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哲:主要发达国家网络社会治理的逻辑与借鉴

——在新时代与旧时代之间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05 次 更新时间:2016-09-07 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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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哲  


摘要:网络社会的兴起是人类历史上重要的社会结构变革和重大转型,因此对网络社会的适应与治理成为了全球各国,特别是已经完成工业化转型的国家所共同面对新的挑战。中国在同时进行工业化转型的时期也面临着整个社会向网络社会的转型与适应问题。国外网络社会治理的主要思路将对中国治理网络提供有效的借鉴。本文分析了国外主要发达国家对网络社会的治理思路与措施,提出了七大核心理念,并探析了对中国网络社会治理的借鉴之处。


关键词:国外;网络社会;治理;借鉴


作者简介:何哲(男,1982-)陕西西安人,博士,现为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副研究员,国家战略研究中心秘书长,研究方向包括网络社会治理;行政体制改革;国家发展战略;经济与制造业服务化等。


当前,网络社会的兴起与飞速发展已经是一种不可阻挡的历史趋势。全球有三分之一,中国有接近一半的人口(6.68亿)已经连入网络社会,并且这一速度还在飞速增长。网络社会是新的人类存在的空间域,是新的社会结构,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新阶段。


网络社会的出现,在便利人类生活的同时,也由于其新的社会结构与行为特点,对传统社会治理体系产生了严重冲击。而这一冲击,并不仅针对某些特定国家,而是对整个人类社会的所有国家都产生作用。因为,人类社会已有的所有国家形态,无论何种政治经济制度,都是围绕与针对传统社会(主要是工业社会)形态形成的治理架构。因此,所有国家在网络社会这一新的社会形态面前都面临着如何适应、改变与治理的难题。并且越是发达的国家,由于其治理传统社会体系越完备,也越有可能面临着更为艰巨的转型任务。从当前来看,所有的国家,尤其是大国都必须在现实治理与虚拟治理之间形成有效的衔接与平衡,最终实现从传统时代向新历史时代的过渡。而在网络社会的治理领域,传统的国际关系也将被打破,国与国之间也形成了更为密切的竞争与合作的新体系,新的全球架构也因为全球网络社会的出现和成熟而将被重构。


本文试图对当前国外主要的网络社会治理的基本思路与逻辑进行梳理分析,并回答对中国网络社会的借鉴性问题。本文将重点回答三个问题:1)国外网络社会治理的主要思路与逻辑是什么?2)国外网络社会治理对中国的借鉴意义是什么?3)中国应该如何实现网络社会的有效治理?


一、网络社会的兴起与对人类社会结构的冲击


从互联网的历史来看,互联网诞生于上世纪六十年代,在其初期,仅仅作为军事和科学研究的用途,对社会结构的影响非常有限。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万维网的兴起之后,互联网真正渗入人类社会的每个角落,在实现互联互通的基础上,改变了传统社会结构与行为方式,形成了新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形态。大体而言,网络社会与传统社会的实质性改变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


1、网络社会是信息丰裕与信息充分流动交换的社会


网络社会与传统社会的首要区别在于信息的分布与流动上。传统社会受制于落后的信息传递方式,因此在整个社会是信息缺乏的,对于大部分个体而言,只能凭借非常有限的渠道获取有限的信息。而网络社会由于网络大容量大信道的传输,从而使得整个社会信息分布更为均匀,交换更为迅捷,总体上呈现出信息丰裕的特点。因此,网络社会首先是信息丰裕与充分流动交换的社会。


2、网络社会是非科层、非中心型的社会


社会结构是网络社会与传统社会第二个重大改变。传统社会特别是工业时代是典型的中心科层型的社会,在纵向表现为科层型,在横向表现为中心型,通过中心科层型实现对庞大社会的组织管理。而网络社会由于形成了个体与个体之间的直接连接,从而形成了一个非科层、非中心的新社会结构。在这一社会结构中,个体与个体第一次形成了无差别的平等关系,任何个体都可以成为社会的中心,这种新的社会结构在人类历史上也是第一次。


3、网络社会是无地域无国界限制的社会


由于网络社会在初始架构设计的时候,就没有加入国籍地域属性,而是以充分信息交流为导向,因此,网络社会本质上是无地域、无国界的新的连接体系。从趋势上来看,网络社会也正在形成全球统一的社会组织架构。人类原先的各个区域治理单元,必须第一次直接面对实质上无区域分割的治理冲击。这就对原先整个人类社会架构围绕地理位置自然隔离形成的区划治理单元体系产生了极大的挑战。


