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啸虎:经济转型与赋予农民完整的土地财产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223 次 更新时间:2018-02-24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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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经济转型?现在有一些标准,但最主要的标准还是要依靠内生的而不是外部的动力,即以扩大内需提升居民的消费水平而不是以扩大投资来促进经济发展。但遗憾的是,这些年来我们在扩大内需上进展缓慢,经济的增长主要是依靠不断增加投资。


比如,2017年全国预期固定资产投资额为67万亿元人民币,而计划中的经济增长率仅为6.5%。按照2016年中国74万亿元GDP计,去年拟增加GDP约为4.8万亿。这就是说,中国去年增加的这4.8万亿GDP是通过投资67万亿元人民币来获得的,而这意味着去年我们的每1元钱投资仅能得到约7分钱的GDP(请注意这只是GDP而非利润回报)。而前一年,即2016年,将相关数据计算后得知,中国每1元钱的投资GDP回报约为8分钱。而在2005年,这个GDP投资回报是1角3分钱。这表明,10年来中国经济靠投资拉动的发展模式已经陷入了困境,效益已经低下到了惊人的无法持续的程度。


那么,为什么会如此呢?说白了,原因很简单,也就是我们的居民消费水平太低,根本拉动不了庞大而粗放的经济发展。净出口就更不用说了,在拉动经济方面很多时候还是负值。但有人可能会问了:政府有关部门不是说2016年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64.6%吗?怎么会是这样?


这个数据没错,但它却掩藏了一个巨大的问题,即这里所说的消费并非全部是老百姓花的钱,即居民消费,而是将庞大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公共消费也包括了进去。而在中国,所谓的政府公共消费其实很多都是直接或间接用于投资了。即便是比较靠谱的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6年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33.2万亿元的数据也不尽是居民消费,各级政府各部门以及各种国企从零售市场所购买的各种消费品也包括了在内。


我没有查到去年居民消费与政府消费的各自比例,但如将政府公共消费这一大块去除,去年中国的居民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远没有所说的那么高,可能仅在40%左右吧?相比之下,2003年时世界平均消费贡献率就已经达到79%了。


我国的居民消费为何会如此低下呢?原因也很简单。那就是我们的人口占比三分之二的广大农民阶层的普遍性的长期贫困。


据官方公布的数据,2016年全国居民收入稳定增长,城乡差距继续缩小。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倍差2.72,比上年缩小0.01。这是什么概念呢?也是官方数据,1999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854元,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210元,前者是后者的2.6倍。这就是说,最近十多年来,虽然各自的收入都增加了,但是中国农民与城市居民的收入差距居然还增大了。


而且,按照这个每年缩小百分之一的速度,还要再过八十多年才能恢复到历史上的最小城乡差距,即1985年的1:1.85上去。当然,所有这些都还不包括城乡在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等社会福利上的更大差距。如果包括进去,我们时下的城乡差距可能和以前一样,还是大于5-6倍。


而在基尼系数方面,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兼国家统计局局长宁吉喆说,我国2016年为0.465,比2015年略高0.003。根据统计局的数据,2017年基尼系数又上涨为0.467,比2016年年又涨了0.002。这个指标近几年在逐年增加是告诉世人,中国的贫富差距,也就是社会公平态势不是向好而是变差了。


另一个数据就让人看不懂了,即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和社科文献出版社在京发布《农村绿皮书:中国农村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2016-2017》中说,2016年中国农村贫困人口比上年减少1240万人。


人们会问:既然贫困人口减少了,那为何贫富差距还增大了呢?


从消费上来看也是如此。在同一份报告中还说,“2016年,乡村社会消费品零售额达到46503亿元,比上年增长10.9%,比城镇消费品零售额增速高0.5个百分点;在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所占比重为14.0%,比上年提高0.1个百分点;对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量的贡献率为14.6%。”这个数据表明,人口占比约65%以上(按户籍计)的农村人实际上还很穷,其消费水平仅为城市居民的七分之一。


分析了这些数据后,读者也许就明白了造成我国近些年产能过剩、内需不振和消费率低下的主要原因究竟是什么了。简单一句话,那就是在于广大农民阶层的普遍性的长期贫困。也正是由于广大农民阶层的普遍性贫困迟迟得不到缓解,才致使我们推进了多年的人的城市化始终踏步不前。


