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英:中国商会走向国际舞台的新步幅—中国商会加入国际商会的历程及影响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13 次 更新时间:2017-05-09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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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英 (进入专栏)  

诞生于清末的商会,在中华民国创建之后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其主要表现是全国性商会组织——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的成立。即使是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后,对民间团体的独立发展设置了一些障碍,但商会仍然在不利的政治环境下四面斡旋,并且在走向国际舞台方面跨出了值得重视的新步幅。本文主要对中国商会参加国际商会以及首次出席国际商会会员大会的经过与表现,略作介绍和评述(1)。


一、国际商会的成立


国际商会正式成立于1920年6月,其发起则在1919年10月。时当欧战甫终,各国经济凋敝,种种重要经济问题亟待解决。由于国际经济问题并非一国之事,与许多国家息息相关,如不通力合作,将难以谋求世界经济的复苏。特别是大战期间共同存亡的协约国,相互之间的合作精神在战后已骤见衰退,需要通过新的方式增强凝聚力。于是,“有识之士知国际经济之再造,非由各国之重要经济团体及个人集合讨论,共谋救济之道不为功”(2)。所谓国际商会,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


远离欧洲大陆的美国,对国际商会的成立尤感迫切。1919年下半年美国商会即发出倡议,延请主要协约国派代表赴美举行国际经济会议,共同讨论国际经济问题,谋求复苏经济的办法。为顺利促成此举,美国商会先前还派代表团赴欧洲,向一些国家的工商界和政界陈说利害关系。欧洲诸国由于均面临着同样的经济困难,因而对美国商会的这一提议表示赞同和欢迎。


但到同年10月,应邀赴美国纽约州大西洋城出席此次会议的却只有英、法、意、比四国工商巨子和金融界组织的代表团。尽管如此,此次会议仍成为促使国际商会诞生的一次重要预备会议。与会各国代表认识到,类似的会议此前也曾在米兰、波士顿、巴黎等地相继举行,均由于“缺乏一种永久组织以执行议决案件,故无若何成绩之可言”。有鉴于此,此次会议首先即议决创设一个永久的国际机关,命名为“国际商会”,并议定国际商会组织法的详细草案,另设起草委员会办理有关具体事宜,同时还决定于次年6月在巴黎召开成立大会“庶几国际商会得以切实组织成功”。


1920年6月,国际商会如期在巴黎举行成立大会,美、英、法、比、意五国派代表团出席,“以美国一千四百商会之应声为尤盛”,法国国务总理也出席了会议。成立大会除通过国际商会组织法,还推选法国商业部部长格莱莽岱为第一任会长,此人在大战期间即因主张协约国经济合作最力而有“协约部长”之称,后又对“国际商会之创设,尤竭诚赞助”。


国际商会成立后,成为代表国际间经济活动的世界性经济组织,因而有人称之为“国际经济联合机关”。其宗旨有以下5条:①包含金融、工业、运输、商业等国际商务之一切经济机能;②汇集并宣布与国际商业有关系者之意见;③改善国际商务状况和解决国际经济问题;④增进各国商人及商业团体之交际与情感;⑤努力助成世界之和平与国际之友谊(3)。国际商会下设理事会、大会、各国国家委员会、秘书处,主要工作方式是采取专家会议、通函表决法、开展经济调查和刊布调查报告等,另还有“其他随时发生之有用工作”。


国际商会的会员包括基本会员和普通会员两种,凡各国金融及工商各界之团体会社,无论全国或地方,如确系代表各该社团利益,无政治目的或营利目的者,均可加入国际商会成为基本会员。各国以营利为目的之个人或公司,如其国之经济团体已成为基本会员者,可被选为普通会员,并享有列席大会权和发言权,但无表决权。


国际商会的成立,因起初主要由美、英、法、比、意五国列名发起,故“中立诸国,对此新创机关,颇存疑虑,以为或系协约各国对于中立国经济战争之一种工具”(4)。但不久,许多国家的工商界对国际商会的性质与作用有所认识,荷兰等中立国家也陆续加人。到1931年5月华盛顿大会时,国际商会的基本会员已有965名,普通会员更多至2467名。1932年,世界各国先后有经济团体参加国际商会者,巳达46个国家。德国也于1925年被批准人会。于是,国际商会成立后获得了比较迅速的发展,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二、中国商会的加入


中国商会之加人国际商会,起初并非出于自身的行为,而是国际商会主动向中国商会发出邀请。国际商会成立不久,即比较关注中国经济的发展情况,并希望中国商会能够加人。大约在1920年的下半年,国际商会秘书长、美国人杜莱盎(又译为杜利欧)就曾致函上海总商会,介绍国际商会的情况,邀请中国商会派代表参加1921年6月在伦敦举行的国际商会第一次大会,并请“加人为会员”。上海总商会曾专门讨论此事,认为中国系“国际团体之一”,国际商会是国际经济协调组织,“为商人国际地位计,为自身利害计,亟应一体参与”;但上海总商会也认识到,“惟人会者既系代表全国,本会仅系上海一部分之商会,自未便对外遽有所表示”(5)。因此,上海总商会遂决定将此议案提交全国商会联合会讨论。然而,全国商联会却一直没有给予明确的答复,加人国际商会之事也因此而遭致延搁。


