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各布·克莱因:论自然的本性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21 次 更新时间:2017-02-15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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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各布·克莱因  

本次演讲的题目“论自然的本性”(on the nature of nature)立即显示出它的复杂性,因为前一个“nature”的含义与后一个“nature”的含义不尽相同。这似乎暗示“自然”[后面出现nature时都尽量译成“自然”——译者注]一词有一种不可避免的模糊性。事实上,这个词的模糊性,或者说,围绕着这个词的用法的模糊性是巨大的。本次演讲并非要消除这些模糊性,而是要把它们突出出来。——如果我词不达意,我不能完全确定是我的责任还是自然的责任。平心而论,我认为二者皆有责任。首先我要说明,关于该主题的任何讨论都必定是严重不足和有限的。不过,做这项尝试也许是值得的,无论它可能导向何方。


01

首先我要给出一些例子,表明“自然”一词在古代文学中的用法。

在埃斯库罗斯的《被缚的普罗米修斯》(Prometheus Bound)中,普罗米修斯讲述了他是如何使人善于占卜的:“我认真确定了爪子弯曲的鸟儿的飞行,区分了哪些鸟凭借自然(nature,φύσιν)是吉祥的,哪些鸟凭借自然是不吉祥的。这里的“凭借自然”是什么意思?鸟儿可能通过人们的右边(吉祥的一边),也可能通过人们的左边(不吉祥的一边)。它们是独立地这样做的,也就是说,它们并不遵循人们的希望。在这种语境下,“凭借自然”只是相对于另一种隐含的、被拒斥的可能性才是有意义的。

在索福克勒斯的《俄狄浦斯在科罗诺斯》(Oedipus at Colonus)中,年迈的、疲惫不堪的、仍然自豪的俄狄浦斯对他的弑父做出了以下评论:“我只是报复了我遭受的一桩罪行,我怎么会凭借自然(nature,φύσιν)是罪恶的呢?”我们必须了解:倘若俄狄浦斯不是对来自外界的某种东西做出反应,倘若他的行动是出于他自身的主动性,那么他将“凭借自然”是罪恶的。在这种语境下,“凭借自然”同样只是相对于这里明说的另一种可能性才是有意义的。

在阿里斯托芬的《鸟》(Birds)中,面对怀有敌意的鸟儿们,戴胜为离家寻找更好城市的两个雅典人做了辩护:“虽然他们凭借自然(τὴν φύσιν)是敌人,但他们凭借意图(τὸν νοῦν)是朋友。”人们的确习惯于对鸟不友善:人们抓鸟,将它们放入笼子,虐待它们,但有时也会出于一些周到的考虑而变得对鸟体贴和友善,在这部喜剧里就是如此。在既定的语境下,“凭借自然”的含义来源于人和鸟之间习惯性的敌意与这两个雅典人特别友好的目的之间的对比。

于是,在所有这些例子中,“自然”有一种言外之意:它旨在成为它在一个更大的范围(horizon)内所是的东西——只有相对于别的东西,它才是其所是。我将把这种关系称为横向(horizontal)关系。

让我们看看这种关系是否总是适用。

我认为,当我们(在日常说话中)谈及自然物时,我们往往认为它们属于一个更加广泛的领域,即熟悉事物的领域。我们脚下的地面、草、花、树、各种动物、阳光、风、星星,这些都是我们熟悉的事物。但我们居住的房子、使用的家具、衣服、各种工具,还有马车、警察、停车场以及所有服务机构也是如此。重要的是,我们往往把所有这些人工环境也当成自然的。然而,非人工的自然环境与我们所生活的人工环境之间显然存在着一种区分。我们自己成为一道奇特的分水岭,将无所不包的熟悉事物的领域分成了属于自然物和人造物。这种区分并不是(比如说)亚里士多德发明的,而是——我们倾向于说——一种自然区分。在这里,自然同样包含着一种横向关系。自然中的事件被(同样不是只有亚里士多德)加以审视的范围是工匠们的手艺,而工匠们反过来又在自然的运作方式中为他们的程序及其知识找到了模型。


02

熟悉的事物就整体而言是不显著的,以至于我们几乎注意不到它。我们总是见到同样的事物。或者,如果它们并非保持不变,则它们会以永无止境的循环来重复自己。太阳下山又再次升起,月有盈亏,四季交替,植物死了又生,我们周围的所有生命体也是如此。我们的人工环境也保持不变或者发生着察觉不到的变化。所有这些不显著的事物、事件和情况都被视为熟悉的和自然的。

但另一方面,存在着一些不寻常的显著事件——猛烈的风暴、地震、天空中的奇异现象、生命体当中可怕的畸形。我们因循传统的生活中也有革新,我们对事物的使用方式和行为举止也有显著的变化。我们可能打破已经遵循很长一段时间的传统,从而引发对“新”与“旧”的强烈意识。我们会把这样一些显著的事件和变化——无论是人造的还是非人造的——看成自然的吗?