除了以上几个方面,网络社会作为整体的特点还呈现复杂系统的若干特性,如动态非中心性、不确定性、协同性、突变性等特点,而不同国家的网络社会在互相融合的趋势下,也具有各自相对独立的特点,如中国的网络社会就呈现出高度的政治性、暴力性和对现实的高度影响性等。然而这些特性与之前所列举的特性相比,都更为具体,在网络社会对传统社会影响的不同层面各自发挥着特点,而就大的宏观的人类社会结构的冲击和相应的治理而言,以上的三个方面则是最为关键的。


最后,还需要明晰的是,当谈及网络社会的时候,实质上是具有不同所指的,在网络社会的早期,由于所应用的范围相对狭窄,网络社会主要指由计算机网络形成的虚拟社会和虚拟社区。而随着互联网不断拓展到传统社会的各个角落,实现从计算机到人到物的连接后,网络社会就越来越趋向于实现线上与线下的整合。因此,对现实社会结构的冲击也越来越大,这也是形成于传统时代的国家体系在面对网络社会时,不得不直面冲击而采取适应性策略的根本原因。



图 1 网络社会实现的对人类社会和现实社会的改造


二、主要发达国家面对网络社会治理的策略与经验


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基本规律是,越是发展越成熟的社会与国家,在面对巨大的环境与社会结构改变时,转型所付出的代价和困难越大。传统时代发展成熟的国家,往往不能适应新时代的发展,而传统时代相对落后的国家,如果措施合适,并且传统力量对新的技术和模式压制较少,往往会在短时间内实现跨越式发展,成为新时代的强国。这种规律的结果就表现为,在人类社会不同时代的转变时,往往会产生新的国家崛起,从而使得人类社会总体上呈现出此起彼伏的交替进步状态。也正因为此,在新的网络社会时代的到来之际,传统发达国家所面临的转型压力和挑战也将越大。基于对这一历史规律的总结,传统发达国家在网络社会时代到来所采取相应的适应性策略和治理措施,也更有准备和完善。纵观发达国家面对网络社会新的社会结构时,总体而言采取了以下的策略与做法:


1、高度重视网络社会的治理与安全问题


纵观发达国家,一个典型特点是对网络社会兴起所产生的治理问题高度重视,其核心是确保新的空间领域的秩序与安全。以美国为例,在互联网技术刚刚出现的早期,1977年美国就制定了《联邦计算机系统保护法》。随着互联网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逐渐普及,美国又相继颁布了《联邦禁止利用计算机犯罪法》、《计算机安全法》、《电子通信隐私法》、《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域名注册规则》等一系列与互联网有关的法律法规 。


进入到21世纪,随着911事件的爆发,美国不但加强了传统地理意义上国土安全控制,更加强了网络疆域的安全控制。2001年10月颁布的《爱国者法》和《国土安全法》都含有授权政府对互联网进行监控的条文,其中《爱国者法》第二篇明确指出政府对相关电子通讯的监控、取证并采取相关措施的权力[①]。2015年美国通过的《网络安全法》中进一步打通了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信息通路,政府有权直接从企业调取数据,并进一步强化联邦层面的网络安全防护。


2、重视保护公民隐私特别是特殊人群隐私


隐私是自由的核心基础,无隐私就无自由。因此,西方主要国家在重视网络安全的同时,都高度重视对公民隐私的保护。1986年,美国国会就通过了《联邦电子通讯隐私权法案》,1988年又制订了《电脑匹配与隐私权法》。2015年,持续14年之久的《爱国者法》未获国会通过,标志着大规模监控公民隐私行为的法律依据的消失。随后,作为替代案的《美国自由法》又明确规定6个月后,政府必须将大规模监控计划交由电信公司而不能自主实施。


欧盟对于公民隐私的保护则更为明确。1995年欧盟出台了《关于涉及个人数据处理的个人保护以及此类数据自由流动的指令》,提出了网络时代个人数据保护的基本框架。1999年欧盟委员会先后制定了《互联网上个人隐私权保护的一般原则》、《信息公路上个人数据收集、处理过程中个人权利保护指南》等文件。2014年5月,欧盟最高法院,数据公司必须根据用户请求删除相应的个人信息,即强调公民的“被遗忘权”。2015年10月,欧洲最高法院宣布欧美数据共享协议失效,也即美国不能再处理欧洲公民的数据。