时过近5年之后的1925年4月,在全国商联会第五次大会上,吉林总商会代表王文典提出“请将本会加人国际商会联合会案”,并说明国际商会是“团结各国商界之机关”,具有“维护各国公共之利益”的作用,中国“欲增进国际间之地位,保护在外之商权,似应与世界商界立于同等地位,吾华商界受世界同等之待遇,然后可以著著争先”,所以“有加人国际商会之必要”(6)。经过讨论,与会的许多代表对此举也表示赞同,但大会最后并未就加入国际商会做出正式决定。虽然如此,通过本次会议的讨论已有更多的工商界人士认识到中国商会加人国际商会的意义与作用,这应该说是一个明显的进步。


1928年冬,国际商会会长毕莱利通过中国驻比利时大使王景岐,致函上海总商会,请中国设法参加国际商会。上海总商会以事关全国及国际问题,当即转请全国商会联合会办理。全国商联会乃分电国民政府行政院、工商部及外交部,请示办法;一面通电全国各商会,就是否有参加国际商会之必要这一问题,广泛征求意见。


当时,国际商会之所以再次邀请中国商会加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其一是因为中国“曾为大国,可为大国,将为大国”,迄未加人,乃国际商会一大缺憾。应该指出,这虽是原因之一,但并非主要的因素。其二是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后,在形式上实现了全国的统一,各国皆视其为在中国扩展自身势力的新机遇。“吾国频年战乱,商业未能有所发展,自国民政府统一全国,商民经济渐呈新机……外商对于将来之对华贸易皆以为将有长足之进展,且闻当局有借重外资、取给外资之议,尤视为有机可乘”。其三是中国广阔的市场,对欧美诸国均具有很大的吸引力。欧美列强主动邀请中国加人国际商会,其主要目的实际上是为了更便于在中国拓展市场。当时的工商界人士对此巳有所认识,“吾国素为各国对外贸易之重要中心,欧战以还,吾国市场尤为重要”。其四是中国商人的力量也已日趋壮大,具有举足轻重的社会影响。“中国商会之所以被邀请者,虽有其他动机,然其最大原因,亦实由于各国目击吾国商界在吾国政治上、社会上已占伟大势力,知非与其联络,在新中国之商务必不能有所活动耳”(7)。《东方杂志》发表的文章也曾分析美、英、法等国之所以特别关注中国问题,一方面“是由于中国国民革命成功以后,需要外资促进建设事业的声浪很高,因而引起国际资本家的注意”;另一方面,“英美大资本家年来因东方投资事业尽为日本垄断,也想急起直追,再在东方市场谋一出路”(8)。


但是,加人国际商会对中国经济的发展也不无裨益,特别是有利于促进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因此,当时无论是官方还是工商界人士,都认为中国应该尽快加人。加上国际商会准备于1929年1月组织召开“中国问题讨论会”预备会议,议题均与中国许多重要的经济问题直接相关,中国更应派代表出席。收到全国商联会的请示之后,南京国民政府行政院及各部均明确表示,“应积极筹备参加”。同时,全国各商会“佥以不平等条约实为我国对外贸易不振之主要原因,国际商会既系各国商人及经济团体所集合组织,我国自应将此项重要问题,宣布世界各国商人,转促各该国政府之觉悟。故复电纷纷,均表示赞同”(9)。在得到上下一致赞成之后,全国商联会组织了一个“参加国际商会研究委员会”,并邀请外交部驻沪办事处、工商部驻沪办事处、工商访问局、财政部驻沪货价调查局等各派代表参与讨论有关具体事宜。


为派代表参加国际商会即将举行的“中国问题讨论会”预备会议,全国商联会还组织了“国际商会中国委员会筹备会”,主持参加中国问题讨论会预备会议之筹备事务。但因事出仓促,时间匆忙,后来未及从国内选派代表出席该会议,而是改请正在欧洲的夏奇峰和中国驻德公使馆一等秘书梁龙为代表,另请驻德使馆商务调査部主任俞大维为专门委员,就近代表中国商会出席会议,“是为我国参加国际商会之嚆矢”。在委派夏奇峰等人出席会议的同时,全国商联会也分电行政院、各部、省市政府和各铁路局,征集资料,以备不时之需。至1929年4月,讨论通过了国际商会中国委员会筹备会章程。旋即由外交、工商、财政三部驻沪办事处、银行公会、全国商联会开会数次,并推定盛俊等6人为专门委员(10)。是年7月,国际商会将在荷兰举行第五届大会,全国商联会推选由张嘉撖任主席、陈光甫为副主席的10人代表团前往出席。所需经费6万元,行政院照准由财政部补助半数,其余由全国商联会筹措。


国际商会第五届大会之后,全国商联会又拟具国际商会中国委员会筹备会章程报请工商部备案,因未附上国际商会章程,奉批不准。1930年,筹备事宜无甚进展。至1931年中国国际贸易协会成立,经银行家林康侯力言国际商会地位重要,中国应该加人,“以图对外贸易之发展”,于是始将国际商会中国委员会筹备会改名为国际商会中国分会,积极进行。1931年2月7日,国际商会中国分会正式成立,推举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总经理陈光甫为会长,郭秉文为副会长,林康侯为秘书长,重拟章程报请国民政府备案,会址暂设上海香港路4号银行公会,同时还报请国际商会承认。1931年5月3日,经国际商会理事会会议通过照准。至此,中国商会才正式成为国际商会成员之一。


