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文享:“讨价还价”:天津同业公会与日用商品之价格管制(1946—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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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专题: 天津同业公会   日用商品   价格管制  

魏文享 (进入专栏)  

摘要:抗战胜利后,国统区物价经历短暂下跌,旋即剧烈上升,国民政府采取限工、限价、配售等多种措施加以严控。在天津市的价格管制体系中,同业公会受政府委托,承担着议价与限价的重要职责。但同时令政府不胜其烦的是,同业公会频繁提出涨价呈请,以集体议价的方式提升本业价格水平。就天津日用商品行业的同业公会之作为观之,同业公会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讨价还价”,实际上体现着政府管制与市场供需之间的内在矛盾。在限价政策之下,涨价主要不是以商家私自加价的方式实现,而是以同业公会的集体提价的路径达成。在货币严重超发的情况下,政府与同业公会联控的限价体系根本无法遏制通胀与成本驱动下的物价飞涨,国统区的生产体系和消费市场亦在风雨飘摇中一路走向崩溃。


关键词:天津同业公会;日用商品;价格管制


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中国终于夺取抗战之最后胜利。和平消息传遍全国,舆论一片欢乐轻松,对战后重建充满期待。这种胜利久违的民众心理也在物价上面体现出来。在8月最后一周,原本受到物资管制的商品大量半价抛售,全国物价突然下跌。这本是市场供需回归正常的信号,如顺势利导、恢复生产、疏浚交通、稳定货币、或可根本解决物价高悬和物资短缺之苦。孰料这只是极为短暂的轻松时光,至10月间,物价死灰复燃,重回上升通道。进入1946年,通货膨胀已如脱缰之马,一发而不可收。1947年2月,国民政府重启经济管制政策,颁发经济紧急措施方案,对重要日用必需品实施限价。此时的管制吸取了抗战经验,政府部门将行政监察与商会、同业公会的商人组织体系相结合,以期提高政策实效(1)。


天津为华北经济中心、进出口贸易之集散地,“举凡金融及商品市场,其左右社会经济至为举足重轻”(2)。在全国经济形势恶化、价格全面上涨的困境中,天津亦在努力应对。在天津市社会局主导的价格控制体系中,商会和同业公会是其中的重要环节。笔者在天津市档案馆查询的行业档案中,发现同业公会与各业限价政策之实施关联密切,其作用并不限于单纯执行限价方案,还与政府频繁进行着“讨价还价”活动。本文选取天津的粮食业、煤炭业、布料业、洗浴理发业等提供日用商品和服务的行业作为研究对象,尝试对同业公会在价格控制体系中的角色进行解读。经由天津各业同业公会的表现,也试图进一步探析内战时期政府价格管制政策之实施途径,讨论严重通货膨胀环境中行业组织之应对方略(3)。


一、定价:内战时期天津的价格管理体制中的公会职责


抗战胜利后的平静很快逝去,内战烟云弥漫全国。通货膨胀有如恶魔降临,其直接表现就是物价的迅速飞涨。据财政部颁发的全国疋售物价总指数,如以1937年指数为100,1945年已升至163160,1946年达339221,1947年达2697100(4)。再据分地区之物价对比,以1937年1-6月平均指数100为基数,到1947年9月时,上海的指数是4635700,重庆是2590240,长沙是3481400,贵阳是1564323,天津是4574905(5)。物价涨势汹涌而至,西部地区稍低,天津的指数涨幅与上海不相上下,但均达至令人瞠目结舌的地步。


张公权在抗战后曾担任过经济委员会主任和中央银行总裁。据他的分析,战后初期出现通胀的主要原因是国民政府要发动内战,军事开支成倍增加。中央银行在东北发行巨额的流通券,限期强制伪钞兑换法币,都加剧了物资短缺的境况(6)。内战爆发后,又肆意扩张信用货币,滥发钞票。据中央银行的统计数字,1945年增发法币842,400百万元,1946年增发法币达2,644,200百万元,增长3倍有余。1947年,达到29,462,400百万元,1948年1-6月达163,332,800百万元,法币滥发已经完全失控(7)。价格飞涨之下,人心惶恐,投机严重,政府不得不紧急采取措施实行限价。1947年,行政院制定了《经济紧急措施方案》,要求平衡预算、取缔投机、发展贸易、稳定物价。关于物价方面,方案规定:行政院指定若干地点为严格管制特价之地,各地政府机关应动员全部力量稳定物价;旨定地的一切日用必需品严格议价,依照取缔违反限价、议价条例及评议物价实施方案办理。方案尤其强调要对民生日用必需品保证供应,方案还规定民生日用必需物品出售之价格,由主管机关核定公布之。经营之工商行号出售价格不得超过公布价格,不得囤积日用必需品延不供应。如有违反,“以扰乱市场论罪,从重惩处”(8)。


天津市的涨价风潮亦极为严重。1945年11月1日,天津商会召集粮业、油业、猪羊肉业、棉布业、百货业等日用必需品业公会的会长商议应对措施。代表讨论认为,本市各货存底不丰、外埠交通梗阻导致供不应求是为主因,黑市操纵,亦可影响物价。会议提出疏通货源、恢复生产、开放查封日伪仓库物资等解决办法(9)。到内战爆发后,经济形势更为严峻。据1947年10月20日《工商新闻》所载,天津物价极为混乱,“为历次涨风未有之现象,物价均向高峰挺进,瞬息万变”。食米市场危机更甚,“米价成野马飞腾,投机米蠹,目无法纪,横行市场,混乱异常”。面粉、纱布、食油各业,货源减少,原料剧涨,“货主喊价更见猖狂”。政府派遣便衣经济警察,严厉检查同业交易(10)。天津工业会也指出:年来物价步步狂涨,人心惶恐,大有不可终日之势。长此以往,经济必趋崩溃,治安无法维持,其结果何堪设想。”(11)价高世乱,抢购成风,政府和工商界亟须寻找应对之策。


按国民政府的政策设定,国统区的市场管理是采取打击囤积、限价与配售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的。国民政府重新颁发《非常时期评定物价及取缔投机操纵办法》和《取缔囤积日用必需品办法》两大法规,旧政新用(12)。1947年2月,行政院颁布行《评议物价实施办法》,将商会、同业公会纳入到价格评议体系之中。办法规定:全国各重要地点须设立物价评议会,其职掌包括评议民生日用必需品之售价、检举违反议价之行为。评议会由主管官长任主任委员,委员7-11人,由地方政府从参议会、商会、工会及工商同业以会中选聘之。评议分为初议与复议。初议由主管局派员与同业公会代表会同议价,报告物价评议会。评议会核定后,报请地方长官核定公示。议价标准系按成本依向例酌加利润,核定价格由政府公告,商店须将价格表标明于店门前或物品上。成本发生变动有评定新价必要时,须重新议价,未经议价核定前不得加价(13)。商会、同业公会直接以公司、商号为会员,能够准确掌握和监察物价变动情况。同业公会也愿意参与此事,希望借机能够保护行业利益。在天津市,社会局既为同业公会之会务管理机构,也成为价格事务的负责机关。


