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德智:社会主义国家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的战略思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561 次 更新时间:2017-10-27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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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德智 (进入专栏)  


苏东剧变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一次重大挫败,以此为鉴,是当代共产党人的一项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宗教作为国际关系和世界政治中的重要因素之一,在苏东剧变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江泽民曾指出:“长期以来,国际敌对势力一直把民族问题、宗教问题作为遏制或颠覆社会主义国家和他们所不喜欢的国家的重要手段。在苏联解体、东欧剧变的过程中,国际敌对势力就利用了宗教。”[①]本文的根本目标即在于参照苏东剧变的历史教训,对社会主义国家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作一番战略思考。下面,我们就依序对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的战略意识、战略举措和战略管理作出说明。


第一节  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的战略意识


作为有意识的存在物[②],人在设计、实施和管理战略时,首要的便是战略意识。因此,我们将首先阐述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的战略意识问题。

一、树立“世界”意识和 “一球两制”意识

要树立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的战略意识,首先就须树立世界意识,具有国际大视野。不同于战役或战术对局部的关注,战略关乎战争或工作的全局[③],而其全局性又首先藉其空间性展示出来。安托万?亨利?若米尼(1779—1869)就曾指出:“战略是在地图上进行战争的艺术,是研究整个战争区的艺术。”[④]战略的制定者、指挥者和实施者只有通观全局、把握全局,同时集中力量解决好事关全局的局部问题,才能有效地实现战略目标。对于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和国家安全来说,全局性的空间维度首先就体现在它的世界或国际大背景上。离开了世界意识或世界眼光,我们就根本不可能具有战略意识或战略眼光,就根本不可能制定战略、实施战略、评估战略和修订战略,从而根本不可能对境外宗教渗透开展任何有效的防范和抵制,不可能有效地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和国家安全。因此,树立世界意识实在是树立防范和抵制抵制境外宗教渗透战略意识的第一要务。

树立世界意识首要的根据就在于境外宗教渗透的全球性质。谋求国际资本和国家利益的利益的最大化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外交政策的基本出发点和支撑点,因而它们对外宗教渗透和资本主义意识形态输出就势必具有全球性质。随着后冷战时代的到来,南北矛盾超过东西矛盾成为时代的主要矛盾,西方国家更加注重对发展中国家进行资本主义意识形态输出和宗教渗透,“向发展中国家灌输西方价值观念,鼓吹‘西化’是目前在意识形态方面推行新殖民主义的一种典型表现。”[⑤]而当代社会主义国家无一不是发展中国家,中国便是典型例子。因此,为了洞达西方资本的罪恶本质,为了及时掌握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对我实施资本主义意识形态输出和宗教渗透的最新动向,为了卓有成效地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和资本主义意识形态输出、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和国家安全,我们就必须具有世界意识,眼观六路、耳听八方。

事实上,在后冷战时代,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也确实是从谋求全球霸权和最大利益的角度和高度来对我国进行宗教渗透和资本主义意识形态输出的。例如,美国《1998年国际宗教自由法案》的根本目的就在于推行美国的全球霸权外交,推行克林顿政府的“扩展民主战略”或“全球民主战略”。这从克林顿1998年访华的安排和内容便可知悉。是年2月,克林顿在访华前“钦定”美国宗教领袖代表团,让其对我国进行为期三周的访问。代表团回国后撰写了相关报告,向总统全面汇报了其对中国宗教自由状况的观察、了解和看法,并呼吁总统和政府出面“解决”问题。6月,克林顿访华,宗教或宗教自由问题成了美中会谈的重要内容,一如克林顿所言,“我就宗教自由问题与江主席进行了广泛的交流。”[⑥]由此可见,克林顿政府完全是从全球外交战略的角度来实施其对外宗教渗透的。事实上,全球外交战略或全球霸权战略是二战以来美国历届政府的基本国策,尼克松在《真正的战争》中曾一语道破:“第三次世界大战是第一次真正的全球战争。这场战争已到达了地球的任何一个角落。美国和苏联都成为全球性强国,在任何地方影响我们之间的力量对比的任何东西,也影响我们之间在每一个地方的力量对比。苏联人认识这一点。我们也必须认识这一点,并且必须学会从全球角度考虑问题。”[⑦]既然如此,我们中国人也应当学会“从全球角度考虑问题”。布热津斯基出版过《大棋局》,基辛格出版过《大外交》。我们也应该有“大棋局”和“大外交”的意识,至少应当学会从“大棋局”和“大外交”的角度来审视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和国家安全问题。

其次,树立世界意识和国际大视野也是时代的要求。马克思曾经指出,“随着生产力的普遍发展”,“人们的普遍交往”逐步建立起来,最后,“地域性的个人为世界历史性的、经验上普遍的个人所代替”。[⑧]人类的历史从根本上说也就是一个从地域性的人向世界历史性的人演进的历史。时至今日,随着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人类已经进入了“普遍交往”的时代,无论是在经济领域还是在政治、文化领域。我们只有顺应历史的发展,从全球角度来审视问题,才能正确地认识事情的本来面目,才能有效地处理各种问题。闭关自守清代中叶就完全行不通,遑论今日?

“从全球角度考虑问题”,最重要的就是要学会从“一球两制”的角度和高度看待和处理问题。当今时代虽然存在着多种社会制度,但主要的两种是资本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制度,这便是毛泽东所言的“两股风:东风,西风”[⑨],也是邓小平所强调的东西问题,它是西方国家发起的“没有硝烟的第三次世界大战”。[⑩]“一球两制”已然一种共识,不仅共产党国家的领袖这么看,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领袖也是这么看的。尼克松在《1999:不战而胜》中反复强调要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两种制度之间的竞争”:“我们与莫斯科的竞争决不能只限于非共产主义世界。……我们必须采取各种政策,使苏联人参与我们的两种制度之间的竞争,以便将来促进他们制度内的和平演变。”[11]这种东西方的战争便是他在《真正的战争》中所说的“第三次世界大战”。虽然随着冷战的结束和后冷战时代的到来,南北矛盾已取代东西矛盾构成当今时代的主要矛盾,但东西矛盾依然是一种比较重大的矛盾,是我们审视当今时代的一个重要维度;而且,它也并非孤立存在,而是与其他矛盾,如与南北矛盾紧密交织在一起的(因为社会主义国家基本上都属于发展中国家)。因此,在当今时代,我们要树立战略观念,树立世界意识,就必须有一球两制意识。

有无世界意识、国际大视野,不仅是一个认识水平的高低问题,更是一个关乎我们要不要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和国家安全的政治立场问题。前苏联和前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之所以在此方面惨败,一项重要的原因便是其共产党人缺乏世界意识和一球两制观念。亚当?沙夫(Adam Schaff,1913—),这个波兰著名的“马克思主义者”和“共产党人”[12],在其一系列著作中逐渐觉醒便是明证。1978年,沙夫完成了他的专著《论共产主义运动的若干问题》,试图对刚发生的“共产主义运动的危机”做出马克思主义的说明。[13]但此时,他对境外敌对势力对波兰的政治和宗教渗透毫无警觉。他一方面极力鼓吹改革社会主义的“官僚机构”,特别是“党的官僚机构”,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另一方面,他又积极倡导建立“共产主义的‘宗教大联合’”。[14]沙夫的这一立场在1981年8月写出的《波兰的教训》中没有明显变化。他认为波兰事件“是波兰人民群众不愿意在现今条件下继续生活下去而爆发的一场自发的、真正波兰的运动”,“在波兰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中,这场反对政权和制度的群众性的人民造反行动,具有和平革命的一切特点(至少现在是这样)”。[15]基于此,沙夫对将波兰事件界定为“由敌人代理机构唆使和组织的、由帝国主义领导和资助的反革命事件”的“宣传”非常不满,认为这“显然是官僚机构的防御性反应”,是“他们对本国公民实行鸵鸟政策”。[16]然而,随着波兰事件的进一步升级,境外敌对势力对波兰实施政治干涉和宗教渗透日趋公开化,沙夫的立场开始发生了一些微妙的变化。一方面,沙夫不再为团结工会唱颂歌,而是谴责“他们越来越被胜利冲昏头脑”。另一方面,沙夫开始谴责波兰事件的“幕后操纵者”、“各种特务网”、“不知羞耻地利用”团结工会“政治上的愚蠢和幼稚”的外国政客和外国观察家,[17]“开始”“从‘外部’问题”“去揭示那些肮脏的手在玩弄这场关系到我们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赌注”。[18]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波兰的教训(续)》中,沙夫依然寄厚望于“波兰的教皇”,但却开始对受到“波兰的教皇”支配的波兰天主教会提出了自己的质疑。他谴责道:“我们的教会最近一段时期是否继承了维辛斯基红衣主教的这种传统了呢?没有。……如果维辛斯基红衣主教仍然在世,……教会就不会同国家权力玩猫捉老鼠的游戏,也不会在涉及到民族团结和教会参加民族团结这类重大事务上采取儿戏的态度,不会一味地支持团结工会。”[19]直至90年代初波兰剧变完成时,沙夫终于明白波兰事件的真正“幕后操纵者”是美国与梵蒂冈,是它们结成的“神圣同盟”合谋导演了波兰剧变。在《美国——梵蒂冈“神圣同盟”内幕》一文中,沙夫援引“一位美国分析家”的话说:“就波兰而言,教皇和总统……所干的就是利用国内对立势力的矛盾,制造内部冲突,自己却不留任何可能被人抓住的把柄。”[20]沙夫在谈到里根政府的和平演变谋略时,也非常明确地指出:“利用教会这张牌来征服人心,达到自己的目的,而自己又不留一点可以被人利用的痕迹。由此,我们看清了现实社会主义在东欧和苏联垮台的过程中,美国领导人及其特务部门是如何积极开展工作的。”[21]沙夫终于醒悟境外敌对势力通过宗教渗透进行资本主义意识形态输出和“社会复制”乃波兰剧变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原因。不过,沙夫的这一觉悟却是以波兰社会主义制度的被颠覆为惨重代价的。

沙夫当属孙中山所言的“后知后觉”[22]者,而我们却要以此为训、做“先知先觉”者。在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问题上,我们必须具有世界意识和国际大视野,既要学会从社会主义国家的“内部”看问题,也要学会从社会主义国家的“外部”看问题,及时识破和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对我实施宗教渗透的种种阴谋,有效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和国家安全,否则我们就会重蹈波兰剧变前中期的沙夫的覆辙,成为一个不讲马克思主义原则的“马克思主义者”和“共产党人”,沦为“不愿做逍遥派”的“逍遥派”,[23]坐看社会主义政权的颠覆。

二、树立“长时段”意识,充分认识宗教存在的长期性

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意识不仅要求我们具有世界意识,而且还要求我们具有长时段意识。

长时段意识的必需性,从根本上讲,是由战略在时间层面的全局属性所决定的。战略涉及到事物发展的各个阶段,关乎到达到战略目标的“一系列行动”。克劳塞维茨强调“战略必须为整个军事行动规定一个适应战争目的的目标;并且必须把达到这一目标的一系列行动同这个目标联系起来,也就是拟制各个战局的方案和部署其中的战斗”,[24]即是谓此。既然如此,树立战略意识就非有长时段意识不可。尼克松在谈到美国的对外战略时,就突出地强调了长时段意识的必要性。在《1999:不战而胜》中,他写道:“我们必须认识到,对外政策并不仅仅针对短期利益。它关系到塑造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的未来。我们反对苏联扩张主义并非出于一种对权力的欲望,而是因为如果莫斯科占了上风的话,它将摧毁我们的价值观。因而我们必须采取一项长期战略同莫斯科竞争。”[25]在《真正的战争》一书中,尼克松甚至提出向我们中国人学习长时段意识,“中国人想问题一向着眼于几千年,……我们美国人则着眼于几十年。我们必须学会用长远的眼光看问题。那样一来,我们就会比较有可能在短期内采取必要的行动,以便得到我们希望在长期内取得的结果。”[26]

如果在军事、外交等问题上树立战略意识需要有长时段意识,那在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方面树立战略意识就更需要长时段意识了,因为相较于其他战略的几年、十几年、几十年之所谓长时段,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和国家安全要久远地多。这一方面是由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的长期性决定的,另一方面则是由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决定的。

首先,这是由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的长期性决定的。按照经济社会形态论,人类历史存在有依次更替的五种不同的经济社会形态,即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27]社会主义社会既可被看作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或初级阶段,又可被视作从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到高级阶段的共产主义的过渡时期。根据史前考古学和文化人类学,人类社会从原始社会发展到奴隶社会、从奴隶社会发展到封建社会、从封建社会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都经历了非常漫长的历史时期。而事实也证明,资本主义社会并不是列宁所言称的“垂死的资本主义”[28],而是将长期地存在下去。马克思在1848年革命后修正了早年过于乐观的观点,强调:“在这种普遍繁荣的情况下,即在资产阶级社会的生产力正以在整个资产阶级关系范围内所能达到的速度蓬勃发展的时候,也就谈不到什么真正的革命。只有在现代生产力和资产阶级生产方式这两个要素互相矛盾的时候,这种革命才有可能。”[29]马克思的这一观点至今甚至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也同样适用于整个资本主义社会。

与此相呼应,社会主义社会也将经历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人们在将资本主义社会的寿命估计得过短的同时,也将共产主义社会的临近估计得过于迅速,从而将社会主义历史时期估计得过短。苏联在第二个五年计划提前完成时,便仓促宣布社会主义已经“建成”[30];苏共第21次代表大会进而宣布:“社会主义在苏联已取得了完全彻底的胜利,……苏联已进入了全面展开共产主义社会建设的时期。”[31]中国共产党则在北戴河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中,便宣布“共产主义在我国的实现,已经不是什么遥远将来的事情了,我们应该积极地运用人民公社的形式,摸索出一条过渡到共产主义的具体途径”。[32]然而,封建社会取代奴隶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取代封建社会,只不过是以一种私有制社会取代另一种私有制社会,尚且需要花费十几个世纪,共产主义社会取代资本主义社会意味着以公有制社会取代任何形式的私有制社会,则必然花费更多时间,岂有短短三四个世纪、甚至短短几十年就能实现的道理?在反思上个世纪50年代种种急躁冒进的做法后,中国共产党开始认识到应当将社会主义区分为“不发达的社会主义”和“比较发达的社会主义”两个阶段以及“建成社会主义不要讲得过早”这样一个大道理;[33]至中共十三次代表大会,它更是明确地提出和阐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34]为我们用长时段的战略眼光审视和理解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的长期性、克服各种形式的“左”的思潮和急躁冒进思想提供了指导。

其次,宗教存在的长期性也是社会主义国家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和国家安全的长期性的一项根本理据。宗教是否长期存在,是社会主义国家普遍遭遇到的一个问题。自社会主义社会诞生之日起,人们就不断地以这样那样的形式试图消灭宗教。苏联曾先后出现过两次“消灭宗教”运动:第一次发生在20世纪30年代,“战斗的无神论者同盟”不仅提出了“打倒宗教”和“消灭宗教”的口号,而且其中一些人还制定了“消灭宗教” 五年计划(1932—1937年),扬言要在五年时间内,“连根拔除所有宗教残余”。[35]第二次发生在20世纪50年代,1959年召开的苏共第21次党代表会议甚至通过“消灭宗教”的秘密决议,并制定出至1966年“大体上”彻底消灭宗教组织的计划。[36]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自成立起,就将无神论宣传和削弱宗教影响当作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在20世纪60年代,更是对宗教采取了“取缔”政策,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反宗教运动,并明确宣布阿尔巴尼亚是世界上第一个真正“无神论国家”。 类似的认识和做法在我国的宗教工作中也有体现。早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不久,我国就出现了企图“用无神论主义的宣传”“削弱宗教”、“打倒宗教”的做法。[37]60年代初期,随着“以阶级斗争为纲”成为全国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相当一部分人不仅滋生了“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经济文化的一定程度的发展,宗教就会很快消亡的想法”,而且还出现了“依靠行政命令或其他强制手段,可以一举消灭宗教的想法和做法”。[38]