国际商会中国分会“以联络国际工商、促进国际商务为宗旨”,其具体职责包括5个方面,即代表中国工商业及经济团体谋国际商务之改良与发展;征集中国关于国际商务发展的意见,向国际商会提出建议;酌行国际商会议决案;应国际商会之咨询及对于国际商会之提案,予以书面表决;赞助中国政府增进各国之友谊,维持世界之和平。国际商会中国分会的会员也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凡中国与国际商务有关系之各省市区商会及重要经济团体,均可成为团体会员;凡属于上述团体会员之法人及自然人,经该团体会员之介绍,即可成为个人会员(11)。


由上可知,从1920年下半年到1931年,中国商会正式加人国际商会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其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包括国际国内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其中比较重要的一个因素恐怕还是中国商会和工商界中的绝大多数人对此未予以足够的重视,致使在国际商会中国分会成立之后的一年中,工商界加人国际商会成为会员者,仅有上海总商会为基本会员,中国银行及上海商业储蓄银行为普通会员。时人也曾指出:“此种情形,衡以我国于世界商业中所占之地位,殊属不称。”(12)国际商会中国分会为扩增会员,还曾请全国商会联合会通函全国各地商会,会长陈光甫也曾亲赴平、津、京、汉等地劝导工商界积极加人。


三、参加“中国问题讨论会”预备会议的表现


中国商会虽然直至1931年才成为国际商会的正式成员,但在此之前已经两次派代表参加国际商会的重要会议,并且在会上有值得称道的表现。第一次即是参加1929年1月在国际商会本部巴黎举行的中国问题讨论会预备会议,这也是中国商会代表在国际商会舞台上的首次正式亮相。


此次会议由国际商会会长毕莱利任主席,英、法、德、美、比、意、日、荷诸国及国际商会的代表共10余人参加。国际商会召开中国问题讨论会预备会的目的,用毕莱利致开会词中的话说,是因为中国政府“对于整理财政、奖励工商业不遗余力……现在之问题,是中国商人应如何协助中国政府此伟大之建设,而外国商人应如何协助中国商民建设新中国”;他还表示:各国商人“愿以各国之经验、智积、技能贡献于中国商界”。实际上如前所述,主要是由于欧美列强在中国的利益所致,连毕莱利也承认“各国对于中国不仅以物质上有重大关系,即精神上其重要亦日增月进”(13)。


中国商会派代表参加此次会议,则是希望借此达到有利于中国经济发展的目的。梁龙在致词中即开宗明义指出:“首先应废除中外现行种种不平等条约之束缚”,同时还阐明外商“借款条件首须不侵犯中国政治上主权及经济上之自由与独立,其有企图借此垄断操作以图专利者,当然为中国商界所不能忍受也……中国商会以为,外货输人仅能于公开市场中以商业上原则行之,倘各国资本家以联合一致之手段出之,以反增疑惧”(14)。由于中国商会所派代表和与会许多国家的代表参加此会的目的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而难免会出现某些矛盾冲突。在讨论一些具体问题时,各国代表无不从本国利益出发对中国代表提出种种要求,或者是对中国代表的要求表示异议。有些国家的代表也意识到:“各国所处之地位已不相同,则对于解决中国问题之立场不能无异。”值得肯定的是,中国商会的代表尽管是首次出席国际商会的重要会议,但却能够比较坚决地站在国家和民族的正义立场上据理力争,产生了较好的影响。首先,中国代表并没有因为重视经济问题而忽略国家和民族的利益,而是将两者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并表现出维护国家和民族利益的强烈愿望与要求。例如日本代表回避日军对中国领土的侵占,只是片面强调“现在日本货物受中国通商口岸抵制,吾希望中国商人不久亦觉得抵制他国货物于自国亦受损失,盖干涉商品之流通实违背经济学之原则也”。中国商会代表梁龙当即针锋相对地反驳说:“中国商民亦知抵制日货自己损失亦大,然日本政府无端派兵占领中国领土,惨杀无辜中国妇孺人民,中国商民激于义愤,不得已而采取经济杯葛手段,以促日本国民之反省。日本商人如真欲中国发展商务,增进东亚和平,应即要求日本政府即日撤退其侵鲁军队表示诚意。”(15)此番义正词严的反驳使得日本代表颇感理屈词穷,无法再向中国商会代表提出进一步要求。


其次,中国代表还能够在巧妙回答外国代表提出的一些难题的同时,坚持自己的正当要求。例如英国代表在会上发言时,认为“中国代表自称并非外交代表,然其演说则完全外交词令”,这实际上是对中国代表一再要求废除不平等条约表示不满。英国代表还指责“中国之外债久不偿还,中国商人态度并不明了”。中国代表一方面回答说:“中国商人于全国财政会议曾主张整理公债,此当然包括正当外债而言”;另一方面又阐明“现在各国商人应与中国商人一致谋中外关系之改善,其最善之策,莫如取消领事裁判权,交还租界、租借地,撤退驻军,放弃内河航权等,并说明此种权利如何妨害中国主权及束缚中国经济发展、限制中外通商之处”。最后,连英国代表也不得不承认“中国代表报告甚为详明,且极平允,深信大会同人皆深佩服,且以至诚表示谢意”(16)。由此不难看出,中国商会代表在此次会议上的表现是值得称道的。


