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博树:我所理解的公民社会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337 次 更新时间:2009-01-07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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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博树  

公民社会作为制度现代化之结构分殊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批判学理构成上有重要意义。众所周知,“civil society”这个词通常被译为“市民社会”,在黑格尔-马克思学术传统中,“市民社会”主要指与国家相分离的、关注特殊利益的私人领域;[1]  这个领域其实就是以市场化为核心的现代经济结构本身。本文所说的“公民社会”乃指这样一个公共领域,在结构上,它是与政治(权力)体系、经济体系鼎足而立的第三极,在功能上,它的作用恰恰是要弥补现代政治结构、经济结构的某些致命缺陷。换言之,本文对“公民社会”的界定一方面继承了半个世纪以来、特别是近10年来由于对极权主义的批判而产生的新的、具有全球性质的政治哲学理解趋向, [2] 另一方面又体现着某种概念建构的批判哲学尝试,这个概念建构不但植根于现代专制主义解析的主题性需要,而且――更宽泛地讲――亦植根于哲学人类学意义上人性理解的需要。

从前现代家族-伦理社会(臣民社会)到现代公民社会

从结构发生学角度看,现代公民社会的前身可以追溯到前现代建立在血缘、亲缘基础上的家族-伦理社会之农业社会整合,我们在东西方不同民族的历史发展中,都可以寻觅到这种整合形式的存在。“家族-伦理社会”这个复合词的意思是社会整合是以家族(宗族)为基础的,家族成员之间遵循辈份、性别、长幼等自然秩序,并承担相应的伦理义务。需要指出的是,在前现代社会,家族-伦理共同体既是农业社会整合的基本单位,又是自然经济的基本单位,基础经济结构与社会结构的同一反映了前现代社会分化尚未开始,或处于一个很低的水平。另一方面,相对于前现代国家建构而言,家族-伦理共同体又是所有专制王权的社会基础,且或多或少表现出“家-国同构”特征。在这个意义上,“家族-伦理社会”又可以称之为“臣民社会”,其价值体系必然会服从于专制王权的合法性论证。

现代公民社会的产生是城市化和近代社会分化的结果,这个过程是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独立的自主个人的发展并辔而行的。社会整合超出血缘、亲缘的自然边界,显然与交换关系的普遍化趋势相一致。邮政、报纸、杂志的出现,使一个新型的、完全不同于农业社会整合的公共领域初露端倪;随着近代科学的发展和教育的世俗化,教育内容与教育目标发生了质的变化,教育本身也成为一个全新的职业领域。在这个基础上,独立的、批判的、并拥有高领悟力和高素质之读者群的学术作品和艺术作品的产生,亦成为可能。它们往往成为统领时代新潮流的旗帜或先声。现代意义上民间社团的出现,同样是公共领域发展的重要表征。人们学会了、并逐渐习惯于在各种公开或私下场合,通过个人的或组织化的方式,就公众共同关心的问题发表意见,针砭时政。

这样,公共领域的发展,不但表征着一个更高水平的社会结构分化的达成,而且代表着一种新的社会整合原则的产生。我把这个原则称之为公共理性原则,它既不同于前现代社会的家族-伦理原则,又不同于现代社会通行于政治结构与经济结构的利益原则。毋宁说,恰恰是公共理性原则与利益原则之间的张力构成了现代社会理解上的枢纽。

公共理性范畴作为现象逻辑在社会交往行为分析中的作用

  

“交往”(communication)本来是哈贝马斯批判理论建构中的核心术语。在哈氏的概念界定中,与追求功利目标的“战略行为”不同,“交往行为”的目标是达至行动者之间的“相互理解”;在交往行为基础上构建起来的世界是一个“生活世界”,其哲学根据是主体哲学向互主体哲学的范式转变。[3]  这个形成于上个世纪80年代的批判哲学构造意在为发达世界的“现代性”困局寻求出路;但鉴于哈贝马斯哲学蕴含的深厚的历史感,我以为在概念意义上构建制度现代化的抽象结构模型并在现象逻辑水平上展示其内在关系时,哈贝马斯的工作对我们有重要参考价值。本文所用的“社会交往行为”这个术语,其意很接近哈贝马斯的“交往”概念;但我只把这个词用于现代公民社会的讨论。