之所以如此,从认识层面上讲,最根本的是因为人们对宗教产生和存在的根源和社会条件缺乏认识。宗教并非私有制和阶级社会的产物,而是早在人类进化到智人阶段(即距今30万年至3?2万年前)就已产生。各种形式的自然宗教和氏族—部落宗教即是宗教的早期形态。由此我们可以引申出两个至关紧要的推论。首先,既然宗教在阶级和阶级压迫存在之前就已长期存在,那阶级和阶级压迫就并非宗教存在的必要条件。这就意味着,阶级和阶级压迫社会现象的消亡并不直接带来宗教的消亡。从而,即便社会主义社会经过充分发展,使得阶级和阶级社会的消亡成为现实,这也不能保证宗教随之彻底消亡。其次,如果宗教远早于阶级和阶级压迫而存在,那阶级和阶级压迫以及与之相关的社会制度就并非宗教存在的惟一根源。宗教还有别的重要的根源,如自然根源和认识根源等。这就意味着,即使我们进入了共产主义社会,消灭了宗教产生的阶级根源,只要其他自然根源和认识根源依旧存在,我们就不会进入无宗教时代。[39]早在1956年,毛泽东在同藏族人士的一次谈话中就指出,人们的宗教感情不能伤害,就是到了共产主义社会也还会有信仰宗教的。[40]周恩来也明确地指出:“信仰宗教的人,不仅现在社会主义的国家里有,就是将来进入共产主义社会,是不是就完全没有了?现在还不能说得那么死……宗教是会长期存在的,至于将来发展如何,要看将来的情况。但是,只要人们还有一些不能从思想上解释和解决的问题,就难以避免会有宗教信仰现象。”[41]江泽民2000年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发表讲话时也郑重指出:“宗教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具有漫长的历史,在社会主义社会也将长期存在。宗教走向最终消亡也必然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可能比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42]如果说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在半个多世纪的宗教工作中有什么宝贵的经验值得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予以借鉴的话,那么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其对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的长期性的深刻体认和觉悟。

在促成我们树立长时段意识方面,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的长期性和宗教存在的长期性是相辅相成的。既然宗教在共产主义社会还将有可能继续存在,则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的长期性也就佐证了宗教存在的长期性。而宗教存在的长期性不仅使马克思主义的经济社会形态理论获得了论证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意义,而且也使社会主义存在的长期性获得了类似意义。同时,如上所说,共产主义有取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历史必然性,这就无疑会极大地增强我们的道路自信、制度自信和理论自信,从而极大地增强我们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和国家安全的行动自信。既然宗教在共产主义社会还将有可能继续存在,那么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和国家安全就是我们在社会主义的整个历史时期都必定面临的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我们要更耐心、更细心地做好社会主义国家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工作,卓有成效地开展相关的其他工作。

总之,我们只有树立长时段意识,不仅充分地认识共产主义社会取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历史必然性,而且充分地认识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的长期性和宗教存在的长期性,我们才能够既高瞻远瞩又脚踏实地、既信心满怀又坚忍不拔地开展好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各项工作。

三、树立“主权”意识:“国家的主权、国家的安全要始终放在第一位”

树立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意识,除了要有世界意识和长时段意识外,还需要具有主权意识。

主权,即国家主权,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包括对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和防止侵略的自卫权。树立主权意识乃树立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和国家安全战略意识的必备条件。战略不仅具有全局性,而且还具有对抗性和因应性,即战略总有一定的战略对象(对手或敌人),是根据对手(敌人)及其部署而制定出的克敌制胜的斗争策略。然而,谈“敌”就必须先有“我”(主权)。只有树立主权意识,方可认清境外敌对势力,才会对他们利用宗教和宗教意识形态对我实施的种种渗透活动拥有必要的警觉。因此,树立主权意识实在是树立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和国家安全战略意识所不可或缺的。

除此之外,树立主权意识之所以如此重要,还因为境外宗教渗透问题实际上是一个事关渗透对象国的国家主权的问题,是“政治问题”。如前所说,美国《1998年国际宗教自由法案》是美国推行国际霸权主义的法案,这个法案以“宗教自由权利是美国建国之本和生存基础”作为它对“外国发生的侵犯宗教自由行为”“采取行动”的根据,[43]在这种情况下,宗教渗透对象国还有什么“主权”可言?1991年,江泽民在会见我国各宗教团体主要领导人时,一针见血地指出:“国内外敌对势力一直把利用宗教进行政治渗透作为他们对我国推行和平演变战略的一个重要手段。这实质上是政治问题。”[44]2001年,江泽民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讲话时,进一步指出:“从宗教产生之日起,各种政治势力就把宗教当作一种重要手段,或者以宗教的名义,来推行自己的政治意图和战略”,“在这些年的国际斗争中,敌对势力往往利用宗教问题向我发难。他们加紧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破坏活动,企图搞垮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45]这些无疑都昭示了境外宗教渗透侵犯他国主权的政治本质。

“国家的主权、国家的安全要始终放在第一位”。[46]只有牢固树立国家主权观念和国家安全观念,对我国宪法中关于“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的规定有透彻的体悟,我们才能够切实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才能够坚决果敢地防范和抵制一切境外宗教干涉和宗教控制的企图和活动,“坚决抵制国际宗教反动势力重新控制我国宗教的企图”,“坚决拒绝任何外国教会和宗教界人士插手干预我国宗教事务”。[47]

在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和国家安全的活动中,我们之所以应当将国家主权始终放在第一位,一方面是由于国家主权乃国家的根本利益之所在,另一方面是由于境外宗教渗透的政治本质,如上所述,其本质就是实施资本主义意识形态输出和社会复制,对社会主义国家进行西化和分化,颠覆社会主义国家政权,也就是威胁和剥夺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主权。而国家利益也就是那些满足或能够满足国家以生存发展为基础的各方面需要且对国家在整体上有好处的东西。国家利益无疑是以国家主权为基础和前提的。倘若国家丧失主权,国将不国,遑论国家利益?

将国家主权放在第一位,也就是要将国家安全放在第一位。国家安全即指国家没有内部混乱和疾患、也没有外部威胁和侵害的客观状态。亦如国家主权,国家安全也是国家根本利益之所在。由于境外宗教渗透的政治实质如上,因而它势必会影响到社会主义国家的包括“主权安全”在内的内部安全和外部安全,进而危害到国家的根本利益。而且,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不仅关涉宗教管理部门、相关宗教组织和团体,更是需要动员社会主义国家多方面力量,因而必将被纳入到“国家安全战略”的框架中去,是“维护国家安全的宏观筹划”,“综合运用和发展一个国家的各方面力量,为实现国家安全目标而进行的全局性筹划和指导”的重要一环。[48]

我们说国家安全,与国家主权一样,也是国家根本利益之所在,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否认国家安全的意识形态性质。通常情况下,一个国家的意识形态由该国的根本利益所决定,反过来又为该国的根本利益服务,两者不但不矛盾,反而互存互动、相辅相成。美国的外交政策常将归结为两大传统:理想主义或自由主义,旨在“促进普遍的人类理想”;现实主义或实用主义,旨在追求美国的“国家利益”。[49]其实,这两者是一而二、二而一的东西,其终极目标都是美国的根本利益。国家利益是“在对外事务中对一个国家来说是最好的”[50],是“一个主权国家在处理与其他主权国家的关系时所认知的需求和欲求”[51],“如果不打算通过行动来实现某些需求和欲求,就不是外交政策的一部分,也不构成利益”。[52]由此看来,一些西方政治家和学者大肆鼓吹的“主权过时论”和“全球善治论”,都只不过是他们用以掩盖其全球霸权主义和宗教殖民主义的一些伎俩罢了。我们只有牢固地树立主权意识和国家安全意识,才能够切实树立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的战略意识,敏锐地识破境外敌对势力的种种伎俩,有效地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社会主义国家主权和国家安全。


第二节  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的战略举措


防范和抵制宗教渗透是战略意识问题,但它更是一种政治行为,因此,我们树立战略意识同时,还应注重战略举措。这些举措不仅具有鲜明的对抗性、因应性和谋略性的品格,而且更应具备全局性、目标性、规律性和预见性的品格,其终极目标在于彻底粉碎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和宗教意识形态对我实施和平演变的战略图谋,使得他们终究“赔了夫人又折兵”。因具体情况的复杂多变,我们只提出一些较为切实可行的宏观设想和一些必要的注意事项。

一、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反对宗教干涉主义

首先,坚决反对宗教干涉主义,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原则。作为西方宗教主要形态,基督教通过东进和南下,已成为当今世界信众最多的世界宗教,而且在非西方世界的信众已远超过西方世界。因而,以美国为首的西方世界利用基督教等对社会主义国家进行宗教干涉和意识形态输出就成为一件自然而然、也异常便捷的事情。由于战略都有一定的对抗性和因应性,在宗教干涉主义成为境外敌对势力对我实施境外宗教渗透的主要通道和便利途径的情况下,反对宗教干涉主义成为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的一项战略举措也就在所难免了。

这一点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足以为训。以波兰剧变为例,美国和梵蒂冈之所以将波兰作为西化东欧和苏联的“突破口”,不仅在于波兰是苏东集团最重要的政治--军事同盟——华沙条约组织的条约签署地和主要成员国,更为重要的是,梵蒂冈与波兰有一层特别密切的关系,即1978年罗马新任教皇约翰?保罗二世自上个世纪60年代以来就一直为波兰天主教会的主要领袖(担任克拉科夫大教区总主教和红衣主教),而且自二战以来还一直被视为波兰的民族英雄。美国--梵蒂冈同盟正是利用了这一便利,对波兰实施了一系列宗教渗透和政治渗透,并逐步左右了波兰的政治局面,使其一步步地西化,他们利用教会这张牌来征服人心,达到自己的目的”。[53]而且,他们的目的远不只是西化波兰,而是旨在颠覆所有东欧国家和苏联政权。沙夫不无正确地指出:“美国的真正用意是削弱苏联。波兰问题只是一种被他们用来实现这个主要目标的手段。……为了削弱苏联和扩大自己帝国的利益,美国甚至可帮助波兰维持社会主义。波兰不过是祭台上的供品,不过是大游戏中的一颗小石子。”[54]然而,当美国—梵蒂冈躲在幕后对波兰实施宗教渗透和政治渗透时,包括沙夫在内的波兰共产党(即波兰统一工人党)人有谁不把罗马教皇、梵蒂冈、甚至美国政府视为解决波兰问题最重要的砝码或最重要的砝码之一呢?“共产主义的宗教大联合”不正是他们中的相当一部分人高呼的一个著名的政治口号吗?结局的惨痛让我们明白: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原则、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和社会主义国家安全是至关重要的。

与此相反,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对境外敌对势力的宗教干涉活动则采取了积极防范和抵制的立场。新中国自成立之日起,就将独立自主办教、反对宗教干涉主义写在了宗教工作的旗帜之上。新中国成立伊始,我国天主教和基督教就开展了声势浩大的三自革新运动,彻底割断其与外国传教团体在宗教事务和经济方面的种种联系,实现中国宗教的“自养”、“自治”和“自传”,使中国宗教真正走上独立自主自办的道路。“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和“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就是在这一运动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上世纪70年代末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更是明确地提出并反复强调了反对宗教干涉主义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中美刚建交时,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邓小平就向美国总统卡特表达了其“极力反对恢复外国传教士传教计划”的立场,这一谈话被缩写为:“在中国,宗教信仰自由,OK;印刷发行圣经,OK;外国传教士,NO。”[55]1982年3月,中共中央在下发的第19号文件,即《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之中,强调指出:我国宗教界在开展国际交往活动当中,“一定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坚决抵制国际宗教反动势力重新控制我国宗教的企图,坚决拒绝任何外国教会和宗教界人士插手干预我国宗教事务,绝不允许任何外国宗教组织(包括它们所控制的机构)用任何方式来我国传教,或者大量偷运和散发宗教宣传材料。”是年12月,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第36条,更是决然宣布:“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56]这就把“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作为宗教工作的一项重要方针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下来。2001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其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将“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坚决抵制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作为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宗教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确定下来。[57]会议呼吁:“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思想上必须明确,越是在扩大开放的形势下,越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动摇,越要做好抵御渗透的工作,绝不允许任何境外宗教势力重新控制我国的宗教,绝不允许任何境外宗教团体和个人干预我国宗教事务,绝不允许任何境外宗教组织用任何方式在我国传教。”[58]

反对宗教干涉主义,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还要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宗教意识形态是一种“纲要型”意识形态,境外敌对势力之对社会主义国家进行宗教干涉,虽然直接干涉的是宗教事务,但却关涉到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方方面面。例如,美国的《年度国际宗教自由报告》,常将我国等社会主义国家的宗教工作和宗教政策视为攻击对象,将这些国家列为“需要特别关注的国家”,不仅如此,他们还藉所谓“宗教罪犯”问题大做文章,恶毒攻击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其意昭然若揭。这就使得我们反对宗教干涉主义的斗争具有维护社会主义政治观念、法律观念等意识形态的政治意义。

反对宗教干涉主义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社会工程,不仅需要动员多方面的社会力量,而且还需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条规,同时还需要正确地认识和处理反宗教干涉主义与“积极开展宗教方面的国际友好往来”的关系。我们要坚持“两手抓”,“既要积极开展宗教方面的国际友好往来,又要坚决抵制外国宗教中的一切敌对势力的渗透”。[59]无论是为了开展宗教方面的国际友好往来而根本放弃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根本放弃对境外宗教干涉主义的防范和抵制,还是为了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干涉而闭关锁国,完全放弃宗教方面的国际友好往来,都是片面的和有害的。事实上,只有积极开展宗教方面的国际友好往来,才能更好地发展我国的宗教事业,更加卓有成效地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干涉和宗教渗透,使我们立于不败之地。

反对宗教干涉主义,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原则,是社会主义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和国家安全的重要手段,只要社会主义社会存在一日,反对宗教干涉主义、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原则的努力就当坚持一日。

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反对宗教民族主义

境外宗教渗透的政治战略主要有两项内容:“西化”和“分化”。如果说宗教干涉主义关涉的主要是“西化”的话,则宗教民族主义关涉的则主要是“分化”。分化,就是指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利用宗教问题或宗教意识形态),煽动宗教民族主义,“破坏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以实现其破坏和颠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罪恶目的。[60]因此,为了有效地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和国家安全,我们就必须在反对宗教干涉主义的同时,反对宗教民族主义。

何为宗教民族主义?众说纷纭。我们暂且将其界定为“一种基于宗教极端主义的民族分裂主义”。首先,宗教民族主义不是常态的民族主义,而是一种极端的民族主义,即民族分裂主义。常态的民族主义虽有一定程度的排他主义倾向,但却往往具有反对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的积极内容。如随着两次世界大战的结束,20世纪就先后出现过两次民族主义浪潮,几十个民族和国家相继摆脱了帝国主义的殖民统治。民族分裂主义,作为民族主义的一种极端形式,是指“在一个主权独立、领土完整的国家内部,由于民族问题在内外因的作用下激化,进而造成通常表现为非主体民族或少数民族中某些极端势力要求建立独立国家的政治诉求、暴力活动、甚至军事对抗行动”。[61]其理论基础主要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民族主权至上论”。斯里兰卡“泰米尔伊拉姆解放猛虎”、菲律宾“摩洛民族解放阵线”、土耳其“库尔德斯坦工人党”以及车臣反对派组织“车臣族全国大会”等所领导的旨在建立“独立国家”的分裂活动等都是典型的民族分裂主义活动。其次,宗教民族主义并非一般地强调宗教的民族性或民族的宗教性,[62]而是在宗教旗号下一方面鼓吹极端的“宗教排他性”,另一方面鼓吹“政教合一”。其理论基础主要有原教旨主义和神权政治论。泛突厥主义就是一种比较典型的宗教极端主义。宗教民族主义,作为一种以宗教极端主义为基础的民族分裂主义,一方面使“民族概念融入宗教的模子”,另一方面又使民族成为“宗教的替代品”,从而使民族成为“作为宗教的民族”,[63]这就不仅使得民族分裂主义的“激情”“神圣化”,而且也给种种世俗的民族分裂活动加上了“神圣的帷幕”或“圣战”的光环,从而成为当代民族团结、国家统一、国家安全乃至地区和平的最主要的威胁之一。