此次中国问题讨论会预备会的会期总共三天,由于中国商会的代表在会上据理力争,会议虽未真正形成能够行之有效的决议,但从讨论的结果看应该说对中国还是比较有利的。会议分为工商、财政、交通三个委员会,按时间顺序先后讨论有关的具体问题。工商委员会讨论的问题以及初步达成的共识是:中国代表提议废除不平等条约问题与国际贸易有关,“于直接有关之范围内讨论之”;中国代表提议庚子赔款适用于教育及社会事业;各国代表欢迎中国颁用罗马字拼音法;关于“外人在华与华人同等享受所有权问题”,各国代表均非常关注,中比、中意条约已有规定,各国当然一律享受。但也要尊重中国代表所强调的“享受此等权利之条件:(一)外人现在享受之不平等权利应先取消;(二)租界、租借地及其他类似区域(如公使馆区域、外人管理之铁道地带等)应先交还”;关于商标重新注册问题,请求中国商会予以协助。财政委员会讨论有关问题时分歧不大,对于“国民政府最近之财政计划及财政部召集之全国财政会议经过、结果及其具体方案,各国代表表示欢迎”。在交通委员会讨论的过程中,对一些具体问题的认识则出现了差异。


中国代表在讨论中说明,日本占领胶济、津浦铁路,严重妨碍中外交通的恢复和商务发展,应由大会决议表示态度。日本代表反对由大会讨论,英国代表也说什么“中国铁路恢复问题不止津浦、胶济两路,平奉、平汉又何尝完全恢复交通,何尝有外人占领?”中国代表进一步阐明:“前此军阀割据铁道,国府不负责任,但吾人不能因军阀割据之事实为日本卸责。”在最后一天的大会闭会之前,中国代表团还请本次会议交通委员会主席向日本代表团转交一函,再次表达中国商会的主张和立场。其主要内容是“应由日本即将占领津浦铁路之日本军队撤退,日本商会应极力设法使日本政府实行此举”,并请日本代表向日本商会转告中国代表团的这一要求。收到此函后,日本代表在会上未公开做出答复,而是请求中国代表团将“即将占领津浦铁路之日本军队撤退”字样改为将“津浦铁路交通即刻恢复”。中国代表认为经此修改,实与原意大不相同,坚持不肯让步。散会后,日本代表团向中国代表团递交一函,声称“对于要求日本撤兵一节不能同意”,“因为撤兵为政治问题,日本商会不能过问也”。中国代表团复函表示:“中国代表团于日本代表之不愿接受中国代表团之提议,不得不认为日本商人实无诚意要求日本政府改正其侵犯主权、违背公法之行动。”


需要说明的是,中国商会代表在此次国际商会召开的中国问题讨论会预备会上,确实提出了一些政治要求,以至于有些国家的代表认为中国商会代表的演说完全是“外交词令”。就国际商会的宗旨与功能而言,主要也是在经济方面,并不涉及政治。事实上,国际商会也不可能真正满足和解决中国商会代表提出的政治要求。但是,中国商会代表在会上所提出的完全是正当的要求,并非胡搅蛮缠,从维护国家和民族大义方面看也应该予以肯定。另外,政治与经济并非毫无关联,而是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正如中国商会代表在会上所强调的那样,中国经济的发展取决于恢复中国的主权,废除各种不平等条约,取消外国人在中国享受的种种特权,这样才能建立正常的经济贸易往来联系。否则,就谈不上平等的经济交往。连国际商会中国问题讨论会预备会议主席最后形成的决议也承认:“中国代表团宣言:中国之经济恢复及国际贸易之发展,全视各国能否以完全平等待遇中国为断。本会议以为虽无权讨论政治问题,然深觉政治问题中之经济反动亦有考虑之必要,且中国之发达亦使人不得不设法改正过去之制度,盖此为各国之利也。”(17)


事实表明,西方各国和日本一方面想扩展对华贸易,另一方面又不甘心放弃在中国的种种特权。因此,中国商会代表在国际商会中国问题讨论会预备会上提出的要求不可能一蹴而就。此次预备会议没有对中国商会代表提出的要求形成任何具有实质性意义的决议,已经表明各国对中国商会所提要求的态度。在随后举行的国际商会第五届大会上,这些问题仍成为中国商会与西方、日本等国商会矛盾的焦点。


四、在国际商会第五届大会上的交锋


国际商会第五届大会于1929年7月在荷兰首都阿姆斯特丹举行。根据当年年初预备会议的决议,中国商会代表应于5月中旬以前抵达巴黎,与国际商会中国问题委员会各国代表交换意见,以便在第五届大会上提出中国问题报告书进行讨论。预备会议闭幕之后,中国商会代表“料知六月间大会必有对华不利之举动,遂急电我国民政府工商、外交两部及全国商联会等,请筹划一切,并加推出代表”。全国商联会接电后,“即召集上海各团体机关代表会议,共同讨论”(18)。


然而,有关准备工作的进展似乎并不顺利。直至5月下旬,全国商联会推定的出席国际商会第五届大会的代表团才从上海启程。代表团主席为张嘉墩,陈光甫、朱吟江为副主席,成员包括寿景伟、王世鼐、张祥麟和已在欧洲的夏奇峰、梁龙、郭秉文等10人,另还有专门委员数人。中国代表团抵达法国后,因原定6月在巴黎举行的中国问题委员会会议也因准备不及而无法如期召开,于是转赴德国柏林“积极整理及起草于出席大会时之报告,并参观各机关团体、工厂等”。


