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龙:清末民初婚姻生活中的新潮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811 次 更新时间:2016-07-20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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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龙  

婚姻生活是人类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历史的发展进程表明,任何一种人类社会,都有其建筑于一定经济制度以及政治制度和法权制度之上的婚姻形态,婚姻生活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中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然而,这种相对的稳定性也可能在某个短暂的历史时期出现较大幅度的波动,这种波动也往往是新旧社会形态更替,或某一社会形态内部发生重大变化的显著标志。可以说,婚姻生活乃是社会历史的一面折射镜。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近代社会,清末民初是一个急剧变动的时代,这种变动不仅表现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外交等方面,而且也反映在婚姻生活中。是时,婚姻生活领域里出现了一些富有时代特征的新动向。对此进行探索,对于探究中国婚姻生活的发展轨迹,认识清末民初的社会生活,都是不无裨益的。



清末民初婚姻生活中的新动向,首先表现在主婚权利、媒介形式、择偶标准与范围、离婚再嫁等方面的相对开放的和自由上。

众所周知,在中国长期的封建家长制的宗法社会中,婚姻从来不是男女当事人的事情,而仅仅是一种宗族延续的方式,所谓“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封建家长对家庭成员的婚姻完全包办代替,“父母之命”成为数千年婚姻手续的定则。清代法律也明文规定:“婚嫁皆甴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圭婚。”淸末民初,家长独断的主婚权利受到冲击,男女当事人对自己的婚嫁有了相对自由的权利。秋瑾、蔡元培、陈撷芬、宋雪君等先进知识分子冲破社会和家庭的藩篱而自择配偶的典型自不待说,民间百姓中这种事例也不少见。《右台仙馆笔记》载有一则“私奔成礼”的逸事,谓:“汉口镇有刘氏女,许嫁张氏子,彼此往来嬉戏,从不避忌,亦其乡俗然也。有富家儿,见女而豔之,谋于父,将以千金买为妾,父漫应之。女以为实然,是夜启户潜如张氏告之,乃即夕成礼焉。质明,父失女,奔告于张,则女及婿双双而出拜矣。”上海地区在淸末就流行着一种“通脚”的习俗,即男女经媒人介绍定亲后,为了解对方的家境和人品,正式结婚之前,男女双方都可到对方家中拜见长辈和配偶,若不满意,便有“赖婚”和退媒之举。辛亥以后,社会风气大开,婚姻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已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如河北盐山县,“民国以来,蔑古益甚,男女平权之说倡,而婚配自择。”内蒙,“其结婚之始,亦有经过恋爱之过程者,俟彼此相许,始告父母,或倩冰人而聘订。”山西忻县,读书人的婚嫁“不完全由父母主持,一般先征得子女同意。”四川江津“男女经介绍人之传达,互得同意后,乃各告父母为之主婚,或由父母提起者,亦必经男女自身许可。”如此等等,不一而足。从授受不亲,父母之命,到男女会晤,自择配偶,这确是婚姻生活中主婚权利的一大进步现象。

中国封建婚姻的成立,除履行“父母之命”外,还须通过“媒妁之言”。媒妁在婚姻的成立过程中,不仅起到一种中介人的作用,而且是一个不可缺少的条件,所谓“男女非有行媒不相问名”。清末民初,随着妇女解放运动的渐次展开,婚姻的媒介形式出现了社会化和公开化的趋向,自由恋爱代替媒妁之言已成为一种时代风尚。事实上,自戊戌时期梁启超创办第一个女子不缠足会始,“不缠足会”、“天足会”、“放足会”等团体在清末民初已遍及城镇各地,这类社会团体一般具有婚姻介绍所的性质,它不仅要求会员履行放足的义务,而且须劝其所生女子放足或不缠足,并且规定,凡入会者及其子女可以互通婚姻,“凡入会人所生男子,不得要缠足之女”。清末《直隶天足会创办章程》更明确规定:会中设主婚人数名,管理一切订婚之事,“在会的女儿,未入会以前缠足的,一切订亲的事情主婚人一概不管”。“男家已经入会的,不准再和缠足的人订亲”。同时规定婚姻不准收财礼,凡压书礼物都不用,“一切嫁装的东西愈切用愈好”娶亲可以不必择日期,要过门的时候不用执事等。在知识分子中间,“通信订婚法”也日渐流行起来,当时许多报刊杂志,尤其是女子报刊都曾刊登过一些征婚广告,如1904年出版的《女子世界》第二年第二期,在扉页的显著位置刊登了首创自.由恋爱的王健善给女同志的一封信一-《敬告女同志》,信中讲到“西人言中国人婚配,如牛马任人牵弄,此言殊酷,近人所以有自由结婚之说也。”“余以为宜由男女互通信,先各抒衷曲,质疑问难,徐议订婚。”“创法请自我始,敢告女同志,如欲与余通信,可照下开住址邮寄,信到誓不示他人,并望亦示地址。”新式媒介形式的出现,既可避免旧时媒妁左隐右瞒,居间索财,以至婚媾仇雠等种种弊端,又便于男女当事人双方互相了解,増进情感,增强了婚姻的开放性和自由性。

