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谠:中国二十世纪政治与西方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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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谠  


邹谠,著名政治学者,美国芝加哥大学讲座教授,北京大学名誉教授,1999年8月病逝于芝加哥。

本文系作者1986年4月29日在北京大学授予名誉教授仪式上的致辞。


中国20世纪可以让西方研究政治理论的学者更容易看到社会革命与全能主义政治的共同历史渊源和内在关系,并且提供我们论证这个共同渊源和内在关系的丰富事实和材料。社会革命的概念大家都很清楚,"全能主义"("totalism")一词却需要解释,我所用的"全能主义"的概念与30年代中国和西方现在一般理论家所用的"极权主义"("totalitarianism")不同。我用"全能主义政治"这一个专门名词来表达政治与社会关系的某一种特定的形式,而不涉及该社会中的政治制度或组织形式。"全能主义"仅仅指政治机构的权力可以随时无限制地侵入和控制社会每一个阶层和每一个领域的指导思想,"全能主义政治"指的是以这个指导思想为基础的政治社会。"全能主义政治"一方面和我所谓的"权威主义政治"如中国传统君主专制下的政治,可以划分得很清楚。另一方面同德意志和意大利在30年代和40年代初期的极权主义政治和个人独裁在理论上和实践上也不相同。


中国的社会革命和全能主义政治的共同渊源是20世纪初期面临的全面危机,社会革命是克服全面危机的方案,全能主义政治是应付全面危机的一种对策,并且从事社会革命就必须用全能主义政治为手段。因此,社会革命与全能主义既有共同历史渊源又有内在的关系。中国20世纪初期,国家在军阀混战中解体,社会中的各个领域的传统制度都在崩溃,日常生活中涌现出不少问题不能以传统的思想和常规的方法去解决。在国家生死在亡的时候,有些仁人志士认为只有社会革命才能从根本上克服整个国家、整个社会和各个领域中的危机。他们看到只有先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政治机构或政党,然后用它的政治力量、组织方法,深入和控制每一个阶层和每一个领域,才能改造或重建社会国家和各领域中的组织与制度,才能解决新问题,克服全面危机,因此,社会革命一开始就蕴藏着全能主义政治的因素。但是,全能主义政治的扩大和缩小也决定于社会革命的形势,各个革命阶段不同的目标,敌我力量的对比,人民内部矛盾的消长,政治集团内部斗争的变化。


如果我们拿中国的全能主义与德意的极权主义比较,我们立刻可以看到另一个要点,这就是从事社会革命必须以全能主义为手段,但是采用极权主义的政治集团却不从事社会革命,反之,它往往以防止或消灭社会革命运动为目的。正是因为社会革命运动必须深入各阶层、各领域,所以要防止和消灭社会革命运动的政治集团的政治权力也必须深入各阶层各领域。30-40年代的德意两国就是最明显的例子。所以我们把全能主义政治和极权主义政治,也可以说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全能主义政治明白地区分开来。


中国20世纪政治史还能向西方社会科学提供一些关于社会革命和全能主义政治正面和反面的概括。西方社会科学家在讨论社会革命尤其是全能主义政治时常常只限于或强调它们的反面作用、消极的后果,但是,它们往往没有看到社会革命与全能主义政治如果能控制在一定限度以内,在某些时期能有一定的正面作用与积极后果,中国社会革命以阶级斗争为指导思想从阶级观念中又引伸出群众的观念,中国政党以它的严密的组织和逐渐强大的组织能力去发动群众,组织群众,引导群众参与政治,所以在革命的过程中,中国人民参与政治的形式起了数千年以来第一次的根本变化,农民及贫苦大众下层阶级都变成政治生活中的重要角色,不少上升为干部、最高层的政治领袖也以他们为"参考群体",这是共产党战胜国民党的最根本的原因。更重要的是这个大众参与政治形式的变化,正是中国建设社会主义高度民主不可缺少的基础。


但是,社会革命与全能主义政治如果不能控制在一定限度以内就有反面作用和消极后果,在革命过程中,从井冈山袁文才王佐事件开始到延安时期整风后期的抢救运动,都有肃反错误和扩大化的事实,江西初期和1947年土地革命采取了过左的路线,延安时期一直到1981年所用的文艺必须从属于政治、为政治服务的口号违反了文艺发展的规律。这都是一些例证。


更根本的是,即使从马克思基本原理来看,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因此,社会革命的深度和生产关系的改革,应以社会经济发展的程度和多种客观条件为标准,适可而止。现在我们都承认人民公社的组织形式超过了生产力发展的高度,脱离了现实。


同样重要的是1949年中国共产党取得了政权,中国站起来了,社会重新建立起来了,全面危机过去了,全能主义政治就失去它的历史的功能和任务,它的应用范围应当缩小,然后逐渐演变成为社会主义高度民主政治,可是从院系调整开始,经过反右扩大化一直到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全能主义政治有逐步升级的趋势,党内民主削弱,群众路线无形中失效,党外民主力量低落。文革时期"四人帮"搞一次"社会革命",全能政治登峰造极,最终造成十年灾难,以上一系列的事实和概括,是中国20世纪政治向西方政治学提出来的一组理论上的课题,还有待于我们去深入研究和解决。


