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晓光:钓鱼岛问题:历史、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视点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494 次 更新时间:2024-04-17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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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晓光 (进入专栏)  


随着中日两国之间围绕钓鱼岛的主权争议持续升温,中国东海万顷碧涛中那几个无人居住的小岛,也迅速成为世界瞩目的焦点,每一个炎黄子孙的心,无不随着拍击钓鱼岛岸边的海浪,热血沸腾、激情澎湃、心潮逐浪高。钓鱼岛问题既是一个历史问题,也是一个现实的两国关系问题、国际政治问题,因此具有历史层面的解读和国际政治维度的解析,这样两个描述、阐释、分析、预测的角度或视点。鉴于有关钓鱼岛有史以来就是中国固有领土的历史资料,已经是汗牛充栋、有目共睹,无须我们再喋喋不休、画蛇添足,所以我们将主要从国际法、国际政治、国际关系史的角度分析钓鱼岛问题及其对于中日关系、中美日三边关系、乃至国际政治、国际关系的意义、作用和影响。


一、钓鱼岛问题与中日关系的双重结构:国际与历史


在近现代国际关系史上,像中日两国之间那样,历史问题在两国关系中具有深刻而长远的重大影响,甚至阻碍两国正常关系的发展,伤害两国国民感情的现象,虽非仅见,也是不多见的。究其原因,主要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日本国内一部分势力不仅没有对发动侵略战争、给亚洲各国人民带来深重灾难的历史进行深刻反省、幡然悔悟,反而处心积虑地想方设法逃避侵略战争责任,否认侵略战争事实,试图以掩盖侵略罪行和歪曲历史事实的方式,结束“战后处理”,摆脱历史包袱。这一历史认识经过不负责任的日本政治家的否认侵略的言论和参拜靖国神社、批准否认侵略的教科书等行为,而在政治上、外交上放大和扩散,不仅干扰了中日战略互惠关系的正常发展,甚至成为影响东亚地区和平稳定以及亚太地区国际关系正常发展的障碍。


如何对待和认识历史问题,从日本的角度来看,不仅是一个日本人对于20世纪30 年代发生的那场侵略战争的态度问题,也关系到日本作为一个国家,能否坚持和平发展道路,愿否与亚洲各国人民和平相处、共同发展的重大战略选择问题。从中日关系的视角来看,如何对待和认识历史问题,既是维护和发展中日战略互惠关系的重要前提之一,又是维护东亚地区和平、促进经济共同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同时也是维护和稳定亚太地区国际格局和政治经济秩序的主要因素之一。从国际关系的角度来看,日本试图窃取中国的钓鱼岛,不仅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侵犯,也是企图挑战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果所奠定的国际法准则、国际政治秩序,是对现行国际关系格局的颠覆和破坏。因此,能否坚决制止日本的挑衅行为和狂妄野心,也是一个世界各国能否维护和坚持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果所奠定的、确保了近70年来世界整体和平与共同发展的国际法准则、国际政治秩序和国际关系格局的全球性问题。所以说,如何对待和认识历史问题,已不仅仅是中日两国之间的问题,而是超越了中日双边关系的框架,具有了国际性的现实影响。中国人民能否保卫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领土和领海主权,关系到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的大局,关系到人类进步与发展的福祉。中日两国能否妥善处理和解决包括钓鱼岛在内的历史遗留问题,中日关系能否正常而顺利的发展,将为亚太地区的和平稳定与共同发展提供无可替代的公共产品,具有了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国际意义。


中日历史问题主要是指1894----1945年之间,在中日两国之间所发生的历史事件,也包括由于日本对中国民间的赔偿问题未能妥善解决而延至今日的战争遗留问题,即:因当年日军暴行而导致的中国人民所遭受之损害,以及日本政府对中国民间的战争赔偿问题,如:细菌战、毒气战、日军性暴力、多次大屠杀和大轰炸造成的诸多惨案等。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由于国际格局的变化,美苏冷战和两大阵营对抗的形成,美国亚太战略和对日政策的转换,以及中国未能完成祖国统一等原因,对日本的战后处理并未得到妥善圆满的解决。实际上,中日之间关于钓鱼岛主权的争议,也是一个战后遗留问题,因此也是中日历史问题的组成部分。


作为一个问题意识或研究范畴, 中日历史问题大体上包括三个方面:历史事实、历史认识、历史观。对于历史事件,明确其事实,考证其真相,还原其本来面目,属于历史学的学术研究范畴。而历史认识,则属于如何评价和认知历史事实,涉及到对历史事件性质和历史人物作用的价值判断。至于历史观,是从更为宏观的历史视野、更为长远的历史维度、更为广大的历史空间,形成对于国家、民族、世界、人类的发展史的哲学观念。在现实国际政治环境和国际关系进程中,如何基于准确的历史事实、正确的历史认识、科学的历史观,制定国家的发展战略和对外政策,如何处理与别国的关系,如何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又属于国际法、外交学、国际政治学、国际关系学的研究范畴。因此,包括钓鱼岛问题在内的中日历史问题研究,本质上并不只是历史学的单一学科的纯学术研究,而是一项跨学科、多领域、全方位的综合研究,这就需要研究者具有法学、政治学、外交学、历史学、社会学、国际关系学、人类文化学等多个学科的知识构成、研究能力和学术素养。


在中日历史问题的学理性研究中,上述三个研究范畴互相关联、互为依存。历史事实是建立历史认识和形成历史观的基础,历史认识、历史观的成立必须以历史事实为依据,否则就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就可能信口雌黄、颠倒黑白。但中日历史问题的研究也不能只是对历史事件的孤立的察勘和辨析,也不应该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繁琐考据和证明,而应该是对历史事实的准确把握,对历史发展脉络的细致梳理,对历史演变规律的系统归纳,对历史认识、历史观的科学建构。真实的历史事实只有一个,但历史认识、历史观却可以、也应该不一而足、多种多样;基于同样的历史事实和历史资料,对于同样的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历史认识、历史观应该、也允许众说纷纭、各执己见,只要言之成理、持之有据,只要不违背国际社会和人类普遍认同的国际公理、社会正义和道德准则。


