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杰:从听证于民到决策利民——论听证会制度建设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842 次 更新时间:2008-07-23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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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将决策咨询委员会制度的功能定位在决策精度、科学性方面,那么听证会制度的功能主要定位于决策的利益协调度、民主化方面。2003年7月,听证会这种公众参与影响社会政策的实践模式,成为社会焦点:先有广东省关于《广东省爱国卫生条例(草案)》的立法听证会,后有国家民航价格听证会的召开。民航听证会后,一名与会代表说:“近期中国一系列的听证会,说明了透明化、民主和规范,正在我们的生活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公共决策听证会与直接选举、全民公决共同构成公众政治参与的具体形式,是衡量现代社会民主化程度和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其中,公共决策听证会制度是现代社会普遍推行的用于保证各方利益主体平等参与公共决策过程,最终实现决策民主化、公开化、公正化、科学化乃至法制化的一种重要制度设计。我国1996年建立了行政处罚听证,1997年建立价格决策听证,1999年建立立法听证。其中以价格决策听证会召开的次数、领域为多,社会反响也最强烈。

一、价格听证会:力求透明的协商机制

价格决策听证会制度是价格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消费者直接参与定价的重要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建立听证会制度,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在任何事关国计民生的改革事务中,我们都需要进行充分、全面、科学的论证,并努力寻求规制公平、利益协调的方案。

广东的价格听证会在全国先行一步。1997年9月,广东省物价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出台以前,制定了《广东省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

1998年12月我国就国家邮政电信资费标准调整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性听证会。2000年又召开两次电信资费听证会。

2001年8月起施行国家发展和计划委员会制定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后,开始了价格决策听证会制度的一系列探索。 12月8日,中央电视台现场直播了广东省2002年公路春运价格听证会,颇为轰动。

2002年1月国家发展和计划委员会就“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召开了听证会。7月3日,浙江省召开了第一届车辆年检制度改革听证会。7月26日南京召开公交月票价格听证会。12月1日,正式施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修订成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

2003年7月15日民航机票价格听证会召开。

建立价格决策听证会制度的重要意义是显著的:实行听证会制度,邀请社会各方面代表参加,特别是吸收申报方的对立面、有关用户或供货户和消费者参加,有利于沟通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联系,加深相互理解;有利于促使经营者加强经营管理;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的心理承受能力;有利于使价格决策形成多方制约的格局,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全面性,减少盲目性、片面性,使定价更加符合实际。

铁路票价、电信资费、民航机票价格听证会的实践,对决策理念与模式创新的深远影响是难以估量的:(1)政府采用听证会形式了解民意和改善公共服务是社会进步。但善待听证会上的各种意见,并作出得当的制度安排,更为重要。(2)价格决策听证会的运用,其社会综合效应是多重的。价格决策是听证会的中心目标,但公众信息的公开和利益的社会协商也成为经济转型期听证会的重要社会功能。民航机票价格听证会,与其说是价格讨价还价的交易会,还不如说是民航管理部门在不改变民航企业管理体制前提下,借用公众参与和市场力量,遏制民航企业恶性竞争,拯救国内民航企业于水火的市场秩序“问计会”。听证会虽没有带给消费者期望的价格优惠和服务增值的好消息,但公众力量的参与增加了民航体制改革和企业管理改革的压力,是不言而喻的。

二、立法听证会:力求民主的沟通机制

立法听证会是在立法过程中加入听证程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它强调与立法规则适用对象的沟通,增强立法的民主性。

1999年9月9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就《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修订案)》举行立法听证会,开创了全国地方立法史的先河。

2000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立法法》,正式明确了立法听证会的法律地位。至此立法听证会开始纳入各级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

2003年2月12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草案)》的立法听证会(这是广州市首次举行的立法听证会)。3月17日,四川省政府的首次立法听证会也是以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为主题。2003年7月8日,广东省人大举办《广东省爱国卫生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重点在公民参加爱国卫生活动义务、不吃野生动物等五项条例方面听取了社会各界意见。2003年7月10日,重庆市政府首次举行立法听证会,就《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共40人参加立法听证。

立法听证会将立法的民主性增强,能减少新的法律法规实施的阻力,提高政府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同时激发市民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提高政府政策法规制定的透明度,使法律的实施效果更好。

但听证会仅是决策的一个重要环节,而不是“表决会”。对听证意见作出法定的处理,是听证会与座谈会的区别之一。

如何对待反对意见成为立法听证会决策的难点。反对意见可以开阔立法者的视野,使法律具有更加坚实的公众民意基础。回顾长达近40年的三峡工程规划、科研、论证过程,部分科学家反对兴建的意见不绝于耳,争论贯穿了前期准备、立项、建设的全过程。反对派意见的独立性成为支撑工程科学决策的有效保证。7月8日,在广东省《爱国卫生条例(草案)》的听证会上,多数人反对“立法禁食野生动物”。25日《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获省人大通过,有关是否吃野生动物的规定再次被修改,由提交二次审议时的“不滥吃野生动物”终定稿为“不吃法律法规保护、容易传播疾病或者未经检疫的野生动物。”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李焕新表示,政府决策层较一致反对吃野生动物,这次放宽可吃野生动,全因尊重听证会上的民众意见。妥善对待多数人的反对意见,“领改革开放风气之先”的广东省同志们尊重民意的立法听证制度实践,值得赞赏。

我们的期待既来自对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的关切,更包含对立法听证会探索与实践的祝福:听证会是有成本的。但是经过公开、公正的听证程序,提高了决策的科学性,而且也易于群众理解和接受,保证了政策执行的效果;听证会总有反对意见。经过听证程序表达的反对意见,是必须尊重的,这是听证会制度公共表达机制的完整性与民主性所要求的。

三、决策利民: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决策导向

听证会制度的探索与实践,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历史进程和社会发展趋势的重要环节。但如何从法律上、行政程序上对听证于民的实践进一步以规范与总结,在决策领域和环节上清理、矫正、废除、杜绝与民争利的政策,从而最终实现还利于民、让利于民、谋利于民,使听证于民转化为决策利民,才刚刚起步。

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实现决策机制科学化民主化的总体要求:“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还强调“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2003年7月1日,胡锦涛同志在“三个代表”研讨会上的讲话也强调,“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理论路线和方针政策以及全部工作,只有顺民意、谋民利、得民心,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才能永远立于不败之地。”都阐明了民意、民智、民力、民利、民心对党和政府通过科学决策,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重要性。

改革事务千头万绪,抓住了民情、民意、民智、民力,抓住公共参与,就抓住了改革的根本。在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历史进程中,统筹兼顾、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都对决策层通过倾听群众呼声,把握群众意愿,集中群众智慧,创新发展思路,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提出更高的要求。在党和政府决策领域,以听证会的探索为载体,适应中国社会结构变化的要求,树立以参与、回应、互动为核心的新的决策理念,实践以科学理性、平等协商、利益协调为特征的新的决策模式,逐步在形成中国特色的公众参与、双向互动的利益表达与决定机制基础上,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决策体制,对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影响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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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青年报》2003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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