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少文:推进合宪性审查 深化全面依法治国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98 次 更新时间:2017-11-14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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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少文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所谓合宪性审查,就是通过一定的制度机制对立法和重大政策是否符合宪法精神、原则和规定进行形式和内容上的审查,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完整和统一,贯彻宪法效力,维护宪法权威。


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时代意义

合宪性审查有利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法治条件和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是对党和国家当前所处历史方位作出的重大战略判断,它意味着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一直以来,理论界对于如何推进依法治国、如何加强宪法实施、如何维护宪法权威的认识还有待进一步深入。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突出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需要通过合宪性审查加以完善,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需要通过合宪性审查加以保障,表明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需要纳入合宪性审查的工作机制,对于进一步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为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更有力的法治支撑。

合宪性审查有利于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宪法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根本依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充分发挥宪法的作用,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改进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必然选择。宪法确认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国家的领导核心和指导思想,规定了国体、政体和基本政治制度,也规定了基本国策。我们始终坚持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就能正确处理各种关系,就能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合宪性审查就是我们党运用宪法治国理政的具体体现,也是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具体体现。

合宪性审查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维护宪法权威。在一个国家,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国家治理结构的重要环节,它记载了人民的根本意志,体现了人民的根本利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合宪性审查就是确保人民根本利益的基本方式,是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的直接体现。通过合宪性审查,将宪法的效力落于实处,让宪法的精神、原则和具体规定贯彻到立法、政策和执行过程之中,这是依法治国的应然之义。

合宪性审查有利于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宪法是建立现代化国家的基本依据,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保障。从宪法的起源和发展来说,宪法是人民建立国家、享受社会合作利益、组织政府的理性选择。宪法建立了社会主义民主制度,规定了人民的民主权利,确保政治生活的活力,目的正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了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选择。


目前影响合宪性审查工作的主要因素

当前,全面依法治国任务依然繁重,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有待加强,我国宪法的贯彻实施还不够全面,宪法权威还有待进一步彰显。

一是需要更加注重宪法的法律性和规范性。宪法是根本大法,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从理论上看,宪法内涵着民主的逻辑,既表现为宪法确认人民民主的事实,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通过宪法得到制度化、法律化,也表现在宪法要体现人民当家作主,并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为目标。在实践中,宪法确认政治事实的功能被强调得较多,而对其法律性和法律效力的重视程度还不够。这就制约了宪法的作用,不利于发挥其规范、指引和激励功能。

二是承载合宪性审查的制度机制需要进一步健全。宪法中的大多数规定需要通过立法、政策和执法加以具体化和贯彻落实,这就需要建立起一定的制度机制来实现。目前宪法在立法、决策和执法过程的引导和激励作用还应当进一步发挥,如何使宪法在具体工作中的效力得到更充分彰显,还需要更加明确和清晰的路径。

三是宪法解释程序与机制存在缺失。因为宪法语言具有模糊性和空白,在适用过程中存在争议,因此需要相应机关对宪法内容、含义及其界限作出说明。合宪性审查直接涉及到宪法解释。我国宪法第67条规定了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但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究竟如何解释宪法,还需要更加完善的立法保障。

四是宪法监督制度有待完善。宪法实施的情况需要被监督,这是法治的必然要求。《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宪法监督需要通过合宪性审查来完成,它包括评价、纠正和追责三部分。《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宪法的实施。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但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面对着一些困难,效果还不是很理想。


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需要加强制度建设

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一项新任务,它需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并适时探索新的制度形式和工作机制。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充分认识到理论的意义,创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提供科学指引。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是我国宪法确认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素和基本遵循。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基本方式,三者有机统一于我国宪法法律之中。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有其自身逻辑,符合中国的历史进程和实际情况,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方略。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是坚持三者有机统一的具体表现,它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有利于人民当家作主,是依法治国的当然内涵。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必须立足于中国自己的理论、制度和具体问题,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优越性。

健全宪法监督制度,完善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宪法监督权力交由哪个机构行使,是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关键问题。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监督宪法实施,这是符合我国国情、体现我国特色的制度形式。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应立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和功能,以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监督权和宪法解释程序机制为重点,进一步明确宪法解释如何启动、解释权如何行使以及解释的效力如何定位等问题。

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备案审查是我国《立法法》规定的重要制度,包括备案、审查和纠正三个不可分割的环节。它是相对有效的确保法律体系统一的方式,有利于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国家法制统一。充分发挥备案审查制度的作用,使之承担一部分合宪性审查工作的功能,要求将各类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都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宪法法律的,必须依法依规予以撤销和纠正,实行“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究”。

探索合宪性审查的新的制度形式和工作机制。合宪性审查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它需要通过相对专业、高效和权威的机构和人员来完成,需要通过更明确、有效和公正的程序和方式来实现。目前我国宪法法律并没有规定合宪性审查如何具体开展。深入依法治国实践,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快速发展,要根据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需要,探索建立新的制度形式和工作机制,这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任务,也是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到本世纪中叶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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