正因为宗教民族主义如此重大的危害性,它也就成了境外敌对势力用来破坏社会主义国家民族团结、国家统一和国家安全的重要手段。这一点在苏联解体过程中表现得极为明显。在苏联解体过程中,波罗的海三国和乌克兰的率先独立起到了至关紧要的作用:在这场加盟共和国相继独立的“主权国家大检阅”中,波罗的海三国(立陶宛、拉脱维亚和爱沙尼亚)的独立,无疑扮演了领头羊或军旗手的角色;而作为苏联第二大加盟共和国的乌克兰的独立也成了“威胁到苏联存在的整个政治基础的一颗地雷”。[64]乌克兰不仅较早地通过了《乌克兰国家主权宣言》,而且还与俄罗斯和白俄罗斯在别洛维日签署了著名的苏联的“死亡证明书”——《别洛维日协议》,宣布“苏联作为国际法主体和地缘政治现实已不存在”。所有这一切都与美国--梵蒂冈幕后操纵和煽动的宗教民族主义不无关系。沙皇俄国是个东正教国家,因而天主教在俄国的存在和发展一直受到严格限制,天主教会与东正教会的矛盾一直存在,这种状况在苏联时期也没有什么明显的变化。这一矛盾无疑在苏联解体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许多加盟共和国的独立运动都伴随着天主教的独立运动而来。例如,在波罗的海三国的独立运动中,俄罗斯东正教基本上被看成“一个使该地区俄罗斯化,向本土居民传播他们所不熟悉的‘野蛮东方’文化和信仰的工具”,而天主教和新教则被描绘成“促进波罗的海沿岸地区各族人民接近西方文化的一股力量”。[65]乌克兰的独立运动也是如此。乌克兰独立运动也被称作“鲁赫”运动,兼具政治运动和宗教运动的性质。它在其纲领中就明确地提出为“斯大林势力所破坏的乌克兰天主教会(即1989—1990年间所称谓的乌克兰希腊天主教会)和乌克兰自主正教会的法律地位正常化而斗争”的口号,《大国悲剧》的作者雷日科夫就曾指出民族分裂势力的活动与宗教极端势力的活动在乌克兰独立运动中是合二而一。在乌克兰民族分裂主义者看来,“独立国家须有独立教会”,而在梵蒂冈看来,则是“独立教会须有独立国家”。[66]而对“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宗教”的强调,正是宗教民族主义的基本格调。

在境外敌对势力对华宗教渗透中,宗教民族主义也是其一项极为重要的手段。江泽民在谈到境外敌对势力对我国实施宗教渗透和分化政治战略时,曾经指出:“在这些年的国际斗争中,敌对势力往往利用宗教问题向我发难。……他们支持达赖集团和‘东突’恐怖主义势力进行分裂活动”。[67]这些分裂活动从本质上讲就是宗教民族主义,就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宗教”的立场,一方面宣扬“民族主权至上论”,另一方面又宣扬政教合一的“神权政治论”。长期以来,达赖集团一直鼓吹要建立一个包括西藏、四川、青海、甘肃、云南等省在内的总面积达到240万平方公里的“大藏国”,说到底就是要建立一个包括所有信仰藏传佛教的藏族人聚居地在内的“大藏国”。虽然达赖集团自上个世纪80年代迫于形势开始提出“大藏区”的主张,即“建立包括西藏、四川、青海、甘肃、云南等省在内的‘大藏族自治区’”[68],试图仿效香港、澳门实现自治,但达赖的真正意图是:在争取西藏独立无望的情况下,将一步实现“西藏独立”变为“两步走”,第一步实现“高度自治”,恢复达赖对西藏的统治;第二步实现“西藏独立”。因此,达赖集团所说的“自治”,一如达赖本人所说,是“向独立发展的自治”。[69]达赖集团的“大藏区”本质上与“大藏国”没有什么两样,只不过是达赖集团玩弄的一种政治伎俩而已,从本质上讲,依然是“一个宗教(藏传佛教)--一个民族(藏族)--一个国家(大藏国)”,依然是一种破坏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宗教极端主义和民族分裂主义,依然是一种民族主权至上论。其次,达赖集团鼓吹“西藏独立”的政治目的在于恢复政教合一的神权政治。1959年4月,西藏分裂主义分子头目在武装叛逃1个月后,即成立了以达赖喇嘛为首的“流亡政府”。1963年,达赖喇嘛又主导制定了《未来西藏宪法》,要建立一个由达赖喇嘛任国家首脑的“民主统一的国家”。1987年,达赖在其提出的“西藏和平五点计划”中,明确提出推翻西藏和其他藏区的现行政治制度,把“大藏区”的事务交由十四世达赖喇嘛来管的主张。1991年,达赖喇嘛主导制定的《流亡藏人宪法》明确规定“流亡政府最高权力属于达赖喇嘛所有”,该宪法还规定,“达赖任国家首脑”,“达赖喇嘛可以直接通过下属官员发布命令”,可“指令大臣”,噶厦会议在达赖喇嘛领导下负责政府事务,首席噶伦和诸噶伦、“人民会议”会长、副会长、大法官就职前均要向达赖喇嘛“宣誓”,“君臣会议由达赖喇嘛主持”,“达赖喇嘛可以更换包括首席噶伦在内的全部噶伦”,人民会议和噶厦的一切行动、决议必须通过达赖喇嘛批准方能实施。[70]显见,藏独的本质就是要复辟过时的政教合一政体。“东突厥斯坦独立”也别无二致,依旧是“一个宗教(伊斯兰教)--一个民族(“突厥人”)--一个国家(“东突厥斯坦国”)”[71]。他们甚至鼓吹毫无根据的狂妄的民族沙文主义。一方面, 他们不仅将居住在“西域”的维吾尔人、哈萨克人、乌兹别克人、柯尔克孜人等少数民族统统归于“突厥族”,把这些民族在历史上建立的政权都称为“突厥国家”,而且还任意夸大突厥人的历史地位,胡说突厥人的文字比古代埃及人“还早五千年”,是“人类历史的开端”,其领土“西至北海、红海、黑海以及欧洲,北至北冰洋,东至太平洋,南至印度洋”,堪称人类历史上“最优秀的民族”,把“东突厥斯坦”说成是人类历史上“最古老、最有名、文化最早发展的一个国家”。另一方面,他们又炮制所谓“中国侵略东突厥斯坦论”,把中国说成是“东突厥斯坦民族三千年的敌国”。值得注意的是,为了更好地落实“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单一民族至上论”,泛突厥斯坦运动的头目根据美国政要的建议,于2004年将“东突厥斯坦民族大会”与另一个疆独组织“世界维吾尔青年代表大会”合并组成了“世界维吾尔代表大会”。[72]但其宗教民族主义的本质非但没有丝毫改变,反而还有所增强。

由此看来,无论是乌克兰的“鲁赫运动”还是我国的“藏独运动”和“疆独运动”,奉行的都是“一个宗教--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宗教民族主义,“单一民族主权论”和“政教合一的神权政治论”是其重要的依据。因此之故,有效地防范和抵制宗教民族主义就不仅有助于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族团结、领土完整和国家统一,而且有助于维护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对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有积极的影响。所以,反对和批判宗教民族主义,也和批判和反对宗教干涉主义一样,是社会主义国家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时期必须持之以恒地担当的战略任务。

三、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推进宗教工作的法治化

我们已从战略的对抗性和因应性的角度,阐述了反对宗教干涉主义和宗教民族主义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意义。然而,反对宗教干涉主义和宗教民族主义关涉的只是战略路径或战略方向问题,在这两个方向克敌制胜、有效维护社会主义国家的意识形态安全和国家安全才是我们思考战略对抗性的终极目标,而决定战略对抗胜负的基本因素还是战略力量或战略实力。

“善用兵者,修道而保法,故能为胜败之政。”[73]要想立于不败之地,就得 “修道”(修明政治)、“保法”(确保治军法度)。“保法”内涵丰富,但照章管理的重要性却不言而喻,“法者,曲制、官道、主用也。”就当下话题而论,最根本的就是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推进宗教工作的法治化。

首先要规范宗教立法,做到有法可依。宗教的制度管理在我国历史悠久。据考证,早在北魏时期,我国就初步形成了佛教和道教的宗教事务管理体制。以佛教管理为例,北魏不仅设置了我国最早的僧官道人统,而且从中央到地方东欧设置了僧官机构。据《魏书·释老志》载,文成帝年间已初步形成了“一个从中央到基层的较为完备的僧官体制”。[74]此后的历代王朝对北魏的宗教管理制度有因有循、有革有化,但都毫无例外地设置了宗教管理机构,而且还给我国的宗教活动定了许多“规矩”,如“度牒制”[75]、“印票制”。但这些“规矩”还不能同现代意义上的宗教法规相提并论。[76]

新中国成立伊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就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权”写进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之中。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现代意义上的宗教法规体系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并没有建立起来,以致上个世纪60年代中期至70年代末,我国各宗教组织和宗教团体的各种正常活动基本上全部停止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宗教领导部门和管理部门基本上处于瘫痪状态,给我国的宗教和宗教工作带来了巨大的灾难。这一惨重的历史教训告诉我们,不解决宗教立法问题,社会主义国家的宗教管理体系就不可能真正建立起来。基于这样的认识,我国自上个世纪80年代初开始将宗教立法提上历史日程。1982年的《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就明确提出:“为了保证宗教活动的进一步正常化,国家今后还将按照法律程序,经过同宗教界代表人士充分协商,制定切实可行的宗教法规。”[77]1991年2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简称1991年6号文件),6号文件不仅将“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放到非常突出的地位,而且还明确提出了“要加快宗教立法工作”的要求,[78]责成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抓紧起草有关宗教事务的行政法规”。[79]我国宗教立法工作驶入快车道。从1991年起,我国先后制定和颁布了《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1年)、《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1994年)、《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1994年)、《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办法》(199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1999年)、《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和《宗教院校设立办法》(2007年)等一系列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也都制定了“宗教事务条例”和其他单项规章。至此,尽管我们的宗教立法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诸如“形成内容全面、结构合理的宗教方面法律的基本框架,任重道远;已经颁布的宗教法规的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不强,需要细化;依法行政的相关制度尚待建立和健全,等等”。但我们毕竟取得了一系列可喜的成就,我国的宗教工作“实现了由政策规范为主向政策指导和依法管理相结合的转变,开始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经过艰辛探索和积极实践,目前我国宗教事务的主要方面已经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初步形成了宗教方面的法律框架,成为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走出了一条符合我国国情和教情的宗教立法之路”。[80]

社会主义宗教法律体系的构建对于社会主义国家确保和促进宗教和宗教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意义重大,因为只有构建起社会主义宗教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国家才能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落到实处。宗教信仰自由是绝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的国策,但其执行却往往不尽人意,其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缺乏健全的宗教法律体系无疑是其中一项重要原因。就我国来说,如上所述,宗教信仰自由早已被写入法律性文件,但这一权利在一段时间里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遭到了极其严重的破坏,不仅许多宗教界著名人士,如岳崇岱(道教界人士)、班禅、赵朴初(佛教界人士)和吴耀宗(基督教界人士)等受到迫害,就连一些宗教工作领导部门和管理部门的著名人士,如李维汉、乌兰夫等也难以幸免。这当然与“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左”的政治路线息息相关,但缺乏一个健全的宗教法律体系也难辞其咎。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合法宗教活动的健康有序的开展,乃社会主义宗教法律体系的一项基本的社会功能。

社会主义宗教法律体系不仅有“保护合法”的社会功能,而且还有“打击非法”的社会功能。《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明确指出:“坚决保障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时也就意味着要坚决打击一切在宗教外衣掩盖下的违法犯罪活动和反革命破坏活动,以及各种不属于宗教范围的、危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的迷信活动。”[81]而境外敌对势力对我实施的种种宗教渗透活动,作为一种“非法”活动,自然也在打击之列。打击非法,既包括打击非法的宗教活动,也包括打击邪教组织。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现的邪教组织多与境外敌对势力的宗教渗透有关。而事实表明,在打击和取缔这些邪教组织如“呼喊派”、“法轮功”等的斗争中,宗教法规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在依法管理宗教、坚持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化方面,当代国际共产主义运功的两条重要经验教训是值得我们认真汲取的,即科学立法”和“严格执法”。“科学立法”,是指宗教立法不仅应当注意到国情和当前的政局,更要充分注意到社会主义宗教的基本特征及其发展的客观规律。宗教立法固然要考虑立法与社会进程和社会事态的关系,但如果囿于国情和当前政局,宗教立法就势必会偏离社会主义宗教的基本特征及其发展的客观规律,而成为一种“主观立法”和“政绩立法”,仅有一时的政治效果,前面提到的“度牒制”和“印票制”便是如此。[82]应该说,前苏联还是比较注意宗教立法的,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法律:《关于教会与国家,学校与教会分离》法令(1918年)、《关于学校世俗化》的决定(1918年)、《关于宗教组织法》决议(1929年)、关于对1929年通过的《宗教组织法》的修正的补充命令(1975年)、《关于信仰自由和宗教组织》的法律(1990年)等。诚然,由于处于特殊时期,这些法律法规大多对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是必要的,但它们几乎无一例外带有政绩立法的印记。如《关于教会与国家,学校与教会分离》法令明确规定“任何教会和宗教团体都无权占有财产;任何教会和宗教团体都不享有法人的权利”,[83]这显然受到当时革命情势和相关政策的影响。再如《关于信仰自由和宗教组织》法令基本放弃国家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宣布“宗教社团之建立,不一定通知国家机关”(第8条),强调:“宗教管理机构和中心有权按其已登记之章程(或条例)建立修道院、宗教团体和传教组织,这些修道院、宗教团体和传教组织依法律规定之程序登记其章程(或条例),并在此基础上开展活动”(第10条)。[84]这显然与戈尔巴乔夫的“新思维”,特别是与其倡导的“公开性”和“民主化”有关。这些或“左”或“右”的规定都程度不同地与社会主义国家宗教的基本特征和发展规律相左,从而不仅挫伤了广大宗教信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而且也使社会主义国家的宗教工作常常出现或“左”或“右”的错误,最终致使许多宗教组织、团体和信众在关键时刻“倒戈”,助推了苏联的解体。这个教训必当永远铭记。

严格执法、有法必依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在宗教管理中必须予以遵循的原则。就20世纪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情况看,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虽然都将宗教信仰自由写进了自己的宪法中,都主张在政治上与宗教组织和宗教团体合作共事(上个世纪60年代之后的阿尔巴尼亚除外),但这些宗教政策和相关宗教法规并未得到始终如一的彻底贯彻。例如,苏维埃俄国尽管差不多从建国之日起,就宣称“每个公民都有权信奉或不信奉任何宗教”,[85]但落实情况却相去甚远,从前面提到的两次大规模的“消灭宗教”活动便可见一斑。我国上个世纪60—70年代也遭遇了类似浩劫。这种状况在“文化大革命”后虽然得到了根本的纠正,但在宗教问题上“有法不依”的现象依然存在,极大地妨害了我国宗教和宗教工作的健康发展。

持续不断地加强宗教工作的法治化建设,使社会主义国家的宗教管理工作不仅有法可依,而且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国家宗教工作的一个长期任务,也是社会主义国家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的一项基础工程。

四、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对于社会主义国家的宗教工作来说,依法管理宗教固然重要,但还有一件更为重要和基本的工作,这就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经之以五事,校之以计,而索其情:一曰道,二曰天,三曰地,四曰将、五曰法。”[86]而“道者,令民与上同意也。”战争之获胜首要在于“上下同意”、君民思想一致。在社会主义国家里,无君臣之分,人人都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民和主人,“上下同意”就当是举国上下走社会主义道路的意志相统一。如果在这个根本问题上“上下同意”,则社会主义国家就会无往而不胜,反之,则社会主义国家迟早会出事。因此,就目前的话题而论,上下同意”就是指“社会主义时期宗教建设和宗教工作的基本目标不是别的,正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87]社会主义国家的宗教工作千头万绪,归根到底,就是为了促进和实现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1993年,中共中央召开的第十八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首次明确地以“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和“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来概括我国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88]而正如江泽民在会议上所指出的,“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也好,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也好,目的都是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89]

从反对宗教干涉主义和宗教民族主义的角度看,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性也是显而易见的。既然境外敌对势力对社会主义国家实施宗教渗透、实施宗教干涉主义和宗教民族主义的政治本质和政治企图,是资本主义意识形态输出和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复制,是将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主义制度和平演变成资本主义制度,则只要社会主义国家的宗教、宗教组织和团体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只要广大宗教信众不仅爱教,而且爱国和拥护社会主义,则境外敌对势力对社会主义国家实施宗教渗透的任何伎俩都将难以得逞,而社会主义国家的宗教也就将势必因此而形成防范和抵御境外宗教渗透的钢铁长城。

