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岭:论中国宪法学者的学术品格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49 次 更新时间:2017-09-04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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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岭 (进入专栏)  

在过去50多年的历史中,中国宪法学界几乎一直是紧跟政治形势的模范,为政治服务的姿态比其它法学学科更突出,这固然与宪法学本身就是政治学有极大的关系,同时也说明宪法学人要铸就自己的独立品格有更大的难度,如果能够具备这样的品格就更加难能可贵。

虽然宪法学不可能脱离政治,但作为一门科学它是在研究政治,而不是从事政治,是评论员而不是运动员,是观察者而不是实践者,我们应该明确自己的这种身份和地位。宪法学者不应该做政治的附庸,御用文人是一种职业,但不是学者的职业;真正的学者也不必以“为民请命”为己任,“为民请命”应该是人民代表、各种社团法人代表、新闻媒体的职责。学者应该致力于研究客观事物的真相,他们努力寻找的是客观真理。当真理在政府手中的时候,他们会和政府合作;当真理在民众手里的时候,他们会为民众说话;当政府和民众都没有掌握真理的时候,他们会将自己发现的真理(如果他们发现了的话)予以表达,并加以阐释,不论政府听了是否愤怒,民众听了是否喜欢。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科学家与自然科学家没有本质的区别,他们都是以探询真理、并传播真理为使命的人。……我们可能在学术品格上存在着某种缺陷,或者不习惯独立思考,容易被形势、被潮流牵着走,或许只是将讲授和研究宪法学当作一种职业,一个饭碗,而没有真正信仰它,感悟它,或许还将研究宪法学作为个人升官发财、沽名钓誉的阶梯。知识分子生存在一个没有言论自由的环境中固然是可悲的,但更为可悲的是知识分子自动放弃思想的自由,放弃独立的人格。文革中的顾准虽然不能发表自己的言论,但他对真理执着的探索、对权威的怀疑以及对现实的困惑与追问,都体现着知识分子最本质的特征——生命不息,思想不止,它表明人类的灵魂没有放弃工作。部分宪法学者当然也可以、甚至应该去从政,那是个人择业的自由,也有利于国家和民族宪政事业的发展。但踏入政界也就不再是学者,其角色和身份都已经发生了变化。笔者无意说学者比政治家更高尚,或官员比学者更优越,而只是想说明,在一个分工明确的现代化社会,官员就是官员,学者就是学者,“宣传”政府的政策是官员的职责,但不是学者的使命。

宪法学界并不是生活在真空里,社会的浮躁自然也会影响我们,使我们急功近利,热衷于大制作、大产品,急于追求理论上的创新,填补空白。而理论创新不是人为地想创新就能创新的,创新应该有一个“水到渠成”的过程,是积累到一定程度后的自然结果。在不具备创新功底的时候硬要人为地创新,是“大跃进”作风在学术界的反应,它可能出现一种虚假的学术繁荣,但留给后人的很可能是笑柄,正如我们今天嘲笑挖苦当年的豪言壮语所创造的所谓人间奇迹一样。当我们在宪法学的基本原理方面只具有常识或基本的专业知识的情况下,就试图形成中国的宪法学流派,在我们还没有充分地理解宪法学原理背后的真实脉络时,就企图超越和突破,这不能不令人怀疑有拔苗助长之嫌,与其热衷于创造流派,不如扎扎实实研究一些问题。在一个浮躁的社会,学界也难免不浮躁,但我们至少应该认识到这种浮躁是不好的,而不要以此为荣,四处张扬、炫耀我们的浮躁,我们至少应该为这种浮躁阻碍了学术的发展而悲哀,而不是为浮躁喝彩,不能因为社会浮躁就将自己的浮躁披上正当性的外衣。宪法学界现在做普及性工作的人相对较多,而从事研究基本理论的人很少,虽然这两种工作都很重要,很难说谁比谁更重要,普及宪法学常识、讲解宪法学基本课程是必要的,甚至是崇高的(当你怀着崇高的信念去做的时候),研究宪法学的基本理论也是必要的,也是崇高的。但从事研究基本理论的人数较少本身就说明了研究基本理论是更艰难的工作,它更需要沉静,排除浮躁,忍受寂寞,淡漠名利,更需要对学术的兴趣和热爱。中国的宪法学界如果真正要在宪法学的基本理论方面有所作为,就需要一批这样的宪法学研究人员,不仅有学术研究的志趣,而且相对淡漠功名。他们不需要领导的定期看望和鼓舞,也不太在乎是否有人喝彩,不追求名噪一时,也不一定追随社会热点问题(但不意味着不关注社会现实)。他们可能会被某些人指责为“两耳不闻窗外事”,缺乏社会责任感和对大众的同情心,对中国改革进程中出现的侵犯人权的种种现象没有站出来义愤填膺地呼吁,但他们的埋头研究对社会是有意义的(如果他们确实是在研究的话),这种意义可能对某一事件、某一时期并没有直接的作用。理论的成果不会像专利产品那样立竿见影,它需要沉淀,需要时间的检验和证明。这一方面要求社会不能以急功近利的眼光去指责那些看上去“空洞”、“抽象”的理论研究,另一方面也要求理论研究者自身要耐得住寂寞,包括承受官方的不认可、同行的不承认、社会的不理解,在做学问的过程中,我们不可避免地在以各种形式展现自己做人的品格。

每一代知识分子都只是人类探求知识阶梯中的一级,我们也是。如果说上一代宪法学者们的任务主要是起步,在结束“左”的年代之后开始一个新的历史阶段,进行民主法制的启蒙教育,宣讲普及宪法学的基本知识,编写教材,培养师资,一切都几乎从零开始,他们作出了他们的贡献。那么我们在他们铺垫的基础上应该更前进一步,毕竟“思想启蒙”的任务并没有完全完成,这个接力棒传到我们手中,我们还得继续,并应该更深入、更准确。但大量编写教材的年代应该已经过去,集团式的写作也不宜再成为主流,学术研究从本质上说应该是个体劳动,以个人的作品记录自己独立的思考结果,使宪法学逐步实现学术化。在中国,宪法学要真正成为一门独立学科、宪法学研究要真正成为一门学术研究,可能不是我们这一代人所能够完成的历史使命,我们只是铺一层砖(而且还不是最坚实、最重要的那一层),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注定也是“过渡性”人物。我们正在尝试着构建宪法学的科学体系,但我们还不能很好地完成这一工作;我们正在摸索宪法学的基本原理,但还有大量的基本理论问题我们搞不清;我们已开始关注现实社会中为权利而进行的斗争,也不乏为人权呐喊的热情和勇气,但鉴于我们学术功底的不足,我们的声音可能显得苍白、沙哑;我们试图将宪政理论与中国的改革实践相结合,但我们的“方案”还比较幼稚,我们的思路还很不成熟。不过我们应该尽力而为,有没有能力、有多大能力是一回事,是否认真尽力又是一回事,即使我们没有多少学术上的贡献,我们也应该在学术品格上有一些良好的表现,树立一些基本的学术规范,给后来者们一个基本的交代。


本文经作者授权发布,原载于《学习与探索》200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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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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