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英:苏州商团:近代商人的独特军事武装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70 次 更新时间:2018-01-06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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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英 (进入专栏)  

内容提要:苏州商团是近代中国商人的独特军事武装力量,其枪弹从无到有并不断扩充,一方面得益于清末民初地方官府的支持,另一方面也是商团自身积极努力和商人踊跃捐助的结果。作为一种准军事组织,其机构与编制有着明显不同于一般商人社团之处。在枪械、着装、训练、出防以及其他管理方面,苏州商团也体现出较为严格的军事化特征。苏州商团虽然在政治上趋于稳健甚至是保守,但在维持社会治安、保护工商业发展等方面所发挥的积极功能与作用仍相当突出,受到广大商人和社会各界的赞誉。


关键词:苏商体育会 商团 商会 民间武装


在中国古代社会排列“士农工商”之末位的商人,到近代开始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其具体表现不仅仅是商人的经济实力大为增强,社会地位显著提高,而且还拥有了一支具有相当战斗力的独特军事武装力量。早在清末,上海、苏州等地的商人即成立了健体强身的体育会,几年后发展成为配备枪枝弹药的商团。到民国时期商团更加普及,其成员和枪械的数量在原有基础上都进一步扩充发展,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瞩目。


史学界以往对近代商团的研究,较多地是关注于商团与某些重大政治事件如辛亥革命之间的关系,其次是集中于1924年发生的广州商团事件。有鉴于此,本文以苏州商团为个案,主要针对商团作为商人独特军事武装力量的若干问题,进行初步考察与分析。


一、苏州商团的枪械


苏州商团的前身“苏商体育会”,于1906年秋由商人倪开鼎、洪毓麟等向苏州商会提出创设动议,其目的是“以健身卫生为始事,以保护公益、秩序、治安为宗旨;办有成效,为将来商团之先声,”(1)。苏州商会认为“语皆中理,事属可行”,随即呈请清朝商部和两江总督、江苏巡抚准予备案。初期的苏商体育会并不具有商人军事武装团体的性质,其成员主要是练习柔软体操,也没有枪械。数月之后,开始增加器械体操和各种兵式操法,到1907年5月,苏商体育会即拥有了枪械。


当时,有些地区的商办体育会取得的第一批枪弹是报请地方官府批准后自行购买的(2),而苏商体育会最早的一批枪械,则是通过地方官府的支持而获得的。在练习兵式操法之后,苏商体育会领导人即感到没有枪枝,操练无法达到实效,于是又向商会禀告“原体育会之组织,本为商团之先声,早经声明在案。现将力求实践,非有枪枝,不足以完形式而振精神。惟尚在试演时代,似无庸急购新枪。闻省垣军装局藏有旧式后镗枪,废置已久,为军队所不用,而职会方当演习之始,即此旧枪,亦足试练。……可否援例拨借四十二枝,俾成一小队,俟练习纯熟,再由会中筹款,订购新枪;将拨借之枪,如数缴还。俾商团名副其实,以保治安,而维公益。(3)经苏州商会呈请,江苏抚院于1907年5月批准由军械局拨借旧式后膛枪42枝,这是苏商体育会“实行练习器械之始”。


有枪枝而无弹药,不能成为真正的武装力量。如同苏商体育会所说“但演运用之手法,而不求命中之技能,则习非所用”因此,苏商体育会又希望经官府批准而缴价领取弹药,但其领导人同时也深知“诚以事关军火,或未能遽邀批准”故反复说明“沪商体育会早经打靶在先,而我苏领枪将届期年,又属势难独后”?苏商体育会还制订打靶规则并提出了具体操作办法:即当时苏州武职各员,本有例考月课,在盘门内沿城旷地按期打靶,体育会请求缴呈弹药费,按期随同武职人员练习打靶,所用弹药,由军械局临时给发。经苏州商会呈报江苏巡抚,于1907年12月获得批准。此后,苏商体育会每月都进行真枪实弹的打靶训练,日益向商人军事武装力量演变。


苏商体育会的第一批枪支系由官府暂时拨借,但实际上使用多年并未归还。1911年10月辛亥武昌起义爆发,体育会“推广名额,分设支部”成员已达300余人,原有枪支不敷使用,又请求添拨200枝。但时任江苏巡抚的程德全批示“查该体育会于光绪三十二年由倪开鼎等借领‘马梯呢’枪四十二杆,经前抚院陈批准照拨,饬令该商会一俟订购新枪,即行如数缴还在案。事隔数年,该会既未遵批缴还所领前项枪枝,自照各州县办理团防成案,仍行缴价。此次呈请添拨旧枪二百余枝,饬据军械局查称,‘马梯呢’枪储存无多,惟林明敦’枪堪敷拨放,应准照发。即由该会赴局具领,仍每枝照缴库平银十两,以符成案。”(4)很显然,当时的清朝地方官府已不愿再无偿向体育会拨借枪枝,而是要求缴价购买。苏州商会呈文说明,时当商业滞塞,经费紧张,无从筹集现银,吁恳先准拨领,再行筹措缴款。但为时不久苏州即宣告独立而脱离清王朝,商会的请求随即也因政体变更而未见下文。


