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文享:协定与自肃:沦陷时期天津商人团体与价格管控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20 次 更新时间:2017-04-23 20:26

进入专题: 沦陷时期   天津   商人团体   价格  

魏文享 (进入专栏)  

摘要:天津沦陷后,日本占领当局迅即组建治安维持会,同步开始实施物资管制和物价管控。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及天津市政府发布系列控价法令,均赋予商人团体以重要职责,而经历人事改组的商人团体,对此亦无由推脱。在日伪构建的物价协力体制中,商人团体在“价格协定”“价格自肃”方面担当重要角色。所谓协定,即官方与同业公会合议定价,商家须按此售卖不得私行加价;自肃是要求同业公会主动领悟政策精神,自励自控。决策程序有别,而控价目的一致,早期以协定为主,后期因物价全面上涨,协定难以坚持,逐步向自肃过渡。但如结合物价上涨之大势而论,日伪天津政府在控价方面仍取得一定成效。


关键词:沦陷时期;天津;商人团体;价格


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随战事激化,经济形势随之紧绷。不论是国统区,还是沦陷区,都面临着物资短缺和物价高涨的严重威胁。天津为华北之经济重心,更被日本占领军视为华北之兵站及物资基地,其物价是否稳定,关系到生产组织和资源动员目标是否能够实现,因此被日伪政府视为战时经济体制建构之重要环节。在日本占领当局、华北政务委员会及天津伪政府联合构建的物价协力制度中,经过人事改组政治甄别的商会、同业公会身负协政之责。在1942年6月华北政务委员会颁布物价紧急对策之后,商人团体更成为推行“价格协定”“价格自肃”及明码标价运动的重要主体。目前学界对于国统区的经济统制与价格管制有较为充分的讨论,对沦陷区的价格问题重在评析其资源控制的特性,其实施路径较少论及(1)。如放置政治与道德的评判,则可见日伪当局不仅充分运用了原已存在的商人团体组织体系,且赋予其新的统制任务,其控价机制极具合理性。本文主要运用天津市档案馆藏的商会和同业公会史料,试图对沦陷时期天津商人团体参与价格协定与价格自肃的路径及其绩效予以探讨。


一、沦陷区的商人团体与物价协力制度


1937年7月,天津陷落。日本占领当局指定亲日及投敌者组建治安维持会,对天津实施殖民统治。1940年3月汪精卫国民政府成立后,伪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改组为华北政务委员会,天津隶属该委员会统治之下。在日伪政府建立战时政治及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商会、同业公会是其重要整顿对象。在华日本特务机关虽认为“旧商会法有与现时施政抵触之处”,但在改订新法之前,仍以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颁行的《商会法》及施行细则为原则,改执监事制为董事制,基本维持商会的组织现状(2)。到1940年3月,天津特别市公署指定邸玉堂、焦世卿、孙冰如、屈秀章、王子寿、刘静山、徐新民等24人为整理委员,负责商会改组事宜。1940年9月,天津商会完成改选,刘静山当选为会长。刘静山经营有洋酒果品店,又包办货栈及干果业牙税,1939年成为干鲜果品业同业公会会长。天津沦陷后,于政经两界极为活跃。邸玉堂曾任同业公会会长,焦世卿曾任钱业公会会长,均为商界翘楚,此时多附敌自保。在商会成立后,又继续推动各业公会改选。1942年1月,汪伪国民政府颁布《修正商会法》,华北政务委员会亦于1942年7月颁布了《商会统制暂行办法》及《工商同业公会统制暂行办法》,试图通过强化商人团体来提升经济及社会控制能力(3)。1943年3月,汪伪国民政府又颁布《工商同业公会暂行条例》(4)。在沦陷时期,商会、同业公会的组织生命得以延续,但其定位已经发生变化。日伪政府整顿商人团体,其目的是为巩固其政治及经济统治秩序,商人团体也被委托诸多协助政府之职责。


在价格控制的脉络下,商人团体主要承担的是物资配售及实施限价两大职责。按天津市的物价变化趋势及控价政策,以1942年6月华北政务委员会颁布物价紧急对策为界,可以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在1942年6月以前,为物价快速上升期,政府已经开始重视通过商人团体实施价格管控,主要以物资的控制与调配为主,也强调商人团体要配合政府实施限价。在1938至1942年间,天津的批发和零售物价指数均有明显上涨。在1938年1月至1939年6月,批发物价指数上涨倒不大,上升不足一倍。但自1939年至1940年,物价快速上涨了两倍。在1941年稍有稳定,至1942年又呈倍数增长,总指数达600余点。其中,食物、布匹和燃料价格全面上涨。零售指数的变化趋势与此相近,1942年上涨势头最为凶猛。指数变化情况如下表:

天津特别市批发物价指数表(5)(1938年1月至1942年8月,民国15年平均=100,简单几何平均)

天津特别市零售物价指数表(6)(1938年1月至1942年8月,民国19年平均=100,简单几何平均)


物资和物价问题在一开始就是重中之重。1937年8月,天津市治安维持会设立物资对策委员会,指定物资和物价问题在一开始就是重中之重。1937年8月,天津市治安维持会设立物资对策委员会,指定由商会会长王竹林担任会长,办公地点即设于北马路天津市商会之内。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研究米、面、杂粮、盐、煤、银钱等供需状况,“以维民食而平物价”(7)。到1938年1月,该委员会改为物资调整委员会,会长改由日本人雨宫巽担任。在伪政府推动下,商人团体在事实上也开始履行控价和监督的职责。1938年11月21日,市公署训令市商会,因煤价高涨,影响市民经济,要求商会转饬所属各公会一体知照,按改订售煤最高价格表限制而行(8)。1939年7月,天津市公署查有部分同业公会通行会员商号私行涨价,因此饬令商会加以查核(9)。8月,天津市公署接布商王金铭、张仰忠、赵尚纯、刘世光等联名呈报,租界内银号、货栈、皮庄全抛弃本行不作,而去倒卖大五福白布,将10元左右的布匹抬至30元一匹,各同业公会亦未加制止。市公署接报后,密令商会严查具报。商会经调查认为,同业买卖中确有外行投机、买空卖空的情况。但棉布的涨价也有棉田被淹、产量减少、交通梗阻等原因。因此,建议政府通盘规划,先从平抑市价入手,俟秩序恢复后,再从严禁止,以免影响结算,导致金融骚乱(10)。在此类事务中,政府通过商人团体来掌控市场行情,并将之视为实施价格控制的政策工具。


1941年2月,汪伪国民政府颁布了《非常时期取缔日用重要物品囤积居奇办法》,依法对粮食类、服用类、燃料类、日用品类商品实施管制,禁止商人囤积居奇。经营本业之商人应将销售情况报送同业公会呈送主管官署批准备案。商人购进及售出货物均应向所属同业公会报告备查。同业公会还担负检举纠正之责(11)。同业公会对于会员之经营资格、商品运销均有认定监督之权,商人团体辅助统制的职责在法律上得以强化。1942年6月10日,华北日伪当局公布了华北物价紧急对策,对物价实施全面干预与管控措施。8月,天津市社会局为贯彻指令,召集各商会、公会会长,要求强化商业机构,其具体办法是强制要求商号加入同业公会,划_公会章程、协助商会及公会收取会费,整理各公会人事等(12)。此类举措,都是为了给政府施政拓展组织平台。