现在我们来看“公共理性”这个范畴。

在讨论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中的利益范畴时,我曾指出,对利益的追求是人类政治行为与经济行为的重要动因,乃至基本动因。当然,在政治行为场合,作为委托人的公民与作为受托人的公共权力持有者,由于各自所处位置不同,会产生不同的利益谋求方式;其中,公共权力的持有者由于权力本性使然,几乎都会产生以不正当方式谋取非法利益的冲动,且有膨胀化趋势。这正是对权力实施一系列制度规约与制衡以防止其“异化”的现实根据。现代市场经济中人们对利益的追逐更是公开的、赤裸裸的,符合从马克斯•韦伯到哈贝马斯所说的工具合理性或目的合理性的全部特征;而无论是通过“看不见的手”对市场运行的“无意识共谋”,还是借助“看得见的手”对社会财富分配实施的“有意识转交”,其全部设计仍植根于“人人都会见利而为”这个行为前设。但是,难道给人类社会带来巨大变迁的制度现代化只有利益这一个向度么?连经济学家们都不这样看问题。道格拉斯•诺思就曾问道:为什么人们会参加匿名的自由献血?为什么当可能的惩罚与收益相比显得微不足道时,人们并没有去欺诈偷盗?答案是“家庭和学校教育反复灌输的那些价值观念”会“引导个人约束自己的行为,不采取像搭便车人那样的行为”。 [4]

我想我们会比经济学家走得更远。本文所构建的制度现代化概念框架中,与利益原则并存的还有另一个原则,那就是公共理性原则。这个原则或范畴是通过公民的社会交往行为予以体现的。毫无疑问,公民的社会交往行为要以公民的个人权利为基础,但公民权利通过社会交往行为所要表达的,却不再仅仅是公民个人的政治或经济利益诉求,而是某种超越了一己利益的公共意愿或意志。一篇大学讲演、一部小说、一台艺术作品的公演,只要它传达了此时此地公众的所思所想,并符合了、代表着这个社会向前发展的内在要求,作品本身就被赋予某种“形而上”的品格,发表作品的个人也在同时完成了某种转换:这部作品既是个人的声音,又是公共的声音;且首先是作为公共的声音,它才能真正引起社会共鸣。这样,公共理性范畴赋予社会交往行为的逻辑是:公民个人意志直接表现为公共意志,公共意志直接通过掌握了时代脉搏与社会发展趋向的个人意志加以表达,而不再借助那些体现了“历史的狡猾”之历史运作特征的中介形式。

如此,我们亦理解了什么叫“互主体性”。以达至理解为目标的社会交往必定是双向的、交互性的;公共理性作为现代公民社会的核心范畴也奠基于互主体交往这个坚实的基础之上。但这里的互主体不再局限于两个行动者之间,而是整个社会。互主体关系的建立当然要以主体性本身的存在为前提,从社会发展角度看,这涉及到普通公民的启蒙问题。哈贝马斯曾援引康德的观点,认为“所谓启蒙,即是脱离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不成熟状态。就个人而言,启蒙是一种自我反思的主体性原则;就全人类而言,启蒙是一种迈向绝对公正秩序的客观趋势。无论是哪种情况,启蒙都必须以公共性为中介。” [5] 这最后一句话很重要,我们可以把它理解为:公民社会的形成本身,乃是公民个体走向成熟的社会结构条件。而若从更严格的辩证逻辑角度看,也许这样说更为准确:反映互主体交往本质的公民社会的发展与公民个体主体性的确立乃是互为条件的同一个过程。仍以康德举的例为例:

当权者或许可以剥夺我们说和写的自由,但永远无法剥夺我们思考的自由;但是,如果我们不和彼此相互交流思想的群体一同思考,我们的思考又会有多少内容和多大的正确性呢?[6]