1912年1月中旬,苏州商会呈请代理江苏都督庄藴宽批准,将苏商体育会改组为商团公会,下设4个支部,成员人数增至628人。6月,苏州商团又相继设立了第五、第六、第七支部。团员人数进一步增多,枪枝更显不足。苏州商团致函商会,“拟请贵会代恳都督,准借快枪三百枝,子弹一万颗,分给各支部,以备梭巡之用。”商会遂呈文新成立的江苏都督府,说明“上年苏城光复至今,各团员轮值梭巡,不辞劳悴,热心桑梓,弭患无形。所称枪械不敷分配,洵属实在之言”(5)。由于当时军械库存留的枪弹不多,都督府只批准拨发林明敦枪120枝,子弹1200颗,但这仍可称得上是苏州商团枪械的又一次重要扩充。


不过,单纯依靠向官府请求拨借并非长久之计,商团必须自行筹款购买枪弹才能满足实际需求。1912年3月底苏州商团第四支部即曾提出,由于阊门兵变,人心惶恐,市面震惊,该部驻地适在金阊中市的商务繁盛之区,商团出巡,武器未精,“不足以慑匪胆而壮士气”遂决定自行筹款在上海制造局订购五响毛瑟快枪100枝,子弹2万颗,“无事则慎谨收藏,有事则发给自卫”苏州商会代为向江苏都督府申请,领取了购运枪枝护照(6)。这是苏州商团首次自购枪枝弹药,不仅所购枪弹数量较多,而且较诸先前所借之旧式后膛枪也更先进,对商团武器装备的更新与改善具有重要意义。虽然是自购枪弹,但商团仍经报批取得合法手续。官府对商团自行购置枪械也积极给予支持,并发给购运护照使其能够合法顺利地运至苏州。同月,“因商团各部需用快枪甚殷”苏州商会又决定垫款购办快枪100枝,子弹1万颗,也顺利获得江苏都督批准给照。到1912年底,苏州商团已拥有毛瑟快枪260枝,林明敦枪320枝,马梯呢枪42枝,手枪60枝,共计682枝。


随着团员人数的不断扩充,苏州商团通过自行购置而拥有的枪弹也越来越多。1922年3月,在总商会的主持之下,苏州商团实现了改组。此后,“苏州商团附设团本部于苏州总商会,原有之商团公会,即于同日撤消。嗣后苏州商团事宜,当由会长等会同商团团长妥为协商办理,随时报明请示遵行。一切公文函牍,盖用商会关防,期昭郑重而资信守。”(7)苏州总商会还拟订了商团章程,规定其名称为“苏州商团”“以辅助军警,自保治安,养成军国民资格,维持商场秩序为宗旨”。商团本部设于总商会,城厢内外各区依次分设支部和支队,称为苏州商团某区第几队。自此,苏州商团又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经此番改组,苏州商团已达到相当可观的规模。1922年10月,苏州商团团本部之下所设支部已多达19个,总共拥有团员1120人,加上商团本部直接设立的基本队,有团员42人(定额为126人),合计人数达到1162人,已发展成为一支人数较多的准武装力量(8)。到1924年,苏州商团又扩充为23个支部,拥有的长短各式枪枝近千枝,具备了更为可观的战斗力(9)。及至1928年7月,苏州商团各方面又在原有基础上获得了明显的发展。除团本部之外,附设有31个支部,还设有3个大队和1个常备队,另有1个军乐部,人数增至2188人,拥有各式枪枝共1567枝,其中不乏先进的冲锋枪、手提式机关枪等,稍后还经批准配备了军用摩托车,达到了苏州商团发展的高峰(10)。


苏州商团的枪弹不断扩充,一方面得益于地方官府的支持,另一方面也是商团本身积极努力的结果。苏州商团在清末拥有的最早一批枪枝就是在商团和商会的积极争取之下由官府无偿拨借的,1912年江苏都督府又应商团之请拨发林明敦枪120枝,这对苏州商团军事战斗力的增强无疑起了重要作用。此后,苏州商团虽然大都是自行筹款购买枪弹,但遇有特殊时期商团枪械不敷使用时,官府也仍临时拨借以应急。官府之所以支持商团配备枪枝,主要是由于苏州商团成立后,除致力于保护商人利益,而且在维护地方秩序、维持社会治安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客观上已成为弥补军警之不足的一支重要武装力量,不仅未对地方官府的统治构成威胁,而且能够提供某些帮助。从清末开始,凡是遇有地方不靖或发生匪乱,地方官府往往都会商请体育会出防协助维持治安。每年至关重要的冬防期间,体育会和商团更是协助军警维持治安不可缺少的武装力量。像1924年发生的广州商团与地方政府出现严重武力冲突的事件,毕竟只是例外。何况近代中国商团的诞生,也是商人自发的爱国行动之一。苏商体育会创办的目的之一即为自强御侮。苏州商人曾明确指出“自外人进中国,遂有以强制弱之势,是以吾人须讲求体育,以为自强之基。……商之同业,犹士之同学也,皆我之兄弟也。诸君须要一心一意,如兄之与弟,同心御外侮,则苏商之体育会,即各省之先河。”(11)