华北日本占领当局在物价管制方面有专门的组织架构,最为突出的是华北物价协力委员会的成立。该委员会成立于1943年2月26日,在其成立宣言中,直接指明委员会是要“联络中国方面民间经济团体、银行、公司及学识经验之有力者,协力关系当局,实现官民一致之体制,以期华北紧急物价对策之完遂”。具体任务,就是“协力华北关系官署,期物价政策之圆滑推行”,立会精神与强化商人团体的宗旨一致。委员会之会长,由时任井径煤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曹汝霖担任,副会长由北京市商会会长、东亚经济恳谈会华北本部部长邹泉荪担任。常务委员是雷寿荣、梁亚平,委员有16人,其中有14位为华北各地商会会长和同业公会会长,包括天津商会会长屈秀章、济南商会会长苗兰亭、青岛商会会长邹道臣、太原商会会长杨芷纯、开封商会会长李秀峰、保定商会会长吴紫衡、徐州商会会长邢鉴泉、唐山商会会长吴杞芳、烟台商会会长邹子敏、石门商会会长刘序臣、威海卫商会会长戚仁亭、龙口商会会长姜志禹、北京工场联合会会长章备吾、北京银行同业公会代表冷家骥等(13)。事务局设于北京,于各地设立分局。委员会拟定了事业纲领,主要事务是协力重要物资开发增产、重要物资适正价格之设定、协力重要物资收买运输及配给、协力国内外贸易之进展。第一期纲要中,列出工作重点是“启发民间企业及消费者对战争下经济中心之物价对策,以自发自肃之精神奋赴协力”。委员会与日本在华中央物价协力会议共同组织物价协力联络委员会议,在各地成立分会,共同策进。在成立当晚,便与日本在华中央物价协力会议举行了一次中日物价联络委员会议(14)。


在华北物价协力委员会成立后,天津商会呈请设立分会,得到市公署批准。1943年3月25日,天津市分会成立,由此时的市商会会长屈秀章担任会长,商会常务董事焦世卿等4人担任常务委员,商会董事、监事及部分公司董事长、经理等22人担任委员。商会的董事、监事同时也都是相关行业同业公会的会长。天津分会也拟订了组织章程及事业纲要,主要任务是与日方中央物价协力会议地方分会组织联络会议处理两方民间物价问题,同时与地方官署组织地方官民物价事务联络会议。分会还要组织各业委员会,调查物价并设定维持自肃价格(15)。1943年6月,天津市成立物资物价处理委员会,由伪市长王绪高亲任主任(16)。协力委员会负责官民协作,物资物价处理委员会负责物价指导及审核事宜。商人团体需要接受政府的经济及物价部门的指令,履行各项统制职责。在经过整顿改组之后,商人团体对于日伪政府的财经政令基本上是依命行事。1943年8月9日,市公署转达华北政务委员会训令,再次强调商会要将统制物资、平抑物价作为施政的主要方针(17)。


从机构设定及法规要求来看,物价协力并不是单纯的价格数字的控制,还涉及到市场调查、物资调配、物资配售、价格议定、价格监督等不同环节。商人团体以商家为会员,对于市场实情更为了解,也可直接面向商家,推动政策之实施。在政府实施的价格日报、周报、月报制度中,同业公会身负执行之责。商会、同业公会虽经改组,亦不敢直接违背日伪政府的指令,但商界的市场利益仍是一致的。在物资配售方面,如粮食的售卖,是由米业公会购进稻米,然后指定粮商配卖。在1942年5月,市公署指令公会购备6566包大米,指定112家粮商经销,规定是每百斤60.28元,每户限50斤。市公署还制订了临时配给办法,规定配给以米业公会、三津磨房业同业公会为中心负责办理。军部将大米交付公署后,由公署交付米业公会,再由两公会配予各供销商,配售给市民。各米面商、代销商均由公会指定(18)。较之战前而言,商人团体承担的统制职责大为加强,这与国民政府在重庆实施的经济统制是相似路径。


二、物价紧急对策下的价格协定与明码标价


按照价格的形成机制,日本占领当局及伪政府管制之下的价格类型可分为公定价格、统制价格、认可价格、协定价格和自肃价格数种。公定价格是由官方直接制定并公布之价格。统制价格是由经济统制团体制定,并呈经主管官厅核准之价格。认可价格指由官方许可之价格。协定价格是由主管官厅与各同业公会协议制定之价格。自肃价格指由各同业公会本自肃精神规定适正价格,并呈经主管官署核准实施(19)。严格说来,自肃价格之外的其他定价均属公定价格,均由官方主导确定。经济统制团体是各类统制委员会,商人团体有参与,但实际上是由官方掌控。认可价格和协定价格,最终定价权也是在官方手中,价格需经官方认定方具有合法性,并无本质上的区别。自肃价格亦须呈准,但是由同业公会内部协商确定,公会的自主权相对较大。在限价政策之下,所有价格一经确定,即禁止私自加价。物价协力委员会、天津市公署及社会局都具有价格指导与监督之权。


协定价格和自肃价格最为常见的定价及限价方式,在沦陷初期就有实行。到1942年,政府更要求重要日用商品行业全面推行协定价格,未推行协定价格者,则应呈报自肃价格。在1941年11月1日至12月25日的第三次治安强化运动中,日本占领当局及伪政府已经重视对非沦陷区进行经济封锁,在天津市社会局制定的实施纲领中,明确要求对重要物资进行调查统计,取缔非法营业,对外强化物资流通管制。社会局还召集各公会、组合举办讲演会,推动强化措施之施行(20)。到1942年4月间,天津市公署推行第四次治安强化运动,颁发各商号售货实行明码办法要纲八条及取缔暴利行为等暂行规则,要求商会转饬各公会及商店会员切实奉行。在1942年6月10日,华北日伪当局公布了华北物价紧急对策,主要内容有八项:物价统制机构,适正价格之设定,配给机构之整备,物资需给关系,金融通货关系,生产及中间费之降低,生活必需物资生产工业之助长,以现地当局为中心,以期实施上之无憾。此八项任务中,物价统制、价格设定为商人团体之重要职责。所采取的办法,是强调各业要强化公会之组织,“就是想以各公会为主体,造成_种实行中日双方商事团体共同协力的机关。各商铺要迅速加入公会,未加入者不准许其营业。公会要呈请自肃价格,不得故意提高物品价格”(21)。


在此训令之下,天津市公署开始大规模宣讲推行协定价格及明码标价运动。在天津商会组织之下,各同业公会陆续开始实施协定价格。石炭、盐、棉布、纸制品、火柴等6月10日实行;轴线、刺绣线、缝纫线、果子露、乳酚等7类7月24日实行;加工棉布、日本酒、药棉、牙粉等9月5日实行;黑板、生菜油、果子等9月11日实行;加工棉布一批、毛织品等9月12日实行;加工棉花等业9月23日实行;酉精、杂酒、打字机等9月24日实行(22)。在协定价格确定之前,及对未确定协定价格之行业,要求实施自肃价格。9月12日,社会局又召集商会及各业同业公会会长训话,要求各业议定自肃价格,以此为新国民运动要纲之具体体现。经各商自肃规定,于9月18日开始实施,包括鸡、鸭、乾鲜果、面食、调味料等,在中秋节前自动减低物价出售(22)。协定或自肃的价格一经确定,即成为全行业的标准价格,必须明码标价,公之于众,公会或商家均无权私自加价或黑市交易。不论是协定还是自肃价格,都要求商家履行自肃自励精神,自觉执行限价政策。