中华民族在长期发展历程中形成了中华文明,其历史传统和政治文化讲求“天人合一”“中庸之道”,追求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中日两国不同的历史传统、发展历程和文化传承,形成了不同的价值取向和历史观念,加上近代以来的历史恩怨,以及地缘战略和国家利益的碰撞,导致两国对于历史问题的哲学理念、价值判断和相互认知方面的差异。但历史学研究上的学理性认知差异决不等于日本可以否认发动侵略战争的历史和责任,可以无视或美化罪恶的侵略历史,可以单方面改变或挑战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结果所奠定的当今国际秩序、国际法基础和国际政治格局。一个国家或民族秉持什么样的历史认识、历史观,固然与其地理环境、文化背景、历史传统有着不可分割的密切关系,但在国际社会,不仅反映了一个国家或民族对于历史事实如何认知,更反映了其是否反省历史错误,是否愿意于曾经遭受其侵略和迫害的邻国人民友好相处,是否愿意与世界各国共同坚持和平发展的道路,更揭示出这个国家或民族是否具有历史责任感、是否拥有道德的勇气,是否坚持普世认同的人权思想、人道主义和自由民主博爱的价值观。


然而,历史进程就像是江河流水,逝者如斯夫,一去不复返。人,不能两次踏入同一条河流,也不能重复和再现当年的历史细节和过程。所以当我们回顾战后中日关系史的时候,也不能不遗憾的看到,在40年前中日邦交正常化的过程中,在中日联合声明的条款里,既没有日本对侵略战争的责任表示深刻“谢罪”的内容,也没有日方对中方放弃赔偿要求的真诚感谢,使得因发动侵略战争而必须谢罪和赔偿的国际法意义几近于无。虽然中日两国以“政治解决”的方式完成了邦交正常化的外交目标,但日方没有实际赔偿行为的口头“反省”和双方关于“麻烦”一词的争执,又因为日方以词义解释替代责任意识而使侵华战争责任的法律问题转化成了对历史事实的认识问题。


到了21世纪,这些历史遗留问题又进一步以中日共同历史研究的形式被压缩进学术研究的框架,最终使中方占据政治、外交、历史、法律和道义高地的中日之间的战争处理问题,从中日关系的政治外交议程中被淡化,变成了在学术的层面、以研究的形式对史实的再考证、对史观的再争论、对史识的再确认,中国是否具有对日索赔的国际行为主体资格,中国人民是否享有国际法明文规定的对日索赔的权利,反而要取决于日方对这一问题的认识程度;以至于日方学者承认诸如:南京大屠杀等多地多个血案,以及细菌战、毒气战、日军性暴力等早已铁证如山的侵华罪行,竟被视为重大的学术成果而自矜自得。


实际上,在政治主导和控制下的学术研究,即使有学术的形式,也很难具备学术的独立品格和问题意识,因为任何学术层面上的研究和思考,都必须秉承“政治正确”的原则方针。因此,试图通过一次历史共同研究完成三大任务:有助于中日关系的发展进步,有助于历史问题的正真解决,有助于两国国民感情的改善,实际上是不可能的,事实上也是没有做到的。中日共同历史研究之后中日关系进一步紧张的局势发展,中日两国国民感情恶化的舆论调查数据,都足以证明,给学术研究赋予超越其本身功能的政治任务,或夸大其研究成果的社会效应,都无助于历史研究自身的科学发展和学术进步。


时至今日,无论中方怎样义正词严,无论中国民众怎样义愤填膺,中日之间的战争遗留问题的最终解决,都只能等待日本人对侵略战争责任的自觉意识回归和自我深刻反省,从而导致后冷战时代的中日关系不能不随着日方历史观和历史认识的偏好以及政治局势和社会思潮的演变而不可避免地反复发生周期性的恶化。


二、钓鱼岛是中国的领土:国际法的依据


1941年12月7日,日本偷袭珍珠港,太平洋战争爆发,美国等盟国对日本宣战。12月9日,中国国民政府正式对日宣战,同时宣告这日之间的一切条约、协定、合同,一律作废。日本通过侵略战争强迫割让台湾的《马关条约》当然也因此宣告失效,这是中国收回台湾及其附属岛屿(包括钓鱼岛)的法理依据。1943年11月下旬,中英美三国在开罗举行会议,并发表《开罗宣言》明确指出:“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这是中国收回台湾和钓鱼岛的国际法依据。《开罗宣言》虽然没有明确列入钓鱼岛的名字,但钓鱼岛作为台湾岛的附属岛屿,无疑也在归还之列。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发布《波茨坦公告》强调 “《开罗宣言》之条约必须实施,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之其他小岛之内”。这是又一个中国收回台湾和钓鱼岛的国际法依据。《波茨坦公告》并没有明确提及日本主权涵盖钓鱼岛的文字。9月2日,日本签署《日本投降书》,明确表示接受《波茨坦公告》所开列之所有条件,并承诺忠诚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项规定。1945年10月25日,中国战区台湾省对日受降典礼在台北举行,中国政府正式收复台湾及其附属岛屿,所依据的就是上述多个反法西斯盟国共同制定、得到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承认的国际法文件。1946年1月29日,《盟军最高司令部训令第677号》明确规定了日本施政权所包括的范围是“日本的四个主要岛屿(北海道、本州、九州、四国)及包括对马诸岛、北纬30度以北的琉球诸岛的约1000个邻近小岛”。因此,世界反法西斯战争以来的国际法文件都已经对钓鱼岛的主权归属作出了明白无误的规定,依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书》,钓鱼岛作为台湾的附属岛屿应与台湾一并归还中国。中国拥有对钓鱼岛的合法主权得到了国际法的确认和国际社会的认同。1972年9月29日,日本政府在《中日联合声明》中郑重承诺,充分理解和尊重中方关于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一部分的立场,并坚持《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1951年9月8日,美国排斥中国主导签订了《旧金山和约》,日本同意美国托管琉球。美国根据日本行政区划,将中国领土钓鱼岛纳入“托管”范围。1951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总理周恩来发表严正声明,坚决不予承认。1953年,美国将琉球北部的奄美大岛“交还”日本时,台湾当局曾向美国大使送交照会抗议。1969年11月,美日两国签署协议,同意“于1972年将琉球归还日本”,日本对其恢复行政管辖权。1971年6月,美、日两国正式签署《归还冲绳协定》,将日本从中国窃取的钓鱼列岛的管理权“归还日本”。中国政府和台湾当局都发表声明,表示坚决反对和决不承认。美国这一行为无视中国的主权和钓鱼列岛自古以来属于中国的史实,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公然侵犯。而且美日双边协议根本就没有处理属于中国的钓鱼列岛的权力,完全违反了国际法准则。