苏州商团武器的不断扩充,更重要的还是其自身努力的结果。除商团之外,苏州商会发挥了不可缺少的重要作用,众多商家店铺的积极捐助也常常帮助商团解决在购置枪械时遇到的经费困难。与其他许多地区商团所不同的是,苏州商团从一开始就与苏州商会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苏州商团在1922年改组之前从表面上看似乎是一个独立的实体,但实际上可以说是商会的外围机构,与商会的关系非常密切。如前所述,最初的苏商体育会,是由苏州商会出面禀请商部立案成立。1912年1月改名为商团公会,也是经商会报请都督府批准而付诸实现的。在苏州商团扩充枪械的过程中也是如此。且不说官府的支持离不开商团和商会的积极争取,并非官府主动向体育会或商团提供枪枝,而且商团的枪弹主要还是来源于商团自行筹款购置。实际上,商团的经费并不宽裕。苏商体育会成立时,会员缴纳的会费为每月洋1元。由于会员的人数并不多,故所收会费非常有限。在经费上,苏州商团很长一段时间内也主要是仰赖于商会拨助。苏商体育会创立时,商会出面筹集近3千元供其为开办费用,此后也每年拨助600元,成为苏商体育会的主要经费来源。据1910年苏商体育会收支清册记载,其各方面的收款总共约800元,除商会拨助的600元之外,会员所缴会费仅87元,特别捐也只有60元。1912年初苏州商团公会建立,时因商业凋敝,商会经费也日感短绌,曾有停止拨款之议。商团公会潘祖谦等领导人马上致函商会说明“敝会经费向以贵会协济一款为主,前经函知将此款停止,则敝会经费遂无的款可恃。祖谦等谬承公选,值此秩序不宁,地方保卫正赖商团,添购枪械,随在须款,势不能为无米之炊。贵会维持于先,当不忍恝置于后,所有常年拨助之款,务请大力设法,广为劝集,以资继续。”(12)于是,商会邀请商团各支部正、副会长协商,议决商团公会仍由商会每月襄助20元,各支部则自向所在区域店户募捐。除此之外,商团公会遇有特别事项商会还另行拨款资助。例如1916年商团公会所办地方防务事宜因经费短缺难以实施,请求商会补助。苏州商会决定每月赞助临时费洋200元,以三个月为限。在这种情况下,商团要自行购置枪弹就必须首先解决经费困难,所采取的办法除请求商会支持外,主要是向所在区域的各个商家劝募筹集。1922年苏州商团成为直接附属于商会的下属组织,更是依赖商会解决经费难题。尤其是团本部每年都从商会获得补助洋近千元,各区支部则由各该区域内之商家捐助。由于商团在保护商人利益方面成效显著,绝大多数商家在商团筹款购置枪弹装备时也都愿意慷慨解囊。


二、苏州商团的编制与训练


苏州商团自体育会开始,就订有内容完备的规章,对其宗旨、学课、会员、职员设置、权力义务、经费收支等诸多问题,都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和说明。稍后,苏商体育会还曾相继拟订《苏商体育会增定章程》、《苏商体育会职员任事权限》、《苏商体育会修订职员任事权限》以及《苏商体育会操员学历证书》、《苏商体育会退伍凭证》。商团公会成立后,又制订《苏州商团公会章程》,总共多达11章,并于实施一段时间之后作了较大的修改,重新颁布《苏州商团公会重订暂行章程》,包括组织、会员、正副会长、机关、评议、职员、惩劝会议、司令、本会与各部关系、本会职任、章程修改等各方面内容。1922年苏州总商会接收商团后,又再次根据当时的情况重订苏州商团章程。


在机构设置上,苏州商团也相当细密完善。体育会时期已设有正、副会长各1人,议事员(后称议长)3至4人,体操教员若干人,有办事员(包括驻沪办事员)、书记员、会计员、庶务员各2人,另还有监察员若干人。可见,苏商体育会已是一个人员编制较为固定和完备的团体。其主要领导人通过近代投票选举的方式产生,如正副会长“由会员投票公举,占多数者任之,一年一举,连举者连任”。会长的职责是总理全会事务,副会长赞助会长协理全会事务,如会长因公未到,有代理会长之权。教员有经理全班事务之权,议事员有提议各事之权,监察员有监察会场内外一切开导劝戒之权(13)。1912年商团公会成立之后,相关机构的设置在原体育会基础上进一步扩充,达到更加完善的程度。商团公会设正会长1人,副会长2人,另设评议部、职员部、惩劝会议部和司令部四大部。评议部人员无定额,包括各支部正、副部长,部员每50人中选举1人。主要负责筹议全会事务、预算决算经费,并有质问弹劾会长、部长及各职员和修订议事规则之权,相当于立法机构(14)。职员部是秉承评议部之议决具体办事的机构,设会计长筹划扩充经济,综理财政出入;书记长掌理文牍,记录议案,主管会员名册,并司报告会员之事;调查员及庶务员承会长命令,调查各项事务,并承临时招待差遣等事。以上职员悉由会长委任,会长有权“酌量经济及事务之多寡,随时增减职员,并不以此为限,以图事实上之便利”惩劝会议部由正副会长3人、议长2人组成,主要负责调停各部冲突及明断是非,处理会员不规则之惩戒。司令部设总司令1人和司令员、纠察员20至30人。1913年苏州商团公会重订暂行章程,除正、副会长之外,内部机构改设评议处、干事处、司令处,与以前相比各自的权限并无大的改变,但明确规定“会长、副会长均由评议、干事、职员用记名单记法互选任之,评议及干事处职员,由会员用记名连记法投票选举,分别推任。其各项选举法另订细则,公议执行。”(15)如上所述,苏州商团分工细密,机构健全,职权明确,因而能够有效地实行统一指挥和领导,这也是我们将苏州商团视为近代社团的主要依据。