那么,造成我国广大农民之所以如此贫困的原因又在哪里呢?这个问题的答案很多人喜欢顾左右而言他或者装作不知道,其实很简单,那就是我们中国到目前还普遍存在着的一个巨大的社会不公:城里人可以拥有所从事产业的资产所有权及自有房产的抵押融资和交易权,而人口数量占比多达三分之二的农村人却没有。


众所周知,土地是第一产业农业的最主要资产,也应该是第一产业的从业者——农民的最主要的财产。但长期以来,我们坚持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却从根本上割裂了农民的财产权。现有的土地制度试图通过赋予农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来掩饰或缓冲该制度对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实际上的剥夺。但是,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自有宅基地住房的不能抵押融资也不能交易的历史和现实却将我国农民长期以来遭受巨大的经济剥夺和社会歧视的状况暴露无疑。


其实,赋予农民有保障的土地所有权(含宅基地住房的商品交易权),就如同第二和第三产业的从业者拥有自有资产的所有权一样,本来就是第一产业农业的从业者——农民天然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的题中之意。可我们却为了一个乌托邦意识形态将其否定了足有六十年之久。


最近几年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我们试图在不改变现有土地集体所有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允许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来达到提振和扩大内需的目的。这种做法比起原有的只能由政府征用土地才能导致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使用权)转移的规定是要进步一些。因为它终于承认了土地承包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不仅仅有使用价值,也还有一定的市场商品价值。但是,土地所有权的市场商品价值又在哪里呢?这种回避了土地所有权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政策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许多重大的难以克服的问题。


比如,无视所谓土地集体所有权人权益却允许土地使用权流转或入股合作社(原来也包括入股公司,后被停止)的政策做法是违背法理的。倘将来合法化后了的土地所有权人对这种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或入股协议提出异议并依据《物权法》去主张自身对所流转土地的所有权益时,我国的现有民法体系必将出现难以想象的也是难以修复的混乱。


再如,在政府主导的土地市场上,饱受诟病的政府既是土地流转市场的交易方又是土地流转市场的监管方的双重身份并没有得以改变。这不仅违背了公共服务型政府的改革宗旨,也违背了土地流转交易的市场公正性原则。


还有,政府不是通过对土地市场加以监管并征收土地交易税的方式来保障国家利益,而是通过自己独家改变土地用途并采用所谓招拍挂方式直接从所介入的土地流转交易中来获取巨额级差地租(土地出让金)。这种税外获取巨量的预算外收入的做法似乎也涉嫌违背了宪法原则。此类问题很多,不一一足。但在上述所有问题中还存在一个最大的问题,那就是:否认农民土地所有权的土地使用权流转仍然损害了农民应有的土地财产权。


在现有土地集体所有制下,即便允许土地使用权流转,但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价值的有限性,承包农户也只能从中获得约等同于土地年收的平均每亩数百元的流转费用。我在前些年发表的一些文章中将这种允许土地经营权流转租赁政策称之为又一次轻徭薄赋而已,并将流转出去的土地承包权称之为“一块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鸡肋,紧紧地勾住那这些希望移居城镇的农民,使之无法脱离土地的羁绊而最终融入城市”,“远不足以解决人的城镇化问题”。现在看来这都是对的,因为事实证明,现行农地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既无助于城镇化,也无助于减少城乡差距。


其实,我国的农村人口并不应该贫穷,因为他们其实天然拥有着异常巨大的存量资产,只不过在现有土地制度下这些巨量资产的市场价值一直处于一种沉睡状态而始终未被承认和开发罢了。如果我们通过推行真正的地权还农改革,使这些资产具有了商品价值,那么会出现一个什么样的结果呢?


根据已有数据,时下中国归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总面积约66.9亿亩,除了约25亿亩耕地和可耕地外,大约还有包括近2亿亩宅基地在内的2.5亿亩集体建设用地。其余部分为集体山林、草原和养殖水面(不包括近海养殖水面)。我们且不说其他类型的面积更为广大的农村土地,就说这近2亿亩的农村宅基地,平均到每个农户头上约半亩宅基地(2005年平均每农户宅基地为361平方米)。如果这半亩(330平方米)宅基地及其建筑其上的约350亿平方米的农民房产均可以商品化和市场化了,这对于8亿农民来说又意味着什么呢?


