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文享:行业意识、组织网络与社会资本——江浙皖丝茧总公所的兴起与运作(1910—1930)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53 次 更新时间:2017-08-03 21:59

进入专题: 行业群体   组织网络   社会资本   江浙皖丝茧总公所  

魏文享 (进入专栏)  

内容提要:作为一新型的跨地区性的行业组织,江浙皖丝茧总公所是在三省同业群体发展及行业意识更新的基础上形成的,其组建使丝茧行业建构起同业的组织网络。借助这一网络平台,三省丝茧业获得了除经济资本与人力资本以外的社会资本。丝茧总公所在整顿行业秩序,保护行业整体利益,与外商竞争,与政府交涉以及参与社会政治活动等方面的措施,其目的是实现社会资本向经济资本的最大价值转化。


关键词:行业群体 组织网络 社会资本 江浙皖丝茧总公所


近年来,随着商会研究与行会研究的深层推进和行业档案的整理发掘,近代工商同业公会及类似的新型行业组织逐步被纳人研究者的视野,成为经济史领域的一个新兴热点。就本文所探讨的江浙皖总公所的兴起与运作来看,相关的研究主要在于对由会馆公所向同业公会过渡的原因及同业公会功能的讨论方面,主要侧重于以“资产阶级”的框架或传统现代模式进行解释,这些视角有利于从经济结构的转变来寻求经济组织变迁的内在因素,但对于组织的社会联系及行业的主观动因则有所忽视,在行业组织与政府、政治关系上存在解释的困境。同时,已有研究多着眼于某地某行业同业公会组织内部,而没有放眼大观,关注同业公会的跨地区与全行业的整合。(1)本文希望能够寻找一个新的视角,以避免单纯的资产阶级视角或在同业公会政治参与问题上的性质与程度之争。本文所拟探讨的江浙皖丝茧总公所从其组织与功能来看与传统的会馆公所有着较大的差别,而与一般所言的工商同业公会有着更多的相似性,正如徐鼎新先生认为是“处于向同业公会过渡的特殊形态”,特殊之处在于仍是丝茧两业的混合体。笔者认为这不并妨碍总公所的主要功效的发挥,江浙皖丝茧总公所作为跨地区的兼容性同业联合会,其本身就是丝茧业理性契约行为的成果。(2)因此,笔者尝试引入社会资本(Social Capital)的概念,循行业群体与组织网络的思路来对江浙皖丝茧总公所作一个案分析,试图从另外一个侧面揭示近代行业组织演进及运作的某些真相。


20世纪90年代以来,社会资本在社会学、政治学等领域得到广泛运用,更成为新兴经济社会学的核心概念之一。目前,这个概念虽然尚没有一个权威性的统一定义,但各方面基本上认同普特南的定义,即把它理解为“能够通过推动协调的行动来提髙社会效率的信任、规范和网络”,强调出于共同目标的协调行动是社会资本形成的内在推动力。此外,布尔迪厄和科尔曼关于社会资本与网络、信任以及团体关系的观点也具有参考价值。(3)就近代中国行业组织的演进而言,业缘关系及同业对行业地位、发展以及社会政治经济环境的共同认识扮演了组织网络的结点角色,总公所的建立实际上体现了丝茧业对于经济资本、人力资本以外的社会资本的追求。这里并不排除传统地缘及宗族关系的网络结点角色。简言之,社会资本注重宏观的社会结构、社会环境与组织之间及其内部的互动关系,也关注社会结构与社会组织中的个体。正因为如此,在充分评估这一概念的适用性及其可能的缺陷之后,可以将它作为一种新的分析架构,用来说明近代行业组织变迁的基本特征及其基本活动,从“另一只眼”阐释江浙皖丝茧总公所作为同业组织兴起与运作的内在机理。本文认为,在行业群体的扩大、经济资本主义化以及中外竞争激烈的情况下,近代江浙皖丝茧总公所的兴起与当时同业意识的兴蜕及由此而产生谋求团体组合的取向深切相联,其内在的意向乃是通过公所组织获得较个体强大的社会资本。可以说行业意识的兴蜕是丝茧业市场网络建立的思想动因,制度化的组织网络则是建立社会资本的载体,表现在功能与运作上,即以总公所的团体力量来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与发展,以此谋求同业之自律,与政府折尊冲殂,与劳工相抗衡,与洋商相竞争。但无论是行业内的规范行为还是社会与政治活动,其最终目的都是节约市场成本,实现社会资本向经济资本的最大价值转化。(4)


一、行业意识:丝茧业对社会资本的认识


江浙皖丝茧总公所的全称是丝厂茧业总公所,是由江苏、浙江、安徽三省若干地区的丝茧行业于1915年成立的。其前身是成立于1910年的上海丝厂茧业总公所,会员主要是江苏、浙江二省的丝茧业,改组为江浙皖三省丝茧总公所之后方扩大到安徽地区。从组建到1930年改组为上海丝厂业同业公会期间,总公所集三省同业之力,在促进丝茧业发展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作为三省丝茧同业的一种“体制性的网络关系”,江浙皖三省总公所可以说“是一种有意识的投资策略的产物”,是三省同业出于对行业发展考虑的一种“象征性”建构。(5)这种投资策略与明末清初丝茧业行业意识的兴蜕紧密相关。如前分析,社会关系、团体义务等构成了社会资本的基本特征,对近代丝茧业而言,一方面有着机器缫丝的兴起及市场联结性加强的趋势,另一方面又受着中外竞争及内部隔离的阻碍。同业关系、行业整合、中外竞争就成为江浙皖丝茧社会资本形成的基石,江浙院丝茧总公所的成立也取决于丝茧行业对于这几大问题的认识。