商人团体是战后人民团体重建的重要内容。1945年11月,社会部发出通令,要求收复区人民团体进行整理登记。凡敌伪指使成立者一律解散,其余依法调整,重要工商业团体尤应迅速重建。天津市社会局转发社会部令,还要求天津商会提供实施意见(14)。在沦陷时期,天津的商会、同业公会多为亲日及投敌分子掌控,在依令对伪商会进行解散之后,首先面临的就是人事改选问题。1945年10月初,天津市政府派杨西园、王晋生、张伯麟、宋裴卿、张紫宸等19人为天津市商会整理委员会委员,杨西园为主任委员,王晋生、张伯麟为副主任委员,10月29日正式办公(15)。商整会一面接收旧商会之各项文卷,一面推动各业同业公会改组重建。按照商会的成立程序,公会改组是商会成立的前提条件。经过努力,商会下属的100多个同业公会重新实施登记。1946年10月1日,商整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新章程,选举了新的理监事成员,新的天津市商会宣告成立(16)。


同业公会之整理委员系由社会局在各业中选择“思想正确、信誉卓著并无不良嗜好之会员”担任。是否“思想正确”无缘得知,可以确定的是整理是由社会局直接掌控(17)。为强化商会和同业公会,社会局要求非公会会员应按业类组会,否则应加入公会。光复初期,天津商会所属同业公会有115个,少数公会系合并而来(18)。根据1946年9月的统计,改组后的同业公会有127家,覆盖了绝大多数的工业和商业行业(19)。同业公会的恢复与重建,使政府得以与各个行业建立组织与制度化的沟通渠道,也获取到了将政策向市场及企业层面推进的组织平台。天津市按照《评议物价实施办法》,建立了各业议价评价委员会。委员会之职责,在于接受各业价格申请,评定价格之合理性,确立各业标准售价。在各同业公会内部,也设立有福民会及类似的价格评议机构,以在业务上与评价委员会对接。


到1947年10月27日,国民政府颁布《工业会法》,将工业会与商会分立,希望更进一步推动工业的改良与发展。天津到1948年5月召开成立大会,正式设立工业会。团体会员有普通工业9个行业的同业公会,重要工业约有16个行业的同业公会(20)。工业会的成立并没有改变社会局与同业公会的组织关系,二者间的信息交流机制依然存在。


二、限价:同业公会的议价与控价活动


根据经济紧急措施所规定的限价范围,粮食、棉纱、燃料、食油、食盐和食糖等均属日用必需品行业。本文也将鞋业、猪肉业、理发业、澡堂业、旅店业、洗染业、百货业等关系民众日常生活的行业纳入考察。天津的粮食行业涉及数个同业公会,分别是粮业同业公会、杂粮斗店同业公会、米业同业公会、面粉业同业公会,粮业主要从事米粮批发,杂粮业又称斗局、斗店,专事采运米麦杂粮囤存发售,米业专售大米。面粉业公会又称三津磨房业同业公会。另如食油、食糖也属饮食范围,公会是机制油业同业公会、糖业同业公会。鞋业、猪肉业、理发、澡堂、旅店、百货等都是属于商业同业公会,面粉业有工业同业公会。燃料业即是灰煤商业同业公会。


天津的限价政策可分为三个时期:第一阶段是从1945年10月物价恢复上涨至1947年2月实行经济紧急措施。在这一阶段,天津市的社会局已经将同业公会纳入到价格监控体系之中,同业公会也在自主地参加价格评议活动。第二阶段是从1947年2月至1948年8月19日金圆券取代法币。在这一阶段,天津成立了各业议价评价委员会,同业公会在价格调查、价格评议及价格监督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第三阶段是从1948年8月19日至天津解放时期。金圆券改革后,社会局确立以当天之物价水平作为控价标准,要求相应兑换成金圆券标价。但随着金圆券的超发泛滥,物价狂涨之势并未得到逼制。政府依然要借助于同业公会来进行价格控制。


限价政策的实施包含议价、审核、平售、监督这几个步骤。议价是由同业公会进行业内商议或官民合议,在确定初步价格方案后,将之上报社会局或议价评价委员会,通过后各业方可按价售卖。监督是在平售过程中,禁止有私自涨价或黑市交易行为。在这几个环节中,最为核心的是议价和监督程序。


(一)议价与审核


议价是在官方与同业公会之间展开。在标准价格确定之前,社会局和同业公会都会根据各自准则进行判断,提出自己认为合理的价格。社会局考虑的是物价的涨幅、民众的承受和市场供需情况,因此希望尽量压低价格。同业公会考虑的是成本额度、市场行情和利润情况,需要尽量维持公司、商号的再生产能力,因此多希望涨价。议价的过程其实是双方价格的博弈磨合过程。最终议价的结果,取决于官方和议价评价委员会的认定。


从议价程序的发起来看,议价可分为官民合议和提案评议两种。官民合议,即政府或社会局如认为某一行业之价格过高,则召集相关同业公会进行调查了解,或议定限价标准,再予以公布实施。在1945年10月至1947年2月间,这种方式采用较多。1946年1月31日,因粮食价格上涨过快,社会局要求批发粮业、杂粮、米业三同业公会召开联席会议。按照来源及市价情况,考量加工运输消耗以及最低利润等,议定批发及零售价格。如稻米较高品质的,批发粮业公会定价为每百斤18000元,零售商加必需费用及利润后,应售价格为每斤199.43元,零售粮业公会公议价格为192元。品质稍次的,批发粮业公会公议价格为每百斤17200元,零售商加必需费用及利润应售价格为每斤190.63元,零售粮业公会公议价格为每斤184元。其余小麦、小麦粉、玉米、小米等均按此规格定价(21)。同时,三大同业公会还呈报社会局,因有非会员不遵公议的情况,请社会局派员到市场督饬遵行,并请出布告通知以期一律,“不然则在一市之内开价各市场不同,只限属会会员遵守公议价格事实上亦等于毫无实效之可言矣。”(22)会员限价,非会员加价,会严重破坏限价的公平性。