关于这个问题,人们历来争论不休。

卢克莱修的回答是肯定的。他的著作并非(像许多希腊著作那样)名为“论自然”,而是名为De rerum natura,我们也许应当把它翻译成“论事物的自然性”。日食和月食、地震、风暴、霹雳和闪电由于“自然原因”而是自然事件。卢克莱修并不自称准确地描述了这些原因。在大多数情况下,他只是提到了几条可能的因果关系线索。但他强调,必定存在着事件的一种自然联系,导致了惊人的、看起来异乎寻常的事件的发生,这种事件并非缘于神灵鬼怪反复无常的、非理性的干预。万事万物,无论是显著的还是不显著的,都要受到“自然的纽带”(foedus naturae)的约束,这是我们从“自然的外观和教导”(naturae species ratioque)中学到的。根据卢克莱修的说法,这也适用于人们的生活、习俗和法律或快或慢的变化——这些变化虽然是人为的,但却按照“自然的纽带”自然地发生。

另一种观点是,人造和非人造的显著事件是由于非自然的或“超自然的”原因而发生。在这种语境下,“自然”一词的用法中便隐含了一种竞争关系。这种竞争意义深远而重大。它可能导致——在卢克莱修的框架之外——自然的神化,比如在普林尼(Pliny)、塞内卡(Seneca,1世纪)、洛伦佐•瓦拉(Lorenzo Valla,15世纪)、斯宾诺莎的著作中以及在任何所谓的泛神论哲学中。自然被等同于神或近乎等同于神,正如洛伦佐•瓦拉所说:“自然与神相同或几乎相同。”

就显著的非人造事件而言,卢克莱修的观点往往占上风。今天它占主导地位。不过,自然现象的自然性——且不说竞争关系——是错综复杂的。我稍后会讨论这一点。

至于显著的人造事件,卢克莱修派与反卢克莱修派进行着不懈斗争。问题在于,应当把习俗和制度的激进变化周围的情况看成自然的还是非自然的;人作为这种变化的主要动因,到底是自然力的产物,还是超越了自然,受他自己理性的引导,或是在完成一项神意的计划;理性本身是自然的还是超自然的。在这场斗争中,“自然”一词的用法中隐含的竞争关系与其他一些关系结合了起来,我们现在就来讨论其他关系。


03

让我们回到不显著的事物、事件和情况,特别是那些非人造的东西。这里,一切事物都由运动性和实际的运动来刻画,因此任何静止都只是连续的变化链条中的一个短暂阶段。但变化本身只有相对于某种真正稳定不变的东西并且以此为背景才是可察觉的。事实上,自然——除了它的横向关系和竞争关系——是由运动性和稳定性这两个方面来刻画的,稳定性是运动性的背景、基础和来源。为了进一步详述自然的这种内在关系,我必须离题谈谈nature一词的词源。

英文词nature直接源自拉丁词natura,除了斯拉夫诸语言,印欧语系的大多数现代语言中相应的词都是如此。反过来,natura虽然不像看起来那样是分词形式,但与异态动词nascor, natus sum, nasci同源,意为“出生”、“出现”、“产生”、“生长”。事实上,nascor的古体形式是gnascor,词根gn显然与希腊语动词γίγνομαι中的词根γν相同,即“成为”、“产生”。我们不可避免会把拉丁词natura与等价的希腊词φύσις相比较。

φύσις的词根φυ只要出现在希腊词中,都意指“成为”、“生长”、“产生”、“发芽”,也意指“存在、是”。但关于这一点还有更多内容可以说。

拉丁语动词esse(to be,“存在、是”)的完成时是fui,我从合适的参考书中确定地了解到,该完成时的词根与希腊语词根φυ有关,与表示“成为”、“兴旺”——以及“存在、是”——的梵文bhû有关。我想指出,英语的动词不定式形式be与拉丁词fui和希腊词φύω或φύομαι有关,并进而与表示“存在、是”的立陶宛语bú-ti和俄语byt’有关。