江浙皖丝茧总公所作为跨地区的同业组织,同业联合意识是其能否成立的关键。一般而言,同业间既有竞争,也有合作与共同的利益。在清末民初,三省丝茧同业联合意识的形成既有源于行业分工而自然形成的联系的因素,但主要还是取决于行业的发展环境及具体特点。19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工业化和民族民主运动的发展,晚清社会组织发生了重大变化。到清末民初,各种学会、协会的成立自不待言,所谓“人群进化,会社日兴,同舟共济,众志成城,内以谋同仁之利益,外足以御强力之侵凌,凡百皆然,商战尤甚”,(6)即是这一浪潮的鲜明反映,在经济组织方面尤以商会最为瞩目。这些组织的广泛建立为同业组织的建立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江浙皖三省为中国丝茧业的主要产地,正是因丝茧业的发达,在前近代,为了维护业主生计及业务,三省各地就已建立了众多的会馆或公所。在一定程度上,这些会馆、公所本身就是联合意识的产物。但这种联合与清末民初的结群意识仍有着明显的差别。正如有关学者在对行会的研究中所指出的,传统会馆、公所中所体现的乃是一种孤立主义的联合意识,只局限于小范围的利益维护,并且有着严格的行规限制。因此,已存的丝茧业会馆或公所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地域的联合,但互相之间是孤立的,内部则带有相当的垄断性,在一定程度上是市场分割涣散的根由所在。这与清末民初三省丝茧业行业市场紧密联系是相违背的。在1901年,上海、无锡等地的部分丝茧业主即认识到同业倾轧和地区封锁对行业发展的危害,“窃维中国土产向以江浙两省丝为大宗,自被日本广兴蚕业,华民手缫之丝,价遂大落。幸赖机器缫丝各厂相共讲求,尚可抵制近十年来逐年增盛,厂丝出口査海关贸易册值银三千二百余万两,实为当今出口一大宗进项。査丝厂在上海者四十三家,在内地者十五家,江浙各州县茧行四百数十处,营业不可谓不盛,无总会研究之公所,殊不足以维商业而期进步”,(7)因此在无锡黄埠墩设立了锡金茧业公所,作为“常属八邑茧业办公之所”,江浙地区也以绍兴为中心成立了茧业公所。此后,“江浙两省各县继续成立公所者,日益繁多”,这相对于前近代的封建式行会的垄断有所进步,但地区与范围仍然有限,彼此间“和而不同,涣而不聚,商务盛衰,未能专意讲求”,(8)在主体上主要侧重于茧业而对新兴丝厂业的联合不够。


事实上,中国手工缫丝所产之土丝在1850年以后逐渐衰退。近代生丝世界市场的两大需求国为法国与美国,中国由上海大量出口到欧洲和美国的生丝因为品质粗劣,渐为日本丝、意大利丝和法国本土丝所取代,中国丝的用途仅限于纬丝和缝丝(9)因丝成出口贸易的停滞,价格也显著低落。为挽颓势,华商仿照外国洋行开始创办机器缫丝工厂,勉强维持生丝的出口贸易水平,也为江浙皖三省因生丝出口大减而失去销路的蚕茧业寻到了新起之路。从1890年起,手缫丝逐渐被机缫丝所取代。1894年,机缫丝仅占白丝出口总量的5.5%,到1897年迅速增长到46.1%,到1910年已达到67.4%。(10)新兴丝厂为保持在国际竞争中的有利地位,要求迅速打破地区限制和旧式行帮的束缚壁垒,在更大范围内扩大产供销之间的经济联系,谋求丝茧质量的改善,技术水平的提髙,扩展国际国内市场。这些依赖于某个厂家或个人均难以完成,只有共同团结起来才能集众力为一处,才能保证行业整体利益与可持续发展。这就使丝茧同业最终摆脱孤立主义的行会式联合,而走向开放式的行业整合。总公所的创设正为有益于“研究蚕桑,集思广益起见”。(11)


严格地讲,丝茧总公所并非真正的单一行业组织,而是集丝业与茧业为一体。不论是从历史上还是从具体的业务联系上,丝业与茧业一向有着紧密的联系。在19世纪70年代以前,缫丝完全是以农民家庭手工业式生产,养蚕业与缫丝业结为一体,“蚕户各自以收获之成茧,直于自家缫丝,而以生丝出售,向无缫丝与养蚕离分之观念”。(12)这可能也是上海丝茧总公所以机器缫丝工厂与蚕业为一体的历史原因。甲午以后,新丝厂不断增加,除上海外,无锡、绍兴等地也发展成为机械缫丝工业的中心。资本雄厚的商人更在各产茧地设厂,如周舜卿除1904年创办了裕昌丝厂外,又陆续设立了锡金、源康、乾牲、协记、诚记等丝厂。但与此同时,外资丝厂在甲午战争以后发展更为迅速,各国根据马关条约规定可在通商口岸设厂的条款在上海及附近地区创设缫丝厂、织布厂等。这使新兴的厂丝业不面临着日本、意大利生丝的国际竞争,而且因外商设厂于国内而面临着原料之争,并且因为蚕茧质量导致生丝质量不髙的压力仍然存在。同时,手工缫丝衰败,厂丝业兴起成为丝业主流,茧业视丝厂为未来的依托。丝茧两大部门都认识到了联合的必要与益处,在这种情况下,丝茧两业合为一体也就理所当然。


对中外竞争关系的认识是丝茧业走向联合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清末民初的江南丝茧市场是一种出口导向型市场,行业的兴衰取决于出口量的大小。不论是农村的手工缫丝业还是新兴的厂丝业,都面临着激烈的国际竞争,尤其是日本与意大利的竞争。三省的丝茧同行都将日本视为最大的威胁,江苏茧董周廷弼、浙江茧董张义、安徽茧董胡贞三等代表茧业1212家函称:“査蚕茧一业为制造厂丝原料,徒以故步自封,不求根本整理,近二十年间东邻急起直追,每年蚕茧产额超越吾国八成以上,亟应结合团体速求改良。处此商业竞争时代,非根本研究实不足以自存。”(13)要求联合起来,改善蚕种,优化生丝质量,改变在与日本竞争中的被动局面。中外竞争不仅在国际上,在国内也有激烈的争夺。甲午以后,外商在上海等地也设有缫丝厂,与中国缫丝厂争夺原料,“各国商人均于茧市驰赴内地争逐其利,尝有土著绅衿贩茧桠卖,华洋交涉,动辄为难”。(14)分散隔离的地方公所在华洋交涉中显得软弱无力。反观竞争对手日本,则组织有大日本蚕丝会、蚕丝业同业组合中央会、日本蚕丝协会、养蚕及制丝合作社等行业组织,在促使日本采用.法国及意大利技术改进设备,发展蚕丝业教育方面取得了巨大成效,成为日本丝业占领国际市场的重要推动力。(15)要保护自身的利益,除了团结对外别无他法。