在1946年2月25日,天津市政府及社会局要求三津磨房业同业公会会同批发、斗店业同业公会议定米面杂粮零售价格,并通知会员遵照办理。公议价格包括批发公议价格和零售公议价格,经议定小麦每百市斤批发价为法币26000元,零售价为每斤法币348元。玉米批发价百市斤13000元,零售每斤156元。稻米批发百市斤38000元,零售每斤420元(23)。较前价相比,粮食价格已经上涨到惊人的地步,民食与民生都受到极大影响。在议价过程之中,官方也遣派代表参加,议价结果相当于也得到官方认定。


不过因为物价基数已高,在议价中难以片面压低价格,粮食价格仍不断攀升。到1946年8月29日下午,天津市政府召集批发粮业同业公会、磨房业同业公会举行联席会议。到会者有市长代表、市参议会、市党部、警备司令部、河北田赋粮食管理处天津区储运处、警察局、财政局、社会局代表,还有批发粮业公会会长董晓轩,磨房业公会会长张紫宸。会议讨论的主题是平糴结余粮食出售的定价问题。这部分粮食分存在各平售店内,原标售价格过低,因此市政府要求公议适当提价,由各售粮店留购,“以免公家损失”。会议还决定,由三津磨房公会代收价款,在一周内汇缴平价售粮办公处。因市内粮价高涨,应利用平糴价款1.5亿元采购食粮小组在关外各地迅速采购,“限期运津,续办平糴,以济民食”。讨论决定由批发粮业及半店业同业公会“剋日电俯迅即于一周内购齐运津,以便早日办理平售。”(24)同业公会参与粮食定价,同时承担着购粮及平售的重要职责,有助于提高分业调控的效率。


提案评议是同业公会经官方指令或自主进行业内评议,将评议价格提交到社会局或议价评价委员会进行审核。如获通过,则公示各业按此价格平售。如遭否决或修改,则需依社会局指令行事,不得自行涨价。在1946年1月底,社会局指令理发业、旅店业、饭馆业、澡堂业公会议定价格呈报核准。到2月初,理发业拟定了分等价格表,如男部理发,特级法币200元,平头180元。旅店业中,特级法币350元每间,甲级300元每间。澡堂业中,特等法币50元,甲级40元,等等(25)。1947年2月,天津市社会局、警察局曾召集汽车商业同业公会、三轮胶皮各公会负责人在警察局讨论重新规定各项车辆雇佣价格。关于汽车部分,计坐车每小时价格8000元,载重每趟35000元(路远者4万元)。公会将此呈送议价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备案(26)。议定价格提交通过后,则向同业公示。公示方式可以是店门前张贴,或者用价格标签注明,均需明码标价。


在呈报中,需要与价格表同步提交的还有成本说明书。成本说明书要详细说明本业产品或者劳务的成本构成及相应的比例,规定价格中的利润比例。1946年1月,天津市机制植物油业同业公会接社会局通知,要求该业拟具价格呈报核定。公会经议定,呈报油价计算表。公会呈报的花生油价格构成中,花生米百市斤成本11000元,开支400元,利润400元,支出总计11800元。产饼量及价值1404元,产油量36斤,均价计算每百斤28878元(27)。社会局审议认为价格过高,确定花生油价格为每斤260元,要求公会“转饬各会员商号遵照标价售卖,非经呈准不得自行加价。如有违反,即照该公会公约从严议处。”(28)成本说明可以为议价之合理性提供参考,从行业呈报情况看,各业的原料及人工成本都上升很快。1947年6月12日,天津煤商业同业公会奉令施行评议物价实施办法,造具议价表及计算书。计算书中,标明米价、亏吨、运费、利息、管理费、捐税,皆列入成本,利润按成本15%计算,合为总价(29)。1947年7月19日,煤业同业公会呈社会局,因社会局认为前此公会呈报价格过高,难以准行,要求参照现行批发及零售价格予以核定,门头沟煤每吨60万元,末煤及煤球每吨均40万元。公会对此不满,认为此定价“与实际情形相差甚远,本会实在无法接受遵办”,对社会局的核议价格表示抗议(30)。


不论是官方指令的行业议价,还是公会的议价提案,通过社会局或议价委员会的核定,最终成为行业的合法售价。在物价频繁上涨之即,这一办法可以在一定的时间点上确立与成本相应的市面价格。对于各业呈报价格,社会局具有修改或驳回的权力,社会局及其主导的各业议价评价委员会掌握着最终的决定权。同时,各业议价均提交了成本说明及价格表,以此证明业内的议价也具有合理性。如过分压低价格,黑市交易有可能会变得严重。因此,社会局的议价终审权也受到市场行情的整体制约。


(二)价格监督与惩罚


在限价政策的实施过程中,价格监督极为关键。在市场供需失衡、投机之风盛行的情况下,议定的行业价格公布之后,也可能会有商家冒天下之大不韪,私自加价获利。同时,限价政策是要求同一行业所有商家均须按议定价格平售,替代了商家自身的定价权。在议价之时,公会虽已经考虑到不同品质商品的差异而实行分级定价,但价格的变动区间极为有限。不论是暴利投机,还是制度漏洞,都有可能推动商家铤而走险。官方既运用行政体系,也督促公会实施价格监督。


官方监督就是政府部门或社会局组织的经济监督小组直接深入市场之中,对物价进行抽检和督察。1946年10月,天津市政府制定并公布了《取缔金银丝布油粮煤斤价格黑市暂行办法》,对操纵黑市等行为悉加惩处。处罚方式分为拘留、罚金、没收、停止营业、勒令歇业五种。办法由警察局负责执行,以增强其威慑力(31)。同时,天津市社会局还成立了经济监督小组,责令各业成立福民会,协助完成稳定物价任务。在各业福民会成立后,又于1948年9月22日上午成立了福民总会,在市商会召开了成立大会,社会局团体组训科韩克敬科长代表局长参加了会议(32)。监察人员如发现行业或商家有涨价行为,即呈报政府或社会局,直接下达训令,要求遵守限价。1947年5月19日天津市社会局局长胡梦华给市政府的呈报中反映,国民政府训令天津市政府,要求转饬粮业、斗店两业同业公会,“对于补给机关采购国军副食马秣中之黄豆料豆,务须按照卯东前当地价格供应,不得任意涨价”。天津市训令社会局转饬两公会执行并通令会员遵照办理(33)。