动词to be的屈折变化形式在所有语言中都是极不规则的,它们至少包含两个词根对应于拉丁语词根fu和es。这两个词根都与“存在、是”(being)的含义相关,但词根fu也与“生成”(becoming)的含义相关。关于“存在、是”与“生成”这两种含义的优先性,学者们尚有争论。我不相信这场争论可以通过纯粹的词源学考察来解决,因为这场争论涉及有关“存在、是”与“生成”、静止与变化、永恒与时间的终极问题。而这些问题直接涉及我们对自然和自然物的理解。

我之前提到的自然的两个方面,即刻画其内在关系的运动性和稳定性,显示了自然之中生成与存在的关系。看看滚滚的麦浪,倾泻而下的瀑布,动物的奔跑,年轻人的成长,盛夏的繁茂——四处不仅有变化,有或快或慢的运动,而且也维持着同一性,重建已经逝去的东西,四处都有无休止的重复和永恒的相同性。无论是不断变化的东西,还是永远不变的东西,我们都称之为自然。展现在我们眼前的既有运动和变化,也有不变和静止,但不变和静止往往会挑战我们,躲避我们。自然之中有什么东西能够解释不变呢?

这个问题有很多答案,但它们都可以归于有限数量的模式。

古代有一种观点认为,所有自然物和变化中都有四种基本成分或状态,即元素,它们被不太准确地等同于火、气、水和土,仿佛是创作自然脚本所凭借的基本字符或字母。虽然元素之间会彼此转变,但元素总保持相同。——还有德谟克利特、伊壁鸠鲁和卢克莱修的不变的原子和不变的虚空,这些原子和虚空构成了卢克莱修所谓的“生产者自然”(natura creatrix)。我们必须注意,在这一短语中,“natura”[自然]和它的同位语“creatrix”[生产者]都是阴性的。——19世纪的化学中总共有92种元素,它们是一切可变化和正在变化的自然物的无法还原的稳定基础。所有这些情况都遵循着同样的模式:元素领域是一切自然物所由以构成的最终不变的材料的领域。在自然的内在关系中,元素代表着固定的极,自然的运动都要相对于它来显示。总有一种降至元素领域底部的趋向,以达到可能是万物最终开端的那一种元素。

据说诸元素都被赋予了自己的运动,其各自随机运动的同时发生解释了我们周围的自然现象。但它足以解释自然事物出现的重复性、重构性、同一性、规律性和秩序吗?卢克莱修认为可以。经典统计理论似乎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他。然而,如果为自然事物指定来源,那么自然的规律性和秩序就更容易得到解释。此来源是自然事物出现的最终开端。希腊人把这种来源称为“ἀρχή”(本原、始基),既有“开端”之意,也有“规则”之意,更准确地说,意指一种命令式的起源,这种东西能够凭借其命令,发起一系列事件或事物的分布。拉丁词principium很好地翻译了ἀρχή。我们的英文词principle也有同样的意思,但它经常被模糊地使用,大多数情况下含义有所改变。每当一个ἀρχή、一个principium、一个principle相对于自然被援引时,就是在尝试回答自然的不变方面的问题。此外,这种回答有助于我们把自然中那些看起来不规则的显著变化还原为基本的东西,此回答仍然涉及自然的内在关系。

有各种各样的回答都会援引自然方面的“本原”,但它们同样属于同一种模式。有的时候,这种模式与元素模式结合在一起,比如在阿那克西曼德的学说中似乎就是如此,据说它第一次使用了“本原”一词:阿那克西曼德认为“本原”是无限的和不确定的(ἄπειρον)——“不朽的和不灭的”;万物皆由它产生,又皆复归于它;因此,它引起、包含和支配一切。——根据旧斯多亚派的观点,“火的呼吸”遍布整个宇宙,形成了万物,它就是神本身。——然而一般来说,“本原”要么是产生的力量,要么是孕育万物的子宫,要么两者都是。对亚里士多德而言,自然在双重意义上是“本原”:(1)它是作用于合适材料之上的那种产生的、不变不朽的力量,(2)它是正在由产生的力量转变为自然物的那种可塑的材料。对于16世纪的布鲁诺而言,自然是两者,既是生产者又是宇宙的子宫,或如他所说,是万物“通过分离、出生和流溢”所由以产生的“质料”。他说,“那展开自己所含之物的东西必须被称为自然物神圣而卓越的祖先、生产者和母亲;或者总而言之,被称为整个自然”。