钓鱼岛就是这样被日本窃取的。说起来,这既是国际格局演变的结果,也是美国政府的战略设计。因为日本在侵占台湾的时候,已将钓鱼列岛划归冲绳县(琉球)管辖,所以在向中国政府移交台湾所辖岛屿的图册中没有列入钓鱼列岛。而冲绳在战后被美国所“托管”,钓鱼列岛也因此一直在美国的“托管”之下,被美国认为是琉球的一部分,但中国台湾省渔民到钓鱼岛海域捕鱼从未受到过任何干涉,当时中国政府朝野并未对这个问题保持长期而充分的关注,以致埋下20世纪70年代以来中日钓鱼列岛主权之争的隐患。当然,美国明知故犯将钓鱼岛的管理权“归还日本”,有着极其深远的战略图谋。美国故意在中日之间埋下一颗“定时炸弹”,人为制造中日之间的纠纷和摩擦,以便掌控未来中日关系的发展和演变,确保美国在亚太地区的战略优势和主导地位,确保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没有任何一个亚太国家的发展能威胁到美国在亚太地区和全球的利益。


三、日本在美国支持下非法“控制”钓鱼列岛


日本为实现侵占钓鱼列岛的目的,采取了一系列“只做不说”的鼠窃狗偷的行动和措施,企图造成实际控制钓鱼岛的“既成事实”。1968年10月,“联合国亚洲经济开发委员会”调查研究发现钓鱼列岛附近有丰富的石油资源。这使得受资源短缺、石油缺乏困扰的日本政府在战后首次正式提出了对钓鱼列岛的主权要求。日本政府于1969年5月即指使冲绳地方政府八重山岛公所派水警和工程队,在钓鱼列岛的每个岛上设立了水泥标柱式“国标”,还欲盖弥彰地在岛上清除了中国人留下的痕迹,以显示日本的“主权”。日本单方面竖立这样的标牌不具备任何国际法的依据,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蓄意侵犯。自1970年5月12日,日本政府决定,5月15日以后,若台湾省或其他地方的中国人进入钓鱼岛海域,则以违反出入境管理令论处,强制其离境;若他们登陆修造建筑物,则适用于刑法中的侵犯不动产罪,由海上保安部队和警察予以取缔(《毎日新聞》l972年5月13日)。当年,日本海上保安厅舰船开始严密巡逻钓鱼岛海域,并于同年9月驱逐在钓鱼列岛附近作业的台湾渔民。日本政府还捏造事实、歪曲历史,以配合侵占行为。1972年3月8日,日本外务省以“关于尖阁列岛的领有权问题”为题正式发表官方主张称:钓鱼列岛是日本对无主地先占,否认日本在甲午战争中“秘而不宣”、非法侵占钓鱼列岛的事实。[1]1972年4月12日,日本防卫厅长官久保氏在众议院答询时,公开提出:将“尖阁列岛”纳入日本的防空识别圈并无不当。


此后,日本政府在钓鱼岛及其海域不断非法行使所谓的“行政管理权”,严重侵犯中国的领土主权。1978年4月,日本的巡逻艇和飞机对在钓鱼岛周围海域作业的中国渔船进行干扰和监视,引发了世界华人的“保钓”运动。1979年5月下旬,日本海上保安厅在中国钓鱼岛上修建一座临时直升机场,向该岛屿派遣调查团和测量船。1990年,日本青年社在钓鱼岛建灯塔,再次引发世界华人“保钓”风潮。1990年10月20日,日本政府出动海空武装力量悍然拦截和驱逐台湾区运会圣火船队,迫使圣火折返台湾。1996年7月14日,日本青年社再次在钓鱼岛设置灯塔。2003年3月24日,日本军舰和飞机围堵准备返回钓鱼岛接回中国登岛“保钓”志愿者的船只。日本海上保安厅扣留7位登上钓鱼岛的中国民间“保钓”人士。2008年6月10日,日本巡逻船在钓鱼岛海域撞沉台湾联合号渔船,渔船船长和两名船员被日本当局扣留2--3天后才获释返台。2010年9月7日,两艘日本巡逻船在钓鱼岛海域先后碰撞一艘中国渔船。日方以涉嫌违反《渔业法》为由进入渔船进行检查,扣押中国渔民和渔船,并宣称使用国内法审判中国渔船船长,引发中日外交危机。


进入2012年,日方屡次在涉及中国核心利益的领土主权问题上进行挑衅,不断采取小动作加强对钓鱼岛的实际控制。1月3日,冲绳县石垣市议员仲间均等四人乘坐的渔船分两批登上钓鱼岛。1月29日,日本政府内部确定了包括4座钓鱼岛附属岛屿在内的39座无名岛屿的名称,并标注在《日本諸島地図》和《日本航海地図》上。中国外交部30日就此向日方提出抗议,日本外相玄叶光一郎31日称不接受中国抗议。由于《人民日报》的文章称“企图对钓鱼岛附属岛屿命名,是明目张胆地损害中国核心利益之举”。日本《読売新聞》2月3日发表社论文章强调,这是中国首次在钓鱼岛问题上使用“核心利益”这一提法,社论要求日本政府在领土问题上不能屈服于中国的压力,应尽早确定名称,并在新出版的地图上进行标记;应加强对钓鱼岛的控制,对其进行海洋和气象考察,海上保安厅和海上自卫队应当加强警戒和监视,以应对中国渔政船等船只在钓鱼岛附近海域的频繁活动。2月28日,日本内阁敲定了旨在强化“海上警察权”的相关法律修正案,将交由国会通过后实施。该修正案规定,如果日本的无人岛(包括钓鱼岛及冲之鸟岛礁)受到非法入侵或灯塔遭到破坏,海上保安官可代为履行警察职权登岛实施调查和逮捕。3月2日,日本内阁综合海洋政策本部正式公布了对39个无名岛屿的命名,其中钓鱼岛周边的4个无人岛,分别被命名为“北西小岛”、“北小岛”和“北东小岛”,以及大正岛附近的被命名为“北小岛”。中国政府随即授权国家海洋局公布了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标准名称、汉语拼音和位置,其中包括钓鱼岛、黄尾屿、海豚岛、大珠岛、小珠岛、西牛角岛等。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洪磊表示,无论日方对钓鱼岛附属岛屿命什么名,都丝毫改变不了这些岛屿属于中国的事实。4月,一向以对中国的不友好言论而著称的东京都知事石原又大放厥词,宣称要动用东京都经费购买钓鱼岛,并准备募集3—5亿日元设立由国民捐款而成的基金。50名东京都议会议员集会通过了“全国地方议会支持石原发言的决议”。日本政府对这种明目张胆挑战中日关系底线的行动和言论态度暧昧。日本内阁外相、官房长官等声明石原的所作所为与日本政府没有关系。野田首相在国会答辩时竟然称:把尖阁诸岛(中国的钓鱼岛)改为国有化也是选项之一。日方在涉及中国核心利益的领土主权问题上屡次挑衅,对于中日战略互惠关系的稳定和发展决不是福音。6月2日,自民党制定“无人国境岛屿管理法案”,旨在应对所谓日本领海被侵犯、防止外国人获得无人国境岛屿所有权。法案规定,政府对于钓鱼岛(日本称尖阁诸岛)等位于国境的无人岛屿,应进一步加强管理,可以“购买”或“租赁”,也可依据《土地征用法》强行取得所有权;还规定了“有必要进行适当管理”的基本方针:(1)实施有关无人岛屿使用状况的调查及测量;(2)设置领土标志;(3)建设灯塔、护岸及气象观测等设施。自民党将把法案提交本届国会审议通过,试图以国内法规攫取中国领土。野田首相也公然宣布开始研究将“尖阁诸岛国有化”的具体政策和程序问题,并宣称:如果钓鱼岛有事,将出动日本自卫队予以应对。日本外相玄叶则屡次要求美国政府公开承诺,日美安保条约第5条适用于钓鱼岛。


