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文享:农会与“二五减租”的政治困境——1934年浙江平阳县农会解散案解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112 次 更新时间:2017-07-16 15:32

进入专题: 1934年   农会   “二五减租”   平阳县  

魏文享 (进入专栏)  

【内容提要】“二五减租”是南京国民政府建设农村的要政,但由于政府推行不力及地主富绅的反对,并未取得预期成效,业佃矛盾也一直冲击着国民党在农村的统治秩序。在1930年前后全面重建的农会组织体系主要是服务于政府之农业建设与社会控制,就减租事务而言,农会可以为调解、缓和业佃关系提供制度救济,并且在实践中有一定程度的参与。但是,浙江平阳县农会解散案的例子说明,国民党及政府总体上对于农会“代表农民”推动减租始终抱有戒心,防备农会的过激行为冲击正常的社会秩序。同时,农会的组织主导权亦并非掌握在佃雇农手中,因此农会始终难以成为真正的农民利益代言者,只能限于减租宣传及纠纷调解方面,难以有大的作为。


【关键词】1934年  农会  “二五减租”  平阳县


国民党在南京建政后,虽声称要实现“平均地权”和“耕者有其田”的“革命”理想,但实际上回避了土地产权问题,将土地政策的重点由“分田”转换为“减租”,即以“二五减租”作为减轻农民负担、实施民生主义的主轴。1927年6月,在国民党浙江省党部的推动下,浙江省通过了减轻佃农租佃百分之二十五的决议,率先推行“二五减租”。同年11月,又公布《本年佃农交租实施条例》。1928年7月,浙江省党政联席会议通过了《十七年佃农交租章程》及《佃农理事局暂行章程》,着力推行减租政策。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二五减租”在浙江推行并不顺利,未及数年,即“黯然失色,名存实亡矣”。(1)在浙江之后实行减租的湖南、湖北、江苏等省,均制定有详尽减租条例,但普遍缺乏执行力。


就当时实际及学界的研究来看,基本上认同“二五减租”归于失败的总体看法。浙江的“二五减租”一直是学界讨论的重点,对其失败的原因也有多角度的分析。有的从国民党之阶级性质出发,认为国民党推动减租并无诚意;有的认为国民党的组织执行力及党政冲突是导致浙省减租失败的主因;也有学者认为减租政策过于空泛,弊端极多,实践性不足;也有学者分析浙江的“永佃权”具有两种“田面权”的不同性质,“公认的田面田”是“二五减租”的最大障碍;更多学者强调乡村地主豪绅的反对是导致减租失败的主要原因。(2)这些观点从党政力量、制度实践等层面上反映了“二五减租”未能得以彻底实施的原因。


本文拟从农民组织的角度展开讨论。减租问题首在业佃双方之间展开,后因国民党党政力量的介入,遂将减租问题纳入到国家体制之中加以解决,其解决与否取决于体制框架内的党政、业主及佃方的力量博弈。由于租税沉重,佃农暴力抗租事件此起彼伏。但在体制之内,是否有整合农民力量、增强集体力量的机制?如果对照大革命时期农民协会在减租运动之中的强势作为,就会发现佃方缺乏集体性的行动力量实是减租难以深入的重要原因。1930年前后开始重建之农会并不是与政府对抗的组织,在理论上为农民之集体行动提供了可能。(3)1934年发生于浙江平阳县的农会解散案却表明农会参与减租面临着政治上的障碍及实践中的困境。由这一案件可以进一步分析党政高层、乡村基层行政人员、乡村豪绅及农会在减租事件之中的行事逻辑,可对减租问题之败因有更进一步的认识。


一、减租纠纷背景下的平阳农会控案


1926年10月,在广州召开的国民党中央与各省党部联席会议作出了“减轻佃农田租百分之二十五”即“二五减租”的决议。到执掌全国政权后,国民党仍延续这一主张。“二五减租”是在承认地主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减轻佃雇农负担的土地政策,国民党也希望以此避免激化矛盾,不给共产党实施“土地革命”以可乘之机。但是,在浙江省率先推动的减租政策遭到地主乡绅的激烈反对。虽然国民党省党部及县党部强力推行,乃至与政府发生严重冲突,亦无法改变浙江省政府的消极态度。1929年,浙江省主席张静江不顾国民党浙江省党部及各县党部、民众团体的反对,决意取消“二五减租”,实行预征田赋。后经党中央调解,商定《浙江省佃农二五减租暂行办法》,“二五减租”在名义上依旧存在,然而办法内容空洞,且佃业理事局取消,另组织的佃业仲裁委员会无丝毫实权,减租在实际上遭受严重挫折。但是,地方之业佃纠纷并未减少,佃农因租赋沉重而不断抗议,地主则因政府之消极政策而抗拒有理。


在以往关于减租问题的研究之中,农会的角色一直被忽视。然此时之农会与大革命时期之农民协会已经迥然不同。新的农会是在国民党对农民协会及其中的所谓“共党分子”进行清洗之后重新建立的。(4)1930年1月,国民党中央民众训练部在制定《农民运动方案》中指出:“以前本党的同志,因为不太注意农民运动,可以说完全让共产党给包办了,所以才教共产党恣所欲为,把农民害得稀糟,使农民由怀疑革命而仇视革命。现在我们于民众新创之际,又来作农民运动,不免先与农民以惊惧的印象,所以农民运动的方法,应特别注意不在打倒某土劣就算完事,尤在训练农民帮同国家作种种的建设,这便是最近作农民运动的一个最重要的信条。”(5)训练农民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重建农会。