但是,商团作为一种准军事组织,其机构与编制又有明显不同于一般商人社团之处。例如在商团公会时期设立的司令部,即为其他商人社团所无。总司令禀会长指令,命各部会员出队、出防、会操等,司令员和纠察员负责纠察各部会员操练之勤惰优劣,并有权纠正及顾问,将情况随时向会长报告。司令部平时还可随时添派侦探若干人,调查相关事项。苏州商团除本部之外,下设各个支部,接受本部之指挥调遣,“各部商团之在苏州市区域内者,以入会之先后定部名之次第,其各市乡商团之部名,即以其所在地名之”,这种编制显然也不同于一般商人社团。1922年苏州商团公会改组后,其编制更具有准军事组织的特征。团本部设立基本队,城厢内外各区依次分设支队,称为苏州商团某区第几队。“各队在队操生,依照陆军步兵编制之”。每个支队设团董、副董、教练长、书记员、庶务员各一员,另设队长和司务长各一员,操生以24至42人为一排,各设排长一员,以三排为一队(16)。稍后,苏州商团还曾将各级负责人对应确定为军队中的不同职衔。如团长为上校,团副为中校,教练长、总稽查、各大队队长均为少校,团部副官、中队长、支队长、教练员均为上尉,特务员为准尉,班长为中士,副班长为下士,团员也分为上等、一等、二等、三类(17)。


除上层领导人之外,教练长和教练员在商团人员编制中担任着尤为重要的角色。他们具体负责商团的军事训练与防务,因而必须掌握军事知识和训练方法。从挡案文献中获知,苏州商团的教练长和教练员一般都有从军的经历,或者是军事学堂的毕业生。例如最早担任苏商体育会军事体操教习、后又一直担任商团公会总司令和商团教练长的魏廷晖,湖南邵阳人,是毕业于南洋武备学堂的优等生,曾奉两江总督周馥派充护军左营哨官、南洋陆军第九镇36标2营前队队官和江苏高等学堂体操教习,具有丰富的军事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又如先后担任第一、第五、第七部司令,并兼商团本部参谋、阊胥盘区域商团总教练员的程乃衡,江苏吴县人,1904年毕业于上海高等警务学堂,曾任上海商团教练员、苏州水巡队队长、西区警察署署长、苏州警察厅厅长。后转而经营实业,任苏州苏纶纱厂厂长,并被推举为苏州总商会公断处评议员。另从苏州商团挡案的《苏州商团公会本部及各支部教练员履历》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各位教练员类似的基本情况。稍后,苏州商团还明确规定担任教练员及队长、排长、司务长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曾充商团团员者、陆军中学以上毕业或修业者、中学以上毕业曾习兵操者。商团教练长总掌教练事宜,随时到团本部督同教练员教练基本队操生,并分赴各支部视察。教练员每月将各部成绩报告一次,并商承团长定期酌调支部若干队操生会操一次。


苏州商团的一般成员,虽然有时也称会员,但在初期多称为操员或操生,后有时也称为团员,不像一般商人社团那样统称为会员。从苏商体育会到后来的商团公会,“入会者不限于商”但均“无乖乎商人之名义”苏商体育会章程指明“本会系商界同人以及有志保护商业者组织而成,故名为苏商体育会。”凡加入该会,除本人出具志愿书外,尚需殷实商号作保。另还规定了以下四条资格:一、有志保商;二、年龄自16至45岁;三、品行端正,不染嗜好;四、年富力强,身无残疾(18)。各区域体育会支部在这方面有的规定要稍松一些。如隶属第二支部、1911年成立的胥江商业体操会,规定凡有志研究体育者,经会员二人介绍,全体认可即为会员。但就实际情况看,参加者仍主要是商人及商店店员。商团团员一般均属义务性质,后来在冬防或是某个特殊时期,由于昼夜防务紧急,商团义务团员不敷调配,也会有少数临时雇用团丁。对雇用团丁的要求是身体强壮,曾受军事训练,有殷实商家担保,并须签署保结书,保证受雇之后,遵守团规,如有携带军装、军械潜逃者,报请官厅严拿,从重法办。


商团既然是准军事性质的特殊商人社团,就要进行军事操练。在这方面,从苏商体育会开始即有较为严格的规定,除会长、议事员、办事员、书记员等文职人员“入操与否,听其自便”其他成员无论春夏秋冬均必须参与操练。考虑到成员“各有实业,恐未能日应二操”,苏商体育会根据不同季节气候的差异,要求操员在每日上午开业前不同的时间操练1个小时,“操毕散队,各就职业,以重自治,而杜物议”。体育会还专门制订了练靶规则,要求操员每月练靶一次,成绩“注明簿册存查”。此外,凡加入体育会者至少以一年为度,不得半途中止。即平日有事请假,亦不得过一星期。如不得已有请假至一星期以外者,须陈明事由,约定期限(19)。操员以三年为一期,前二年颁发一年级、二年级学历证书,三年期满,发给毕业文凭和退伍凭证。“退伍之后,本会另立名册,除仍按月练靶外,遇有特别出队及全体旅行等事,仍当到会。……如有功过,仍与在会者一律按章办理。”(20)这一规定也与一般的社团大不相同。