社会局对于粮食价格的监察尤为注意,也会派人员监察公会执行议价的情况。1947年6月,天津市社会局的粮食价格监察人员汇报,玉米行市已落至1520元,但磨房同业公会所呈报的玉米面零售价格,“仍未随同减低,殊属非是合行”。市社会局要求公会切实查核,从速平抑物价。公会得社会局命令后,对此进行解释。磨房工业同业公会理事长张紫宸呈报天津市社会局:所查的1520元的价格是崇明次货,不能代表行业的整体价格。公会表示,“本会会员经全体理监事随时督导,尚明大义,顾念民生,所售价格均较应售价格为低。”(34)公会以此表示并未因行业私利而忽视平抑责任,以此语对社会局“表明心迹”,同时也将新的售价造表送到。1947年7月,天津市社会局指令磨房工业同业公会,要求仍予以分区继续监督玉米价格,切实平抑以收实效(35)。1947年9月17日,社会局因猪肉门市价格突然增高,经济科也传令猪肉商业同业公会负责人查询原因。公会辩解说,所属会员售价一向根据猪栈业之批发价格增加两成利润售卖,此次价格突涨,“实因批发价格高涨之所致”(36)。


如有发现公会阳奉阴违,私自加价的情况,社会局会加以惩处。1948年8月26日,天津市社会局训令理发商业同业公会,表示据经济监督小组查报,“该业理发价格超出核定价格甚钜”,但是公会未经呈准擅发价目表,“怂恿各理发店高抬价格”,违反了财政经济紧急处分令。社会局决定对公会进行惩处,依照商业同业公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着该公会自令到之日起停止活动,听候改组。”同时社会局还呈请市政府另予议处(37)。1948年9月2日,天津市社会局将理发业违反价格停顿改组事宜呈报社会部,并予备案(38)。10月13日,社会局又下达训令,将该会理事长记大过一次,以示警诫(39)。天津市将理发业公会违规之事加以停会处置,又层层上报至社会部,未尝没有杀鸡骇猴、整顿纲纪之意。


政府也运用同业公会来组织生产,以平衡价格。1946年初,天津市为稳定煤炭供应,成立了煤焦供应委员会。代表包括北平行辕、平津铁路局、天津党部、参议会、警备司令部、市政府、社会局、公用局、警察局等党政军机构,还包括天津市商会、天津市灰煤业同业公会的代表。委员会要求灰煤业公会加强采运,将采运情形及售价情况随时汇报(40)。同业公会组织购销,其权限大增。1946年9月,天津市为筹划预储民需煤之事,社会局与煤商业公会成立煤炭购销共营处。煤焦供应委员会为统筹机构,共营处为承担具体购销任务的组织,具体活动是配售及平售。但因共营处之垄断,一般煤商反难以生存。1947年1月20日,灰煤业有600家同业联合呈文商会,斥责共营处以低价购入劣煤,又以高价销售,扰乱市场。灰煤同业公会权利被少数理监事控制,拥权自肥,“同业公会理监事之蒙蔽当局,假公济私,甚且攫取不法得利所致。”(41)官方监督有其必要。


公会监督是指同业公会通过制定同业公约或处罚条款,对本业会员之售价严加约束,避免自行涨价。如有发现,或进行会内处理,或上报社会局加以惩处。在内战时期,同业公会通过制定价格公约的方式来履行限价职能的情况较为普遍。


在旅店业方面,1945年12月,天津旅店业同业公会制订了《本市旅馆等级及房间定价规定办法》,将旅馆等级分为特级、甲、乙、丙、丁五级,由社会局指派旅馆业代表三人为检定人核查各店设施情形。房间定价亦分甲、乙、丙三级,对应不同等级的旅馆,其定价从高到低不等。特等旅馆的甲级房间是400元,乙级是350元,丙级是300元。办法还规定,“各旅馆认定等有经检定人员检定属实汇报社会局核定后,即由旅馆业同业人会按照等级制备房租价目表分发所属各会员。通知遵照后,非经呈准主管机关不得擅自增价,违者吊销其营业执照(42)。到次年2月,旅店业同业公会又制定了价格处罚公约。其内容如下:


天津旅店业同业公会价格处罚公约(1947年2月)(43)

1.本公约以三十五年二月二十日实行之公议价格为标准,凡属本会会员均应一律遵守,其价格表别订之。

2.首次违犯公议价格而私自增涨者,得由本会降等之处分(如原为甲级会员者,令降为乙级会员)。

3.再犯者得由理监事会之决议并呈准天津市政府社会局酌视情节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之罚金,该款全数由本会捐送慈善团体以作救济之用。

4.犯第三次者即由本会会员大会予以除名并呈报社会局予以停业之处分。

5.本公约自呈准天津市政府社会局之日起施行。


价格处罚公约规定,同业遵守公议价格,如有违犯,公会将进行会内惩处,再则呈报社会局予以罚款处理,最为严重者为停业处分。各业公约也基本上都包含了这些要素,会内处罚可以同公会自主执行,停业及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则需呈报社会局批准。


再看天津市杂货糖业同业公会的会员公约。1946年1月,天津市杂货糖业同业公会呈报社会局,“因各物售价受时局关系,来源缺乏,又值农历年关,销货甚多,以致价值逐日飞涨”1月22日,同业公会召集委员平议货品售价,将成本开支利润说明书及处罚公约送呈社会局(44)。说明书开列成本及利润构成,具体规定如表1:



杂货糖业同业公会为使约定价格能够得以落实,同步呈报了议定的处罚公约。规定:公议价格会员商号应一体遵守;会员商号初次违犯公约停业三天;二次违犯公约停业一星期计七天;三次违犯公约呈报社会局撤销该号营业执照(45)。如屡加违犯,惩罚力度也相应加重,最为严重的是撤销营业执照。


植物油业制定的同业公约是以罚款、停业为主及吊销执照作为惩罚手段。1946年2月,天津市机制植物油业同业公会制定的同业公约规定:本公约各项规定各会员商号应一体遵守;非经呈请社会局核准不得自行加价;如有违反处以3000元(法币)以上5000元以下之罚金;其情节重大者得呈请社会局罚令停业若干日或调(吊)销其营业执照(46)。价格的调整必须得到社会局的同意,才具有合法性,否则即为违规。


百货业涉及日用商品类别繁多,议价定价也较为复杂。天津市百货商业同业公会在1946年5月制定了违反议价处罚公约,呈报社会局核准,以为同业限价之禁约。如同业被调查或举报,同业公会有权实施会内处罚,予以警告、罚款、停业等处罚,吊销执照等事则须呈报社会局方可执行(47)。


教育文具同业公会初定公约以罚款为主。1946年5月,天津市教育文具公会公议同业价格,规定了21种货品的售价。同时,颁布了《处罚公约》,规定:首次违反议价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之罚金;二次违反议价处4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金;三次违反议价按情节轻重,本会公议处罚或呈由社会局核办。由于前两次以罚款为主,数额又极少,难起威慑作用。到7月,公约进行修正。规定首次违反议价者予以严重警告,二次违反议价处以一至七日停业处分,三次违反议价给予停业处分并撤消营业执照(48)。这一惩罚较单纯的罚款更为严厉。