新建之农会不再是“革命破坏”的组织,而是“革命建设”的团体,与商会、工会同属国民党构建的民众动员体系中之一部分。1930年1月27日,国民党中央民众训练部制定了农民运动方案。这一方案交由中央委员会讨论,可以认为是真实代表国民党的政治意图的。方案警示性提出:“我国农民知识都是很低,迷信又深,思想很不开通。一般稍有知识聪明的,往往沦为土豪劣绅。所以忠实不敏的人,非有相当的训练,不敢出来作自治的工作,虽已组织农会,终究不免被人利用,甚至于自害。所以最后一步的重要工作,就是训练农民。”针对此点,方案提出要通过调查、宣传、组织、训练等方法,“使其知识能认识革命的主义,能力能担负革命的工作,这便是训练的任务完毕”。(6)在1930年10月民训部制定的《民众团体组织原则及系统》这一纲领性文件中,又承认国民党在过去的民众运动之中犯有诸多错误,但是“罪不在团体”,“在于共产党的领导错误,决不是在民众团体组织原则及组织系统。民众团体的组织原则、组织系统与民众运动的阶级斗争的方式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在国民党已成为执政党的情况下,“所在于民众团体者正多”。(7)


兹后,国民政府于1930年12月颁布了《农会法》,将党的方案上升为国家法律。1931年1月,国民政府跟着出台了《农会法施行细则》予以补充。《农会法》规定,农会为增进农民福利,协助农业推广,促进农业生产而设。(8)在职能范围之中,虽未明列减租事项,但依农会主旨,也有参与的可能。在法规出台以后,建立农会就成为国民党农村施政的重要举措加以推行。在各地党部及政府的督导之下,农会组织多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组建起来。就全国总体情况来看,截至1933年底,经实业部核准备案者,计有省农会2个,浙江即为其中之一。全国计有县农会253个,市农会4个,区农会1055个,乡农会9273个,共计10587个。(9)根据国民党中央民众训练部的调查,截至1935年底,全国有省农会2个(浙江、贵州),甲种市农会4个(南京、上海、广州、北平),县市农会692个,区农会3508个,乡农会28330个,基本会员3361420人,较两年前有大幅增长。(10)1936年4月实业部发布的统计数字,全国共有农会12000余个,会员130余万人。(11)


农会的建立使农民在法律意义上获得了团体代言者。农产促进委员会在有关农村组织的调查中说:“农会是农民本身的职业团体,如现代工人、商人所组织的团体一样,有其法律上的地位,足以代表农村全民的意志,以争取立法及选举上的权利。这是我们应廓清以往对于农民协会所造成的恶劣观念,而认识农会的第一点要义。第二,农会是农村的一个总组织,自可集中农村各方面的力量和观察,然后应令各方面的需要,依次推动且调整各种组织间的关系,以谋社会全体的福利。同时,农村中已成立的各项组织,亦可由农会加以联系。尚未办理的事业和组织,又须待农会去举办和发动。所以对内农会是农民本身的团体,可以谋求共同生活的福利,对外农会是地方的总组织,可以代表全民意志。”(12)依国民党的意旨,农会既具经济的意义,也具有政治的意义;既可协助党政实施农村建设,也可发挥农民自主作用的农村组织,在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减租事务方面也不应置身事外。不过,在农会发展初期,却较少参与该项要政。


浙江省在大革命时期就是农会的早发之地。1921年9月27日,在中共早期党员沈定一的领导下,农民协会就在衙前东岳庙成立。这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组建的首个农民协会,协会发布了《衙前农民协会宣言》和《衙前农民协会章程》,并领导农民进行了减租斗争。在第一次国共合作后,浙江省的农会组织得到更大的发展。如同广东及两湖地区一样,这一时期的农民协会基本在中国共产党主导下进行。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作为国民党中心统治区域的浙江省也普遍建立起农会组织。据1940年浙省农会的统计,浙江省成立于1928-1929年的县农会有2个,成立于1930-1933年的县农会约31个,成立于1934-1937年间的县农会约8个。大致在《农会法》颁布后的三年间是农会组建的高峰期。(13)另查浙江省农会之代表大会专档,显示浙江省农会的正式成立是在1934年夏。(14)就全国范围来看,浙江省的农会组织发展算是比较迅速的。


再看浙江省平阳县。该县地处浙江南端,界山濒海,隶属温州地区。在国民革命时,平阳也是农运发展的中心地区之一。在张培农、方浙英、林珍、雷高声、陈大同、林岩木、吴传稿等人的领导下,平阳县的农民协会发展势头甚旺。张培农是平阳人,又名张植,于浙江省立第十师范学校肄业,192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26年春,他曾参加毛泽东主持的农民运动讲习所第六期学习。10月,他以国民党中央农运特派员身份回平阳领导农民运动,积极组织农民协会,宣传开展减租、减息和废除苛捐杂税,实行“一切权力归农会”。1927年1月,平阳县农民协会成立,他被选为会长,下属各乡亦相继成立农民协会。至4月初,全县农民协会发展到数十个,拥有会员数万人。(15)


平阳县的农民协会既组织农民减租分地,还组织民众“焚毁盐堆,杀害盐兵,围攻县署”,革命行动颇为激烈。为时不久,国共合作破裂,遭遇清党,农会被解散,张培农等共产党人转入地下,开展独立的武装斗争。1927年6月至1930年5月,张培农等组织农民武装先后三次攻打平阳县城,均遭挫败,受到通缉。1931年,乃乔装南下福州。“其余共产党人,或被拘获,或解省枪毙,或就地处决”。(16)平阳之农民运动遭到镇压,农运积极分子遭到清洗。