中国商会代表团在国际商会第五届大会上与西方各国的交锋,实际上在会议正式开幕之前即已开始。7月1日,国际商会在巴黎召开中国问题报告书起草委员会会议,中国代表团派郭秉文等6位代表出席。会上“除整理报告,交换意见外,关于治外法权问题,双方争持甚力”。中国代表“竭力主张将不平等条约及治外法权所有各种弊害详载报告书内,以期唤起各国商界之注意”。之所以坚持这一要求,是因为“此项报告书既以国际商会名义印行,如能多列有利中国之言论,即足造成国际间一种正论,较之本身宣传,效力自必较宏”(19)。对于中国代表团的这一要求,虽有比利时、德国等少数国家的代表给予支持,但“力谋阻止者亦大有人在”。国际商会也在“藉口事关政治,以未便有何种决议为词,而多方规避”。初步讨论的结果是,将此问题留待第五届大会的预备会上再行复议。


但随后发生的一件意外之事,却使国际商会不得不接受了中国代表团的要求。此次会上国际商会一方面说不平等条约和治外法权是政治问题,不宜讨论;另一方面却将英、美、法、日等国驻沪商会反对中国取消该项特权的提案书,在会上印发,由此激起中国代表的强烈义愤。英、美、法、日四国驻沪商会的提案书声称:按照美、英、中、法、日五国委员会的调査报告所说,中国废除治外法权,必须满足若干条件。“今南京之国民政府虽有进步,但委员会所提条件,仍未履行……务当坚持委员会报告中共同进行之态度,作为讨论中国国民政府所请各节之根据,俾此四国在中国之地位仍此不变”(20)。这显然是企图继续保持列强在中国的特权,中国商会自然不会答应。中华民国全国商会联合会致电国际商会,阐明“各国在华有领事裁判权,中外商人显处不平等地位,实为中外贸易之大障碍”;同时要求国际商会“照华代表团提案,决议上海英美法日四国商会提案抗议无理由,请否决”(21)。中国商会代表在大会上严词批评国际商会“偏祖外商主张已甚明显”,再次力主“将中国代表团所提迅速撤废不平等条约及治外法权之决议书,同时提出大会讨论,以便公判”。由于全国商联会的呼吁以及中国代表团在会上“一致主张,争持甚力”,国际商会最后应允将英、美、法、日四国驻沪商会的提案书撤回,将中国代表要求取消治外法权之各项理由,详细载人提交大会正式讨论的中国问题报告书中(22)。


中国问题是国际商会第五届大会议程中的主要内容,并专门设立所谓“中国问题委员会”。7月6日预备会上的交锋,首先仍是围绕着中国代表团提出的废除治外法权问题,“讨论多时,始决以我国代表团所拟报告书为依据,而略采英、德方面所拟之稿”。其次是中国代表团认为,国际商会对于他国经济问题向无设组讨论之先例,“故原设之中国问题研究会似可就此即告结束”。中国代表团之所以要求取消该委员会,是因为该会的提案中仍有许多不利于中国的内容,颇有干涉中国内政的嫌疑。再次是关于爱文诺、多玛到会演说问题,中国代表表示“恐有政治色彩,特提出异议”(23)。当中国代表就后两个问题表明了较为强硬的态度之后,“会场空气颇形紧张,赞成反对各执一词”。国际商会会长毕莱利见一时难以转園,宣布延期至次日上午讨论。当天晚上,中国代表团全体成员专门召开会议,商讨应对方略直至深夜2点。次日开会前,毕莱利先行约见中国代表团主席张嘉辙,“表示尊重中国代表团之意见”,将原设之中国问题委员会即行取消,并告知爱文诺、多玛二人的演说亦已婉拒,“至决议书之措词,除欢迎中国加人该会外,不涉及其他问题”。张嘉墩表示:大会“既采纳我方主张允即继续开会”。7日的讨论会开始前,由担任会议主席的毕莱利提名推荐,张嘉缴当选为会议副主席。当日的讨论会主要是对中国问题报告书的内容分别加以说明,由与会各国代表提问,中国代表进行解释。


10日举行正式大会,“乃重要各国对华问题有所表示之会议”。自中国代表团对爱文诺、多玛到会演说提出异议之后,“其他重要人物之演说亦多先行交换意见”,以避免引起中国代表团的不满。因此,各国代表的演说较少有对中国明显不利的内容。在当日的正式大会上,中国代表再次强调“不平等条约及治外法权为中外经济发展之障碍,有即日取消必要,各国欲增进对华贸易,非以平等待遇不可”。中国代表还针对“某国代表演说取消治外法权事实上之各种困难,故特郑重声明我国政府人民对于撤废此项特权之决心及撤废以后对于外侨合法权利之切实保障,以破其疑”(24)。这种态度与表现,实际上也反映了中国商会始终坚持收回国家主权,与世界各国进行平等经济交往,促进中国对外贸易发展的立场和决心。在该日讨论会的最后,毕莱利以国际商会会长的身份提议邀请中国工商、金融各界组织全国委员会,正式加人国际商会,得到与会各国代表全体赞成。大会还将国际商会理事会草拟并经中国代表团赞同之议决案提交表决,也获全体一致通过。其内容是:“国际商会大会对于中国实业界代表之与会,及该代表团所提将由工商金融各界组织国家委员会之声明,表示满意;国际商会大会热忱信仰中国实业界所处之重要地位,足以发达中国之国家经济,及增进中国国际关系之和谐。”(25)