三省丝茧业虽然与外商存在激烈竞争,但在一般情况下都没有采取激进的经济民族主义的态度,而是在贸易中与欧美的洋行、丝厂有着紧密的联系。这种联系源自于华商对于外商洋行的依附。据徐鼎新的分析,华商在资金、技术设备、原料收购及产品销售方面都有赖于外商洋行的支持。华资丝厂的产品检验,确定品级、价格等也都控制在外商手里。不少华资丝厂实质上就是外商在华收丝的加工厂。(16)这就不难解释在上海丝厂茧业总公所成立之时,沈联芳、杨信之、顾寿岳、孙泰圻等人联袂“商诸各国洋商”,以求得到洋商的赞助和支持。因此,丝茧业与外商竞争的主要对象乃是日本与意大利等产丝大国,而对在中国从事丝茧贸易的外商洋行则是抱一种既矛盾又合作的心理,期望在这种状态下保持生存与发展。


对官商关系的考虑也是三省丝茧业走向联合的重要因素。官商关系历史就受到中国工商业者的重视,就个体来讲,与地方官府处理好关系,有利于营业的稳定与发展。不少商人既办有茧行,也办有厂丝,经济实力雄厚,同时为提高自身的社会地位,不惜花巨资捐得官衔,成为所谓“绅商”。如杨信之就捐有三品衔分部郎中的官衔,沈联芳、黄臣、顾敬斋等丝茧业的头面人物分别捐有三品衔候选或补用知府的官衔。这与买办的身份一样,使他们拥有比别人更多的社会资本。但这只有益于个体,而难以解决丝茧行业所面临的共同问题,如提髙丝茧业对于政府的影响力,争取政府的支持,在收茧季节申请地方官府或实力派率兵保护等。在总会所成立以前,各地丝茧业公所借助于替政府代收茧捐等手段获得垄断性的特权与准法律地位。但各公所主要是与县级政权交涉,公所分立不利于与更髙一级的政府机关的联系。商会组织也只是着眼于商界的总体,而难以专注于各个行业。丝茧业认识到,要改变“华商分立,官欲保商,无处著手”的局面,只有“组织公所通上下之情,少隔阂之弊”,才能达到如“各国经商如银行邮船均系切自己利害,平日既考求明白,临时又咨访精说,商有困难,官为维持”的理想境地。(17)


三省同业要实现联合必须克服狭隘的地缘观念,从而形成跨地区的联合。地缘关系在近代工商业者的组织结社中占有重要地位,在传统的会馆或公所中同乡与同业的关系往往交叉在一起。就江浙皖丝茧业而言,同业认同当然居于优先地位,但并非表示同乡关系就完全湮没了,在特定的场合同乡关系仍然有着突出的表现。这在总公所中也有着一定的表现。如在江浙丝茧业中,浙江的湖州帮占有绝对优势地位,诸如杨信之、沈联芳等均属湖州帮。事实上,湖州帮不仅是总公所的主要创办者,而且长期掌握着这一组织的领导权,。(18)在这种情况下,同乡关系强化着商帮的共同记忆。在同业性的丝茧总公所中,这一同乡观念就成为总公所内部的局部认同标准。这一认同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总公所的凝聚力的加强,但也是内部分歧的潜在因素。在对外的时候,它们能够暂泯恩仇,但在对内的时候则有“同行是冤家”之念。这对总公所具有两方面的作用,在对外时具有凝聚作用,但在内部事务上则是分裂性的因素。


在以上各种关系的认识中,不论是保持同业的共同利益,或是与官府相交涉,与外商交往,均需要一个共同的组织实现一种“网络以及在信任基础之上的合作”。在关系的处理中,有的可能存在冲突与矛盾,但在近代丝茧业发展的特殊环境下,同业联合成为优先的认同目标,组建跨地区的行业组织成为丝茧业的当务之急。正是这种着眼于整体发展与个体利益关系之后的“投资策略”,导致了成立总公所的“集体行动”,也成为影响总公所运行的思想因素。


二、江浙皖丝苗总公所之组织建构:社会资本制度化的尝试


网络分析被视为“社会学研究中最有前途的流派之一,是研究社会结构的新的有效途径”,因而在近代的社会史与经济史研究中也得到广泛应用。一是在商会研究中,被用于对商会社会联系及其中介作用的考察,二是从贸易流通的角度对近代各行业市场的考察,(19)都有利于把握具体研究对象与其社会环境的联系,因而具有整体史观的宏观视野。在社会资本的分析中,“网络是由参与者之间(个人或组织)的一套关系或纽带所组成。他们之间的纽带既有内容(关系的种类),又有形式(关系的强度)”,法国社会学家皮埃尔?布尔迪厄认为,“实际或潜在资源的集合,这些资源与由相互默认或承认的关系所组成的持久网络有关,而且这些关系或多或少是制度化的”。(20)因而,组织网络具有社会资本载体的功用。江浙茧丝茧总公所的组织本身及其社会联系既是成员“投资性策略”及“信任”的产物,也是其具体实施者,是丝茧行业社会资本制度化的结果。