而对于特殊人群的隐私保护,特别是未成年人隐私,西方主要国家都达到了很高的程度,1998年,美国通过了《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案》[②]。该法律严禁任何网站在未经家长同意的情况下获取13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等私人信息。


3、加强对非法内容的管制


西方主要国家都重视对网络非法内容的管制。这一管制包括三个层面,一是注意对著作权的保护,如美国曾于1998年制定了《千禧年数据版权法案》,明确规定了网络上侵犯著作权的责任,欧洲也制定了《2001/29/EC号信息社会著作权指令》等法律文件。然而,网络时代知识产权的问题非常复杂。总体而言,西方国家试图建立一个新的框架,兼顾到知识产权保护和网络时代知识传播和分享之间的平衡;二是根据国家利益,对威胁国家安全与利益的内容页面进行管制。例如美国曾利用在顶级域名管理方面的权限使得利比亚全国的网页无法被访问,并曾于2008年切断了朝鲜、古巴等国的即时通讯服务。三是对特殊色情内容的管制,重点是儿童色情内容的严格管制。西方主要国家在这一领域都制定了极为严苛的法律,如美国从1996年至今,设立《儿童在线保护法》、《儿童网络隐私保护法》、《儿童互联网保护法》,《预防儿童色情法》等法律,相关法律规定涉及儿童色情犯罪可以判处上至20至40年的监禁。德国2010颁布了专门屏蔽儿童色情页面的《阻碍网页登录法》。


4、合作打击网络犯罪


网络犯罪实际上并不能称之为一种新的犯罪形式,而是在新的网络空间内的所有犯罪行为的集合。然而网络犯罪确实具有许多新的时代特点,如远程性、匿名性、高智商、低成本、跨国性、不确定性等。因此,需要系统的治理特别是国际间的合作。鉴于此,2001年11月由欧洲理事会的26个欧盟成员国以及美国、加拿大、日本和南非等30个国家的政府官员在布达佩斯所共同签署《网络犯罪国际公约》,规定网络犯罪的九种形式:1)非法进入;2)非法截取;3)资料干扰;4)系统干扰;5)设备滥用;6)伪造电脑资料;7)电脑诈骗;8)儿童色情的犯罪;9)侵犯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行为。


5、加强国际合作,构建国际治理联盟


2011年美国提出了《网络空间国际战略》,其重点就在于形成以美国为首的应对世界范围内互联网转型与安全的国际联盟。其中重点在于七个层面的行动:“在经济领域加强接触,确保互联网为全球繁荣和科技创新做出贡献,并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在网络安全领域增进合作,增强美国及全球互联网的安全性、可靠性及灵活性;在执法领域加强网络立法和执行力度,提高全球打击网络犯罪的能力;在军事领域与盟友通力合作,提高盟友应对网络威胁的能力,并确保美国军用网络的安全;在互联网管理领域加强各国间的沟通交流,保障全球网络系统、包括域名系统的稳定和安全;在国际发展领域援助合作伙伴构建“数字基础设施”,帮助他们提高抵御网络威胁的能力;在网络自由方面加强保护隐私,促进网络表达自由、集会自由及结社自由。”[③]


6、通过政府行为促进对新技术的引领与支持


尽管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在面对网络社会产生的冲击时采取了众多措施来加强社会的秩序和保障安全,然而其更为重要的是积极促进整个社会向新时代的转型。而在这一过程中,政府率先起到了促进作用。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在2009年4月8日宣布正式启动政府投资总额达72亿美元的国家宽带计划,该计划旨在将高速互联网接入服务普及到美国的每个角落。2009年1 月21日,美国奥巴马总统发表《透明和开放政府备忘录》,呼吁建立一个透明开放和协作的政府,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120天后,美国政府的大数据平台Data.Gov上线发布,截止目前已经有近20万个数据集合的公开。2012年末,美国政府建立了新的开源平台Open Government Platform,其目的是将Data.gov的代码开源并鼓励公众开发使用。欧盟委员会也于2014年7月向全部成员国号召要积极发展大数据。英国于2010也正式上线了政府开放数据门户网站(data.gov.uk),通过政府数据的开放促进整个社会的对数据的开发。