在择偶方面,清末民初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动向。首先,注重对方的才学与品德,追求情爱日益成为择偶的重要标准。中国封建社会择偶标准一向以“门当户对”为首要条件,才学与品德在择偶过程中是相对淡漠的,单纯追求爱情则往往被视为乱伦之道。清末民初,上自士绅学界,下至民间百姓,注重才德与情爱的事例并不少见。1902年6月26日《大公报》曾刊登一则征婚广告,并引于下:“今有南清志士某君北来游学,此君尚未娶妇,意欲访求天下有志女子聘定为室,其主义如下:一要天足;二要通晓中西学术门径;三聘娶仪节悉照文明通例,尽除中国旧有之陋俗。”在《右台仙馆笔记》、《清稗类钞》等笔记野史中,这类记载为数更多,例《清稗类钞》记闽县有位良家女子张荭娇,“敏慧善属文,垂髫时,已能吟咏一二断句,专益妍好,容色惊人。父母无子而家富,富家子弟争欲委禽,乃坚执不愿,白于父母曰:‘纨绔子弟多不才,无才者必无情,无情者不可偶也,儿愿得一才而有行者天之。”近人小说笔记中塑造的许多大胆追求爱情的女性形象,更是屡见不鲜。其次是择偶的范围日趋扩大。在中国封建婚姻中,以阶级划分为基础的等级、尊卑、亲疏划分使婚姻生活蒙上了浓厚的等级性色彩。清末民初,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思潮的鼓荡之下,婚姻生活中的等级观念受到现

实生活的挑战,士农工商各阶层间的婚媾联姻日趋频繁。以“官”“商”为例,咸、同以前“官商隔阂,情意不通,官不谙商情,商惮与官接。”与“末商”联姻,不仅在宫僚阶层心理上难以洫越,而且往往遭到社会的物议。清末民初,随着重商主义思潮的勃兴与商人地位的提高,官商之间“与为戚友”已见怪不怪,“商与官近,至以‘官商’连称。”辛亥革命前后,更有许多富室孀妇与革命党人结合的事例,如徐宗汉与黄兴之结合,梁国体与邹鲁之结合、宋铭黄与高剑文之结合等。至于僭越法律,豪势之人强夺良家妻女,官吏娶乐人为妻妾,官吏任内娶部民妇女为妻妾,家长与奴娶良人女子为妻等现象,在清末民初社会更是屡见不鲜。另外,清末民初民族通婚也相当频繁。光绪季年就曾明降谕旨,令满汉通婚,“夷夏之辨”的狭隘民族观念在婚姻生活中被逐渐剔除,汉族与各少数民族以及少数民族之间的通婚渐为常事。在上海、广州、汉口、天津、北京等大城市,尤其是在留学生中,与外国人的通婚也日益众多,《清稗类钞》谓:“欧化东渐,竞事猎取,而国际婚姻一语,尤为留学青年所艳羡,望风附和,接迹国中。”

