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达松 黎昭权:经济法学体系阐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64 次 更新时间:2017-12-12 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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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达松   黎昭权  

【摘要】经济法学体系是我国法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经济法学科体系、经济法学术体系、经济法教学体系、经济法治体系等。当前,我国经济法学体系建设已取得重大进展:在学科体系方面,基于部门法为中心的经济学科体系已经基本定型;在学术体系方面,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基本成熟;在教学体系方面,已建成多层次人才培养体系;经济法治体系建设有所反复,但已有重大突破并迎来新的历史机遇。下一步须推进经济法学体系的建设,以满足“四个全面”和新生学科的发展,进一步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法学体系,加强经济法治顶层设计,推进“一带一路”倡议相关经济法研究。

【关键词】经济法学体系  学科体系  学术体系  教学体系  法治体系


一、经济法学体系命题的提出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五中全会讲话中指出:“我国要构建全方位、全领域、全要素的哲学社会科学体系,加快完善对哲学社会科学具有支撑作用的学科,如哲学、历史学、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民族学、新闻学、人口学、宗教学、心理学等。”经济法学体系是我国法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由经济法学科体系、经济法学术体系、经济法学教学体系、经济法治体系等构成,亦应加快完善。

(一)经济法学科体系

法学学科体系可以从不同角度划分,从学科创新发展的角度可分为传统学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1]经济法体系作为我国法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可分为传统经济法学科、交叉经济法学科和新兴经济法学科三大类:传统经济法学科主要指经济法总论研究、经济法分论研究;交叉学科研究则是经济法研究与其它学科的交叉研究。在国内“四个全面”国家战略以及“一带一路”倡议等的新发展形势下,经济法学科研究不能仅局限于以部门法为中心的传统法教义学研究,也要加强社科法学等交叉研究;新兴经济法学科是指面对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现象或者新问题的集中研究而形成的学科,如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一带一路”涉外经济法研究等。

(二)经济法学术体系

经济法学术体系,包括经济法学理论体系和经济法学知识体系。[2]经济法法学理论体系是经济法学知识体系的基础、学术体系的支柱。中国的经济法法学理论在民国时期便受德日等国较深的影响,后来又受到前苏联经济法理论的影响。关于经济法的概念,影响较大的主要有“纵横统一论”、“国家协调”、“国家干预”、“国家调节”、“管理与协调”、“公共经济管理与经济活动”、“国家调制”等学说。[3]

我国经济法规范、经济法制度、经济法实现这三体系的知识共同构成了经济法学知识体系。通过科学丰富经济法学知识体系,能进一步推动我国经济法治建设进程,完善我国经济法律制度。经济法学知识体系发展的关键是将经济法学理论知识运用于具体的制度建设中去,提高我国的经济法治水平。

(三)经济法教学体系

经济法教学体系包括经济法教学培养体系和经济法教材体系。[4]教学培养体系主要指经济法学学位配置和课程建设。经济法一直是法学本科生的核心课程。1998年国家教委教育司颁布了《法学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明确了宪法、法理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经济法、国际私法等14门课程的基本知识点、基础理论和基本应用,确定了经济法的核心课程地位;2007 年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确定的16门核心课中包括经济法;2012年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编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2012年)》似乎曾有迹象要把经济法从法学核心课程中删去,但在经济法学界的共同努力下,经济法的核心课程地位最终保留下来。在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层次,部分高校设立了经济法硕/博士点或者经济法方向,开展经济法学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工作。

当前,我国的经济法教材的编制也取得了一定成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提出,“教材建设是育人育才的重要依托。建设什么样的教材体系,核心教材传授什么内容、倡导什么价值,体现国家意志,是国家事权。对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哲学社会科学教材进行国家层面规划,是许多囯家的通行做法。在教材建设方面,我们做了很多工作,也还有很多工作要做。”经过努力,通过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简称“马工程”),经济法学教材成功作为第一批法学“马工程”教材出版。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推进和发展,下一个目标是在建设配套教材体系上取得突破,编辑出版一批品种齐全,紧跟国际学术前沿的经济法系列教材。