7、系统制定网络空间国家战略


面对网络社会这一新的历史阶段和新的空间域态,主要发达国家均高度重视这一域态的治理和争夺,以美国为例,自进入二十一世纪起,美国高度重视网络空间,将其视为新的疆域范围,并系统制定网络空间国家战略。自2002年起,美国先后制定了《网络空间安全国家战略》(2003)[④]、《网络空间国际战略》(2011)和《网络空间行动战略》(2011),并围绕这三大战略,形成了系统的美国网络空间国家战略体系。其中《网络空间安全国家战略》侧重于网络空间领域的整体安全并协同美国国土安全保卫;《网络空间国际战略》侧重于以美国为龙头促进网络空间领域的国际合作,并在国际合作与安全的基础上促进网络空间的自由活动;《网络空间行动战略》由美国国防部发布,侧重于加强军事领域的网络安全和构建新的战略优势。


与美国类似,欧盟也紧紧盯住网络社会兴起的产生的安全威胁,于2013年公布了《欧盟网络安全战略》,其中明确指出了欧盟网络安全战略的五大原则:“适用于传统物理空间的法律和规范同样适用于网络空间;保护基本权利、言论自由、个人数据和隐私;确保每个人均可访问互联网;承担维护网络安全的责任”,并提出了五大战略“一是提升网络恢复能力;二是强力打击网络犯罪;三是制定网络防御政策;四是发展行业技术资源;五是推动双边多边合作。”[⑤]


三、在新时代与旧时代之间——国外主要国家网络社会治理的核心逻辑


面对新的社会时代的到来,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策略和导向,一一穷尽是不可能的,因此更重要的是理解主要发达国家在面对人类社会新的重大历史结构转型时其基本的政策逻辑是什么,从而才能理解众多的具体政策背后的一致性规律,也才能有助于建立我国自己的面向网络社会的国家战略。总体而言,国外主要发达国家面对网络社会内在的一致性逻辑就是实现在“新社会与旧社会之间的平稳历史转换。”


当谈到新制度与旧制度的转换,往往令人直接联想到托克维尔的《旧制度与大革命》,其内在深刻描述了在工业革命到来之际对传统法国社会和其上层结构的深刻改变。而一种基本的视角认为,网络社会的到来,远不是工业革命对人类的影响所能够比拟的[⑥]。因此,当前所经历的新时代与旧时代的转型期,其新旧之间转换的内在张力和跨越将远超过工业革命对农业时代的巨大改造。而主要发达国家的战略与政策也是围绕着这种新旧时代的跨越,着力于实现在对新时代的适应追赶与抢占先机和对旧秩序的稳定之间形成平衡。


1、对新时代的追赶与抢占先机


必须指出,在历史中,不是所有的政府对于新技术和新的社会结构充满了兴奋并积极适应的,与之相反,大多数历史中存在的政府对于新的社会变革总是抱有疑虑甚至排斥的态度。因为它们担心在新的技术条件和社会结构下无法保持有原有的权威与优势。然而,值得庆幸的时,工业革命之后所带来的巨大人类社会变革、产业转型和全球竞争所塑造的主要国家政府都深刻认识到只有不断抓住新的技术进步适应新的社会阶段,才能在未来竞争中延续甚至强化自身的权威和国家的利益。而它们本身也正是由于这些巨大的竞争和变革的产物。因此,主要发达国家在面对新一轮网络社会到来的挑战时,无论其内心是否乐意,但无一例外不是以积极主动的姿态来迎接这种挑战和促进对其的适应。具体而言,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政府主动作为,促进国内变革。在面对社会结构的重大历史转型期时,公民、企业、社会自身的转型虽然是会相应自发产生的。然而,政府的态度决定了整个国家社会适应新时代的基调和姿态,政府一旦持有否定或逆向的态度并制定相应政策,会极大遏制社会本身的转型。可以看到,主要发达国家政府在面向网络时代新的历史未来时,均率先做出积极表率,来带动整个国家社会的转型。其中典型的就是美国政府数据公开,建立首席信息官制度,构建国家高速互联网计划等的实施等;欧洲主要国家政府亦同期建立了数字政府计划,并制定促进全社会向网络时代的转型策略。