从20世纪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情况看,社会主义国家宗教工作的最主要的教训即在于相当一部分社会主义国家在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方面不力。就前苏联而言,尽管它在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方面也曾做了不少工作,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结果,至上个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不仅苏联天主教会和伊斯兰教会成了苏联解体的一个重要酵素,就连苏联当局一向极力扶持的东正教会也成了苏联解体的重要酵素、成了颠覆苏联政权的一股重要力量。苏联东正教地上教会不仅成立了多个反对派政党,如“教会与改革运动”、“俄罗斯基督教民主运动”、“人民东正教运动”、“俄罗斯东正教君主立宪党”和“世界东正教青年运动”等,而且公然否认十月社会主义革命,把十月革命说成是给俄罗斯带来“哀伤和苦难”的“十月事变”,公开呼吁苏联人民尽快终结苏联社会主义道路,[90]甚至扬言要把11月7日作为“追悼日”。[91]无独有偶,波兰剧变中,波兰天主教会虽打着“共产主义的宗教大联合”的旗帜,常常以调停人自居,但实际上,它不仅经常充当美国—梵蒂冈操纵和控制波兰反对派活动的中介,而且其教堂还往往成为反对派力量的密谋室及其抗议活动的聚集处和出发地。[92]之所以如此,境外敌对势力的干预固然颇有干系,但波兰共产党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问题,无疑是一项根本的原因。

所幸的是,新中国自成立之日起,就一直对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一事关社会主义政权生死存亡的大问题极为重视。例如,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中央政府考虑到两半社会中的宗教具有殖民性和封建宗法性这一国情,积极引导我国各宗教开展“去殖民化”和“去封建宗法性”的革新运动,逐步走上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民主办教的道路,健康有序地实现了由“旧的社会团体”向“新的社会团体”的转变,[93]并于1953年至1957年期间相继建立了全国性的爱国组织和相应的领导机构,[94]使我国宗教迈出了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基础性的第一步。此后,我国各宗教组织和宗教团体普遍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社会主义教育,在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方面又取得了一些新的进展。虽然“文化大革命”期间,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宗教工作方针受到了严重干扰,[95]但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随着我国各项工作的拨乱反正,党和中央政府重新采取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态度和立场。90年代,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正式提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宗教工作方针;至新世纪,中共中央又先后提出“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和“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96]则这无疑是在以一种空前积极的姿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认真总结上述教训和经验,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制定的我国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继续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时期都必须认真对待的一项历史任务。

从当代国际共产主义的实践情况看,特别是从我国60多年的实践情况看,社会主义国家在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工作中,至少有下面几点值得特别注意。首先,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关涉到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贯彻落实和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而且也关涉到独立自主自办教会,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应有之义,与其既相互依存又相互推动:一方面,如果我们不能坚决贯彻落实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有效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我们就断然不可能成功地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另一方面,如果我们不能有效地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则我们也断然不可能有效地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

其次,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属于政治范畴,与宗教信仰无关。也就是说,“这种适应,并不要求宗教信徒放弃有神论的思想和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在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同时,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的宗教制度和宗教教条,利用宗教教义、宗教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某些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97]洛克曾经将宗教行为区分为“纯粹思辨性的信仰行为”与“实践性的道德行为”,指出纯粹思辨性的信仰行为是“宗教性”的和“私人性”的,受“内在法庭”(良心)的管辖,而实践性的道德行为则是“政治性”的和“公民性”的,受“外在法庭”(官长)的管辖。[98]其实,严格说来,“实践性的道德行为”已经不再属于宗教行为的范畴、而应被归于政治范畴。不幸的是,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在宗教管理的长期实践中,都程度不同地出现过混淆这两种行为、粗暴地干涉“纯粹思辨性的信仰行为”,甚至妄图“消灭宗教”,极大地妨害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贯彻落实。这样的例子层出不穷,上文皆有提及,这里不再赘述。

第三,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最根本的就是要最大限度地调动宗教及其信众的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适应不应当只是一种消极的被动的适应,而应当是一种积极的能动的适应,不应当是一种单向度的附着,而应当是一种双向度的生成。”[99]社会和国家不仅是宗教赖以生存的场所,而且也是宗教实现其自身价值的主要舞台。维系社会和创建社会,维护民族团结、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既是宗教造福于人类、造福于社会的至上功德,也是宗教自身存在的基本理据和宗教自身发展的基本要求。而宗教社会与世俗社会在基本利益方面的这样一种契合性或一致性,正是我们正确理解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本体论基础。因而,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根本内容便不应当是一种简单的遵守或服从,而应当是宗教及其信众与非信教群众一起积极投身于现实社会的现代物质文明、现代政治文明和现代精神文明的构建,维护社会安定,推动社会进步,这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各种宗教和宗教团体的历史正命。

最后,引导宗教加强神学思想建设,构建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神学思想体系,也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应有之义。神学思想建设“是宗教自身建设当中最为核心、最为根本的建设。一个宗教倘若不能在神学思想建设方面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它的自身建设便决然不可能取得实质性或根本性的进展。”[100]宗教神学思想建设主要涵盖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挖掘、弘扬传统宗教中的积极内容,一是开展“教理革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的神学理论并不是凭空产生出来的,而总是在批判地借鉴或扬弃传统宗教神学理论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因此,挖掘、弘扬宗教传统及其神学中的积极内容为社会主义文明建设服务便不能不成为社会主义时期宗教神学思想建设的一项前提性或基础性的任务。人类宗教在其漫长的历史发展中,在其创建社会、维系社会的长期实践中,积累了极其丰富、弥足珍贵的精神资源,值得我们借鉴以用来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如传统宗教所宣扬的兼爱、贵和的思想,就有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挖掘和弘扬传统宗教中的积极内容只是社会主义时期宗教神学思想建设的基础性或前提性的工作,宗教神学思想建设工程的主体部分当是当代中国宗教对传统宗教教义或教理做出顺乎历史潮流和时代潮流的新诠释,做出既体现时代精神又适应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的新诠释。早在民国初期,我国佛教界的领袖人物太虚(1889—1941)就提出了“教理革命”的口号,呼吁“建设原本释迦佛遗教,且适合现时中国环境的新佛教”。 [101]太虚所倡导的“教理革命”虽然如他自己所说最终还是失败了,但他倡导的“人间佛教”和“劳禅结合”却为后来的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开辟了路径。[102]2000年,在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五十周年之际,丁光训主教发表《我怎样看这五十年?》,将50年的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的发展历程分为三个阶段:“实行三自”阶段(1950—1966年),“办好教会”阶段(1979—1998年)和“神学思想建设”阶段(1998— )。丁光训主教指出,“办好教会”的“最关键的任务”就是“建设神学思想”,就是要解决“在思想上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问题。而且,他身先士卒,不仅阐扬了“处境化神学”,还相继提出“上帝是爱”、“宇宙的基督”以及人是“上帝创造的半成品”和“参与上帝创造的同工”等著名观点,沿着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道路为当代中国基督教的神学思想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103]

五、普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宗教法规教育

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不仅要从依法管理宗教和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入手,而且还应当广泛开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宗教法规教育,努力动员全国人民积极参与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的工作,打好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的人民战争。

人民群众不仅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而且也是社会变革的决定性力量。人心得失是国家存亡的关键,“与众同好,穈不成;与众同恶,靡不倾。治国安家,得人也;亡国破家,失人也。”人心向背是决定战争胜负的第一要素,“夫统军持势者,将也;制胜破敌者,众也。”[104]这种“民本”思想在《淮南子》中也有体现,“兵之所以强者,民也”;“将以民为体,而民以将为心”[105]。而这都被毛泽东创造性地运用,发展成一种基于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的人民战争思想。毛泽东在《论持久战》中强调“兵民是胜利之本”、“战争的伟力之最深厚的根源,存在于民众之中”以及“政治上动员军民……是胜利的最基本的条件”等。这种人民战争思想显然也是适用于社会主义国家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和国家安全这一历史活动的。如前所述,境外敌对势力实施宗教渗透虽常以宗教为突破口,但由于宗教是一种纲要型意识形态,则境外宗教渗透就势必会极广泛地关涉宗教、政治、经济、法律、道德、文化和教育等多个领域,势必与社会主义国家各种不同的社会群体相关联,随时随地将这些社群和这些领域中的这个或那个演变成宗教渗透的载体。因此,为了有效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我们就必须广泛动员各行各业的人们,积极投身到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和国家安全的人民战争中去。

打好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和国家安全的人民战争,并不是说要全国人民都把主要精力都放在这件工作上,而是强调要广泛开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教育和宗教法规教育,使之成为国民教育的一项内容,使社会主义国家的广大民众对境外宗教渗透普遍地具有一定的识别能力、防范和抵制能力。

首先,社会主义国家应持续不断地开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普及教育。通过这样的教育,广大民众会对宗教的普遍本质和一般发展规律有初步的了解。一方面,他们会明白宗教不仅是一种文化形态,而且也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宗教往往具有民族性和国际性的特征,宗教不仅具有促进社会发展的正功能,也有阻碍社会发展的负功能,明白社会主义社会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和群众性,明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另一方面,他们会明白境外宗教渗透与宗教文化交流的区别,以及境外宗教渗透的政治实质、基本中介、主要战略、主要渠道或途径,从而对身边的境外宗教渗透活动有一定的警觉、辨别能力和防范与抵制能力。

其次,社会主义国家还应持续不断地开展社会主义的宗教法律和法规教育,使其民众对国家在宗教方面的大政方针和法律规条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如上所说,依法管理宗教、实现宗教工作的法治化对于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十分重要,而宗教工作的法治化需要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广大群众通过这样一种普及教育,对国家宗教工作的大政方针和相关法律条文有所了解,无疑是广大群众参与宗教工作法治化的一项必要手段。这项工作涵盖两个层面:一是要努力使广大民众对社会主义国家宗教工作的大政方针有一种宏观而明确的了解;二是要努力使广大民众对相关的宗教法律规条有一种初步、大致的了解。例如,1982年12月,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第36条,一方面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另一方面又宣布:“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一方面宣布:“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另一方面又宣布:“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同时,该条还特别强调指出:“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再如,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8条明确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对我国宗教工作的这些大政方针,我国公民无疑应该明确了解;而对于另一些规定,中国公民只要大致、初步了解即可。如我国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对宗教团体的成立、登记、变更和注销,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合并、分立,对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和相关活动,对宗教财产的法律保护、社会公益事业、财务管理制度,对宗教管理和宗教活动的法律责任等都作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此外,为了更好地开展国际宗教文化交流与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我国还制定和颁布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1994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00年)。这也是我国公民,特别是那些与此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应该有所了解的。相信关于国家宗教工作大政方针和有关法律规条知识的普及对动员我国各条战线的公民投身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活动会产生非常积极的影响。

此外,在实施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宗教法规教育时,辅以爱国主义教育和社会形态论教育也是十分必要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宗教法规教育,解决的是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和国家安全的主体的认知问题,而惟有爱国主义教育和社会形态论教育才能进一步解决认知主体的实践问题。只有以爱国主义教育为基础,才能在最大的限度内增强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主权”意识、提升民众对境外宗教渗透的警觉性,从而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和国家安全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只有广泛地开展社会形态论教育,才能使广大民众充分认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认知共产主义社会制度取代资本主义制度的历史必然性和正义性,从而增强道路自信和制度自信,满怀信心地投身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和国家安全的社会实践中去。

六、贯彻攻守结合的积极防御战略

积极防御战略是中国人民和中国共产党人在长期革命战争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军事战略。早在1929年,毛泽东就将红军游击战争的原则概括为“敌进我退,敌驻我扰,敌疲我打,敌退我追”。[106]1936年,在《中国革命战争的战略问题》中,毛泽东集中地阐述了“积极防御战略”思想,一方面将“积极防御”界定为“攻势防御”,另一方面又批评“消极防御”是“假防御”。[107]关于战略防御,至少有下述几点需要注意。首先,从战略指导层面看,积极防御战略属于防御性战略而非进攻性战略,属于后发制人的战略而非先发制人的战略。其次,就防御形式看,积极防御强调的是攻势防御,而非一味的守势防御,它虽然一般不“先发制人”,但它却强调“后发制人”。第三,就敌我攻略而言,积极防御强调“以我为主”,“你打你的,我打我的”,不搞简单的“针锋相对”,不被对方牵着鼻子走。第四,就作战时机选择而言,积极防御战略强调“先机制敌”,努力避免被动挨打。应该说,这样一种积极防御战略是非常适合于社会主义国家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和国家安全工作的。

首先,从战略指导方面看,社会主义国家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和国家安全应该而且也只能采取防御战略。从对抗性或攻守的角度看,战略分为进攻战略和防御战略两种。就目前的论题而言,只有防御战略才是合适之选。这首先是因目前敌强我弱、敌大我小的情势所造就。与资本主义世界相比,社会主义世界的力量相对较弱,甚至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都会是“东风”弱于“西风”。在这种情况下,采取进攻战略显然是一种冒险行为,势必会招致失败。其次,马克思主义也不允许社会主义国家在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和国家安全方面采取进攻战略。马克思主义虽然高度评价革命的历史价值,称“革命是历史的火车头”,[108]但却反对“革命输出”或“输出革命”。在马克思主义看来,革命根源于国家内部,它既不可能被“制造”出来也不可能被“贩卖”出去,社会革命时代的到来只能是因为,“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109]这种革命的客观形势被列宁形象地概括为:(1)“下层不愿”“照旧生活下去”,“上层不能”“照旧生活下去”;(2)“被压迫阶级的贫困和苦难超乎寻常地加剧”;(3)“群众积极性大大提高”,“投身于独立的历史性行动”。[110]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和宗教意识形态对社会主义国家搞资本主义意识形态输出和社会复制,在一个意义上,也是一种“意识形态输出”或“社会制度输出”行为,而社会主义国家的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和国家安全只不过是一种“自卫行动”,如果社会主义国家采取进攻战略,反过来对西方国家实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输出和社会复制,这就有“输出革命”之嫌了。最后,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和国家安全,这个说法本身就表明社会主义国家在此过程中采取的是一种防御战略、而非进攻战略。

其次,在防御形式方面,应采取以攻势防御为主、攻守结合的积极防御战略。既是防御,就势必会有守势防御。如在当前阶段,我们对美国政府每年藉《年度国别人权报告》和《国际宗教自由报告》对我宗教政策和宗教工作的肆意攻击就应当做出必要的回应,而不能听之任之,危害我国宗教工作和意识形态,危害我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和国家安全。但是,我们不应当仅仅局限于这一形式,而应当采取更为积极的姿态和手段,采取积极防御战略。对境外宗教渗透的积极防御战略涉及多方面的内容,但下述几点是必不可少的。

首先,在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活动中,不仅要注重守势防御,而且更应注重攻势防御,要努力做到“以攻为守”和“后发制人”。 “上得天时,下得地利,观敌之变动,后之发,先之至,此用兵之要术也。”[111]后发而制人,被临武君称为“用兵之道”。毛泽东在《中国革命战争的战略问题》中,对“以攻为守”和“后发制人”亦有论述:“中国战史中合此原则而取胜的实例是非常之多的。楚汉成皋之战、新汉昆阳之战、袁曹官渡之战、吴魏赤壁之战、吴蜀彝陵之战、秦晋淝水之战等等有名的大战,都是双方强弱不同,弱者先让一步,后发制人,因而战胜的。”[112] 由此看来,以攻为守和后发制人实在不失为一个克敌制胜的重要法宝。随着冷战时代的结束,美国国会和美国政府的《年度国别人权报告》越来越“关注”中国宗教问题,频频干涉中国内政,妨害我国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例如,《1998年度国别人权报告》的“中国报告”部分,就曾指责中国政府“继续严密控制宗教实践”,“继续监视主要寺院的日常活动”;攻击我国政府“对未经认可或登记的宗教组织采取干预和限制的做法”。又如《1999年度国别人权报告》的“中国报告”部分则“无视中国人权不断改善的客观现实,怀着严重的政治偏见,再次用大量篇幅对中国横加攻击”:不仅公然攻击我国批判法轮功是对“法轮功”这一“宗教组织”发动的“全国性镇压运动”,而且还对我国人大常委会1999年10月通过《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一事表示“关注”。鉴于美国的《人权报告》一方面频频攻击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人权状况”和宗教政策,另一方面“对美国自身的人权问题却闭口不谈”,我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觉得“很有必要”发表《美国的人权纪录》,“对美国的人权纪录做一番透视”。[113]于是,于2000年发表了第一个《美国的人权纪录》白皮书(即《1999年美国的人权纪录》)。该《记录》共含五个部分:(1)“公民、政治权利受到威胁”;(2)“经济、社会权利状况严峻”;(3)“种族歧视积重难返”;(4)“妇女、儿童权利遭受侵害”;(5)“粗暴侵犯别国人权”。该《记录》的结论是:“美国的人权纪录并不好,却充当‘世界人权法官’,年复一年地发表《人权报告》,对其他国家指手画脚。美国政府应当首先正视自己的人权问题,把自己的事做得稍好一点,不要总是热衷于利用人权干涉别国的内政。”[114]这无疑是对美国对华宗教干涉和政治干涉的有力回击,也是对其宗教渗透的有力抵制。针对美国政府《年度国际宗教自由报告》对世界各国的宗教政策和宗教工作妄加指责,并且常常将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列为“需要特别关注的国家”的这种情况,想必有朝一日,这些国家也会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以《美国宗教自由报告》的方式来回击美国对世界各国宗教政策和宗教工作的粗暴干涉。[115]