(四)经济法治体系

经济法治体系是指通过经济法调整使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经济发展步入法治轨道,实现经济改革和发展的法治化。[5]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立法成就巨大,但仍存在一些不足。有学者指出:“经济法治还处于初级阶段,需要实现从传统社会向以现代核心价值观(自由、理性、权利)为支撑,以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法治社会为基本制度的现代文明秩序转变。”[6]经济法治体系是包括经济实体法体系和经济程序法体系的动态运行体系。

经济实体法主要包括经济基本法和经济单行法两部分。经济基本法是统摄和规范国家介入、参与、管理和协调经济的总体法,如《经济法典》。其在经济法体系中处于最高位阶,作为调整经济法制和法治的基本法,不仅是对宪法中经济体制和基本经济制度的再确认,更是宪法经济体制和基本经济制度的具体化。[7]目前我国尚未制定经济基本法,在宏观领域的立法也相对欠缺。在市场领域,我国已建立了相对成熟的法律体系。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经济单行法调整和引导市场发展,平衡协调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在作用上的冲突,鼓励市场主体正当竞争、适度经营,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8]

经济程序法是经济实体法的具体保障,经济程序法本身也可以为中国经济法的存在和成长提供外在支持。[9]现代社会的效率性与程序性使得在经济法等现代法领域,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法规范的联系日益密切。由于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精神,经济程序法与传统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形式具有差异性。经济法不仅具有独特的程序法且其所涉及的程序呈现出多样性,这与传统实体法所涉及的程序法有较大的不同。经济程序法的理论是经济法学体系研究的弱项,亟待加强。


二、经济法学体系现状评析


(一)建基于部门法的经济学科已基本定型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介入、参与、管理和协调经济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部门。由于经济法曾和民商法、社会法界限争议,经济法部门地位一度遭遇挑战。经历了三十多年的发展,建基于部门法的经济法学科已基本定型。

教育部曾于1998年就经济法部门体系的内容安排制定了《经济法教学基本要求》,在“绪论”之后,分论分列“经济法主体”、“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三部分,共四编。参照这一制度安排,杨紫烜教授于1999年主编的《经济法》,将社会保障法单独分编,形成“经济法总论”、“经济法主体”、“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五编体例;[10]李昌麒教授在其主编的《经济法学》一书中将经济法分论分为五个子部门,分别为“市场秩序规制法”、“宏观调控法”、“经济监管法”和“经济责任与司法救济”;[11]史际春教授在其主编的《经济法》中,则将经济法分论分为“经济法主体”、“公共经济管理法”和“经济活动法”三个子部门;[12]顾功耘教授在其主编的教材中,将分论的子部门体系分为“市场秩序规范法”、“市场运行监管法”、“国有经济参与法”和“对外经济管理法”四个部门;[13]张守文教授在其主编的“普通高等教育十二五规划教材”中,首次采取三编体例,除总论外,分论为“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两个子部门,该书并未将诸经济法分论研究的新领域单独分编,而是将各子部门合并,如将社会保障法子部门并入宏观调控法子部门等。[14]2016年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经济法学》教材延续了这一三编体例。[15]

从经济法学科体系发展看,其经历了一个由简入繁,再由繁化简的过程,并在经济法的主要构成上达成大致共识。现在,各学术观点除了侧重点和出发点等略有表述差异外,并不存在较大分歧;对于经济法的概念,主流经济法学界也已达成一定程度的共识。

(二)经济法基本范畴和重叠共识

经济法基本规范是通过对经济法现象宏观上的概括之后,在一般范畴基础上进一步抽象的结果,其也是整个经济法概念和思维浓缩的精华。[16]独特的研究对象和方法是学科独立的必要条件,独特的范畴和理论体系同样必不可少。目前有代表性的学说有“纵横统一论”、“国家协调论”、“国家干预说”、“国家调节说”、“管理与协调说”、“公共经济管理与经济活动说”、“国家调制说”等。事实上,学界大致已就当前经济法学的基础理论达成重叠共识[17]:首先,经济法基本范式要能够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适当定位经济管理和协调主体的地位和作用。换言之,要在一定程度上发挥国家的作用,因为市场失灵是市场经济制度难以解决的问题。其次,经济法范式也要能够避免经济管理和协调主体的干预过度,避免“政府失灵”。[18]