公民社会的基本功能(1):对公共权力的社会监督

为遏制公共权力的异化趋势,对权力的监督是绝对必要的。民主宪政之政治结构本身已经设计出一系列制度安排以为达至这一目标的手段,包括竞争性政党制度、代议制度、分权制度、有限政府、文官系统和武装力量的中立化等。但仅仅依靠这些来自权力内部的监督机制和反异化机制是不够的,权力还需要来自社会的监督。无论立法机构、行政机构还是司法机构,也无论它们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还是地方或基层政府,作为受托权力机构,委托人对其进行批评、监督,乃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反过来说,哪里有关于国家事物的交流,哪里具有批评意识的公众也就成了作为公民的公众。“在‘共和制宪法’的前提之下,这种具有政治功能的公共领域成了自由主义法治国家的组织原则”。[7]  换言之,具有社会监督职能的公民社会本身就是广义的政治结构的组成部分,权力的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需要紧密配合,才能相得益彰。

社会监督只有在非意识形态独断下才有可能。这包含两层意思:其一,只有在非意识形态独断条件下,公民的知情权才能得到保障;而唯有当公民知道政府在做些什么,又是如何做的时,方才谈的上实施有效的监督。其二,这种监督不是通过选票进行,也不是通过利益集团的压力进行,而主要是用笔来进行。“笔”在这里当然不仅仅是书写工具,它是自由意志的象征,又是公共意志的象征。作为前者,“笔”表达独立公民的声音和要求,是公民个体主体性的体现;作为后者,“笔”表达公共理性的声音和要求,是公共领域之互主体性的体现。所谓“笔的自由是民权的唯一保障”,其意是指唯有通过“笔”对政府行为的公开监督,对任何可能存在的政府腐败的毫不留情的揭露,政府才不致于从公共权力的受托人异化为公众的统治者。

如此,我们就不难理解何以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都把保障公民“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条文写进宪法。现代公民社会监督政府之政治功能的发挥,正是立基于这两大“自由”之上。再强调一遍:“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不仅仅指一个公民有“说”和“写”的权利,它同时意味着其他公民有“听”和“读”的权利。因此,这是一个通过社会交往行为进行的公共交往领域。当这个交往领域的主题话语是与国家权力的运行有关的公共事务时,国家机关将自然被置于公共舆论的监督之下。现代民主政治和现代专制主义的根本区别之一就在于是否真的尊重公民“说”和“听”的自由,是否真的尊重公民运用“笔”来表达个人意志、同时又是公共意志的权利。如果这种尊重只停留在口头上、表面上,而没有兑现为实实在在的制度安排,那么这往往是一个公共权力机构拒绝社会监督的开始;而若这个政权刻意用意识形态独断的手段来消灭一切公共领域的声音,则它已经在事实上走到了自己的反面,成为公共意志的敌人。

公民社会的基本功能(2):理性的文化再生产

文化再生产当然不是现代社会才有的现象,前现代社会中传统价值的延续也要借助文化再生产才得以实现。教育是文化再生产的基本形式。但在前现代文明发展阶段,教育是与宗教、家庭伦理混在一起的,尚未形成一个独立的、系统化的职业领域。如前述,这样一个独立职业领域的出现,是现代社会结构分化的结果。

那么,何为“理性的文化再生产”?这个概念意味着教育的现代功能较之前现代教育有了一个本质性的变化:它不但要完成传统价值中所有仍然具有生命力的东西的批判性延续,而且承担着与现代文明相应的新价值、新思想的启蒙与创新使命。正是由于这一点,使教育成为现代公民社会的重要结构组成部分,教育的功能亦成为现代公民社会的基本功能。让我们对此稍做展开。

读者已经知晓,从专制社会向民主社会的转变,最根本的标志之一是臣民向公民的转变和公民权利的确立,公共权力的受托和正确行使都要以公民权利的行使为前提。但是,公民并不是天生就会行使他们的权利的;如果说行使权利之权利的获得乃是宏观社会变革之结果,那么行使权利之能力的获得则有赖于现代教育之所赐,而且这将是一个代代相传又不断更新、不可能一劳永逸的过程。公民必须有拥有权利、使用权利的意识,同时还要有运用权利的知识和能力。无论是做一个合格的选举者或被选举者、成为一个称职的公务员还是优秀的企业人,都要具备现代知识,能够运用它既造福于自身又造福于社会。而这一切,离开了教育是不能想象的。在这个意义上,以教育为手段的公民社会之理性文化再生产的目标乃是建立与民主政治、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民文化-社会系统。对公共权力的监督与批评,是离不开这样一个系统的。在此意义上我们又可以说,监督与批评作为公民社会的结构性功能(对政治-权力结构领域内负面因子的抗衡作用)乃是以公民社会本身的理性文化再生产功能为前提、为根据。