其次,在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和国家安全活动中,应采取防范与抵制并重的战略方针。抵制,自是题中之义;但抵制绝非仅仅是直接的对抗,事先的防范也是抵制,而且惟有做好事先的防范才能进行有效的抵制。《中庸》讲:“凡事豫则立,不豫则废。言前定则不跲,事前定则不困,行前定则不疚,道前定则不穷。”[116]毛泽东也深谙此道,指出“没有事先的计划和准备,就不能获得战争的胜利。”[117]如果在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的斗争中事先做好一切必要的防范准备,不至于面对境外宗教渗透活动仓促应对,则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的成功和胜利就指日可待了。为了充分防范境外敌对势力的宗教渗透活动,我们不仅应当充分了解境外宗教渗透的政治实质、活动模式、基本中介、政治战略和活动规律,而且还应当及时掌握境外宗教渗透的最新动态和最新举措。 “知彼知己,百战不殆”[118],要想获胜,必须先“知彼”。

最后,在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和国家安全活动中,应尽可能采取“先机制敌”的战略方针。先机制敌强调的是战略对抗的主动性,是“行动的自由权”。“行动的自由权是军队的命脉,失去了这种自由,军队就接近于被打败或被消灭。一个士兵被缴械,是这个士兵失了行动自由被迫处于被动地位的结果。一个军队的战败,也是一样。为此缘故,战争的双方,都力争主动,力避被动。”[119]要想获得“行动的自由权”、能够“先机制敌”,我们就必须及时地和充分地“知彼”,就要随时随地地掌握对方的最新动态,随时随地地了解对方在最近的将来可能采取的任何重大的行动,然后迅速地制定出合理有效的对策,及时做出合理有效的应对行动。就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而言,我们必须及时、充分地了解境外敌对势力的最新动向及其可能采取的种种宗教渗透活动及其手段。做到这点并非易事。除了加强对境外宗教活动的研究,努力掌握其活动规律外,社会主义国家还应当设立相应的信息机构,组织相应的信息队伍。情报和信息获取极其重要,《孙子兵法》有云:“明君贤将,所以动而胜人,成功出于众者,先知也。先知者,……必取于人,知敌之情者也。”[120]要想“先机制敌”,就必须对“敌之情”做到“先知”,就必须有一支能够获取第一手“敌之情”的队伍。孙武对情报和信息获取的重视,是值得社会主义国家在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和国家安全工作中认真借鉴的。

先机制敌不仅要“先知”和“先行”,而且要持续揭露和批判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受歪曲的宗教意识形态对社会主义国家进行宗教渗透的种种伎俩。在当前阶段,境外敌对势力为了更便利地对社会主义国家实施境外宗教渗透,推行宗教干涉主义和宗教民族主义,实现其对社会主义国家“西化”和“分化”的政治图谋,一方面大肆鼓吹“主权过时论”和“全球善治论”,极力为其宗教干涉活动制造舆论,另一方面又四处兜售“民族至上论”和“神权政治论”,极力为其策划的民族分裂活动制造舆论。所有这些谬论如得不到有效的批判,便不仅有可能为境外敌对势力对社会主义国家的宗教渗透活动形成庇护,而且也对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安全构成威胁。因此,社会主义国家要赢得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的主动权,就必须对所有这些谬论展开卓有成效的批判,努力肃清它们在广大民众中的影响,以期当境外敌对势力一利用些谬论为其宗教干涉主义和宗教民族主义行径制造舆论就能为广大民众所识破,达到“妖言难以惑众”的社会效果。


第三节  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的组织保障与战略管理


要把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的战略制定、战略实施、战略评估和战略修订落到实处,我们不仅应当具有战略意识,采取一系列战略举措,而且还需要有一定的“组织保障”和健全的“战略管理”。

一、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的组织保障

为了有效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和国家安全,没有全球意识、长时段意识、主权意识和国家安全意识不行,不动员全国人民广泛参与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的活动中去也不行,但这些具有战略眼光的、决意投身于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活动中去的人们惟有形成高度组织化的社会群体,才能形成现实的战斗力,实现预期的目的。因此,组织工作就成为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和国家安全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了。荀子曾言,人“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121]这一道理既适用于整个人类社会,也适用于人类的各种社会活动,包括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的社会活动,我们只有形成高度组织化的社会群体,才能形成克敌制胜的战斗力,达到预期的目的。

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的组织保障问题,首先是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体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国家级战略谋划--战略管理--战略实施机构的设立和健全问题。既然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和国家安全是一种国家行为或政府行为,它的效率便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的存在及其功能的发挥。

如何行之有效地运行国家级战略谋划--管理--实施机构?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从上个世纪70年代开始,美国即开始着力推行“人权外交”。随着宗教的全球化、跨国化和政治化,美国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也开始大力推行“宗教外交”或“以信仰为基础的外交”,美国第105届国会于1998年通过《国际宗教自由法案》(以下简称《法案》)便是明证。这一法案不仅将美国的宗教外交以最高立法的形式确定了下来,而且还决议设立两大常设机构——美国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USCIRF)和国务院宗教自由办公室(ORF),而将美国的宗教外交纳入了法律化和制度化的轨道。[122]

首先,从其归属看,美国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和国务院国际宗教自由办公室属于美国宗教外交领域的最高智囊团体和最高战略谋划--管理--实施机构,具有极高的权威性。美国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不属于美国国务院的一部分,而是由美国国会依据《法案》创立的政府实体,是世界上第一个专职就全球“侵犯”宗教自由的活动进行评论和提出政策建议的政府委员会。该委员会不是执行机构,而是美国宗教外交的最高谋划机构或咨询机构。美国国会设立该委员会的目的在于确保“总统和国会可以收到独立的建议,并在必要时对没有促进国际宗教自由的美国政策予以批评”。[123]而国务院国际宗教自由办公室(由国际宗教自由无任所大使负责)则直接对总统和国务卿负责,是美国宗教外交的谋划机构和实施机构。

其次,从其成员组成看,美国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和国务院国际宗教自由办公室都具有极高的权威性。根据《法案》,美国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由10名成员组成:国际宗教自由无任所大使虽是成员却无投票权;其他9名成员,3名由总统任命,2名由总统所属党派的国会(参议院)领袖指派,4名由非总统所属党派的国会领袖指派,任期均为两年。委员会主席由出席会议的多数成员选出。委员会成员虽然都是兼职,且均无偿服务,但其资格要求却非常苛刻:一方面他们应属于“在与国际宗教自由相关的领域中,包括外国事务、直接国外生活经历、人权和国际法领域,因其学识和经验而知名的杰出人士”,另一方面他们应有“机密工作许可”。[124]而这样的要求自然也完全适合于国务院国际宗教自由无任所大使,只是无任所大使由总统咨询参议院并获参议院同意后任命。对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成员和国际宗教自由无任所大使资质要求和任命原则相当充分地保证了这两个机构的权威性。

最后,即使从《法案》赋予这两个机构的“职责”,也可以看出它们的权威性。依据《法案》,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有两项:(1)“对人权实践国别报告、年度报告和行政总结中所述的侵犯宗教自由的事实和状况及其他相关来源的信息进行年度性和不断的评估”;(2)“向总统、国务卿和国会提供涉及国际宗教自由事务的政策建议”。[125]而无任所大使的职责则主要是:“促进海外宗教自由权利,谴责对这种权利的侵犯行为,并在这一权利被侵犯时向美国政府提出适宜的反应建议。”具体说来,主要有下述三个方面的职责:(1)“顾问职责”(担任总统和国务卿的主要顾问);(2)“外交职责”(在总统和国务卿指导下,在与海外宗教自由有关的事务和活动中代表美国);(3)“报告职责”(一方面协助国务卿完成《年度人权报告》中涉及宗教自由的部分,另一方面协助国务卿完成《国际宗教自由年度报告》)。

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既然是一件关乎社会主义国家意识形态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大事,是一件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都需要持续不断地做下去的事情而不是什么短期行为,社会主义国家就必须将其法律化和制度化,就必须借鉴美国的经验,设立相应的国家级战略谋划--管理--实施机构。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在设立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的战略谋划--管理--实施机构方面,至少有下列方案可供选择:(1)在国家宗教事务局现有框架内设立“反境外宗教渗透司”;(2)设立升级版的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宗教事务部;(3)设立国务院“反境外宗教渗透办公室”;(4)设立直属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国家宗教事务委员会”。

第一,可以考虑在国家宗教事务局现有框架内设立“反境外宗教渗透司”。这是一个对我国宗教事务管理体制最为简易的改革方案。现在,国家宗教事务局虽然也将“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制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列为国家宗教事务局的“主要职责”之一,但其所设的各司中没有一个专门负责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的,这与其应当担负的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历史职责很不相称。鉴此,我们建议在国家宗教事务局的现有框架内增设“反境外宗教渗透司”,专门负责我国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有关事宜。

第二,可以考虑设立升级版的国家宗教事务局,即设立国家宗教事务部。这个方案一方面比较符合新中国宗教工作机构设置的历史惯性,另一方面也比较便捷。首先,我国处理国家宗教事务的机构有逐渐升级的趋势:1950年,政务院在文化教育委员会下设宗教问题研究小组,让其负责管理我国宗教事务;1951年,政务院在文化教育委员会下设宗教事务处;1954年,国务院成立时设国务院宗教事务局;1998年,国务院将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更名为国家宗教事务局。在国际宗教全球化、跨国化、政治化和外交化的大背景下,进一步将国务院直属机构的国家宗教事务局升格为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的国家宗教事务部,似乎也顺理成章。其次,“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制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原本是国家宗教事务局的“主要职责”之一。但国家宗教事务局仅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地位较低,不足以动员和使用国家其他必要的资源推动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工作。因此,为了更加有效地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似乎有必要进一步将国家宗教事务局升格为国家宗教事务部。再次,如果国家宗教事务局升格为国家宗教事务部,将有可能为反宗教渗透工作留有较大的发展空间,不仅有望设立一个专门的反境外宗教渗透司,而且还有望为反境外宗教渗透工作配备相应的司局或研究中心之类的机构。

第三,可以考虑设立国务院“反境外宗教渗透办公室”。无论是在国家宗教事务局现有框架内设立反境外宗教渗透司,还是将国家宗教事务局升格为国家宗教事务部,都只是将反宗教渗透司作为国家宗教事务局或国家宗教事务部的一个下属机构予以设置,反境外宗教渗透依然只是国家宗教事务局或国家宗教事务部的诸多工作中的一项工作,从而并未真正专门化或专业化起来。为了更有效地开展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和国家安全工作,设立专门的反境外宗教渗透工作机构很有必要。美国国务院之所以在国务院设立国际宗教自由办公室,恐怕也是出于同样的考虑。而且,国务院反境外宗教渗透办公室是隶属国务院的办事机构,这一设置将有利于动员和利用其他国家机构所控制的各种必要的资源为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服务,有利于保证我国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和国家安全工作的力度或强度。其具体职责当根据我国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工作的实际需要和我国的国情予以确定。不过,“顾问职责”(充当国家主席和政府总理的主要顾问)、“外交职责”(在国家主席和政府总理指导下,在反境外宗教渗透活动中代表国家开展活动)和“报告职责”(协助政府总理定时编写相关报告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是其所担负职责中的重要内容。

最后,也可以考虑设立直属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国家宗教事务委员会”。在新中国历史上,国务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均没有专门设立过国家宗教事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中只设有民族委员会而没有设立过宗教委员会,国务院的组成部门中也只有民族委员会而无宗教委员会。但政协第一届政协委员会设宗教事务组,第二届至第六届设宗教组,第七届、第八届设宗教委员会。到第八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将宗教委员会和民族委员会合并成为民族和宗教委员会。第九届、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继续设立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全国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办公室1995年3月设立,下设综合处、民族处、宗教一处、宗教二处。但是,既然在当今世界随着宗教的全球化、跨国化和政治化,宗教已经开始突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国际政治框架的限制,越来越接近国际政治舞台和外交舞台的中心,[126]则我们与时俱进,在国家机构设置方面迈出新的一步也就并非不可能了。这可被视作我们对美国政府设立“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的一项反制措施。更何况社会主义国家设立国家宗教事务委员会也是有例可循的。苏联在1965年勃列日涅夫执政时曾经将原来隶属于苏联部长会议的东正教事务委员会和宗教祭祀事务委员会合并成为宗教事务委员会。“委员会是联邦机构,以在宗教关系中忠实执行苏维埃国家的政策为宗旨”。该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有四项:(1)“监督”苏联宗教法律执行情况;(2)“研究和总结”关于宗教祭祀法律的执行情况,拟定苏联有关宗教问题的决议草案;(3)“向苏联政府通报宗教组织的活动”;(4)“协助”宗教组织建立国际联系,参与保卫和平以及加强各民族人民团结的斗争。[127]设立国家宗教事务委员会的优越性主要在于,它提升了宗教机构在国家机构中的权重,并且为反境外宗教渗透司局的设置和机构的健全留下了更为充分的空间。就存在形态而言,国家宗教事务委员有两种:作为务虚机构存在,即充当国家或政府在宗教事务、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方面的咨询和谋划机构,其成员构成和基本职责大体与美国的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相当;作为虚实结合的机构存在,即作为国家和政府在宗教事务和防范与抵制境外宗教渗透方面的战略谋划--管理--实施机构而存在,其成员构成和基本职责大体与前苏联勃列日涅夫时期设立的宗教事务委员会相当。在前一种情况下,国家宗教事务委员会与国家宗教事务局或国家宗教事务部并行不悖,而在后一种情况下,国家宗教事务委员会可与国家宗教事务局或国家宗教事务部合二而一。

为了有效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和国家安全,不管社会主义国家具体设立一个什么样的国家级战略谋划--管理--实施的宗教工作机构,这样的机构都必须具有下述两个基本特征。首先,它必须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一方面它必须经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最高国家权力机构)和国家最高领导人授权,并且充当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最高国家权力机构)和国家最高领导人在相关领域的顾问。另一方面其成员在这一领域无论是在学识和经验方面还是在能力方面都应该是出类拔萃的。其次,应以“形小神大”和“虚实结合”为其基本的组建原则。这样一种机构应当既包含“虚体”组织(类似于美国的“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也包含“实体”组织。惟其如此,它才能够“形小”,也惟其如此,它才能够“神大”,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和使用国家资源有效地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和国家安全。

为了有效地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和国家安全,社会主义国家不仅应当设立精干的国家级战略谋划--管理--实施机构,而且还应当培养和建立精干的专业队伍:既有外事队伍、宗教管理队伍和国家安全队伍,又有学术研究队伍。

首先,社会主义国家需要培养和建立一支适应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工作的外事队伍。境外宗教渗透既然是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问题或宗教意识形态对社会主义国家实施的渗透活动,则“境外”便当是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的“前沿阵地”或“第一战场”。而这就要求社会主义国家的宗教事务机构,特别是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机构中的工作人员能够及时、充分了解境外敌对势力对社会主义国家实施宗教渗透的种种活动或图谋。美国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之所以要求其成员“在与国际宗教自由相关的领域中,包括外国事务、直接国外生活经历、人权和国际法领域,因其学识和经验而知名的杰出人士”,[128]即是谓此。因此,社会主义国家在抵制境外宗教渗透机构工作的人员不仅要具有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的相关学识(包括宗教学、国际政治学和国际法学等领域),而且还应当熟悉国外宗教事务、具有直接国外生活经历等资质。“知彼知己者,百战不殆。”[129]这样一支外事队伍,实在是社会主义国家在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和国家安全工作中牢牢掌握主动权、每每“立于不败之地”的先决条件。