1932年秋,平阳遵行国民政府颁行的《农会法》,重新建立了县农会及各乡农会。到1933年,平阳县下属各乡农会基本成立。(17)按照国民政府设定的职能范围,农会的建立应有助于增强佃农在减租问题上的话语权。此时农会会员资格较初立时有所放宽,自耕农、佃农及雇农均可加入。在减租的问题上,佃农自身的需求最为迫切,如果佃农能够在农会组织下与政府及地主相抗衡,则减租成效必佳。大革命时期的减租运动,中国共产党的土地革命,都依赖于发动佃雇农自身的主动性来加以推进。同时,在农会的组织体系之中,农会受党部直接指导,自可对党部的减租令加以积极响应。作为训政体制下国家认可的农民团体,农会如果通过“合法”的途径参与到减租过程之中,则有可能会增加佃农的影响力,加大对地主及政府的社会压力,迫使其兑现减租政策。


有一些农会将推动减租列入章程,或向政府呈请减免赋税,以减轻负担。如1933年4月,江苏徐州农会请求政府减征附税;1933年11月,安徽宣城县农会就呈请政府豁免田赋,以资救济灾民。(18)但整体来看,农会实际性的参与行动仍很少。就浙江平阳县发生的农会解散案来看,这里的农会显然在减租中表现得较为积极,并且与地主乡绅发生了激烈的冲突。


1934年3月初,平阳县江南区铁龙乡、北雁乡、河前镇、江乡等十六位乡镇长及平民王直等七人联名上呈平阳县政府及温州警备司令部,称:“平阳县农会肆虐,民不聊生,该会干事李毓湘等煽惑农民,借端啸聚,有碍治安,请予严拿究办”,解散平阳县农会。(19)又有平阳第四区肥腊乡乡长方訚等告称:“平阳农会,不谋农产生殖,专为阶级斗争,其聚党为害,罄竹难书,而江南区尤甚。”(20)十余位乡镇长集体呈控本乡的农会,且属政治指控,显示事件非同小可。


控告中称,在平阳县农会复立之时,“张植之余孽麋集江南,故一区之中农会竟达三四十以上,令人骇闻。最著为民害者孙涓、温良村、方济英(即前之方浙英)、周凤鸣、邱志永、朱志光、朱培虎、华拙民、黄子高、孙聚碧、徐寿铭等相继蜂起(即前共党张植余孽),名为减租,实则抗租不交,纯为轨外运动,无事不害乡害民。”又称:“各地农会多属地痞流氓组织而成,田租不应减而减,田札不应抽而抽,且又抽收亩捐五斤,为农会无赖者挥霍。前经揭据呈省查办,省令县示禁,而横收如故。任其欲为,势如撼狱,法令不能罅,官厅无可如何,党部为之护符,土劣为之奔走,汹汹之声势,石破天惊。侵占乡公所、乡小学,屡饬迁不理,强占李家垟佛寺,故意作反动行为,以示威力,殴夺乡长卢段槐及党员陈荣贵,均拉入粪坑中,似此种种不法行为,叠见层出,乘此闽变发生,即喜出望外,蠢蠢欲动。大江以南,一夕数惊,此全邑所共知,人人所共见,农恶啸聚,地方骚然,农村经济为之破产。”(21)既有“共党份子”鼓动,又抗租不交,还攻击地方公所,侮辱乡镇官长,在地方当政者看来,自然属于“轨外运动”。


告呈所列事实已经涉及到社会稳定,说明事态已相当严重。负有治安之责的温州警备司令部不敢轻视。警备司令姚琮派司令部宣传委员会干事包右武等前往调查农会被控情形。3月16日,包右武抵达平阳,县长张玉麟指派建设科长张造时会同前往仪山镇、协和乡、都口乡等地调查。调查结果认为,“原呈图记名章等均属实在,而如农会之不谋生产,专事鼓吹阶级斗争,亦属实情”。(22)


根据调查反映,此次上告各乡均属于平阳县江南区。该区在国民政府颁布农会法之后,即由地方开始自主组织农会。江南区所辖乡镇,组织了三十余农会,每会会员多者达千三百余人,少亦数百。按照农会法之精神,这本是好事。但是调查发现,农会组织受到国民党平阳县党部干事孙渭、县农会干事方浙英等人指导,“假借农会名义,时有越轨行动”。越轨行动有哪些呢?其一,“既实行二五减租,复公然按亩收谷三五斤”,虽有人控告而抽收如故。同时,在江南区一带,还存在“抗租不缴,比比皆然,十室九空”的现象。其二,经查方浙英在共产党攻打平阳县城时曾经作为向导,有“共党份子”的嫌疑。其三,农会之入会者成份复杂,“凡加入农会者,非属无赖之徒,即为好乱之辈”,往往“假借农会名义,从中渔利,恃众横行,小者阻碍行政,干涉事法,大者勾结叛逆,聚众谋乱”,如此则农会就有可能“一变为藏垢纳污之渊薮,作奸犯科之集团矣”。(23)


按照这些情况判断,农会不仅没有成为社会秩序的建设者,反而成为扰乱秩序的破坏者。不仅农会之组织者有共产党的嫌疑,农会的行动也颇带有“破坏性”,并不符合训政体制之下对于农会职责的安排。调查中对各乡农会的种种“劣迹”叙述得十分清楚:


……都口农会占乡公所,盘踞学校,侮辱乡长,肉鱼乡民,事均确实。该会干事华拙民、朱志光、叶正辉等,且强拖乡长卢段槐于粪坑,而华拙民曾犯劫案,凶恶更甚;金乡农会干事陈阿根,亦曾串党将金乡士绅陈荣贵拖入粪坑,协和乡农会干事周凤鸣系型余拐匪,经乡长周龄等呈控有案,河前镇农会干事李毓湘、吴南浪、吴成祥等,查系青帮,被控任意宣传,力结团体,为共党先锋一节,人言啧啧,自非无因。复有第三区昌门乡农会干事徐显卿、卓阿云等,于夏姑桥地方饰辞截夺商米,拘押在案。(24)


因缺乏农会自身的辩诉及记载材料,由此推测江南区农会虽为重建,但行事风格仍然带有十分鲜明的“革命”色彩,既无视地方公权,对于地方乡绅也视为“阶级敌人”加以斗争。在国民党已经将农会定性为职业团体的情形之下,这些过火的行为无疑破坏了现行政治秩序。更令人担心的是这些农会干事的政治背景,“盖各干事份子复杂,或系前平邑共党张植余党,或系四十八党份子……赤匪猖獗,无不借农会名义而酝酿起变也。方经闽乱初平,接近边陲县份,地方秩序亟等安定,而一般赤匪乱党,仍多潜伏于各地农会,狼子野心,蠢蠢思动”。(25)既有共产党的嫌疑,也与福建事变颇多瓜葛,自然不能轻易放过。姚琮在获知这一调查结果后,即将此上报浙江省政府及军事委员会南昌行营,“恳转委座,因时制宜,权衡利害,先将所有农会概令解散,使宵小乱徒无所藏形,乱源免去,地方自安。俟将来另派指导农运人员,如今良善农民,训练完成后再行组织,于事实上较为有利”。又称“该农会乱收叛徒匪类,广结团体,收费造乱,大背设立农会之本意”。(26)


显然,在警备司令部看来,平阳江南区各乡的农会之所以敢于如此大胆,肯定是受了“共党份子”的鼓动,且农会行动有可能与福建事变暗通款曲,其中或许有更大的政治图谋。


二、政治叛逆还是正常减租


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蒋介石接此告令后,下令浙江省政府及温州警备司令部“迅将该县各该农会勒令解散”,“凡凭藉农会作恶之人,一律指名拿办”。(27)按这一决断,显是认同警备司令部的判断,不仅要解散农会,还要拿办为首者,以解除其政治威胁。


决议虽定,但事件并未完结。国民党浙江省党部商得省政府同意,亦委派教导员下乡彻查。4月29日,省党部谢持方到平阳县与被控方大奉乡农会干事长董廷洲、垟尾乡农会干事长邱志长、金镇乡农会干事长陈亦慎、都口乡农会干事长朱志光、河前镇农会干事长李毓湘及主诉方协和乡乡长周龄龙、山乡乡长刘仲明、都口乡乡长卢段槐、弘善乡乡长李耘青等进行谈话。颇值玩味的是,根据事实对比,省党部调查所得结论与前述调查完全相异。


其一,众乡长及数位平民联署上呈之名有假,平民7人中之“陈涛鸿、邵春春、黄大泽、周木泯、汤池、杨森,查均无此人”,所控存在伪造民意之弊。


其二,农会能接受国民党党部指导,事务尚属正当。经查平阳县农会组织比较尚称健全,推动业务也较为积极,“总计已举办民众学校者,有张架阁等二十乡农会,已举办合作社者有亭山等十八乡农会,对于其他社会事业,如造林筑路滩河,举行农产品展览会等均能参加”,这些都是农会法明定的正当事务。“虽因知识幼稚,能力薄弱,无多成积表现,但其能接受党部指导,循轨蹈矩,渐臻健全”。由此可以认定,平阳县农会及各乡农会并非大革命时期农民协会的延续,而是在国民党指导下的新农会,并没有脱离国民党的领导。


其三,被控主因在于减租,至其他呈控,经查全与事实不符。在众乡长呈控中,减租过度、侮辱乡长、霸占公所、共党嫌疑都是农会罪状。经实地调查发现,农会此次之所以被控,“全系该县江南区业主势绅汤国琮、方毅君、杨子凯、陈锡琛等反对本省减租办法不遂,乘上年闽变发生之际,暗中唆使乡长周龄龙、黄文等,危词朦呈前温州警备司令,诬以造乱大题,其所举俱非事实”。逐条列举如下:乡长呈控指认各乡农会干事长为“共党分子”,经查,“河前镇农会干事李毓湘、吴南浪、吴成祥等任意宣传为共党先锋,查非事实,彼等均系安份农民,且不识字,有妻子住宅田地”。其他所指强抢霸占行径亦有曲因,“徐显卿、卓阿云截夺商米,系属手续错误,并非有意行劫”;“陈阿根将陈荣贵拖入粪坑,虽确有其事”,但陈阿根并非农会会员,“更与农会无关”;周凤鸣平日“不甚安分,事或有之,但与瑞严寺劫案无关”;乡长卢段槐被拖入粪坑,“系农民庄阿荣所为,与华拙民、朱志光、叶正辉等无涉,华拙民犯劫有案,查无其事;方浙英引导共产党攻城,系受骗被诬,“实则并无其事”;都口乡公所学校,系地主庙房屋,“农会成立因无处办公,故亦附设在内”,原小学创办人汤国琛因办理不善,教育局改委乡农会办理学校,汤心存不甘,遂向县府呈控;惨杀上官箴父子案系1927年间青红帮所为之事,亦与方浙英无涉;县农会孙渭、温良材等,“均系本党努力农运之同志,平日无越轨行动”;至于按亩抽捐之事,“系农会征收会员会费,并非取之于业主”,所谓有一种五斤亩捐,由农会征收转解党部一节,更属无稽。调查认为:“以上被控各节,非虚构事实,即张冠李戴,或将个人事实与团体并为一谈”,目的即在于要取消农会。