猪肉业也关系生活甚密,其价格受粮食影响极大。1947年2月,天津市猪肉商业同业公会制定了价格处罚公约。规定:本公约经会员代表大会议定,全体通过,共同遵守。违背公议价格抬高售价一次者,处罚停业一天。违背公议价格抬高售价二次者,处罚停业十天。违背公议价格抬高售价三次以上者,处罚停业一个月并停止会员应享权利一年。本公约呈准主管官署核准后施行(49)。处罚是以停业时间的长短为主。


茶商业同业公会的处罚公约明确承认主管部门的价格管理权。1946年5月初,公会议定门市价格,但社会局认为定价过高,“公会所报议价过高,际兹实施节约时期,对于此等消耗物品售价,亟应规定最高标准,藉以减少市民之消费。”最高价格均不得超过国币16000元。6月下旬,茶商业同业公会呈报公议价格及修正处罚公约,惩罚措施亦按警告、罚款、停止营业、吊销执照分极。公议价格如需调整,须呈报理由说明书呈报核准,严禁自行加价(50)。


会员商号如有希望调价时,必须呈报价目表、成本计算书及理由说明书给公会,由公会转呈社会局核议方可。一般说来,会员商号很少单独向社会局提交涨价申请,都是通过公会来表达涨价愿望。以公会名义提交申请,需经过业内公议,是集体的涨价决策。


在市场自由交易时期,同业公会就具有议价的职能,其议价权为同业所赋予。同业公会在不违背法令的情况之下,拥有会内制定同业业规或公约的权利,也具有相应的处罚权。会内处罚方式有警告、罚款,至为严重的是开除退会、同业抵制,并无权吊销会员的营业资格。在内战时期的价格管制情况下,同业公会的议价权和处罚权得到强化,目的也是为了配合政府实施限价政策。同业公会对于同业的经营情况极为熟悉,公会参与价格自律与监察,可以弥补政府价格监管之不足。


就整体情况来看,同业公会不断强调会员遵守标准价格,主动检举或惩罚会员的情况并不多。对于非会员的涨价情况,公会倒是有所检举。1946年12月31日,天津市理发商业同业公会致函社会局,表示本业虽遵守公议价格,但是澡堂旅店所附设的理发部因非公会会员,并未遵守公议价格。公会要求社会局转饬两业理发部“按本业公议价格收费”,以免本业承受损失(51)。在所发现的处罚案例中,基本上是由经济监督小组发现,方才予以处罚。这或可解释为,在物价普遍上涨的情况下,限价其实是与各业商家的利益相悖离的。同业公会在政策管制之下,不得不遵行法令,但缺乏主动禁价的行业自觉性。在1946年涨势初起时,棉花商业同业公会曾向社会局提出严禁各业操纵居奇强化商业道德四项办法,认为在敌寇统制之下,“操纵倒把、黑市暗盘,不顾信用者比比皆是”,现在“恶魔已去”,应矫正过去,“万不可高抬物价,操纵居奇”。棉花公会提出办法有四:其一为商会拟具商业道德规范,分发各业遵守;其二是会员如有操纵行为,即取消会员资格,交商事公断处惩处;其三为商会应每月召开商情座谈会;其四为各业公会应提供改良议案,研讨推进(52)。公会所说的道理不错,也是民众期待和平与秩序的真实反映。


只是形势比人强,在物价飞升,生产者和消费者都追之不及之时,商业道德也变得脆弱不堪。


三、涨价:通胀条件下同业公会的提价诉求


在政府管制之下,同业公会制定同业价格公约,严禁会员私自加价,但在物价飞涨的情况下,单一行业显然难以承受成本的压力。在标准售价落后于物价指数增速之时,同业公会不断通过业内讨论的方式来确定新的行业价格,并将此提交社会局及议价评价委员会。换而言之,同业公会在限制会员私自加价,但却以集体代表权在提升行业的价格水平,以维护本行业的利益。


在价格要素构成中,最为主要的就是成本和利润。在限价情况下,利润比例有明确限制,一般来讲不超过两成。绝大多数行业在呈报价格表和成本说明书时,都会明确列出利润数额。在各业呈请涨价的申请中,最为主要的原因是成本上涨。就通常而言,成本范围包括原料、税收、人工、运费等方面,其中税收相对稳定,原料、人工及运费的变化幅度极大。


猪肉业的情况就较为典型。1946年10月11日,天津市猪栈商业同业公会呈报社会局,原经议定猪肉公议价格为每市斤1150元,较前有所回落。公会认为对价格有调整之必要,“否则来源停滞,即演肉荒”,申请提高价格至1300元每市斤。公会所列原因包括:粮食价格上涨,工人衣食问题负担增加,猪只喂食费用增加,运输费用增加,还有屠宰税之成本。社会局回文照准(53)。到1947年5月间,同业公会刚刚申请猪肉价格调价至3500元,就因“食粮价格直线上升”,再加上外埠产地税、本埠之屠宰税,不论是津东还是平汉线来之猪只,活毛最低价格已经涨至一斤4000元左右。北平等地的批发价更达6000元上下。因此,同业公会不得不又申请调价,“为维护国税及同业计,经本会议定每市斤作价五千五百元”,请社会局批准,“以裕国难而维商艰,暨畅肉源,实为公便”。社会局经议定,批准公会申请,但价格定为5000元,较原定申请减少500元(54)。


猪栈商业同业公会表示遵照指令施行,“未敢稍违”,但到6月7日再度申请提价至6500元,呈报社会局批准。社会局将此提交各业议价审议委员会第31次会议审定,决定允许调价,但最高不得超过6000元(55)。此后在6月间,公会提出涨价到7000元获准,涨价至9500元被驳回。至6月25日,公会再度提请提高猪只批发价格为每斤10000元,经提交议价审议委员会讨论,允许该会提价至8500元(56)。1947年9月24日时,公会曾报社会局核定价格为猪肉每斤1.38万元为该业最高批发价,中秋节前不准加价。1947年10月13日,猪栈商业同业公会又呈报社会局,称中秋节已过,食粮与百物均皆升涨,本业价格亦有调整必要,申请调整为1.6万元。社会局训令,不允许超过1.5万元(57)。猪肉业同业公会与社会局之间,不断往返讨价还价。同业公会列举成本,议定价格,社会局或予减额同意,或偶尔驳回,但整体上价格仍然节节上升,紧跟物价上涨的步伐。