其次,社会主义国家还需要培养和建立一支适应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工作的宗教管理队伍。境外宗教渗透往往以境内宗教和宗教意识形态为突破口和主要渠道,社会主义国家境内才是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的主战场,因此,社会主义国家的宗教管理工作在社会主义国家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工作中就至关紧要。只有社会主义国家的宗教管理工作真正到位,其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工作真正到位,我们才有可能使境外敌对势力无隙可乘,社会主义国家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才有可能永远处于“先胜”或“不败之地”的地位。此外,就国际范围看,宗教外交分为三种:一是“由国家或政府主持或参与的宗教外交”,即以宗教价值观为指导且由外交机构和人员代表国家直接从事的外交行动;二是“宗教组织外交”,即国家的外交机构通过支持、授权或者委托宗教组织和神职人员履行,实现国家外交政策意图的行为和过程[130];三是“宗教游说外交”。宗教事务局或宗教事务部协同外交部推动社会主义国家宗教界人士积极参与外交活动,不仅有助于社会主义国家外交活动和国际宗教文化交流活动的多元开展,而且也是对境外宗教渗透活动的一项以攻为守的反制措施。密切联系、有计划地培养、积极推动宗教界人士,特别是年轻一代的宗教界人士,积极投身于这样一类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活动和外交活动之中,乃社会主义国家宗教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社会主义国家的宗教管理部门理应担当起这样的历史责任。

第三,社会主义国家还需要培养和建立一支适应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工作的国家安全队伍。这是因为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深切关乎社会主义国家意识形态安全和国家安全,此在《1998年国际宗教自由法案》中便可见一斑。《法案》专条要求在国家安全委员会中设立国际宗教自由特别顾问一职,“其职位应与总统行政办公室主任的职位相当”,而其职责如下:“特别顾问应作为行政部门的资源,收集并提供有关侵犯宗教自由事实与状况的信息,并提出政策建议。特别顾问应充当与国际宗教自由无任所大使、美国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国会及适当的宗教非政府组织的联络员。”。[131]有此类似,社会主义国家的安全队伍中也应有人熟悉境外宗教渗透活动的政治实质、主要战略、基本途径和主要手法,具有行之有效的应对境外宗教渗透的手段和技能。否则,社会主义国家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的工作会受到很大影响,而且国家安全也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最后,社会主义国家还需要培养和建立一支适应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工作的学术研究队伍。这支学术研究队伍不仅可以为社会主义国家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和国家安全提供必要的有远见卓识的政策建议和战略设想,而且还可以充当社会主义国家批判宗教干涉主义和宗教民族主义理论队伍的中坚力量。这支学术研究队伍应囊括宗教学、国际关系学、国际政治学、外交学、国际法学等诸多领域的学者,他们不仅应学养深厚,具有直接的国外生活经历,而且需长期从事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问题的思考和研究。另外,这些学者、或者至少部分要政治可靠,适合于接触相关机密信息、从事机密工作。

以上四支队伍的建设并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关联、相互兼容,甚至是部分重合的。社会主义国家应该对这四支队伍的建设统筹考虑、对这些队伍中的成员统筹安排。其中的精英分子无疑应该及时吸收到国家级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战略谋划--管理--实施机构中来,努力做到“人尽其才”。


二、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的战略管理


在对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思考中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注意,这就是对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的战略管理。

战略管理通常包括战略制定、战略实施、战略评估和战略修订四个环节。

战略制定是战略管理的基础和前提。倘若没有战略制定,也就根本无所谓战略实施、战略评估和战略修订。战略制定的根本特征在于它的超前性和科学性。不具有超前性的战略毫无意义,不具有科学性的战略只会招致失败。战略的超前性来自对事物发展规律的深刻把握,战略的科学性基于对敌我双方情势及其客观环境的实事求是的战略分析。毛泽东提出并制定的中国抗日持久战的战略方针[132],便是战略制定的成功典范。同样,社会主义国家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和国家安全战略方针的设计或制定,无疑也应当既具有超前性又具有科学性,缺乏远见或纸上谈兵的战略都将有百害而无一利。第一节我们论及“战略意识”、“世界意识”、“一球两制”意识、“长时段意识”和“经济社会形态论”,亦为此故:因为惟有具有“长时段意识”、了解“经济社会形态论”,洞察社会主义社会取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历史必然性,我们才有可能具有超前意识,才能明确我们的战略目标和战略愿景,才能使我们的战略设计具有超前性;惟有具有“世界意识”和“一球两制”意识,对社会主义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全球性对抗及其力量对比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我们的战略设计才有可能具有较大程度的可操作性或可实施性,这样科学性才得以保证。

战略实施是战略管理的一个中心环节。这是因为即使最好的战略设计,如果被束之高阁、不予事件,也是没有任何现实意义的。从战略管理的角度看,战略实施主要涉及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战略意图与客观情势的结合;一是落实战略意图的战术运用。战略意图与客观情势的结合是战略实施的关键一着。如果我们不能从实际情况出发,再好的战略意图也不可能得以体现或实施。以我国抗日战争为例,第一阶段由于敌我力量太过悬殊这一客观情势,我国军民只能采取战略防御。如果我们不顾实际情况而一味地采取进攻的战略方针,就会因冒险而遭致失败,从而使持久战的总战略设计根本无从实施。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的情况亦是如此。如前所述,建国之初我国政府根据当时的国情,积极引导我国天主教和基督教开展三自革新运动,就是一件非常实在、非常切合时宜的举措了。这一革新运动不仅为我国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奠定了基础,而且也为我们进一步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奠定了基础。战术运用则是战略实施中的另一关键。没有好的战术运用和战术发挥,任何好的战略设计都不可能落到实处。例如,抗日战争第一阶段,我们采取了“运动战”为主、“阵地战”为辅的战术,方得有效地贯彻战略防御方针。社会主义国家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的情况也是如此。三自革新运动虽正确且合宜,但也需要一系列措施来保证其不断胜利地向前推进。比如上个世纪50年代,我国基督教比较广泛地开展了控诉帝国主义的运动,我国天主教则开启了自选自圣主教的活动。要是没有这样的具体举措和具体步骤,我国在建国初期在反对宗教干涉主义方面要取得如此重大的成就几乎是不可设想的。

下面,我们将着重讨论战略评估和战略修订问题。战略评估,即指人们在战略实施的一定阶段结合战略实施状况对战略实施和战略设计的优劣得失作出评价。战略修订,则是人们根据战略评估的结果对战略设计和战略实施的战术作出调整或修正。战略评估和战略修订贯穿战略实施的全过程,在战略实施过程中需要不间断地定期进行。

我们之所以必须不间断地进行战略评估和战略修订,根本原因在于战略设计者的认知有限性和非绝对性以及认知真理的过程性。如前所述,战略设计不仅应当具有超前性,而且还应当具有科学性。而战略设计的科学性所强调的无非是战略设计者应当尽可能地依据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来进行战略设计。然而,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作为普遍的和必然的东西,往往是通过个体的和偶然的现象展现出来的。[133]因此,我们对事物发展客观规律的认识就总是需要经过一个从现象到本质、从个别到普遍、从偶然到必然的认识过程,需要一个由浅入深、由片面到全面、由相对真理到绝对真理的过程。既然战略往往是在战略行动之前或战略行动之初设计或制定出来的,是战略设计者在战略行为实施之前或实施之初依据当时其对事物发展规律的比较初步、比较肤浅、比较片面的认识设计出来的,则任何战略设计,哪怕是具有最高科学性的战略设计,都难免具有这样那样的不完善性,都势必蕴含有需要进一步充实和修订的内容。因此,我们就必须将战略设计理解成一个过程,一个需要不断予以评估战略修订的过程。毛泽东在抗日战争早期就远见卓识地提出了持久战的战略方针,但抗日战争的发展却并未完全如他所言,比如他曾断言:“直至打到鸭绿江边,才算结束了这个战争。第三阶段是持久的最后阶段,所谓坚持战争到底,就是要走完这个阶段的全程。”[134]我们今天知道事实并非如此。设想当时中国军民墨守毛泽东的这个说法,在1945年8—9月不顾实际情况全部挥师北上,集结鸭绿江边,历史只怕会再添曲折。因此,聪明的做法就是在战略实施的过程中不断进行战略评估和战略修订,使我们的战略决策具有越来越大的科学性,从而成功地实现预期的目标。“刻舟求剑”、墨守成规只会贻笑大方。

我们在第一节已指出,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相当漫长的历史时期,人类从资本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的过渡需要花费几个世纪、十几个世纪甚至几十个世纪方可完成。然而,我们在社会主义运动刚开始的阶段设计出来的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方案,是无论如何不可能一字不动地援用几个世纪、十几个世纪,甚至几十个世纪的。事实上,且不说如此长时期以后的事,即使是短短几十年,恐怕也难以完全准确预料。上个世纪50年代中期毛泽东说“东风压倒西风”[135]时,有谁会料到仅仅30年后就出现了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这样的历史事件呢?曾经一度,我国的外交政策基本以意识形态划界,当时有谁会料到“马克思主义的外交政策”有朝一日也需要有所调整呢?其实,新中国从成立之日起,包括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在内的所有的宗教工作就一直在不断战略评估和战略修订。虽然这一过程在文革期间有所中断,但1978年后的“拨乱反正”又使其回到了正确的轨道上,只有在战略评估的基础上才可能拨乱反正,而拨乱反正本身也就是一种战略修订,而且,这一过程一直在延续。例如,国务院于1994年颁布《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01年12月在其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不仅明确地提出“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坚决抵制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而且将其列为我国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一项基本内容;[136]2004年,国务院又进一步颁发了《宗教事务条例》。所有这一切无疑都是对我国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和国家安全战略方针的不断修订和完善。由此看来,只要社会主义国家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活动存在一日,有关其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的战略评估和战略修订恐怕也就难免随之延续一日。

我们之所以必须在战略实施过程中不间断地进行战略评估和战略修订,还有一项根本原因,这就是客观环境和战略对象的不断变化。如上所述,凡战略都具有对抗性和因应性,凡战略设计都是在一定客观环境中实施的。客观环境变了,对抗对象变了,战略设计也应当随之变化。新中国的对外战略[137]选择就曾经历过一个不断调整或不断修正的过程。50年代,新中国成立之初,有人曾提出过中国应当在苏联和美国之间走“中间路线”的外交战略,但最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还是选择了“一边倒”的外交战略。这一历史抉择固然由中国革命的新民主主义性质所决定,但与当时的国际形势关系密切。新中国成立时,苏联与美国已经从“二战”中的盟友变成了冷战的对手,社会主义阵营与资本主义阵营对抗的格局已经形成。在这种情况下,走中间路线是一种非常不现实的主张。而且,苏联是第一个承认新中国的国家,苏联外交部副部长葛罗米柯与新中国成立第二天就致电周恩来外长,决定与新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并断绝与广州国民党政府的外交关系。与之相反,美国不仅不承认新政权,而且还千方百计地封锁和反对新政权。因此,新中国采取一边倒的战略方针实在是历史的必然。到70年代,国际局势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一方面苏联已演变成社会帝国主义,不仅频频干涉中国的内政外交,而且还在我国边境陈兵百万(50多个师),甚至觊觎中国领土。另一方面,美国为了对抗苏联,非常渴望借重中国的力量,表现出与中国和解的强烈愿望。联美抗苏的战略正是在这种情势下酝酿形成的。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特别是随着冷战时代的结束,国际形势又发生了根本变化。美苏争霸的格局已不复存在,“和平与发展”已然成了国际形势的总体特点,“独立自主”、“不结盟”和“不以意识形态划线”的外交战略也就顺势而出,之后,我国又提出并强调了不对抗、不称霸、不当头的对外方针。由此看来,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外交战略始终是随着国际环境和战略对象的变化而变化的。几十年来,尽管我国的外交战略也有过这样那样的偏颇或失误,但从总体上看还是相当成功的,卓有成效地维护了我国的根本利益、国家主权和国家安全。由此看来,我国政府审时度势,适时地对我国的外交战略做出比较科学的评估和战略调整或修订是完全必要的。

社会主义国家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国际环境以及境外敌对势力对社会主义国家实施宗教渗透的途径和手段,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诚然,从新中国成立之日起,境外敌对势力就一直在不断地对我国实施宗教渗透,但其渗透的方式和力度确是在不断变化的。以梵蒂冈对我国的宗教干涉活动为例。新中国成立前夕,梵蒂冈极力阻止新中国的建立,大搞 “戡乱救国”。新中国成立之初,当我国天主教实行三自革新时,梵蒂冈恶毒攻击三自革新运动是“裂教”行为,是“脱离教会圣统”。1958年,当我国天主教自选自圣主教时,梵蒂冈扬言要给予有关人员“超级绝罚”。80年代后,我国天主教拨乱反正重新开始健康发展,梵蒂冈又先后制造了“邓以明事件”(1981年)、“龚品梅事件”(1991年)和“封圣”闹剧(2000年),粗暴干涉中国宗教事务和内政。至后冷战时代,梵蒂冈为了更便捷地干涉我国宗教事务,又打出了“合一”和“共融”的旗帜,不一而足。除梵蒂冈外,其他西方敌对势力对我国的宗教干涉活动也是手法多样,他们不仅通过在我国建立“王国聚会所”和“呼喊派”等非法宗教组织的方式对我国实施宗教渗透,而且他们还通过污蔑、攻击我国的宗教政策和宗教实践的方式粗暴地干涉我国的内政。比如之前提及的美国政府借助《年度国别人权报告》和《年度国际宗教自由报告》对我国的污蔑和干涉,这无疑与当今时代宗教的全球化、跨国化、政治化和外交化的大气候和大环境有关。面对这样一种国际大环境和大气候,面对西方敌对势力宗教外交的新攻势,我国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的工作也应当与时俱进,及时调整和修订相关的战略设计,对于境外敌对势力的新的渗透手段和渗透攻势,做出积极有效的回应。

完全可以想见,社会主义国家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国际环境和战略对手存在着无限多不可预测的因素。前面说过,从资本主义社会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需要几个、十几个甚至几十个世纪的时间。而在这样一个漫长的历史时期内,什么样的情况不可能发生呢?现在,人类社会进入了21世纪,然而20个世纪之前,人类社会是怎样的呢?在欧洲,屋大维(公元前63—公元14年)取代凯撒成为罗马帝国的统治者。取代罗马共和国的罗马帝国,版图不仅涵盖了西班牙和高卢,而且囊括了叙利亚和埃及等地。在伊朗高原,称雄中东地区的帕提亚王国一度重创罗马帝国的入侵军队,有效地阻止了罗马帝国的东侵。[138]在南亚次大陆,随着一度称雄南亚的孔雀王朝的灭亡,印度出现了诸雄纷争、分崩离析的局面。在西域,匈奴在漠南之战、河西之战和漠北之战三次大战之后,大势已去,开始与汉朝修好,一时对汉朝安全并无威胁。至于基辅罗斯,那时大体处于原始社会末期。而美国,还只不过是块土著居民印第安人的聚居地罢了。且不要说汉成帝刘骜(公元前51—公元前7年)和汉哀帝刘欣(公元前25—公元前1年)对所有这些(匈奴和印度的情况可能除外)都不甚了了,即使他们对这些有所风闻,他们发挥出最大想象力,恐怕也想象不出有关当今世界国际形势和国际格局的一点蛛丝马迹。既然如此,则当今时代的社会主义国家所能设计出来的任何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方案,不管如何科学、如何具有超前性或前瞻性,也不可能充分顾及到十几个世纪和几十个世纪之后的国际形势和国际格局,充其量也只能对其做出一些想象性的预测,对历史发展的走势做出一些判断。且不要说我们对几十个世纪或十几个世纪之后的事情,无法做出任何精确性的判断,即使对一个世纪、几十年之后的事情,我们也很难有比较精确的判断。一个世纪之前,有多少人能够想到俄国的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能够成功?有多少人能够想到美苏会在20世纪争夺全球霸权?即便到20世纪70年代,又有多少人能够想到20年苏联会解体、东欧会发生剧变呢?在《真正的战争》(1980年)中,尼克松尽管信誓旦旦地要在全球争霸中击败苏联,但他却还是比较务实地写道:“我们可能在第三次世界大战中失败,也可能在第三次世界大战中获胜。”[139]他给美国设计了“鼓励苏联本身内部的和平演变” [140]的“长期”的争霸目标,但他认为,“这项任务不是几十年就能完成的,而是要许多代才能完成。”[141]甚至到了1988年,尼克松还是没有完全排除苏联在全球争霸中取胜的可能性,而将美国的不战而胜的时间推延到了下一个世纪。他写道:“苏联人谋求不战而胜。我们的回答不能简单地归结为没有胜利的和平。我们也必须寻求不战而胜。……苏联人相信历史是在他们一方。我们必须确保当下一个世纪的历史写出来的时候,它将是在我们一方。”[142]尼克松的这个说法本身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他是把美国胜利的时刻表定格在21世纪。鉴此,他将美国在从1988年至1999年这12年时间的战略行为定位成“为美国21世纪的这个胜利的到来”做些准备。他写道:“在20世纪结束之前的这12年里,我们将塑造21世纪的雏形。我们的当务之急是抓紧这一时刻,以便当我们在1999年的历史制高点进行回顾的时候,我们将看到我们不失时机地致力于使下一个世纪成为文明史上最辉煌而不是最血腥的世纪。”[143]尼克松的《1999:不战而胜》是1988年3月出版的,离戈尔巴乔夫在总统办公室签署辞职声明的日子也只差45个月而已。由此足见,要精确地判断未来国际形势和国际环境,是件多么困难的事情!而社会主义国家要有效地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和国家安全,该多么需要针对国际环境和国际形势的重大变化而不失时机地评估自己的战略实施情况,并且结合变化了的国际环境和国际形势而及时地作出战略调整或战略修订。