让我们再次注意思考自然物时所涉及的这个ἀρχή或“本原”概念。由于自然具有稳定性和规律性,援引这个概念成为必需,它既被用来解释看似不规则变化的显著的现象,也被用来解释不显著的现象。作为一切变化的不动起点,“本原”为一切变化划定了界限并且做了解释。事实上,如果不诉诸某种作为所观察到的变化之原因的不变的东西,就不可能理解任何变化。但这有一个重大后果:自然内部的运动性和稳定性的内在关系,变化与变化的“本原”之间的关系,使我们抛弃了似乎刻画了我们对自然之理解的横向关系。在其稳定性方面,被等同于某种不变的东西的自然变得可以等同于它自身的不变性,等同于它在所有关系之外的不可变之所是(which it unchangeably is)。转向内在关系的稳定性、静止、存在这一极,远离运动性、变化和生成这一极,使我们对“自然”一词的用法发生了显著改变。我们说“人的本性”(nature of man)、“正义的本性”、“专制的本性”、“神的本性”、“关系的本性”,等等。在所有情况下,这种言说方式都是为了指每一事物凭借其内部不变的构成而所是的东西;或者说是指使每一事物是其所是的东西。φύσις一词的词源似乎是有道理的,它的词根φυ既指“生成”,也指“存在、是”。本次演讲的标题显示了“自然”含义的转变:“自然的本性”(nature of nature)意指“自然的是”(being of nature),即自然本身应当是的东西。

就这样,自然成了我们理解“存在”的典范。在很大程度上,我们把“自然存在”等同于存在本身。对于自然中一切“在那里”的东西,我们都在思考存在的意义之前径直将其理解为“存在”。所有人不禁都会断言,天空、星星、陆地、海洋、山川、森林、沼泽、动物和植物都存在,它们都不可抵抗地存在,无论是其显著的方面还是不显著的方面;一切事物都是自然的,我们自己就是自然的一部分,永远被其包围和支配。——然而,在同样大的程度上,这种确定性可能会受到一种直觉的威胁,即这种确定性本身绝不是自然的,事实上可能根本没有自然,我们周围的一切可能都是魔法性的,本身缺乏本体和任何存在性。飞过我头顶的鸟儿可能是一个预兆、征兆或恶魔,或者是伪装之下的我的兄弟,甚至是我自己;我们所认识的人在某一时刻可能会发生不可思议的改变;我们周围的世界或许是一个圈套和幻觉。不要认为这种说法很过分。它深深地植根于人的可能性和现实性,植根于过去和现在。孩子们所熟悉的一切对人来说都不陌生。让我们也提醒自己,“自然”一词在《圣经》中根本没有出现,我指的是《旧约》。希伯来文中没有与“自然”等价的词。它也从未被用在福音书中。


04

人不仅是以横向关系联系在一起的自然领域与人工诡计领域之间的分水岭,而且也是有经验的变戏法者(juggler),能在自然与非自然之间建立一种关系。我将把这种关系称为纵向关系。

事实上,可以认为ἀρχή或“本原”(principle)并不属于自然,而是仅仅适用于自然;它控制变化,但并非从内部引起变化。数学本原[原理](mathematical principle)似乎就是这种ἀρχή。一般来说,自然的数学本原被称为“自然定律”(laws of nature)。“自然定律”这一短语1615年由伽利略、1623年由培根提到,通过笛卡尔的《哲学原理》(Principles of Philosophy,1644年)在“文人共和国”(Republic of Letters)中获得了公民资格。可以说——除了诗人奥维德在他的一首诗中使用过这一短语,莱布尼茨等人提及了这一点——在1600年之前,没有人提到过自然定律,而自笛卡尔以来,几乎每个人都在这样做。笛卡尔,以及在他之后的斯宾诺莎,把自然定律称为“自然的定律和规则”(laws and rules of nature)。让我们举一些具体的自然定律来研究一下这种自然的合律性(natural lawfulness)关系。

考虑波义耳定律(1662年发布),它说,只要温度保持不变,那么气体产生的压力与它的体积膨胀成反比,换句话说,分别代表压力测量结果和体积测量结果的两个数的乘积总保持不变:PV = k。后来范德瓦尔斯(Van der Waals)将它修改为

其中a和b是两个常数。再考虑伽利略早在1604年就已宣布的自由落体所走过的距离与走过那些距离所需要的时间成正比:s1 : s2 :: t12 : t22。如果物体是从很高的地方落下的,那么这个比例也需要加以修正。