不但如此。借助教育实现的公民社会之结构功能不但表现为对政治领域内权力结构的负面因子有抗衡、遏制作用,而且对经济领域内市场结构的负面因子同样有抗衡、遏制作用。知识当然是获得财富的基础――这一点前文已经指出;但在一个唯利是图的社会中,金钱与良知发生冲突是正常的,甚至是不可避免的。任何政府形式的介入、社会分配之“转交系统”的建立都不可能彻底解决这个问题,因为它们都不是对金钱原则(市场动力学根据)的否定,而毋宁是对它的利用。公民社会则不同,理性的文化再生产所高扬的乃是使整个社会精神系统得以维系的伦理价值原则,这里所说的“伦理”当然不再囿限于前现代社会的宗族范围之内,而是以全社会为范围,惠及每一个公民又以每一个公民的自觉认可、自觉响应为特征的互主体范畴。它所内含的“形而上”要求是:当良知与金钱发生冲突时,一个理性的公民应当自觉抵制金钱的诱惑。――尽管大量事实证明,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

总之,体现社会交往互主体本质的公民社会既要监督权力,又要监督金钱。前者表现为来自外部的监督(相对于权力结构内部也有制度规约而言);后者表现为来自内部的监督(良知是自律,而非以法律、社会规则等形式呈示的他律)。然良知又是什么?良知作为人类理性之积淀,永远是教育这一人类文化再生产的精神产儿。

公民社会的基本功能(3):沟通、理解与社会自律

公民社会作为制度现代化之结构组成的第三极,其重大功能性意义除上述两个方面外,还有一个重要方面,那就是以非官方、非市场形式实现社会资源的动员和整合,用公共理性的力量锻造为社会所需要的“公共产品”,在国家、市场力所不及或不宜由国家、市场力量染指的领域营造人类的精神家园。

生活中这样的例子可以举出很多,小到社区内居民利益冲突的自我解决、自我调整,大到国际性的全球生态保护运动。还有和平运动、女权运动、“少数者权利运动”(诸如老龄者、特殊爱好者、残疾人)、一些宗教或准宗教团体组织的活动等也都可以列入这个范畴。自治是所有这类活动的组织特征;行动的自觉自愿和义务性则凸显了这类活动的道德意义。这是一个在公民自我动员基础上实现的沟通、理解与行动过程,公共理性之互主体本质往往借此得到更为明晰的呈示。本文把此类情形称为“社会自律”,它以每个公民的个人自律为前提,又通过集体形式把个人自律外化、组织化、行动化。

在民族国家内部,公民社会的沟通、交往与社会自律功能可以在条件事宜时与政府施政功能及市场经济调节功能形成互补。这意味着制度现代化的三大结构在民族国家水平上既有相互制约的一面,又有相互补充的一面。而在超民族国家,也就是全球交往水平,自由公民之间的联系、沟通乃至组织化往往能够更加突出地表征公民社会(这里已经是全球公民社会)的建设性功能。由于现代国际关系领域内主权国家框架的有限性,“公用地灾难”问题在国际层面通常比国内层面表现出更加复杂、更难以应对的特点,解决全球“公共产品”稀缺的希望除借助联合国之类政府间国际组织外,全球公共领域完全可能、也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公民的自由交往是不受国界限制的,以互主体性为特征的公共理性在全球水平的宏场,可以借助其特有的融批判与宽容双重含义于一身的人类家园伦理,勇敢面对那些由于民族国家政府或企业的短视、自私造成的问题。这个全球“社会自律”的建立,虽然离落实尚远,但从制度现代化和全球民主化的大趋势看,却早已是题中应有之义。