不仅如此,社会主义国家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和国家安全的主要战略对手的变化也是很难准确预测的。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在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和国家安全方面,美国差不多一直是我国的主要战略对手。然而,这种情况总有改变的一天。无论从迄今为止的世界经济史的角度看还是从迄今为止的国际政治史的角度看,美国都可以说是一个“暴发户”。在一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在1492年哥伦布发现“新大陆”前,“美国”对于世界来说几乎什么也不是。自1620年英国清教徒驾驶五月花号驶至普利茅斯、在北美建立第一块殖民地起直到1776年建国前夕,美国也只不过是英国或欧洲其他国家的殖民地。但在美国独立之后,美国经济总体上呈高速发展态势,至1894年,美国的工业产值已经跃居世界首位,相当于英国的两倍,法国的三倍,接近全球工业总产值的三分之一。1913年,即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夕,其工业总产值已经超出英法德日的总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不仅第一经济强国的地位得到了巩固,其工业产值一度接近全球二分之一,而且还迅速成为世界两个军事大国和超级大国之一。1991年苏联解体后,美国又进一步成为世界上唯一的超级大国。然而,美国GDP的世界比重虽然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长期维持在30%以上,但从总体上看却是呈下降趋势的。美国GDP的世界比重1960年为38.491%,1970年为35.590%,1980年为25.187%,1990年为26.672%,2000年为31.970%,2010年为23.108%,2011年为21.572%。[144]而且,进入21世纪后,美国GDP世界经济比重的下降趋势更为明显。据此,有关经济学家断言,美国在经济方面的领先地位不可能长期保持下去,至多也就维持三四十年。(加注)相应地,美国在世界上的霸权地位也不可能长期维持下去。基辛格在谈到美国的当代处境时,不无中肯地写道:“在逐渐显现的世界秩序中不同于以往的是,这是美国有史以来首次面临的既不能退出又不能主宰世界舞台的困境。……美国刚走入国际社会时,正值年轻力壮,也有实力让全世界顺从其对国际关系的理想安排。到1945年二次大战终了时,美国国力之强(全世界的总产值中,美国一度占了35%左右),仿佛注定她要根据自己的偏好来塑造整个世界。……30年后,美国已不具备坚持立即实现其所有愿望的实力,而另一些国家已成长为强权大国。……新出现的现实需要之一是:同时存在着几个实力相近国家的世界,其秩序必须建立在某种均衡的观念上,而这是美国向来难以接受的一种观念。”[145]美国作为第一经济大国,从1894年算起,至今已经过去119年了。美国作为世界超级大国,从1945年算起,至今已经过去68年了。物极必反,盛极必衰。美国作为世界超级大国的日子,尽管还要维持一段时间,但恐怕也不会太久了。从领土规模来看,人类历史上最著名的帝国有蒙古帝国、西班牙帝国、俄罗斯帝国和大英帝国。其中,蒙古帝国虽然绵延了4个世纪(1206—1635年),但作为统一的帝国,其存在也只有一个半世纪的光景。西班牙帝国(1580—1713年)这个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日不落帝国从其1580年兼并葡萄牙帝国开始,至1713年乌得勒支和约签订止,只绵延了130多年。俄罗斯帝国(1721—1917年)自彼得大帝自称皇帝之日开始至1917年二月革命结束,绵延了不到两个世纪。大英帝国(1815—1919年)如果从1815年维也纳会议开始至1919年《凡尔赛条约》的签订为止,则它只维系了一个世纪多一点。[146]由此看来,世界范围的帝国统治通常也就是一个世纪左右的光景。而且,随着人类历史的加速发展以及国际关系重组频率的加快,少数国家主宰世界的几率会越来越小,主宰世界的时间将会越来越短。人类历史发展的这样一种趋势恐怕是任何人也改变不了的。即使从世界霸权国家支配、操纵国际关系、国际格局和国际形势方面看,情况也大体如此。基辛格这种“左右国际关系”的霸权国家时,曾经断言:“几乎是某种自然定律,每一世纪似乎总会出现一个有实力、有意志且有知识与道德动力,企图根据其本身的价值观来塑造整个国际体系的国家。”[147] “每一世纪似乎总出现一个”,这就将近现代人类历史上出现霸权国家的频率清楚不过地昭示出来了,17世纪的法国、18世纪的大英帝国、19世纪的奥地利和德国[148]都随着这个频率登场、退场。而“20世纪最能左右国际关系”的美国,基辛格虽没有明言,但也势必像上述国家一样,无法跳脱“一个世纪出现一个”的“自然规律”,而在21世纪退出世界政治舞台的中心,不再扮演主宰者的角色。如果我们将基辛格所揭示的人类历史发展的这一规律应用到本文的论题上,我们可以说,在社会主义国家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的漫长历史过程中,其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的主要战略对手绝对不会限于美国一个,而是会相继出现十几个,甚至几十个。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现在应对美国实施的境外宗教渗透的战略设计将未必会适用我们在下个世纪或下几个乃至下几十个世纪将遭遇到的主要战略对手。因此,社会主义国家在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和国家安全的漫长的历史过程中不间断地进行战略评估和战略修订就是一件非做不可的事情了。

综上所述,既然社会主义国家在漫长的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工作中,不仅我们对社会主义发展诸阶段的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和国家安全工作的规律性的认识有一个由浅入深、由片面到全面的发展过程,而且在这一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国际环境和国际格局将会发生许多意想不到的变化,而我们的主要战略对手也将发生许多次意想不到的变化,我们要想坚韧不拔地、有效地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和国家安全,顺应共产主义社会取代资本主义的历史大潮,完成历史赋予我们的光荣使命,我们就需要不间断地进行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和国家安全方面的战略评估和战略修订。“鼠目寸光”不行,“刻舟求剑”和“按图索骥”也断然不行。动态管理和过程管理不仅应当成为社会主义国家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和国家安全的战略管理的基本特征,而且也应当成为它的基本内容。


结语:既不应熟视无睹,也不应草木皆兵


在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的战略思考中,除批判意识形态终结论、强调战略意识、进行战略设计外,还有两点值得注意。这就是境外宗教渗透的考量与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的权重。

首先是境外宗教渗透的考量问题。这个问题又蕴含有两个小问题:首先是这种现象的有无,其次是这种现象的轻重。应该说,境外宗教渗透的有无是一个不是问题的问题。既然美国与梵蒂冈结盟对苏东国家,尤其是对波兰实施境外政治渗透和宗教渗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既然自新中国成立之后,境外敌对势力就一直对我不间断地实施宗教干涉,则我们否认境外宗教渗透的存在显然就不仅是荒唐的事情,而且也只能是一厢情愿的事情。关于这一点,我们前面论及的有关史实便是明证。因此,只有第二个小问题才值得我们继续讨论和说明。

境外宗教渗透现象的轻重问题,是一个不能一概而论的问题,需要做具体分析。例如,对于上个世纪80年代的人民波兰来说,境外宗教渗透的现象就不仅存在,而且还极端严重。对于上个世纪80年代末和整个90年代的新中国来说,境外宗教渗透的现象也比较突出。而上个世纪的70年代和80年代初,特别是随着中日建交和中美建交,境外敌对势力对我实施宗教渗透的力度相对较小。因此,我们既不能否认境外宗教渗透现象的存在,更不能完全否认它的可能性,否则将不利于社会主义国家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和国家安全,这一点前面已有论述;但我们也不能因此而将境外宗教渗透无限地普遍化或扩大化,以致达到草木皆兵的程度。我们不能将所有西方国家的外交一律归结为宗教外交,我们更不能将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的所有国际交往理解为境外宗教渗透。否则,这将不利于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的国际交往;不利于社会主义国家改善同世界各国关系,形成多方位的良好对外关系格局,提升其国际地位,塑造良好的国际形象;还不利于改革开放,提升其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更为糟糕的是,这将使得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根本不可能得到全面的贯彻落实,从而也就根本不可能有效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是我们在进行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的战略思考时必须充分留意的。[149]

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工作在社会主义国家整个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权重,则是必须充分注意的另一个问题。这个问题也同样包含两个层面:一是如何理解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的必要性问题,一是如何恰如其分地估量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工作在整个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权重问题。

如何理解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的必要性说到底是一个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工作在整个社会主义事业中究竟是否应当拥有一席之位的问题。如果我们认识到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不仅是一件关乎外交部门的事情,也不仅仅是一件关乎宗教管理部门和各宗教组织与宗教团体的事情,而是一件事关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和国家安全的事情,则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就是一件毫无疑问的事情,从而它在整个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地位也就不言自明了。既然一如我们在本著所反复阐明的,境外宗教渗透是苏东剧变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外因,则我们还有什么理由来否认社会主义国家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的必要性呢?我们还有什么理由不下大气力将这项事关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大事情抓紧抓好呢?然而,这是否意味着社会主义国家应当将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工作摆在第一位,把它当作整个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中心工作或首要工作呢?这就在事实上提出了如何恰如其分地估量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工作在整个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权重问题。

我们在这里想要强调指出的是:尽管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极其重要,关乎社会主义国家的意识形态安全和国家安全,但它毕竟只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一个部分或一个环节,而非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全体,甚至也不可能构成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心部分或首要环节。这是因为从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形态论或唯物史观看问题,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从而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基础的变革才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中心工作或首要任务。从这个意义上讲,包括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在内的所有其他的工作便都只能处于从属的地位。早在一百多年前,列宁在领导俄国无产阶级革命斗争中,就明确地反对“把宗教问题提到它所不应有的首要地位”。他强调指出:“我们永远要宣传科学的世界观,我们必须跟某些‘基督教徒’的不彻底性进行斗争。但是这决不是说,应当把宗教问题提到他所不应有的首要地位,决不是说,为了反对那些很快就会失去任何政治意义、很快就会被经济发展进程本身抛到垃圾箱里去的次要的意见或呓语,而分散真正革命斗争的、经济斗争的和政治斗争的力量。”[150]列宁的意思很清楚,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应当将自己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真正重要的和根本的经济问题和政治问题”上,集中在“被压迫阶级为创立人间的天堂而进行”的“真正革命斗争”上。值得注意的是,列宁是在“社会主义和宗教”的题目下阐述这层道理的,从而,他的这些话对于我们就更加具有指导意义。就我国的情况而言,“文化革命”前,我们工作最大的失误是什么?就是“以阶级斗争为纲”。改革开放以来最重要的经验是什么?就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谈到发展社会生产力和经济建设的重要性时,邓小平曾经强调说:“经济工作是当前最大的政治,经济问题是压倒一切的政治问题。不只是当前,恐怕是今后长期的工作重点都要放在经济工作上面。”[151]他还主张将“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看作判断我国改革开放得失的三个主要标准。[152]社会主义国家的意识形态安全和国家安全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许多构件和环节,但无论如何,其中最重要的支撑点当是其经济建设状况和水平。因为离开了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便无法增强,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的生活水平便难以得到提升,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便无以彰显,社会主义国家的意识形态安全和国家安全也就难以得到保障。这也可以看作是苏东剧变留给我们的最可宝贵的经验教训之一。

我们在前面已经论及,孙武是倡导“胜兵先胜而后求战”的。[153]而所谓胜者先胜,从根本上讲,就是强调军队在作战之前就应当事先具备必胜的条件。那么,在孙武看来,究竟哪些东西构成军队在作战之前就应当事先具备的必胜条件呢?他在《孙子兵法》中一共开列了五条。这就是:“一曰度,二曰量,三曰数,四曰称,五曰胜。”他强调说:“地生度,度生量,量生数,数生称,称生胜。故胜兵若以镒称铢,败兵若以铢称镒。胜者之战民也,若决积水于千仞之谿者,形也。”[154]孙武所说的“度”意指的是一个国家的土地幅员,所说的“量”意指的是军赋物质,所说的“数”意指的是部队兵员战斗实力,所说的“称”意指的是双方力量对比,所说的“胜”意指的是胜负优劣。在孙武看来,土地幅员的广狭决定军赋物质的多少,军赋物质的多少决定兵员的质量,兵员质量决定部队的战斗力,部队的战斗力决定战争的胜负优劣。孙武的这段话有两点值得特别注意:一是战争归根到底靠军事实力说话,以强大的军事实力攻打弱小的,就像决开千仞之高的山涧积水一样,一泻万丈。二是军事实力是一个事关一个国家综合实力的问题,关涉到一个国家的土地幅员、能够提供的军赋物质、兵源的质量和数量等。这就给了我们一个重要启示。这就是: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并不是一件孤立的事情,也不仅仅是一个局部性的工作,而是一个与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密切相关的事情。我们只有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均走到世界前列,成为名符其实的社会主义强国,我们才有可能在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方面成为“先胜”之师、“不可胜”之师和“立于不败之地”之师。因此,我们必须学会从社会主义建设这个大棋盘来看待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问题。一旦我们成了世界强国,我们就不仅有了“硬实力”,而且也有了“软实力”,有了道路自信、制度自信和理论自信,我们在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和国家安全领域也就成了“先胜”之师。

现在,我国既然已经超越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而这就意味着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第二经济大国了。固然经济大国与经济强国还不是一回事,第二经济大国并不意味着世界第二经济强国,但这毕竟表明中国正在朝着这样一个目标前进。我国的这样一种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势必给我国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的工作提供了空前有力的支撑。在这样一种情势下,我们完全有理由期待:我国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和国家安全的工作必将取得越来越大的成就。


注:本文是作者承担的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境外宗教渗透与我国意识形态安全战略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一。该项目的批准号为09JZD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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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江泽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78页。

[②]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57页。

[③] 《毛泽东著作选读》,上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93页。

[④] [瑞]亨利?若米尼,刘聪译:《战争艺术概论》,解放军出版社2006年版,第105—106页。

[⑤] 张顺洪、孟庆龙、毕健康:《新殖民主义论:对当代世界的一种解释》,《马克思主义研究》,1999年第4期。

[⑥] 王作安:《面向新世纪的中国宗教和宗教工作》,学习出版社2000年版,第293页。

[⑦] [美]尼克松,常铮译:《真正的战争》,新华出版社1980年版,第23—24页。

[⑧]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6页。

[⑨] 《毛泽东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21页。

[⑩]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44页。

[11] [美]尼克松,谭朝洁、孔岩、邓勇、马学印译:《1999:不战而胜》,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64页。

[12] [波]亚当?沙夫,奚戚、齐伍译:《论共产主义运动的若干问题》,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页。

[13] 请读者注意,我在这里的说法是:“1978年,沙夫完成了他的专著《论共产主义运动的若干问题》”,而不是说他于1978年“出版”了《论共产主义运动的若干问题》。事实上,沙夫是“在三年之后”才决定出版这部著作的,并且这样一个书名也是在其决定出版此书时才定下来的(本著原来的书名是《处在十字路口的共产主义运动》)。而且,沙夫在出版该著时还将其于1981年所写的有关波兰演变的评论,即《波兰的教训》作为附录附在该著的后面。对此,他本人在该著开头的“作者自序”中是这样交待的:“本书于1978年写成。书的第一稿曾专有‘现实社会主义’的民族问题,其中引证了波兰的具体事例。首先正是由于这个缘故,我为此书的发表踌躇了三年之久,因为波兰形势的急速发展使我感到有必要采取谨慎态度,留待以后再作评价。现在我决定删去原有的关于波兰的一章,而撰写一篇关于波兰最新事态发展的‘专论’,以通过实例说明我的思想,这篇论文成了本书的附录。”参阅[波]亚当?沙夫,奚戚、齐伍译:《论共产主义运动的若干问题》,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页。