正如我们所说,波义耳是通过测量空气的压缩和对一段水银柱的相应压力,并把结果制成表而“经验地”发现他的定律的。伽利略则假定物体下落的每一刻都有相等的速度增量,并且让光滑的球体滚下光滑的斜面来验证这一假说的数学推论。他的测量无论多么巧妙,也只能实现较低的精度。

就波义耳定律而言,如果我们根据方程PV=k,把一个变量P或V看成另一个变量的函数,我们就得到了对该函数的简洁的几何表示,即一条直角双曲线。就自由落体所走过的距离而言,我们有公式s = 1/2gt2,它直接来自于伽利略的假定,即物体速度在下落的每一刻都有相等的增量g。——这些都是自然的数学合律性(mathematical lawfulness)的简单例子,但对于我们把“自然定律”理解为自然的本原具有典范性。我们没有必要给出复杂的微分方程或矩阵。

关于自然的这种数学合律性,有一个基本的问题。

定律的数学特性来自于自然本身吗?关于这个话题,伽利略在一段经常被引用的名言中说:“哲学被写在宇宙这部永远展现在我们眼前的大书上,但只有在学会并熟悉书写它的语言和字符之后,我们才能读懂这本书。它是用数学语言写成的,字符是三角形、圆以及其他几何图形,没有这些,人类连一个字也读不懂;没有这些,我们就像在黑暗的迷宫中摸索。”于是,根据伽利略的说法,自然的语言是数学语言;理解自然就意味着解读自然的数学语言。

但是在伽利略看来,我们难道不是必定已经了解和认识了数学,才能解读自然所传递的这一信息吗?数学本身难道不是非自然的吗?数学难道不是属于一个超越于自然、在自然之外的领域,就好像在自然的边界或顶点吗?不必参考任何自然的事物和事件,理性就可以领会数学。伽利略是会同意这一命题的。但他会坚持说,物体以其物质性有几何形状,自然的事物和事件本身就有数学特征,因此,不能说数学是非自然的。但很难否认,数学真理具有一种不见于自然物的纯粹性和精确性。数学本原的确可以应用于自然的分布和事件,但其来源是否可以在自然中找到则是值得怀疑的。

那么,还能在哪里找到它?请注意,牛顿著作的标题Philosophiae Naturalis Principia Mathematica并没有说“自然的数学本原”(mathematical principles of nature),而是说“自然知识的数学本原”(mathematical principles of the knowledge of nature)。那么,数学本原适用于支配我们人类理解力的自然本原吗?但如果是这样,它们又如何支配我们的理解力呢?它们是决定了我们理性的操作,决定了推理过程本身,还是构成了一个指向理想实体(ideal entities)的自治符号领域,通过这些理想实体,我们的理性摸索出了它的道路?此外,是什么东西使这些数学本原适用于自然物呢?是像波义耳和伽利略等许多人所认为的那样,是自然的内部构成、自然的本性、自然的存在本身?还是如康德所宣称的那样,是理性把它的限制强加于它所遇到的一切事物?抑或像17世纪的许多人所认为的那样,有一位神圣的设计师从所有可能的数学本原中选择了一些明确的本原,然后让自然符合这些本原?

无论回答是什么,我们对自然的实际理解都会朝着我们的测量往往趋近和支持的一个数学目标向上伸展,而在顶点,符号性的数学形式体系保留着它奇特的、非自然的独立性。自然对用数学表述的本原的这种服从,我把它称为自然的纵向关系。达•芬奇的一则注释总结了这一点:“自然之中没有什么事情能够没有原因地发生;理解了原因,你将不需要实验。”无论17世纪的人是多么颂扬“实验方法”,他们都比自认为的更接近于达•芬奇这一说法的精神。还应指出,自然对数学本原的服从使自然现象变得独立于道德判断。自然中的事件被认为不好也不坏,它们都遵循数学的必然性,对道德领域保持中立。