五、中国商会加入国际商会的意义和影响


中国商会先后派代表出席国际商会中国问题讨论会预备会和第五届大会这两次重要会议,并正式加人国际商会成为其中的一员,虽然并未就有关取消不平等条约和治外法权,以及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等问题,取得具体的成果,但是在许多方面仍具有一定的意义和影响。特别是对中国商会的发展来说,更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第一,正式加入国际商会,使中国商会得以首次登上国际商会的舞台,也是中国商会走向世界的一大重要步骤。


从中国商会的发展历程看,自其在清末诞生之后,虽在国内经济发展乃至整个社会生活中都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但在国际经济舞台上却未发挥什么作用。即使是民国初年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成立之后,在这方面也无明显改观。中国商会与国外商会的交往,一般都仅限于与个别国家的商会之间的互访,洽谈一些具体的合作项目,而且很难取得实质性的成效。如果说清末民初国际商会尚未成立,对中国商会走向国际经济舞台有所限制,那么国际商会成立之后,则为中国商会登上国际经济舞台并发挥积极的作用提供了一个较好的契机。


国际商会成立后,中国商会如果长期不加人,不仅难以与各国商会和国际工商界建立密切的联系,进行直接对话,而且对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也十分不利,这显然是一个较大的缺陷。中国商会成为国际商会的正式成员之后,即迈出了走向世界的新步幅,也写下了中国商会发展史上的重要一页。作为国际商会的一员,在国际商会讨论世界经济发展,尤其是涉及中国经济的各种问题时,中国商会即可作为全国商会和工商界的代表,在国际商会举行的各种会议上,直接面对各国商会代表发表自己的意见,维护中国的利益。这方面的情况,在上述中国商会代表首次参加的国际商会第五届大会上即有比较充分的反映。因此,从近代中外经济关系发展史看,中国商会通过加人国际商会而正式登上国际舞台,也是值得重视和肯定的一个重要步骤。


加人国际商会之后,中国商会与世界各国商会之间的联系和合作也较诸以往大为增强,从而对于促进中国工商界扩大眼界,加深对西方资本主义发展状况的了解,学习和引进国外先进的生产技术与管理方法,推动中外贸易的发展,均具有一定的积极影响。


第二,在加人国际商会的历程中,中国商会已经第一次在国际商会的舞台上,向国际工商界展示了自己的风貌,表达了中国工商界的要求与愿望,也增进了相互之间的了解。


首先,中国商会代表通过在国际商会的两次重要会议上反复演说和论述,已使各国工商界对中国工商界和经济建设计划的实际情况有了进一步认识。国际商会最初主动要求中国商会加人,实际上表明其对中国工商界的地位与作用已开始重视,但对有关中国工商界和经济建设计划等各方面的具体情况未必十分清楚。“各国商会所拟报告,于我国现况,每多微词,且对于各部建设计划,略而不提。我代表等以各国商会此种报告,与我国实况不符,自未能资为依据……经我原起草委员历举事实证明,并分别说明后,均认为满意。结果该会对于所草中国经济问题报告书,决将经济现况及政府计划,一并列人,且大半以我方所草之报告为根据。”(26)


中国商会代表在两次会议上的阐述与解释,使许多国家的商会代表意识到,“中国商界有此伟大之努力,殊堪赞服”。国际商会在第五届大会有关中国问题的议决案中,也再次表示“国际商会大会热忱信仰中国实业界所处之重要地位,足在发达中国之国家经济,及增进中国国际关系之和谐”。因此,国际商会和绝大部分国家的商会代表都没有表示出对中国商会代表的轻视态度,相反还十分尊重。“国际商会会长及重要职员等复屡次邀宴,商确〔榷〕切实合作进行方针,代表等亦先后邀请国际商会新旧会长及各国领袖代表宴叙,并赠以商务印书馆所赠英文三民主义、名人画册及都锦生西湖风景丝织片等以留纪念。”(27)这说明中国商会代表首次出席国际商会的重要会议,即贏得了国际工商界的赞誉。


其次,中国商会代表在国际商会这一重要场合中,第一次面对各国工商界领袖,充分表达了中国希望与各国在平等互助的基础上相互合作,共同恢复世界经济的繁荣,促进国际商业贸易发展的愿望;同时也阐明中国并非像有些外人所说的那样盲目排外,而是欢迎各国前来投资。中国商会代表在演说中曾指出:“各国有以平等待遇者,中国人民乐与交往。”代表团主席张嘉辙也在大会致词中强调:“国际关系之进展,端赖各国有亲善及合作之精神。我国排外思想.前因列强迫订不平等条约而略有表示,但现已无存……今日与会之各国,对于中国情形必能了解而予以善意的合作。中国地大物博,亟待开发。诚能中外合作,必收良效。”国际商会主席毕莱利对中国商会代表的此种态度表示欢迎,并“对于我全国商联会决意设立国家委员会之举,视为合作之先声,尤抱无穷之希望”(28)。


