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宪忠:做民法科学的坚定推动者和守望者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69 次 更新时间:2018-03-04 01:05

进入专题: 民法科学  

孙宪忠  

“民法科学”,这四个字凝结了笔者从事民法学研究和教学数十年的心血和坚守,也是一份热切的期待。民法科学在我国近几十年来从湮灭到复兴,期间历经坎坷,很多事情值得回顾也值得总结。

所谓科学,就是关于自然与社会运行客观规律归纳的理论总结。民法科学作为社会科学,也就是关于民法作用于社会的运行规律的理论总结。笔者倡导民法科学已经数十年,呼吁我国立法者和司法者都能够贯彻民法科学性原则,以在推动中国民法科学化的工程中发挥作用。所庆所喜的是,在我国正在进行的民法典编纂这一伟大工程的进程中,十九大报告针对立法所提的第一个要求就是“科学立法”,报告中还明确指出必须尊重立法和法制发展的客观规律。由此可见,民法科学的思想已经得到党中央的重视和贯彻。

事实上,坚持民法科学原则在我国既有鲜明的理论价值,也有强烈的实践意义。我国已经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的社会体制,作为国家治理的基本举措,民法的立法和司法更具有基础性意义。因为我国社会的每一个自然人每一个法人,他们生存发展的每一件具有法律意义的活动,都是以民法作为基础而展开的。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围绕着每一个民事主体,深入每一个城市每一个乡村的每一个家庭每一个单位,所以,民法承担的国家治理的法律职责最为普遍和实际。民法科学是一代又一代法学家对民法作用于社会的规律归纳总结,它凝聚着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凝集了民法学家数千年的理性。正如十九大报告所指出的,我国已经是一个和平建设型国家,国家的治理必须依法进行。在这种背景下强调民法科学意义就更为显著,因为民法科学是规律,所以它不可以被回避和忽视,更不可以被任意表达甚至扭曲。

作为科学,民法科学和其他科学理论一样,它所定义的民法,是真实地对社会发生着作用的法律,而不是一种虚妄的、无法发挥实际作用的口号宣示。从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到2017年制定的民法总则,民法的作用范围明确肯定,那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个基本的概念界定,揭示了民法能做的事情,当然同时也揭示了民法做不了的事情。民法不是神法,不能什么都管;民法科学也不是神学,不能无所不包无所不能。民法通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为社会建立基本人际秩序和经济秩序,这个秩序就是法治,是每一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保障。但民法在建立和保障社会秩序的时候,它需要宪法、刑法、行政法和各种程序法等的相互分工和支持。民法的作用是伟大的,但它也是有边界的。实际上,任何科学都是有其边界的,科学的理论或者说科学的规律总结,只能在确定的条件下和确定的范围内发挥作用。所以,掌握民法科学首先应该知道民法做不了的事情,不论民法立法还是民法司法,都不要想用民法包揽一切。

民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它清楚地界定了民法作用于社会的范围,同时也清楚地建立起了民法作用于社会的基本手段,也就是它的法律技术。任何科学都有它自己的基本范畴和独特的技术系统。或者说,这就是这门科学的科学性所在。民法作为人类历史数千年法权社会基本规律的理论总结,它的法律技术理论已经成熟稳定,从基本概念到具体的分支、从立法到司法、从具体制度规范到民法典编纂、从民法一般法到特别法、从基本逻辑到整体体系,可以说,民法科学理论已经十分详备。民法科学最基本的法律技术,就是法律关系的逻辑,也就是“主体—客体—权利义务—责任”的逻辑。

进一步说,这个逻辑还包含着关于主体具体性的规则、关于客体特定性的规则、关于权利必须划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的规则、关于民事权利发生变动的法律根据规则、关于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确定其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规则、关于法律责任划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规则等。在有些人看来,说到科学肯定都是高深莫测的大理论,一般老百姓看不懂,但民法科学的这些技术规则以及相关的理论都是浅显易懂的。比如,自然人和法人作为民事主体、所有权、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等,其实都是社会常用语言,其含义只要稍加解释,普通民众即可明白。由于民法科学的这些技术规则都直接来源于社会,而且每日每时都应用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之中,因此,它采取了“普通话”的方式出现,和有些地方有些行业的“方言”不一样而已。

关于民法法律关系逻辑的实践功用,在此以不动产登记为例来说明。民法上说到的不动产登记,就是把类似于张三、李四这样的民事主体,在某个城市某个街道的确定区域上的土地或者建筑物(也许土地与建筑物一起),以及他们对于土地或者建筑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抵押权等权利,明确地记载于国家设立的不动产登记簿上。在登记的行为中,张三、李四这些民事主体是具体的,他们所占有、使用的土地以及建筑物是特定的,他们对于土地以及建筑物的权利也是明确肯定的。法律关系的基本逻辑对于主体、客体、权利的具体性、特定性的要求在这里得到了切实的应用。在将张三、李四的不动产纳入登记之后,他们的邻居王五、赵六的不动产也同样依据这个规则登记下来。