公民社会的“硬件”系统:传媒、教育、民间社团

公民社会的社会监督功能、文化再生产功能、沟通和社会自律功能乃是通过不同的“硬件”系统实现的。传媒系统、教育系统和民间社团就是这样的“硬件”,它们和公民社会的三项功能大体呈对应关系,但也有重叠关系。比如,社会监督虽主要由传媒系统承担,但教育系统、民间社团并非完全与对权力的监督无涉。为了保证公共理性的社会交往本质不变味、不走样,切实发挥公共领域在制度现代化进程中的结构支撑作用,公民社会的诸“硬件”系统在自身历史演化中生发出不少重要的运行规则(制度安排),我们不妨作一简单论列:

先来看传媒系统。自从世界上诞生第一张报纸、第一份杂志以来,经过数百年的发展,特别是20世纪信息技术的革命性创新,传媒系统已经发展为一个包括现代报业、现代出版业和现代广播、电视、网络媒体业的庞大职业领域。在已经建立起较为成熟的民主体制的国家,传媒业的社会监督职能得到了十分充分的展现。这种展现的根本前提是:尊重新闻独立、出版自由这一公民社会的核心原则并把它们落实为相关法律和组织建构体系。举个例子,在美国,无论是国会、行政系统和法院都有允许媒体采访、报道的传统,有新闻发布制度;国会两院早在1789年和1795年就通过了允许记者列席会议(秘密会议除外)的法律。时至今日,大部分国会举行的会议,不但记者可以列席,任何人都可以旁听,而且通过电视、电台实况转播。英国新闻自由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更早。1688年“光荣革命”后仅7年,1695年由议会通过的许可证法即彻底结束了英国的书刊检查制度。法国1791年《宪法》有关于“公共领域”的明确条文:“思想和意见的自由交流是最可宝贵的人权之一,人人都享有言论自由、写作自由和出版自由,但要对滥用法律所规定的这种自由承担责任”。1793年《宪法》又把集会自由列入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并明言“规定这些权利是因为专制主义的存在或人们对其记忆犹新”。这些保障公民社会行使其职能的法律规定,作为民主体制的重要制度安排,显然经受住了时间的考验。

教育系统在公民社会之“硬件”意义上,亦包括了相当广泛的职业范围。除通常所说的基础教育(中、小学)、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外,科学研究机构也可列为广义的教育系统的一部分。在大学中,教育与科研本来就是融为一体的,没有高水平的、创造性的科研工作,也就没有高水平的、呈扩大规模与越升态势的理性文化再生产。除大学外,还有一部分独立或半独立的研究机构,它们接受政府、企业或私人的委托从事某些领域的研究,并得到相应资助。艺术创作和演出部门也是广义教育系统的一个分支。借助美的形式沟通人类情感、升华人类情操、鞭笞人类丑恶,乃是所有文学与艺术创作的根本使命。

至于保障教育系统发挥公民社会功能的制度安排,核心仍是体现非意识形态独断原则的教育独立、学术独立、艺术创作独立的法律规定和相应组织建构形式。以美国大学自治为例,有人把这套大学制度安排归结为5个“没有”,5个“有权”。5个“没有”是:没有全国统一的招生和录取标准,没有全国统一的课程设置标准,没有全国统一的教师聘任标准,没有全国统一的大学管理规则,没有全国统一的考试标准。5个“有权”是:有权不经过政府审查自行任命教授,有权自由挑选学生,有权自行开设课程,有权自由筹措经费,有权自行分配经费(私立)或有权分配从州政府拨来的款项(公立)。[8]  这些制度措施保证了大学做到“四个独立”,即独立于政府,独立于党派,独立于特定意识形态,独立于商业社会的功利与短视。虽然现实不可能如此完美无缺,但制度安排本身的实践意向和逻辑根据却是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