05

不过,“自然定律”这一短语非常引人注目。莱布尼茨不断使用它。牛顿既说“自然定律”,也说“运动定律”。定律意味着立法。自然定律也意味着立法吗?我认为很重要的一点是,对于卢克莱修而言,“自然的纽带”并不意味着任何立法。对于许多毫不犹豫地谈及自然定律的人,尤其是18世纪的法国作家而言,这种言说方式也不涉及任何立法。他们走的是卢克莱修的道路。但是对于提出“自然定律”这一短语的17世纪作家而言,一种特殊的立法无疑被明确预设了。自然定律或运动定律被认为是神的立法的结果,其对象不是人而是自然。对自然的立法因为定律的不可违犯性而不同于通常所说的对人的立法:自然定律是牢不可破的,它们决定了自然事件的必然联结。而这正是“自然定律”这一短语的悖谬性。所有人和神的法律的特性恰恰是,虽然它们意在得到遵守,但可能遭到违犯或忽视。而自然定律却使违犯成为不可能。对于20世纪来说,可预测的事件有极小的概率可能不发生。我们今天也许可以说,这个不发生的极小概率在数学上定义了自然定律的合法性本身。但在17世纪,数学自然定律是完全不可违犯的,这非常重要。那么,为什么自然定律、数学本原(原理)会被称为“法”(law)呢?

我想强调这一点。在古代,古典对立不仅出现在“凭借自然”(φύσει)所产生的东西与凭借人的技艺(τέχνη)所产生的东西之间,而且——仍然是在横向关系的框架内——也出现在φύσις与νόμος之间,即自然与习惯、习俗、法律之间。φύσις和νόμος彼此对立,一个大问题是,我们人应当走哪条道路,是φύσις的道路还是νόμος的道路?当卡利克勒斯(Callicles)在柏拉图的《高尔吉亚篇》中拥护“自然法”(νόμος τῆς φύσεως)时,这一短语注定会成为一项深思熟虑的挑战和悖论。要想摆脱这一短语的悖谬性,就必须为自然赋予来自νόμος领域即受道德思考支配的领域的性质,这些性质是按照什么正确、什么错误,什么公正、什么不公正,什么恰当、什么不恰当来规定的。柏拉图的《蒂迈欧篇》曾试图赋予自然这些性质,其方法是,让“灵魂”(ψυχή)渗透整个自然(φύσις),而“灵魂”本身则按照一个植根于适当选择的数值比率的严格旋律(melody)或严格的νόμος来伸展——这个旋律或νόμος以其数学特性代表着事物的道德秩序。于是,善与恶的区分在我们与自然的关系中变得至关重要——对于我们对周围事物的理解而言,这是一种始终存在的可能性。不仅犬儒学派、亚里士多德学派和斯多亚学派的思想证明了这一点,而且在我们的生活中,只要有人提出应当遵循自然,应当按照自然来生活,就会有一个道德维度被引入我们对自然的理解中——这是一种道德关系。然而,不仅在《蒂迈欧篇》中,而且在整个17世纪,纵向关系和道德关系都以一种奇特的方式彼此结成了同盟。

让我们听听约翰•洛克在《人类理解论》中对《蒂迈欧篇》那遥远、破碎而又不安的呼应吧:“我相信,人人都容易承认,我们在数学真理方面所拥有的知识不仅是确定的,而且是实在的。这些知识虽不是人脑中空虚不实而无意义的空想,但我们经过思考就可以看出,这种知识只是有关我们自己的观念的。……因此,道德知识和数学一样可以有实在的准确性。因为所谓确定性不过是对我们观念的一致性或不一致性的认知,所谓证明亦不过是通过其他观念或媒介的介入而对这种一致性的认知,我们的道德观念和数学观念本身都是原型,都是恰当的、完全的观念,因此,我们在道德观念中发现的一致性或不一致性将会产生出实在的知识,就像在数学形体中一样。”根据洛克的说法,在我们内心之中发现那些观念并且找到它们之间联系的正是理性。在洛克的《政府论(第二篇)》(Second Essay on Civil Government)中,理性被定义为“强制每个人”的自然法。”我们可以推断,“自然法”在我们内心之中,支配着我们有确定知识的道德秩序。因此,道德秩序被视为“自然的道德法则”。洛克只是重复了许多前人的说法。自然的道德法则是例如格劳秀斯(Hugo Grotius)在其《论战争法与和平法》(De iure belli et pacis, 1625)一书中提出的自然法(ius naturale)的基础。格劳秀斯说:“自然法是不可改变的,甚至连上帝都无法改变。………正如上帝不能使2乘以2不等于4,他也不能使根据其内在本性就恶的东西不是恶的。”

