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仁文:让精品案件成为刑事申诉检察工作指南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01 次 更新时间:2018-03-04 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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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仁文  

《精品的魅力——全国刑事申诉检察精品案件选》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对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50件刑事申诉检察优秀案件的汇编,涵盖了不服检察院诉讼终结刑事处理决定申诉、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国家赔偿和国家司法救助四类案件。厚厚的一本书捧在手里,既觉沉重,又感欣慰。沉重是感于无辜者的不幸,欣慰是感于刑事申诉检察部门近年来在监督纠正冤假错案工作中所取得的卓越成绩。


加强内部监督,敢于向自身亮剑


刑事申诉检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承担着对外监督的职能,也发挥着对内监督的作用。其对内部的监督,最直接地体现为对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申诉案件的办理。在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受理该类申诉的机关往往就是作出原决定的检察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这种工作机制其实是值得反思的,因为要求发现自己的错误,有时是很难的,而要去纠正自己的错误,就更难了。比如,对于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申诉案件,首次受理申诉的机关往往是原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虽然名为纠正法院裁判,实际上也是对原办案检察机关诉讼行为的否定,所以内部阻力会存在。透过本书,我们看到,检察机关近年来在克服以往囿于压力、碍于情面而内部监督相对弱化方面下了真功夫,敢于向自身亮剑,积极发挥刑事申诉检察的纠错功能,取得了显著成效。

申诉案件的办理一方面存在自我纠正的压力,另一方面往往还牵涉到诸多利益群体,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在积极推动刑事申诉案件进行异地审查,如最高检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规定(试行)》。根据该规定,最高检发现省级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可能,且具有应受理不受理或受理后经督促仍拖延办理等5种情形之一的,可指令由其他省级检察院进行审查,这为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进一步消除了地方阻力和干扰。


强化对外监督,充分履行宪法赋予职能


细察书中的每一起冤错案件,我们不难发现,虽然案情各不相同,但其产生的原因却高度相似。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过分依赖口供、无视无罪证据和被告人辩解等都是造成冤假错案的罪魁祸首。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未能得到充分实现。本书披露,检察机关在办理这些案件时,依靠理念更新和制度保障,打破原有的不当格局,强化对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监督,从而纠正了原办案机关的错误行为。具体表现在:

一是秉承“工匠精神”,案件办理更加注重细节。对于申诉案件而言,原案发生时间往往距今较为久远,调查和纠正的难度非常大。这就更需要办理案件的检察官用敏锐的眼光、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去洞察贯穿于原案办理过程中的种种细节。而正义的实现,往往就落在细节之中。值得重视的是,为从源头上保证办案质量,检察机关正在积极探索加强对公安机关的监督,如注意从细处着手,对公安机关办案不规范、违法违规取证行为及时提出纠正的检察建议,实践证明,其效果是好的。

二是坚持疑罪从无,更加注重人权保障。从本书中我们可以看出,冤假错案的发现不再仅仅依靠“真凶出现”“亡者归来”等极其偶然的事件,而是检察机关更加注重案件审查,更加主动发现冤错。比如,书中徐某申诉案就是在既没有“真凶出现”和“亡者归来”,也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由死缓改判无罪的典型案件。广东省检察院通过对全案的认真复查,紧抓疑点,坚持“疑罪从无、有错必纠”,向广东省高级法院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同时对再审法院久拖不决、久审不判的行为坚决提出纠正建议,最终促成该案改判。此外,该院还主动延伸监督职能,在国家赔偿等后续工作中继续跟进监督,充分保障申诉人的权利,从而实现了监督效果的最大化。谈到主动发现冤错案件的常态机制,我认为将来还可以借鉴国外一些有益做法,如建立像美国的“无辜者计划”、英国的刑事案件复查委员会等独立于司法机关的专门组织或机构来负责发现和调查冤案,对疑似冤错案件进行过滤之后再移交司法机关。

三是相关规定更加完善,制度保障更加有力。2012年最高检出台了《关于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若干规定》(下称《规定》),改变了以往刑事申诉检察部门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案件移送公诉部门审查的模式,改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直接报请检察长或检委会讨论决定;同时规定,法院开庭审理时,由同级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派员出庭支持抗诉。这一办案程序的调整,在提高办案效率、强化内部制约的同时,更加强了对外监督。如书中安徽省于某某申诉案,就是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办理程序改革后,安徽省检察院向最高检提请抗诉,最高检再向最高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最后由安徽省高级法院启动再审依法宣告于某某无罪的一个成功范例。两级检察机关上下联动,形成监督合力,在法院原来决定不予再审的情况下,最终促使案件得以改判。可喜的是,随后新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下称《规则》)的颁行,使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承担了新职能,如新刑诉法进一步细化、完善了法院重新审判的条件,规定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应当由同级检察院派员出庭等;《规则》吸收了前述《规定》的内容,规定刑事申诉再审抗诉案件,法院开庭审理的,由同级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派员出庭,由此形成了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办理再审抗诉案件“一竿子插到底”的办案模式。这些都为缩短办案流程,提高诉讼效率,强化对外监督提供了有力保障。


完善事后救济,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依法办理国家赔偿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保障请求人合法权益,是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的重要职能,也是当事人获得司法救济的“最后一公里”。对无辜者的赔偿、对被害人的救助,是寓情于法、情法结合的最好体现,有利于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释放检察工作的温度。

每位赔偿请求人,尤其是刑事赔偿案件的请求人在经历了侦查、起诉、审判,乃至申诉、再审等多个环节之后,在申请赔偿时会更加敏感,会对司法抱有更多的不信任感。这种情况下,办案机关在严格依法公正办理赔偿案件的同时,也要自觉承担让赔偿请求人重拾司法信心的重任,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本书表明,检察机关在办理赔偿案件中凸显出以下亮点:

一是坚持依法协商、加大说理力度。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在办案中,多次与赔偿请求人刘某及其代理律师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等进行沟通,同时将口头说理和文书说理相结合,加大释法说理的力度,缓解了矛盾,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二是注重国家赔偿与国家司法救助的衔接。海南省陵水县检察院在发现赔偿请求人张某的代理人张某山生活严重困难的情况下,主动为其申请司法救助,帮助其度过困境,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三是在案件办理成功的基础上积极创新赔偿监督工作机制。广东省检察院在成功办理某房地产公司赔偿监督案件后,积极总结经验,制定了《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监督规程》,既解决了《国家赔偿法》和《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中关于赔偿监督的规定较为原则的问题,又填补了广东省赔偿监督工作规范化建设的空白。

提到司法救助,不得不提到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上访问题。如果案件发生之后,犯罪行为人应该被抓到而没有抓到,或者抓到犯罪行为人也得不到赔偿,此时,如果被害人既得不到国家的关心、又面临全家生活困难的窘况,这对许多被害人而言,除了上访,几乎别无出路。对此,我认为,被害人及其家属此时所需要的还不仅仅是物质上的救助,更需要心理上的安抚和精神上的支持。本书在这方面也提供了好的案例,如内蒙古科右中旗检察院开创的“经济救助、协调帮扶、心理疏导与爱心救助”的多维立体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模式,以其救助方式的实用性、心理疏导的有效性、化解矛盾的彻底性,展现了检察机关司法为民的理念和温情,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民族团结。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刑事申诉检察又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饱含着申诉人对公平正义的最后一线希望。我认为,除了各级政法机关和每一个执法人员都要致力于工作中防范冤假错案外,司法纠错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本书中的一个个真实案例,记录了全国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对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从中所反映的办案经验和理念,是值得好好总结和推广的。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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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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