2012年8月24日,日本首相野田佳彦在首相官邸召开记者会,对日本国民“宣示”在岛屿问题上的决心。野田称,8月以来,日本周边海域接连发生“与日本主权”相关的事件,作为首相他将“以坚决的态度、冷静沉着地”履行保卫日本领土的职责,在此问题上“绝不后退”,声称将采取五大措施保卫“日本领土”。一是通过行政和物理措施,加强对远离本土的岛屿的管理工作;二是加强对岛屿周边海域的警备;三是为海上保安厅“保卫”岛屿及附近海域提供更多的装备和人员;四是加快相关立法进程;五是扩大国际社会对日本领土领海的认同。当记者问及钓鱼岛的“治安”问题时,野田称,海上自卫队和警察是维护岛屿治安的基本力量,但在两者“力不能及”的情况下,“自卫队也可履行相关工作”。野田发布上述讲话前,日本国会众议院通过决议,声称钓鱼岛是“日本领土”,并“谴责”中国保钓人士登钓鱼岛;要求政府强化对钓鱼岛的控制,并加强岛屿警备。2012年8月底,日本外务省副大臣山口壮访华,并向中方转交了野田首相的亲笔信,希望中日两国从大局出发冷静处理双边关系中的问题。但9月10日,日本内阁会议公然决定对钓鱼岛实施”国有化”,并在当天即与所谓的土地所有者栗原家族签定购岛合同、完成了所需手续。野田首相当天还在防卫省对自卫队进行了检阅,强调日本自卫队在国防方面要做好万全准备。据日本媒体报道,日本政府拟定从A案到H案的8套方案,A案是维持现状,B案是实施环境保护,C案是修建灯塔,至于东京度知事石原慎太郎要求在岛上建避难设施是D案,E案是进行海洋资源调查,最强硬的是H案,派自卫队常驻。日本政府一方面没有批准东京都关于登上钓鱼到进行“测量勘察”的申请,另一方面又加紧推进钓鱼岛“国有化”,并于9月10日的内阁会议上正式决定实施钓鱼岛“国有化”。日本政府试图对钓鱼岛加强控制、并进一步转为实际占有的 8套方案,充分证明了日本政府所谓钓鱼岛“国有化”后将有利于稳定局势的说法,不过是痴人说梦、一派胡言。这种口是心非的做法,既表现出对华政策的两面手法,也传递出心口不一的混乱信息,严重冲击了中日战略互惠关系的大局。


在钓鱼岛问题上,日方从法律上的“国有化”、军事上的恫吓、外交上的拉美背书,多管齐下、不断挑衅,冲击中日关系的政治基础和底线,是非常不负责任的危险行为。日本政府近期所谓‘购岛’实质,就是企图通过非法手段将其所窃取和霸占的中国领土‘合法化’,在国际上混淆视听,欺骗舆论。日本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中国主权,是企图把殖民政策的结果延续化和合法化,是对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成果的公然否定,是对战后国际秩序和《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的严重挑战。任何非法行为无论如何包装,都改变不了非法的性质,都不能产生合法的权利。在国际社会,这是一条最基本的法律原则和常识。日方的行为即属于完全非法、完全无效的,无论如何也改变不了钓鱼岛是中国领土的事实,丝毫动摇不了中国维护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土主权的决心。


但选择在钓鱼岛问题上挑衅中国的政策行为足以说明,日本政府已经将中国视为最大的竞争对手,选择了依靠美日同盟、遏制和围堵中国的外交战略方针。野田上任以来,日本与俄罗斯在北方四岛(俄称南千岛群岛)、与韩国在独岛(日称竹岛),与中国在钓鱼岛问题上外交冲突加剧,让日本的周边外交陷入罕见的“冰河期”。


四、日本军方制订针对钓鱼岛的应急军事方案


日本陆海空自卫队竟设想未来可能出现中国占领钓鱼岛的情况,已经制定了协调行动的“夺还计划”。


日本防卫省2010年12月发布《防卫计划大纲》针对当年9月发生的中日钓鱼岛海域撞船事件,开始强化应对钓鱼岛事态的方案,逐步将“大纲”的设想和规定,通过制订具体措施、配备兵力兵器和举行军事演习而付诸实际行动。因为这个大纲规定了日本军方未来五年的发展计划。防卫计划大纲规定的扩军重点是海上力量。大纲规定,日本海上自卫队到2015年将新增13艘舰船,其中包括2艘宙斯盾驱逐舰(届时日本将拥有6艘宙斯盾驱逐舰),另外还将新增3艘驱逐舰、5艘潜艇和26架直升机,以加强海上作战能力;为增强反潜作战能力,保护海上航道,防卫省将花费1150亿日元(14亿美元)建造一艘排水量19500吨、航速30节、可搭载14架直升机的反潜驱逐舰,新增4架SH-60K舰载直升机、耗资229亿日元,花费547亿日元建造一艘配备最新反鱼雷系统、排水量2900吨的潜艇;此外还有对通讯系统、预警系统和雷达的完善升级和重点部署,以监控冲绳南部航道;在日本最西南部的与那国岛建立海岸观察站,派驻监视侦察部队,配备先进雷达系统,采购88式反舰导弹系统、更多的运输直升机、灵巧鱼雷和声纳系统。在冲绳以南海域监视中国海军的行动。[2]