江浙皖三省总公所的组织网络分为几个层面,一是内部垂直性的组织设置,二是内部所设的专业性组织,三是平行性的组织网络,以下分别述之。


第一,内部垂直性的组织设置。从丝茧总公所的成员构成来看,其成员分为两大部分,其一为集中于上海、无锡等地的机器缫丝工厂,是以个体身份参与的。其二是散布于江浙皖三省的以茧行为主的茧业公所,部分公所也包括有当地的缫丝工厂。从1912年各地公所的建立情况来看,三省丝茧总公所在浙江共有17个分所,安徽有12个,江苏有20余个。就总公所的组织设置来看,包括由全体成员构成的会员代表大会,代表者在工厂以业主或经理人为主,在分公所以推选的议董为主。由会员代表大会推选议董组成董事会,另从议董中选举出总理、坐办和协理负责主事。总理、坐办与协理各1人,1910年的上海丝厂茧业总公所的总理为杨信之,坐办为沈联芳,协理为黄臣。1915年江浙皖三省总公所组建时为第二届,总理为沈联芳,协理依然为黄臣,杨信之为名誉总董,不具实权,另有议董8名。(21)对于议董及总协理都有一定的条件限制,不但要求品行方正,而且要求须有丝厂实业。议董以职责分为会计议董,负责本所收支款项;交涉议董1人,负责本业与外人交涉事宜;理断议董1至2人,负责排解纷争:考察议董2人,负责近省蚕桑考察事宜》庶务议董,负责内外杂项事;助理交涉议董1人。此外临时添派议董无定额。(22)1927年4月改总董制为委员制,计21人,主席委员黄措(疑为提手加一晋字)臣,常务委员6人,委员14人,组建了执事委员会与监事委员会。(23)对于其职权也有相应的规定。总体上执监事会是总公所事务处理的中心,负责内外决策。值得注意的是,江浙皖丝茧总公所虽以团结同业与外商竞争为己任,但并不排斥外商,章程第二十条规定:本总所为中外同业会集之所,自应联合内地各公所办理营业之进行,互相维持,不得稍存歧视之心。这与同时期的其他同业团体明定以华商作为资格限定有一定的差别,与前文分析丝茧业对于中外关系的认识则是一致的。这一规定并不表明丝茧业已消除了对外商的“敌视”,很可能是为了掩饰内在的矛盾而保持表面的合作。为避免外商把持总公所大权,总公所限制了外商的选举权利,规定在选举中外商仅享有选举权而无被选举权。


公所成员在总公所会员中占有绝对优势。从总公所成立之初各地公所的建立情况来看,在浙江共有17个分所,安徽有12个,江苏有20余个,个体成员主要以上海新式丝厂为主。总公所实际上形成了类似于商会的层级结构。为了保证总公所的意图能顺利贯彻下去,总公所在章程中对总所与分所的权限进行了划分。江浙皖丝茧总公所章程第七条规定:总公所对于内地各公所有考察复核之义务;有邀集会议之义务;有转达协助之义务;有通行调査之义务;有支配经费之义务;有改进蚕业之义务。第八条规定:内地各公所对于总公所:有互相协助之义务;有代征经费之义务;有应召集会议之义务;有上书建议之权;有咨复调査之义务;有代办公共事件之义务。(24)义务的内容主要侧重于业务方面,互相之间的内部组织事务除履行一般登记与知照等事外,互不干涉。各分所遇董事更换之年,“预告知照总所,置鴒投票,匦封存分所,按照单位灶十具为—权,另发选举权票。填明投筒,仍由分所送交总所当众开匦,以票数多者为应选”,主要起一种公证的作用。“总公所有考察丝厂之规制,联合茧业之于统辖之中,寓维持之意,开风气之先,达商情之隐……而分所各处偏设,不能不由总公所提纲挈领,核其总要。”正是对总公所地位的最好说明。1918年,北洋政府颁布了《工商同业公会规则》及实施细则,从制度上确立了同业公会的法律地位及组织建构的框架。江浙皖丝茧总公所依法对章程进行了修改与细化,但大致精神仍未改变。在名称上也继续保持了总公所的称呼。


丝茧总公所在议事制度、办事原则及选举方式等方面大致参照商会的办法,除定期召开董事会外,在每年收茧季节或遇重大事件时临时召开同业会议。选举基本是实力原则与民主原则相结合,丝厂以拥有丝车数定选举权数的多少,100部丝厂以内1权,100部以上可得2权,200部以上者得3权。各地分所选举权数则以所辖茧行的多少而定。在此基础上,以得选举权票数多者当选。经费则由丝厂与茧行提供,丝厂按丝厂收取,茧行则由茧业公所依成例按担提取3角,每担上交1角给总公所。由于地广量多,总公所的经费基本上足敷所用,除支持办公费用及弹压经费外,印行同业实录及实业调査均来于此。


第二,内部所设的专业性组织。在上海丝茧总公所成立初期及改组为江浙皖丝茧总公所时,并未设置专属性的办事机构。诸如同业调解、蚕桑改良均为办理重要而耗时长的事务,总公所为此设有专门性的办事组织。蚕种问题不仅关乎蚕茧的质量,而且影响到生丝的出品,因此丝茧同业给予足够的重视。最为突出的是与外商联合建立了中国合众蚕桑改良会及生丝检验所。丝茧同业鉴于“中国产丝本为各国所注重,近十年来丝力薄弱实由乡民只知图利不知改良,甚至春夏蚕蛾互相接种颠倒错乱,弊病百出”,几使全国产茧愈趋愈下。倘能正本清源,使出产渐增运行,因此联合中英法美意日六国商人组织改良会。其目的是为了“力怯从前积病,引用新法,改良造成强健蚕种”,并将蚕种分送中国江苏、浙江、安徽三省乡民,“劝令换养佳种,赶紧推广”。会中聘有技术员,下设若干分场,每分场延聘外国技师和中国技师各一人。(25)改良会精选优良蚕种,并分发于总公所下属之育蚕场。


质量检验是生丝出口所不可缺少的环节,总公所亦给予重视。自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的生丝出口主要通过外国洋行进行。但当时国内蚕丝业没有公认的质量规格,因此生丝检验权亦为洋行所把持。洋行为压低进价,常常在颜色、切断、拉力、勻度等方面横加挑剔,往往引起中外纠纷,成立一个公认的生丝检验机构在所必需。但由华商单独建立生丝检验所又不为洋行所承认,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与外商合作。美国作为进口华丝的主要国家,一方面希望减少纠纷,另一方面也冀图通过生丝检验促进华丝提高质量,以防止日丝垄断美国市场后提高丝价,于是在1922年由美商与江浙皖丝茧总公所各出资一半组成万国生丝检验所,由纽约生丝检验所负责人陶迪任经理,并按纽约所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设备均从美国进口,事实上检验准则仍以外商为标准。(26)1928年国民政府颁布了《商品检验法》,1929年收买了万国生丝检验所的全部设备,成立了商品检验局生丝检验处,该处于1930年制订了《生丝检验细则》,于同年开始强制实施公量检验。(27)严格说来,蚕桑改良会与生丝检验所并非为总公所专属,而带有不平等性的“国际合作”特征,但仍为促进蚕丝业的国际交流与技术进步方面打下了组织基础。