离婚再嫁在清末民初也日益增多,贞节观点日渐淡薄。在中国封建婚姻生活中,妻子提出离婚,为札法所不允许,而男子却可在“七出”的条件下休妻,唐宋以降,“七出”成为男子离婚的合法理由。清末民初,离婚已不属于男于单方面的权利,妇女为争得平等幸福而主动提出离婚者日渐増多,民初《大公报》载:“近来法庭诉讼,男女之请离婚者,实繁有徒,此皆前此所未有,而亦社会所.不乐为者也。”1921年,山西省2028件“协议离婚”案中,有191件为女方主动提出者,男女双方提出者1390件。各地方志中“离婚自由”、“离婚日多”、“离婚之诉,日有所闻”等类似记载,也从侧面反映出这一社会现实。寡妇再嫁在清末民初也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有些族谱对这一现象有所反映,如《周氏三续族谱》载:“族中孀妇,……或有志不能守及家贫无一可守,而势难终守者,听其别为调停,族规无庸苛责。”《白沙陈氏支谱》订:“至若子女俱亡,公姑无靠,不能谋生者,亦可不必强夺。”更有亲朋邻里,甚或公婆劝其寡媳改嫁者。如果说,这类记载只反映穷苦人家寡妇再嫁的现象,那末,上举徐宗汉等富室孀妇改嫁革命党人的事例则足以反映上层社会的实际。离婚再嫁和贞节观念,是衡量婚姻关系自由开放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清末民初社会离婚再嫁的相对普遍,与中国封建社会“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婚姻礼俗在清末民初社会也出现了新的动向,其突出表现主要是:删繁就简趋向明朗,文明婚礼勃然兴起。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婚礼是人生之大礼,中国自古以来对婚姻就异常重视。《礼记?昏义》开宗明义讲道:“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是以婚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皆主人筵几于庙,而拜迎于门外。……敬慎重正,而后亲之,礼之大体。”作为“礼之木”的婚礼,通常必须经过“六礼”的程序,如此婚礼才算是严肃的、合法的、正式的结合。纳采:是为议婚的第一阶段,由男方备礼到女家求婚,一般礼物用雁。问名:即求婚后托请媒人问清女方姓名及生年月日,准备合婚。纳吉:是把问名后占卜合婚的结果通知女方,并备礼到女家决定婚约。纳征:即订盟之后男方将聘礼送往女家,至此,双方不得再有反悔,所谓“纳币帛则婚礼成。”请期:即男家向女家请以成婚之期。亲迎:新婿亲往女家迎娶新娘,婚礼告成。

繁缛琐细的“文礼”程序,是自周代以降婚姻生活的基础和规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也产力的提高,六礼的程序也在社会历史的发展中逐渐演变从简。南宋时期,“《朱文公家礼》止用纳采、纳征、亲迎,以从简要。”但这种简要在封建社会毕竟属于少数。至清末民初,尤其是经过辛亥革命,简六礼为“三礼”、“四礼”已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一般从议婚到成婚大致经过以下三个阶段:其一是订婚。开始议婚,往往由男家求亲友或媒人通言女家,女方若许可,则两家互订婚约,又称许亲、订亲等。其二是纳聘。一般由男方向女方送交不同数量的聘金或布帛纺物之属,女方以冠履等物回之,又称“完聘”、“大聘”或“过大礼”。其三是成婚。俗称“娶媳妇”。是日,鼓乐暄闹,宴请亲戚宾客,行成婚礼。应当看到,地区之间、贫富之间在婚姻程序上也参差不齐,但删繁就简的趋向已日趋明朗,“三礼”或“四礼”已成为普遍现象。如山西临县:“古者婚礼六,后约为三,临县谓纳采为定亲,纳征为送钱。”新绛:“六礼之中仅存纳采、请期、亲迎三种。”吉林盘石县:“婚礼其过程有三:一为相看门户,二为纳彩过礼,三为正式结婚。”辽宁铁岭县,“有纳采、通信、过礼之阶段。”河北蔚州:“婚礼今所用者,纳采、纳吉、亲迎而已。”广东茂名县:“婚之六礼并而为四。”不一而足。