在此过程之中,仍有部分商人“尚不知有所觉悟,依然暗中活动”,以致物价不断高涨。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伪政府要求商人必须要有“自肃自励”的精神,放弃希图暴利的行为,执行低物价政策。1942年8月7日,天津市社会局召集各业公会会长开会,局长蓝振德就推行协定价格及明码制度进行训话。他强调,天津处于“华北兵站基地之经济重心,其所应负之使命,皆比任何其他地方为隆重与急切”。协定价格是要求商民售卖货物应在各项协定价格之下售卖,“谋求正当利润”,是为华北兵站基地服务的。他还对明码制进行了详细解释,所谓明码制,“即系表示一般商民应彻底抑制个人的私欲,放弃过去不正当之利益,肃清暴利行为,自动的标明适当合理的价格,断然谋求公众之福利”。明码制度的要求体现在一些细节上,商家要将货价用明码标明于各个货品上,不得违背遗漏;明码竖写应用中国字码,横写用阿拉伯字码;米、面、谷、杂粮等,可悬挂明码签;协定价格均应标示。蓝振德承认,协定价格和明码制在实行中都还存在问题。多数商号能够遵照明码制度的规定,但仍有少数商号尚在观望。协定价格在实行中,也有少数批发与零售商违反协定,暗中渔利。因此社会局要求,各业公会会长应负指导不力之责,如有发现,将予相当之处分,社会可实行检举。社会局还要求,从8月5日开始实行宣传运动周,商会与各公会均应加强宣讲(23)。


为强化商人团体的执行及监督效能,伪政府还要求商会自动设立指导调查班,组织各公会干部人员进行系统训练。1942年9月23日,公署训令商会要求各业会员遵照执行,迅速成立各业调查班(24)。商会接令后,即通令各业公会于会内组织调查班,集中训练公会干部队员。为划一组织起见,商会还拟具了商会指导调查班组织规则和各同业公会自肃调查班组织大纲。组织规则如下(25)。


天津市商会经济指导调查班组织规则草案(26)

第一条  本会为适应新经济体制及强化商业机构、促进商民自肃起见,设立指导调查班,办理左列事项:一、官厅交办事项;二、关于指导调查各公会商号实施物资统制配给事项;三、关于指导调查各公会商号实施物价统制事项;四、关于协助政府推行新经济政策,各项政令之实施状况、调查报告审议事项;五、关于本会编制各项调查统计资料之荟集事项;六、其他调查事项。

第二条  本班设班长1人,由市商会常务董事1人兼任。遵照政府施政方针,总管指导调查班计划设施、人事支配及监督各公会自肃调查班事务。

第三条  本班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由文书主任、调查组主任、干事分任之。秉承班长之命,办理日常事务。

第四条  本班设干事若干人,由调查组人员担任,必要时得由班长酌派各室组系职员兼任。

第五条  本班各级人员均为义务职,日常必要办公费用由本会经费项下支出。

第六条  本班为办理指导调查事项,得召集各公会调查班人员会议。

第七条  本班对各公会调查班及各会员商号负有和平指导纠正之责。但考核办理成绩优良者,由市商会奖励,并呈报市公署。其成绩低劣不服劝导者,轻则由市商会处分,重则呈请市公署惩办之。

第八条  本班派遣职员出外调查,均须佩带会章,携带身分证明书。除有关特别奉令调查事先应保守秘密者外,并须与各公会调查班取得周密之联络。

第九条  调查员应严守规则,不得有不正当之行为,如有违犯时,呈请市公署从严惩办。

第十条  本班办事细则另定之。

第十一  条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呈请修正之。

第十二  条本规则自呈准公布之日施行。


草案经政府批准后实行。1942年10月24日,天津市公署社会局通行训令,再次要求实行明码制度暨协定价格自肃价格,开展物价检查与宣讲(27)。26日,天津市商会转发市公署关于价格检查的指令,同时要求各公会会长召集干部人员先行组织调查班,“急速实施彻查”(28)。商会转告各同业公会切实遵照办理,“务使一律彻底推行,期收整齐划一,不得稍有因循,敷衍虚构并将明码制度及协定价格之实施状况分别函报”(29)。到11月2日,社会局低物价运动宣传周如期举行(30)。为加强物价宣传,1942年11月11日,天津市公署再次要求商会举办物价紧急对策讲演周,时间定于11月16日至22日,以配合实施第五次治安强化运动。同时,要求各业公会会长在会内亦举办讲演。市公署还制订了《举办关于物价紧急对策讲演周实施办法》,规定实施由社会局、警察局和教育三局及宣传处联络办理。讲演内容为华北物价紧急对策之重要性。办法明确要求,商会会长要定期召集各业公会会长举行讲演;各业公会会长定期召集各商号会员经理人举行讲演;工厂联合会会长定期召集各工厂代表举行讲演等。商会、同业公会之演讲词还要呈送社会局批准审核(31)。伪政府希望以此方式,增强对物价运动的宣讲,并保证各业宣讲能够准确传达当局意旨。


在价格检查令发出的当日,1942年10月26日,机制植物油同业公会就组织调查班分头出发履行检查。据调查班负责人李文信报告:各会员油厂对于所制油品多系批发,均系将每百斤价格用明码标于硬性纸上书于木牌上悬挂营业室内,“查其各油价格亦均与公布价格相符,如以原料购价计算成品价格,更绝无希图暴利情形”(32)。10月27日,豆食业同业公会致函天津市商会,亦表示遵照办理,并议决所售各项物品价格呈报:豆腐大碗一角,小碗七分。块豆腐每块二分,豆腐丝每条一角,锅吧菜大碗二角,小碗一角五分(33)。灰煤业同业公会所派调查组在10月27日“全体出动”,分别调查会员。经查,“所有各会员对于明码均已遵照,奉行对于协定价格自肃价格,均极彻底遵守,并有为表示自肃精神,将一部分货物售价自动减低至协定与自肃价格之下”(34)。


整体上看,自10月26日至12月初,绝大多数行业都呈报了协定自肃与明码标价的检查进度。在10月28日,杂货糖业同业公会指定石校年、姜国楷两人为调查员,要求深入实地认真检查,不得稍事虚构(35)。同日呈报的还有洋广货商同业公会,在其呈送商会的报告中,列举了具体的检查情况:“(1)由八月十七日起至八月二十五日止,基于八月七日社会局蓝局长之训话内容分别召集各会员谈话,对明码制度及协定价格切实向会员商号阐明纪录在卷。(2)自十月二十三日起至二十五日,由本会干部人员十五人组织调查班,分头向各会员认真调查明码制度及协助价格,同时加以指导纠正,大致尚称良好。容或有未臻完善之处,当时即责令改正,并将调查情形纠正经过由商号盖章以昭养生,存会备查。(3)本月二十六日复急行通知各会员认真奉行明码制度及协定价格自肃价格,并说明当局对于推行此项政令之决心。”(36)委派公会干部组织调查班,深入会员进行检查上报是较为通常的做法。