这样的情节也在制帽业上演。1946年8月,制帽业同业公会曾公议价格,但到秋季,因制帽所需原料,“举凡绸、缎、布疋、染料、煤炭、面粉以及工价等等,无一不涨。当局尽有物价及生活指数可资覆按。”原料工价上涨,“倘必令加工品维持原售价,似失情理之平,长此赔累,何堪设想”,申请重议价格。公会在11月3日开会讨论,重新厘订售价表,呈送社会局核准。表中分不同类型将成本细额一一列出。社会局认为,“所报成本,诸多不实,殊有未合”,按八折核准。12月19日,公会对此大失所望,再呈说明,称公议价格均系按原料行市切实核计,再加应付工资与捐税,利润极薄,“并无不实之处”,如按八折出售,“商人何堪赔累”。要求维持原议,“以维血本”。社会局接此解释后,态度转变,“经核所陈维持原价理由,当属实在,姑准备案”。虽表勉强,仍同意了公会的请求(58)。社会局掌控价格的最终决定权,但对所列举的成本因素无力一一查证,耐不住同业公会“声泪俱下”又“合情合理”的软磨硬泡,最终同意了涨价呈请。


天津洗染业同业公会先后两次制订价格公约,但标准售价仍时时落后于物价指数水平。1946年1月,天津市洗染业同业公会拟订了成本计算表及说明书,呈报天津商会转社会局。所定处罚公约规定:公约价格应共同遵守,不得擅行涨价。如有更改,须开会公议呈请核准。如有违反,第一次予以警告,第二次罚停业七日,第三次调(吊)销营业执照。在14日,社会局派代表参加公会会议,确立了标准价格(59)。根据公会的制价说明书,价格表分为洗活制价表、染活制价表两种。洗染业务,均注明应用材料类型及耗额,人工伙食,工厂费用,再加上利润,即为价格总成。根据公议的价格表,西服一套洗价为500元,西服大衣560元,毛类大褂400元,布类一尺70元,毛类一两100元。到1946年2月,公会呈社会局申请涨价,理由为颜料价格飞涨,人工日用等项亦较前增加,拟将议价提高,以免亏累。因所调幅度不大,得到社会局批准(60)。


至4月,公会再次申请涨价时,公议干洗西服价格一套已高达1200元,西服大衣为1200元,毛大褂900元(61)。到5月,公会又表示,“前调整价格已不适用,另行请求准予施行议定之新价格,以维营业而免赔累。”公会考虑到,洗染衣物无关重要,非日用必需品,“如价格太高必至无人过问”,但因各类公营事业价格增涨,“各种物价生活指数无不逐日上涨,尤以食粮颜料及煤斤增涨为甚。”请当局予以补救。当局也没有什么有用的办法,涨价成了惟一的办法。从1946年的5月到10月,公会每一个月都在申请提高价格。到1947年,同样如此。1947年5月时,价格已经上升到西袄一件8500元,西服三件18000元,西裤一件7500元的惊人数字。中式大衣一件22000元,西式大衣18000元(62)。到1948年3月8日,根据公会议定的干洗部价格,毛料西服是120000元,毛料西袄是60000元,不断突破上限。


到1948年6月份,洗染业公会考虑不同会员的要求,改单一公议价格为甲、乙、丙三级定价,以便会员选择。同业可任选一种作为服务价格。公会还制订了三级价格公约,严禁“自行提高或减低”价格。违规最为严重者,将予停业处罚(63)。不过月初定价未过多久,就遭到公会的自我否定。1948年6月26日,公会再呈送社会局,“旬日以来,物价猛涨,较前几达二倍,前呈之价格纵蒙核准,亦已无法适用。”(64)


再看百货业的情况。1946年3月,社会局要求百货业同业公会议定价格。经召集会员公议,拟定了81种商品的门市售价,呈报社会局核准。所列商品,基本都是日用生活品,如毛巾、袜子、床单、水壶、梳子、肥皂、橡皮用品等。社会局派员查核,认为“公会所议售价,较市价为高,且表列伤耗消费开支暨利润金额过多,尤属不合”,公会只得将利润核减,补送核定(65)。天津百货业同业公会也制定有同业价格公约,但是核定价格刚刚下来,就已落后于指数水平。公会反复呈请加价,同业价格依然水涨船高,上升迅速。以某一品牌的大人黄力士鞋为例:946年5月,第一次公议价格,大人黄力士鞋,5500元,到1947年6月16日第四次公议价格时,已涨至25000元(66)。


根据各业公会的集体提价呈请的结果来看,虽有被社会局驳加者,但整体上看成功率极高。这也可以解释,为何在一再强调限价的情况下,各业商品及服务的价格依然扶摇直上。在公会的呈报中,最强有力的理由是成本上涨,粮食、原料、燃料、人工、运费及税收等等。其中,粮食价格对于各个行业都有着直接的影响。这些都是涨价的充分理由,社会局面对成本说明详细的价格表,缺乏完全否决的理由。


但是,成本上涨是物价以如此惊人的速度飞涨的根本原因吗?一般来说,成本推动型的价格上涨,有其价值传导的机制。在工业制品方面,往往是由原材料传导至生活资料。在农副食品方面,往往是由农产品向食品传导。价格的上涨会存在一定的周期,其幅度也会有相应的区间。但各业的涨价呈请既次数频繁,加价幅度又大,并非单纯成本推动所可以解释。最为重要的理由其实众所周知,就是货币的严重超发。在各业同业公会所列理由中,并未提及这一因素。但事实上,正是恶性的货币信用扩张导致了全国性的、全行业的价格上涨。只是货币超发是宏观的金融因素,在各行业的直接感受中就体现为成本的普遍上涨。到1948年通货膨胀无以复加之地步时,有些同业公会在涨价呈请中已经不是单纯列举本业成本,而是结合物价指数和生活指数,将物价比较表提交社会局。


以理发业和澡堂业为例。1948年3月11日,理发商业同业公会呈报社会局,要求提高理发收费价格。公会将调整价格表及物价比较表送报社会局。按理发价目表中所标注,理发分级定价,特级10.5万元,甲级7.5万元,乙级6.6万元,丙级6万元,丁级5.5万元。特级中的平头10万元,光头9万元,刮脸7万元,不一而足。根据公会提交的同日的物价比较表:1948年1月12日,大米每斤是2.2万元,面粉每袋是100万元,玉米面是每斤1.1万元,原煤每吨250万元,煤球每吨220万元,电力每码0.75万元,水价每百加伦0.12万元,头油每磅4万元。到了3月11日,大米每斤就涨至4.6万元,面粉每袋194万元,玉米面每斤1.8万元,原煤每吨500万元,煤球每吨300万元,电力每码1.9万元,水价每百加伦0.5万元,头油每磅涨至16万元(67)。日常必需品之价格都是上涨,理发费用也应水涨船高。不出意外,呈请被社会局批准。1948年6月8日,天津市澡堂商业同业公会在致社会局的呈报中也反应:各会员营业赔累甚钜,退请调整澡活各价,以维商艰。”会员向公会抱怨,因煤每吨涨价至750万元,水每百加伦已涨至2.8万元,电每码3.4万元。同业不堪重负,6月7日开会集议,调整价格以资救济。头楼的特池和甲池是6万元,乙池是5万元,丙和丁池是3万元。理发是10万元,刮脸是8万元(68)。呈报后涨价方案也得到社会局批准。理发、洗澡,是日常生活中最为普通的消费,而其价格竟以十万计,这已经不是成本上涨所能解释的。只有货币发行信用全失,形同废纸,才会出现如此极端反常的市场价格。