婚姻礼俗的删繁就简还表现在有些地区干脆取消了繁缛的“亲迎”礼。亲迎一礼是婚姻程序中最为隆重和繁缛的仪式,也是古人“重婚礼”的主要体现,甚至有人认为,只有亲迎这一环,才是正式婚礼,从纳采到请期只是议婚、订婚等过渡性仪礼,并不算真正进入婚礼。由于人们总是把祝福的生活愿望与信仰的习俗心理揉合在一起,因而形成了五花八门,至琐至细的亲迎礼俗。一般从亲迎的酝酿到最后完成要经过铺房、送嫁妆、障面、撒谷豆、转席、拜天地、拜舅姑、合卺、撒帐、闹洞房、壊女、回门等数十种程序,其中绝大部分都是祝吉驱邪的仪式,有的十分荒诞,充满了禁忌迷信色彩。清末民初,废除亲迎礼在各地已经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地方志中的这类记载可谓俯拾皆是,如广东潮阳县:“惟亲迎则从省。”海阳县:“雍乾以前有亲迎事,……今则不行。”山西临晋县:“嫁娶之时,亲迎与否,听其自便。”河北宣化县:“不论士庶,咸不亲迎。烦请亲眷往娶新人。”辽宁兴城县:“近以不亲迎者为夥。”值得指出的是,亲迎一礼的废除,是指新婿不亲往女家迎娶新娘,或由男方择亲客迎娶,或“亲送女于婿门,婿则俟著俟庭而已。”实际上都需在男方家中举行成婚之礼,然而,即使如此也比遵行琐细的“亲迎”礼要简便得多。在某些尚存亲迎礼的地区,删繁就简也是大势所趋,光绪末年编撰的《顺天府志》明确记载:“昔日娶亲风俗,头日迎妆,二日娶亲,三日会亲;今改为早辰迎妆、上午娶亲,下午会亲,一日办三事,故曰‘小三天,”。

清末民初婚姻礼俗变动的另一个突出表现,就是“文明婚礼”的勃然兴起。文明婚礼参用中西礼仪,有别于中国旧式婚礼,具体仪式一般是:奏乐,司仪员、男宾、女宾、主婚人、介绍人及新郎新娘入席,证婚人宣读证书,各方用印,新郎新娘交换饰物,相对行鞠躬礼,谢证婚人及介绍人,行见亲族礼,行受贤礼,来宾演说,唱文明结婚歌等。20世纪初期,这种文明婚礼已开始出现于上海、天津、北京等大城市。笔者所查见最早的新式婚礼是1902年天津翰淑琦与张淑德的婚礼,这一婚礼借河东余宅举行,“参用东西各国礼仪,将中国旧有之恶俗删除大半。”1907年《女子世界》第三期刊登了王雅先与吴震、范绍洛与林惠、郑端甫与张瑞娥三则新式婚礼报道。辛亥以后,新式婚礼逐渐由城镇波及于乡村,由留学生及新式学堂学生而普及于社会各界。如奉天“缙绅之族损益繁缚,酌剂中西礼节,谓之文明结婚。”江苏武进,“民国以来,旧式未改,参用新礼,往往有借旅馆及青年社行结婚礼者,此亦娶嫁从俭之好现象世。”河北宣化县,“民国改建以来,有改行结婚仪式者,或备用广大礼堂,俾人共睹,以开风气;或在自己院内行礼。”山西临汾县,“习俗改良,渐有提倡一日竣事者,是亦节省财力之一道。更有家中不结一彩,不悬一灯,一切布置统假城内饭庄行之,尤为便利”等等。徐珂说,“光宣之交,盛行文明结婚,倡于都会商埠,内地亦渐行之,”是符合当时社会实际的。

文明婚礼的勃兴,不仅剔除了旧式婚礼中坐花轿、拜天地、闹洞房等落后迷信的习俗,删繁就简,趋向俭约,而且婚礼多在饭庄、旅馆等社会场所及家庭庭院举行,大大増强了婚礼的社会化,有利于社会风气的转变。1912年9刀19日《申报》曾刊登一篇《自由女子之新婚谈》的小说,赞扬新式婚礼便利者三:“梳一东洋头,披件西式衣,穿双西式履,凡凤冠霞帔锦衣绣裙红鞋绿袜一概不用,便利一;昂然登舆,香花簇拥,四无障碍,无须伪啼假哭,扶持背负,便利二;宣读婚约,互换约指,才一鞠躬,即携手同归,无嫔相催请跪拜起立之烦,便利三。”