同业公会的检查结果大多反映实行情况良好,有少量违规之处亦责令改正。在10月内呈报的行业有鞋业同业公会、帽业同业公会、海货业同业公会、木业同业公会,其情况亦大体相似。帽业公会组织调查班逐户调查,发现“除少数错误并时加劝导令其当时更正外,尚属良好”(37)。木业同业公会召集第二十五次董事会、第二十一次组长会议议决,由会长常董会同董事、各组长分头查复。据报业经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及协定自肃价格,“并无虚构”(38)。在11月内呈报的行业有自行业车同业公会、绳蔴业同业公会、修理贩卖橡皮轮胎业同业公会、乐器音盒业同业公会、糕点同业公会、新药业同业公会。糕点业是在11月5日呈报的,由会长召集干部人员组织调查班,调查情况是所有经查各商号明码各价格尚无不合,并无违反情形(39)。新药业同业公会是11月17日呈报的,公会由董事会组织调查班,分为十班,每班二人,分赴各会员商号实地调查。另由各班人员申说大意,“各会员商号亦无不遵守法令,切实奉行明码制度”(40)。在12月内呈报的有糖果业同业公会,公会由会长李阔、常董金瑞堂、刘占春等组织明码临时检查班,分向各会员商号严行检查,大体会员多遵章恪守(41)。


天津商会对明码制度亦有整体呈报,绝大多数行业都得到贯彻,仅有少量商家没有执行。具体报告统计情况如下。

津商会汇总本市各行业实行明码制度情况报告表(1942年)(42)


据上述检查指导情况来看,同业公会发现有违规情况,也予以指导纠正。从报表上看,这些情况较少,同业公会可能也并不想惹麻烦。从限价政策的实施来看,明码标价只是其中的一个较为显性的环节,商家不敢公开违背,更为关键的是,协定价格是否得到了真正实施。协定价格的实施面临着两大威胁,其一是明码之外的暗价,其二是协定价格能否稳定。暗价交易较难查处,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协定价格也会存在面临压力。如果同业公会认为协定价格有碍本业的生存,可能会以公会名义呈请提高协定价格。随着物价指数日趋高涨,在_定时间点上确立和维系协定价格或自肃价格愈难维持。


三、抗战后期的价格自肃与涨价自济


不论是协定价格,还是自肃价格,在本质上都是要求商会、同业公会协助政府约束同业,禁止私自涨价,也要求商家能够严格自律。在这个过程中,面对物资短缺和物价全面上涨的大势,商家实际上始终存在涨价的冲动。遵守限价,可能难以维系成本与经营;冒险加价,则可能面临严竣处罚。正因如此,政府在不断制定协定价格、公定价格的同时,也始终强调同业公会和商家要发扬“自肃自励”精神;同业公会在承担限价使命的同时,也在寻求通过合法渠道涨价机会。


限价与涨价之间的较量,在沦陷初期就已经显露。1939年4月,天津杂粮业同业公会筹备会因为食粮来源短绌,价值高涨,呈请政府允许变更价格。而天津市代理市长温世珍则批示仍照前颁限制,“不得稍有高涨,是为至要”(43)。4月14日,煤粮调节委员会呈函实业部,表示“近日食粮价又高涨,民食维艰”,在召集临时会议缜密讨论之后,决定将前颁布粮价限制办法暂予解除。报送实业部后,得到批准。天津市政府特别警告,限制虽予解除,允予加价,但“毋得再行抬高价格,致干惩处”(44)。政府竭力压制各业的涨价冲动,但对于理由充分、证据确凿的涨价要求,也不得不予以同意。以燃料的主要供给行业灰煤业为例,沦陷后市公署为保障燃料供应,确定有最高售煤价格。1938年11月14日,灰煤业同业公会函报商会,请求提升最高价格。公会呈报的理由是,烟煤出产不足,平常有六矿出产,现在只有开滦一矿供煤。硬煤涨价因门头沟、坨里运脚高昂,米面高贵,花费甚重。公会请社会局向开湾、大同两矿调剂货源。公会称除有烟煤及煤球外,“似皆根据北京法价,每吨照加运费1.8元”,而实际运费不止于此,皆有实亏。块煤每吨置本是25.77元,比较法价实亏6.47元;末煤每吨置本16.74元,比较法价实亏2.94元;煤球摇成每千斤置本8.33元,比较法价实亏1.53元;运费脚力每吨平均实价3.26元,比较法价实亏1.46元。公会表示,所报确亏之数,“决无丝毫虚伪之词”,倘有不实,“商等愿认重惩”。公会请商会将此转达市公署,请求将块煤每吨加增1元,煤球每千斤加增0.5元,以求体恤(45)。市公署接到公会呈报,经过调查,认为属实,因此将前定售煤价格加以改订,并于11月21日公布(46)。按照煤之产地及不同类型,价格都相应予以增加。


到1943年,因经济形势恶化,提请涨价的同业公会更趋增多,甚至等不及批准下达,就边申请边涨价。1943年3月间,澡塘业同业公会“因年来物价飞涨,痛感入不抵出”,公会公议价目表呈报市公署未获批准。公会不耐等待,“各会员均已赔累,不堪事实所迫”,决定暂时加价,“徐候批示”。6月17日,市公署要求各澡塘于3月18日起一律恢复呈请以前之原价,“不得违误”。考虑到公会的诉状,允许公会另拟适当价目呈候核定再行实行。8月时,公会再议价目,表示肥皂、毛巾、煤水电等必需品价格较去年高出几至十倍,食粮问题也极为严重,“各澡堂均有倒闭之危机,届时关于市民之卫生宁无重大之影响”,呈请市公署提前核定。市公署核示,价格表未据函报,无法查考,要求报送价格表。呈报的价目表中,特级池头楼为0.5元,二楼池为0.7元,盆为1.4元,三楼单间2.2元,后分甲、乙、丙、丁几级(47)。洗浴商品及煤水电等公用价格的上涨,使其成本不断攀升,原定价格已经不足以维持经营,因此频繁提请涨价,政府虽几经压制,最终仍不得不予同意。


汽水业是新兴的饮料行业,生产过程较为简单,但原料上涨也使其难以为继。1943年5月,天津市汽水业同业公会致天津市商会,表示制造汽水原料较去岁增高至数倍而货物缺乏不易购买,“各厂商所用原料均系在各处收集以大价购买而来,毫无得到廉价之配给,又兼生计日高,所有工人、厂员及—切开销奇重。若按协定价格表列价格销售,各厂商势必赔累不堪,实属无法办理”。公会还说,营业通例虽以谋利为目的,薄利则可,万无明知亏本而推行协定价格者。勉强推行,万一厂商赔累倒闭,也与保护意旨不合。经商议,公会拟定价格,呈请核准推行。公会同时也要求各厂商“均应束身自爱,不得有暴利情事”,以表明态度。公议的价格表中,一等汽水四打制造业者为37.9元,贩卖业者为39.45元,小卖业者为42.95元(48)。1943年9月,汽水业同业公会又呈请涨价,称如按物资物价处理委员会批准协定价格销售,“势必赔累”。又共同议定了价格表,说明涨价原因在于原料缺乏,不易购买(49)。橡胶制造业属于工业行业,其价格受材料费用和工资影响较大。1943年10月,橡胶制造业同业公会向商会呈送价格明细书,同时报送物资物价处理委员会。明细书标明品名、每月产量、牌号(商标)、出品商号,同时分项标明材料费、工资、管理及贩卖费、设备消耗折旧、批发售价等内容。


成本上涨,价格如限制过死,导致倒闭者不断增多,对维持生产也有负面作用。酱油制造业同业公会函送商会称,会员商号制造酱油销售,向遵守1943年7月之自肃价格最低价格,“嗣因物资缺乏,原料逐渐上升,贵买贱售,渐成亏累之象。资本较厚者尚可忍痛挣扎,亦不过暂延残喘;其资本较薄者,惟有歇业之_途”。会员纷纷要求公会改订自肃价格,“以资救济”。公会召集全体董事会议,决定自1944年2月11日起,改订自肃价格计1元、2元、3元、4元、5元五种销售,对批发则按九扣作价。呈请商会转市公署备案(50)。有的行业因为经营困难,陷于停业之中。1944年2月21日,布匹批发业同业公会函报商会,称“各会员营业均在停顿之中,买卖毫无,对所嘱妥拟自肃体重事,无从办理”(51)。固守协定价格,商家无法转移成本上涨带来压力,生产难以为继。由协定转向自肃,同业公会实际上是希望获得较为灵活的定价权力。