在1948年8月19日,国民政府发行金圆券,每一金圆券兑换法币3百万元,所有商品按照8月19日的价格折合金圆券加以冻结。非经批准,不得涨价。天津市社会局要求各业同业公会上报8月19日当天的价格,作为折算新价格的标准,各业同业公会依令而行。但是不料金圆券也迅速充水,物价成百倍千倍狂涨不止,八一九限价形同虚设。1948年9月29日,天津市鞋商业同业公会福民会致天津福民总会说:本业所售各种鞋类应用原料工资皆非本年八月十九日之售价所能维持成本,拟请福民会设法使原料切实维持八一九价格并便于购买,否则售价请准维持合理提高,以维本业生存”(69)。同业公会的意思是本业按照限价发售,但是物价上涨,难以维持,只有请福民会帮助将原料维持限价,以便于本业购买。这一呈请颇具讽刺意味,社会局既无法维持原料价格,也无法将已经上涨的物价收挽回去。在生产环节中,也出现以物易物的交易方式。在1948年10月8日、9日煤商业同业公会致天津市政府的呈请中,就表示因为粮食短缺,窖工多被遣散或自动离去,因此产量低劣,每窖生产一二吨或三四吨。其中提及,门头沟各民窖“售煤不以金圆计价完全取以粮易煤方式”,无论小米麦粉以及玉米豆类,都极为欢迎,就是不要金圆券。面粉一袋半易购块煤一吨,面粉一袋换购末煤一吨,其他杂粮亦均比照面价折算。加上运津成本,块煤一吨成本约为面粉三袋,末煤每吨成本约为面粉两袋(70)。这正表明,金圆券的信用已经完全破产,其所代表的价格已完全失去了价值内涵。


四、结论:政府限价与集体涨价的角力


价格是商品、服务及资产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直接反映着市场供需状况和商品的必要价值。无论是国家的宏观调控,还是个人的讨价还价,都是希望供给和需求、付出与收益之间找到均衡点。在信用货币体系之下,价格也受到货币及信贷政策的影响。换而言之,一时之价格可以说是财政收支、货币政


策和商品供需情况的综合反映。在内战时期天津的价格管理体系中,同业公会作为行业组织,承担着政府委托的议价与控价繁重职责。从业内议价、官民合议到议价委员会核议,同业公会的参与使议价程序更为合理。同业公会在议价之中,考虑到成本分布、利润核算等因素,所达成的价格表兼顾了本行业的平均成本。因此,所议定的价格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临时均衡价格的属性。与通常以均衡价格来评估市场供给量与市场需求量的平衡关系不同,内战时期的市场供求严重失衡,物资短缺,货币超发,公会所议定的价格严格来说并不完全意味着达到供求平衡,更多是反映在这一价格水平上的成本利润均衡,是需要跟上物价全面上涨的步伐。


同业公会既代表同业参与议价,履行其行业代表权,同时也受政府之管制,参与价格监督。同业公会普遍制定了同业价格公约,严格禁止同业私自加价,否则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停业及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在内战时期,同业公会的议价权及处罚权因政府授权而得到加强,私自涨价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逼制。但为了跟上物价指数的上涨步伐,同业公会在履行限价职责禁止私自加价的同时,又以集体呈请方式在推动同业价格水平合法上涨。集体涨价呈请不仅周期短,而且频率高。在粮食行业、猪肉业、洗染业、旅店业、理发业等,几乎是一月数次。甚至是前次提价呈请刚刚核批或还在核议之中,就已提出新的议价呈请书。在全面汹涌的涨价潮中,行业议定的标准售价呈现出高度的不稳定性。面对公会的涨价呈请,社会局虽时有削减或批驳,但难以抵挡其汹涌之势。从生产原料,到农业产品,价格传导的速度完全超出正常的市场供求变动,市场已经陷入严重恐慌之中,同业公会的集体涨价行动使其自身担负限价防线实际崩溃。


同业公会以合法的集体涨价来维护行业的利益和生存空间,是符合其作为行业组织的行动逻辑的,但却与政府将之纳入价格控制体系的初衷相背离。严跃平在分析内战时期上海的同业公会价格协调机制时,认为同业公会体现出妥协与抗争的两面性(71)。这实际上体现出同业公会作为社团法人在接受政府委托职能与履行同业代理职责方面的角色冲突。张公权批评执行物价管制措施的一项困难是“同业公会的无能”,他认为国民党把同业公会置于它控制之下,原有的作用被破坏。在战时物价管制中,同业公会对维持会员纪律及吸收大商号方面无能为力。政府强制商人加入,但命令未得到完全贯彻(72)。从限价效果看,这一评判是符合实际的,但又是不全面的。同业公会作为同业会员利益的代言者,其组织立场仍是本行业的生存与发展。在物价全面上涨、物资极度短缺的情况下,保持本行业的价格水平不落后于物价指数及生活指数,是保持行业生产能力和同业生活空间的理性做法。社会局在核议价格之时,对此也并不否认。张公权的另一判断较为全面,“就反通货膨胀政策而论,除非把国民经济连成一个整体或外汇能源源而来,以改进供应的情况。否则,物价管制办法是注定要失败的。”(73)价格的管控需要结合生产供应来加以改善,国民党及政府在国统区通过发行纸币来弥补财政与军事赤字,掠夺民众财富,其本质全为民众洞悉。当消费者无力承受通货膨胀之苦,生产者也无法通过涨价转移成本之时,政治与经济之崩溃亦为期不远。



本文刊于《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5年第6期,感谢华中师范大学近代史研究所硕士张莉同学提供稿件。


参考文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13BZS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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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津市档案馆:《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45—1950)》,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844页。