第三,平行性或交叉性组织。民国时期工商界均认识到联合与协作对于发展经济的重要性,因此不仅成立了众多的经济组织,而且经济组织之间经常互通信息,共谋行止。不少行业不仅组织有地区性或跨地区性的同业公会,还与外地的同业公会及商会保持着紧密的联系。这些组织之间并没有严格的上下界限,互相之间是一种平行性关系。江浙皖丝茧总公所与上海总商会、苏州总商会、苏州国货维持会等组织均保持着较好的关系。这主要是因为这些组织在倡导国货、创建良好的发展环境等方面有着共同的利益与意愿。此外,商会与江浙皖丝茧总公所实际上也存在一定的交叉性,如上海、苏州地区的丝茧公所或丝茧公会是两大总商会的团体性会员,同时也是江浙皖总公所的地方支柱。丝茧业在上海、苏州的总商会及地方商会中也居于重要地位。商会、地方丝茧同业公会和总公所之间存在着组织的互动与信息的交流。在国际范围内,总公所与美、法等国的丝业及蚕业同业公会也保持着密切的联系与信息交流,在推动蚕桑改良与生丝检验等方面进行合作。这种合作对于中国蚕丝业彻底摆脱传统公所下的地区封锁,获取国际市场的经济信息具有重要意义。


江浙皖三省总公所建立起了开放式的组织网络,同时对组织的职责及其关系也有一定的规定,以使组织的建立推动决策的实行。1915年经农商部审订的江浙皖丝厂茧业总公所章程对总公所的权限及其组织关系作了规定。组织网络的建立及其相关职责的规定使江浙皖丝茧业整合度大为加强,以团体的面貌出现在社会上。对于江浙皖丝茧总公所的组织与规模,曾任总公所总理的沈联芳亦深为自豪,1915年他说:“本公所有三省之范围,且得三省各公所之联系,实比上海总商会范围更大十倍。”(28)


三、江浙皖丝茧总公所之功能运作:寻求社会资本价值的最大转化


社会资本一旦形成和取得之后,将会在政治经济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布尔迪厄指出,社会资本和经济资本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尽管后者是“所有其他形式资本的基础”。福山认为,“社会资本和自发的社交能力具有重要的经济后果”。总公所的组建使丝茧业摆脱了因个体力量有限及地区分割而造成的力量分散的弊端,通过组织网络将全行业紧密相连,重建了团体的社会形象。总公所并利用这种聚集的社会资本,进行一系列的发展计划。江浙皖丝茧总公所的这种功能取向在其宗旨中有明确的表述:“推广蚕桑开通风气,辅助同业以癖利源而裕国课;调査蚕业研究出产,以备长官咨询;维持公益联络意见,庶期官厅保商较易着手;上传官厅德意下达同业隐户,务期融洽连贯以利进行。”(29)这反映了三省丝茧业总体的意愿,具体成效如何还需考察其实践过程。


立足于行业整体利益的髙度维持行业秩序,促进行业发展是江浙皖丝茧总公所的基本职能。江浙皖丝茧总公所章程对其在维护同业方面的职责作了详细规定,包括市面恐慌或遇危险有维持之责任,有提倡保护之义务;有推广蚕桑之义务;有代为申诉之义务;有会议茧价公平之义务;有査验秤较准之义务;有转发官厅告示之义务;有稽査产丝出口之义务;有会议工价划一之义务;有检査生丝制造之义务?有整理行规不准违背之义务;有调和商业意见之义务;有理处同业争端之义务等等。(30)总体上看,主要在会议茧价、推广蚕桑及改良蚕种方面的功效最为突出。


茧行和厂商为了扩大利润空间,在原料的收购上联合起来,尽量压低收购价格。为统一购价,在每年农历四月初新茧产出前,都要由江浙皖丝茧总公所召集三省同业会议。首先由各地公所负责人报告当年蚕茧生产丰歉情况,然后参酌国外生丝市价,议定统一的收购价格。厂商去产地收茧,只许压低,不许抬髙。如有违反规定者,总公所将号召同业予以抵制。在会议上,还要了解各地的治安情况,讨论如何请求当地政府派军警保护厂商收茧。这对降低生丝成本、增强华丝竞争力有—定的作用,但却打击了种桑养蚕农民的积极性。总公所在开发皖南茧业基地、扩大原料来源方面也取得了显著成效。在上海丝厂苗业总公所成立初,丝厂所需原茧多由江浙两省供给。后由于机械缫丝厂的兴起与发展,对原茧需求与日俱增。在总公所成立后,总公所以安徽青阳县作为试点,劝导当地农民养蚕。到1917年,青阳县境内已经是桑树蔚然成林,茧行密布丛集了。养蚕地区也由青阳扩展至16县。(31)总公所还曾计划开辟江西、湖北等茧产区,并派代表考察气候及种植条件,但因距离过远,最终未能实行。蚕桑改良事业在中国合众蚕桑改良会的领导下也进行得有声有色。总公所首先用科学方法精选蚕种并分发于育蚕家,广设模范育蚕场于各产蚕之地。先后设立了分场六处:上海育蚕场及总会、苏州育蚕场、横林育蚕场、嘉兴育蚕场所、诸暨育蚕场、青阳育蚕场。这些育蚕场采用科学的筛选与培育方法,增强所育品种的抗病率,减小死亡率。通过不懈努力,也取得了可喜的进展。据总公所1922年有关报告显示,本会选种之产额逐年锐增而其代价则按年递减。民七年每百蛾选种之代价计需12元,民十一年则降至4元,几与普通价格相等。病种之淘汰,病蛾之逐年减少,自民六年本会初创时95%之病率迄至民十一年直减至16%。(32)蚕种的改良不仅有利于减小成本,也有助于提高生丝质量.,增加国际竞争力。