中国20世纪政治对西方政治学还可以提出另外一系列的理论上的问题,它可以让我们对西方数十年来"极权主义"理论的一个基本弱点,看得更清楚,这个基本弱点就是将政治与社会的关系这一理论层次和政治制度本身这另外一个理论层次没有能够区分开来。西方政治学是分析某一个国家某一个时期的实际政治现象的理论。所以,西方政治学家往往将一定政治形式即个人独裁、个人崇拜、权力极度集中提到理论上最高的层次,他们尖锐地深刻地指出个人独裁、个人崇拜、权力极度集中的反面作用,严重弊端和极恶的后果,这一部分的理论仍然可以作我们的参考,但是他们认为个人独裁、个人崇拜和权力极度集中,与政治深入控制社会必然会同时发生并且会同步增长,这个观点是片面的,因为他们的注意力集中于分析个人独裁、个人崇拜和权力极度集中的弊端。因此,也不注意到政治深入控制社会在某些时期,在某些情况下,对解决一些具体向题,可能有正面的作用和积极的功能,甚至是必需的,在政治深入社会各个领域的同时,个人独裁、个人崇拜、权力极度集中是可以避免的。


更重要的是中国20世纪政治史说明,政治不深入社会各阶层各领域,中国就不能在短短的二十多年改变了数千年以来的民众参与政治的形式,今天也不会有建设社会主义高度民主的基础。此外,全能主义政治的扩大和缩小并不是必然和个人崇拜、个人独裁、权力高度集中的程度成正比例。延安时期权力逐渐的集中于毛泽东先生的手中,但是,整个延安和西柏坡时期,全能主义政治不是扩大,而是缩小了。这个时期的解放区比解放后的中国许多时期有更高度的民主,但是,我们也必须指出,在另外一些时间,全能主义政治的扩大与缩小,是与个人崇拜、个人独裁、权力高度集中是相互依存、同步增长的,文革十年灾难就是最好的例子。这些历史事实说明:第一层次上的政治权力制度或组织形式和第二层次上的全能主义的范围大小并不必然存在对应性。因此,在具体研究中,我们必须把这两个理论层次区分开来,然后再研究在实际生活中这两个层次的相互关系和变化。


但是,全能主义政治与全能主义政治中的政治制度和形式毕竟在最深的层次上有内在的关联,并且全能主义政治与极权主义政治制度也有一个相同的要点。这种政治制度和形式与民主政治制(包括西方民主政治制度和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有基本的不同之点。全能主义政治与全能主义政治制度的基本特点是这个社会中没有一个政治权力机构不能侵犯的领域。换句话说,这个社会中个人或群体的自由和权利没有受到道德、法律、宪法的保障。他们的自由活动范围的大小和内容,是政治权力机构决定的。除了国家直接或间接控制和管理的领域外,全能主义政治社会中只有三个其他的领域。第一个是政治机构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制定政策,授予国家单位、群众组织、社会群体或公民个人的独立自主权。第二个领域是政治机构从战略、策略上的考虑,自动地、暂时地不去控制某一些社会行为。例如,延安时期放弃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第三个领域是政治机构不介意的领域。例如,打麻将牌。这三个领域都没有宪法上、民意上、道德上的保障。反之,同这三个领域相等的活动与行为,在西方民主主义政体中是以个人、群体自由权利为根据,这些个人、群体的自由权利受到了宪法、民意及道德上的保障,政治机构不能侵犯。由于决定国家政治机构活动范围的出发点不同,这两种制度下的改治、经济社会的生活就完全不同。


西方民主政治制度下的这个政治机构不能侵犯的领域,是目前西方民主政治和经济社会生活的基础。现代西方民主国家的建立是从"公民"的概念出发。英国早在18世纪的时候,人民个人与生俱来的自由权利观念已经确立,并有制度上的保障。到了19世纪,公民的概念更进一步包括了人民在社会上、经济上的一些权利,变成了福利国家的一个基础。这个西方的历史经验和民主政治制度的发展与运用的理论,值得我们深入研究。


新中国的建立,实际上是以"群众"的观念而不是以"公民"的观念为指导思想。"群众"的观念着重社会某些阶层的社会和经济上的权利,而忽略了个人的自由权利。目前,中国正在建立社会主义高度民主,也许中国建设的道路与英国和欧美的过程相反,中国先确立人民的经济上、社会上的权利,然后再转回来确立人民自由权利与真正参与政治决策,选择领袖的权力。这也就是说,中国在建立社会主义高度民主的过程中,不能也不应该否定西方社会中公民应当享有不可侵犯的自由权利的指导思想和制度,而是要进一步在经济上、社会上保证公民能真正行使这些自由权利,并且充实与补充,使它们有更新的内容和更深刻的意义。我认为,这是中国新宪法的基本精神。目前,我们的时代任务是严格执行宪法中保障人民自由权利的条文,从保障创作自由、学术自由、思想自由做起。这样一个发展的途径,必能又一次向西方政治学提出一个新的理论上尚待探索的课题。