事实上,“自然法”(law of nature)是一个传统短语。它并不是在数学的“自然定律”(laws of nature)的层面上被构想的。这两种“法”之间的区别并不只是单复数之间的语法区别。事实上,梅兰希顿(Melanchthon)、霍布斯和斯宾诺莎等许多人也把第一种法写成复数。两者的区别在于,“自然法”表示自然的道德关系,而数学的“自然定律”则与自然的纵向关系有关。不过,正如我之前提到的,洛克的例子表明,这两种“法”彼此结成了同盟。数学本原和道德规则被指定了一个共同的基础。这个共同的基础就是人的理性。至于为什么自然的数学本原会被称为定律,一个深刻(尽管循环)的理由是,它们都是按照我们内心之中强制每个人的道德规则的形象来构想的,而这些道德规则——至少是在17世纪——又反过来被解释成反映了自然的不可违犯的数学本原。

传统上,与自然的道德关系相联系的并不是自然的数学方面,而是被理解为“自然理性”(ratio naturalis)或“自然之光”(lumen naturale)的理性。这种理性之所以是自然的,是因为它是天生的,这首先意味着理性是“由自然”赋予我们的。弗兰西斯•培根是这样总结传统观点的:“虽然俗话说,人凭借自然之光和自然法则(ex lumine et lege naturae)而对美德与恶行,正义与不义,善与恶有了一些概念;但这是非常正确的。”虽然“道德法”(lex moralis)的较大部分不能由那种自然之光直接获得,而是必须以其他方式来获得,但是根据培根所提出的传统,我们内心之中有一种天生的“本能”,一种“良心法则”,有某种火花,仿佛是一种原始状态的、原初的、纯洁的理性的遗迹,使我们得到了道德法。但这种理性被理解为自然的或天生的,还意味着我们可以认为自然为理性提供了一个家,把理性包含在自身之内。

这使我们回到了本次演讲先前提出的问题,即人造环境中、习俗和制度中的显著变化是自然的还是不自然的,人在引发这些变化的过程中是否是自然的施动者。从自然的道德关系(它把自然和理性结合在一起)的角度来看,可以说,由人来完成的、由于人对事业正确性的理性洞察而引发的根本变化的确是自然的,因为这些改变乃是基于道德的确定性。因此,受道德思考激励的人被认为是一个自然的施动者。汉密尔顿(Hamilton)在《联邦党人文集》(Federalist Paper)第一篇中提出的问题,即“人类社会是否真正能够通过反思和选择来建立一个好的政府,还是他们永远注定要靠机遇和强力来决定他们的政治组织”,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应当是,人类社会自然有能力建立一种道德而有益的政治秩序,并把现有的政治秩序变成更好的。而另一方面,激烈的变化源于人的激情,应当认为是不自然的。


06

立刻会出现一种反对意见。人的激情难道不是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人的生活和财富的实际力量吗?激情难道不是会激励人们改变其私人和公共的行为方式吗?事实上,标示自然物的难道不是激情而非理性吗?这种反对意见源于一种对自然的理解,它主要呼应了自然之中那些野性的、暴力的、贪婪的和激情的东西。我将把这种自然观所涉及的关系称为激情关系。

强烈的欲望、爱恨、野心、傲慢、虚荣、同情、根深蒂固的恐惧以及这些激情所引发的人的弱点,似乎凌驾于人的本性。我们常常以此为借口来为我们的弱点开脱:我们是人,不是吗?我们这样说的意思难道不是,我们的本性是由激情主导的吗?从更大的角度来说,火山的剧烈喷发,丛林的黑暗,洒满阳光的大草原上的貌似宁静,海洋的深不可测,到处都是以牺牲其他一切生命为代价,为了自我保护而进行着不间断的斗争,这些难道不是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吗?只要政权岌岌可危,各方各派在斗争中就会显示出不屈不挠的激情。做事过头的自然清除了理性的抗议,弱者试图控制繁荣、奢侈和挥霍。疾病和健康变得无法区分,两者变得同样自然。激情关系把所有自然事态都归于一种病态。

自然的道德关系与激情关系之间的冲突意义深远。激情关系不仅倾向于消除健康与疾病的区分,而且倾向于消除善与恶的区分。在这方面,(很奇怪的是)激情关系近似于纵向关系,因为纵向关系可能会(而且确实已经)完全脱离所有道德涵义,把自然现象当作低于善恶或超越善恶的东西来对待。理性与激情之间的冲突反映在我们对于“什么是自然的东西”做出了不同但又并存的解释。我们受到自然的约束,但这一纽带的本性总在被争论。特别是,当政治学说把一种“自然状态”设定为公民国家的基础时,它就更成问题。