近代工商业的发展普遍面临着资金不足的问题,一方面是政府部门与地方军阀的苛捐杂税,另一方面是严重的资金短缺,融资能力极为有限。“上年(1918年)日本采丝至二十五万石,中国厂丝仅三万余万,统计出口不及二万石,一兴一败,相形见绌”,而“接其致败之因,中国皆由商力不足,更受省界之限制,捐税之束缚,此则无可讳言者也”。(33)政府与工商同业组织之间围绕着税收问题展开了经常性的争税与减税的斗争。茧捐是近代政府的大宗税源,在晚清时期,就已有干茧按担抽捐的成例,茧捐成为丝茧业的沉重负担。江浙皖总公所曾多次呈请清政府减轻税负未果。从1914年起,浙江每担捐洋减至11元,江苏每担减至8元,并经省议会一再议决减为九成抽收,计干茧每担征税银7元2角。(34)但对于面临日本竞争压力下的中国丝茧业来说仍难以承受。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丝茧市场一落千丈,1915年江浙两省同业“迭至总公所声请”,总公所遂三次派代表晋京陈请减捐,不料江苏省财政厅拟议“每担加增一元,规复前清九元之额”,引来茧商的强烈抗议。(35)这迫使江浙皖丝茧总公所不断与政府交涉,一方面竭力呈请政府减税免捐,另一方面力言丝茧业对于政府税收及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要求政府贷款救济。每年收茧之时,急需大量资金,更亟需政府设法予以经济支持。从民国成立后始,不论是上海丝茧总公所还是江浙皖丝茧总公所,均“力求核减,以苏商困,其中屡起屡扑不下数十次”。(36)现将江浙皖丝茧总公所呈请政府减税及政府救济的有关情况列表如下:


表一江浙皖丝茧总公所呈请政府减税及救济情况表


续表

注:所引档号均为上海档案馆藏上海缫丝工业同业公会案卷。


江浙皖丝茧总公所为减轻本业税负,解决资金来源确实不遗余力。在此过程中,总公所不仅始终联结三省同业,以丝茧业总代表的身份向地方政府乃至中央政府反映行业困难与同业呼声,而且还与英美法等国商会声息相通,希望通过外商来影响本国政府。从其实效看,只有部分要求得到政府部门的重视与落实,绝大多数的吁请或因政府本身财力匮乏或因时局变化而了无下文。就国民政府势力所集中的江苏与浙江两省而言,经丝茧业累年要求,曾经计划在1931年发行江浙丝业公债以奖励输出和改良技术,但没有实现。后因“一?二八事变”后,江南丝茧业遭受到了严重摧残,政府方下定决心于事变后发行江浙丝业公债300万元。以此为财源,在机缫生丝输出时,每担补贴100两,并且免除生丝之输出税和附加税,提髙40%的人造丝及其制品的输人税,以期迅速处理存货。同时组织了江浙蚕丝改进会,推选蚕种之统制与指导缫丝改良。


除申请免税及政府救济外,总公所还以积极的态度参与社会政治活动或发展与政府之关系,以增强自身的影响力。从理论上讲,行业组织与政府应是—个双向互动的关系。对政府而言,行业组织的行业整合及自律行为有利于政府了解商情,制定商政,进行经济调控。对行业组织而言,也需要政府的支持与维护。在江浙皖丝茧总公所的设想中,总公所及内地各公所对于长官官厅:有代中外商人请予保护给示之责;有代商申诉之义务;有关于妨碍蚕桑请予禁止之权;有请委到所校验茧秤之责;有请拨军警保护洋商弹压地痞之义务;有査禁私灶私秤以裕国税之权;有疏通洋商意见消弭交涉之义务;有报吿商情之义务;有辅助商政之义务。总公所对于农商部:有禀请维持之责;有建议改良之责;关于商务行政有协办赞助之责;关于竞赛事项有征求物品之责;有禀报商情之现产;有答复咨询之责。(37)这种权利与义务的设定本是权威性的政府与民间性的行业组织合作发展国民经济的理想状态,但在北京政府时期江浙一带军阀争霸混乱连年,中央政府也鞭长莫及,政府所应尽的种种职责及总公所的种种呼吁大都流于空文。尽管如此,为了给丝茧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政策及政治环境,除一方面大力要求减捐救济外,江浙皖丝茧总公所还采取种种措施来优化与政府职能部门的关系,扩大自身的社会影响力。在上海光复后,上海丝茧总公所曾集合同业劝募军饷等,表示对新政府的支持。(38)1912年工商部召开全国临时工商会议,当时的上海丝茧总公所就推选沈联芳参加,提案有:驻外人员援各国例选派商人议;实业竞争胥赖上下之交通议。(39)总公所还十分重视发展与水警部门的关系,希望能在收茧运输途中得到水警的得力保护。1927年5月,浙江水警厅因无钱发饷,因此致函苏总商会,以“三月水警薪饷,迄未发给,际此新茧登场,水謦有防护之责,亟应设法持,以安瞥心。现恳请贵公所暂借薪饷,一俟发给到厅,即予归还”。江浙皖丝茧总公所不以为忤,表示“水警历年保护茧市,久著劳勋,现届新茧登场,尤关需要,所商借拨欠饷,极应共同维持”。后因时间仓促,收茧在即,不及召开会员大会商议,因此“与松金茧业公所董事沈绍光君磋商,拟向该县认商借拨茧捐三万元,电致财政厅,请予令饬照拨”。(40)对于当时的社会政治活动,江浙皖丝茧总公所也有一定程度的参与。1925年“五卅惨案”发生后,工人掀起反帝罢工浪潮。江浙皖丝茧总公所也组织同业成立了“丝厂同业后援会”,并通知会员厂捐款,表示对罢工运动的支持。(41)这一行动固然有丝茧业本身的民族主义情结在内,但在实际上则有利于避免工人将斗争的矛头指向自身。在江浙战争期间,总公所也代表丝茧业向交战双方陈词,请求在收茧期内停止交战,以维民生。


从目前的研究情况看,对于商人或商人团体的社会与政治参与活动还存在争议。有研究者认为商人团体参与政治正体现了其“资产阶级性”,是现代化或现代性的表现。有的研究者则认为“商人言政参政”是非常态的行为,不可作为其现代化与否的标志。(42)笔者根据江浙皖丝茧总公所的情况认为,商人参与政治或社会活动的根本目的乃是为了取得“社会资本”,很难将之作为是否“现代化”的标准。总公所及地方公所在慈善、救灾、抵制外货等方面都有着不同程度的参与,有利于改善行业的形象,贏得社会的赞誉。而这种认可反过来有助于扩大丝茧行业的社会影响与市场,从而节约了交易成本,间接获得了经济利益的回报。