协定价格由官方认定,程序较为复杂,监察更为严格。自肃价格由同业公会议定报备,公会自主权相对较大。在协定价格难以维持之时,同业公会寻求通过价格自肃,来实现涨价自济。


此处再以灰煤业为例,对同业公会的涨价策略加以探讨。灰煤业包括煤球、白灰、焦炭三大品类,原分立同业公会。在1940年5月,煤业确定公定价格时,煤球为每千斤11.5元,运费每一麻袋01元。至1941年10月15日,由同业组合发表会员价格时定为每千斤15元,运费每百斤01元,价格有所上涨。到1942年6月10日,发表协定价格时,煤球价格并未列入,到1943年4月间因成本升高,公会拟请将煤球价格提至每吨39.68元。白灰方面,原无公定价格。1942年6月27日社会局填报周报表时,公会方召集商议,填报每千斤18元,一直努力维持。到1943年4月,因“山价提高”,也呈请提价至每千斤22.23元。焦炭方面,在1942年6月曾由商会召集焦炭同业公会拟定自肃价格,现亦拟提价,原特号为每吨127元,拟提价为160元。一等原为103元,拟提价到128元。二等原为95元,拟提价为124元(52)。在确定了自肃价格后,公会采取措施予以维持。后因煤炭出窖价格上涨,不得不提请涨价。


灰煤业同业公会的提价申请通过商会上呈,希望能够“提高利润,以救同业艰苦”,但未得市公署批准。1943年5月,公会呈书表示,“同业会员均以自肃自畅精神,对于协定价格始终遵守,未敢稍有出入。但以利润微薄,入不敷出,因赔累过甚,不能维持,以致歇业者入春以来已达七十余家。煤业情形已涉危境,若不从速设法予以救济”,提高利润,将不堪设想。公会还解释说,协定之意,原在共谋进退,“官方制定各种协定价格,原属斟酌各方情势及商人应得利润以谋全体市民与工商各业之共存共荣,更应采纳商人建议,由官商双方制出适当价格,以符协定之意义,使商人有应得之利润方能于官府督导之下各安其业”(53)。同业公会对协定价格提出质疑,如硬性维持原价,导致同业纷纷歇业,无疑是不合理的。在此情形下,只能考虑市场实情,重新调整价格。


为增强提价申请之说服力,灰煤业同业公会将价格表呈送商会及市公署。价格表对来货原价及成本费用均加以细分计算,计算书内容如下。

天津市灰煤业同业公会炭煤价格计算书(1943年5月)(54) 单位:吨,元


在价格计算说明书中,公会反映因矿工生活问题,产量大减,导致山价变动。玉米面价格不断上涨,而煤商仍维持协定价格,煤商艰苦,已达万分。公会还提出煤炭为市民日常生活所必需,“为求供给圆滑,所有煤价应行协定价格解除”。如按物资与物价统制政策,应由同业自肃制定合理价格,官方负责监督。如此,方能维持煤商之微薄利润,避免倒闭及煤荒之隐忧(55)。这是统计的开滦煤价,此外公会对坨里、门头沟、正丰、川南、大同、阳泉、井陉、长城、柳江等地煤源货品均按此格式进行价格说明。1943年8月12日,天津物资物价处理委员会又令公会填报价格核算及明细书。10月12日,灰煤业同业公会再次致函市商会,直接将目标对准了协定价格,称近来各种煤价稍形凌乱,原因在于供不应求,而协定价格不适用是其主因。按照协定价格规定,每吨仅得利2元左右,一切营业开支及人工伙食完全在内。公会诉苦说,在各种物价高涨数倍或十数倍之情形下,“同业实难维持”(56)。煤业的情况说明,在物价上升较快的形势下,较为固定的协定价格难以维持下去,同业公会强烈要求通过扩大自肃的方式来应对速变的行情。


日伪当局并没有放弃协定价格及其他公定价格方式,但对自肃价格的容忍度明显增加。1943年,日伪政府对于价格自肃的推动明显较前更为积极,不断指令商会、同业公会严格贯彻自肃精神。1943年2月24日,天津商会会长屈秀章致函各业公会及商号,“为树立参战必胜体制,确保社会民生安定”目的,要求全市商人“认清当前环境,深刻自肃自励”,在合理合法适当利润范围内运营贩卖。商会要求各业会长剀切劝诫所属会员商号,“深切反省,免受法律制裁”(57)。


5月初,华北物价协力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员总会,讨论事业计划及实施方案。出席者有华北政务委员会实业署工商局、内务总署民政局、协力委员会会长副会长及部分委员、会员代表。会议拟订事业计划,决定举办第一次中日物价协力会员联合座谈会,邀请日方物价协力会议员及本会会员、职员、中日军政关系官厅出席讨论华北物价问题。为提升物价管制效果,拟实施物价调查,举办官民物价座谈会,建立物价协力指导员制度。还拟举办物价问题讲演会,派遣巡回讲演员,使一般商人认识物价问题之重要性(58)。5月12日,华北中日物价协力会员联合座谈会在北京召开。参加者有华北中日关系官署、华北物价协力委员会会员、华北中央物价协力会议会员,与会者有众多商会会长。此次会议是第一次中日物价协力会员联合座谈会,讨论了华北中日物价协力指导员制度及战时生活及战时商业道德运动,物价现况与适正价格调查,平衡物价之政策,消灭黑市之政策等问题。华北政务委员会与日方代表各就此发表意见。物价协力委员会副会长邹泉荪代表中国方面说明物价协力指导员制度问题,强调各业应选任为业者及消费者团体代表担任协力指导员。业者代表的指导员资格,应各业公会会长、常董为对象,消费者之指导员资格,以学校、银行、公司、医院及大工厂等为对象。各指导员应服从分会指示,互相协力,调查及指导物价(59)。同业公会通过派遣指导员或调查组,来加强对本行业物价执行事务的监督。


据北京市商会代表腾子超所述,华北物价自1942年至今已涨至4倍以上,故对于指导员制度表示赞成。天津市商会代表岳福臣则表示,要实行此种制度,必消除中日商业上不平等之状态。因商民难有平等待遇,故_切价格亦难平衡。在讨论物价现况时,各代表均表示中日商人所得配给数量不平均,中国商人所配数量较日本为少,因之定价亦高。因粮食短缺,饥饿极为严重。在讨论平衡物价政策之时,唐山商会会长希望当局对公定价格稍为加高。阪谷希一对商会意见有所回应,中日两方配给数量差别较大,中国商店价高而日本商店价低,日商货物有被中国商店吸收情形,之后再做暗盘交易。因此,配给价格有所不同。中日双方均有暗盘交易存在。他提出要中国方面整理配给制度,中国对违反公定价格交易者要严加处罚。日本人严守适正价格,极少违规。腾子超等表示异议,中国商人所得配给过少,待遇极为不公。邹泉荪也提出,价格不一致之原因甚多,“主要者为配给问题”。中国业者之生活必需品,配给不足,有些根本无配给,只能做暗盘交易补其亏损(59)。从上述代表讨论可见,物价上涨既有物资短缺的原因,也有中日双方商人配额不均的原因。在日本占领体制之下,日商乘机扩张,且更易获得丰厚配额,他们借物资紧张之际攫取利润。而华商因受配额所限,不得不以提高售价来维系生存。