[14] [波]亚当?沙夫,奚戚、齐伍译:《论共产主义运动的若干问题》,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49页。

[15] [波]亚当?沙夫,奚戚、齐伍译:《论共产主义运动的若干问题》,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52、158、157页。

[16] [波]亚当?沙夫,奚戚、齐伍译:《论共产主义运动的若干问题》,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57页。

[17] [波]亚当?沙夫,奚戚、齐伍译:《论共产主义运动的若干问题》,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16、221页。

[18] [波]亚当?沙夫,奚戚、齐伍译:《论共产主义运动的若干问题》,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37页。

[19] [波]亚当?沙夫,奚戚、齐伍译:《论共产主义运动的若干问题》,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50、249页。

[20] [波]亚当?沙夫,郭增麟译:《美国—梵蒂冈“神圣同盟”内幕》,《当代世界社会主义问题》1997年第2期。

[21] [波]亚当?沙夫,郭增麟译:《美国—梵蒂冈“神圣同盟”内幕》,《当代世界社会主义问题》1997年第2期。

[22] 《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62页。

[23] 从认识论和方法论的角度看,沙夫在波兰剧变前之所以对境外宗教渗透熟视无睹,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他的片面性:一方面他专注于揭示波兰社会主义的“内部”问题(即他所谓波兰社会主义的“原罪”问题,即经济基础薄弱)而完全忽视了境外敌对势力对波兰的政治渗透、经济渗透、文化渗透和宗教渗透;另一方面他专注于苏联的“革命输出”和大国沙文主义而完全忽视了美国—梵蒂冈“神圣同盟”对波兰的宗教渗透和政治颠覆。后来,当其学会从波兰的“外部”审视波兰事件时,他才逐渐醒悟,认识到波兰事件在很大程度上是美国—梵蒂冈“神圣同盟”蓄谋对波兰进行政治渗透和宗教渗透的结果。

[24] [德]克劳塞维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军事科学院译:《战争论》,第1卷,解放军出版社2005年版,第166页。

[25] [美]尼克松,谭朝洁、孔岩、邓勇、马学印译:《1999:不战而胜》,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2—53页。

[26] [美]尼克松,常铮译:《真正的战争》,新华出版社1980年版,第384页。

[27] “社会形态是一个反映社会整体性特征,研究社会发展阶段、社会类型及社会结构的社会历史观范畴。”划分社会形态的“最基本”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以生产关系的性质为标准划分的社会形态,称之为经济社会形态;一种是以生产力和技术发展水平以及与此相适应的产业结构为标准划分的社会形态,称之为技术社会形态。”参阅赵家祥、李清昆、李士坤主编:《历史唯物主义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44页。

[28] 《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704页。

[2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70—471页。

[30] [苏]波诺马廖夫,上海人民出版社编译室译:《苏联共产党历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520页。

[31] [苏]波诺马廖夫,上海人民出版社编译室译:《苏联共产党历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704页。

[32] 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历史》,第2卷(1949—1978),中共党史出版社2011年版,第496页。

[33] 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历史》,第2卷(1949—1978),中共党史出版社2011年版,第566页。

[34] 邓小平在中国共产党十三大召开前夕,指出:“我们当的十三大要阐述中国社会主义是处在一个什么阶段,就是出在初级阶段,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本身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而我们中国又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就是不发达的阶段。一切都要从这个实际出发,根据这个实际来制定规划。”《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52页。

[35] Philip Walters. A survey of Soviet religious policy, Religious policy in the Soviet Union. Edited by Sabrina Petra Rament.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3, pp.3-30.

[36] Dimitry Pospielovsky. The Russian Church Under The Soviet Regime(1917-1982). New York: St. Vladimir's Seminary Press, 1984, p.343.

[37] 中共中央统战部研究室编:《历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概况和文献》,档案出版社1988年版,第185—187页。

[38]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综合研究组、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编:《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第55页。

[39] 参阅段德智:《宗教学》,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418—422页。

[40] 参阅罗广武编著:《新中国宗教工作大事概览(1949—1999)》,华文出版社2001年版,第114页。

[41] 《周恩来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67页。

[42] 《江泽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50页。

[43] 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研究中心编:《国外宗教法规汇编》,宗教文化出版社2002年版,第293、391页。

[44]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综合研究组、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编:《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第211页。

[45] 《江泽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77、390页。

[46]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48页。

[47]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综合研究组、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编:《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第70页。

[48] 高争气:《邓小平国家安全战略观》,《西安政治学院报》1999年第4期。

[49] Bruce Jentleson and Thomas Paterson. Encyclopedia of US Foreign Relations. Vol. 2, New York, 1997, p. 343.

[50] James N.Rosenau. “National Interest”. Sills, ed., 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Social Sciences. Vol. 11, New York: Macmillan & Free Press, 1968, p. 34.

[51] Donald E. Buechterlein. “The Concept of National Interest: A Time for New Approaches”. Orbis, Vol. 23, No. 2, Spring 1979, p. 75.

[52] Werner Llevi. “Ideology, Interest, and Foreign Policy”. International Studies Quarterly.Vol. 14, No. 1, March 1970, p. 3.

[53] [波]亚当?沙夫,郭增麟译:《美国—梵蒂冈“神圣同盟”内幕》,《当代世界社会主义问题》1997年第2期。

[54] [波]亚当?沙夫,郭增麟译:《美国—梵蒂冈“神圣同盟”内幕》,《当代世界社会主义问题》1997年第2期。

[55]  叶小文:《变与不变:宗教发展的中国模式》,《中国宗教》2008年第2期。

[5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1页。

[57] 在这次会议上,首次以“全面正确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坚决抵制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这“四句话”概括我国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

[58] 《江泽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90页。

[59]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综合研究组、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编:《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第70页。

[60]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综合研究组、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编:《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第 214页。

[61] 郝时远:《民族分裂主义与恐怖主义》,《民族研究》2002年第1期。

[62] 例如,新中国自上个世纪50年代即提出关于我国宗教的“五性”说,其中就包含宗教的“民族性”。

[63] [法]吉尔?德拉诺瓦,郑文彬、洪晖译:《民族与民族主义》,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127页。

[64] [俄]尼古拉?伊万诺维奇?雷日科夫,徐昌翰等译:《大国悲剧:苏联解体的前因后果》,新华出版社2010年版,第221页。

[65]  [俄]尼古拉?伊万诺维奇?雷日科夫,徐昌翰等译:《大国悲剧:苏联解体的前因后果》,新华出版社2010年版,第179页。

[66]  [俄]尼古拉?伊万诺维奇?雷日科夫,徐昌翰等译:《大国悲剧:苏联解体的前因后果》,新华出版社2010年版,第277—292页。

[67] 《江泽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90页。

[68] “大藏族自治区”是达赖在1987年在美国国会人权核心小组会议上发表演讲时首次提出来的,当时被称作“西藏和平五点计划”,后来其私人代表在2002年至2007年期间与中央政府的谈判中,又重申了他的这一主张。该主张要求大藏区内的其他民族迁出西藏,要求“停止向西藏移民,并使移民入藏的汉人回到中国”。

[69] 厉声、孙宏年、张永攀:《达赖密使与中央政府接触内幕(下),《龙门阵》2011年第11期。

[70] 李俊清:《藏独的本质是复辟政教合一政体》,《国际问题研究》2008年第4期。

[71] 1946年,东突厥斯坦独立运动的主要头目穆罕穆德?伊敏在其创办的期刊《伊里克报》 报眼处就打上了“我们的国家是东突厥斯坦,我们的民族是突厥,我们的宗教是伊斯兰”。1996年,疆独组织“东突厥斯坦青年同盟”仍将这三句话作为其机关报《东突厥斯坦青年报》的刊头。

[72] 李琪:《“东突”分裂主义势力的思想体系和基本特征》,载《西北民族论丛》第三辑,周伟洲主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0页。

[73] 孙武,赵国华注说:《孙子兵法》,河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9页。

[74] 任杰、梁凌:《中国的宗教政策——从古代到当代》,民族出版社2006年版,第96—97页。

[75] 度牒是政府为了便于管理佛教为合法出家者颁发的证明书。

[76] 参阅段德智:《实现宗教管理现代化的基本方略》,《中共济南市委党校、济南市行政学院、济南市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

[77]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综合研究组、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编:《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第64页。

[78]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综合研究组、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编:《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第216页。

[79]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综合研究组、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编:《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第216页。

[80] 参阅王作安:《我国宗教立法的回顾与思考》,《世界宗教研究》2008年第3期。

[81]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综合研究组、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编:《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第68—69页。

[82] 如果说我国唐朝的僧道管理制度中有“宗教法规”可言的话,其反复变迁(从唐高宗到武则天再到唐玄宗)便较为典型地体现了宗教管理制度方面的“主观立法”和“政绩立法”。

[83] 参阅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编译:《苏联宗教政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0年版,第20页。

[84] 参阅乐峰主编:《俄国宗教史》,上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177页。

[85]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编译:《苏联宗教政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0年版,第18页。

[86] 孙武,赵国华注说:《孙子兵法》,河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99页。

[87] 段德智:《宗教学》,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450页。

[88]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综合研究组、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编:《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第253页。

[89]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综合研究组、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编:《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第254页。

[90] Составитель Герд Штриккер. Русская Православная Церкоь в советское время (1917-1991). книга 2,  Москва:Издательство “ПРОПИЛЕИ”,1995, C. 301.

[91] 冯愈强、赵洪山、李勇:“最后一个十月革命节”, 刘洪潮等主编:《苏联1985——1991年的演变》,新华出版社1992年版,第148页。

[92] [波]亚当?沙夫,郭增麟译:《美国—梵蒂冈“神圣同盟”内幕》,《当代世界社会主义问题》1997年第2期。

[93] 参阅叶小文:《中国宗教的百年回顾与前瞻》,《中国宗教》2001年第2期。

[94] 1953年,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佛教协会和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成立;1957年,中国道教协会和中国天主教爱国会成立。

[95]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综合研究组、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编:《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第2页。

[96]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新华社2006年10月18日;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新华社2007年10月24日。

[97]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综合研究组、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编:《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第254—255页。

[98] [英]洛克,吴云贵译:《论宗教宽容》,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35页。

[99] 段德智:《宗教学》,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456页。

[100] 段德智:《宗教学》,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469页。

[101] 《太虚集》,黄夏年主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06页。

[102] 湖北宗教研究会编:《湖北宗教研究》,段德智主编,湖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1页。

[103] 丁光训:《我怎样看这五十年》,《天风》2000年第8期。

[104] 黄石公,魏汝霖注释:《黄石公三略今注今译》,台湾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21页。

[105] 《淮南子》,杨有礼注说,河南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20、512页。

[106] 《毛泽东军事文集》,第1卷,军事科学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61页。

[107] 《毛泽东军事文集》,第1卷,军事科学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719、720页。

[10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56页。

[10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33页。

[110] 《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61页。

[111] 司马光:《资治通鉴》,第1册,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62页。

[112] 《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04页。

[113]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999年美国的人权纪录》,2000年2月28日《人民日报》,第6版。

[114]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999年美国的人权纪录》,2000年2月28日《人民日报》,第6版。

[115] 其实,开展积极的国际宗教文化交流也是一种积极的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活动方式之一。例如,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和中国基督教协会应邀于2006年和2007年先后在在美国洛杉矶、亚特兰大、纽约和德国科隆市和巴伐利亚州的诺因代特尔绍市成功举办 “脚前的灯、路上的光——中国教会圣经事工展”,就可以看作是对境外敌对势力对我国宗教工作诬蔑不实攻击的一个有力的回击。[115]

[116] 《四书集注》,[宋]朱熹集注,顾美华标点,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42页。

[117] 《毛泽东著作选读》,上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47页。

[118] 参阅孙武,赵国华注说:《孙子兵法》,河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7页。

[119] 《毛泽东著作选读》,上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40页。

[120] 孙武,赵国华注说:《孙子兵法》,河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40页。

[121] 高长江:《荀子译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54页。

[122] 参阅涂怡超、赵可金:《宗教外交及其运行机制》,《世界经济与政治》2009年第2期。

[123] 肖虹:《美国对华关系中的宗教问题》,《中国宗教》1999年第2期。

[124] 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研究中心:《国外宗教法规汇编》,宗教文化出版社2002年版,第304页。

[125] 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研究中心:《国外宗教法规汇编》,宗教文化出版社2002年版,第305页。

[126] 徐以骅:《当前国际关系中的‘宗教回归’》,《宗教与美国社会:宗教与国际关系》第4辑(上),时事出版社2007年版,第1页。

[127] Составитель Герд Штриккер. Русская Православная Церкоь в советское время (1917-1991). книга 2, Москва:Издательство “ПРОПИЛЕИ”,1995, СC. 64–66.

[128] 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研究中心:《国外宗教法规汇编》,宗教文化出版社2002年版,第305页。

[129] 孙武,赵国华注说:《孙子兵法》,河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7页。

[130] 参阅涂怡超、赵可金:《宗教外交及其运行机制》,《世界经济与政治》2009年第2期。

[131] 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研究中心:《国外宗教法规汇编》,宗教文化出版社2002年版,第307页。

[132] 参阅《毛泽东著作选读》,上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90—193页。毛泽东在论述过《论持久战》的一些观点之后,指出:“这些问题的主要论点,还在两年之前我们就一般地指出了。还在一九三六年七月十六日,即在西安事变前五个月,卢沟桥事变前十二个月,我同美国记者斯诺先生的谈话中,就已经一般地估计了中日战争的形势,并提出了争取胜利的各种方针。”这段话见《毛泽东著作选读》,上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90页。

[133] 参阅《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43页。

[134] 《毛泽东著作选读》,上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16页。

[135] 《毛泽东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21页。

[136] 《江泽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89页。

[137] 参阅李少军:《国际战略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06—330页。

[138] 《史记》将帕提亚王国称作安息。

[139] [美]尼克松,常铮译:《真正的战争》,新华出版社1980年版,第362页。

[140] [美]尼克松,常铮译:《真正的战争》,新华出版社1980年版,第374—375页。

[141] [美]尼克松,常铮译:《真正的战争》,新华出版社1980年版,第375页。

[142] [美]尼克松,谭朝洁、孔岩、邓勇、马学印译:《1999:不战而胜》,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5页。

[143] [美]尼克松,谭朝洁、孔岩、邓勇、马学印译:《1999:不战而胜》,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4页。

[144] 有关数据来源于世界银行WDI数据。

[145] [美]基辛格,顾淑馨、林添贵译:《大外交》,海南出版社2012年版,第4页。

[146] 世界历史上有“第一英帝国”和“第二英帝国”的说法。第一英帝国意指的是英国于17—18世纪在美洲的扩张。第二英帝国意指的是英国于18—19世纪在亚洲和非洲的扩张。不过即使英国在美国独立战争后放弃了对美洲殖民地的防务和行政管理之后,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依然主宰着美国与英国的主要贸易。第二英帝国之所以从1815年维也纳会议开始,乃是因为1815年欧洲大陆上拿破仑最后战败最终确立了英国的国际强国地位。第二英帝国之所以到1919年《凡尔赛条约》签订为止,乃是因为1919年结束一战的《凡尔赛条约》是由英国和其自治领分别签署的。这表明大英帝国体制至此已经开始崩解。

[147] [美]基辛格,顾淑馨、林添贵译:《大外交》,海南出版社2012年版,第2页。

[148] [美]基辛格,顾淑馨、林添贵译:《大外交》,海南出版社2012年版,第2页。

[149] 在防范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问题上,我们反对草木皆兵,并不是说我们应当放弃对境外宗教渗透的防范和抵制。就像尽管顾客是上帝,但商场还是需要设立防盗装置,提放那些“不速之客”的。这些不速之客与顾客相比,虽然人数极少,而且其出现的频率也极低,但倘若因此而不设置防盗装置,这个商城或迟或早会遭劫的。

[150] 《列宁全集》,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35页。

[151]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94页。

[152]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2页。

[153] 孙武,赵国华注说:《孙子兵法》,河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9页。

[154] 孙武,赵国华注说:《孙子兵法》,河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9—110页。


段德智,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教授、宗教学系主任,武汉大学基督宗教与西方宗教文化研究中心主任。

来源:本文原载《战略与管理》2015年第2期(海南出版社),作者授权爱思想网络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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