总之,封建婚姻程序礼节繁琐,耗财费时,信神信鬼,弊端不可胜数。清末民初婚姻礼俗的删繁就简,文明婚礼的勃然兴起,无疑是有利于社会进步和发展的。



买卖婚姻风气盛行,是清末民初婚姻生活中另一个值得注意的新动向。

买卖婚姻是私有制时产物,也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各个社会阶段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恩格斯曾经指出:“当父权制和一夫一妻制随着私有财产的份量超过共同财产以及随着对继承权的失切面占了统治地位的时候,婚姻的缔结便完全依经济上的考虑为转移了。”在中国封建的婚姻生活中,婚姻论财一直是婚姻成立和择偶标准中的一个重要条件。值得重视的是,较之于前代而言,清末民初的买卖婚姻不仅更加普遍和严重,而且给社会造成了一系列严重后果。

清末民初,买卖婚姻风气盛行,主要表现在无论贫贱富贵、无论娶妇嫁女,聘礼嫁奁十分丰厚,婚姻论财日甚一日,兹举数例,以窥其貌:

东三省,“其聘金,无论贫富所在皆有。富者固无论矣;其贫贱者,礼物不求过多,聘金需吉钱四、五百串。是故婚嫁之费,中人之家约吉钱二、三千串,照合银约四、五百两;往往有贫寒力不足婚娶,则婿至女家就婚者,谓之‘倒找门’。如女家无力作嫁,则于聘礼之外多索聘金,以为嫁资,谓之‘养聘钱’。……此为三省最大恶俗。”

山西曲沃,“清初,聘礼极微,言及财物,人咸耻之。光绪季年,风气下变,聘金有二、三十金,或竟四、五十金者。民国时变本加厉,议及婚事,先讲元额,‘番饼二百板”,亦几成为口头禅。中人之家,不敢轻言婚事。”

陕西临潼,“光绪三年,婚姻论财,女子十七、八岁或有卖银五、六十两,或有卖银百余两者,人咸以为耻。至二十年后,公然买卖作亲,七、八岁女子竟卖百余两,十七、八岁女子甚至卖银二、三百两不等,贫富皆恬不为怪,从此人愿生女,不愿生男,俗谓生女曰财神进门,生男曰瞎子寻人。”

浙江上虞,“惟富家务在妆奁丰厚,甚或鬻产负债以求观美,贫家许字论财,或七、八十金,或百金,或百数十金,聘礼盘仪,多多益善,每见有千金之家因嫁女而中落,农民积十年羸余,因娶妇不足又称借贷,而益之遂穷,约以终身,甚有老死不相婚者。”

买卖婚姻风气的盛行,还给清末民初社会带来了一系列严重后果,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人们的生活负担因婚嫁更为沉重,甚或败产倾家,一蹶不振。清末民初是社会急剧动荡的时代,也是普通人民倍受痛苦的时代。随着帝国主义侵略和封建主义剥削的加重,以及自然灾害的侵袭,苛捐杂税的增多,社会动乱的迭起,粮价物价的髙涨,人民生活陷于极端贫苦的境地。在这样的生活条件之下,买卖婚姻风气的盛行,聘礼嫁奁的竞相奢华,无疑会进一步加重时人的生活负担,因婚嫁而致“家道中落”,“贫困益甚”、“一蹶而不可复振”等类似记载,在清末民初各地方志中屡见不鲜,足以说明娶妇嫁女对时人负担之重,压力之大。另外,聘礼与家境成反比例的奇特现象,在清末民初也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如沁源县,“家愈贫者,聘金愈剧,甚至有二、三百金以上。”安达县,“至聘礼之多寡,恒随家境而成反比例,如家道殷实,聘金不过百元,而妆奁则甚丰厚,往往有愈数百金或数千金者;反之,家愈贫,而聘金愈多,甚有荡其所有仅足谋一妇者,而女家妆奁则除一身更无专物矣。故俗谚有曰:‘富者聘女,贫者卖女’。”如果说娶妇嫁女是殷实富户家庭生活中的喜庆之事,那么对贫苦家庭来说,则莫过于一场灾难。