再次,中国商会代表也在国际商会第五届大会上,向各国工商界头面人物阐明了中国欢迎国际合作、但以不损害中国主权和利权为基本前提的原则立场。前已述及,无论是在中国问题讨论会预备会上,还是在国际商会第五届大会上,中国商会代表都始终坚持了这一原则。对于国际合作问题,中国商会代表特别强调:“国际合作虽为我国所欢迎,但须以由我国自动,并绝对无损主权者为限,若各国联合一致以对我,而不顾我国舆论趋向何若则片面主张,殊与合作原则根本不符,自非今日提倡国际经济合作者所宜出。”(29)应该说,这样的立场是符合当时中国的实际情况的。


不仅如此,中国商会代表还在国际商会的重要会议上始终坚持取消各国强加于中国的不平等条约,坚决要求废除治外法权,建立平等的中外合作关系。出席国际商会的中国商会代表为此多次郑重发表与此内容相似的声明:“中国并不欲单独工作,凡外人之资本、技术与同情,均所欢迎。惟国际合作须以平等待遇为先决条件,故不平等条约及治外法权之取消,尤为不可缓之要图。”(30)中国商会代表还向各国出席国际商会第五届大会的商会代表表示,即使某些国家的商会对中国的这一正当要求加以阻挠,也丝毫不能动摇包括工商界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决心。当然,中国商会代表也深知不平等条约的取消和治外法权的废除,并非国际商会做出什么决议即可轻易达到最终目的,“我国人民所切望于国际商会者,不在声明此种原则,而在一致主张正义,并竭力督促各国政府克期实行,抛弃此种特权,以完整我国主权”(31)。


需要说明的是,当时的中国,举国上下正掀起一场废除不平等条约和治外法权的运动,在国际上产生了较大的反响,也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商会代表在国际商会各种重要会议上的强烈呼吁,虽然对最终取消不平等条约和治外法权不可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但却通过在国际商会的舞台上表达工商界鲜明的态度和立场,有力地配合了国内这场方兴未艾的爱国政治运动,其积极作用当不应否定。中国商会代表团在国际商会大会上与列强的交锋,还增强了国内工商界的爱国热情。在此期间,国内的许多商会和其他工商团体都对远在荷兰的中国商会代表团予以支持,表示该会“讨论各项重要案件之际,吾国人民应同心协力,设法为代表团声援,以壮其气”(32)。


第三,通过加人国际商会以及参加国际商会的两次重要会议,使中国工商界的代表人物对许多有关重要问题的认识有所提高,这对此后中国工商业的发展和对外贸易的拓展,也具有一定的积极影响。


出席国际商会第五届大会的中国商会代表团,在会后向全国商联会专门写了一份内容十分丰富的报告书。该报告书除介绍中国商会代表参加此次会议的经过和会上讨论的问题之外,另一主要内容即是提出了许多颇具启迪意义的感想和建议。例如针对当时华商对进出口贸易的重要作用不够重视的情况,报告书指出:“我国国民向仅注意于国内市场,至国外贸易,则非置诸度外,即假手外国商家”,这种状况对于中国拓展对外贸易显然不利,应该及时加以改变。至于如何发展中国的对外贸易,报告书认为“我国国际贸易欲图发展,对内对外,务宜分途并进”。所谓对内,首先是工商各界“宜有向外发展之新觉悟,出口商家宜有积极合作之新精神,而重要商埠之工商团体,尤宜存提倡对外贸易之新组织”;其次是面临中国出口商家资本薄弱、海洋运输和国际汇兑多操纵于外商之手的状况,“挽回补救,端赖彻底合作”。再次是工商界欲谋对外发展,非知彼知己,不足以在国际商场的竞争中获胜,因而“对于国内工商现况,及国外工商现况等调查研究,均宜极加注重”。所谓对外,主要是设置商务参赞或商务委员,派遣实业考察团,酌情取消或减轻出口税等(33)。这些新认识与建议在当时不仅曾经向全国商会联合会呈报,由全国商联会向各地商会发阅,而且在报刊上发表,从而使工商界对这些问题的认识同样有所提高。


对于政府如何推动对外贸易的发展,中国商会代表团也提出了若干建议。如欧美、日本等国为了随时掌握国际市场信息,无不经常派遣工商领袖赴各国进行实地考察,中国也应该由政府主持和规划,组织各地各业工商领袖出国考察,“与世界各国之重要商家、工厂或其他实业团体直接商洽,切实联络,其影响所及自必甚巨”。此外,对于进出口货物应分别收税。如原料出口可酌量课税以示限制,制造品或半制造品之出口税则或减或免,“以宏奖励,而资保育”(34)。