其次,抢占战略机遇,扩展战略空间。网络时代与传统时代最大的不同是其构建了新的空间域。而新空间域的构建,就意味着新战略机遇期的到来。以美国为例,美国历来极为重视新的空间域的重要战略作用,在历史上,美国建国初五十年即将国土从大西洋沿岸拓展到太平洋沿岸,十九世纪末又提出了海权论,通过五十年时间又控制了全球主要水路大洋,二战后,又将战略空间锁定在太空领域,进入新世纪又将战略重点投向网络空间[⑦]。可以说,永远在新的空间域占领先机,是美国以及其他主要发达国家的一个主要长期战略。以美国为例,其在网络社会新的战略行为主要包括:1)技术上控制技术制高点,全球互联网的核心技术和协议架构体系基本都是美国率先提出的,其技术制高点始终被美国牢牢垄断;2)战略上投入高度关注,在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各方面技术应用上予高度关注和持续投入,在政策上加强对整个网络的主导权;3)秩序上构建以美国等为主导的新行为秩序,包括在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方面建构整个网络空间的行为秩序。


第三,协同国际盟友,确立国际秩序。网络新的空间疆域的核心特点就是跨越传统的主权界限,从而使得网络治理不得不依赖于多个传统时代的主权体协作才能有可能。那么在多个主权体协作的状态下,谁能够主导建立新时代的全球行为秩序并被广泛接受,谁就当仁不让成为新时代下的优势国家。而美国深知这一点,因此,在其《网络空间国际战略》中,其核心主题就是通过合作来实现网络国际新秩序的构建,这种合作不仅包括传统西方发达盟友国家,也包括广大不发达国家,通过援助基础设施建设等来扩展美国的主导权。除政府之外,大的网络公司也在强化其所属在网络国际秩序方面的优势地位,如谷歌公司试图在全球构建的全球免费无线互联网也从具体实现层面促进了美国在网络空间国际秩序方面的新优势。


2、对旧秩序的维护与新旧秩序转换连续性的构架


面对新的历史,主要发达国家尽管都建立了以全面适应和建立新竞争优势的导向,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就对新时代的一切都采用全盘接受的态度而忽略对原有秩序的维护。相反,主要发达国家一方面在积极适应新社会阶段的情况下,另一方面竭力避免网络社会原有的秩序的冲击。毕竟,对新时代的适应究其根本是为了竭力维持传统时代发达国家普遍的优势地位。


总体而言,主要发达国家对旧秩序的维护和新旧的秩序连续性的建立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高度戒备新技术产生的新安全威胁,减少对传统秩序的冲击。网络社会在带来广域范围社会流动性的同时,也产生了相应的安全威胁,如各种网络犯罪、网络恐怖主义等。主要发达国家深知这一点,因此,对这一领域的安全挑战高度关注,并且主动采用新的网络技术来应对网络社会产生的安全威胁。决不允许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来自新技术的威胁破坏整个传统社会的安全秩序。因此,充分利用新技术实施监控与反制,形成新的技术平衡,并利用法律保障来强化旧秩序在新社会的延续性。从而实现充分利用新技术促进社会发展和生产力提升的同时,严厉制约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


其次,高度戒备新的历史条件下形成新势力的崛起与挑战。人类历史上重大阶段性社会转型往往带来新旧势力之间的转换,因为新的技术与社会结构给予了新势力崛起的机遇,也带来了新的国际政治的挑战手段。因此,以美国为首的传统政治大国也在竭力通过各种手段来遏制新势力利用网络时代到来挑战传统的政治格局。因此,不断确立网络空间新的国家战略来确保自己始终处在战略优势地位,这既可以说是对新时代的适应,也是对旧的优势地位的捍卫。


第三,以国际合作和发达国家联盟的形式来确保旧秩序在新时代的延续。尽管主要发达国家网络社会治理方面有所分歧,例如欧盟2015年宣布欧美数据共享协议失效,美国互联网公司不能再离岸存储欧洲数据。但总体而言,主要发达国家还是呈现出一种合作的态势来共同确保在新时代原有国际格局的稳定与延续。如2001年主要发达国家合作提出的“网络空间犯罪公约”,2011年以英美为首发起的以网络全球治理为主题的“伦敦进程”等[⑧]。 总体而言,传统时代的大国都试图用主导新时代国际秩序的方式来延续旧时代的优势和传统格局。