第二,内多怨女,外多旷夫,男女婚嫁失时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男女婚嫁失时,甚或终身不婚,固然有复杂的社会原因,但是,在清末民初社会,买卖婚姻却是一个不可轻视的主要因素。1917年撰修的《乡宁县志》曾对此作过详细剖析,谓:“百余年来,渐重财礼。光绪中,平家行聘,无过五十千者;至光绪末,增至二百千;今则三、四百千不足异矣。女子二十而嫁,古之常也,今则十五、六岁,竟有十三龄即已及笄者;而男子之婚动二十、三十,亦有终身鳏居不能室者;岂女子之数少于男子欤?溺女之风,乡宁听无;其嫁之异方者,百之一二也,又何以少欤。末俗浇薄,重财帛而轻骨肉。”应当说,男女人口性比例的失调是造成婚嫁失时这一现象的原因之一,但在清末民初社会它并非是主要的、唯一的原因。大量史载表明,清末民初“老死不相婚”、“三十而犹待字”、“老死幽谷”、“贫不能娶”、“办至衍期”种种现象,直接的原因正是日益风行的买卖婚姻。

第三,婚嫁失时的同时,又带来了童婚、早婚等社会流弊。童婚、早婚与婚嫁失时作为清末民初买卖婚姻一母所生的两个怪胎,同样十分普遍。在淸末民初社会,早婚具有相当的普遍性,―般青年男女多在二十岁之内完婚,所谓:“男二十不娶,谓之当梁,女子十六不嫁,谓之禁婚。”十二、三岁即行婚嫁者在东北、华北及边疆某些地区也相当普遍。更值得注意的是,指腹为婚、襁褓为婚、童养媳等早婚流弊也相当普遍。产生这类社会流弊的原因,有心理上的早生贵子早享福,也有世代通婚的习惯养成的,但主要的还是经济原因,其中最典型的是童养媳。童养媳者,“贫家有女,为限于衣食计,童年即与人订婚;未及婚期,即送至其夫家养之,……及结婚时,仍归父母家,嫁娶如常礼,始为夫妇。”这种婚姻习俗,在清末民初南北各地都十分流行。正是在买卖婚姻的生活重压下人们为减轻婚嫁耗费心理的现实反映。因为童养媳于男家既省却了一笔聘金,又增添了一个廉价的劳动力;于女家,不仅省去了所必需的生活费用,而且解除了出嫁时的装奁,实在是一桩双方都有利可图的事情。“贫不易娶妇之家,多有童养媳者”,更能说明买卖婚姻于此的影响。

第四,买卖婚姻风气的盛行,还在一起程度上影响到清末民初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统治秩序。买卖婚姻,“视钱财多寡以为断”,往往“女家争财钱之多寡,男家争妆资之厚薄”,或婚约既定,男家违约而推期;或女家既嫁而减少嫁资,夫家则残虐其妇,以泄私忿;或媒人居间索财,婚媾仇雠;或兄弟妯娌因聘财嫁妆发生纠纷。凡此种种,致使清末民初婚姻问题上“悔婚涉讼”,争讼蜂起,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影响到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统治秩序。



综上所述,清末民初婚姻生活领域中的新动向是多方面的,就其内容而言它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值得重视的是,这种变动也具有其强烈的时代特征,它正是清末民初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折射。