民间社团何以同样构成公民社会之“硬件”?我们可以引证托克维尔的说法:“如果民主国家的人没有权利和志趣为政治目的而结社,那么,他们的财富和知识虽然可以长期保全,但他们的独立却要遭到巨大的危险。而如果他们根本没有在日常生活中养成结社的习惯,则文明本身就要受到威胁。一个民族,如果它的成员丧失了单凭自己的力量去做一番大事业的能力,而且又没有养成共同去做大事业的习惯,那它不久就会回到野蛮状态。” [9]  民间社团有很多种。出于经济考虑而组成的利益集团,有时也采取民间结社的形式,但它们的活动范围主要在经济领域;在本文的定义中,作为公民社会之“硬件”系统的民间社团不包括利益集团在内,它主要指民间各种公益性、自愿性组织,其名称可以是×ד团体”、“协会”、“俱乐部”,有时又可以叫做××社会运动。社团的存在遍布公共生活的各个领域,且分处基层(社区、乡镇)、地方、民族国家、国际社会等各种水平。然无论在哪个领域、哪个层面上存在的民间社团组织,其共同的特点都是自治,都是相对于政府、经济组织而言的独立。没有这种自治、独立,就谈不上公民的自我动员,谈不上体现公共理性本质的沟通、理解与社会自律,谈不上建设独属于理性人类的道德-精神家园。

民主政治、市场经济与公民社会的一般逻辑联系

包括公民个人权利和公共权力这两个根本要素的政治结构、以市场运作为特征的经济结构和体现权力监督、理性文化再生产及沟通与社会自律诸功能的公民社会之社会整合结构,其实都包含某种“公共领域”的性质:公共权力的运作当然是在公共领域里进行;市场通常被理解为“私域”,但马克思早已揭示出商品生产者的私人劳动同时也是社会劳动,市场恰恰是以公共性为中介完成私人劳动向社会劳动的转化。更何况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意识“社会共谋”与“社会转交”系统的建立已经表征劳动交换与财富分配越来越具有“社会的”、“公共的”性质。然而,我还是把“公共领域”这个词的专有权给了公民社会,其根据何在?这一方面是考虑国内、国际学界关于公民社会用语的一般习惯,更重要的是根据本文理解,公民社会所遵循的“公共理性”原则不同于、且对立于政治、经济两个领域中奉行的“利益”原则。这两个原则的分立乃是理解制度现代化三大构造之逻辑关系、特别是这种关系所特有的张力性质的枢纽点。政治领域中的核心问题是权力问题,如何保证受托公共权力机关不被权力的本性所腐蚀?――政治结构领域内的全部制度设计都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而作。然而,这些设计至多可以减缓、而不能从逻辑上解决公共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的潜在冲突,因为这里遵循的逻辑本身就是“用权力制约权力,用野心制约野心”,从而预设了利益原则乃是制度设计的根本基础。经济结构领域的情形类似,只不过与“谋权”行为相比,“谋利”行为所谓体现的“利益原则”本性更公开、也更“中性化”罢了。公民社会所尊奉的以社会交往之互主体性为本质的“公共理性”原则体现了完全不同的逻辑。公民在这个领域发表意见,对公共权力的批评或监督,已经不再单纯是个体利益或小团体利益的表达,而是公共意志的表现。理性的文化再生产保证了社会精神价值的传承和社会整体道德水准达到乃至超越一个法治社会良性运转的需要。公民社会的理性批判精神和对所有声音一视同仁的宽容精神使社会得以保持良知和基本的社会判断力。这一切,从制度现代化之结构构造与结构制衡角度看,都成为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制度支撑。

以上所谈,还只是从现象逻辑层面分析“利益原则”与“公共理性原则”之间的分立及后者对前者的矫正与补充。我还将另外撰文从本体逻辑层面上进一步深化这个问题的理解。现在让我们换个角度,看看发生学意义上公民社会与民主政治、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我们说,民主政治一定要以市场经济为基础,没有市场经济就不会有民主政治。公民社会同样是市场经济的产儿。试想,如果没有市场化,哪里来的教育、传媒系统的高度职业分化?哪里会产生发达的民间社团?而城市化是经济发展的结果,这个结果又会借助市场关系的普遍化向农村渗透、蔓延。抽象地看,问题的难点不在于现代公共领域之产生如何以市场关系的发展为条件,而在于体现互主体之交往本质的公共理性精神如何既生发于、又超越了市场经济和权力关系的利益樊篱。我们目前尚不能完整地、透彻地回答这个问题;在引入哲学人类学关于人性理解的元规则和社会进化的讨论后,我们才能真正回答这个问题。