日本军方设想未来钓鱼岛可能出现三种事态:1、中方在平时采取的“不法”行为;2、中国军方采取的海上进攻行为;3、中国军方在武力进攻的同时强行登岛,或者是中方的“海上民兵”以渔民身份为掩护强行登岛;以及中方为掌握制海、制空权,派海军舰艇驶入钓鱼岛附近海域,空军战机进入东海上空,并投入水陆两栖和机降作战部队。根据这份联合作战计划,如日本军方确认中国军队登上钓鱼岛,并确认其行动属于“国家意志”后,将采取5大步骤:陆上自卫队迅速行动、负责运输和机动作战;航空自卫队针对中国空军紧急展开防空作战;海上自卫队舰艇出动应对中国海军的攻击;保护日军和驻日美军的军事设施;陆海空自卫队联合登上钓鱼岛作战,把中国的水陆两用部队和空挺部队从钓鱼岛海域排除出去。陆上自卫队将派出驻守长崎的“西部方面普通科连队”,从佐世保基地出发,乘坐军舰强行登岛。陆海空自卫队将携手行动,在防空作战和对舰攻击方面,海上自卫队将出动驻守在佐世保军港的舰队,航空自卫队将起飞在福冈筑城、宫崎新田原、冲绳那霸三个军事基地的战斗机。为防止中国导弹袭击,陆、空自卫队要加强联合行动,使用“爱国者—3”地对空防御导弹。[3] 日本防卫省认为该计划还有一个“盲点”,即当中国民兵登上钓鱼岛之际,最初只能是海上保安厅和警察负责应对,而海保与自卫队之间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建立协同作战机制。为此,日本政府将修改相关法律,协调军警关系,强化整个反击行动的机动性、一致性,提升整体防卫能力。由于日本陆海空自卫队联合夺回钓鱼岛计划还是一个单独作战的计划,日本军方希望美军能够参加进来,以大大增强实战能力。日本陆海空自卫队针对未来可能出现中国占领钓鱼岛的情况,制定了协调行动的“夺还计划”。2011年11月14日到18日期间,日本以九州西南以及冲绳海域为主要演习场所,举行了3500人参加的陆海空自卫队大规模联合军事演习,训练科目“包含岛屿防卫的各种行动”,模拟和演练中国占领钓鱼岛后,如何对应中方的武力攻击,夺回被占岛屿,为此制定了详细的夺岛作战方案。2012----2014年,日本自卫队多次与美军举行夺岛演习,学习两栖登陆战法。2012年4月,利用朝鲜发射火箭之机,日本与美国共同行动,为拦截可能会落到日本境内的朝鲜火箭,向冲绳附近海域派出宙斯盾驱逐舰,紧急部署地区反导弹防御系统,进行了一次实际上针对中国的地区反导弹防御系统的应战演习。8月21日,美日在太平洋上的天宁岛举行为期37天的军事演习,内容包括:出动直升机和登陆舰,驱逐地方登岛部队,夺回被占岛屿。这是美日首次举行夺岛联合军演。日本防卫省官员毫不讳言:演习设定了夺回被中国军队攻占的尖阁诸岛的情况。[4] 9月23日,日美再次联合军事演习,演练夺岛作战。日本政府正在逐步落实其“拉美下水”、共同对付中国的计划。


2012年7月26日,野田首相表示:如包括尖阁诸岛在内的领土发生非法行为,政府将坚决应对,包括使用自卫队。日本自卫队统合幕僚长岩崎茂于是下令,要求自卫队尽快制定详细的“剑阁诸岛作战计划”。日本媒体对此给予支持。《产经新闻》8月13日报道称,鉴于日本政府及东京都政府的钓鱼岛“购买”计划引起中国政府的强烈不满,中方公务船只及武装渔船或再次前往钓鱼岛海域,日本统合幕僚监部认为,为应对中国公务船以及渔船“非法入侵”钓鱼岛海域,并有可能实施“非法登陆”,日本有必要派遣舰艇以及自卫队进行应对。[5]日本《产经新闻》2013年8月13日报道称,鉴于日本政府及东京都政府的钓鱼岛“购买”计划将引起中国政府的强烈不满,中方公务船只及武装渔船或再次前往钓鱼岛海域,日本统合幕僚监部认为,为应对中国公务船以及渔船“非法入侵”钓鱼岛海域,并有可能实施“非法登陆”,日本有必要派遣舰艇以及自卫队进行应对。为此日本统合幕僚长岩崎茂近日已向自卫队下令,要求自卫队尽快制定详细的“作战计划”。日本政府和军方通过媒体抛出这一计划,说明强化对钓鱼岛的控制和管理,无疑已是日本政府的既定政策。必须警惕的是,日军是否会把这份作战计划演变成为未来在钓鱼岛的驻兵计划。因为在前述窃取钓鱼岛的8套方案中,最后的H方案就是在钓鱼岛驻军。


同时,以中国为“假想对手”、研究军事应对方针的政策报告层出不穷。2012年2月10日,日本防卫省智库防卫研究所发表“以中长期角度分析中国安全战略政策和军事趋向的年度报告”《中国安全战略报告2011》。这份报告包括中文、日文、英文三种版本的报告共分为前言、向海洋发展的中国、在东海引起摩擦的中国、挺进海外的中国海军、人民解放军在外交政策上的抬头、结束语6个部分。该报告分析称,中国从确保海上运输线安全的立场出发,正在加强在南海和东海的活动。尤其在有着丰富天然资源的南海,“越南、马来西亚已先行开采,而中国正强化主张,构建对自己有利的立场”,因而中国在面朝南海的海南岛上推进新型核动力潜水艇配备,“通过显示海军等实力来宣示主权、主张海洋权益,试图阻止他国的资源开发,构建对本国有利的形势”。中国坚持“防止美国海军介入”靠近中国近海的“拒绝接近战略”,“不仅是为了构建防御能力和实战化,而且还旨在构建能与美国的军事优势相抗衡的海军力量”,以便“将向西太平洋扩张变为可能”。中国根据专属经济区(EEZ)内可限制外国军事力量行动这一自身对国际法的理解,要求美国停止情报收集活动,是中美间“关于法律的纷争”。报告认为,伴随着经济发展,中国正在加强军事力量以确保能源资源供应并与美军抗衡,而且将军事力量转换为外交资源,可能影响中国的对外政策。报告强调中国海军的作战范围随着海军装备的增强,已经超越了第一岛链而扩大到第二岛链,给日本安全保障带来直接与间接影响。“因为军事力量的增长,中国人民解放军对主权和海洋权益的表态趋于增多,中国外交采取强硬姿态的可能性也增加了”,“如果中国增强在东海的军事力量,在南海问题上采取强硬姿态的可能性也会增高”,“这将影响日本的安全”。因此“有必要在日本近海注视中国海军的动向”,要求中方“重返重视对话的协调路线”。报告预测,中国海军在索马里海域开展的打击海盗活动,将被用来提高海军实力,有助于中方建造大型补给舰和今后在海外建基地。[6] 防卫研究所直属防卫省,是日本唯一以军事安全问题为专业的官方研究机构,所发表的研究报告直接上报防卫省,经由防卫省内部研讨后形成政策建议提交内阁会议,作为国家安全政策的思想性资源,影响日本政府有关安全问题的决策。该报告用大半篇幅分析海洋问题,极力渲染中国威胁,反映出日本政、军各界强烈的对华警惕感,以及力图在海洋权益上与中国争夺,在地区安全上依靠美国对华遏制的战略倾向和政策偏好。