07

这种纽带的一个特殊方面体现在我尚未触及的一种关系中,我将把它称为贴近关系(relationship of detached nearness)。自然可以显示为一种景观,或者颜色和香味的迷人展示。山峰的宏伟,草地的温柔,人的面容和身形,动物的活力或倦怠,沙漠的寂寞,海洋的无限——如此种种以及更多的东西可能会征服我们的感官,使我们欢欣鼓舞或充满忧郁,但我们可以与之保持距离,隐蔽在超然之中。我们可能会敬畏于自然的崇高景象,如不可抗拒的力量和难以想象的壮观。崇高的事物也许会动摇我们的超然,将其转变为我们的渺小感和无足轻重感。在这一点上,自然的道德关系开始冲击贴近关系。

我不再列举自然与它本身以及我们与自然之间的所有可能关系,而是试着总结一下我所说的内容。我区分出了七种关系:横向关系、对抗关系、内在关系、纵向关系、道德关系、激情关系以及贴近关系。我似乎一直在试图用一张关系之网来把握自然。但你会发现,自然在我们所有人周围巧妙编织的网中所捕获的无疑正是我。在人的理解中,自然有多个面向。“自然”一词的含糊性表明,自然普遍存在于一切人类理解中。就好像我们的理解力意在达成的东西总是穿着自然的装束似的。

让我确证一下刚才所说的内容,请注意“自然”的一个完全不同的方面。有一些鸟,特别是一些水鸟(大家可能听说过),会一边求偶一边跳极为复杂但又协调得很好的、有节奏的奇妙舞蹈。我们往往会用一个描述人类特定行为习惯的词来说,这些鸟是在举行“仪式”(ritual)。我们的“仪式”的引人注目之处在于,它们仿佛获得了“第二自然”的性质,显示出了与“自然”同样多的关系面向,每一个关系面向都与相应的“自然”关系面向有某种类似之处。

就横向关系而言,几乎每一种技艺性的人类活动都倾向于自我复制,自我重复,在不断重现的过程中使人工产物成为熟悉的,无论它是立即使用的对象、工具、机器、装置还是机构。制作的技艺涉及我们为达目的而愿意服从的一种仪式、一种固定程序。

在自然的竞争关系,即自然与非自然或超自然之间的关系中,我们是通过语词、歌唱、祭品、礼仪和某些行为方式来接近非自然或超自然的东西的,所有这些都遵循着一种详细规定的严格仪式,我们再次“自然地”服从于它。

自然的内在关系与其说是在人的行为中,不如说是在人的语言中得到了仪式性的补充。人的语言是不断更新的,它以不断变化的花样使语言要素结合和分离,而这些要素本身构成了使语言之流得以扩展的稳定基础。但语言不可避免地倾向于凝聚沉淀和耗尽自己,在习语、比喻、老生常谈和空洞的短语中使自己仪式化。

自然的纵向关系也有仪式性的补充,它表现在我们的社交风度和礼仪风范,在人类社会的阶梯上踏得越高,这些东西就变得越多和越复杂。

自然的道德关系直接变成了我们对待他人的道德态度和行动,变成了亚里士多德强调并称其“模仿自然”的习惯性道德(habitual morality)。(这实际上是“第二自然”这一短语的来源。)习惯性道德甚至可能会沦为一种空洞的说教,沦为对超越理性界限的行为方式的一种仪式性坚持。

对应于激情关系的是上瘾的激情,从药物依赖到对各种狂热的上瘾,不一而足。在所有这些情况下,仪式性就是上瘾本身。

最后,贴近关系在一种特殊的人类欲望中得到了它的补充,那就是制作图像,热爱图像制作本身。在这项活动中——这是无尽的快乐、悲痛和兴奋的一个来源——所使用的技巧往往不仅在样式、风格、程序等方面成为仪式性的,而且在它们的自我解释、自足和自我反映方面成为仪式性的。在这个艺术活动领域,仪式的最纯粹的表达就是使自己永存的装饰图案。

因此,自然在人类仪式的多个面向中有其对应。可以猜想,隐藏在自然和仪式的装束背后的是赤裸性。于是,每当我们祈求自然保佑、谈论自然、与自然打交道时,都需要谨慎。事物的赤裸性可能会毁掉我们的计划。


本文收于“科学源流译丛”《雅各布·克莱因思想史文集》(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 2015年7月版)

译者:张卜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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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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