以此而论,乡长们的控诉均系捏造事实、随意诬告。那么县政府为何又曲情相挺呢?调查分析,“该县县长张玉麟接事未久,以该区税收为全县冠,士绅势力又大,深恐有所开罪,发生抗赋等情事要求,故有查复属实情事”。这里其实涉及到田租与田赋之关系,租为地主所得,赋为国家税收。在减负与增收之间,政府更为关注的显是财政税收。在某种程度上,国赋与地租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28)乡镇长们承担收税职责,且本身多为地主豪绅,平日压制减租,自然成为农民的发泄对象。至于农会,在备案程序、会员资格等方面存在瑕疵,亦给控告方以借口。(29)


省党部的调查和温州警备司令部的调查所得结论几乎南辕北辙,党部调查完全推翻了众乡长们的呈控,而南昌行营及浙江省政府已经做出了解散农会的决定。双方在事件的处理及调查方式也存在差异,党部派员深入乡间,对当事双方进行了细致问询,众乡长明显存在弄虚作假、欺瞒上级的行径。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这一农会解散案并非诬告如此简单,控辩双方及党部、政府的行事逻辑才是事件的核心所在。


先看控方。平阳江南区众乡长联名上告,反映这是基层官方的统一行动。调查显示,这一控告是受到了地方士绅的支持的。县政府基于士绅在税收方面的强势地位,也不得不予以支持。控方关注的其实是减租所带来的利益,但从政策面上讲,此时浙江省党部正响应中央号召,大力推行“二五减租”,直接反对减租显然不智。于是,控方将减租的真实诉求隐藏于对农会的政治指控中。这一政治指控包括农会干事长的共产党嫌疑、农会做出的过激事件、农会行动与闽变之联系。经过这样的包装,农会就不再是稳固农村秩序的维护者,反而成为被共产党及敌对势力所利用的组织工具。联名上署的气势,警备司令部高度警惕下的配合,让浙江省政府及南昌行辕将这一事件上升到了政治的高度,认定农会是受到共产党利用的叛逆团体,由此做出解散农会的决定就不足为奇。事件的前期演进正符合了控告方的期待。


平阳农会之所以成为控告目标与其作为有关。在南京建政后的平阳农会依法组织,开征会费,举办会务。农会组织对于提高普通农民的团体力量还是有所作用的,一些乡农会对于乡公所、乡镇长毫不畏惧,体现出作为农民团体的属性,对于地方富主士绅也能够勇于斗争,带有大革命时期的气势。如调查所言,“过去农民对于一般业主,均视若神圣,现有农会组织,难免不改变观念,而一般业绅又向视面子为第二生命,今一旦受人藐视奚落,其不平之气不言而喻”,其实面子倒在其次,最关键的是农会着力推进“二五减租”损害了地主士绅的利益,“故不惜多方设法摧残农运,然其最后真正目的,不外于求取销二五减租”。(30)农会的干预显然损害了乡镇长及地方士绅的利益,农会的一些过激性的行为也为他们所利用,成为模糊事实焦点的借口。


浙江省政府在“二五减租”过程之中,本与省党部发生严重冲突,在中央的调解下,虽然暂时达成妥协,但是在减租问题上仍是曲就地主及士绅的利益。政府对于农会是否有叛逆行径是极度关注的,以免地方秩序失控。温州警备司令部负责一方安定,减租问题本不是其职责范围内的事情,但是对众乡长控告的农会霸占公所、侮辱官长行为却不敢掉以轻心,故直接将此事上报南昌行营及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蒋介石。军委会对此持高度戒心,毫不犹豫决议解散农会,予以重组。这说明,在农会的问题上,政府希望农会能够稳定社会秩序,不能有违政令,更不能与地方基层政权对抗。


浙江省、县党部在此时尚保持一定的“革命”精神,希望尽力推动减租,也发挥农会在乡村建设中之积极作用。在俟后的调查之中,也对农会的作为进行了解释。中央民众运动委员会也认同省党部的调查,“此中谁是谁非,虽未可遽断,然地方士绅因反对二五减租,而迁怒农会,藉端攻击,当为意中之事”。(31)但是,党部的调查并不能改变农会被解散的事实,省党部只能拟定农会重整的意见,要求县党部派员直接办理,解散农会,对会员进行重新登记,并严密审查甄别,“其不合法定会员资格或过去确有劣迹行为不轨者,即取销其会籍,不准加入”。登记完毕后,应重新组织,并报政府备案。省党部对于清除“共党分子”的影响,加强对农会组织的控制与政府及军委会并无不同。


