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伯君:举起森林一般的手制止:不能放过“灰色收入、黑色收入”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需要在“取缔非法收入”方面碰硬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982 次 更新时间:2008-07-22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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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伯君 (进入专栏)  

当前,我国日愈拉大的收入差距、贫富差距已经成为严峻的社会问题,引发人们对收入分配制度是否合理的追问,进而使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成为迫在眉睫的大事。中央关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基本方针是:“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规范个人收入分配秩序”, 通过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达到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的目的。我认为,贯彻落实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方针,针对中国收入差距产生的实情,应在“规范个人收入分配秩序”方面着力,在“取缔非法收入”方面碰硬,核心是解决收入来源的合法性、公平性问题。

任何一个国家都存在收入差距、贫富差距。但是,并非每一个国家的收入差距、贫富差距都会演化为对抗性矛盾。如果这个国家其公民的高收入来源是合法的,机会是公平的,规则是公平的,再分配又注重了低收入群体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收入差距再大,贫富差距再大,也难以形成对抗性矛盾。比如,一些发达国家能保持社会相对稳定,就是因为这些国家已经形成健全的、公平的收入制度和分配制度,由于收入制度和分配制度是健全的、公平的,加上有“再分配”制度保障,穷人对自己的命运能够认命。收入差距的矛盾控制在了社会可承受的程度。

我国目前还有2千多万绝对贫困人口,与改革开发之前相比,我国在消除贫困方面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绝对贫困人口占总人数的比例从1/4降到1/40。为什么在“人民生活总体上实现了小康”的今天,收入差距会致使社会不安、“仇富”情绪日愈强烈呢?我认为,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贫富之间拉开的实际差距再大也大不过那些百年老牌的发达国家。有“安贫乐道”的传统秉性和以勤劳、善良著称于世的中国人,不会无缘无故地产生“仇富”情绪。富裕,并不是人们仇视的对象。人们仇视的是致富的渠道和方式。

在培育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初期,国家鼓励个人创业,作出“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重大决策。理论上讲,“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就是非均衡发展,就必然出现收入差距、贫富差距。历史地看,这一重大决策极大地调动了人的创造力和积极性,是对人的解放,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最关键的环节。人们普遍拥护这一重大决策,也就对可能出现的收入差距、贫富差距有心理准备。人们拥护这一决策,是因为,通往富裕的道路是由“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铺就的。这个时期,人们对先富群体是羡慕的,尊敬的。“致富光荣”。后来事情发生了变化。人们发现,不少高收入群体的致富背离“诚实劳动”、“合法经营”两大准则。在制度完善的国家,要进入超富豪阶层,往往需要一代人、甚至几代人的努力。而中国,走完从原始积累到超级富豪的历程,有的仅需要几年、甚至更短的工夫。——中国怎么啦?人们对中国致富奇迹的迷惑到对致富方式的质疑。“仇富”情绪才弥漫开来。

随着新闻媒体对一桩桩触目惊心的恶性事件的披露,人们对一些高收入的来源有了更加清楚的认识。原来,在不少高收入群体中,他们的收入大都带有灰色收入、黑色收入的性质。这真是应验了中国的一句古话:“马无夜草不肥,人无横财不富。”其中有四类特别刺眼:一类是权力“寻租”,形成了权力经济,从权钱交易中带来的高收入;另一类商业贿赂,包括向权力行贿和向行业之间的贿赂,形成了贿赂经济,从非公平竞争中带来的高收入;第三类是“剥削他人”,形成了“剥削经济”,从压低工人工资、降低生产条件、无视安全保障等手段索取高收入;还有一类是制假造假,形成了“痞子经济”,从侵害消费者权利中牟取的高收入。依仗权力经济、贿赂经济、剥削经济、痞子经济而暴富的人,其收入是灰色的、黑色的、非法的。如果我们承认权力经济、贿赂经济、剥削经济、痞子经济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已经成为普遍的经济现象,那么,依靠灰色收入、黑色收入而成为富豪的人已经是一个相当大的群体。这个依靠灰色收入、黑色收入而成为富豪的群体,不仅是低收入群体仇视的对象,也是社会主义制度所不能容忍的对象。

改革发展鼓励个人致富。中国需要富翁。可以说,一大批富翁的诞生是中国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取得巨大成就的标志之一,是振兴民族经济和提升国际竞争力的必不可少的条件。但中国所需要的富翁是他的财富与他对社会的贡献成正比。依仗权力经济、贿赂经济、剥削经济、痞子经济而暴富的人,不仅谈不上对社会的贡献,反而危及社会的公平正义。中国的富翁群体,可谓鱼目混珠。这样的收入差距、贫富差距,不产生对抗性矛盾,不潜伏社会危机,才怪!我们不能因为鼓励致富、需要富翁而对那些危及社会公平正义的“非法致富”讳莫如深。

只要是发展市场经济,只要是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看得与发展公有制经济同等重要,收入差距、贫富差距就不可避免。所以,在发展市场经济和壮大非公有制经济的情况下,缩小收入差距、贫富差距意义不大。即使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提高了,提高的幅度也不会大过高收入群体的增长水平。中央很清楚这一点,明确指出改革收入分配制度的目的是“缓解”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构建和谐社会,努力形成“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重在解决收入的合法性、公平性问题。灰色的、黑色的“非法收入”是破坏社会和谐、激化社会矛盾主因。

我们目前所议论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主要还是局限在受制度制约的收入分配范围。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如完善地区津贴制度特别是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如改革和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如适当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城市低保对象补助标准,并注意提高其他低收入人员待遇水平。这些范围的改革也非常重要。但是,大量的灰色收入、黑色收入远离收入分配制度约束,表明我国社会各阶层的各种收入,既有制度内的收入,还有制度外的收入。如果我们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局限在现有范围,在“取缔非法收入”方面乏力,那么,这样的改革,仍然很难在缓和贫富矛盾、化解社会冲突、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取得重大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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