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既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又防范过度干预的“政府失灵”。强调国家合理、适当配置各类主体权利与权力,协调局部与整体利益,兼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这是经济法研究的出发点和基本路径,同时体现出经济法价值、宗旨的包容性。因此,可以认为:“强调国家与市场主体的协调适当地位,保护各类主体合法权益,作为一种共识,已成为经济法学的基本范式。”[19]

(三)经济法学教学培养体系

我国经济法学科经历了数十年的发展,在经济法教学体系建设方面已取得了重大进步,并推动了我国经济法学人才队伍建设。教育部和各大法学院校高度重视经济法学科的建设,建立了从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乃至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人才教育培养体系,培养出一批又一批优秀的经济法学人才。

1.本科生基础和核心课程培养

从典型代表的法学院校和主要法学院的培养方案来看,经济法或经济法总论都被作为重要的必修课程来开设。2014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实施最新的法学专业方案,经济法被作为4个学分的重要学科基础课程开设。2016年中国政法大学实施新的培养方案,经济法总论作为3个学分的专业必修课开设。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实施的2013年本科生培养方案中,经济法学作为法学院学科基础开设,3个学分。华东政法大学成立经济法学院,在本科教育阶段开设法学(经济法学)方向专业,经济法学更是作为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类专业必修课开设。总体来说,经济法作为本科阶段的法学类基础课程和核心课程实施效果良好,开课时间集中于第4学期和第5学期,学分稳定在3—4学分之间,课程时间得到了很好的保障。

2.成熟多样的硕士研究生培养

相对其他法学二级学科,经济法学在我国法学教育中起步较早。1981 年起,北京大学等高校就已经开始招收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7 年为止,全国获得经济法学硕士授予权的高校已有80 余所,并且近几年这一数字仍持续增长。可以说,我国的经济法学硕士培养已经形成较大规模,教学培养经验已经相对成熟。在这一背景下,对现有经济法学硕士培养的模式作出比较,总结经济法学硕士培养模式的共性与特性,对本学科的发展和特定学校的经济法学科建设,具有一定的意义。[20]

在硕士课程设置中,大多数高校把经济法总论、企业公司法、金融法、财税法、竞争法等作为经济法学硕士培养的核心课程。此外,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涉外经济法、证券法也是经济法学硕士培养的重要课程。有些高校强调学生跨学科的法学知识储备。在经济法相关课程之外,还开设了法学方法论、民法、刑法、法理学等课程。可见对经济法硕士的培养不仅重视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系统训练,亦重视对学生法学功底和法学思维的综合培养。在经济法相关课程中,除了核心课程外,部分学校还将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作为必修课程,体现了其对经济法学硕士的高端理论与国际视野的培养。

3.各具特色的博士研究生培养

全国多所高校已经开设了经济法二级学科博士点或者研究方向。博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是3-5年,课程主要安排在第一学年。许多高校都设有经济法前沿理论问题研究课程等相关课程,以进一步提高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对经济法学科发展状况(国内外发展动态、作用及优势、局限性等)的了解。多数高校要求博士研究生在CSSCI或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并鼓励出国访问学习,以提高博士研究生的自主科研能力。

4.培养拔尖科研人才的博士后培养机制

作为博士后流动站中的经济法学或者经济法方向博士后流动人员,在与合作导师开展科研的同时,也负担一定的教学工作。经济法的博士后科研人员,在经济法创新研究、交叉研究和新兴学科研究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博士后培养已经成为经济法学人才培养体系顶端的闪亮明珠。

(四)经济法治体系的欠缺

经济法治体系既可分为实体法治和程序法治两个方面,也可以分为立法、执法、司法三个维度。现阶段,虽然我国经济法治体系建设已经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仍然存在一些弱项和法治障碍。[21]