这个账我相信谁都会算出来的。而且算出来以后就会发现,广大农民如果拥有了这部分可以在公开市场上抵押或买卖的土地财产权,现在仍然那么大的城乡差距和贫富差距还会继续那么大下去吗?为让各位有一个大概的印象,我想提供两个基本数据,即目前乡镇及以下的乡村带普遍性的房屋建筑成本——每平方米1500元人民币和县级政府土地出让金的三类地价每平方米1250元。然后再以这两个较为低廉的平均价格分别乘以350亿平方米住房和上千亿平方米的宅基地。得数约有180万亿人民币了吧?


相比之下,2016年中国城镇住宅存量面积240亿平方米,按同年商品房均价7500元/平方米计,也是一个180万亿。这就是说,如果允许中国农民居住和使用的宅基地及其建筑其上的住宅实现资产化和市场化的话,他们还会继续贫困下去吗?显然不会了。不仅如此,困扰我国数十年的城乡差距也将很快烟消云散。


可我们呢?这些年来,我们一直紧紧抱着这么一个巨大的聚宝盆去讨饭吃,还天天冥思苦想,看如何才能扩大内需以实现所谓供给侧的去产能改革。真有意思。由此可见,即使抛开政治和社会意义不说,仅从增加国民财富的角度来说,我们也应该把土地所有权归还农民,让广大农民与所有工商业从业者拥有自有资产的所有权一样,也能拥有所从事农业的土地资产和所居住的宅基地房产的所有权。这一土地制度上的改革必将从根本上提高人口占比65%或以上的广大农民社会地位,提升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消费水平,实现农村消费的升级和扩张,从而达到扩大内需的目的。


对此,有些人可能担心,如果实行农民土地个人所有制后会否出现历史上曾经有过的所谓土地兼并等问题。我觉得,那是大可放心的。因为这在现代法治社会根本就不是一个问题。说得不好听,那些危言耸听的说法不过是国内某些既得利益集团及其学界代言人用于惊吓别人和自我惊吓的一种由头罢了。


在政府作为监管者而不再作为参与者超脱于土地市场交易之外后,我国完全可以像这个世界上许多先进国家那样,通过颁行新的土地管理法,以相关法律来制约那些非农用土地的交易,并对某些符合相关法律和规划的土地之非农用途交易征收相对高额的土地交易税以保障国家利益。这些做法属于政府治理方式的改革范畴,做起来我想并非难事。


在地权归农后,通过政策鼓励的符合农业发展规划的低税率市场交易,有序的农用土地的向有效益的家庭农场集中也将大量出现。但这种因地制宜的土地集中是好事而不是坏事,因为农用土地的逐步集中和产业化耕种正是我国现代化农业发展的需要,也是我国根据地区特点在规模不一家庭农场基础上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必由之路。


农村的土地资产和宅基地房产倘可抵押融资或交易,广大农民就不会再停留在传统的自力更生和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时代了。他们可能以个人或以合作社名义,像城里人一样历史性地拥有自己名下的可以随着经济发展而增值的资产性财产。他们也将因此而成为一个不再遭受歧视并拥有足够自尊的富足的资产所有者。


农民有了这些活起来的资产,也就有了极大的再生产选择权,或加大农业投入或兴办工商企业,或就地创业或异地迁徙,体面地携家带口移居城市。这时,梦魇一般笼罩在农民头上数十年的城乡分割体制也将被彻底打破。


或许,还会有人说,农民在抵押了土地或宅基地住房拿到钱后可能会胡乱花钱,吃喝嫖赌,然后又一贫如洗。这种说法更是一种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的无端臆测。对此,建议这些人先看看自己是不是会因为把房产卖掉了去吃喝嫖赌而流落街头?如果不会,那又有什么权利恶意诽谤他人呢?


应该说,农村土地资产以及农民宅基地房产的民有化和市场化将是二十一世纪推动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一个巨大的发动机,但现在却是一个迄今深埋地下未被开发的巨大的资源。如果我们通过制度改革将这些巨量资产的完整产权按照《物权法》的按份共有原则还给农民,我国将一举解决困扰中国数十年的“三农”问题和城乡差距,并将成倍地增加我国社会的财富总量,大幅度地提高国内消费水平,从而将彻底地改变目前的那种陈旧而危险的依靠投资和出口的经济增长模式,转而走向健康的以消费驱动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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