如此,事件的原委已经非常清晰。减租是农会与众乡长发生冲突的根本原因,但是在乡长的呈控下,此案由经济性的减租事件转换为政治性的叛逆事件,并惊动高层。


1934年12月22日,军委会南昌行营以蒋中正名义向国民党中央秘书处发出公函,要求“所有该县农会,应准由浙省党部委派妥员前往指导整理,务须认真淘汰,严密组织,以期健全而臻完善;至温良材、方浙英、孙渭等,被控累累,仍应俟获案讯明呈报再行核夺”。(32)省党部将自身调查结果上报中央民众运动指导委员会,民运会对于既成事宜亦无法更改,“该县农会既经奉令解散,自须设法整理,妥谋善后,惟所有整理事宜,应即由该县党部派员直接办理,不必假手原有农会职员,俾免纠纷”。该会还确定两项办法:①已解散之农会会员一律重行登记,并严密审查甄别,其不合法定会员资格或过去确有劣迹行为不轨者,即取消其会籍,不准加入;②会员登记完毕,应依法定程序,重新组织农会,并须呈报政府备案。浙江省党部照此筹备整理,在浙江省政府及平阳县府仍欲拿办温良材、孙渭、方浙英等三人,后由民运会函请中央秘书处转呈中央核转南昌行营,方免予起诉处分。(33)


这算是对这一事件最后总结,减租的问题被置之一旁,焦点仍然回到农会重组问题上来。对于农会干事长们的所作所为,即使有省党部的调查加以澄清,但仍需要加以清算。事件在再三转折之下,以乡长们的胜利而告终。在减租运动之中稍有作为的农会,被乡长及士绅们以破坏秩序及共产党嫌疑的罪名所压倒。


此类事件在全国并不普遍,只是在当时推行“二五减租”较为积极的浙江省的特殊环境下所发生的。但这一事件却折射出农会组织与“二五减租”及至农村秩序的深层联系。依国民党所设定的农会组织角色,农会当发挥职业团体的优势,改善农民智识,发展农业生产,并增强农民组训。不论是在减租或是农政推行的过程之中,农会应当能够代表绝大多数农民的利益,尤其是占人数绝大多数的自耕农及佃雇农的利益。平阳江南区的各乡农会正是在这一方面有所作为,从而以团体力量对乡镇公所和地方士绅形成反压力,普通民众正凭藉由此增强的话语权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但是,农会的作为威胁到乡村社会掌权者的既得利益。在军政两方看来,农会的所为不是建设性的,而是破坏性的,地方的社会秩序受到影响。对于农会中的共产党嫌疑分子更是绝不放过,以免农会发展成“叛逆团体”。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平阳县的县级农会在整顿改组之后于1936年重新成立,其干事长是谢寿莱,而副干事长正是被控“罪状累累”的孙渭。这或可表明,国民党浙江省党部及县党部并没有认同前述指控,孙渭等农会领导分子也摆脱了“共党分子”的嫌疑。(34)


三、余论:抗战及内战时期农会组织的减租活动


平阳县农会解散案只是“二五减租”推行过程中的一个小的插曲,但在南京国民政府重建后的农会组织系统之中,却是极不寻常的事件。这一事件表明,虽然农会系国民党及政府倡导建设,但如果能够代表佃农利益,积极行动,是可能形成对政府及地主的政治压力,从而有助于减租政策的推行。然农会的集体行动不可逾越现行体制,一旦农会活动过于激烈,即可能被冠以共党嫌疑的罪名而加以取缔。平阳县的各乡农会最后遭到改组,早先工作积极的农会干事长均被解除职务,经过重组之后的农会再也难有原来的斗争勇气。平阳县农会其实反映了国民党农会政策的矛盾性,既希望农会能够发扬自主性,动员民众参与到乡村建设之中,发展农村经济,但在体制空间内又不允许农会有任何挑战党政及地方士绅权威的行动。长此以往,农会逐渐远离绝大多数农民之切身利益,也难以得到普通民众的支持。


跳出平阳农会解散案的是非,放眼抗战及内战时期的农会发展历程,可以发现,在“二五减租”政策遭遇困境、农村的业佃矛盾不断激化的情况下,要求加强农会在减租方面作为的呼声反而不断高涨。在抗战时期,农会参与到减租政策的推行及租佃关系的调解过程的事务多了起来。据湖北省建始县农会三十年度工作报告,该会以中正乡为试点办理减租,农会派员协同县党部赴该乡宣传办理。(35)浙江省农会在抗战时期也将推动减租列为重要事项,浙江省农会在其报告中就提到,“二五减租关系农民生活之改善、农村经济之复兴”,并自称一直不遗余力加以推动。在1941年,“复列为业务之中心之一,除通饬各县积极普遍推行及扩大二五减租宣传外,并为佃农免致讼累,呈请上级恢复佃业仲裁机构,以处理纠纷”。农会为明瞭各地业佃关系及减租情况,还对此进行调查,“至各地业主及土劣倚势欺压佃农者,本会亦均依法予以协助,呈请党政机关核办”。(36)


农会的参与引起政府和一些社会人士的重视。1946年,李中襄等人在国民参政会上提出:乡农会之范围为一乡,此一乡之地主与佃农半佃农以及自耕农均为其会员,地主为约百户左右,而佃户亦不致逾千户,政府果以法令明文规定使乡农会负责推行此两项法令,期年以内,法令自行而民困苏矣。其办法之一建议政府迅速制定法令以乡农会为推行土地法地租法定率之机关,并执行“二五减租”办法;之二严令省县两级政府,切实遵照,限本年内普遍完竣。行政院对于农会作为人民团体来办理行政事项尚有忧虑,对于乡农会组织之健全程度也抱有怀疑,但仍表示:调整租佃关系及执行“二五减租”仍以县政府督率乡镇公所办理,乡农会从旁协助为宜。(37)要求将基层农会明定为推行“二五减租”之法定机关,解决执行乏力的问题。