总公所还作为丝茧业的资方代表,运用社会影响力,压制工人运动。从总公所成员之身份来看,总公所代表着资方的利益。随着缫丝工厂的兴起,丝茧业的工人数量也逐步增多。得益于阶级意识的觉醒及工人运动的发展,丝茧业工人及其工会与丝厂主的冲突时有激化,总公所在处理劳资纠纷方面的作用也日益突出。总公所在这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保持工价的统一,压低人力成本;调解劳资冲突;破坏或阻止工人组织的成立。这些只是常态下的常规措施,一旦爆发工人罢工或者工潮事件,总公所则以其强大的社会影响力,一方面将消息达于商会,利用商界报刊“大诉衷肠”,博取商界与社会的同情;另一方面则向政府机关申诉,要求派兵警保护镇压。运用这些策略后,丝厂一般的工潮事件大多偃旗息鼓,难以蔓延开来。

表二江浙皖丝茧总公所压制工人运动情况表


续表


注:所引档号均为上海档案馆藏上海缫丝工业同业公会案卷。


通过总公所的统筹运作,恰当地处理与洋行及外商的关系,对于江浙皖丝茧业的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在江浙皖丝茧总公所的“外交”策略中,洋行与外商并非都是处于“侵略者”的角色,而是区别对待的。对在华经营的洋行与外商是竞争中有依赖,因此在华洋纠纷中重在调处。“华商与西商之交涉甲县与乙县同业之谬箱,更有事非一省之争议,如非脱离商业范围均可赴总公所请示调处。”(43)对美国等生丝需求国的有关要求与意愿,江浙皖丝茧总公所显得极为尊重与重视,并保持着技术与经验交流。景昌洋行大班依礼克逊代为通达4月间美国丝团来沪考察厂丝制造各法致函总公所,表示“鄙人当备日本所用最新式之机器具使资参考,即制造人丝宜互相结合讨论新法”,建议总公所“倘能设一模范机器制造样丝数包则复摇之利益可藉以证明”,当有助于改善美国工商界对华丝的印象,增加出口。(44)总公所还利用美法等国对日本垄断其本国市场的不满,合作改良中国蚕桑业,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1920年8月,美国丝商还来函邀请江浙皖丝茧总公所派员参加万国丝茧博览会,“贵公所可组织代表团来游我邦,参与博览会,并可就丝业情形切实察”。这届万国丝茧博览会由美国丝业公会暨美国丝商旅行调査会共同举办,于1921年2月6日至12日在纽约举行,江浙皖丝茧总公所派丁汝森、吴申伯等7人、女工3人及机匠1人赴会参加。此次赴会不仅在展览会上展示了中国生丝质优价廉的特性,还重点考察了中国生丝在美国的行销状况及世界蚕丝业发展的相关信息,收益匪浅。(45)日本一向被中国丝茧业视为最大的敌人与竞争对手,为了压制华丝,日本一方面追求蚕桑技术的进步与丝质的改良,另一方面则由其丝茧公会出面实施对华丝的破坏政策。其常用策略是购进中国蚕茧或蚕种至日本缫制或培育,将华丝与日丝混合出口。据曾任协理的黄晋绅报告,他曾于民国四年偕故董王树楠,同赴日本调验丝质,“其质地似有极微之油光,染以浅色,浮而不骨,技师屡经化验,殊无效果”,日本遂有“备银—千二百万,借给华商,暗倩购运华苗赴日,并将日茧运华,为混合丝质之策”。不料此策嗣为江浙皖丝茧总公所知悉,互相告诫,日本计不得逞。日本后改以运中国茧种赴日,“査蚕种运到日本培养,其第一年产出之茧,尚无大变,迨到第二年以后,感受彼国气候,遂与彼国所产者相同,设或逐年运种,仍可施其混合之计也”。为此,总公所致函农商部,“禁运蚕茧蚕种两项出口,实为目今切要之图……每年所产江浙皖三省蚕茧,本不足以供各厂常年之需,禁止出口本属正办。况中国现已联合各国,倡设蚕桑改良会,正在国内研究蚕种改良之际,无论多寡,自应一律不准出口,仰恳钧部迅赐咨明税务处,通饬各海关,除已经破烂,不能缫丝之废茧及双功茧仍准出口外,其余完好之蚕茧及蚕种,均应行禁止,一律不准出口,以促改良进步,而维丝业根本”。(46)为促此事落实,江浙皖丝茧总公所还与苏州国货维持会、苏州总商会及江浙丝织联合会等互通声息,分别呈请浙江省实业厅限制厂家干茧出洋。


四、小结


清末民初,面临中外竞争的压力与发展丝茧业的需要,江浙皖丝茧业的行业意识逐渐摆脱了地区分立的现状而走向了同业联合。正是在同业联合意识的推动下,总公所得以建立起了网络化的组织体系。总公所的组建使丝茧业获得了一个可以共享的髙层社会平台。这一平台并不为某个业主所独有,而是集同业之力,为全体同业代表,立足于整体利益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加以运作。江浙皖丝茧总公所在推动行业整合与规范发展,加强中外信息技术交流,增强丝茧业的国际竞争力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体现了团体性的力量。总公所作为民间性的丝茧同业组织,有效利用了丝茧业在国家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与整体力量,在呼吁政府减捐及救济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总公所还以丝茧业资方代表的形象,运用其综合社会影响力打击工人罢工,维护生产,体现出了鲜明的“阶级性,特征。这些活动从总体上有利于丝茧同业发展环境的改善,促使交易成本的降低,从而从中获得经济收益》在总公所的各种活动中,综合运用其作为丝茧业代表的组织资源与社会资本,追求社会资本向经济资本的最大价值转化是其最终目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科尔曼认为社会资本和其他形式的资本一样,是具有生产性的,“是否拥有社会资本,决定了人们是否可能实现某些既定目标”。(47)


当然,社会资本价值转换的最大化趋势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就江浙皖丝茧总公所的情况而言,虽然集丝茧两业为一体,但丝茧两业仍然有着不同的需求与特点,在1927年,丝厂业鉴于规模的扩大,事务的繁多,单独成立了上海丝厂协会。不过,上海丝厂协会与总公所处于平行地位,既有事务的分工,也有一定程度的合作。其次,虽然“社会资本”是共享而不可转让的,但对于总公所的执监委而言,借助于总公所的威望与影响,反过来加强了自身的“社会资本”。也正因有此好处,总公所内部存在着权位之争。另外,总公所内部存在的同业竞争、地区竞争等情况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这一组织网络的团体性与价值的最大化。