商团公会成立后,要求“操员尤须服从命令,以符军人资格”规定每年春秋两季,定期调集全队操生,举行大会操一次。日常的训练也较为严格,“凡值操演出防等事,支队长、排长有权监察操生勤惰、记录功过。如有不守规则,劝戒不悛者,报告教练员处理之”(21)。团员的毕业典礼也十分隆重,1913年,商团公会举办第一届团员训练毕业典礼时,事先造具全体团员名册,汇集文凭,专门派员赴南京呈请都督盖印,足见其慎重和礼遇。同时,还在训练的操场搭栅布置,并“定购焰火”毕业典礼的程序为开会、给凭、都督(省长)、训词、会长勉词、来宾颂词、来宾演说、谢词、升旗、分列式、散兵教练、摄影、焰火等。扬州、镇江、无锡等地的商团,也派代表出席仪式。商团公会并以正、副会长名义在会上勉励毕业的团员:“兹届各支部三年考绩之期,举行毕业典式,执有学历凭证,是诸君注重公益,热心义务,维持秩序,保卫商业,成绩告成之时也。若仅以诸君体育终业之期观,是重负诸君入团之初心矣。虽然犹有进者,军人资格,以增进名誉为主义,以捍卫地方为天职。而商团宗旨,实与军人相表里。所望诸君坚持初志,蠲小忿,祛私见,宏器量,除褊急,无负增进名誉,捍卫地方之初,是所望于诸君者。”(22)很显然,能够成为商团公会的一员,尽管训练辛苦,但在当时享有很高的荣誉,这恐怕也是苏州商团得以不断扩充的原因之一。


1922年苏州商会对商团进行改组之后,规定“本团在队操生之操防勤务学术课程,由团长、教练长会同教练员,按照陆军操术编订之”操员的训练从而进一步规范化。在挡案文献中,我们查到苏州商团制订的学科(理论)与术科(实践)学习训练表,内容相当全面详见表1)。为了保证训练质量,苏州商团还拟订了《苏州商团在队规则》,明确规定“操生遵守章程,服从命令,为应尽之天职”对教练长、教练员及队长、排长等,“不得违抗命令,不听指挥,不服规诫”上操及上讲堂,除病假事假外,不得无故缺课。


注:1、每期6个月,约计24周;每周学科3次,术科3次,总计学科72次,术科72次;2、所定次数仅为教授标准,可依当时实施情形,酌量伸缩另定星期预定表;3、第二、三两期虽无单人、散兵、成排、成连教授之次数,但于操练之时,须常加复习;4、天雨术科改为学科。


毕业时,统计到课及请假或无故缺课次数,分别核计分数。连续缺课20次以上者,予以除名。操练时不得无故擅离队伍,倘有特别事故及临时发生疾病,须告知班长转报教练员及队长允许后,方可离队;如有不服指挥恣意破坏者,由教练员或队长告知部长,请由团长、教练长处理之。另还严禁操练时服装不整、枪口歪斜、嘻唉交谈、任意欠伸。在学科讲堂上也不准唉语喧哗、瞌睡涕唾、吸食纸烟、自由起坐(24)。上述这些规定,显然都带有准军事化的特点。1929年以后,苏州商团的“学科”科目中开始增加“党义”课程,具体讲授内容包括国民党党纲、三民主义、建国大纲、建国方略等。这种变化,是当时国民党建立统一的南京国民政府后强化党义教育在民间社团中的反映。


三、苏州商团的管理与奖惩


除了编制与训练之外,商团作为一种准军事化的武装团体,在管理方面也有不同于一般商人社团的特点,具有明显的军事化特征。本文第二部分实际上已论及商团在训练方面的管理问题,这里不再重复。下面具体论述商团其他方面的管理制度以及有关惩罚规定。


首先看商团对枪械的管理。苏商体育会和苏州商团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拥有的枪弹越来越多,如果没有严格的管理制度,难免会出现各种意外,甚至导致恶劣后果。对此,体育会和商团都深知其重要性,也制订了一系列规定。1907年苏商体育会开始拥有第一批枪枝以后,即在章程中增加了相关条款,规定“枪枝须存放军械所,不得携归,每晨由值日排长司稽察之责”,并说明“军械所至为重要,除领取枪枝、操服外,不得无故逗留”(25)。子弹也规定必须统一存放,练习打靶时,在打靶场现场发给操员,最初是每人五颗,不得多取,打靶完毕还须将弹壳如数缴还。


有些地区的商团对枪枝的管理并不是非常严格,枪照也并非由官府核发。如广州商团拥有的枪枝数量很多,但民元以后,“粵省商团枪枝名册,向未报于官厅”,枪照均由商团自行签发(26)。苏州商团对枪枝的管理则比较严格。苏商体育会改组为商团公会之后,购置了不少手枪,由职员、教练长、各部司令员、纠察员、教练员以及部分出防之团员随身携带。对于这类手枪的管理,商团公会专门另定了规则,并报经官府备案,由官府向每位持枪者颁发护照,作为合法持有该枪枝的凭证。稍后,商团又明确规定此项凭证应与手枪随时备带,不能分离,并以本人以及服务于商团时为有效。遇有军警查验,须主动出示接受检查。不仅如此,每枝手枪商团还保留有存根。其样式为:“今准苏州商团部呈验该部员本人自备(由部给领)寸枪名枪码手枪一枝,除查案填给凭证一纸,发交该员收执,并限年月日缴销外,合填存根备查。中华民国年月日。”(27)可见,苏州商团对枪枝的管理还是比较严格的。


1917年5月,为了促进商团的普及与发展,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呈请内务部、陆军部、农商部批准,颁布商团组织大纲17条,其中第11条即是针对枪械所作的规定“商团之枪械,平时按照团额人数,请由该管地方长官呈请省长咨由内务、农商两部转咨陆军部核准,缴价给领。设因临时有紧急事件发生必须添置时,得由商会会长呈明详细情形,备价酌请添领,以资保卫。商团所有枪械,应呈明地方长官烙印编号,并于每年年终,将枪械之种类、数目及添置年月,报由地方长官呈请省长分咨内务、陆军、农商各部及各该处军事长官,以备考核。”(28)此后,苏州商团将各部团员人数及枪械子弹分别造册报送官府,以备查核。严格照此执行。


