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海就:产权的本质是企业家精神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34 次 更新时间:2017-01-16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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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产权,主流经济学通常视其为边界的界定问题,认为私有产权就是有着明确边界的产权,这样,产权的问题就是如何在不同人之间界定产权的边界,如契约经济学就是如此,同时,这也是一种基于理性人的产权理论。对此,我们若能摆脱以往的思维定式,换个角度,以企业家作为切入点去理解产权的话,那么,对何谓私有产权这个问题,我们就会有一种全新的认识。


产权固然有财物边界的明晰之意,但其更为重要的含义恐怕在于人们可以拥有他们发挥其创造性才能的产物。也就是说,产权的意义在于企业家才能的发挥。事实上,只有当人们发挥出这种才能时,价格、分工与合作等现象才会随之自发出现,社会整体的福利水平也会由此而自然提升。相反,当这种创造性被抑制或被扭曲时,也就意味着私有产权不复存在,或是名存实亡,进而,会引发经济发展的停滞、甚至倒退。因此,不夸张地说,产权与企业家精神是共生的。


如果把企业家精神排除在外,那么,实际上也就相当于把产权排除在外了,比如,契约理论就是如此。在契约理论中,准确地说,只有一个产权主体,也就是该机制的设计者,其他人只是他设计、安排的对象,这时的产权状态其实只是设计者本人所有,或者说其他人都归他所有。


根据契约理论所探讨的信息问题,我们也可以得出上述结论。在契约理论中,机制设计者需要获得信息以解决当事人的机会主义或道德风险等问题,但这种信息只可能是客观信息。该理论没有考虑到当事人既是信息的接受者,同时也是信息的创造者(企业家)。换言之,他们的信息是主观的,不为也不可能为设计者所知。如他们的私有产权(企业家精神)得到了保护,那么,他们的行动就会形成无意识的规则,而这些规则反过来又规范了他们的行动,形成新的产权结构。所以,产权与个体的主观信息是联系在一起的,如果排斥了主观信息,也就相当于排除了产权自发调整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同时,产权既是保障人们主观活动的前提,也是主观活动的产物结果,产权的主观性也意味着产权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当主观信息发生变化时,产权也将随之发生变化。


这里,契约理论的支持者们可能会问:如没有契约,那个体之间的行动要依靠什么来予以协调呢?对此,我们说,追根溯源,对人们行为起主要协调作用的是道德法律,而不是人为设计的契约。如前所述,道德法律是企业家行动的无意识的结果,不是某个人设计出来的。


当然,也有人把契约的概念泛化,认为道德法律也是合约,这是不正确的,道德法律本身并非合约,而是普遍适用的规则。在一个组织,比如,一个企业内部,我们可以认为个体之间存在一种合约关系,但不能说社会中无数互不相识的个体之间也存在着那样的合约关系。同时,即便在企业内部,契约也还是必须建立在道德法律的基础之上,否则是无效的,换言之,在企业中,协调人与人之间行动的主要还是道德法律,而不是人为设计的契约。


实际上,契约理论隐含了一个错误的逻辑前提,也即,假设企业的所有者(拥有剩余所有权或控制权的人)能够设计出某种神奇的契约,由此,可以有效地解决员工的激励与监督等问题,然而,这相当于预设该所有者能够掌握制定、执行契约所需要的全部信息,是无所不知,无所不能的,而这显然是不可能成立的。现实中,支撑企业存在和良好运行的关键恐怕还不是依赖契约,而是依赖员工对企业价值观的认同,换句话说,重要的不是外在的约束本身,而是个体间对内在的价值认同,同时,也正是这种内在的认同,使得大量的监督变得没有必要,从而,自然减低了管理成本,使企业得以存在甚至获得利润。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与市场确实是没有根本区别的,但其原因并非如张五常教授所说的那样,是因为"企业与市场都是契约",而是因为两者都以价值认同、价值共识为基础的,这种认同与共识的外在表现就是道德、法律。


此外,在既有的契约理论中,所有者与员工之间实际上类似一种"奴隶主与奴隶"的关系,员工是所有者的财产,所有者监督员工以完成给定的目标。而当我们把企业家引入时,我们便会发现,重要的问题不是监督或约束员工,防止机会主义或道德风险,而是保证并激励每个员工充分发挥其企业家才能。这其实也是很多企业正在做的,如华为通过让员工持有绝大部分股权的方式激励员工的积极性。相比而言,传统的企业理论只预设一个所有者(拥有剩余索取权或控制权的人),但在包含企业家的企业理论中,每个个体实际上都是企业家。因此,这样的企业实际上是企业家联合体,也是产权的联合体。由于市场也是同样性质的联合体,这也进一步为我们说明了企业与市场之间并无明确的界限。


本文强调产权不应理解为边界明晰的产权,而应理解为有助于发挥企业家才能的产权,这对于当下的国企改革而言也是有启示的。根据这种产权观,资产名义上是国有还是私有并没有那么重要,重要的是经营者有没有企业家精神。如国企经营者非常有企业家精神,那么,我们可以认为这样的国企与私企有着类似的性质,我们也确实看到经营比较好的一些国企,其管理层大多是非常有企业家精神的,为此,这种国企与市场经济在一定程度上是相容的。相反,那些依赖寻租获取利润,缺乏真正企业家精神的私企也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私企,与市场经济也是不相容的。因此,在制度层面上解决国企企业家精神缺位的问题,应该是当前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主要目标。


深圳特区报,2016.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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