日本占领当局一直限制华商涨价,对于配给不公问题并不直接回应。1944年3月,华北政务委员会经济总署发布训令,再次要求商会采取紧急措施平抑物价,协助政府指导工商各业(60)。同月4日,华北物价协力委员会制定了平抑物价三项办法,要求业者发挥自肃精神,自动落价;不批发货物于外行人;不代外行人批发寄存货物(61)。在天津市,1944年2月8日商会召开平抑物价会议,议定由各公会妥拟自肃价格办法,呈报社会局查核。商会要求各业公会会员除奉令公定价格、协定价格或已奉自肃价格在案者,其他行业均需填报。在会议上,社会局代表指示:各业应考虑自身利润与民生安定,规定自肃价格,严格遵行;各种零售价格经核定后应严守明码制度;各批发商应彼此间尽量减少横线交易;零售商限制购买数量,使物资平均分配。商会同步要求各业同业公会派员调查会员商家自肃情形,如有违反,应严加纠正(62)。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政府训令注意到了各业的“自身利润”问题,但对于明码制度和物资调配问题也并未放松。


商会平抑物价会议结束后,各业基本上都在2月份内呈报了新的自肃价格表。根据天津商会的调查,各行业分为12批进行。第一批为酒业、酱油制造业、干鲜果品业、洋广货业,第二批为竹籐檀木业、果子业,第三批为电料业,第四批为烟业,第五批为薑业、线类业、钟表唱机业、油漆颜料业、木炭贩卖业,等等。自肃价格呈报需要说明核算成本、利润比例、零批价格等内容。酒业同业公会的自肃价格拟由2月14日起实行,呈报中列出高粱酒每百斤售价74000元,零售每市斤为740元,批发和零售价格一致。公会还特别说明,近来粮价高涨,按三斤粮造一斤酒通例核算,每斤成本已经突破9元。在公会呈报社会局周报表中,核算成本为每斤6.8元,今再加以十分之一利润,定价为7.4元(63)。洋广货业同业公会的价格表是2月20日呈报的。在价格表中,部分商品的价格规定如下:高合股男线袜,批发价格是300元一打(一打12双),零售价每双30元;中男线袜是200元一打,每双零售价20元;次男线袜是85元一打,每双零售8.5元。同业公会共公布有41种商品的价格,包括纺织品、洗漱用品、雪花膏、香皂、牙刷、胭脂等(64)。2月21日,猪业同业公会函报,因自1月13日奉市政府通告随产地购价评定猪肉批售价格以来,时以平抑肉价为旨,仅按来价加之利润半成,评定批售肉价。每斤最高价7.7元,也逐日将成本及各费用随时列报市政府、社会局及警察局(65)。果子业同业公会2月26日致函商会,称经召集董事会研讨,“以本业经售之烧饼果子、油料、面粉为原料,所售价格自应随原料之价格涨落而增减”,因此照市面原料价格暂定每个3角、5角两种价格(66)。电料业同业公会在2月21日召集会员召开平抑物价会议,有45家会员到会商议。经议决,电料价格造表实施办理,“不准增加高价,亦不准拒售,以归一律。如有高价拒售情事,定当由本公会检举,决不宽容”。公会决定,会员所存灯泡存货皆不准涨价,要按自肃价格售完为止(66)。油漆颜料同业公会在3月7日召开董事会,拟定了自肃价格(67)。自肃价格一经呈报批准,即为法定价格,同业会员均须遵守,不得私行加价,同业公会负有检举之责。


有的行业涉及的商品类别较多,则分批议定。2月25日,线类业同业公会召开会员会议,讨论自肃价格。规定牙刷、牙粉等货26种货物的首批自肃价格,要求同业一致遵守(67)。3月11日,线类业同业公会经商议,确定第二批香粉香皂等26种自肃价格函全体会员遵照办理(68)。3月18日,又经会员共同协商,确定第三批三星牙膏等28种自肃价格,呈送商会转社会局(69)。3月25日,线类业同业公会确定第四批自肃价格,加大、范永和水粉等9种自肃价格(70)。4月16日,议定准面蜜等16种自肃价格,为第五批呈送。4月22日,议定呈报大中华、大人、白力士鞋等13种自肃价格呈报,为第七批。4月29日,根据线类业同业公会第8批自肃价格表所载,大号明星花露水每瓶52元,二号明星花露水每瓶32元,三号明星花露水每瓶22元,天香皂每块4元,先施牙膏每盒12元,黑人牙膏每盒12元,固本牙膏每盒85元等共有12种商品(71)。杂粮业、米业、冰业等已有协定价格者,勿庸填报。


自肃价格较之协定价格更为灵活,公会较易实现其涨价愿望。如要确定新的自肃价格,需经同业公议备案。但较之商家随意加价,公会议价还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涨价的周期及幅度。从这个角度讲,集体涨价较之个体涨价更具合理性和可控性。


根据价格呈报,一些行业的价格调控还是取得了成绩。4月20日,杂货糖业同业公会呈报价格,大盐为1800元每百斤,这是批发价格,零售价格与之相同(72)。10月9日,油坊业同业公会致函商会调查组,表示本业会员香油售价自9月30日至10月9日仍为每斤36元,“并无变更”(73)。这种价格不变的背后,物资短缺的情况依然严重,有些甚至无法正常维系生产。1944年4月,机制植物油业同业公会呈报批发物价,花生油每百斤是18250元,这是公定价。同时也注明因油料统制,各油厂停工,“现均无油以供批发”(74)。在经济形势日趋严竣的情况下,价格自肃使各业可以跟上物价指数的上涨步伐,但无法根本改变物资短缺的实际情形,市场供需严重失衡,并非调价可以解决。


日伪政府对于商人团体的监督成果仍不满意。1944年7月,市政府召集各业公会在市府礼堂举行会谈,讨论平抑物价事宜。参加者有警察局长、经济股长、特务科长、经济局长、市商会会长及各常务董事,各同业公会的会长。会议首先由经济局报告了物价腾涨情形,各业公会报告本业物价动态。经济局要求同业公会遵守《扰乱经济统制治罪条例》及《战时物价管理规则》,晓谕各业会员严格遵守。同业公会要监督会员商号厉行明码制度,呈报自肃价格并加以施行;售货严格遵守批发一成利润、零售两成利润之限制;禁止横线交易。各业同业公会还要调查本业的经纪人情况及信息报送政府。会议还讨论了平抑物价的对策及取缔暗盘交易的办法(75)。到1945年2月,南京政权还出台了《取缔违反限价议价条例》,规定违反限价议价政策,即予行政及司法处分,视情节科以10倍以下罚款或7月以下拘留、罚役,其它案件应送司法机关;超过议价情节重大者,在5万元以上者,送司法机关;超过议价,成效货品不满5万元,罚10倍以下罚款及7日以下拘留,等等(76)。这些法规的出台本身就表明物价上涨的形势在不断恶化,而现有的方式未能完全达到控价目标。法规禁令凿凿,物价仍节节攀升。