此外,苏州商团还制订了相关的惩戒条例。如《苏州商团在队规则》规定:团员如“无故装弹,任意发放者”予以除名“无故扬械,意图恐吓他人者”,记过示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商团的惩罚甚至更加严厉。如1927年2月,陆墓支部第二排第五班团员马继善,在出防整队行动之时,私自携带武器离队,即受到严厉惩处,“除棍责外,立予开革,以儆效尤,而除害马”同年8月,报载齐门外商团第十一支部有团员在出巡时擅自开枪,惊及附近驻军,几致发生误会。商团团本部,即严厉要求该部教练员查明照章核办,并发布训令重申“枪枝系自卫利器,岂容示威招摇?即在防务从公,遇有警变必要时,非奉官长命令,亦不得任意擅放。该教练员及队排长等,均有约束督率之责,嗣后务与所部团员,随时剀切申诫,其各懔遵。倘再故违,惟有照章开除,指名呈请当地军事机关,按照军法惩办。”(29)对于下属支部偶而发生的丢失枪枝事件,商团也都会对当事人予以相当严厉的处罚。正因为商团制订了严格的管理枪枝制度,并对违反规定者给予严厉处罚,所以造成恶劣影响而有损商团声誉的这类事件并不多见。


接下来,我们再看商团对团员出防的管理规定。苏州商团公会规定会长才有“命令各部部员出队、出防、戒严等事”之权,总司令长承会长指令具体负责相关事宜。在下属支部日益增多之后,商团公会又规定在日常防务行动方面,“各部部长平时有命令各该部防守梭巡完全之权,倘本会急要命令时,应照本会命令办理,以资统一”。此外,“出防戒严命令,惟本会有之,各部无命令不能自由行动,以昭慎重。万一各该部于所在地忽受匪盗惊扰不及通告者,得从权由各该部长命令,尽力抵御防守,惟事后须追请本会认可”(30)。不难看出,苏州商团公会是直接指挥和管理下属各个支部行动的一元化领导机构。


1922年苏州商团公会经改组直接隶属于苏州总商会,并重订章程,改名为苏州商团。总商会会长对商团有指挥监督之权,团长总理全团事务,商承总商会会长,有指挥督率之权。同时,苏州商团还制订了较详细的防务规则,要求所有团员一律遵守。其内容包括:凡防务紧要时,无论何地司号生,不得无故吹奏号音,并不得离开卫所;遇有紧急事件,各支队接到团本部命令,必须在15分钟之内出队;出队时如有托故规避及退缩不前者,由教练员及队长请由部长照章惩戒,予以除名;各支队出防应互相联络,不得故分畛域;凡遇梭巡,不论日夜,应守商团规则,不得藉端招摇,有玷名誉;出巡时不得擅离职守,也不准无故放枪,致惊居民,违规者也将给予除名处罚。


商团在服装方面也有比较严格的管理规定。早期的苏商体育会时期,即要求操员在操练时必须统一着操服,由体育会代备发给,操员缴纳一定成本费。操服存放于军械所,如非赴操赴会,操员身穿操服招摇过市,罚洋2元;入妓院、烟室、赌场、书楼者,罚洋20元,入戏院、艺场、茶坊、酒肆者,罚洋10元。商团公会成立后,要求各支部继续实行这一规定。有的支部还制订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如第一支部在章程中明确规定操员衣裤、军帽、皮带、帽章均统一制备,操员无需缴价,惟皮鞋指定商家统一制作,操员备价自购,以归一律。会员除正副干事、操员可穿制服外,其余各员赠给佩章,以资区别。制服除操员、正副干事及团体旅行外,平时概不能无端穿用。1917年,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在呈准颁布《商团组织大纲》的同时,还制订了商团服制表,对商团团长、团副、稽查长、教练长、队长、排长和团员的衣、帽、靴、领章、袖章、肩章等,都分别作出了统一的规定和说明。


1922年10月间,苏州当地报纸曾揭载有身着商团制服者参加民间出殡,苏州商团认为事关商团名誉,十分重视,即令稽查员“破除情面,切实彻查”稽查员详加调查,“就近询诸各部团员,谓未悉底藴,即操诸旁言,亦无实据可查”。苏州商团最后仍向所属各支部重申“团员不得无故着制服游行街市”的规定,并强调“商团团员、操生人格,均极高尚,谅各自保名誉”(31)。苏州商团对团员在着装方面的违规处罚同样也比较严厉。例如第七支部某分队班长陈国镇因涉嫌身着制服参与敲诈,经商团查实后予以除名。第十六支部团员李宝根某日外出时,上穿军服,下穿便裤,而且未佩符号,商团为肃团规而维风纪,也将其开除。另一团员周鸿寿与某妓女往来,该女一日在周家过夜,清晨身穿周之商团团员制服外出购买香烟,被其他团员发现拘拿。结果,周鸿寿也被商团处以开除的惩罚。苏州商团为此曾多此重申禁令:“责成各该支部部长、教练员、队长严厉取缔,并告诫各团员除在队服务、上操、出巡之外,平时不得穿着制服出外游行,如再故犯,决不宽贷。”(32)