3.在同业公会的脉络上,不论是行会时期的议价与定价活动,还是抗战前的价格自律,都说明同业公会作为行业组织在集议价格方面的制度绩效。研究成果可参见朱英:《中国行会史研究的回顾与展望》,载《历史研究》2003年第2期;魏文享:《近代工商同业公会研究之回顾》,载《近代史研究》2003年第5期;魏文享:《回归行业与市场:近代工商同业公会研究的新进展》,载《中国经济史研究》2013年第4期。樊卫国的《民国上海同业公会与企业外部环境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也认为价格属同业公会的专业与行业治理的范围之内。严跃平的博士论文《民国上海同业公会价格协调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3年)是近年讨论同业公会的价格职能的难得佳作,研究了不同市场形态之下同业公会的价格活动。

4.天津市档案馆:《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45—1950)》,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8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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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天津市档案馆J0025-3-001131-001,《为核定花生油价格事致机制植物油同业公会指令(附机制油公会呈公约等)》,194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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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福民总会今正式成立》,载《天津益世报》,1948年9月22日。

33.天津市档案馆J0002-2-000650-038,《奉令转饬粮食、斗店同业公会两同业公会对于补给机关采购国军副食不得任意涨价》,1947年5月19日。

34.天津市档案馆J0025-2-000633-052,《为玉米价落奉令监督平抑玉粉价格遵令呈报查核由》,1947年6月18日。

35.天津市档案馆J0025-2-000633-053,《呈为玉米价落奉令监督平抑玉粉价格等情仰仍分区监察由》,1947年7月23日。

36.天津市档案馆J0025-3-001146006,《为说明近日市面猪肉价格突然增高的原因致天津市政府社会局的呈(附表)》,1947年9月19日。

37.天津市档案馆J0025-2-002435-013,《为立即停止该公会私发价目表抬高价格事给理发商业同业公会训令》,1948年8月26日。

38.天津市档案馆J0025-2-002435-015,《为本市理发商业同业公会私发价目表高抬价格令停止事致社会部呈》,1948年9月2日。

39.天津市档案馆J0025-2-002435-016,《为该会抬高价格处罚事给天津市理发商业同业公会训令》,1948年10月13日。

40.天津市档案馆:《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45—1950)》,第906页。

41.天津市档案馆:《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45—1950)》,第909页。

42.天津市档案馆J0025-3-001134-008,《本会价格比较表旅馆等级及房间定价规定办法》,1945年12月。

43.天津市档案馆J0025-3-001135-003,《天津市旅店业同业公会议定价格实行后处罚公约》,1946年3月6日。

44.天津市档案馆J0025-3-001138-001,《为核发公议价格表及修正处罚公约事致天津市杂货糖业同业公会指令(附原呈价格表等)》,1946年2月。

45.天津市档案馆J0025-3-001138-001,《为核发公议价格表及修正处罚公约事致天津市杂货糖业同业公会指令(附原呈价格表等)》,1946年2月。

46.天津市档案馆J0025-3-001131-001,《为核定花生油价格事致机制植物油同业公会指令(附机制油公会呈公约等)》,1946年2月10日。

47.天津市档案馆J0025-3-001192-012,《天津市百货商业同业公会会员商号违反议价处罚公约》,1946年5月4日。

48.天津市档案馆J0025-3-001215-003,《天津市教育文具公会处罚公约》、《天津市教育文具公会处罚公约(修正)》,1946年7月。

49.天津市档案馆J0025-3-001651-066,《为送公议价格表处罚公约事致市社会局呈(附表)》,1947年2月7日。

50.天津市档案馆J0025-3-001233-009,《天津市茶商业同业公会会员商号违反议价处罚公约》,1946年5月31日。

51.天津市档案馆J0025-3-001132-026,《为澡堂旅馆附设理发部分按该业公议价格事致天津市理发商业同业公会指令》,1946年12月31日。

52.天津市档案馆:《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45—1950)》,第919页。

53.天津市档案馆J0025-3-001105-006,《为猪肉公议价格340事致猪栈商业同业公会指令(附呈)》,1946年10月11日。

54.天津市档案馆J0025-3-001105-013,《为核准猪只公议价格事致猪栈业同业公会指令(附呈)》,1947年5月19日。

55.天津市档案馆J0025-3-001105-014,《为调整猪只批发价格事致猪栈业同业公会指令(附呈)》,1947年6月7日。

56.天津市档案馆J0025-3-001105-016,《为请维持猪只批发价格事致猪栈业同业公会指令(附呈及价格表)》,1947年。

57.天津市档案馆J0025-3-001146-011,《为调整猪肉批发价格等事致天津市猪栈商业同业公会的指令(附呈)》,1947年10月20日。

58.天津市档案馆J0025-3-001233-009,《为维持原议价准予备案等事致天津市帽商业同业公会指令(附呈及议价格表)》,1946年12月24日。

59.天津市档案馆J0025-3-001151-001,《天津市洗染业同业公会违反议价处罚公约》。

60.天津市档案馆J0025-3-001151-004,《为拟调整议定价格事致天津市政府社会局胡局长的呈》,1946年2月15日。

61.天津市档案馆J0025-3-001151-008,《为报公议价格请准予施行事致天津市政府社会局胡局长的呈(附本会公议价格表)》,1946年4月。

62.天津市档案馆J0025-3-001151-027,《为调整洗染价格事致会费商号的通知(附临时价格表)》,1947年5月5日。

63.天津市档案馆J0025-3-001151-034,《为拟实行三级价格事致天津市政府社会的呈(附甲乙丙三种价格表)》,1948年6月3日。

64.天津市档案馆J0025-3-001151-036,《为因物价猛涨依现时洗染原料制价议定甲乙丙三种价格请备案事致天津市政府社会局的呈(附价格表等件)》,1948年6月26日。

65.天津市档案馆J0025-3-001192-001,《为核减公议价格并补报商号违反议价处罚公约事致天津市百货业同业公会的指令(附原呈)》,1946年4月3日。

66.天津市档案馆J0025-3-001192-001,《为核减公议价格并补报商号违反议价处罚公约事致天津市百货业同业公会的指令(附原呈)》,1946年4月3日。

67.天津市档案馆J0025-3-001133-001,《为提高理发价格事致理发商业同业公会指令(附理发业公会呈价格表等)》,1948年3月31日。

68.天津市档案馆J0025-3-001133-003,《为调整澡堂各活价格备案事致澡堂商业同业公会指令(附澡堂业呈澡活价格表)》,1948年6月25日。

69.天津市档案馆J0025-2-002375-016,《为解决鞋料价格事致天津市福民总会函》,1948年9月。

70.天津市档案馆J0002-3-002260-036,《关于市煤商业同业公会陈述门头沟煤生产情形及交易价格致天津市政府代电》,1948年10月25日。

71.严跃平:《民国上海同业公会价格协调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3年。

72.张公权:《中国通货膨胀史(1937—1949)》,第222页。

73.张公权:《中国通货膨胀史(1937—1949)》,第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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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5年第6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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