从日本政府的防卫政策、兵力配置和军工生产的重点,以及关于钓鱼岛的各种预设应对方案看来,日本的“涉钓”军事对策,大致分为三个程序和步骤来实施:第一步是使用海上保安厅这一准军事力量打头阵并全力把控局面,第二步是加快出动自卫队应对局部中低端武力冲突的准备,第三步是竭力确保冲突失控升级情况下的美军介入和驰援。与此同时,日本还以平时不断强化和展示日美军事同盟的有效性来威慑和吓阻中方动武并作为以上三个步骤实施的政策支持。


日本涉钓军事布局的背景,与纵横两条主线。纵向是后冷战时期防卫重点转移和“西南防卫”政策演进的历史积累,横向则是美国“重返亚太”战略框架下日美加强“动态防卫合作”。随着2012年春夏之后钓鱼岛争端的激化,野田内阁、特别是安倍内阁执政后,在对华岛屿争端上采取了积极对抗的策略方针,加重了武力对峙和抗衡的偏好,大大加快并拓展了针对西南岛屿的军事部署、装备更新、演习训练和设施营建。具体包括推动日美针对西南的“动态防卫合作”、扩充那霸基地的F15战斗机部队、考虑将下地岛机场转化为军用、在冲绳常驻E-2C和E-767预警机、研究在西南地区部署第二部X波段预警雷达(日美于2013年2月原则上决定将部署地点选在京都)、推动修改《日美防卫合作指南》、利用朝鲜“导弹危机”反复演练“爱国者-3”型导弹布防西南诸岛、探讨购置AAV-7水陆两用战车以及引进并部署“鱼鹰”战斗运输机、酝酿成立日本版海军陆战队,演练夺岛战术战法等。


安倍还进一步指示防卫省等有关部门立即着手提前修改2010年版“新防卫计划大纲”和“新中期防卫力量整备计划”、制定整合海空三军力量遂行夺岛作战任务的“综合防卫战略”、研究引进部署美国“全球鹰”侦察机加强对钓鱼岛监控、引进运输机增强远距离投放能力、海上保安厅增建10艘千吨级巡视船、改组那霸海上保安部机构并成立由600人和12艘巡视船组成的“尖阁专属部队”等等。日本媒体解读为旨在加强对钓鱼岛的警戒监视以及应对中国的军事“威胁”,这些举措虽然未必就意味着要向中国寻衅开战,却无疑大大增加了危机局面的复杂性和危险性,很容易导致擦枪走火的突发事件而使事态升级和危机失控。


2012年度日本安全防卫政策的调整动向和演进趋势,对地区均势、战略平衡和中国安全环境来说无疑是一种“负效应”。“国防正常化”常被日本解释为内政问题,然而具有特定历史经纬并在右翼思潮和狭隘民族主义指导下的“正常化”,不能不令周边国家关注和担心。在国家政治领域,体现为一条推动修宪、摆脱“战后体制”以便为发展军力和对外动武实施松绑的“正常军事国家”战略;在对外关系领域的延伸,体现为加强日美军事同盟、以渲染中国威胁并以“防华”和“制华”为主要目标的“武装崛起”战略。这一战略越来越多的军事成分,明显地以围绕防范和制衡中国这个主线而展开的,是造成中日安全关系陷入困境的主动性原因。


五、中国政府维护钓鱼岛主权的原则立场和坚决斗争


长期以来,中国为维护钓鱼岛的主权进行了坚决斗争。面对日本一系列的侵占挑衅活动,中国政府从维护中日两国友好和地区稳定大局出发,保持了最大的忍耐和克制,同时为维护钓鱼列岛的领土主权,有理、有利、有节地采取针锋相对的策略和措施,捍卫了国家尊严及主权和领土完整。


1、中国通过外交途径强烈抗议和严正谴责美日私相授受钓鱼岛。1951年8月15日,旧金山会议召开前,中国政府声明:“对日和约的准备、拟制和签订,如果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参加,无论其内容和结果如何,中央人民政府一概认为是非法的,因而也是无效的。”1951年9月18日,中国政府再次声明,强调“旧金山和约”是非法无效的,绝对不能承认。1971年,针对美、日两国国会先后批准“归还冲绳协定”的行为,中国外交部严正声明,钓鱼岛等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1971年美、日两国签署《关于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日美协议》前后,中国政府以各种形式发出一系列严正声明,反对其中将钓鱼列岛“归还”日本的非法条款。1970年12月3日,北京电台播出钓鱼岛并非琉球群岛之一部,而是中国领土的严正声明。翌日,《人民日报》发表文章,揭露美日掠夺钓鱼列岛的阴谋。1971年5月1日,《人民日报》发表“中国的领土主权不可侵犯”的评论员文章,重申钓鱼列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对于归属问题毫无争论的余地”。当年6月27日,《人民日报》刊登新华社电讯,指出日本根据“归还”冲绳协定,把中国领土钓鱼列岛编入日本防卫识别圈之内,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侵犯,是对中国人民的严重挑战。1971年12月30日,中国外交部发表严正声明:钓鱼列岛“是台湾的附属岛屿,它们和台湾一样,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美日两国政府在‘归还’冲绳协定中,把钓鱼列岛等纳入‘归还区域’,完全是非法的,这丝毫也不能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钓鱼岛等岛屿的领土主权。”


针对日本侵犯中国钓鱼岛主权的非法行径,中国政府采取积极有力措施,通过发表外交声明、对日严正交涉和向联合国提交反对照会等举措表示抗议,郑重宣示中国的一贯主张和原则立场,坚决捍卫中国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切实维护中国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1979年5月29日,中国外交部亚洲司就1978年“保钓”运动、日本海上保安厅在中国钓鱼岛上修建临时直升机场及向该岛派遣调查团和测量船之事,与日本驻华使馆临时代办进行严正交涉,希望日方“采取措施制止这种有损于两国友好和睦邻合作关系的一切行为”。 1996年7月,针对日本青年社在钓鱼岛设置新的灯塔一事,中国外交部表示对这一事件“严重关切”。2010年“九七”撞船事件发生后,中国外交部发言人、中国驻日本大使、中国外交部部长、中国国务委员先后向日方提出严正交涉和抗议,要求日本立即无条件放回包括船长在内的中国渔民和渔船。一直以来,钓鱼岛问题受到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的共同关注。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这是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立场。全球华人也多次掀起“保钓运动”,抗议美日勾结侵占中国钓鱼列岛的不法行径。中华民族在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问题上有着坚定的决心。两岸同胞在民族大义面前,在共同维护民族利益和尊严方面,是一致的。港澳台同胞和海内外广大华侨华人纷纷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维护钓鱼岛领土主权,强烈表达了中华儿女的正义立场,向世界展示了中华民族爱好和平、维护国家主权、捍卫领土完整的决心和意志。