从理论而言,科学的经济立法就是要合理分配权力、权利和义务到各个经济法主体上,从而体现全面、公平、人本主义等理念,使经济法成为具有包容性的“良法”。近年来,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经济立法的数量不断增加,也形成了一定规模,然而相关立法存在可操作性不强、质量不高的问题,地方政府与中央存在重复立法的问题。[22]

经济执法,是按照经济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将经济法予以适用,由国家公共管理部门和相应公职人员具体实施的过程。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构成了经济执法的主要方式。宏观调控的方式主要有“预算、税收、财政投资、补贴、监察、货币政策等”;微观规制的方式主要有“市场准入、奖惩、给付、裁决、规划、征收、强制等”。然而,未经周密调研的经济立法缺乏必要的预见性,难以让经济与社会关系进行良好配合,部分制度可操作性差,实施难度大,相关法律规范虚置,立法目的难以实现。

经济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处理经济法案件的活动。在司法历史上,经济纠纷曾被置于专门的经济审判庭审理,但2000年后,最高人民法院撤销经济审判庭实行“大民事”审判。在十多年的实践中,许多经济案件达不到预期诉讼效果。传统的民法关系与经济法关系存在差异性,“大民事”审批模式难以有效维护各类经济法主体的权益:民事诉讼程序中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仅限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而经济违法行为大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受害人范围广泛而不特定,这就使得经济案件只能通过个案实现救济。[23]近年来随着消费公益诉讼立法以及以破产审判庭为代表的各种经济审判庭的普遍设立,经济司法迎来了新的发展契机。


三、完善经济法学体系的方向和路径


(一)完善经济法学体系的方向

1.转型升级

经济法类型回溯。早期经济法规范主要是单独的经济法案,是为了防止自由竞争导致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后来战时经济法规范集中出现,主要是为了应对国家在战争的经济与社会风险;危机时期的经济法规范主要是为了恢复经济,预防和化解因大规模的失业;平时经济法规范的宗旨是尽可能创造自由、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市场经济协调发展。[24]可见,经济法的发展是与其时代特征有着密切关系。

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纵深推进,我国的经济市场将进一步与国际市场紧密融合在一起,中国将和“一带一路”沿线国结成“命运共同体”,实现包容性发展。在“一带一路”的背景下,我国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也应有所突破,从促进国内市场经济协调发展到促进各国经济协调发展。另一方面,在经济全球化的现在,对抗性的或保护主义的经济政策只能导致危机不断蔓延,“风险社会”“世界主义时刻”已经来临,我们需要召唤新的“世界经济法”,进而维护全球经济的稳定。[25]在变革全球经济治理模式,一方面,应考虑适时制定反映新的国际经济关系现实,推动和达成具有包容性、代表性和权威性的“世界经济法律规则”,构建新型世界经济争端解决机制。另一方面,在推动新时期全球经济治理的同时,可进一步探讨“世界经济法治”的实现路径。

2.支持交叉学科、新兴学科

社会发展和法律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和新需求,需要新的研究思路和范式,新兴学科的出现是社会科学发展规律的体现,发展新兴学科是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重要任务。例如,网络法治、科技金融法治等新兴问题,需要法学与经济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的参与。面对经济法治的新兴领域,要应对法治新问题,必须鼓励、支持和培育交叉学科,为交叉学科提供发展平台。

在经济法学学科体系建设上,在夯实传统学科体系的同时要重视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的发展,鼓励经济法学研究的理论创新。在课程设置方面,也要重视课程设置的多元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高校学科结构不尽合理,课程体系不够完善,新兴学科开设不足,法学与其他学科的交叉融合不够。”所以,经济法学学科体系建设的新增长点在于创新学科体系,要大力支持和扶植经济法学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

