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文轩:积极防范与化解产业扶贫风险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44 次 更新时间:2018-03-12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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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文轩  


脱贫攻坚已进入决胜关键期,作为脱贫主要方式的产业扶贫,只有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稳健推进,才能真正实现带动农村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目标。因此,在今后一段时期,必须高度重视产业扶贫中的风险问题,努力做好风险识别、防范与化解方面的工作。

重点警惕产业扶贫中的七大类风险

项目选择风险。项目选择是否科学合理,对产业扶贫成败有决定性影响。如果项目选择失误,可能导致南辕北辙、事与愿违。有的地方政府在确定重点扶贫产业时,前期调研不充分,仓促做出决策;一些贫困农户在选择经营项目时,盲目跟风随大流,加剧了同质化竞争。少数农户改种经济作物后,完全放弃了粮食种植,使生计风险骤升。

自然因素风险。农业易受各种自然因素的影响,干旱、洪水、暴雨、台风、地震、病虫害等灾害,均会使农业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失。如果扶贫产业项目事先未做好防灾准备工作,抗灾减灾基础设施修建不到位,就很可能因灾损失惨重。

市场波动风险。农业生产周期普遍较长,而市场需求情况变化较快。不少扶贫产业项目刚开始经营时,市场行情还很好,但等到农产品收获时,形势可能已经有了明显变化。因市场饱和、产品滞销、价格下跌导致出现扶贫产业项目亏损的现象。

生产技术风险。一些扶贫产业项目对生产技术的要求较高,贫困户对特定的种养技术不了解、不熟悉,又缺少有针对性的培训,导致生产成本过高或产出的农产品质量不佳,使项目的经济效益大打折扣。

生态环境风险。部分地区在产业扶贫中片面地注重短期经济利益,置生态环境于不顾。有的引进了污染较严重的“垃圾”项目,有的过度种植引起土地肥力下降,有的对不可再生资源进行掠夺性开采,有的未对农业污染物进行合理处置。从眼前看是增加了收益或降低了成本,但却损害了产业项目的长期可持续发展能力。

合作经营风险。各地在实施产业扶贫中,广泛采取了“公司+贫困户”“合作社+贫困户”等生产经营模式,这有利于小农户更好地对接大市场。但是,在合作经营中,也出现了一些企业在享受到政策优惠后却不履行责任的现象,未能充分发挥带动贫困农户增收脱贫的作用。还有少数企业钻合同条款不严谨的空子甚至中途毁约,损害合作农户的利益。

资金接续风险。一些参与扶贫产业项目的农民反映,一些项目在刚开始启动时资金较充足,但到了后续经营阶段,时不时会遇到资金短缺甚至断裂的问题。产生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包括:财政扶持资金未及时拨付到位,贷款周期与生产周期不匹配,企业或合作社拖欠农户货款等。

防范与化解产业扶贫风险的对策措施

产业扶贫中,对于各类风险特别是项目选择、合作经营、生态环境等环节上的潜在风险,要尽力防患于未然,从源头上消除风险隐患;对于较难完全避免的自然因素、市场波动等风险,要以优先保护贫困农户利益为立足点,积极构建风险分担机制,将风险引发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在防范产业扶贫风险方面,建议重点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一是提高扶贫产业项目选择的科学化水平,决策前要加强风险论证。对于拟整县、整乡、整村推进的大规模产业扶贫项目,应由上一级市或县政府统一组织专业力量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项目选择的重要依据。要对贫困农户实施精准帮扶,引导他们从各自经济条件、技能水平、健康状况出发,科学选择合适的经营项目,减少盲从行为;在帮扶过程中,既要讲清项目的收益与前景,也要提醒潜在的风险。

二是完善对扶贫企业的筛选和监管机制。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对扶贫企业的筛选标准与程序,将真正有较强社会责任感与抗风险能力的企业挑选出来,引导这些企业充分发挥带动贫困农户增收脱贫的作用。要加强对参与产业扶贫企业的监管,对农业订单合同条款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查,制止有损合作农户利益的“霸王条款”。对损害农户合法利益的企业,一律纳入失信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三是处理好开发与保护的关系,严守生态底线。增强产业扶贫参与主体的绿色发展理念,引导各方积极探索脱贫攻坚与生态文明双赢的产业扶贫模式。将生态影响作为扶贫产业项目选择与绩效评价的重要标准之一,对任何不符合环境标准的项目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对兼具经济和生态效益的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四是构建完善的产业扶贫信息服务体系,提升信息服务水平。由政府牵头,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贫困农户、专业技术公司共同参与,搭建专业化、综合性的产业扶贫信息服务平台。充分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供气候变化、农产品市场供求、农产品价格走势、农业生产技术、产业扶贫政策等方面的信息。

在化解产业扶贫风险方面,重点是建立健全多主体、多渠道的风险分担机制。一是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风险化解功能。要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各地应尽可能将本地主要扶贫产业纳入政策性保险范围。二是设立产业扶贫风险补偿基金。基金主要由市、县两级财政按一定比例出资,重点用于补偿因不可控风险导致的经济损失。对未参加农业保险或保险赔付不足的受损贫困农户,可由基金给予一定补助。三是对贫困农户实行最低价政策。对扶贫产业涉及的主要农产品,各地可以保本为基准制定年度最低价格,当市场价跌破最低价时,由财政向贫困农户提供价格补贴。也可通过适当的政策引导或优惠,让扶贫企业将最低价条款写入与农户的订单合同中,由企业执行最低收购价。四是扎实落实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将农村低保的“兜底”保障作用落实到位,防止贫困农户因经营失败而陷入生活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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