按照国际法规定,只要有明确的官方抗议,产生了领土主权的争议,日本对钓鱼岛所谓的“管辖”就不能称之为有效。因此,无论是修建灯塔、还是建立标示,无论是“租借”、还是“国有化”,都不会发生日本所谓“管辖”钓鱼岛的法理依据。日本政府之所以实施所谓钓鱼岛“国有化”,实际上是为了改变其从未对钓鱼岛实施过有效管辖这一现实状态,而暗渡陈仓的举措。美国此前的颠倒黑白和现在暧昧态度,明显是偏袒日本,希望日本出钱、出力帮助其控制亚洲,形成美日主导的亚太地区安全机制。


2、为稳定中日关系,在钓鱼列岛问题上提出暂时“搁置主权”的灵活策略。1972年两国在恢复邦交的谈判中,中方从中日友好的大局出发,同意将钓鱼岛列岛归属问题搁置,留待条件成熟后再解决。并就这一点与日方达成了协议。但日本政府不仅没有遵守协议,反而不断在钓鱼岛问题上挑起事端。1978年《中日和平友好条约》谈判之际,中国政府以大局为重,再次提出了“主权在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设想。1978年8月10日,邓小平在会见日本外相园田时强调,钓鱼岛等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至于中日的分歧,“一如既往,搁置它20年、30年嘛”。同年10月25日,邓小平在回答日本记者提出有关钓鱼列岛问题时又说:“‘尖阁列岛’我们叫钓鱼岛,这个名字我们叫法不同,双方有着不同的看法,实现中日邦交正常化的时候,我们双方约定不涉及这一问题。这次谈中日友好条约的时候,双方也约定不涉及这一问题。”“我们认为两国政府把这个问题避开是比较明智的。这样的问题放一下不要紧,等十年也没关系”。上述谈话表明了中国政府对钓鱼列岛主权的基本立场,形成 “搁置主权,共同开发”的主张。但是日方出尔反尔,2010年10月21日,日本外相前原诚司在日本众议院安全保障委员会会议上宣称,日本政府未曾同意中国政府“搁置主权”的建议。从逻辑上讲,如果像日方所说的那样“日本政府拥有对钓鱼岛的主权,不存在争议”,为什么田中首相和园田外相都主动提出要与中国商量解决钓鱼岛问题的办法?自己拥有完全主权的东西还用得着与别国商量吗?可见,日方的说法完全是信口雌黄,毫无国际信义可言。


3、在政策措施上,以多种形式向世界宣示钓鱼列岛主权。鉴于日本政府不顾历史事实,不顾中国政府关于钓鱼岛主权的原则立场,不断在钓鱼岛海域制造事端。中国政府针对日本破坏中日友好和侵犯中国主权的种种行为,通过各种方式向世界宣示,钓鱼岛主权属于中国。1991年,中国公务船在东中国海域巡逻,向世界宣示中国拥有钓鱼列岛主权。1992年2月,中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领海及毗连区法》第二条规定,钓鱼岛为中国领土之一部。中国外交部发言人重申:大量的历史事实证明,钓鱼岛属于中国领土,从国际法的角度看,中国的立场也是无可辩驳的。中国《领海及毗邻区法》重申中国的这一立场无可非议。拒绝日方提出的“抗议”。2008年12月8日,中国海洋监测船“海监45”、“海监46”进入钓鱼岛周边12海里以内进行海洋检测活动。2010年“九七”撞船事件发生后,中国政府在向日方提出严正交涉和抗议的同时,采取了包括停止东海油田谈判、暂停部级以上干部互访和稀土出口以及其他强烈反制措施,体现中国对钓鱼岛及附属海域所拥有的主权,并宣布:中国公务船在钓鱼岛海域的巡逻执法将实现常态化。


2012年,针对日本政府将钓鱼岛“国有化”的错误政策和肆无忌惮的窃取钓鱼岛的猖狂行为,中国展开了有理、有理、有节、有力的反制斗争。外交上,发表《钓鱼岛问题白皮书》,利用国际平台反复声明,中国对于钓鱼岛的主权拥有无可辩驳的历史依据和国际法依据,反击日方在钓鱼岛问题上的欺骗性宣传。法律上,公布涵盖钓鱼岛的领海基线和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名称及位置坐标,并上报联合国。策略上,不拒绝日方的会谈要求,但坚持严正立场和政策底线,坚决要求日方纠正错误,为改善中日关系作出应有努力。行动上,加强对钓鱼岛海域的巡航执法,保护我国渔民合法捕鱼的安全,与日本海上保安厅舰船针锋相对,维护国家领土领海主权。中国始终在钓鱼岛海域保持经常性的存在,并进行管辖。中国海监执法船在钓鱼岛海域坚持巡航执法,渔政执法船在钓鱼岛海域进行常态化执法巡航和护渔,维护该海域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中国还通过发布天气和海洋观测预报等,对钓鱼岛及其附近海域实施管理。


4、通过国内立法明确规定钓鱼岛属于中国。1958年,中国政府发表领海声明,宣布台湾及其周围各岛属于中国。针对日本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对钓鱼岛所采取的种种侵权行为,中国于199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时,明确规定“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属于中国领土。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确立了海岛保护开发和管理制度,对海岛名称的确定和发布作了规定,据此,中国于2012年3月公布了钓鱼岛及其部分附属岛屿的标准名称。2012年9月10日,中国政府发表声明,公布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线。9月13日,中国政府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点基线的坐标表和海图。


六、钓鱼岛问题与中日关系的走向


钓鱼岛问题的背景涉及多个领域,比较复杂。


首先是历史背景。包括钓鱼岛主权争议在内的东亚领土争端背后,隐藏的是与本地区历史息息相关的深厚情感,尤其是各国讲述这一历史的方式。日本战后并未像德国一样对中国、韩国等国家作出另人满意的赔偿,一小撮强硬分子甚至否认日本军队犯下的许多暴行。要和平地解决岛屿争端,就需要亚洲各国特别是日本就历史的认识达成一致。[7]美国布鲁金斯学会东北亚研究中心主任卜睿哲认为:表面上看,岛屿争端的主要诱因是丰富的资源;但从政治上说,导致行动和反应的是民族主义;历史背景则是中国、韩国对日本1945年以前侵略和占领的回忆。[8]