(二)完善经济法学体系的路径

1.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法学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哲学社会科学的特色、风格、气派,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成熟的标志,是实力的象征,也是自信的体现。要按照立足中国、借鉴国外,挖掘历史、把握当代,关怀人类、面向未来的思路,着力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在指导思想、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等方面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中国特色不是自说自话的特色,而是让世界认同的中国特色。[26]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法学体系应该是立足于现在,又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因此,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法学体系的建设,一方面要吸取现有的积极成果,学习国外优秀的经济法学研究成果;另一方面,要敢于创新,研究、提出、运用新思想、新理念、新办法。

首先,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法学体系要有理论自信。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法学体系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及其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法学体系建设,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的基本立场观点方法,从中国实际出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构建道路,把经济法学理论创新植根于中国经济社会的实际。

其次,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法学体系要有包容性。包容性是我国加快经济法治建设和推进经济法学理论发展的一个重要支点。要善于融通古今中外优秀经济法思想,继承相关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借鉴国外先进法制和法学研究的相关成果。

最后,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法学体系要有创新性。进一步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法学体系,要有创新的精神,积极探索,敢于超越。在法治实践层面,要以问题为导向,敢于用新的理论、新的办法去解决新的问题。在理论研究层面,要敢于超越:一方面,超越西方法学中心主义,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法学理论发展道路,提高我国的经济法学国际话语权;另一方面,敢于超越现有的理论框架。我国改革的全面深化以及“一带一路”倡议的纵深推进,需要新的经济法学理论支持,须在现有的理论基础之上积极创新,结合新现象、新问题创新理论。

2.完善经济法治顶层设计

经济法治作为调整经济领域社会关系的上层建筑,是保障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途径与手段。对于经济法治,早有学者认为,我国经济法治需要从总体规划上进行构建。[27]暂且不论其具体如何实现,我国经济体制的全面深化改革,经济法治的相应构建尤为重要,首当其冲的是如何进行经济法治的顶层设计问题。因此,经济法治作为改革的主要途经和手段,也存在对最高层加强对改革的统筹力度,和全面设计、统筹规划的顶层设计需要。[28]

包含顶层设计的经济法治要建立在经济基本法和具体经济法律制度之上。而完善相关具体规制和监管制度之前,须有经济基本法层面的总框架来阐明基于宪法合理延伸的国家对于公私财产的要旨,规定契约和工商业自由、政府干预经济的性质和程度、市场主体自主发挥积极性的程度和市场竞争秩序等。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经济法治的顶层设计就是包含经济法框架性规定和主干经济法律制度的经济基本法。

3.推动“世界经济法治体系”建设

我国在《十三五规划纲要》中表示,要“维护世界贸易组织在全球贸易投资中的主渠道地位”,“支持主要全球治理平台和区域合作平台更好发挥作用,推动全球治理体制更加公平合理。”[29]而在G20杭州峰会上,国家领导人再次向全世界重申和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30]和“中国方案”[31],为世界经济发展提供新思路。这是“一带一路”倡议的理念升华和思想总结,实质上是中国对于全人类包容性发展的宣言和倡议,并已通过“一带一路”倡议、“亚投行”建设进行推动。然而,“命运共同体”理念要得到世界各国和人民的认同,“中国方案”能否实际可行,有赖于语言宣示后的进一步法律理念转化,上升为法律原则,推动搭建相应的法律框架,达成相应的法律规则,形成相应的法律秩序。由此,构建和推进包容性的世界经济规则和制度,促进世界经济的包容性发展,带出一个全新的法学命题。[32]

当前,美国为首主导的旧经济秩序已经不能满足世界各国经济包容性发展的需要,逐步健全和完善一套维护人类安全、和平、发展、福利、平等和人权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在处理国际政治经济问题上形成一套更为合理可行的全球规则和制度,让世界各国有更多的平等参与全球竞争的机会,实现世界共赢显得尤为重要。世界经济的包容性发展需要法律支持和发挥作用,亦即包容性发展的有效制度支撑和运转。[33]我国应加快“世界经济法”的理论研究,推动“世界经济法治体系”建设,促进世界经济的包容性发展。

【作者简介】袁达松,北京师范大学教授;黎昭权,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出处:《财经法学》201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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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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