公民社会问题在现代专制主义研究中的特殊地位

从根本上说,公民社会问题在现代专制主义研究中获得某种“特殊地位”乃是因为所有的现代专制主义政体都会本能地、想方设法地扼杀这个领域。异化了的公共权力可以与市场经济(当然是“权”、“钱”结合的、不健全的市场经济)共存“共荣”,却不可能与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共存。道理很简单:如果允许人们自由地批评政府,允许新闻独立、教育独立、民间社团独立,专制政体也就不再是专制政体了。

所有专制主义政体在扼杀公民社会的生长时,都会乞灵于现代意识形态独断。但不同于前现代社会“朕即国家”的简单逻辑,现代专制主义通常会以“人民的名义”制定“宪法”,形式上承认言论、集会与出版自由,承认政府只是人民的“公仆”应该接受社会的监督,而在实际制度设计与体制运行中,又把所有这些自由、或表征这种自由的行动趋向掐死于摇篮中。在现代一党专制之极权主义或威权主义场合,媒体首先是“党的喉舌”,教育首先是“党化教育”,民间团体则是“党联系群众的纽带”,所有公民社会的“硬件”系统都可以转变为一党统治的得力工具。这倒使我想起法国哲学家路易•阿尔杜塞的说法:国家机器分为两种,一种是强制性国家机器,如军队和警察;一种是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包括了几乎所有的文化、教育、政法机构。强制性国家机器通过暴力发挥作用,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则通过意识形态发挥作用(其实不如说强制性国家机器乃是通过物质暴力发挥作用,而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则是通过思想暴力发挥作用)。阿尔杜塞特别指出:“据我所知,任何阶级都不能长期地掌握国家权力,而不同时对国家意识形态的机器或在其中实施霸权。” [10]  在我看来,这个法国马克思主义者为阐释、补充马克思的国家学说而指出的上述观点,反倒是运用“左派”语言道出了现代极权主义的现实。

总之,恰恰是现代专制主义对公共领域扼杀的历史经历,从反方向刺激了、且有利于反叛者得出公共领域之积极政治功能的一般性结论。我们这里没有更多地讨论概念史,这部分是因为当代历史经验的特殊性已经为概念的普遍性注入了新的内容,本分是因为本文的主题要求和实践意向不允许我们在纯学理层面的讨论上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笔墨。我赞成一位中国学者的下列观点:“必须把作为分析概念的市民社会(即公民社会――作者注)与市民社会概念演变的学理考察相区别,因为考察市民社会概念史本身不是目的,关键在于从中‘建构’出可以适用的分析性概念。” [11]

正是由于现代专制主义的格外垂顾,对公民社会的概念建构或概念重构才成为可能。对此,我们应该感到荣幸。

注释:

[1]如果继续追溯这个学术传统的根源,则可以举出亚当•斯密、法国重农学派和更早些的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洛克视“社会”为一个外在于政治的实体的观点,在后来的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和德国古典哲学中逐渐被化约为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领域。

[2]正如哈贝马斯所指出的:“市民社会这一概念的总体发展趋势应当归功于国家社会主义的叛离者对极权主义毁灭政治公共领域所做出的批判。”(见《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1990年版序言)事实上,正是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东欧和苏维埃红色帝国的革命性巨变,有力地证实了公共领域的复兴对推翻极权主义统治所具有的伟大意义。

[3]见J.Habermas: The Theory of Communicative Action, Boston, Beacon Press, 1984(Vol.1), 1987(Vol.2)。我的博士论文“现代性及其超越:哈贝马斯研究”(作于1991年)曾对哈氏研究理路做了一个大致勾勒,见拙著《现代性与制度现代化》,上篇。

[4]诺思《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革》,页46。

[5]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页122。

[6]同上。

[7]同上,页124。

[8]参见沈红《美国研究型大学的形成与发展》,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页158。

[9]托克维尔(D’Alexis de Tocqueville)《论美国的民主》(Democratie en Amer’que),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下卷,页637。

[10]见路易•阿尔杜塞“意识形态与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一项研究的笔记)”,载斯拉沃热•齐泽克等著《图绘意识形态》,方杰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页148。

[11]见邓正来为他本人和J.C.亚力山大共同主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一书写的“导论”,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页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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