四、对中国网络社会治理与战略的借鉴


研究国外的实践,其目的在于对中国网络社会治理与战略有所借鉴。可以说,中国自互联网诞生起,就高度关注互联网在经济社会方面的应用,促进全社会的信息化与网络化时代转型。自90年代起,中国政府率先开始了政府信息化工程建设和国家互联网高速公路建设;进入21世纪后,又进一步推进电子政务建设。自2012年十八大之后,更加关注网络社会的治理与适应,2014年12月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成立,由党的总书记亲任组长。2015年又相继提出了互联网+行动计划,国家大数据战略和网络强国战略等,并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上给予明确表述。可以说,中国政府一直都在高度关注网络社会的前沿领域并将其作为重要的新历史机遇给予重大关注。那么就未来而言,国外主要发达国家网络社会治理与战略可以有哪些借鉴?总体而言,也可以集中在新与旧时代转换的两个方面:


1、高度重视历史重大转型,抢占网络空间制高点,抓住时代转换所带来的重大历史机遇


网络时代所带来对中国的新的重大历史转型机遇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


首先,网络时代新的技术手段的变革从而导致原有全球经济(包括生产和交易)形态会发生重大的变革,为新的经济强国崛起打下基础。这就导致传统时代世界的经济版图和竞争方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原先的经济强国可能会因为转型成本过高或者安于传统优势而在新时代失去竞争优势,这就是所谓的“英国病”或者“荷兰病”。而对于抓住技术转换机遇的国家而言,往往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实现经济腾飞和国家崛起。


其次,网络时代新的社会空间域改变了传统国与国之间的交互与竞争方式,从而为新型大国的崛起,创造了新的全球环境。传统时代的竞争主要是依托于实际物理地域,而历经两次大战和冷战的结束,传统时代全球治理架构的基本形态和结构已经业已完成。因此,新崛起的新兴国家很难在传统的全球架构下获取更大空间的生存机遇。而网络时代新的空间域的形成,构建了超越传统疆域的几乎无限的新的主权活动空间,形成了覆盖全球的新的完整的空间体。而通过新的空间域,主权国家可以将其影响力以不影响原有国际架构的形态重新扩展到全球,并从事经济社会文化活动,从而汲取源源不断的经济收益与创新收益,并形成对传统格局的挑战,将网络空间战略优势转化为现实空间战略优势。


第三,网络时代即将塑造新的文明形态,谁能率先演化到新的文明形态,谁就占据文明竞争的制高点。在人类历史中,每一次重大的时代性转型,整个文明形态都会发生相应的改变。尽管我们无法知道网络社会人类即将到来文明形态会具体是怎样,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即网络社会作为一个新的历史阶段的到来,一定会塑造人类新的文明形态。因此,各个不同的文明将在新的平台以新的形式组织、生存和竞争。实际上对于文明的冲突,西方的知识精英是有着充分的认识的,如亨廷顿就非常鲜明的提出了文明的竞争将成为全球竞争的主要形态[⑨]。


在适应网络社会带来的挑战和抓住历史机遇而言,能做领域非常多,但就政府而言,应该重点聚焦于以下领域。


首先,努力攻克网络技术难关,抢占技术制高点。网络技术对于网络社会的关键作用就好比冶金、能源技术对于工业社会一样,没有关键冶金、能源技术的支撑,在工业时代就永远受制于人。在网络时代,关键技术掌握着网络社会整体的运作架构、连接性与安全性。更确切的比喻,网络社会关键技术的掌握,就好比在现实世界对物理定律的掌握一样。而当前,主要网络技术和协议几乎全由美国提出和掌握,对于中国而言,必须在理解、吃透的基础上能够自由掌握和运用这些基础技术。


其次,以政府网络化转型为核心带动社会网络化转型。政府是传统社会连接的中心,控制着现实社会中相当比重的社会资源与信息,塑造着现实社会基本的社会结构。只有政府通过网络技术和社会架构形成开放、透明、柔性、高效、整合的政府,才能带动全社会的网络化转型。政府只有转变了行为和监管方式,社会才能更有效的向转变网络时代的社会行为和生产经营交易方式转变。


第三,致力于塑造新时代的网络空间国际秩序。尽管传统时代发达国家试图延续在网络空间中的治理优势和传统架构。然而,这不意味着在网络空间治理中,没有重新确立治理格局的机遇。其核心在于三者: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国内网络空间秩序的塑造,建立新的文明观和文明形态,构建开放、共享、安全、公平、正义、法治等为核心架构的网络文明形态;二是要在国内秩序构建的基础上,加强发展中国家的联合合作,构建基础设施建设和网络行为标准规范;三是要在攻克核心技术的基础上,参与影响主要发达国家设置的全球网络空间秩序议程。这种参与不是空泛的参加,而是在国内网络文明构建基础上形成具有核心影响力的秩序认同体系,并将其价值传播影响到未来全球网络秩序的构建。