本文刊于《近代史学刊》2004年第2期,感谢华中师范大学高研院中国史门世恩提供稿件



参考文献:

(1)参见王翔:《从云锦公所到铁机公会一近代苏州丝织业同业组织的婕变》,栽{近代史研究》2001年第3期|魏文享:《从会馆公所到同业公会一近代工商同业公会发展原因探析》,李徳英:《民国时期成都同业公会研究》(后两篇文章为“经济组织与市场发展”国际学术讨论会提交论文)徐鼎新:《旧上海工商会馆、公所、同业公会的历史考察》,《上海研究论丛》第5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0年版黄汉民:《近代上海行业管理组织在企业发展与城市社会进步中的作用》,载张仲礼主编的《中国近代城市——企业·社会·空间》,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8年版{宋钻友,《从会馆、公所到同业公会的制度变迁——兼论政府与同业组织现代化的关系》,载《档案与史学》2001年第3期,朱榕:《上海木业同业公会的近代化一以震巽木商公所为例载《档案与史学》2001年第3期;彭南生:《近代工商同业公会的政治参与》,载《近代史学刊》2001年第1辑,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主办。

(2)如单强:《近代江南丝茧市场研究》,载《中国农史》1997年第2期。

(3)(3)Pierre Bourdieu, The Forms of Capital in John G. Richardson,ed.Theory and resarch for the socicology of education (New York: Greenwood Press, 1986),P248〜258,中译文见 包亚明译:《文化资本与社会炼金术:布尔迪厄访谈录》,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l89〜211页, 有关社会资本概念的起源与发展参见张其仔:《社会资本论|社会资本与经济增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 社1997年版。

(4)事实上社会资本理论在当代的华人网络、社会组织的研究中应用甚广,参见刘宏:《社会资本与商业网络的建构:当代华人跨国主义的个案研究》,载《华人华侨历史》2000年第1期;陈健民、丘海雄:《社团、社会资本与政经发展》,载《社会学研究》,1999年第4期》。

(5)参见布尔迪厄前揭书,第205页。

(6)上海档案馆:“上海震巽木商公所历年公文”,S145—1—7。

(7)上海档案馆藏縲丝工业同业公会档案:S37-l—1,第58页。下文所引上海縹丝工业同业公会档案均査自上海档案馆。

(8)上海缫丝工业同业公会档案:S37—1—7,第4页。

(9)陈慈玉:《近代中国的机械缫丝业:1860—1945》,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所集刊第58辑,第12页。

(10)参见肖良林:《中国对外贸易统计,1864—1949》,第102?103页。

(11)上海缫丝工业同业公会档案:S37—1—7,第4页。

(12)[日]铃木智夫:《清末无锡地区蚕丝业的发展》,“对外经济关系与中国近代化国际学术会议论文”,1987年5月,武汉。

(13)上海缫丝工业同业公会档案:S37-l-10,第1?2页。

(14)上海缫丝工业同业公会档案:S37-1-9,第3?4页。

(15)徐新吾主编:《中国近代缫丝工业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58页。

(16)徐鼎新:《试论清末民初的上海(江浙皖)丝厂茧业总公所》,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2期。

(17)上海缫丝工业同业公会档案:S37-1-9,第3?4页。

(18)可参见陶水木:《浙江商帮与上海经济近代化研究:1840-1936》,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245?248页。

(19)参见宋美云:《近代天津商会与国内其他商会网络机制的建构》,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1年第3期。

(20)李惠斌、杨雪冬:《社会资本与社会发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56页。

(21)上海缫丝工业同业公会档案:S37-1—7,第23?38页。

(22)上海缫丝工业同业公会档案:S37-1—9,“江浙皖丝厂茧业总公所章程民国四年九月二十四日农商部批?第6?10页。

(23)上海缫丝工业同业公会档案:S37-1—25,第2页。

(24)上海缫丝工业同业公会档案:S37—1-9,“江浙皖丝厂茧业总公所.章程”,民国四年九月二十四日农商部批,第6?10页。

(25)上海缫丝工业同业公会档案:S37—1-112,《中国合众蚕桑改良会缘起及历年报吿书》,第2页。

(26)上海缫丝工业同业公会档案:S37-1-114,第10页。

(27)徐新吾主编:《中国近代缫丝工业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382页。

(28)上海缫丝工业同业公会档案:S37-1—1,第5页。

(29)上海缫丝工业同业公会档案:S37-1-9,第7页。

(30)上海缫丝工业同业公会档案:S37-1-9,第8页。

(31)参见《农商公报》第34期“报告”,第28页;载《商会月报》第4卷第2号所载蒋相称的“论中国的生丝业”。

(32)上海缫丝工业同业公会档案:S37-1-112,第19页、第50页。

(33)苏州市档案馆编:《苏州丝绸档案汇编》(下),江苏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883页。

(34)上海缫丝工业同业公会档案:S37-1-247,第24页。

(35)上海缫丝工业同业公会档案:S37—1一247,第10页。

(36)上海缫丝工业同业公会档案:“上海线厂茧业总公所通告”,S37—1一247。

(37)上海缲丝工业同业公会档案:S37-1—9,第8页。

(38)上海缫丝工业同业公会档案:S37-1—420,第15页。

(39)上海缫丝工业同业公会档案:S37-1-57,第2页。

(40)苏州市档案馆编:《苏州丝缠档案汇编》(下)江苏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1015页。

(41)上海缫丝工业同业公会档案:S37-1-423,第3页。

(42)参见冯筱才:《中国商会史研究之回顾与反思》,载《历史研究》2001年第5期。《中国大陆近代商人之研究》,载《近代中国史研究通讯》(台北)第26期。

(43)上海缫丝工业同业公会档案:S37-1-9,第11页。

(44)上海缲丝工业同业公会档案:S37—1-299,第7页。

(45)上海缫丝工业同业公会档案:S37—1-299,第17页。

(46)“江浙皖丝厂茧业总公所为请严禁茧种出口致农商部呈”,1919年4月24日,《苏州丝绸档案汇编》(下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883、884页。

(47)[美]詹姆斯.S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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