由此可知,苏州商团虽然不是正规的军队,至多只属于民间性质的准军事力量,但在各个方面都制订了比较严格的军事化管理制度。不过,商团在管理过程中除注重处罚,同时也重视奖励,以鼓励团员遵章行事,履行其责,为商团名誉增光添彩。商团团员如果有突出的表现,苏州商团和商会都会请求有关方面给予奖励。如辛亥苏州光复前后,“城厢内外,风鹤频惊,各商团分投梭巡,认真弹压,昼以继夜,风雨无阻,地方秩序,赖以安全。”苏州商会即“公同商酌,所有各商团员,拟请大都督以都督名义,给予名誉奖凭,以彰其劳”。(33)呈文递交之后,江苏都督府很快予以批准,并按商会的要求饬令民政长定制奖牌600余份,颁发给有功之商团团员。又如1924年8月,江浙战事兴起,时局不靖,苏州商团“召集各支部一律临时出防,并抽调团员协助各区,填补空位站岗”临近年关期间,苏州驻军五、六团之间又燃战火,“廛肆辍停,笼鸟釜鱼,危如累卵,幸赖商团,登陴守捍,彻夜巡防”苏州商会鉴于各部商团协助军警出防,“自秋徂冬,已逾半载,暑炎冰雪,艰苦备尝”特致函苏常镇守使、苏常道道尹请“分别给奖,以资鼓励,而彰劳勋”最后,经江苏省长公署批准,颁发金色一等奖章56枚、银色一等奖章100枚,奖励证书156份(34)。这些资料表明,苏州商团在维持地方秩序、保护商人利益方面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不仅如此,商团团员在出防时还会遭遇伤亡危险,苏州商团挡案文献中即记载了多位团员出防受伤甚至牺牲的案例。连先后担任商团公会会长和商团团长的邹椿如,年仅50余岁,也于1926年“因公积劳,感暑患痢”,提出辞职未获准,不料一病不起,溘然长逝。江苏省长公署曾专门颁发奖励匾额,予以表彰。


四、余论


从1906年苏商体育会正式成立开始算起,到1936年2月迫于政府改组令苏州总商会自行宣布将苏州商团予以解散,苏州商团存在的历史长达近30年之久。而其他一些有影响的商团,却很少像苏州商团拥有这样长的历史。如在辛亥革命时期影响突出的上海商团,到1914年,其领导人李平书遭到袁世凯政府的通缉,商团也被强行勒令解散。实力雄厚的广州商团,在经历了1924年的那场事变之后也遭瓦解。苏州商团在政治上较为稳健,也可以说是比较保守,很少参与政治活动,更无与政府对抗的行动,并且出于自身的目的也辅助维持地方治安,这大概是其能够存在较长历史的原因之一。大约在1932年左右,苏州商团也曾述及,其历经动荡而未中止的原因:“苏州商团开办最早,迄今已有二十七年之久,以辅助军警、共维地方治安为宗旨,对于过去工作,具有相当之成绩。所有团员尽属商店店员,志愿充当,有警则出任巡防,无事则各营商业。故所需商团经费,均由商民捐助。若遽行改组,取消商团名称,则原有团员势必相率告退,而商民所捐经费,当亦因此停止。其最大原因,即在此两端。前因迭奉省令催办改组,业将临时雇用之商团自卫队改编为吴县城厢区保卫团在案。……因为以上种种关系,未能遽行改组,现尚仍维原状。”(35)这种说法虽非完全准确,但也道出了其中的部分原因。


虽然在政治上趋于稳健甚至是保守,但苏州商团所发挥的功能与作用仍相当突出,受到广大商人和社会各界的赞誉。1929年江苏省政府下令,将商团收编为官厅控制的保卫团,苏州丝业公所、铁机公会、云锦公所、文锦公所、丝边公所等5个工商团体曾联名呼吁商团作用显著,应予保留,而不应取缔:“窃惟我苏商团,自始组织成立以来,迄已二十余年,为助军警之不逮,及保护社会商业之安宁,其功绩之可稽,昭昭均在诸人心。溯自辛亥光复,彼时我苏游棍、宵肖(小),潜伏思逞,幸得商团助同警察竭力维持,故得闾阎阛阓之安宁。民国以来,甲子齐、卢之战,乙丑张、齐战争,翌年孙、杨火并,各该时我苏社会商业均不能安,又幸皆经商团之从中维护,故均得安宁。民国十六年间,我国民革命军未到苏城之前,其时军阀官吏先时走避,在数小时间,亦幸由商警共同维持治安,秩序不紊。是商团之劳绩,岂容湮泯。……商团之与商市,实有密切之责任关系也。兹阅报载,我国民政府所颁保卫团条例,而与商团名词有生问题。窃查商团原则上系我商人所组成之自卫团体,亟应征询我苏各业商之公意,如公认为商团有存在之必要,当向政府声请之。”(36)正是在工商界的支持之下,苏州商团联合江苏其他地区的商团对官府的改组令进行了持续抵制,使商团能够能够得以继续保存数年时间。


除了工商界之外,苏州社会各界也对商团的作用多有肯定。例如1934年9月,江苏省政府又再次下达商团改编令,吴县公款公产管理处潘起鹏领衔,吴县救济院,吴县仓储委员会、吴县农会、教育会、工业联合会、律师公会、银行和钱业等同业公会领导人联合署名,向县长呈文说明:“苏州商团发韧于清季,扩充于民初,职员团员出自商店,都为义务,操防学术聘任专员,勤慎训练,二十余年,历史悠久,服务地方,靡役不从。昔岁江浙构兵,地方警察不敷分布,曾经抽编商团协助布岗,嗣经节次战祸,风鹤频惊,均各会同军警,组织稽查处,联合一致,共维治安。十九年地方伤兵麕集,后防吃紧,奉蒋总司令六月铣日电令出防,协助军警,卓著成效。前年‘一二八’之役,苏城为后方重镇,亦经辅佐国军,协维桑梓,照料输送,尤著劳绩。……民众自卫,莫善于此。刻闻省保安处拟将商团从事改编,起鹏等再三商酌,以本年旱灾之后,萑苻潜滋,转瞬冬防届期,四乡定难安靖,即城区盗窃之案,亦均时有所闻,防务更难迟缓,所有商团改编一节,佥谓似非其时。为特电恳钧府赐鉴,迅予转呈省座,明令将原有商团照常维持,地方幸甚!”(37)这是商团在抵制改编最关键的时刻,苏州各界团体直接向官府公开表明肯定商团重要作用并支持保留商团的态度,对商团而言无疑是一个很大的鼓舞。尽管不到两年后,商团仍被迫自行宣布解散,但以上所述仍足以说明苏州商团作为近代商人独特的军事武装力量,在其存在的近30年历史中发挥了值得肯定的积极作用。