2、高度重视网络社会转型所带来的冲击,实现新旧时代的平稳转换


网络社会的转型必然对中国带来严重的冲击,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政府的职能、结构、行为方式要发生深刻的转变;二是经济的组织方式、运作方式、乃至包括网络化后可能带来的巨大失业问题产生的冲击;三是社会管理的巨大改变,包括产生新的安全威胁,对于依然处于较为严重的矛盾突发期的国家来说,更要小心应对。总而言之,这种冲击是极为重大的,无论对于政府体系、经济运行还是社会本身而言,都要面临如何小心翼翼实现新旧转换的问题。重点而言,可以集中在三个层面:


首先,高度重视网络社会转型中的政府监管漏洞与失序问题。当网络社会政府发生重大职能和结构转变的同时,面对新的社会事务,很大程度上会发生监管漏洞与失序问题。政府要在自身职能、结构转型的同时将重点投射到网络社会新出现的新事物、新问题上,在促进其发展的同时要密切关注其可能带来的监管失序问题。当然,监管也要遵循网络时代的特征,而不能危害到对新时代的适应和促进。


第二,高度重视经济结构调整带来的社会动荡问题。经济结构调整既关系到国家竞争力和财富创造,也关系到公民基本生活。没有转型,就没有竞争力和创造,但是转型一定会带来严重的社会危机,其重点在于失业和财富分配不均。网络社会以及相应的人工智慧的应用一定会带来更为严重的失业危机,这一点需要被高度重视。


第三,高度重视网络社会带来的新安全威胁问题。网络社会所带来的高社会流动性,要求整个社会安全管理与处置体系要进行巨大的转型和调整。这既包括要刻不容缓的出台关于网络行为秩序和保障个人权利的一系列法律体系,也包括要利用网络手段来反制网络技术带来的新威胁和挑战,包括来自域外势力通过网络实施的威胁等。


五、结论


本文剖析了国外主要发达国家面对网络社会转型的转型战略和具体政策,其目的不在于对其一一列举,而是深入去挖掘其内在的一致性逻辑。可以看出,国外主要发达国家在其所有的政策下,都包含两个基本的逻辑,就是在对新时代的不断适应和获取优势,和与保证旧时代向新时代转型过程中的秩序稳定和优势连续性的平衡。而中国在面对同样的网络时代形成的历史转型时,也需要牢牢把握这两个基本逻辑:一方面,不断积极的利用和抓住重大历史转型带来的文明机遇和全球格局的转变;另一方面,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新技术和新时代所带来的负面冲击,促使传统社会实现有序的转型,最终实现整个文明形态的提升和进步。


注释:

基金项目:国家行政学院院级课题“互联网+与政府治理创新研究”(2016ZBWT001);国家社科基金“网络社会的基础特性及其公共治理策略研究”(14BGL110)。

[①] “Uniting and Strengthening America by Providing Appropriate Tools Required to Intercept and Obstruct Terrorism (USA PATRIOT ACT) Act of 2001”,  https://www.congress.gov/bill/107th -congress/house-bill/3162

[②] Children's Online Privacy Protection Rule https://www.ftc.gov/enforcement/rules/rulemaking- regulatory-reform-proceedings/childrens-online-privacy-protection-rule

[③]德永健:《美国政府在网络世界将着力推进的“七大政策”重点》,中国新闻社2011-05-17

[④] “National Strategy to Secure Cyberspace”, http://georgewbush-whitehouse.archives.gov/pcipb/

[⑤]张莉:《透视<欧盟网络安全战略>》,《中国电子报》,2013-10-22

[⑥]何哲:《网络社会时代的政府组织结构变革》,《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5年第3期。

[⑦]万青:《美国的老边疆、新边疆、高边疆战略》,《世界知识》,1986年第6期。

[⑧]黄志雄: 2011年“伦敦进程”与网络安全国际立法的未来走向。《法学评论》2013年第4期。

[⑨] Huntington, S. (1996). The Clash of Civilization and the Remake of the World Order. Simon & Schluster, New York.


原载《国外理论动态》2016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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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川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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