目前,中国正在讨论如何坚持与发展马克思基本原理、突破局部原则。在这方面,西方社会科学的发展有两点可以作我们的参考。马克思改变了研究历史的方向,将西方研究历史的重点一方面转移到"现实生活"、"生产活动"和人与人的日常关系与冲突,另一方面转移到下层阶级与贫苦大众。马克思这个贡献是大多数西方社会科学家所承认的。另外,还有一些新马克思主义者指出,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的最基本的价值观念是个人通过有创造性的工作充分实现自己的才能。马克思在后期的著作中,并没有放弃这个价值观念。西方反对马克思主义的学者大多否认或贬低价值观念在马克思著作中的重要性。他们将马克思的早期著作与后期的著作对立起来,用后期著作的科学性否定了早期著作中明确表述的价值观念。然后再用西方近百年来的历史经验与社会科学研究的成果否定马克思后期著作中的理论的科学性,这样,马克思的思想就全部被否定了。这种解释马克思思想的方法分割马克思早期和后期著作的联系的论断,应当作为中国学者的反面教员。中国目前正在努力提高精神文明,精神文明的最基本的成份是价值观念。马克思共产主义的基本价值观念应当是中国世世代代坚持的。并且还需要将这个价值观念作为制定培养人才的政策,完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建立社会主义高度民主的基础。


经过七十多年的革命与建设,中国的政治结构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中国的政治结构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既有外来的成分,也有中国传统的成分。"体"和"用"这两个范畴已经不能表达这两种成分的相互关系。也许我们可以用五对从抽象到具体的概念去分析,这五对概念是:(一)整体与部分;(二)内容与形式;(三)价值观念与现实生活;(四)口的与方法;(五)显而易见的政策、方针、指导思想和隐藏在后的支持或反对的力量及有利或无利的客观条件。


应用这五对概念,我们可以说,中国目前的政治结构的整体、内容、价值观念、目的、显而易见的政策方针是外来的,而整体中的某些部分、形式、现实生活、方法、隐藏在后的有利或无利的条件是来自传统文化和社会习惯。这个结构中的外来成分与传统成分的相互关系是不能也不应该逆转的。中国传统文化的某些优越的部分,例如儒家的人本主义与人道主义可以发扬光大作为这个整体中部分的补充。但是要完善这个新的整体,特别是要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建全社会主又法律,建立社会主义高度民主和高度精神文明,必须用西方社会科学包括各派的马克思主义作为我们的参考,有选择的介绍和应用。


总之,中国二十世纪的政治经验可以向西方政治科学提出很多基本的挑战性的课题,可以作为建立在世界上有一定地位的中国政治学的基础。同时西方政治科学也可以向中国提供很多研究成果和理论,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服务,并作为建立中国政治学的参考。


附表

不同国家类型中国家活动和个人自由范围图式:


1.国家直接控制和活动的范围

(1)国家所有制和国营企业

(2)国家对私人经济活动的支持(美国对农产品的价格支持)

(3)国家对私人经济活动的管理(掌握私营公共事业的要价,批准开业,管理电台和电视台)

(4)维护法律和秩序、国家防务、公共教育、公共事业(如道路和公路)


2.国家间接控制和活动的范围

运用税收刺激经济发展,控制信贷和货币的供应量


3.政治机构授予的个人或群众的自主权

(有自主权,实行自负盈亏的企业)


4.政治机构暂时不管或容忍的范围

(延安时期暂停没收土地)


5.国家不介意的范围:打牌


6.国家不能侵犯的范围

(1)受凤俗、道德和宗教观念等保护的个人与群体的自由和权利

(2)受国家实在法(positive law)保护的个人与群体的自由和权利

(3)受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保护的个人与群体的自由和权利


编者附记:作者在发表此文时,增加了一个附表。他对附表作了如下的解释:


这张表是比较各国政治体制的模式框架。根据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演变,现代国家民主管理一般都对上述六个层次加以区分。我国目前已处于从全能主义政治到社会主义高度民主政治转变之中。这种全能主义政治产生于社会危机时期,以社会革命为目标,根本不同于极权主义政治。但是,在文化大革命中,这种全能主义政治发展到了项点,可以对以上六个层次不加区分,统统由政治干预,造成严重的后果。这种全能主义政治与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有关,即一切经济活动由国家包下来,吃大锅饭,由政府管理。这既不能真正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又不能真正进行有效的管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必然要改革。因此,把以上六个层次加以区分,对中国的经济社会体制的改革是有借鉴的意义。


首先,要明确区分国家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的范围。其次,企业的自主权要由法律明文规定下来,不是政策今天放、明天收。在实现民主政治方面,中国可能走同西方相反的道路。中国先有了民主的宪法,再有个人和集体的自由和权利,以及受国家实在法保护的个人和集体的自由和权利。他很赞成实行双百方针,但是,在观念上似乎应该有一种转变,即:这种权利并不是某种可以今天给予、明天不给予的东西,而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民固有的权利,并且应该受到实在法的保护,是任何人都不能侵犯的。有了公民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才能进一步向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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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川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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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政治研究》1986年第3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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