本文刊于《江苏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感谢华中师范大学近代史研究所博士张爱明同学提供稿件。


注释:

1、《倪开鼎等禀文》1906年8月,章开沅等主编:《苏州商团档案汇编》,巴蜀书社即将出版,第3页。本文系据清样标注的页码,可能会与正式出版后的该书略有出入。

2、例如无锡商业体操会取得的第一批枪弹,是于1907年2月报请县府道和江苏巡抚批准,筹资委托上海洋行定购的五响毛瑟枪50枝,子弹1万颗。详见汤可可:《近代无锡商团的兴衰及社会功能》,《档案与建设》2005年第8期,第21页。

3、《苏商体育会禀稿》1907年4月6日,《苏州商团档案汇编》,第940页。

4、18、《抚院程德批示》,1911年10月30日,《苏州商团档案汇编》,第947页,第4页。

5、《苏州商团公会致苏州商务总会函》,1912年6月;《苏州商务总会呈稿》,1912年6月8日,《苏州商团档案汇编》,952、953页。

6、《中华民国军政府江苏都督购枪护照》,1912年4月3日,《苏州商团档案汇编》,第949页。

7、《总商会致江苏省长公署呈稿》,1922年2月13日,《苏州商团档案汇编》,第47页。

8、《苏州商团职员表》,1922年10月;《苏州商团各队操生名额清册》,1922年10月,《苏州商团档案汇编》第53—56页。

9、《苏州商团各支部名称所在地团员现额枪枝数目统计表》,1924年9月,《苏州商团档案汇编》,第982-983页。

10、《江苏吴县地方自卫团体调查表》,1928年10月1日,《苏州商团档案汇编》,第1014-1020页。

11、《苏商体育会举行首次开操仪式时之演讲词》,光绪三十二年九月初五日,《苏州商团档案汇编》,第12页。

12、《商团公会潘祖谦等致商务总会尤鼎孚等函》,1912年4月11日,《苏州商团档案汇编》,第1073页。

13、《苏商体育会章程》,1906年8月,《苏州商团档案汇编》,第4页。

14、值得特别指出的是苏州商团的弹弹劾评议制度,《苏州商团公会章程》规定“会员有不满于会长者,有全体三分之一以上同意,得呈请评议部弹劾。”另外“部员有不满于部长,得该部三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亦呈请评议部处理;同时该部长应避嫌离评议席。”见《苏州商团档案汇编》,第25页。

15、《苏州商团公会重订暂行章程》,1913年,《苏州商团档案汇编》,第27页。

16、《苏州总商会拟订苏州商团章程草案》,1922年2月,《苏州商团档案汇编》,第47页。

17、《苏州商团编制表》,具体日期不详,《苏州商团档案汇编》,第70-71页。

19、25、《苏商体育会増定章程》,1907年,《苏州商团档案汇编》,第5页,第5页。

20、《苏商体育会退伍凭证》,1911年5月,《苏州商团档案汇编》,第16页。

21、《苏州商团第四支部规则》,1912年,《苏州商团档案江编》,第537页。

22、《商团公会勖启稿》,1913年11月2日,《苏州商团档案汇编》,第185页。

23、《苏州商团学术科预定表》,1922年,《苏州商团档案汇编》,第56—57页。

24、《苏州商团在队规则》,1922年,《苏州商团档案汇编》,第57—59页。

26、参见邱捷:《广州商团与商团事变——从商人团体角度的再探讨》《历史研究》2002年第2期,第59页。

27、《手枪凭证存根》,1922年,《苏州商团档案汇编》,第972页。

28、《商团组织大纲》,1917年5月,《苏州商团档案汇编》,第34页。

29、《商团团本部训令》,1927年8月14日,《苏州商团档案汇编》,第209页。

30、《苏州商团公会章程》,1912年6月,《苏州商团档案汇编》,第25页。

31、《苏州总商会致商团各支部函稿》,1922年11月16日,《苏州商团档案汇编》,第203页。

32、《商团团本部致总稽查重申禁令函》,1930年3月8日,《苏州商团档案汇编》,第215页。

33、《苏州商务总会致江苏都督府呈稿》,1912年3月17日,《苏州商团档案汇编》,第187页。

34、《苏州总商会致苏常镇守使等函》,1925年3月6日,《苏州商团档案汇编》,第190页。

35、《苏州商团未取消之原因》,约1932年,《苏州商团档案汇编》,第80页。

36、《苏州丝业、铁机等公所致总商会函》,1929年9月3日,《苏州商团档案汇编》,第373页。

37、《吴县公款公产管理处潘起鹏等致吴县县长呈稿》,1934年9月12日,《苏州商团档案汇编》,第414-4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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