四、结语


在日本侵华战争中,天津被视为华北之兵站和物资基地,物价控制是日伪政府经济施政之重要着力点。日伪当局意识到了国民党在战前建立起来的商会组织之重大价值,因此,在其战时政治、经济及社会控制体系之中,都非常注意发挥商会、同业公会在施政中的承启和协行作用。在限价政策方面,日伪当局在天津建立起以市政府、社会局主导,以物价协力委员会、物资物价处理委员会为统筹,以商会、同业公会为承接的物价协力体系。商人团体既承担着协助政府进行物资调集、配售等方面的职责,更担负着价格调查、价格议定、限制涨价等多方面的责任。在价格协定、自肃及明码标价运动中,商人团体都有全程参与。通过价格协定和价格自肃,政府虽难以阻止物价指数攀升的大势,但仍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沦陷区物价上涨的步伐。


公定价格类型包括认可价格、统制价格、协定价格多种,而协定价格时注意沟通官方与同业公会之意旨,在实施中更具普遍性。不过,在协定价格、自肃价格与私自定价三者之间,官方对于协定价格的掌控更为直接。在确立价格之后,相对较为固定。如需更改,则须通过重新申报审核程序。自肃价格是由同业公会通过业内公议的方式确定价格,在对成本及利润进行详细说明之后,呈报政府核准。同业公会掌握着更为具体的市场行情信息,在调整价格方面有更大空间。因此,在物价上涨的宏观形势之下,同业公会为跟上涨价浪潮,逐步倾向于由协定价格转向自肃价格,以维系本行业的再生产能力。到抗战后期,日伪政府也接受了价格自肃的主流方式。实际上,也是接受了同业公会的集体涨价。相对于商家私自加价而言,集体自肃涨价较为可控。


协定与自肃未能阻止物价上涨的步伐,责任并非在于商人团体本身,而是在于日伪当局在沦陷区执行的物资掠夺政策。在战时情况下,因交通受阻,各地物资短缺情况本已非常严重。在沦陷区,更因日伪当局竭泽以渔的物资掠夺而愈发严重。在1941年3月至1942年11月间,日本在华北、华中推行了五次治安强化运动,天津均为其实施重点区域。在第一二次运动中,日伪当局主要是强化治安、“肃清共党”,自第三次运动始,将教育、经济等主题加入其中,以此实施对沦陷区的全面控制。第四次、第五次治安强化运动,更明确将商人团体加入低物价宣传工具列入内容清单(77)。在天津市政府的实施方案中,更直接将商人团体作为协助政府平抑物价的重要政策工具,控制物资流出、封锁非沦陷区经济是其重要目的。在1942年6月10日,华北日伪当局公布的华北物价紧急对策中,就强调“华北地区处于大东亚共荣圈内之核心地位,在建设东亚新秩序上,负有兵站基地之使命”。要达此目的,需控制物价,建立华北新经济体制,“俾克担负后方兵站基地,完遂大东亚圣战之重大使命”(78)。日本的物资掠夺对于沦陷区的物价上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汪伪政府发行巨量中储券,日军又肆意伪造法币,加剧了沦陷区的通货膨胀。值得注意的是,在天津的物资配售之中,日本商人较华商得到更多的物资配给,严重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性。价格协定与自肃主要针对华商,对日本商人则没有直接进行控制。表面看来,日本商人较少私自加价,但华商即使加价亦无货可售。到抗战后期,不少行业完全陷于歇业倒闭之中,涨价自救亦无法突破这一殖民困境。


本文原刊《史学月刊》2016年第5期,感谢华中师范大学近代史研究所硕士张莉同学提供稿件。


参考文献: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与民间互动视野下的近代所得税研究”(13BZS051)。

1、参见杨培新编:《旧中国的通货膨胀》,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张公权:《中国通货膨胀史(1937—1949)》,文史资料出版社1986年版;刘殿君:《评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经济统制》,《南开经济研究》1996年第3期,第61页;魏文享:《商人团体与抗战时期国统区的经济统制》,《中国经济史研究》2006年第1期,第62页;杨雨青:《抗战时期物价问题之我见》,《北京社会科学》2012年第1期,第60页;李浩:《抗日战争时期贵州食盐价格管理述评》,《盐业史研究》2012年第1期,第47页,严跃平:《上海同业公会价格协调研究》(博士学位论文),上海社会科学院2013年;严跃平:《浅析1937年之前的上海同业公会价格协调机制》,《上海经济研究》2012年第9期,第156页;钟荣帆:《抗战期间广州生活必需品价格研究》,《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15年第7期,第80页。

2、《津商会请核示本会及各公会职员依法改选办法函并市公署批》(1938年11月17日、12月20日),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37—1945)》),天津市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页。

3、《伪市公署抄发华北政委会<商会统制暂行办法>及<工商同业公会统制暂行办法〉(1942年8月),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37—1945)》,第18页。

4、《工商同业公会暂行条例》(1943年3月),《中央经济月刊》1943年第4期,第92页。

5、资料来自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37—1945)》,第935—945页。原表按月分列,此处仅按年头及年中选取月份。

6、资料来自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37—1945)》,第940—945页。原表按月分列,此处仅按年头及年中选取月份。

7、《伪市治安维持会任命王竹林为物资对策委员会会长函》(1937年8月),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37—1945)》,第773页。

8、《为发改订售煤最高价格表致各同业公会函》(1938年11月),天津市档案馆藏,档号J0128-2-000795-031。

9、《五金公会申明该会绝无通知各商号私行涨价情事函》(1939年7月),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37—1945)》,第978页。

10、《伪市长温世珍命商会调查白棉布市布投机情形密令并津商会复查呈》(1939年8月19至9月10日),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37—1945)》,第978?981页。

11.《非常时期取缔日用物品囤积居奇办法》(1941年2月),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37—1945)》,第776—778页。

12、《伪社会局长蓝振德关于强化天津市商业机构之训话》(1942年8月),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37—1945)》,第11页。

13、《华北物价协力委员会成立会宣言》(1943年2月),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37—1945)》,第1013页。

14、《华北物价协力委员会第一期事业纲要》(1943年2月),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37—1945)》,第1017页。

15、《华北物价协力委员会天津市分会职员名单》(1943年3月),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37—1945)》,第1021页。

16、《伪市长王绪高亲任天津特别市物资物价处理委员会主任函》(1943年6月),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37—1945)》,第775页。

17、《为发天津特别市取缔囤積食粮及制定主要食粮最高贩卖价格等布告致各同业公会商店会员的函》(1943年8月),天津市档案馆藏,档号J0128-2-002569-037。

18、《天津特别市公署关于指定各区米面商号配售大米的布告》(1942年5月),天津市档案馆编:《日本在津侵略罪行档案史料选编》,天津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76页。

19、《津商会填报本市食粮等主要物资价格表》(1944年6月),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37—1945)》,第946—947页。

20、《天津特别市举办第三次治安强化运动社会局应办事项》(1941年11月),天津市档案馆编:《日本在津侵略罪行档案史料选编》,第281页。

21、《物价紧急对策》,天津市档案馆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37—1945)》,第1006—1008页。

22、《物价紧急大纲发表以后商会所取态度及已经办理事项文》(1942年9月),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37—1945)》,第999页。

23、《社会局长蓝振德召集各公会会,长关于推行协定价格及明码制度训话》(1942年8月7日),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37—1945)》,第1001—1004页。

24、《伪市长温世珍命商会速设调查班以彻底推行协定价格令并附组织规则草案》(1942年9月—10月),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37—1945)》,第981—982页。

25、《伪市长温世珍命商会速设调查班以彻底推行协定价格令并附组织规则草案K1942年9月—10月),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37—1945)》,第982页。

26、《天津市商会经济指导调查班组织规则草案》,天津市档案馆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37—1945)》,第983页。