政府对这一提议予以积极回应。1946年12月,行政院正式颁发《健全农会组织彻底推行“二五减租”办法》,要求各级农会应以推行“二五减租”为中心工作,各主管机关并据以为主要考核标准,其负责人执行不力者应迅即依法予以调整;发动各乡区农会厉行督导农民入会,并切实注意佃农、雇农成分比例之增;今后乡农会理事至少应有佃农一人充任,并以该项理事一人代表农会参加乡镇调解委员会。该办法还要求增加佃农、雇农在农会理事中的比例,以维护佃农雇农利益。1947年,农林部又颁发训令,要求所属协同当地党部切实健全各地农会组织,限期征收佃农、雇农为会员,使将来以农会为推进减租运动之后盾。(38)在重建农会经过了十余年的发展之后,国民政府方才在法令上正式要求农会参与减租,同时并要求增加佃、雇农在农会领导层中的比例,目的正在以农民之集体行动推进减租进程,并以此缓和农村的阶级矛盾。


《办法》颁行后,更多农会将减租明列工作计划之中,并试图有所作为。但鉴于农会的社会团体属性,其本身并无行政执行力,只能在宣传减租、申请免税及租佃调解方面有所行动。在1946年,浙江平阳县农会之工作报告表明,该年“免赋省份佃农溢缴租额应在本年补减,该事初业主抗不遵办,纠纷迭起”,后经县政府再三出布告并由县农会分头下乡宣传减租法令,结果实现减租。(39)湖北省政府即转发该办法,要求各县市乡镇切实执行,有些县乡有所响应。武昌市农会第六区农会在其计划书中亦表示:“本会为改善农民生活起见,应协助政府彻底推行二五减租运动列为农运中心工作,凡属本会会员须互相监视改造,如有豪绅地主藉故撤佃事务发生即代为办理或转报上级机关核办。”(40)在1946年,河南省桐柏县农会派员分赴各乡宣传“二五减租”办法,同时“制止富豪士绅反对减租”,呈请“县府公布厉禁并通饬各乡镇彻查制止”。(41)甘肃清水县农会亦派督导员下乡宣传“二五减租”办法及意义,“劝告乡农会切实力行,以符功令、减轻负担、优待佃农之德政”,在1946年取得了“按原租额八分之一减免”的成绩。(42)


农会还不同程度参与到租佃纠纷的调解过程之中。山东省济南市农会鉴于“佃农与地主、雇农与雇主之纠纷在所难免”,“兹为维护贫农、佃农或雇农之利益”,拟于农会中成立调解委员会,且规定:理监事中,最少得有佃农或雇农一人,以免富农及自耕农之遇事操纵。(43)据1946年的甘肃清水县的农会报告(见表1),农会“调解农事纠纷一百二十件,双方均能听从”。其中,租佃事件占有一定的比例。(44)


江苏省南通县农会设立有调解委员会,1947年上半年,县农会还要求各乡成立乡调解委员会,受调案件达千余起。关于业佃纠纷者,占70%;产权争执者,占15%;其他占15%。(45)下半年,县农会聘请李则茂、杨祖英、吴敬一、王书佩、于基(律师)为调解委员会委员,调解纠纷106起,各乡会调解纠纷千余起。其中业佃纠纷占65%,产权纠纷占25%,其他10%。(46)在1948年上半年,县调委会调解案件91件,各乡会调解案件千余件。调解案件中,计业佃纠纷60%,产权争执25%,其他事件15%。有些区乡调解委员会未规定农民代表参加,县农会认为欠妥,并呈请县政府于区乡调委会酌聘农会代表为委员。(47)


依当时的租佃纠纷解决机制,一般地方多在行政体制内设有租佃调解委员会,如果农会既在会内参与调解,也在会外参与政府主导的租佃调解,对于增强农民的话语权还是有益的。不过,由于地主与佃、雇农共处一会,许多农会的会务又为地方豪绅把持,农会在这个方面的作为仍受到相当大的限制。(48)


农会参与减租有助于减轻农民负担,稳定乡村社会秩序,但也应看到,农会参与主要是在政策宣传、纠纷调解、意见转达等方面,再难看到诸如平阳各乡农会那样积极而主动的减租行为,更不敢对乡村基层政权及地方乡绅的权威提出挑战。正如有论者指出的:“租佃制度是否能够彻底改革,主要关键倒还不在改革办法是否周密,而在乡村政权究竟掌握在谁的手里,如果地主豪绅掌握乡村政权,那么任何周密办法都是无法推行。”(49)同时,佃雇农在农会之中的比例虽有增加,但其话语权并未能相应提高,农会还未真正成为贫穷农民的“利益代言者”。除了在调解及宣传方面发挥作用外,农会并不能在根本上转变“二五减租”政策所面对的政治困境。


本文刊于《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6期,感谢华中师范大学近代史研究所硕士张莉提供稿件。


注释:

(1)萧铮:《土地改革五十年》,台北:中国地政研究所,1980年,第27页。

(2)浙江“二五减租”推行最力的时间段为1927年到1932年,历时6年以上,尤其1928年最为声势浩大,以至引起地主刺杀国民党县党部人员、省政府试图以共产党罪名将省党部领导人逮捕等激烈冲突。详细过程见郑康模:《浙江二五减租之研究》,见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65辑),台北:成文出版有限公司,1977年,第33965-34004页。关于“浙江二五减租”的讨论在民国时期代表性的论著有洪瑞坚:《浙江之二五减租》,《中央政治学校地政学院研究报告》,上海:正中书局,1935年,第54页;郑康模:《浙江二五减租之研究》,收入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65辑),第33933-33934页。此外,白凯:《长江下游地区的地租、赋税与农民的反抗斗争(1640-1950)》,林枫译,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年;陈淑铢:《浙江省土地问题与二五减租》,台北:国史馆1996年印行;王合群:《浙江“二五减租”研究1927-1949》,华东师范大学博士论文,2003年。相关论文有曹树基:《两种“田面田”与浙江的“二五减租”》,《历史研究》2007年第2期;王小嘉:《从二五到三七五:近代浙江租佃制度》,《中国经济史研究》2006年第4期;牛林豪:《试析1927-1937年国民政府的土地政策——兼论土地政策失败的根本原因》,《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何莉萍:《从二五减租运动看民国时期土地政策之实施》,《湖南社会科学》2006年第2期;王合群:《国民党党派斗争与浙江二五减租的兴起》,《民国档案》2002年第2期。

(3)关于国民党重建农会的情况请参见魏文享:《农会组织与国民党党农关系的重建》,《江汉论坛》2008年第4期。另关于农会研究之现状及其总结请参见魏文享:《近百年来农会组织的发展道路及其研究述评》,《近代史学刊》2007年第3辑。

(4)国民党新建农会之性质请参见魏文享:《农会组织与国民党党农关系的重建》,《江汉论坛》2008年第6期。

(5)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政治三),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第485-489页。

(6)《国民党中央民众训练部制定之农民运动方案》(1930年1月27日),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政治四),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第485页。

(7)《国民党中央民众训练部制定之民众团体组织原则及系统》,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政治三),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第1页。

(8)蔡鸿源主编:《民国法规集成》(第41册),合肥:黄山书社,1999年,第33页。

(9)许闻天编著:《中国农民运动概述(初稿)》,重庆:中央社会部1940年印发,第120页。

(10)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政治三),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第86页。

(11)《实业部发表全国农会统计》,《中央日报》1936年4月9日第8版。

(12)(台北)中国国民党党史馆藏:《农村组织现状及其改进》,农产促进委员会印行,重庆,1942年4月,第31页。

(13)(台北)中央研究院近史所档案馆:20-00-13/17-4,《浙江省各县农会核准登记情形》,1940年。

(14)第二历史档案馆:11-1699,《浙江省农会第二次代表大会特刊》,1939年10月,第26页。

(15)平阳县志编纂委员会:《平阳县志》,北京:汉语大辞典出版社,1993年版,第456页。

(16)(19)(20)(21)(22)(23)(24)(25)(26)(27)(29)(30)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第一编·政治四),第524页,第526页,第524页,第524页,第527页,第527页,第527页,第528页,第528页,第525页,第530页,第531页。

(17)(台北)中央研究院近史所档案馆:20-00-13/17-9,《浙江省平阳县农会三十五年度示范工作工作报告·序言》,1946年。

(18)《皖宣城县农会请豁免田赋》,《中央日报》1933年4月26日第3版;1933年11月22日第6版。

(28)白凯对田赋与地租之关系有细致论述,请参见白凯:《长江下游地区的地租、赋税与农民的反抗斗争(1640-1950)》,林枫译,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年。

(31)《中央民运会姜光明等笺呈(5月24日)》,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政治四),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第531页。

(32)《军委会南昌行营致国民党中央秘书处公函(12月22日)》,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政治四),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第532页。

(33)《处理浙江平阳县农会被控解散纠纷案》,《中国国民党第五次代表大会中央民众运动指导委员会工作总报告》,1935年11月编印,第161页。

(34)(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20-00-13/17-4,《浙江省各县农会核准登记情形表》,1938年统计。

(35)湖北省档案馆藏:LS31-3-168,《湖北省建始县农会三十年度工作报告》,1941年,第53-55页。

(36)(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20-00-13/18-2,《浙江省农会三十年度工作报告,福利事业方面》。

(37)国防最高委员会档:003-3907,确定乡农会为调整租佃关系及执行二五减租之法定团体案,国民参政会第四届第二次大会提案,1946年6月18日,提案者李中襄等十九人。

(38)湖北省档案馆藏:LS33-1-11,《农林部健全农会组织彻底推行二五减租办法》,1947年。

(39)(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20-00-13/17-9,浙江省平阳县农会三十五年度示范工作工作报告。

(40)武汉市档案馆藏:18-10-1466,《武昌市农会第六区农会农民福利计划报告书》,1947年1月。

(41)(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20-00-03/21-5河南桐柏县三十五年度举行农会工作会报汇报表,1946年10月。

(42)(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20-00-06/25-9甘肃省清水县农会三十五年度下半年示范工作报告。

(43)(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20-00-02/11-2,《山东省农会三十六年度工作示范计划报告、济南市农会三十六年度示范工作计划》。

(44)(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20-00-06/25-9,《甘肃省清水县农会三十五年度下半年示范工作报告》。

(45)(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20-00-11/14-10,《江苏省南通县农会三十六年上半年示范工作报告》,1948年1月。

(46)(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20-00-11/14-10,《江苏省南通县农会三十六年下半年示范工作报告》,1948年1月。

(47)(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20-00-11/14-11,《江苏省南通县三十七年上半年示范工作报告》,1948年7月。

(48)关于农会领导层的状况请参见魏文享:《农会组织与国民党党农关系的重建》,《江汉论坛》2008年第6期。

(49)益圃:《中国地政学会怎样改革租佃制度》,见薛暮桥、冯和法编:《〈中同农村〉论文选》(上),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3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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