“去土求洋”倾向可以说是清末民初婚姻生活变动中的一个显著特点。20世纪初年,是中国资本主义的初步发展时期,其间民族资本主义对企业投资的范围、资金、规模等都有了明显的増长,与此相应的是,中国资产阶级作为一种新兴的社会阶级力量逐步登上了历史舞台,他们,办企业,争利权,要自由,在社会政治、经济及文化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他们依据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的理想原则,试图革除中国封建社会固有之陋习,传统的“礼法婚姻”成为其抨击和剔除的主要对象之一。与此同时,他们大力鼓吹婚姻自由,呼吁造成良好的婚姻习愤,对西方实行的“婚姻交合,既由两人之契约而成”的“法制婚姻”,十分羡慕,推崇备至,大量的报刊、杂志刊登了许多反映西方婚姻自由的文章、小说,一部分受了西方影响的青年学生,还身体力行,带头“洋化”。辛亥之后,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确立,更为这种“洋化”提供了有利的社会条件。自由恋爱、婚礼由家庭而公所,婚服由绸缎而西服,改跪拜易鞠躬、称翁婿而新郎等等,都是这种去土求洋特征的具体表现。应当说,这种特征包含着以西方资产阶级的人生哲理,取代儒家伦理纲常的进步内容,它反映了中围资产阶级以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理想武器,革除封建陈规陋习,为社会前进开辟道路的愿望。

清末民初婚姻生活的变动还表现出严重的不平衡性。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是制约婚姻生活变迁的重要条件。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近代社会,伴随若外国资本主义的入侵,中国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经过了一个由城市到农村,由沿海到内地的递进解体过裎。在沿海地区,尤其是在一些大、中城市,这里既是欧风美雨冲击较早和较为深刻的地区,又是中西文化交流、融合的中心带;这里是近代中国开埠通商、海外贸易、工商业集中、都市化集聚的开端,也是价值观念、生活方式、社会风气转变的先导。而在广大的农村社会,尤其是在内地的穷乡僻壤,基本上仍处在自给自足、对外封闭、固步自封的氛围之中。这种严重不平衡的社会经济格局至清末民初社会更加明显,它必然对婚姻生活起到明显的制约作用。大体而言,体现西方资产阶级自由平等观念的婚姻观变动,诸如主婚权、媒介形式、择偶标准与范围、离婚再嫁、文明婚礼等,一般经过了一个由城市而渗透到乡村,由沿海而波及内地的过程,甚至有些现象在“城市多行之”,“而乡村仍沿旧制”。买卖婚姻此类具有明显封建色彩的婚姻生活现象,在广大的乡村社会则有着更为广泛的社会土壤和基础。要之,这种变动的不平衡性,正是由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性质所决定的。

最后,清末民初婚姻生活的变动还表现出时代的局限性。同家庭生活、精神生活一样,婚姻生活也有其较强的稳定性和传承性,即使是那些弊习陋俗,它一旦渗透到人们的生活当中,也很难在短期内得到彻底的摒弃和剔除。应当看到,清末民初婚姻生活中出现的诸种新动向,仍然主要局限于青年知识分子及士绅阶层中,从地域上讲,主要局限于城镇,广大的乡村社会及普通民众婚姻生活中的变动,无论其广度抑或深度都是有限的,但这并不等于封建的婚姻生活在乡村就没有受到触动。另外,由于传统势力的制约和固守观念的束缚,婚姻生活虽然在诸多方面都发生了某些变动,但旧俗的革除,新风的树立并不能一蹴而就,中西混杂,新旧并陈仍是那个时代的基本特征。以婚礼为例,江苏宜兴,“自民国以来,政体虽变,而新郎之戴顶履靴者,仍属有之,然亦有喜学时髦者大礼服戴大礼帽以示特别开通者。最可笑者,新郎高冠峨峨,履声橐橐,在前视之,固俨然一新人物也。讵知背后豚尾犹存,红丝辫线,堕落及地。”至陪宾四人,“有西装者,有便服者,有仍服满清时礼服者,形形色色,无奇不有。”这种情况生动而真实地反映了清末民初社会的特征。

婚姻生活的变迁是一种长期的动态运演过程。清末民初婚姻生活中出现的诸种新动局,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习俗的变革,并为日后旧习俗的彻底变革奠定了基础。然而,半殖民半封建的时代特征又限制了这一变动的深度和广度,正是在这个基础上,新文化运动和五四运动才在婚姻生活和其它一些领域中掀起了更大的波澜。今天,社会生活以及婚姻生活中的某些弊习陋俗仍未得到彻底的革除,充分说明任何文化现象的发展变化都要经过一条曲折而漫长的道路,绝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清末民初婚姻生活的变迁给我们的启迪是富有意味的。

作者简介:行龙,山西大学历史系

文章来源:《近代史研究》,199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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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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