其次是战略背景,包括发展战略、地缘战略、国际战略、外交战略、安全战略等。中国国力的蒸蒸日上与日本国力增长相对缓慢,导致两国实力对比逆转,形成目前中日两国在历史上首次强强并立的双边关系格局。在这一转型过程中,日本不甘江河日下的趋势,试图把日美同盟和日美安保条约作为战略资源,遏制和管控中国的发展,在地区内孤立和围堵中国,故而制造“中国威胁论”,暗中推动并积极配合美国的亚太战略“再平衡”,公开支持和援助所有与中国发生矛盾纠纷的地区内国家,以确保日本在中日关系和亚太地区秩序中的主导地位和战略优势。因此,钓鱼岛争议又反映了中日两国之间国家利益的碰撞、国家发展战略的冲突,以及在亚太地区乃至世界舞台上的发言权、影响力和主导地位的争夺。


但是,历史因素过于长远,战略因素过于宏大,尽管钓鱼岛问题作为中日关系的焦点反映了历史和战略的潜在意义,但通过对钓鱼岛问题的危机管理,并不一定能够为解决中日关系之中的长远和宏大的结构性矛盾提供充分的条件、有利的机遇和最佳的窗口。对于目前导致中日关系紧张的钓鱼岛问题,也许从战术上考虑策略和采取措施,更具有可操作性和现实意义。


在目前的情况下,从战术层面上考虑钓鱼岛问题,有很难逾越的两条线,规定了我们思考的空间范围:一是战争的选择只能是最后的万不得已,因为战争不符合中国的战略利益,而且也不具备有利的国际环境和时机。兵法云:“夫未战而庙算胜者,得算多也;未战而庙算不胜者,得算少也。多算胜少算,而况于无算乎?”一有争端,一上来就喊打喊杀,不是一个大国外交理智成熟的表现。因为在决定开仗之前,尤其是在主动开打之前,谁都会首先权衡一下胜算的概率;其次还要计算一下代价的大小,如果胜算概率小,成本代价大,纯粹是赔本买卖,只要不是脑子进水,谁会自讨苦吃、自掘坟墓?二是中日之间显然还没有找到解决钓鱼岛问题的办法和路径,无论是在政治外交上,还是在法律上。在这一空间范围内,给我们的启示有两点:一是中日之间的钓鱼岛主权之争将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博弈过程,毕其功于一役的想法和主张恐怕不太现实。但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而日本是一个低速发展的国家,时间将会站在我国这一边,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中日之间的力量对比将进一步此消彼长。随着我国综合实力和国际地位的增强,辅之以高超圆润的外交手腕,收复钓鱼岛的可能性将日益加大,条件将日趋成熟。


二是中国必须打破日本对钓鱼岛的“实际控制”,逐步实现中国对钓鱼岛的有效管理和实际控制。日本以“国有化”给“实际控制”在加上法律层面的“有效占有”,我国针锋相对以各种方式同样强调对钓鱼岛的主权;日本派海上巡逻舰巡视,我国派海洋环境监测船巡航;日本上联合国大会讲钓鱼问题,我们当场驳斥其谬论;这就是针尖对麦芒的正面博弈,只要两大玩家彼此有足够的政治智慧和外交技巧,即使走到战争边缘也能避免贸然走入战争,这场游戏将会跌宕起伏地一直继续下去。从我国已经采取具体措施看,是一组组合拳,主要包括:宣传,《钓鱼岛问题白皮书》,争取话语权和国际舆论;外交,利用联合国以及一切国际平台,批驳日方的无理狡辩;法律,完成联合国海洋法和国际准则所规定的所有必要程序,完善国际法依据;执法,加强公务船执法的频度、密度、强度,挤压日方公务船在钓鱼岛海域的活动空间;同时,做好军事斗争准备。也就是说,除了立即开战之外的任何其他任何反制措施,都可以根据情况的变化而有选择地施行,这就是除了武装打击之外的“软应对”。在暂时不具备达成最终利益目标的环境下,通过综合性措施维护和谋求自己的最大利益。


钓鱼岛问题的迁延不决和经常性紧张,当然对中日关系会产生负面的影响:政治外交上,两国关系的降温和恶化,官方高层交往的暂停和延期;经济贸易上,双边贸易额的减少和日方对华投资的下降;国民感情,进一步滋生恶感和互不信任;军事安全上,扩充军备,调整防卫重点和军队、兵器的配置,陷入安全困境。


古语有云,内政不修,不可外战。因为如果不修内政、内部不稳定而轻易展开外战,战争最后的结果不容乐观。对现在的中国来说,仍需要一个相当时期的战略机遇期,先修内政而后谋外战,或许才是最佳的应对良策。解决中日之间的领土争议等所有结构性的矛盾,最终都不能靠口头呐喊,而是国家实力的强大。为了最后总实现维护祖国领土和主权完整的利益目标,既需要全力提升经济、军事、科技等为核心的国家硬实力,也需要全力提升以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自由平等、和平发展为目标的民族软实力。


总之,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法律文件,中国收回日本所侵占的包括台湾在内的中国领土,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在国际法上业已回归中国。《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既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伟大成果,也是战后国际秩序的重要基石,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的立场和做法,践踏了《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本质上是不能彻底反省和清算日本军国主义侵略历史,企图否定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成果,挑战战后国际秩序。历史不容翻案,第二次世界大战所带来的深重灾难不容忘却,联合国所维护的和平与安全秩序不容动摇,国际公理和人类良知不容挑衅!



注释:

[1] 1972年3月8日“外务省关于尖阁列岛领有权问题的基本见解”,日本外务省中国课(处)监修:《日中关系基本资料集1970—1992》,东京,财团法人霞山会发行,1993年11月20日,第73页。

[2] “面对中国扩张主义日本加强海军建设”,《防务周刊》2012年4月9日,美国国防部网站(U.S. Department of Defense).

[3]「自衛隊の尖阁诸岛奪還作戦計画」《産経新聞》2012年5月9日。

[4] 「初めて 日米の尖阁诸岛奪還作戦軍事演習」《産経新聞》2012年8月18日。

[5] http://sankei.jp.msn.com/politics/news/120821/plc12082114250014-n1.htm

[6] 参见,産経新聞、読売新聞等日本媒体2012年2月10日的报道。

[7] 2012年8月19日美国《基督教科学箴言报》http://www.csmonitor.com/advertising/popSource_600x400.html:

[8] 日本《外交学者》网站「外交学者」ネットワー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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