27、《天津特别市公署第五次治安强化运动详细实施办法》,天津市档案馆编:《日本在津侵略罪行档案史料选编》,第423页。

28、《为举办实行明码制及协定价格大检查抄发办法事致各同业公会商店会员的通函》(1942年10月),天津市档案馆藏,档号:J0128-3-007626-002。

29、《为送本会明码制度公议价目表请准备案事致天津市商会的函(附价格表)》(1942年10月),天津市档案馆藏,档号J0128-3-007626-009。

30、《伪社会局长蓝振德为配合第五次强化治安运动实施低物价运动演说词》(1942年11月4日),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37—1945)》,第984—986页。

31、《伪市长温世珍命津商会速举办物价紧急对策讲演通知并实施办法》(1942年11月),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37—1945)》,第1005页。

32、《为派调查组赴各会员商号调查明码价格情形事致天津市商会的函》(1942年10月),天津市档案馆藏,档号:J0128-3-007626-014。

33、《为送本会明码制度公议价目表请准备案事致天津市商会的函(附价格表)》(1942年10月),天津市档案馆藏:J0128-3-007626-009。

34、《为报调查明码及协定价格自肃价格实施情形致天津市商会的函》(1942年10月),天津市档案馆藏,档号:J0128-3-007626-016。

35、《为报组织调查班情形致天津市商会的函(附价格表)》(1942年10月),天津市档案馆藏,档号J0128-3-007626-034。

36、《为报推行明码制及协定价格情形致天津市商会的函》(1942年10月),天津市档案馆藏,档号J0128-3-007626-059。

37、《为报组织调查班情形致天津市商会的函(附价格表)》(1942年10月),天津市档案馆藏,档号J0128-3-007626-036。

38、《为查五强明码协定自肃价格情况事致天津市商会的函K1942年10月),天津市档案馆藏,档号J0128-3-007626-041。

39、《为报调查同业各商号实行明码各价格经过情形致天津市商会的函》(1942年11月),天津市档案馆藏,档号:J0128-3-007626-043。

40、《为报组织调查班及调查实行明码协定价格情形致天津市商会的函》(1942年11月),天津市档案馆藏,档号:J0128-3-007626-052。

41、《为报调查明码制度及协定价格情形致天津市商会的函》(1942年12月),天津市档案馆藏,档号J0128-3-007626-058。

42、资料来自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37—1945)》,第946页。

43、《为遵照前颁价格限制不得食粮涨价事给杂粮业同业公会筹备会的批》(1939年4月),天津市档案馆藏,档号:J0001-3-009140-066。

44、《关于解除限制杂粮价格办法给杂粮业同业公会的通告》(1939年4月),天津市档案馆藏,档号J0001-3-009140-119。

45、《灰煤业公会说明灰煤涨价原因函并请吨煤增价一元函》(1938年9月至11月),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37—1945)》,第974—976页。

46、《伪市公署为改订售煤价格事训令津商会并附表》(1938年11月21日),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37—1945)》,第974—976页。

47、《为提前批给价格表事与天津市商会来往函》(1943年8月),天津市档案馆藏,档号J0128-3-007602-001。

48、《为议定汽水价格事致天津市商会的函(附议定汽水价格表)》(1943年5月),天津市档案馆藏,档号J0128-3-007584-001。

49、《函送遵批核议汽水价格明细书请核转由》(1943年9月),天津市档案馆藏,档号J0128-3-007584-007。

50、《为改订自肃价格事致天津市商会文书科的函》(1944年2月),天津市档案馆藏,档号J0128-3-009314-004。

51、《为无法办理自肃价格事致天津市商会的函》(1944年2月),天津市档案馆藏,档号J0128-3-009314-033。

52、《关于煤球白灰焦炭等价格规定经过说明节略》(1943年4月),天津市档案馆藏,档号J0128-3-007579-008。

53、《为速予提高煤价以解煤商艰苦事与市商会的往来函(附价格计算书及说明)》(1943年5月),天津市档案馆藏,档号J0128-3-007579-015。

54、资料来自《为速予提高煤价以解煤商艰苦事与市商会的往来函(附价格计算书及说明)》(1943年5月),天津市档案馆藏,档号J0128-3-007579-015。合计项前四项原表统计数字分别为4129元、4002元、3588元、5942元,计算有误,此表中已重新核准。

55、《天津市灰煤业同业公会炭煤价格计算说明书》(1943年5月),天津市档案馆藏,档号J0128-3-007579-015。

56、《为请予转呈从速批准各种煤觔申请价格以维同业营业由》(1943年10月),天津市档案馆藏,档号J0128-3-007579-019。

57、《津商会关于严禁各商号投机居奇高抬物价通函》(1943年2月24日),天津市档案馆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37—1945)》,第987页。

58、《华北物价协力委员会天津市分会事业纲要》,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37—1945)》,第1023—1031页。

59、《华北中日物价协力会员联合座谈会记录》(1943年5月12日),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37—1945)》,第1035—1036、1037—1042页。

60、《华北政务委员会经济总署训令》(1944年3月9日),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37—1945)》,第1009页。

61、《华北物价协力委员会在京委员紧急议决平抑物价三项办法函》(1944年3月),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37—1945)》,第1042页。

62、《伪社会局拟定实行自肃价格通行津商会并商会草拟四项办法》(1944年2月—3月),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37—1945)》,第992页。

63、《各业同业公会自肃价格表一酒业同业公会》(1944年2月),天津市档案馆藏,档号J0128-3-008401-001。

64、《各业同业公会自肃价格一洋广货业同业公会》(1944年2月),天津市档案馆藏,档号:0128-3-008401-001。

65、《为填报自肃价格表事致天津市商会的函(1944年2月),天津市档案馆藏,档号J0128-3-009314-034。

66、《为送自肃价格表事致天津市商会的函》(1944年2月),天津市档案馆藏:J0128-3-009314-011、J0128-3-009314-015。

67、《为送自肃价格表事致天津市商会的函》(1944年3月),天津市档案馆藏J0128-3-009314-023、J0128-3-009314-021。

68、《为送第二批自肃价格表事与天津市商会的函》(1944年3月),天津市档案馆藏J0128-3-009314-082。

69、《为送第三批自肃价格表事致天津市商会的函》(1944年3月),天津市档案馆藏J0128-3-009314-057。

70、《为送第四批自肃价格表事致天津市商会的函》(1944年3月),天津市档案馆藏J0128-3-009314-054。

71、《为续送第八批自肃价格表事致天津市商会的函》(1944年5月),天津市档案馆藏J0128-3-009314-053。

72、《大盐及精盐价格旬报表》(1944年4月),天津市档案馆藏,档号J0128-2-000709-005。

73、《关于各种杂粮价格按制定表格填报给天津市杂粮业同业公会的通告》(1939年4月),天津市档案馆藏,档号J0001-3-009140-217。

74、《花生油价格旬报表K1944年4月),天津市档案馆藏,档号J0128-2-000709-006。

75、《日伪主管员召集各公会研讨平抑物价恳谈会纪录》(1944年7月),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37—1945)》,第1010—1011页。

76、《取缔违反限价议价条例》(1945年2月15日),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37—1945)》,第996页。

77、《天津特别市公署第五次治安强化运动详细实施办法》,天津市档案馆等编:日本在津侵略罪行档案史料选编》,第423页。

78、《物价紧急对策》,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37—1945)》,第1006—10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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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邢宗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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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史学月刊》2016年第5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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