这样一个个现实的不动产纳入登记之后,国家就建立起了关于不动产的合法秩序。这个秩序就是我们开发利用土地以及相关资源的法律基础。其实,整个社会的财产秩序也都是依据这个规则建立起来的。如果没有民法科学的理论支持,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就无法真正建立起来,整个财产权利的秩序也无法清晰明确。所以我们说,民法的功能是实实在在的,它是脚踏在大地上的法律,是真切地一步一步推进法治国家进程的法律。从民法作用于社会的过程,我们可以看到民法科学性的基本原理所发挥的作用。

除了像物权法这样为社会建立基本经济秩序的法律规范之外,民法对于社会发挥作用的常见方式,就是为社会争议树立是非标准,以引导社会行为,并为法院等司法机关进行是非裁判确立标准。这些法律规范也必须贯彻法律关系的逻辑,从具体的当事人入手,从具体的行为入手,从具体的权利义务入手,这样,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都会落在实处。民法的科学性,保障了它的实际功能的发挥。

当然,科学是理论,不是常识,民法科学也是一样。它有一些概念、规范和制度虽然来自现实社会,但是它不是现实社会的映象,而是现实社会的归纳和总结,或者说是“抽象”。比如,物权这个概念,就是由我们都十分熟悉的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权等权利抽象产生的一个概念。债权这个概念也是抽象的,它并不是我国日常生活中常用的“欠债还钱”的意思,而是主要指合同订立后履行前双方当事人之间受到法律约束的状态。世界上的合同类型非常之多,依据这些合同都可以产生法律上的债权。民法进行这样的抽象在立法和司法上都是很必要的。

由于民法调整的社会生活范围非常大,因此它的法律规范很庞大。面对非常庞大的法律规范群体,立法上简洁的方式,就是通过这种抽象,把具有共同性特征的法律规范归纳为一个整体,并且将它们的共同性抽象出来,为他们建立能够普遍适用的规则,这就是民法上所说的一般规范。对于那些具有充分的个性特征而无法抽象的特殊情况,民法也为它们建立了特殊规范。一般规范加特殊规范这种立法模式,节省了立法成本,而且还更方便法院司法作案件分析和裁判。所以,概念抽象以及建立一般规则,也是民法上经常使用的法律技术。在这种立法模式中,立法形成为体系,它的严谨性和灵活性都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司法的随意性则受到严格的限制,普通民众的权利会得到更加充分的承认和保护。这些立法技术的产生,实属法律文明的进步。

当然,作为一门社会科学,民法科学中法律技术规则的产生和发展,总是受到社会主导的法思想的支配。古代的民法可以被称为关于民法的知识,它源于神学和君主立法,基本上和“科学”一词没有什么关系。相关研究表明,民法科学的出现,是在人文主义革命时期。为了完成科学与理性这两大启蒙的目标,从国家治理的民权原则和基本规律出发,民法的法思想和法技术都发生了本质更新。在法律思想上,民法学家按照法律世俗化的观念,创立了自然人人人平等的原则、自然权利理论、意思自治原则和法律行为理论;为了适应现实社会的重大发展,尤其是为了满足社会法律交易从自然经济到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转变,它建立了全新的物权制度和债权制度,把合同成立产生的法权关系和合同履行的法权关系区分开来;在法律责任范畴内它彻底清除了以欺凌下等人为特征的等级身份责任,同时完成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清晰区分。这样,就让内在的思想体系和外在的行为规范、裁判规范都焕然一新,而且成为体系的经典民法学或者称之为古典民法学,也就是科学主义的民法学。

科学主义民法学,不但从法思想上保障了普通民众的法律地位和意思自治,而且在法技术方面实现了可推广可复制的立法和司法逻辑,为法律的统一实施确立了基础,也为法律的学习和移植提供了极大的方便。法国民法典率先垂范采纳了这些理论,而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等也纷纷跟进,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新独立的国家也都在按照科学主义民法来编纂民法典,从而形成世界性的民法法典化运动,民法科学遂成为“世界普通话”。在法律进入社会主义时期之后,民法科学在形式正义的基础上畅行实质正义,使得民法的各项制度从法思想和法技术两个层面都获得了极大发展,从而又形成了面貌一新的民法科学知识体系。

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如此迅速,人民保护自己权利的意识越来越强烈,依法治国原则已经如此深入人心,民法科学的道路也必将越来越宽阔平坦。民法科学的法技术规则,已经得到了比较普遍的认可。可以看到,民法科学的思想进入立法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人民权利保护都取得了相当的进步。当然,更新我国民法学的法思想和法技术,让我国社会尤其是让青年法学界接受科学主义民法学,并坚守既体现民意民权又能够准确快捷作出裁判,还能够方便易学易懂的民法知识体系,我们还有很多的事情要做。

(本文作者为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



    进入专题: 民法科学  

本文责编:陈冬冬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法学 > 民商法学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108660.html
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中国法学网,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3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