通过出席国际商会的有关会议,中国工商界的一些代表人物对于国际商会的作用也有了新的认识。例如参加国际商会第五届大会之后,通过亲身体验和耳闻目睹,中国商会代表团的成员充分意识到:“国际商会为各国重要工商团体之总集合团体”。特别是英美德法诸国派出人数众多的代表团出席会议,其中“到会代表多者二三百人,少者亦七八十人,类皆各业领袖,乘此商洽一切,足资联络,故非正式之会议,其重要往往不下于正式会议”。而中国与之相比,其出席国际商会大会的代表团阵容显然是相形见绌。除工商界代表之外,西方国家的政府对国际商会也相当重视,“各国外交部、工商部等政府机关亦均派员参加,借与本国出席代表及各国工商领袖商榷一切重要问题,其重视该会自不待言”。中国代表第一次出席该会,无论政府还是工商界的重视程度较诸各国都瞠乎其后。作为首次行动,出现这种状况尚能理解,但必须认真研究“此后究应如何积极准备,妥为应付”(35)。否则,类似的情况在此后仍将难以改变。当然,也不能夸大中国加人国际商会的作用与影响。在国际商会第五届大会召开时,《申报》登载的文章表示:“群望于此次会议后,中国之国际地位,得益加巩固;而列强对领判权之放弃,亦不致再若往日之坚持。”(36)实际上,仅仅通过国际商会的一次会议是很难产生以上成效的。这一方面是因为国际商会本身在以上这些方面所能发挥的作用是有限度的,并非像当时某些舆论所说的那样具有显著的作用;另一方面,即使就当时中国工商界的状况而言,也不可能仅仅通过加人国际商会即在各方面很快有所改观。国际商会中国分会成立之后,自身也仍面临着诸多困难,踊跃加人的工商团体和公司企业为数并不多。正如《国际商会概论》的作者胡纪常在两年之后所说:“国际商会中国分会经我国工商界三数先觉之士之努力,而已正式成立有年矣。顾我国经济界团体及个人之加人为会员者,迄今仍寥寥无几。我国民团结力之缺乏,于此可获一强有力之明证。夫凡百事业,端赖人力与经费,人力愈多,经费愈充,是事业发展亦愈大。今中国分会内部既不充实,人力经费,两感不足,发展前途,自多阻碍。”(37)他之所以编写该书,其目的就是想使工商界对国际商会“得以有相当之认识而始群起参加,以共图振兴对外贸易及维护国际利益之方策”,进而改变工商界“智识若是其幼稚,团体观念若是其薄弱”的缺陷气其用心之良苦值得称赞,但要真正达到这一目的实际上却并非易事。


另一方面还要看到,国际商会第五届大会通过的议案对中国商会代表团的要求没有明确表态,实际上也就是不支持中国商会的立场,由此使国内舆论和工商界大感失望,这恐怕是工商界对国际商会不感兴趣的一个重要原因。大会闭幕后,《申报》发表的一则报道即反映了国人的失望心理。该则报道说明国际商会此次大会通过议案40余起,“其中有关于杨格赔款计划、中国建设、凯洛格非战公约及改良旧历等事,中国代表团未能劝使万国商会表示其关于废止不平等条约与领事裁判权之意见,颇为失望”(38)。因此,也不能一味指责当时工商界对国际商会的作用与影响不重视。


本文刊于 《近代史学刊》2001年第1期,感谢华中师范大学近代史研究所博士朱庆同学提供稿件。


注释:

(1)关于中国商会加入国家商会的经过,虞和平在《商会与中国早期现代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一书中的第2章第2节中进行了简略介绍,但没有论及中国商会首次出席国际商会中国问题讨论会预备会议和第五届会员大会的情况及表现,而海内外其他有关论著,都很少提及中国商会加入国际商会这一重要活动。

(2)胡纪常:《国际商会概论》,“自序”,商务印书馆,1933,第1页。

(3)《国际商会组织法》,见胡纪常《国际商会概论》,第91页。

(4)胡纪常:《国际商会概论》,第4页。

(5)《纽约万国商会邀请加人案》,《上海总商会月报》第1卷第4号,“会务记载”,第6页。

(6)池汉功:《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第五次大会报告?第五项》,1925,第114—115页。

(7)天津市裆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上册,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第590-591页。

(8)育干:《国际商会大会与中国》,《东方杂志》第26卷第15号。

(9)胡纪常:《国际商会概论》,第57页。

(10)葛天豪:《我国参加国际商会之经过》(一),《商业月报》第9卷第10号。

(11)《国际商会中国分会章程草案》,见胡纪常《国际商会概论》,第137-138页。

(12)胡纪常:《国际商会概论》,第60页。

(13)《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上册,第593—594页。

(14)《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上册,第593—594页。

(15)《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上册,第596页。

(16)《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上册,第596—597页。

(17)《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上册,第597—600页。

(18)葛天豪:《我国参加国际商会之经过》(二),《商业月报》第9卷第11号。(19)《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上册,第606页。

(20)育干:《国际商会大会与中国》,《东方杂志》第26卷第15号。

(21)《全国商会致国际商会电》,1929年7月12日《申报》。

(22)胡纪常:《国际商会概论》,第74页。

(23)关于爱文诺、多玛两人的背景以及拟在会上演说的具体内容,目前尚不清楚,待考。

(24)《天津商会裆案汇编(1928—1937)》上册,第609页。

(25)胡纪常:《国际商会概论》,第80页。

(26)胡纪常:《国际商会概论》,第74页。

(27)《天汴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上册,第610页。

(28)胡纪常:《国际商会概论》,第77页。

(29)《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上册,第607页。

(30)胡纪常:《国际商会概论》,第79页。

(31)《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上册,第607页。

(32)《国际商会之谬举》,1929年7月12日《中央日报》。

(33)葛天豪:《我国参加国际商会之经过》(二),《商业月报》第9卷第11号。

(34)《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上册,第612页。

(35)葛天豪:《我国参加国际商会之经过》(二),《商业月报}第9卷第11号。

(36)《国际商会昨日开会》,1929年7月9日《申报》。

(36)胡纪常:《国际商会概论》,第88—89页。

(37)胡纪常:《国际商会概论》,“自序”,第3页。

(38)《万国商会大会闭幕》,1929年7月15日《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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