因为它虽然保留运气平等基本诉求,即给予处境差者的援助,但是,它已经摆脱了由同一性规定的平等形式,即它不主张给予处境差者同样多的东西,也不主张社会资源在全体社会成员中的平均分配。

[11] 这里的数值以及以下的数值并非代表精确性,它们的作用仅限于促使复杂问题得到清晰的说明。

[12]此处所做的这个区分,主要是就平等的内容而言,它针对的是“什么的平等?”中的“什么”,其区别于“什么的平等?”中的“平等”。后者主要是就平等的形式而言,下节会论及。当然,尽管在分析上存在这样的区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平等的内容和形式可以完全分离,事实上,两者相互关联并且相互影响。

[13] 关于平等社会风习或者共享社会风尚的相关论述,亦可参见G.A.科恩(2011)。

[14]  Sen(1980, pp.216-219)指出,效用和可行能力都关注人与益品之间的关系,但是前者并不是这个关系的恰当反映。这一点的成立并不意味着,后者就是这个关系的恰当反映。毫无疑问,可行能力作为“道德相关的一个维度”,但是,它仅是这个关系的一个方面而非全部。

[15] 可行能力分析方法,作为把握介于益品与人之间的东西的方法论,它具有高度概括性,因而它存在多种具体化表述,而Sen对该方法的那种表述(即可行能力平等)只是其中之一,或者只是把握该方法的一个优势,而非所有优势。本文的工作则是发展(而非发现)该方法的另一种表述(或优势)。实际上,这个表述(或优势)早被Elizabeth S. Anderson(1999)所关注,并被她本人阐述为“民主平等”(或对社会关系的关注)。

[16] Anderson(1999, pp.313-314)认为,她的民主平等观,在三个层面区别于运气平等观,即“民主平等旨在废除社会性的被创造的压迫”,“民主平等将平等看作一种社会关系”,“民主平等敏感于这个需要,即将平等分配的要求与平等承认的要求整合一起的需要”。

[17] “把可行能力集的值等同于该集合中一个元素的值的程序被称作‘元素评价’”,元素评价是集评价的一个特例。(Sen, 1993,p.38)引文中的着重号文字,为原文中的斜体字。以下同。

[18] 在社会正义问题上,如何确定能力的集合是颇具争议性问题,在这方面做出开创性贡献的学者是Martha Nussbaum(1988, 1992, 2000)。

[19] 国内学者对那些批评可行能力的观点进行了相关介绍与评论,请参见姚大志(2014),高景柱(2013)。

[20] 关于能力的等价性的有益探讨,请参见Richard Arneson(1989, pp.86-87)

[21] 对自由的关注和讨论,几乎贯穿于Sen的所有著作,甚至可以这么说,Sen的可行能力平等主张的内在驱动力就是源于Sen本人对自由的偏爱,并且Sen的工作也为推进人们对自由的理解做出巨大贡献,比如Sen区分自由的两个方面即“机会与过程”,提出“帕累托自由的不可能”理论,等。(森,2012b,第7-14、359-376页)但令人深思的是,著名的分析马克思主义者G.A.Cohen(1990, p.376),却也令人信服地证明,“作为自由的形式的可行能力与作为中间态的可行能力之间的模糊性在Sen给1988年7月举行的WIDER会议提交的论文《可行能力与良态》(capability and well-being)中并没有得到解决”,而这有可能导致在以Sen的可行能力平等理论为指导的福利政策制定中个人责任的问题没被恰当地处理。

[22] Sen(1980, pp.216-219)明确地指出,罗尔斯的基本益品过于关注益品而遭遇“拜物教困境”(fetishist handicap),而功利主义的效用、以及他的可行能力则避免了这一困境,因为后两者都关注的是人而非物品。但是,就益品、效用和可行能力的共同特征而言,它们都具有聚焦元素而忽视关系的倾向。我们将该倾向称为非关系物迷恋。

[23] 显然,Anderson的民主平等,是关系性平等家族中的成员之一。不过基于以下理由,我们认为Anderson的民主平等依然存在被修正的空间。一是它没必要地将元素性平等(或用其术语,“运气平等”)与其民主平等相对立起来,实际上得到适当理解的关系性平等,可以通过某种方式(本文后文提及的对称性补偿原则)来给运气平等的合理主张留下空间。二是,它没有区分对待可责备和不可责备的处境差者的补偿问题,因而它难以回应R.J. Arneson(2000)的批评,但是本文将描述的那种关系平等,则可以避免这个批评。

[24] 这里对补偿优先次序的考虑,其实已经被Arneson捍卫的“迎合责任的优先主义”所论及。依据Arneson的论述,迎合责任的优先主义主张,区分了两种补偿优先次序,一是要给予提高那些处境差者的良态(well-being)以优先考虑,二是要给予提高处境差者中的那些对其劣势负有较少责任的人的福利以优先考虑。后者优先于前者,或者说当资源不足时,对不可责备的处境差者的补偿优先于对可责备的处境差者的补偿。(Richard J. Arneson, 2000, p.340, p.344, p.348)


此文首发于《新政治经济学评论》,汪丁丁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3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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